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031-審議事項-第6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臺鐵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第一階段涉及鐵路用地及交通用地部分)案」。
會議紀錄id
MOIO8031
案件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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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說明
- 說明:旨揭坐落中壢市自立段807-2、808-2、809-2、810-1、810-2、811-1、812-1、814-1及860-1地號等9筆土地,使用分區為鐵道用地,擬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產局接管,經國產局審查結果,現況為巷道使用,應於都市計畫變更為道路用地後,再洽請地方政府辦理撥用,請貴府於旨揭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辦理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俾憑據以辦理後續。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係為行政院於民國98年2月27日核定之重大建設,本案之鐵路用地變更範圍係依據臺鐵局規劃之鐵路高架路權範圍變更,經查所陳情土地係位於本案變更範圍內,將作為鐵路高架工程使用,已函請臺鐵局卓處。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中逕5徐幸堂土地標示:中壢市中北段1034地號本人於今年101年5月13日向房屋仲介公司(信義房屋)購買一間位於中壢市的電梯公寓(101.5.13簽約),現今得知中壢市鐵路要高架化,本人非常擔憂購得的房子會被徵收,本人花了350萬購買(加上仲介費、契稅、代書費…等已逾360萬),但貸款也超過8成(有相當的壓力)。我有2個小孩要養,我可能花一輩子的心血才能買到一間房子,真得非常憂心,希望貴單位能幫忙本人查察及回覆,萬分感謝。
希望:1.沒有在徵收範圍內。
2.希望在阻隔噪音方面能做玻璃隔音牆以降低影響(建議)1.所陳徵收範圍事宜,本府依101年5月4日臺鐵局提供之高架鐵路用地範圍檢視,徵收範圍未包含主建物,但影響部分土地。
2.所陳徵收範圍及噪音事宜,本府已於100年6月1日函請臺鐵局卓處。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中逕6(內政部專案小組發言單)余奕昌土地標示:延平段454地號門牌號碼:平鎮市北安里12鄰承德路23號發言意見:
1.臺鐵在平鎮市德育路平交道,突然切到臨時軌,兩者落差達30公尺,是否安全甚值懷疑?2.在民國82年到98年2月27日核定前,從未與被拆遷的4000戶民宅的居民,開過任何的座談會、研討會、說明會、公聽會、聽證會?違法違憲莫此為甚!所陳情工程施工安全性及民國82年到98年2月27日核定前未與地區民眾開會研商等問題,已函請臺鐵局卓處。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中逕7(內政部專案小組發言單)李春輝門牌號碼:桃園縣中壢市新興路249號發言意見:
1.縣府自2月份會後完全未與民眾溝通。
2.簡易通勤站已增加行車時間如何克服?3.中壢站前站是發達區為何只有15M。
4.中壢站前完整性為何還是缺一塊?5.園林大道、區段徵收、都市更新為何拆開不一併討論?6.6米退縮規定?7.縣府未來將如何自籌1/3費用。(一)陳情與民眾溝通意見:本案尚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階段,未來如經審議通過,將再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縣府將持續加強與民眾溝通。
(二)陳情中壢站前站道路寬度意見,本案考量交通需求及開闢可行性,前站道路寬度由10公尺調整為15公尺。
(三)「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係為行政院於民國98年2月27日核定之重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8.上次會議要求台鐵局、縣府朝地下化可行性評估有無進行?9.臨時軌是否高架、地下都適用。大建設,本案之鐵路用地變更範圍係依據臺鐵局規劃之鐵路高架路權範圍變更。有關所陳情中壢站區劃設範圍、臨時軌、鐵路地下化、增設通勤站是否影響行車時間及地下化可行性評估等相關意見,已轉請臺鐵局卓處。
(四)陳情園林大道、區段徵收、都市更新等意見,說明如下:
1.本案都市計畫經提100年4月8日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摘略):本案變更園道土地及農業區部分,經縣府再綜合評估,考量變更農業區之公益性及必要性、園道及鐵路用地取得方式不同、鐵路沿線與外圍農業區辦理跨區區段徵收之公平性等,後續執行可行性不高,同意先行取消變更園道土地及農業區部分。
2.考量車站周邊整體發展,縣府業將具再發展潛力之地區,納入都市更新方案另案研議。
(五)陳情建築退縮規定意見,考量鐵路高架設施下方將闢設平面道路,並參考本縣臨計畫道路退縮建築一致性規定,爰退縮建築規定由6公尺修正為4公尺。
(六)陳情費用編列意見,本府將依規定及財政預算狀況辦理。
中逕8蔡茂雄君等3人土地標示中壢市石頭段42-27、42-331、42-932、所陳情土地於民國63年已在此建築房屋定居及做生意,然政府為興建鐵路高架化,拓建車站銜接捷運地鐵計畫,經協商後,政府同意修正計畫在不影響鐵路建設興建及城鄉發展同意保留原有相連之同一排住宅房屋,而不相連的陳情人土地房屋就要被徵收,因此懇請主管機關在不影響地方建設,秉持照顧百姓公平之原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係為行政院於民國98年2月27日核定之重大建設,本案之鐵路用地變更範圍係依據臺鐵局規劃之鐵路高架路權範圍變更。有關所陳變更範圍合理性已請臺鐵局卓處。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2-933、42-420、42-489、42-490、42-534、42-852、42-143地號等10筆土地則,同意將陳情標的變更規劃,與住宅區合併,以維護陳情人之權益,並同意變更原規劃為住宅區。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四點,照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 二、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配合鐵路高架橋下道路併同興闢橫交計畫道路槽化所需截角故增列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5案(詳附圖、附表一)。
