MOIO8031-審議事項-第5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配合臺鐵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第一階段涉及鐵路用地部分)案」。
會議紀錄id
MOIO8031
案件id
ILGe7U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依桃園縣政府100年6月15日府城行字第1000228428號函辦理。
- 二、本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鐵路用地」,需地機關為貴局,依桃園縣政府100年6月7日函告以:系配合貴局所規劃之用地而劃設。又該地位屬貴局縱貫鐵路臨地,本分處並於100年5月6日以台財產北桃一字第10000033345號函請貴局辦理有償撥用在案,是貴局倘在未辦理有償撥用抑或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前,仍應請就需地機關之權責維護,防杜被占用,棄置廢棄物等情事發生。
- 三、副本抄送桃園縣政府:
首述土地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尚無開闢之需求,請貴府於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予以撤銷並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之土地,俾憑處理。依本案剩餘鐵路用地變更原則,陳情土地將配合變更為道路用地。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內逕2陳威欽君等4人土地標示:皮寮一、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劃變更內容(環署綜字第1010002518號、1010001529號、檔名101E000278_1_105615.PDF)陳情人提出異所陳永久軌及臨時軌設計、鐵路地下化、徵收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段2、102地號議原桃園火車站至永豐站永久軌直線靠海側(后附件12頁),其經101年再變更為S型靠山側(后附件13頁)實屬不合理規劃,縣政府及內政部回函已取消園道規劃(如后附件其他)。
- 二、現今變更永久軌位置,應可考量國道2號前以北地下化,地震無倒塌之虞。
- 三、倘若該工程必須徵收土地應可比照重大工程建設(如高鐵拆遷補償戶),或跨區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方式,例外才以市價補償(桃園市自來水廠補償金)。
- 四、中壢站至德育路間將山側之臨時軌取消以現有軌道當臨時軌,為何此段落可以如此規劃,而桃園是如此規劃有違常理,是不是刻意政策遇有為人士即轉彎,陳情人訴求桃園站至永豐站應該規劃原先公告內容(后附件12頁),走直線靠海測及比照中壢站至德育路間施工,以現有鐵路為中心點左右各平均徵收設置永久軌,這樣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減少民怨抗爭。附件:
1.環署綜字第1010002518號、1010001529號、檔名101E000278_1_105615.PDF。
2.土地權狀影本8份。
3.其他。補償事宜,係屬台鐵局權責,本府已於100年6月1日函請臺鐵局卓處。
內逕3吳東泉君等3人土地標示:皮寮段104、106、107、114、119、120、148地號一、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劃變更內容(環署綜字第1010002518號、1010001529號、檔名101E000278_1_105615.PDF)陳情人提出異議原桃園火車站至永豐站永久軌直線靠海側(后附件12頁),其經101年再變更為S型靠山側(后附件13頁)實屬不合理規劃,縣政府及內政部回函已取消園道規劃(如后附件其他)。
- 二、倘若該工程必須徵收土地應可比照重大工程建設(如高鐵拆遷補償戶),或跨區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方式,例外才以市價補償(桃園市自來水廠補償金)。
- 三、中壢站至德育路間將山側之臨時軌取消以現有軌道當臨時軌,為何此段落可以如此規劃,而桃園是如此規劃有違常理,是不是刻意政策遇有為人士即轉彎,陳情人訴求桃園站至永豐站應該規劃原先公告內容(后附件12頁),走直線靠海測及比照中壢站至德育路間施工,以現有鐵路為中心點所陳永久軌及臨時軌設計、鐵路地下化、徵收補償事宜,係屬台鐵局權責,本府已於100年6月1日函請臺鐵局卓處。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左右各平均徵收設置永久軌,這樣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減少民怨抗爭。附件:
1.環署綜字第1010002518號、1010001529號、檔名101E000278_1_105615.PDF。
2.土地權狀影本8份。
3.其他。
內逕4簡信隆君等8人土地標示:皮寮段5、6、8、13、15地號一、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劃變更內容(環署綜字第1010002518號、1010001529號、檔名101E000278_1_105615.PDF)陳情人提出異議原桃園火車站至永豐站永久軌直線靠海側(后附件12頁),其經101年再變更為S型靠山側(后附件13頁)實屬不合理規劃,縣政府及內政部回函已取消園道規劃(如后附件其他)。
- 二、倘若該工程必須徵收土地應可比照重大工程建設(如高鐵拆遷補償戶),或跨區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方式,例外才以市價補償(桃園市自來水廠補償金)。
- 三、中壢站至德育路間將山側之臨時軌取消以現有軌道當臨時軌,為何此段落可以如此規劃,而桃園是如此規劃有違常理,是不是刻意政策遇有為人士即轉彎,陳情人訴求桃園站至永豐站應該規劃原先公告內容(后附件12頁),走直線靠海測及比照中壢站至德育路間施工,以現有鐵路為中心點左右各平均徵收設置永久軌,這樣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減少民怨抗爭。附件:
1.環署綜字第1010002518號、1010001529號、檔名101E000278_1_105615.PDF。
2.土地權狀影本7份。
3.其他。所陳永久軌及臨時軌設計、鐵路地下化、徵收補償事宜,係屬台鐵局權責,本府已於100年7月3日函請臺鐵局卓處。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內逕5簡根元君等4人土地標示:皮寮段3、99地號一、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劃變更內容(環署綜字第1010002518號、1010001529號、檔名101E000278_1_105615.PDF)陳情人提出異議原桃園火車站至永豐站永久軌直線靠海側(后附件12頁),其經101年再變更為S型靠山側(后附件13頁)實屬不合理規劃,縣政府及內政部回函已取消園道規劃(如后附件其他)。
