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051-審議事項-第10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秀林(和平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051
案件id
BfyzB1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10月21日第129次會及100年7月29日第131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101年2月23日府建計字第1010029353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邱委員英浩(召集人)、蔡前委員淑瑩、劉委員小蘭、謝委員靜琪、林委員志明、高委員惠雪等6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1年5月25日及101年7月20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花蓮縣政府於102年3月13日府建計字第1020042757號函,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重新製作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及花蓮縣政府於102年3月13日府建計字第1020042757號函送之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1年5月25日及101年7月20日):
「秀林(和平地區)都市計畫」位於花蓮縣東北隅,為和平溪出海口南岸之三角洲、和平溪沖積平原;行政轄區隸屬花蓮縣秀林鄉和平村。和平村為花蓮縣最北端之村落,北迴鐵路及蘇花公路穿越其間。本計畫區位於蘇澳鎮與花蓮市之交通中點,距離兩地均約60公里。本次通盤檢討範圍為現行秀林(和平地區)都市計畫範圍,北至和平溪堤防,與宜蘭縣相望、東至南太平洋、西至蘇花公路及以西約250公尺處,南至和平火車站以南約600公尺處,全區略成一倒三角形,計畫面積為411.80公頃。民國71年4月公告實施,於78年5月及86年4月分別辦理完成二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本次檢討為因應現況及未來發展趨勢,故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都市願景及發展策略構想:本計畫在區位上鄰近太魯閣國家公園,為太魯閣族各部落中主要集中移居地,該地區居民早期以從事樟腦業、製炭業、製糖業及柴魚業為主,為蘇花公路中途休息站之和平聚落,至民國80年配合政府推動區域均衡發展及產業東移政策,成立和平水泥專業區,導致和平地區聚落空間結構重組,並使和平地區成為目前工業發展之都市景況,故請補充本計畫區與上位計畫之關聯性示意圖、未來發展願景與構想、周邊重大觀光資源等整體性事項,作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引導。
- 二、有關和平水泥專業區轉型可行性部分,參據經濟部代表委員意見及經濟部工業局「延續水泥產業東移政策之一貫性,水泥工業原則不另建新廠或擴充產能,如建新廠或擴充產能,應優先進駐花蓮和平水泥專業區。」意見並考量和平水泥專業區係全臺現存唯一之水泥專業區,為水泥工業新廠或擴廠之優先區位,如遭遇特殊情況,勢將衝擊國內水泥原料之正常供輸,可能危及國防、民生及工業安全;故水泥產業維持本地生產有其必要性,本計畫區內相關土地使用仍應維持現行計畫內容;至於有關經濟部工業局所提區內閒置工業區土地,有再利用開發為「深層海水園區」之構想部分,由於目前尚屬初步構想階段,後續若有其他細部開發計畫,再另案循都市計畫個案變更程序辦理。
- 三、有關公共設施用地檢討部分:
(一)本計畫區內公園、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為計畫面積之5.68%,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之規定,惟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於第二次通盤檢討時,為配合和平水泥專業區整體規劃內容辦理擴大都市計畫,計畫面積411.80公頃,惟若扣除和平水泥專業區之特種工業區、甲種工業區及港埠專用區面積283.65公頃後,本計畫之公園用地、綠地、廣場用地及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則為計畫面積18.29%,已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標準。故請將該相關內容補充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資完備。
(二)文中用地部分目前尚未開闢,故仍維持原計畫,未來如為配合和平水泥專業區之上位政策更迭,另案再予調整檢討。
- 四、為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妥為檢討既成道路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檢討其存廢。
- 五、都市防災部分:經查本計畫區位於台灣東部斷層海岸中之蘇花大斷層崖,有關整體都市防災、水泥專業區緊急應變計畫與相關防災配設區位及路徑等,於計畫書中第47頁中雖已有相關論述;惟仍請縣政府就本計畫區歷年災害發生類型、災害史,以及災害潛勢地區等資料,並針對地方特性妥為規劃相關之防災救災設施妥為補充,並納入計畫書中作為執行之依據。
- 六、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之參據,如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 七、交通運輸相關內容,除下列各點外,其餘請縣政府將小組會中所提內容補充納入於計畫書敘明。
(一)有關「…臺9線和平路段交通流量,絕非1,600人左右之和平村及和平水泥專業區之衍生交通量,而係蘇花公路過境之交通流量…」,請修正為「…臺9線和平路段交通流量,非屬本計畫區所在1,600人左右之和平村及和平水泥專業區之衍生交通量,而係蘇花公路過境之交通流量…」,以資明確。
(二)有關評估道路服務水準之依據部分,請參據「2011年臺灣地區公路容量手冊」內容妥為補充。
- 八、參據花蓮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有關「機五」機關用地,為配合現況使用建議增列「花蓮縣消防局」使用乙節,同意採納,惟請補充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以符規定。
- 九、後續應辦事項:
(一)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二)為符實際及講求效率,本計畫花蓮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 十、本案請花蓮縣政府將專案小組會中有關綜合性之初步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對照表及重新製作計畫書、圖,並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俾便提會。
十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附表一。
十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詳附表二。
十三、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附表三。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變計畫目標年民國99年民國110年一、計畫年期已屆滿。