- 三、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本案變更內容已有所調整,故將案名修正為:「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臺鐵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案」。
附圖1附表15-14道路用地(0.0011)乙種工業區(0.0011)5-13道路用地(0.0006)乙種工業區(0.0006)5-12道路用地(0.0013)住宅區(0.0013)5-11道路用地(0.0006)住宅區(0.0006)中原陸橋5-10道路用地(0.0007)乙種工業區(0.0007)5-9道路用地(0.0008)乙種工業區(0.0008)忠義路口5-8道路用地(0.0008)乙種工業區(0.0008)5-7道路用地(0.0008)農業區(0.0008)5-6道路用地(0.0008)乙種工業區(0.0008)5-5道路用地(0.0008)乙種工業區(0.0008)普忠路口5-4道路用地(0.0006)文小用地(0.0006)5-3道路用地(0.0009)住宅區(0.0009)5-2道路用地(0.0004)住宅區(0.0004)5-1考量路口轉彎、道路工程等安全問題,新增鐵路高架橋下道路銜接都市計畫道路預留槽化所需截角之變更案,以符合道路安全之需求。道路用地(0.0016)住宅區(0.0016)中華路619巷及永福路口變新計畫(公頃)原計畫(公頃)備註變更理由新增修正變更內容位置編號5-14道路用地(0.0011)乙種工業區(0.0011)5-13道路用地(0.0006)乙種工業區(0.0006)5-12道路用地(0.0013)住宅區(0.0013)5-11道路用地(0.0006)住宅區(0.0006)中原陸橋5-10道路用地(0.0007)乙種工業區(0.0007)5-9道路用地(0.0008)乙種工業區(0.0008)忠義路口5-8道路用地(0.0008)乙種工業區(0.0008)5-7道路用地(0.0008)農業區(0.0008)5-6道路用地(0.0008)乙種工業區(0.0008)5-5道路用地(0.0008)乙種工業區(0.0008)普忠路口5-4道路用地(0.0006)文小用地(0.0006)5-3道路用地(0.0009)住宅區(0.0009)5-2道路用地(0.0004)住宅區(0.0004)5-1考量路口轉彎、道路工程等安全問題,新增鐵路高架橋下道路銜接都市計畫道路預留槽化所需截角之變更案,以符合道路安全之需求。道路用地(0.0016)住宅區(0.0016)中華路619巷及永福路口變新計畫(公頃)原計畫(公頃)備註變更理由新增修正變更內容位置編號【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1年12月17日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
查「台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係屬行政院核定之「因應景氣振興經濟方案-加強公共建設計畫」,該工程完竣後將可消除桃園地區多處鐵路平交道,提升整體路網運作之效率,促進都市縫合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桃園縣政府為積極配合該項計畫,故辦理變更部分住宅區、商業區、乙種工業區、營區、河川區、農業區、機關用地、公園用地、體育場用地、綠地用地、停車場用地、廣場用地、道路用地為鐵路用地(面積:4.96公頃),部分住宅區、乙種工業區、鐵路用地、道路用地、停車場用地、廣場用地為交通用地(面積:6.59公頃),部分綠地用地、鐵路用地為道路用地(面積:0.02公頃),惟因配合臺鐵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案,涉及四個都市計畫變更,其變更內容甚多,變更後對都市發展影響層面甚廣,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桃園縣近年來陸續推動多項都市計畫整體開發重大案件(如經國特區第一期開發、中路地區整體開發、高鐵桃園站特定區、桃園航空城客貨運園區、大園三通、大園(菓林地區)三通等計畫)及各項捷運建設,其計畫相互間之關聯影響為何?並請縣府就各項建設之開發效益、財務籌措分配、各項計畫開發之實施進度、時程配合及對未來桃園整體開發之願景目標、城鄉及都市空間結構上之發展趨勢與定位等納入計畫書內詳加敘明。
- 二、本案開發建設後可提高站區周邊及沿線土地使用價值,對都市發展、財政稅收均有助益,其外部效益大於內部效益,且本案中央負擔高達總經費三分之二,桃園縣政府於未來開發建設時,如何與臺鐵局共享開發站區效益,應請納入計畫書中詳加說明,以為日後執行回饋依據。
- 三、本高架化工程其經費高達245.26億元,依經費分攤原則桃園縣政府應負擔三分之一,為確保計畫之順利完成,財務經費如何籌措支應,請縣政府納入事業及財務計畫章節中詳為敘明。
- 四、原則同意桃園及中壢站劃設為交通用地,惟為利車站站區整體開發及用地取得,站區範圍內私有地其取得方式因涉地主權益,故參酌內政部地政司101年8月13日內政司字第1010276165號函之意見,建議優先採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協議不成,再以徵收取得,則該採一般徵收取得之私有土地,僅限作公共設施或公共空間使用,不得作商業用途且不得納入交通用地容積率計算乙節,應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 五、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桃園縣政府將高架車站選址評估原則、車站前後動線連通、友善行人環境、道路交通改善及符合地區公眾運輸需求等規劃理念,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確保未來車站站區周邊環境發展。
- 六、依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案交通用地允許作住宅使用其容積不得超過總法定容積之三分之ㄧ,惟經桃園縣政府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協商後,考量規劃中之桃園航空城捷運線車站周邊地區將訂定增額容積之機制,且站區大樓作住宅使用目前尚待研議,故將交通用地容許做住宅使用乙節予以刪除。
- 七、為建構優質之無縫運輸功能,多元之生活行旅服務機能,及良好都市建設基礎等之大眾運輸導向都市發展,故請縣政府詳就「交通用地」之使用性質、內容、項目、開發強度等納入計畫書詳為補充敘明,以資完備。
