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031-審議事項-第4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桃園都市計畫(配合臺鐵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第一階段涉及鐵路用地及交通用地部分)案」。
會議紀錄id
MOIO8031
案件id
xVLPUa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9月16日第15屆第31次會及98年11月16日第15屆第3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99年1月14日府規字第0990012625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提本會99年3月16日第726次會審議決議:「
- 一、本案因變更內容甚多,對都市發展影響層面甚廣,且公民或團體尚有不同意見與建議,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並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 二、行政院於民國98年2月27日核定「台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並納為「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本案為求審慎周延,故請台灣鐵路管理局備妥桃園段高架計畫之整體規劃簡報資料提會報告,俾供審議參考。」。
- 七、臺灣鐵路管理局依上開決議,備妥桃園段高架計畫之整體規劃簡報,提本會99年4月27日第729次會報告決定略以:「…。二、請桃園縣政府與臺灣鐵路管理局就陳情意見詳加研討分析,及加強與民眾溝通協調,並請縣政府將研析意見函送內政部併供本會審議參考,以利計畫執行。」。
- 八、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召集人)、顏前委員秀吉、鄒前委員克萬、李前委員正庸、林前委員秋綿、王前委員秀娟及黃前委員德治等7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馮委員正民擔任召集人,專案小組於99年5月6日、99年5月17日、99年7月6日(現勘)、99年7月23日、100年6月16日、100年11月8日、100年12月29日召開7次會議後,因林前委員秋綿、王前委員秀娟、顏前委員秀吉、李前委員正庸等4人業分別於100年6月30日及101年6月30日任期屆滿不續任本會,為利審議之進行,故再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金委員家禾、賴委員美蓉、邱委員英浩、陳委員榮村等4位委員為該專案小組委員,賡續於101年8月9日及101年12月17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四點,照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 二、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本案變更內容已有所調整,故將案名修正為:「變更桃園都市計畫(配合臺鐵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案」。
- 三、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份:(詳本會決議欄)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1蔡李秀鳳土地標示:桃園市桃園段武陵小段75-4地號土地本人蔡李秀鳳在火車站旁的土地因「台鐵都會區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將被徵收,我們一直的意願是爭取聯合開發,因為台北車站、松山車站商場開發成為金雞母的例子,希望政府不要圖利財團,而是要還利於民,跟地主創造雙贏。眼見政府可能強制徵收,市價的決定深怕政府黑箱作業,我們自己花錢請估價師估價,現寄一份給政府參考,至少目前價值就已有700000元/坪,待整體開發後價值必不止於此,希望政府能給我們合理的徵收價格,如不行,就讓我們參與開發吧。所陳情有關車站土地徵收地價補償將由臺鐵局依據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辦理,土地徵收價格將依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並轉請其予以妥善考量。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逕2游勇訓土地標示:桃園市中路段1791-66地號土地1.桃園市中路段1791-66地號土地,依照貴處規劃設計圖所示為部分徵收,除將該土地一分為三,陳情人所剩餘之土地為分列兩旁,中間擬徵收之部分為梯形,此舉不但造成徵收後之二旁土地地形畸零細碎不平整,且所損失之土地面積增加外,倘該規劃是作為道路之截角而設計者,揆諸其他沿線各大小街道口,與陳情人立地情形類同者皆無此設計,惟獨陳情人所有之土地採此規劃,更令陳情人無法信服,此舉應無必要。
2.另查政府徵收土地條例的立法意旨核心:「徵收一般要符合五個前提要件,第一是要促進公共利益、第二是必要性、第三要符合比例性、第四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要上述四個要件都符合才會進到第五要件-完全的補償,且此五要件缺一不可。」為了讓人民有更好的生活品質、追求更高的公共利益,政府開發有其必要性,始不得已向人民徵收土地。但陳情人所有土地面積原已稍嫌狹小,按貴處上開之規劃後則面積將更為不足無法利用,且就其必要性及比例性而言皆不符合,將造成陳情人權益損失1.經查所陳情土地位於現行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本次變更部分土地為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其餘仍維持道路用地,為鐵路高架化之工程營運及地區道路通行範圍。
2.公共設施用地徵收作業將視工程進度及政府財政情形辦理,若土地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者,得循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申請一併徵收,並轉請台鐵局予以妥善考量。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甚鉅,此舉如同利用公權力強奪人民財產。
3.是以陳情人謹以本陳情書強烈表達反對之意見,特此陳情貴處,懇請詳查上情,另為妥適之設計,以免不當而造成人民權益之嚴重損害,深感德便!【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1年12月17日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
