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031-審議事項-第13案:澎湖縣政府函為「變更馬公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031
案件id
Y6OdOL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12月21日第110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澎湖縣政府99年6月30日府建發字第0990901169號及99年7月19日府建發字第099003651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委員小蘭(召集人)、王前委員秀娟、李前委員正庸、顏前委員秀吉及蕭前委員輔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並分別於99年8月31日、100年3月8日、100年11月3日、101年6月8日及101年6月29日共召開5次會議;因原專案小組王前委員秀娟、李前委員正庸及顏前委員秀吉等3位委員任期屆滿卸任,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委員小蘭(召集人)、陳委員榮村、謝委員靜琪、高委員惠雪及蕭前委員輔導等重行組成專案小組,並於102年1月25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澎湖縣政府102年4月11日府建城字第1020841394號函檢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相關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二】本會專案小組(102年1月25日)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建議請澎湖縣政府除就以下各點詳為研提補充資料外,其餘照原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99年8月31日、100年3月8日、100年11月3日、101年6月8日、101年6月29日)辦理。並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及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書面資料到署後,提請大會討論。
- 一、原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部分:包含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七、八、九、十案(詳附表一)暨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逾10、逾14-3案(詳附表二)。
- 二、有關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逾2案,台電公司陳情「變更部分乙種工業區為觀光產業專用區」乙案,經縣政府檢核台電公司提送之開發計畫,計畫圖所標示之基地西北側馬公段538-2地號為國有土地(面積413平方公尺),應請配合更正計畫圖;另考量未來建照之申請,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建議,將本案劃設之人行道用地(0.07公頃)變更為人行廣場用地。又為考量地區整體發展及土地有效利用,建議將上開國有土地(乙種工業區)配合本案一併變更為商業區,相關回饋事項請縣政府妥為考量,如無需回饋請補充緣由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第5次專案小組(101.6.29)以後新增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編號逾22、逾23案):初步建議意見詳附表三。
附表一變更馬公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23公頃)乙種工業區(0.41公頃)道路用地(0.10公頃)住宅區(0.23公頃)住宅區(0.41公頃)道路用地(0.10公頃)【附二】:
本區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住宅區(0.03公頃)住宅區(0.03公頃)【附三】:
1.本住宅區應比照「澎湖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回饋審議原則」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自願繳交變更回饋代金(35%)或調降容積率不大於117%。
2.土地所有權人如自願繳交回饋金,應與縣府就回饋事項與內容簽訂協議書後,始得發佈實施主要計畫。
「公七」公園用地(0.06公頃)「公七」公園用地(0.06公頃)刪除附帶條件規定七「馬公擴大暨修訂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案附帶條件規定「公十二」公園用地(0.01公頃)「公十二」公園用地(0.01公頃)刪除附帶條件規定1.考量原辦理市地重劃可行性偏低,且部分公共設施用地業已開闢完成,爰依市地重劃辦法第7條規定之重劃地區邊界劃定原則調整市地重劃辦理範圍。
2.部分零星住宅區,考量面積較小且分佈零星,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無法分配土地,故變更原附帶條件之規定,改以依照本縣變更回饋審議原則之規定,通知地主以繳納變更回饋代金方式辦理變更,否仍則依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列之解決對策,採降低容積率後解除整體開發限制。
3.調整後市地重劃範圍外公共設施用地取消原附帶條件之規定,改以徵收方式取得土地。
4.考量「工(乙)四-二」乙種工業區劃設迄今仍荒蕪閒置,為促進鄰近環境品質,且本計畫區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未達計畫總面積10%標準,故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公園用地,範圍內私有地則取消原附帶條件規定,改以徵收方式取得土地。
5.考量「工(乙)四-四」乙種工業區劃設迄今仍荒蕪閒置,且計畫區住宅區使用開闢率已達86%,顯示確有住宅使用需求,故變更為住宅區,惟仍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另一併調整變更北側細部計畫隔離綠地為住宅區。本案屬案山段市地重劃範圍,因所提方案重劃負擔仍偏低(公共設施約為27.26%、整體負擔約為37%),請縣政府再重新評估市地重劃可行性,並將重劃負擔酌予提高(以公共設施負擔比例30%、整體負擔40%,為原則),重新繪圖及檢討變更內容,補充詳細資料,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公九-二」公園用地(0.30公頃)「公九-二」公園用地(0.30公頃)刪除附帶條件規定道路用地(0.13公頃)道路用地(0.13公頃)刪除附帶條件規定乙種工業區(0.04公頃)【附帶條件】:公九-二公園用地,工四-四工業區,公七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工業區與道路用地部分,農業區變更為公園用地、道路用地與工業區部分及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其中屬私有地部分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公十二」公園用地(0.04公頃)刪除附帶條件規定八公十二東側乙種工業區(0.30公頃)「公十二」公園用地(0.30公頃)考量「工(乙)四-二」乙種工業區劃設迄今仍荒蕪閒置,為促進鄰近環境品質,且本計畫區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未達計畫總面積10.00%標準,另考量「工(乙)四-二」範圍內私有地已於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第七案提變更為公園用地,是以範圍內公有地部分併同辦理變更為公園用地,以增加本計畫區公園用地面積,改善整體環境。