- 二、配合國土綜合發展計畫之指導。配合東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將計畫年期修正為民國115年。
變變計畫區西北側、臺九線西側甲種工業區(0.06)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6)一、為營造縣境北側入口意象及提供停車服務設施空間。
- 二、目前為工業局未開發土地,工業局原則同意提供所需用地面積。
- 三、可彌補計畫區內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變計畫區西北側、臺九線東側自來水事業用地(3.13)自來水事業專用區(3.13)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趨勢,調整使用分區名稱。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變自來水廠南側、臺九線東側加油站用地(0.19)加油站專用區(0.19)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趨勢,調整使用分區名稱。
參據據縣府列席人員說明,本變更案雖由「加油站用地」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並未增加及改變容許使用項目,亦未使土地使用強度及利用價值增加,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得免予回饋;惟請於備註欄中載明,以利查考。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甲種工業區(0.08)道路用地(0.08)自來水事業用地(0.02)道路用地(0.02)甲種工業區(0.04)自來水事業專用區(0.02)加油站專用區(*)變變(二)號道路北段及(四)號道路兩側道路用地(0.07)變電所專用區(0.01)一、省道臺九線現況道路與都市計畫道路不符。
- 二、依花蓮縣議會93.04.23.九三會議字第9301462號函。
- 三、依花蓮地政事務所93.05.04.花所測字第0930007505號函及所附之臨省臺九線(秀林鄉克萊寶段)4-10地號附近道路現況與都市計畫道路實測圖。
備註:實際變更範圍以「花蓮地政事務所93.05.04.花所測字第0930007505號函及所附之臨省臺九線(秀林鄉克萊寶段)4-10地號附近道路現況與都市計畫道路實測圖」之現況範圍為準。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變更面積部分,請再詳實計算核對,另變更面積狹小部分,請於備註欄中加註(計算至小數點後第四位),以利查考。
變變六堤防北側河道用地(0.01)河川區(0.01)依據「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調整分區使用名稱。
備註:河(一)。本案請縣政府確實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妥適。
變變加油站東南側及文中南側各一處變電所用地(1.77)變電所專用區(1.77)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趨勢,調整使用分區名稱。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變商業區東側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43)機關用地(0.43)一、滿足區內居民對托兒所、老人會館、室內運動場等服務設施之需求。
- 二、配合第十一案變更後,公園用地及兒童遊樂場用地可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之標準。
備註:公(兒)。
變變和平國小南側郵政事業用地(0.04)郵政專用區(0.04)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趨勢,調整使用分區名稱。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變北迴鐵路西側電信事業用地(0.17)電信專用區(0.17)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趨勢,調整使用分區名稱。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變福德宮東側公園用地(0.50)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50)一、配合第八案辦理變更。
- 二、變更後公園用地仍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之標準。
備註:公(二)。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變電力公司南側保存區(0.20)宗教專用區(0.20)該宮非屬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之古蹟保存區,為避免混淆,調整使用分區名稱。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變-計畫區西北隅,4號及2號道路西側之不規則倒三角形土地無分區著色道路用地(計畫面積不予增減)一、原計畫圖未著色,分區不明。
- 二、參酌現況已鋪設柏油路面,並立有禁止進入之交通標示,爰依現況變更無分區為道路用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變全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一、配合分區及用地調整增訂相關管制內容。
- 二、為鼓勵基地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相關獎勵措施。
- 三、參照「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場空間設置標準」及考量計畫區特性,予以增列停車空間設置標準相關規定。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
-82-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計畫條文公開展覽條文縣都委會修正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80%。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80%。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8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四、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四、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四、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五、港埠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五、港埠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五、港埠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六、自來水事業專用區以供自來水機構、自來水處理廠、配水池、加壓站及附屬設施使用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 六、自來水事業專用區以供自來水機構、自來水處理廠、配水池、加壓站及附屬設施使用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七、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 七、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變四)案,除增列:
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
加油站之本業經營項目「以汽油、柴油、煤油及小包裝石油產品之供售為主;其附屬設施得設置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洗車設施、簡易排污檢測服務設施、銷售汽機車用品設施及自動販賣機」,以資明確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83-原計畫條文公開展覽條文縣都委會修正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見通過。
- 八、變電所專用區以供電力機構、變電所附屬設施、電力工程及相關設施使用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 八、變電所專用區以供電力機構、變電所附屬設施、電力工程及相關設施使用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九、電信事業專用區以供電信機構、電信機房及附屬設施使用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 九、電信專用區得為都市計畫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1至4款之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郵政專用區以供郵政機構及郵件處理所(郵局)使用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 十、郵政專用區以供郵政機構及郵件處理所(郵局)使用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除有關使用項目部分,請配合刻正辦理之郵政專案通盤檢討中「第一類型」之容許使用項目予以修正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十一、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十一、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七、本計畫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以供下列使用為限:
類別編號土地及建築物使用規定機二村辦公室、活動中心機三警察派出(分駐)所(和平村派出所)機四衛生(站、室)所(和平衛生室)機工業區開發管理機構(工業區管理中心)、花蓮縣消防局一機關用地機六海防設施(海防班哨)、本計畫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以供下列使用為限:
類別編號土地及建築物使用規定機二村辦公室、活動中心機三警察派出(分駐)所(和平村派出所)機四衛生(站、室)所(和平衛生室)機五工業區開發管理機構(工業區管理中心)機六海防設施(海防班哨)一機關用地機七花蓮縣警察局中繼站、本計畫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以供下列使用為限:
類別編號土地及建築物使用規定機二村辦公室、活動中心機三警察派出(分駐)所(和平村派出所)機四衛生(站、室)所(和平衛生室)機五工業區開發管理機構(工業區管理中心)、花蓮縣消防局一機關用地機六海防設施(海防班哨)依現行相關規定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即可供「廣場、停車場、花蓮縣境入口意象及相關服務設施」(廁所…等)使用,故除將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規定」乙節刪除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84-原計畫條文公開展覽條文縣都委會修正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機七花蓮縣警察局中繼站機八氣象監測站自來水事業用地自來水機構、自來水處理廠、配水池、加壓站及附屬設施郵政事業用地郵政機構及郵件處理所(郵局)電信事業用地電信機構、電信機房及附屬設施變電所用地電力機構、變電所附屬設施、電力工程及其相關設施環一污水處理廠環二廢棄物處理廠、焚化爐、掩埋場(一般廢棄物焚化爐)三環保設施用地環三廢棄物處理廠、焚化爐、掩埋場(灰燼掩埋場)機八氣象監測站機九托兒所、老人會館、室內運動場所環一污水處理廠環二廢棄物處理廠、焚化爐、掩埋場(一般廢棄物焚化爐)二環保設施用地環三廢棄物處理廠、焚化爐、掩埋場(灰燼掩埋場)三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場、停車場、花蓮縣境入口意象及相關服務設施機七花蓮縣警察局中繼站機八氣象監測站機九公警、工務、消防等單位機十老人會館、室內運動場所、原住民部落多功能集會所環一污水處理廠環二廢棄物處理廠、焚化爐、掩埋場(一般廢棄物焚化爐)二環保設施用地環三廢棄物處理廠、焚化爐、掩埋場(灰燼掩埋場)三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場、停車場、花蓮縣境入口意象及相關服務設施
- 八、本計畫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之規定:
編號用地別建蔽率容積率一機關用地50%250%二自來水事業用地50%250%、本計畫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之規定:
編號用地別建蔽率容積率一機關用地50%250%二環保設施用地50%250%市場用地50%250%、本計畫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之規定:
編號用地別建蔽率容積率一機關用地50%250%二環保設施用地50%250%市場用地50%250%考量市場用地使用強度及形式,除市場用地建蔽率(60%)及容積率(240%)維持原計畫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85-原計畫條文公開展覽條文縣都委會修正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環保設施用地50%250%四電信事業用地50%250%五郵政事業用地50%250%六變電所用地50%250%七加油站40%120%八市場用地60%240%九學校用地50%150%十鐵路用地70%210%十一停車場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80%240%四學校用地50%150%鐵路用地70%210%廣場兼停車場用地10%20%停車場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80%240%學校用地50%150%鐵路用地70%210%廣場兼停車場用地10%20%七停車場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80%240%
- 九、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作多目標使用。刪除本條文。刪除本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86-原計畫條文公開展覽條文縣都委會修正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十、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並需於新建時一併設計、申請建築執照時一併審查。十四、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之可透水層面積並種植花草樹木,並需於新建時一併設計、申請建築執照時一併審查。十四、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之可透水層面積並種植花草樹木,並需於新建時一併設計、申請建築執照時一併審查。