查「台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係屬行政院核定之「因應景氣振興經濟方案-加強公共建設計畫」,該工程完竣後將可消除桃園地區多處鐵路平交道,提升整體路網運作之效率,促進都市縫合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桃園縣政府為積極配合該項計畫,故辦理變更部分住宅區、甲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倉庫區、車站專用區、農業區、河川區、綠地、生態綠地、道路用地為交通用地(面積:3.99公頃)、鐵路用地(面積:1.58公頃),惟因配合臺鐵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案,涉及四個都市計畫變更,其變更內容甚多,變更後對都市發展影響層面甚廣,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桃園縣近年來陸續推動多項都市計畫整體開發重大案件(如經國特區第一期開發、中路地區整體開發、高鐵桃園站特定區、桃園航空城客貨運園區、大園三通、大園(菓林地區)三通等計畫)及各項捷運建設,其計畫相互間之關聯影響為何?並請縣府就各項建設之開發效益、財務籌措分配、各項計畫開發之實施進度、時程配合及對未來桃園整體開發之願景目標、城鄉及都市空間結構上之發展趨勢與定位等納入計畫書內詳加敘明。
- 二、本案開發建設後可提高站區周邊及沿線土地使用價值,對都市發展、財政稅收均有助益,其外部效益大於內部效益,且本案中央負擔高達總經費三分之二,桃園縣政府於未來開發建設時,如何與臺鐵局共享開發站區效益,應請納入計畫書中詳加說明,以為日後執行回饋依據。
- 三、本高架化工程其經費高達245.26億元,依經費分攤原則桃園縣政府應負擔三分之一,為確保計畫之順利完成,財務經費如何籌措支應,請縣政府納入事業及財務計畫章節中詳為敘明。
- 四、原則同意桃園及中壢站劃設為交通用地,惟為利車站站區整體開發及用地取得,站區範圍內私有地其取得方式因涉地主權益,故參酌內政部地政司101年8月13日內政司字第1010276165號函之意見,建議優先採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協議不成,再以徵收取得,則該採一般征收取得之私有土地僅限作公共設施或公共空間使用,不得有商業用途且不得納入交通用地容積率計算乙節,應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 五、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桃園縣政府將高架車站選址評估原則、車站前後動線連通、友善行人環境、道路交通改善及符合地區公眾運輸需求等規劃理念,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確保未來車站站區周邊環境發展。
- 六、依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案交通用地允許作住宅使用其容積不得超過總法定容積之三分之ㄧ,惟經桃園縣政府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協商後,考量規劃中之桃園航空城捷運線車站周邊地區將訂定增額容積之機制,且站區大樓住宅使用目前尚待研議,故將交通用地容許住宅使用乙節予以刪除。
- 七、為建構優質之無縫運輸功能,多元之生活行旅服務機能,及良好都市建設基礎等之大眾運輸導向都市發展,故請縣政府詳就「交通用地」之使用性質、內容、項目、開發強度等納入計畫書詳為補充敘明,以資完備。
- 八、本案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及附帶條件,除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補充納入計畫書說明外,有關鐵路高架化建設於施工、營運期間產生之噪音、振動、臭味、灰塵等環境影響,應研提妥適之防制措施及策略,以維持都市環境品質、民眾權益及公共安全。
- 九、考量本建設計畫施工期程迫切,惟相關人民陳情意見甚多,為杜絕紛爭以避免延宕工期,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桃園縣政府,考量鐵路高架用地路權範圍拆遷戶陳情建議事項,加強與陳情民眾溝通協調並詳為說明其補償方式、安置計畫,以利計畫執行。
- 十、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十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修正如附表一。
十二、土地使用管制規定部分:增修訂如附表二。
附表一本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修正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乙種工業區(0.0117)鐵路用地乙種工業區(0.0162)鐵路用地綠地用地(0.0704)鐵路用地住宅區(0.0073)鐵路用地道路用地(0.0005)鐵路用地住宅區(0.0050)鐵路用地倉庫區(0.1086)鐵路用地住宅區(0.0006)鐵路用地河川區(0.0127)鐵路用地河川區(0.0075)鐵路用地道路用地(0.0363)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倉庫區(0.0077)交通用地車站專用區(4.0300)交通用地倉庫區(0.0043)交通用地商業區(0.0048)交通用地變1位於縱貫鐵路周邊地區道路用地(0.0123)交通用地(0.0123)1.配合桃園段高架化計畫之路線、場、站、相關附屬設施設置需求予以變更交通用地,除供運輸及轉乘服務外,並多元作商業區使用,提高車站開發效益。
2.考量部分鐵路高架用地範圍內,於鐵路高架化後仍有道路通行之必要性,故劃設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以兼顧鐵路高架建設及地區道路之需求。
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變更內容通過(詳附圖
- 一、二、三、
- 四、五)。
修正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道路用地(0.0141)交通用地住宅區(0.0360)交通用地道路用地(0.0060)交通用地兼作道路使用道路用地(0.0238)交通用地兼作道路使用商業區(0.0024)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住宅區(0.0013)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鐵路用地(0.4123)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道路用地(0.1681)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鐵路用地(1.3656)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道路用地(0.0020)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乙種工業區(0.0216)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道路用地(0.6556)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鐵路用地(1.6780)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1.6780)修正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道路用地(0.5261)廣場用地(0.5261)2-1變2位於桃園車站南北側地區道路用地(0.1348)廣場用地(0.1348)配合桃園段高架化計畫車站之佈設,調整變更站區周邊開放空間,以提供桃園站南北側門戶景觀及旅客活動空間。2-2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變更內容通過(詳附圖二、四)。