- 二、倘若該工程必須徵收土地應可比照重大工程建設(如高鐵拆遷補償戶),或跨區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方式,例外才以市價補償(桃園市自來水廠補償所陳永久軌及臨時軌設計、鐵路地下化、徵收補償事宜,係屬台鐵局權責,本府已於100年7月3日函請臺鐵局卓處。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金)。
- 三、中壢站至德育路間將山側之臨時軌取消以現有軌道當臨時軌,為何此段落可以如此規劃,而桃園是如此規劃有違常理,是不是刻意政策遇有為人士即轉彎,陳情人訴求桃園站至永豐站應該規劃原先公告內容(后附件12頁),走直線靠海測及比照中壢站至德育路間施工,以現有鐵路為中心點左右各平均徵收設置永久軌,這樣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減少民怨抗爭。附件:
1.環署綜字第1010002518號、1010001529號、檔名101E000278_1_105615.PDF。
2.土地權狀影本5份。
3.其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府列席人員說明,依台灣鐵路管理局提供之路權範圍不需辦理變更,故將本變更案刪除。
- 二、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本案變更內容已有所調整,故將案名修正為:「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配合臺鐵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案」。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1年12月17日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
查「台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係屬行政院核定之「因應景氣振興經濟方案-加強公共建設計畫」,該工程完竣後將可消除桃園地區多處鐵路平交道,提升整體路網運作之效率,促進都市縫合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桃園縣政府為積極配合該項計畫,故辦理變更部分加油站專用區、農業區、倉儲區、變電所用地、公園用地、綠地用地、道路用地,為鐵路用地(面積:
1.50公頃),部分農業區、倉儲區、鐵路用地為道路用地(面積:
0.08公頃),惟因配合臺鐵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案,涉及四個都市計畫變更,其變更內容甚多,變更後對都市發展影響層面甚廣,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桃園縣近年來陸續推動多項都市計畫整體開發重大案件(如經國特區第一期開發、中路地區整體開發、高鐵桃園站特定區、桃園航空城客貨運園區、大園三通、大園(菓林地區)三通等計畫)及各項捷運建設,其計畫相互間之關聯影響為何?並請縣府就各項建設之開發效益、財務籌措分配、各項計畫開發之實施進度、時程配合及對未來桃園整體開發之願景目標、城鄉及都市空間結構上之發展趨勢與定位等納入計畫書內詳加敘明。
- 二、本案開發建設後可提高站區周邊及沿線土地使用價值,對都市發展、財政稅收均有助益,其外部效益大於內部效益,且本案中央負擔高達總經費三分之二,桃園縣政府於未來開發建設時,如何與臺鐵局共享開發站區效益,應請納入計畫書中詳加說明,以為日後執行回饋依據。
- 三、本高架化工程其經費高達245.26億元,依經費分攤原則桃園縣政府應負擔三分之一,為確保計畫之順利完成,財務經費如何籌措支應,請縣政府納入事業及財務計畫章節中詳為敘明。
- 四、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桃園縣政府將高架車站選址評估原則、車站前後動線連通、友善行人環境、道路交通改善及符合地區公眾運輸需求等規劃理念,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確保未來車站站區周邊環境發展。
- 五、本案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及附帶條件,除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補充納入計畫書說明外,有關鐵路高架化建設於施工、營運期間產生之噪音、振動、臭味、灰塵等環境影響,應研提妥適之防制措施及策略,以維持都市環境品質、民眾權益及公共安全。
- 六、考量本建設計畫施工期程迫切,惟相關人民陳情意見甚多,為杜絕紛爭以避免延宕工期,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桃園縣政府,考量鐵路高架用地路權範圍拆遷戶陳情建議事項,加強與陳情民眾溝通協調並詳為說明其補償方式、安置計畫,以利計畫執行。
- 七、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 八、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修正如附表一。
- 九、土地使用管制規定部分:增修訂如附表二附表一本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修正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鐵路用地(0.2713)鐵路用地兼作車站農業區(0.0005)鐵路用地兼作車站道路用地(0.0662)鐵路用地兼作車站鐵路用地(0.9086)鐵路用地兼作車站農業區(0.0006)鐵路用地兼作車站道路用地(0.0151)鐵路用地兼作車站綠地用地(0.2525)鐵路用地兼作車站鐵路用地(1.2293)鐵路用地兼作車站高速公路用地(0.1068)高速公路用地兼作鐵路、道路使用鐵路用地(2.1004)鐵路用地兼作道路鐵路用地(1.0407)鐵路用地兼作道路鐵路用地(1.727)鐵路用地兼作道路道路用地(0.0373)鐵路用地兼作道路鐵路用地(1.1566)鐵路用地兼作道路道路用地(0.0581)鐵路用地兼作道路變1位於縱貫鐵路周邊地區道路用地(0.0605)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0.0605)1.配合桃園段高架化計畫之路線、場、站、相關附屬設施設置需求予以變更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以提供桃園都會區快速而便捷之運輸及轉乘服務,並促進都市縫合、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2.考量部分鐵路高架用地範圍內,於鐵路高架化後仍有道路通行之必要性,故劃設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以兼顧鐵路高架建設及地區道路之需求。