備註:
本案併同變更第九案合併檢討,以變更後之0.30公頃公園用地作為乙種工業區變更住宅區(變更第九案)之回饋公共設施用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已補充敘明變更理由及回饋方案)九公九-二北側乙種工業區(0.15公頃)住宅區(0.15公頃)考量「工(乙)四-四」乙種工業區劃設迄今仍荒蕪閒置,且本計畫區住宅區使用開闢率已達86.49%,顯示確有住宅使用需求;另考量「工(乙)四-四」範圍內私有地業於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第七案提變更為住宅區,是以範圍內公有地部分併同辦理變更為住宅區。
備註:
本案併同變更第八案合併檢討,以變更第八案變更後之0.30公頃公園用地作為本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已補充敘明變更理由及回饋方案)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案變更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
十第一漁港西側道路用地(0.04公頃)商業區(0.04公頃)【附四】:
1.依據「澎湖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本案應回饋50%之公共設施用地。
2.北側應併公有土地至少保留4公尺人行步道。
3.本案回饋公共設施用地部分除捐贈人行步道用地外,不足部分應改以繳交代金補足。1.本案前於馬公都巿計畫劃定時劃為道路用地,惟擴大暨修訂馬公都巿計畫時未經指明變更,即重繪過程中予以繪製為商業區。
2.該計畫道路與南北兩側現有已通行之道路路口距離過近,故予以縮減道路寬度,改供人行步道使用。
3.道路兩側商業區基地現已建築,且未由該道路進出,故調整後不影響其既有權益,故予以變更為商業區。
為考量附帶條件規定「北側應併公有土地至少保留4公尺人行步道」,並明確指定本案應回饋之公共設施位置,參採縣政府於會中所提調整方案,同意修正變更道路用地(0.04公頃)為商業區(0.03公頃)及道路用地(0.01公頃)。(如后附圖一)附圖一:變更道路用地為商業區及道路用地(附帶條件)示意圖附表二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逾10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中部地區工程營產處中衛段909、914、919、921、926、932、963、966、970、972、1024、1026-1、1327、1338、1342-1地號維新、天祥營區等2處現為聯勤聯保廠正常駐用,建議變更為機關用地。變更農業區為機關用地。1.本案前已陳情在案並列公展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第3案。
2.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0次大會決議:維持原計畫。理由:為使開發規劃具整體性,俟日後配合機八整體開發計畫,再行併同辦理變更。
3.本案建議依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0次大會決議維持原計畫。本案原則同意依國防部軍備局於會中所提變更調整方案(如后附圖二),惟請縣政府查明土地權屬及營區使用情形,並將變更範圍劃定原則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逾14-3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中部地區工程營產處中衛段909、914、919、921、926、932、963、966、970、972、1024、1026-1、1327、1328及1342-1等15筆地號(天祥營區)1.天祥營區現為聯勤聯保廠正常駐用,住要任務係支援各軍通用裝備維修作業,所屬地理位置能迅速支援各受支援單位,提供適時之有效支援;結合平、戰時任務需要,營區內建構各項軍事重要設施,為符國防任務使用,案內土地建議變更為機關用地。
2.案內土地經實測結果,大部分現況為既有房建物及營區阻絕圍牆使用中,少部分土地為圍牆阻絕邊緣腹地,使用單位檢討應予保留。變更農業區為機關用地。1.本案前已陳情在案並列公展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第3案。
2.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0次大會決議:維持原計畫。理由:為使開發規劃具整體性,俟日後配合機八整體開發計畫,再行併同辦理變更。
3.本案建議依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0次大會決議辦維持原計畫。併逾10案。
附圖二:國防部軍備局101年10月12日函送調整範圍示意圖附表三新增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逾22呂光文等3人馬公段2064-1地號謹請撤銷馬公段2064-1地號道路用地恢復為住宅區。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1.經查馬公段2064-1地號土地係於62年發布實施之馬公擴大暨修訂都市計畫時劃定為道路用地,現況目前部份土地已開闢為道路(民族路),本府並已完成土地及地上物徵收補償作業。
2.另依本次通檢有關計畫道路取消或調整之變更原則,道路用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者,除應取得沿線基地所有地主之變更同意書外,並應依照「澎湖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訂檢討變更回饋審議原則」提供變更回饋,其中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者,應回饋至少35%土地。
3.建議維持原計畫。照縣府研析意見,維持原計畫。(即未便採納)逾23澎湖縣政府廣(停)七用地1.查馬公都市計畫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七」周邊,經本府評估規劃做為「縣民廣場」,並配合修正既有環狀道路系統,增加公園用地面積,以促進廣場整體規劃及使用效益。
2.目前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七」圍繞環狀道路設計致道路使用效益不高,車流量甚少,故配合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七」以作為「縣民廣場」使用,並增加本縣停車空間及綠地設施。變更道路用地(1.23公頃)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七」變更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七」(0.62公頃)為公園用地1.本案業經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6次會議決議同意納入馬公三通辦理。
2.建議同意採納。照縣府研析意見,原則同意變更(如后附圖三)。
附圖三:人陳逾23案變更內容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