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031-審議事項-第13案:澎湖縣政府函為「變更馬公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031
案件id
dysh0H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12月21日第110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澎湖縣政府99年6月30日府建發字第0990901169號及99年7月19日府建發字第099003651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委員小蘭(召集人)、王前委員秀娟、李前委員正庸、顏前委員秀吉及蕭前委員輔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並分別於99年8月31日、100年3月8日、100年11月3日、101年6月8日及101年6月29日共召開5次會議;因原專案小組王前委員秀娟、李前委員正庸及顏前委員秀吉等3位委員任期屆滿卸任,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委員小蘭(召集人)、陳委員榮村、謝委員靜琪、高委員惠雪及蕭前委員輔導等重行組成專案小組,並於102年1月25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澎湖縣政府102年4月11日府建城字第1020841394號函檢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相關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附件
- 附件:台電公司澎湖電廠變更內容圖說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變更前變更後(公頃)變1馬公都市計畫西側,①-11號道路北側商業區東側乙工商業區0.22公頃已除役之澎湖舊電廠,配合工業區變更捐地回饋,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捐贈之可建築用地,暫定為商業區。
變2馬公都市計畫西側,①-11號道路北側變電所西側乙工觀光事業特定專用區(一)1.1935公頃已除役之澎湖舊電廠,配合澎湖縣觀光發展政策變更為觀光事業特定專用區(一)。
變3馬公都市計畫西側,①-11號道路北側商業區東側乙工人行道用地0.0665公頃延續基地南側第三漁港區人行動線規劃,劃設供行人通行使用之道路。
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佔變更工業區土地總面積30%。
變4馬公都市計畫西側,①-11號道路北側變電所西側乙工廣(停)用地0.49公頃提供區域活動空間、行人通行空間以及停車使用。
變5馬公都市計畫西側,①-11號道路北側變電所北側乙工綠地0.05公頃作為變電所與廣場用地之緩衝空間。
„變更總面積:2.02公頃‰觀光事業特定專用區(一):1.1935公頃‰商業區(捐贈可建築用地):0.22公頃‰公共設施用地:計0.6065公頃„人行道用地(約0.0665公頃)„廣(停)用地(約0.49公頃)„綠地(約0.05公頃)„總捐贈可建築用地、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合計達變更工業區土地總面積40.5%。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建蔽率/容積率‰觀光事業特定專用區(一),建蔽率60%,容積率300%。
„允許使用項目‰參照98年發布實施「變更暨擴大馬公都市計畫(配合馬公新復里更新地區)案」之「觀光事業特定專用區」容許使用項目。
‰以「協助澎湖觀光發展,提昇都市機能及環境品質」之使用為主。
原提正面表列項目(100.11.17)本次修正後正面表列項目以發展海洋主題遊憩與教育為主,允許使用項目包括社教與文康設施、娛樂與健身設施、飲食與餐飲設施、一般零售與賣店設施、住宿設施,其餘未規定部份比照商業區規定辦理。1.旅館、長期租賃住宅。
2.商業:包括餐飲業、零售業、一般及日常服務業、金融保險業、娛樂業、旅遊及遊憩業、會議及工商展覽中心、醫療及保健服務業。
3.運輸服務業。
4.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必要性公共及公用設施項目。
- 【附錄二】本會專案小組(102年1月25日)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建議請澎湖縣政府除就以下各點詳為研提補充資料外,其餘照原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99年8月31日、100年3月8日、100年11月3日、101年6月8日、101年6月29日)辦理。並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及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書面資料到署後,提請大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