- 八、本案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及附帶條件,除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補充納入計畫書說明外,有關鐵路高架化建設於施工、營運期間產生之噪音、振動、臭味、灰塵等環境影響,應研提妥適之防制措施及策略,以維持都市環境品質、民眾權益及公共安全。
- 九、考量本建設計畫施工期程迫切,惟相關人民陳情意見甚多,為杜絕紛爭以避免延宕工期,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桃園縣政府,就鐵路高架用地路權範圍拆遷戶陳情建議事項,加強與陳情民眾溝通協調並詳為說明其補償方式、安置計畫,以利計畫執行。
- 十、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十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修正如附表一。
十二、土地使用管制規定部分:增修訂如附表二。
附表一本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修正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1位於縱貫鐵路周邊地區綠地用地(0.0233)鐵路用地(0.0233)1.配合桃園段高架化計畫之路線、場、站、相關附屬設施設置需求予以變更交通用地及鐵路用地兼作車站站體使用,除供運輸及轉乘服務,並多元作商業區使用,提高車站開發效益。
2.考量部分鐵路高架用地範圍內,於鐵路高架化後仍有道路通行之必要性,故劃設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以兼顧鐵路高架建設及地區道路提修正變更內容通過(詳附圖一、二、
- 三、四、五、六、七)。
修正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停車場用地(0.0229)鐵路用地停車場用地(0.0350)鐵路用地綠地用地(0.1000)鐵路用地綠地用地(0.1597)鐵路用地乙種工業區(0.0699)鐵路用地兼作車站站體使用鐵路用地(1.4487)鐵路用地兼作車站站體使用廣場用地(0.0536)鐵路用地兼作車站站體使用文大用地(0.0284)鐵路用地兼作車站站體使用鐵路用地(0.3370)鐵路用地兼作車站站體使用(0.3370)修正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機關用地(0.0838)鐵路用地兼作車站站體使用綠地用地(0.1099)鐵路用地兼作車站站體使用乙種工業區(0.0651)鐵路用地兼作車站站體使用綠地用地(0.1516)鐵路用地兼作車站站體使用道路用地(0.0134)鐵路用地兼作車站站體使用乙種工業區(0.0448)鐵路用地兼作車站站體使用住宅區(0.0018)鐵路用地兼作車站站體使用農業區(0.0154)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0.0154)修正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農業區(0.0057)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公園用地(0.2813)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道路用地(0.0004)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鐵路用地(1.1300)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住宅區(0.0589)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乙種工業區(0.0612)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廣場用地(0.2136)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道路用地(0.0911)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鐵路用地(0.4791)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廣場用地(0.0107)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0.0107)修正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乙種工業區(0.0071)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廣場用地(0.0063)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道路用地(0.0324)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道路用地(0.0011)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住宅區(0.0040)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鐵路用地(1.7258)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營區(0.1255)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住宅區(0.0028)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文小用地(0.1578)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住宅區(0.000003)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0.000003)修正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道路用地(0.0207)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住宅區(0.0249)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鐵路用地(1.8109)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住宅區(0.0058)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乙種工業區(0.2883)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