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041-審議事項-第7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岡山都市計畫(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041
案件id
7xcpqc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5月10日第16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01年8月7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13319730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4條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彭委員光輝、謝委員靜琪、馮委員正民、楊委員重信、林委員志明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於101年8月29日及102年2月26日召開2次會議後,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高雄市政府102年5月15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232100200號函送修正後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請依下列各點辦理後,再行提會討論決定。
- 一、據交通部列席代表表示,交通部郵政總局於92年1月1日改制成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迄今交通部仍持有100%股權之國營事業機構,請中華郵政公司專案報請交通部就本會專案小組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研擬修正中華郵政公司之用地變更通案性處理原則,第二類型:變更為郵政專用區(得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之捐贈比例,及是否增列第三類型變更通案性處理原則【詳附錄】,補充說明交通部具體立場,正式行文到部,供本會審議之參考。
- 二、請內政部邀集交通部、財政部及所屬國產署、及會委員研商,是否修正本會第752次會議決議通過之「中華郵政公司之用地變更通案性處理原則」,並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再提請大會討論決定後,再續討論本案。
【附錄】研擬修正中華郵政公司之用地變更通案性處理原則本會專案小組建議修改原則本會第752次會議審決原則說明第一類型:變更為郵政專用區(得為郵政事業所需設施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一)變更處理原則:
1.配合地方郵政服務需要。
2.人口分布尚未密集,商業活動較不熱絡地區。
3.未來基地使用以維持現況為主(配合郵政事業所需設施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例如:營業廳、辦公室等使用項目),且未來亦不變更用途。
(二)建議意見:
1.同意變更為郵政專用區,除得為郵政事業所需設施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外,其餘仍應維持該基地原計畫所訂建蔽率、容積率及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例如:
退縮建築、法定空地留設等規定),並免予負擔回饋。
2.為促進郵政事業之發展而劃定,並依郵政法第5條規定得為下列使用:
(1)經營郵政事業所需設施:營業廳、辦公室、倉庫、展示中心、銷售中心、物流中心、封裝列印中心、機房、電腦中心、郵件處理中心、郵件投遞場所、客服中心、郵車調度養第一類型:變更為郵政專用區(得為郵政事業所設施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一)變更處理原則:
1.配合地方郵政服務需要。
2.人口分布尚未密集,商業活動較不熱絡地區。
3.未來基地使用以維持現況為主(配合郵政事業所需設施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例如:營業廳、辦公室等使用項目),且未來亦不變更用途。
(二)建議意見:
1.同意變更為郵政專用區,除得為郵政事業所需設施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外,其餘仍應維持該基地原計畫所訂建蔽率、容積率及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例如:
退縮建築、法定空地留設等規定),並免予負擔回饋。
2.為促進郵政事業之發展而劃定,並依郵政法第5條規定得為下列使用:
(1)經營郵政事業所需設施:營業廳、辦公室、倉庫、展示中心、銷售中心、物流中心、封裝列印中心、機房、電腦中心、郵件處理中心、郵件投遞場所、客服中心、郵車調度養維持原條文。
本會專案小組建議修改原則本會第752次會議審決原則說明護中心及其他必要設施。
(2)郵政必要附屬設施:
A.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場所等。
B.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等。
C.郵政文物收藏及展示場所。
D.員工托育中心、員工托老中心、員工幼稚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等。
E.其他依郵政法第5條規定及經濟部核准中華郵政公司可營利事業項目之服務項目前題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護中心及其他必要設施。
(2)郵政必要附屬設施:
A.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場所等。
B.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等。
C.郵政文物收藏及展示場所。
D.員工托育中心、員工托老中心、員工幼稚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等。
E.其他依郵政法第5條規定及經濟部核准中華郵政公司可營利事業項目之服務項目前題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第二類型:變更為郵政專用區(得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一)變更處理原則:
1.未來使用以經營郵政本業為主,基地條件尚有可開發之空間,未來將以出租方式作為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
2.考量基地毗鄰地區商業發展情形,得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可促進鄰近商業活動帶之延續性。
3.基地面積小,不影響所在都市計畫區內商業區之檢討標準。
(二)建議意見:
1.同意變更為郵政專用區,除第1類型郵政專用區之使用項目,並得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外,其餘仍應維持該基地原計畫所訂建蔽率、容積率及土地使用管制要第二類型:變更為郵政專用區(得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一)變更處理原則:
1.未來使用以經營郵政本業為主,基地條件尚有可開發之空間,未來將以出租方式作為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
2.考量基地毗鄰地區商業發展情形,得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可促進鄰近商業活動帶之延續性。
3.基地面積小,不影響所在都市計畫區內商業區之檢討標準。
(二)建議意見:
1.同意變更為郵政專用區,除第1類型郵政專用區之使用項目,並得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外,其餘仍應維持該基地原計畫所訂建蔽率、容積率及土地使用管制要1.基於交通部及中華郵政公司列席代表建議修改第二類型通案性處理原則之捐贈比例理由(詳摘錄),研提下列三方案,提請大會討論三方案擇一辦理,其餘建議維持原條文。
(1)方案一:依「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辦理(採非固定值,由各地方政府與中華郵政公司協商,最大值為15%,最小值為10%,由)。
(2)方案二:依「各地方政府所訂之公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修改原則本會第752次會議審決原則說明點相關規定(例如退縮建築、法定空地留設等規定)。
2.其中得供一般商業設施使用部分,不得超過該郵政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使用限制,應納入計畫書敘明。
3.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或同一都市計畫區內,如有多處土地辦理專案通盤檢討時,經檢討變更後所須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用地,得採「整體規劃檢討、集中劃設提供」之方式辦理。
4.回饋措施如下:
(1)回饋方式及內容:
A.捐贈比例:考量目前全國319鄉(鎮)(市)中,仍有半數地區無金融機構,為避免民營公司只搶佔市區郵政業務,而造成偏遠地區民眾無法得到郵務投遞及儲匯金融等服務之情事發生因素,交通部仍持有100%中華郵政股權,中華郵政公司為國營事業機構。基於「永續經營郵政事業」並兼顧「偏遠地區民眾之郵政服務」之前提下辦理。
有關捐贈比例部分,研提下列三方案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方案一:依「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辦理。其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比例之計算公式:
P2=20%+(LP2/LP1-100%)/10]×F(商)/F(總)(最大值為15%,最小值為10%)註:
P2: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
F(商):未來作為一般商業性設施使用之樓地板面積。
F(總):郵政專用區總樓板面積。
F(商)/F(總)≦50%LP2:土地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近三年之平均公點相關規定(例如退縮建築、法定空地留設等規定)。
2.其中得供一般商業設施使用部分,不得超過該郵政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使用限制,應納入計畫書敘明。
3.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或同一都市計畫區內,如有多處土地辦理專案通盤檢討時,經檢討變更後所須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用地,得採「整體規劃檢討、集中劃設提供」之方式辦理。
4.回饋措施如下:
(1)回饋方式及內容:
A.捐贈比例:考量目前全國319鄉(鎮)(市)中,仍有半數地區無金融機構,為避免民營公司只搶佔市區郵政業務,而造成偏遠地區民眾無法得到郵務投遞及儲匯金融等服務之情事發生因素,交通部仍持有100%中華郵政股權,中華郵政公司為國營事業機構。基於「永續經營郵政事業」並兼顧「偏遠地區民眾之郵政服務」之前提下,原則上建議依「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辦理,如各地方政府與中華郵政公司協商,同意依「各地方政府所訂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回饋相關通案性規定」辦理者,應請將同意理由,併納入變更理由欄內敘明,提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a.依「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辦理者。其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比例之計算公式:
P2=20%+(LP2/LP1-100%)/10]×F(商)/F(總)(最大值為15%,最小值為10%)註:
P2: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
F(商):未來作為一般商業性設施使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回饋相關通案性規定」辦理。
(3)方案三:依「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辦理(採固定值之最小值10%)。
2.摘錄交通部及中華郵政公司列席代表發言要點(詳附件)。
本會專案小組建議修改原則本會第752次會議審決原則說明告土地現值(元M2)×面積(M2)LP1:土地變更前近三年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元/M2)×面積(M2)方案二:依「各地方政府所訂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回饋相關通案性規定」辦理。
P1=P(地方)×[F(商)/F(總)]【P(地方)其回饋比例不得低於「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所訂之捐贈比例最低值】註:
P1: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
P(地方):各地方政府所訂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應提供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
F(商):未來作為一般商業性設施使用之樓地板面積。
F(總):郵政專用區總樓板面積。
F(商)/F(總)≦50%B.捐贈項目: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用地或折算代金或等值公益性樓地板面積。
C.捐贈時機:由各地方政府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協議,確定完成捐贈之期限。未依協議期限完成捐贈事項前,仍應依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辦理。