變3位於桃園車站東南側地區鐵路用地(0.0059)住宅區(附)(0.0059)為變更鐵路高架路權外鐵路用地,考量鄰接土地使用分區及整體利用效益,將該剩餘鐵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附),併同南側住宅區(附帶條件)開發建築。其附帶條件依「變更桃園都市計畫(第二通盤檢討)案」內變25案,應另行擬訂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變更內容通過(詳附圖三)。
變4土地使用--1.增訂交通用地土地配合桃園段高架化計畫建設-1.併小組初步建議意修正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分區管制要點使用分區管制內容。
2.修訂建築退縮管制內容。
3.增訂都市設計審議地區。
4.增訂立體公共人行通道相關規定。需求,增訂交通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修訂建築退縮規定、增訂都市設計審議地區及增訂立體公共人行通道相關規定,以確保車站及鐵路廊帶景觀風貌,增加鐵路兩側緩衝空間。見第六點。
2.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註:表內面積應依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單位:公頃。
附表二本計畫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增訂項目新修正條文專案小組初步意見車站土地名稱及使用強度交通用地建蔽率70%,容積率38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車站土地容許使用項目交通用地容許使用項目:
(一)供鐵路路線、場、站及相關附屬設施使用。
(二)供捷運路線、場、站及相關附屬設施使用。
(三)供道路使用。
(四)交通用地辦理土地開發時,其使用管制應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有關商業區之規定辦理。
(五)交通用地內之私有土地(桃園段武陵小段51-59地號、63地號、64地號、64-2地號、65地號、68-4地號、73地號、73-1地號、75-4地號、76-21地號、81-11地號、大樹林段397-4地號,應依實測分割後之土地為準)如採一般徵收取得,未來站區開發時僅限作公共設施或公共空間使用,且不得作為商業或相關營利事業使用,另該私有土地面積不納入交通用地容積率計算。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條文內容通過。
增訂項目新修正條文專案小組初步意見計畫內各使用分區(農業區、保護區除外),臨接計畫道路未達15公尺者,至少退縮3.5公尺建築,臨接15公尺(含)以上者,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交通用地、交通用地(兼作道路使用)、鐵路用地、鐵路用地(車站站體)、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除外),均應退縮4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該退縮部分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留設2公尺寬之人行步道,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審查同意者,從其規定。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條文內容通過。
臨接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之建築基地,應自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界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臨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界2公尺範圍部分應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條文內容通過。
交通用地之地面層應自周界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因鐵路設施、軌道及墩柱無法退縮者,經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審查同意,得縮減其退縮寬度。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交通用地、交通用地(兼作道路使用)、鐵路用地、鐵路用地(車站站體)、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之鐵路設施、軌道及墩柱應自上述用地界距離至少3公尺以上為原則,如因鐵路高架工程之需求,可局部調整該距離限制。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條文內容通過。
退縮建築相關規定因開闢鐵路高架工程及高架橋下平面道路導致需補設圍牆者,得不受前項退縮建築規定限制,惟未來建築物新建、改建、增建部分,仍需依前項規定退縮建築。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條文內容通過。
都市設計規定事項為確保車站及鐵路廊帶景觀風貌及機能,本計畫交通用地、鐵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之平面道路規劃設計,應提送「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核發建造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條文內容通過。
增訂項目新修正條文專案小組初步意見執照及興建平面道路。
立體公共人行通道相關規定為建立車站立體化及便捷舒適之人行環境,下列地區得設置人行天橋或地下道立體通道,該設施空間經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不計入建築基地建蔽率及容積率檢討計算。
(一)臨交通用地之街廓。
(二)延伸或連通上開立體人行空間之建築基地。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條文內容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