乙種工業區(0.1389)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道路用地(0.05)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農業區(0.006)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文教區(0.0002)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0.0002)修正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鐵路用地(0.4804)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文大用地(0.0039)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乙種工業區(0.0825)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機關用地(0.005)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文大用地(0.0044)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乙種工業區(0.1380)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綠地用地(0.3028)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鐵路用地(0.7235)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綠地用地(0.2524)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0.2524)修正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河川區(0.0081)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河川區(0.000048)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綠地用地(0.0001)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住宅區(0.0002)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住宅區(0.0203)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道路用地(0.0393)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住宅區(0.3024)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綠地用地(0.2290)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鐵路用地(0.6551)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0.6551)修正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綠地用地(0.1569)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乙種工業區(0.1142)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河川區(0.0251)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河川區(0.0339)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綠地用地(0.0949)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綠地用地(0.0378)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停車場用地(0.0020)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道路用地(0.0673)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綠地用地(0.0588)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0.0588)修正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鐵路用地(1.3253)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住宅區(0.0791)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綠地用地(0.1175)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綠地用地(0.1635)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住宅區(0.0492)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道路用地(0.0105)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道路用地(0.0062)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文中用地(0.0243)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住宅區(0.0549)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0.0549)修正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體育場用地(0.0519)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綠地用地(0.1791)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機關用地(0.0146)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道路用地(0.1777)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道路用地(0.0411)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住宅區(0.2010)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商業區(0.0325)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住宅區(0.0038)交通用地鐵路用地(5.0112)交通用地道路用地(0.0203)交通用地住宅區(0.0040)交通用地(0.0040)修正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鐵路用地(0.0079)廣場用地綠地用地(0.0246)道路用地停車場用地(0.0560)道路用地鐵路用地(0.0078)道路用地鐵路用地(0.0955)道路用地變2位於鐵路高架用地範圍南北側地區鐵路用地(0.0798)道路用地(0.0798)1.