D.代金運用:應優先使用於改善本計畫區鄰里社區之公共設施,以提昇當地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2)上敘回饋措施各地方政府應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後,再報由內政部核定。
方案三:採前述「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所訂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最小值10%,其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比例之計算公式同上方案一。用之樓地板面積。
F(總):郵政專用區總樓板面積。
F(商)/F(總)≦50%LP2:土地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近三年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元M2)×面積(M2)LP1:土地變更前近三年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元/M2)×面積(M2)b.經各地方政府與中華郵政公司協商後,如依各地方政府所訂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回饋相關通案性規定,及下列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比例之計算方式辦理者,請補充理由,納入變更理由欄內敘明。
P1=P(地方)×[F(商)/F(總)]【P(地方)其回饋比例不得低於「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所訂之捐贈比例最低值】註:
P1: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
P(地方):各地方政府所訂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應提供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
F(商):未來作為一般商業性設施使用之樓地板面積。
F(總):郵政專用區總樓板面積。
F(商)/F(總)≦50%B.捐贈項目: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用地或折算代金或等值公益性樓地板面積。
C.捐贈時機:由各地方政府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協議,確定完成捐贈之期限。未依協議期限完成捐贈事項前,仍應依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辦理。
D.代金運用:應優先使用於改善本計畫區鄰里社區之公共設施,以提昇當地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2)上敘回饋措施各地方政府應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後,再報由內政部核定。
本會專案小組建議修改原則本會第752次會議審決原則說明研提下列二方案,提請本部都委會討論確定。
- 一、方案一:基於「永續經營郵政事業」,不同意增列第三類型通案性處理原則,恢復原來土地使用分區。
- 二、方案二:同意增列第三類型通案性處理原則,恢復原來土地使用分區,並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變更處理原則:
1.應經各地方政府先行探討該計畫區人口數及房屋分布之情況,並實地會勘調查郵局總數及分布情形後,研提該計畫區應有郵局數量及郵局服務半徑,如確無郵政服務之需求者,則恢復原使用分區。
2.應檢視該基地之原使用分區為何?3.應查明是否涉及土地撤銷徵收事宜。
4.中華郵政公司民營化或釋股後,即不適用第三類型通案變更處理原則。
5.已依本部都委會第752次會議決議,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之變更通案性處理原則,變更為第一類型郵政專用區(得為郵政事業所需設施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或第二類型郵政專用區(得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者,不得於本計畫區通盤檢討案內,適用第三類型通案變更處理原則,恢復原使用分區。無訂定。基於中華郵政公司列席代表於會中下列說明理由,該公司強烈建議增列第三類型通案性處理原則,恢復原來土地使用分區。
1.為配合行政院核定「經濟動能推升方案行動計畫」五大方針之第五方針精進各政府效能-活化公有土地和資產。
2.中華郵政公司將剩餘或閒置之空間節約使用並活化,以增加營收後,如有盈餘將繳交國庫。
3.依憲法規定,郵政事業係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應訂定統一標準,以作為各地方政府執行之依據。
本會專案小組建議修改原則本會第752次會議審決原則說明(二)建議意見:經評估及審議該計畫區無須提供郵政及儲匯服務,同意恢復為原來土地使用分區者,須提供下列各項目之鄰里社區公益性或社會服務,且各地方政府應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後,再行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1.規劃停車位供鄰里使用。
2.提供場地供公益活動使用。
3.規劃機踏車旅遊休憩站。
4.規劃鄰里集會及活動場所。
5.學生K書中心、民眾閱報中心。
6.鄰里公共設施用地綠美化或維護認養等公益服務工作。
7.其他符合地方需求之公益性設施或社會服務等回饋措施。
【附件】有關中華郵政公司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通案性處理原則之第二類型:變更為郵政專用區建議修正內容乙節,摘錄交通部及中華郵政公司列席代表於會中發言要點如下:
- 一、交通部:中華郵政公司一向以廉價郵遞服務為目的,與其他國營事業相互比較,郵局非鄰避設施,因此郵局一直是民眾好鄰居,民眾也希望郵局設置住家附近,期望各地方政府也能提供郵局一些協助,讓郵局在變更時免予回饋,以減少郵局營運成本上負擔,郵局更可以一心一意為民眾提供最好服務。
- 二、中華郵政公司:
(一)郵政事業在全世界機乎都是國營事業,以法制面來說,憲法規定郵政係由中央立法並執行,因此各地方政府因各地不同情況所作回饋要求,就中華郵政公司之立場非常難適應,因此郵政相關事項應該由中央立法並執行,內政部應訂一致性原則(包含回饋措施),以為地方政府執行依據。
(二)中華郵政公司肩負起全國郵政及儲匯事業普及化之政策目標,例如:1.不能訂不同郵資費,信件從臺北寄到高雄,跟臺北寄到基隆一樣都是5元。2.全國仍有1百多處鄉鎮沒銀行,為何沒銀行,就是因為沒利潤,只有依靠郵局服務,但也導致很多郵局虧損,因此如果各地方政府要求中華郵政公司負擔回饋,中華郵政公司負擔不了,審計部又查核為何要設立那樣多處虧損郵局,是否也可考量不在該鄉鎮市設立郵局。
(三)中華郵政公司為交通部持有100%股權之國營事業機構,若有盈餘須繳交國庫,受益者為全體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