於會中所提修正變更內容通過。(詳附圖一、二、
- 三、四、五)修正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文中用地(0.0024)鐵路用地兼作道路鐵路用地(1.8017)鐵路用地兼作道路文中用地(0.0225)鐵路用地兼作道路倉儲區(0.0015)鐵路用地兼作道路農業區(0.0156)鐵路用地兼作道路公園用地(0.0471)鐵路用地兼作道路鐵路用地(0.1357)鐵路用地兼作道路農業區(0.0023)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住宅區(0.0142)鐵路用地兼作道路鐵路用地鐵路用地鐵路用地鐵路用地鐵路用地鐵路用地鐵路用地變2位於鐵路高架用地範圍南北側地區鐵路用地(0.1320)綠地用地(0.1320)1.配合桃園段高架化計畫,檢討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範圍外之鐵路用地,於考量鄰接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性質、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整體利用效益,將該剩餘鐵路用地變更為於會中所提修正變更內容通過。(詳附圖、二、
- 三、四、五)修正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鐵路用地鐵路用地鐵路用地(0.3258)道路用地(0.3258)用地及道路用地。
2.配合鐵路高架下方道路與周邊道路銜接通行需求,併同調整周邊綠地用變3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1.修訂建築退縮管制內容。
2.增訂本計畫區應納入都市設計審議之地區。
3.增訂立體公共人行通道相關規定。配合桃園段高架化計畫建設需求,修訂建築退縮規定、增訂都市設計審議地區及增訂立體公共人行通道相關規定,以確保車站及鐵路廊帶景觀風貌,增加鐵路兩側緩衝空間。
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註:表內面積應依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單位:公頃。
附表二本計畫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增訂項目新修正條文專案小組初步意見計畫內各使用分區(農業區、保護區除外),臨接計畫道路未達15公尺者,至少退縮3.5公尺建築,臨接15公尺(含)以上者,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鐵路用地、鐵路用地兼作車站站體使用、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除外),均應退縮4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該退縮部分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留設2公尺寬之人行步道,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
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審查同意者,從其規定。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條文內容通過。
臨接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之建築基地,應自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界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臨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界2公尺範圍部分應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條文內容通過。
鐵路用地兼作車站站體使用之地面層應自周界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因鐵路設施、軌道及墩柱無法退縮者,經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審查同意,得縮減其退縮寬度。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條文內容通過。
退縮建築相關規定鐵路用地、鐵路用地兼作車站站體使用、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之鐵路設施、軌道及墩柱應自上述用地界距離至少3公尺以上為原則,如因鐵路高架工程之需求,可局部調整該距離限制。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條文內容通過。
增訂項目新修正條文專案小組初步意見因開闢鐵路高架工程及高架橋下平面道路導致需補設圍牆者,得不受前項退縮建築規定限制,惟未來建築新建、改建、增建部分,仍需依前項規定退縮建築。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條文內容通過。
都市設計規定事項為確保車站及鐵路廊帶景觀風貌及機能,本計畫鐵路用地兼作車站站體使用、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之平面道路規劃設計,應提送「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核發建造執照及興建平面道路。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條文內容通過。
立體公共人行通道相關規定為建立車站立體化及便捷舒適之人行環境,下列地區得設置人行天橋或地下道立體通道,該設施空間經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不計入建築基地建蔽率及容積率檢討計算。
(一)臨鐵路用地兼作車站站體使用之街廓。
(二)延伸或連通上開立體人行空間之建築基地。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條文內容通過。
- 十、逕向本部陳情部分:
附表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100.6.16至101.12.17止)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內逕1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主旨:有關八德市茄明段358地號抵繳遺產稅已登記為國有之持分土地,請貴局依需地機關之權責為管理維護,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