配合桃園段高架化計畫,檢討站區周邊廣場用地範圍及道路系統。
2.配合鐵路高架下方道路與周邊道路銜接通行需求,調整部分乙種工業區、住宅區、河川區、綠地用地為道路用地。
提修正變更內容通過(詳附圖二、五、六)。
道路用地(0.0008)住宅區變3位於中壢站區東南側地區鐵路用地(0.0243)住宅區(0.0243)1.本變更範圍內土地已有民房,該等民房與西側住宅區民房,於民國60、61年均已開始納稅。民國72年公告「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通盤檢討)案」,並未將本變更範圍土地併同西側民房變更為住宅區。
提修正變更內容通過(詳附圖六)。
修正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4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1.增訂交通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
2.修訂建築退縮管制內容。
3.增訂都市設計審議地區。
4.增訂立體公共人行通道相關規定。配合桃園段高架化計畫建設需求,增訂交通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修訂建築退縮規定、增訂都市設計審議地區及增訂立體公共人行通道相關規定,以確保車站及鐵路廊帶景觀風貌,增加鐵路兩側緩衝空間。1.併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六點。
2.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註:表內面積應依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單位:公頃。
附表二本計畫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增訂項目新修正條文專案小組初步意見車站土地名稱及使用強度交通用地建蔽率70%,容積率38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車站土地容許使用項目交通用地容許使用項目:
(一)供鐵路路線、場、站及相關附屬設施使用。
(二)供捷運路線、場、站及相關附屬設施使用。
(三)供道路使用。
(四)交通用地辦理土地開發時,其使用管制應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有關商業區之規定辦理。
(五)交通用地內之私有土地(石頭段39-102地號、39-19地號、39-329地號、39-409地號、39-410地號、39-411地號、39-412地號、39-413地號、42-143地號、42-27地號、42-331地號、42-420地號、42-423地號、42-489地號、42-490地號、42-533地號、42-534地號、42-852地號、42-922地號、42-932地號、42-933地號,應依實測分割後之土地為準)如採一般徵收取得,未來站區開發時僅限作公共設施或公共空間使用,且不得作為商業或相關營利事業使用,另該私有土地面積不納入交通用地容積率計算。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條文內容通過。
退縮建築相關規定計畫內各使用分區(農業區、保護區除外),臨接計畫道路未達15公尺者,至少退縮3.5公尺建築,臨接15公尺(含)以上者,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交通用地、交通用地(兼作道路使用)、鐵路用地、鐵路用地兼作車站站體使用、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除外),均應退縮4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該退縮部分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留設2公尺寬之人行步道,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審查同意者,從其規定。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條文內容通過。
增訂項目新修正條文專案小組初步意見臨接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之建築基地,應自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界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臨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界2公尺範圍部分應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條文內容通過。
交通用地及鐵路用地兼作車站站體使用之地面層應自周界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因鐵路設施、軌道及墩柱無法退縮者,經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審查同意,得縮減其退縮寬度。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條文內容通過。
交通用地、交通用地(兼作道路使用)、鐵路用地、鐵路用地兼作車站站體使用、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之鐵路設施、軌道及墩柱應自上述用地界距離至少3公尺以上為原則,如因鐵路高架工程之需求,可局部調整該距離限制。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條文內容通過。
因開闢鐵路高架工程及高架橋下平面道路導致需補設圍牆者,得不受前項退縮建築規定限制,惟未來建築物新建、改建、增建部分,仍需依前項規定退縮建築。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都市設計規定事項為確保車站及鐵路廊帶景觀風貌及機能,本計畫交通用地、鐵路用地兼作車站站體使用、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之平面道路規劃設計,應提送「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核發建造執照及興建平面道路。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條文內容通過。
立體公共人行通道相關規定為建立車站立體化及便捷舒適之人行環境,下列地區得設置人行天橋或地下道立體通道,該設施空間經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不計入建築基地建蔽率及容積率檢討計算。
(一)臨交通用地或鐵路用地兼作車站站體使用之街廓。
(二)延伸或連通上開立體人行空間之建築基地。
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條文內容通過。
十三、逕向本部陳情部分:(100.6.16至101.12.17止)附表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中逕1陳國正建議應按縣府公展之原計畫,執行中壢市東坡街的打通計畫。中壢後站東坡街按計畫及公展內容為打通計畫,立意甚佳,本人極為贊同,日前前往縣府得知,有人出函持反對意見,或往旁拆除以省成本。本人以為不佳,特提反意見表。原計畫(1)街廓完整,且做到平衡發展(以後站言,健行路至東明街,尚且分成三塊街廓,而約相同距離的健行路至龍岡路間,可藉此計畫之執行,分成二大街廓,有利未來發展)。
(2)東坡街打通,也可消失行車行人到此,有道路凌亂之感。
(3)按理按公平之原則,應以路直打通,而不能為省這、屈就那,造成路不直,繼續凌亂的作為。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經查所陳情東坡街打通事宜,原為本案擬併同園道採跨區區段徵收方式開闢。本案都市計畫經提100年4月8日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摘略):本案變更園道土地及農業區部分,同意先行取消變更園道土地及農業區部分。
2.陳情意見將納入「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檢討。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中逕2邱子金土地標示:中壢市石頭段42-331、42-931、42-932地號立陳情人邱子金所有土地座落於中壢市石頭段42-331、42-931、42-932地號等三筆土地(附近一)編定為鐵路用地,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陳情人向鐵路局申請變更購買,請示鐵路局是否徵收作鐵路相關使用計畫,經答覆並無徵收作鐵路相關使用計畫(附件二),因此向貴府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經中壢平鎮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錄案,第三次通盤檢討測量作有書圖、變更明細及公展(附件三),都市計畫委員會依專業研擬都市計劃作業完備完成公告作業,因此懇請貴府主管機關按照通盤檢討成果准予變更(附件四),以維百姓之權益,實感德便。此致桃園縣政府。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係為行政院於民國98年2月27日核定之重大建設,本案之鐵路用地變更範圍係依據臺鐵局規劃之鐵路高架路權範圍變更。有關所陳變更範圍合理性已請臺鐵局卓處。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中逕3袁明山希望政府做事要想到以後市區的發展,桃園縣市的道路都不夠寬大,以後桃園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還要建設很多的道路,今天有鐵路高架化工程,一定要利用這次的機會再做一條往北的一條省道,現在做可能只要多花一些錢就夠了,現在不做以後要再做一條省道可能要再花10倍以上的金錢與精神才能再做一條省道,我希望政府能利用這次鐵路高架化的工程一次就把道路一起做好,不要因為一些人的阻擋,就不做了,這樣政府以後怎樣推動市政建設,政府一定要排除萬難,把鐵路高架化做到40公尺寬,這樣才能在鐵路高架化下再做一條省道出來,現在做可能會有一些阻力,可是一旦完工的時候,我相信大家都會說政府做的很好,現在不做40公尺,只做25公尺政府以後一定會悔恨的,因為25公尺的鐵路高架下根本對道路沒有太大幫助,只有40公尺的鐵路高架下的道路才能為桃園多出一條省道出來,做事一定是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本案都市計畫經提100年4月8日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摘略):本案變更園道土地及農業區部分,經縣府再綜合評估,考量變更農業區之公益性及必要性、園道及鐵路用地取得方式不同、鐵路沿線與外圍農業區辦理跨區區段徵收之公平性等,後續執行可行性不高,同意先行取消變更園道土地及農業區部分。
2.建議依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辦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先苦後甜,要讓我們桃園縣民有甜美的事物,一定要把鐵路高架化做到最好,一定要做到40公尺,希望政府做事一定要為以後著想,不要只看眼前,不要做好做的,一定要有一些挑戰才能把事情做到最好,我相信只要政府用心去做,一定可以做到最好,我們也會幫政府一起做的,我相信政府把高架做好到40公尺好好規劃,我相信鐵路兩旁的民眾也惠有好處的,用心做為桃園縣再做一條寬而美的道路出來,不要怕難,接受挑戰,完工才是最完美的,我們也可幫政府一起做,只要把事情做好就是最好,大家一起努力吧,眼光要放的遠,好好規劃把桃園縣打造成一個最美的城市。希望我的建議能好好討論與縣長多談一些。
市民袁明山100.10.10中逕4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承辦人陳曉惠)主旨:國防部軍備局管有桃園縣中壢市自立段807-2地號等9筆鐵道用地,請配合「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辦理變更為道路用地,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