考量整體都市環境及實際透水率,增訂雨水滲透功能之規定。將條文修正為: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其植物種類以原生種為原則,且實設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保有雨水滲透功能,並需於新建時一併設計、申請建築執照時一併審查。
十一、甲種工業區及特種工業區建築物應自道路境界線起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並需於建築物新建時一併設計,申請建築執照時一併審查。十五、甲種工業區及特種工業區建築物應自道路境界線起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並需於建築物新建時一併設計,申請建築執照時一併審查。十五、環保設施用地、甲種工業區及特種工業區建築物應自道路境界線起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並需於建築物新建時一併設計,申請建築執照時一併審查。
為營塑本計畫區內重要交通節點都市意象,環保設施用地退縮建築規定,應退縮建築部分,除增列環保設施用地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輸送帶及特種工業區臨接省道、外環道路及鐵路部分,應作視覺景觀分析、擬定景觀計畫。十六、輸送帶及特種工業區臨接省道、外環道路及鐵路部分,應作視覺景觀分析、擬定景觀計畫。十六、輸送帶及特種工業區臨接省道、外環道路及鐵路部分,應作視覺景觀分析、擬定景觀計畫。
為營塑本計畫區內都市意象,除增列「須經由花蓮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議通過後,始得申請建照或施工」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七、為鼓勵基地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以作為鼓勵。但以不超過基地十七、為鼓勵基地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以作為鼓勵。但以不超過基地除參據本部營建署目前預告修訂之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內容,第(二)款獎勵容積率上限修正為20%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87-原計畫條文公開展覽條文縣都委會修正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十八、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花蓮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十八、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花蓮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88-原計畫條文公開展覽條文縣都委會修正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九、本計畫區內建築空地(以下簡稱空地),其土地所有權人應負下列維護管理之義務:
(一)不得任其生長雜草、堆置廢土、廢棄物或其他有礙觀瞻、衛生或妨礙公共安全之物品。
(二)維持原地形、地貌,非經依法申請同意不得擅自變更、設置圍牆或其他阻隔性設施物。
十九、本計畫區內建築空地(以下簡稱空地),其土地所有權人應負下列維護管理之義務:
(一)不得任其生長雜草、堆置廢土、廢棄物或其他有礙觀瞻、衛生或妨礙公共安全之物品。
(二)維持原地形、地貌,非經依法申請同意不得擅自變更、設置圍牆或其他阻隔性設施物。
(三)環保設施用地二於開發建築前應以簡易綠美化為原則,並應設置必要景觀設施物以營塑門戶節點意象。
現行法規已有相關規定,故刪除本條文。
二十、面臨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其騎樓、庇廊或無遮簷人行道之設置,依「花蓮縣都市計畫內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辦理。
二十、面臨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其騎樓、庇廊或無遮簷人行道之設置,依「花蓮縣都市計畫內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辦理。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十一、建築基地面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達三○、○○○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開發案,須經由花蓮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查通過後,始得申請建照或施工。
二十一、建築基地面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達三○、○○○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開發案,須經由花蓮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查通過後,始得申請建照或施工。
為營塑本計畫區內重要交通節點都市意象,除將「環保設施用地二」納入須經都設審議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本計畫區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除前條規定者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其立即拆除,改建、停止二十二、本計畫區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除前述規定者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其立即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二十二、本計畫區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除前述規定者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其立即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89-原計畫條文公開展覽條文縣都委會修正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使用或恢復原狀。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二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二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件
- 附表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建議)摘要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花蓮縣政府101.05.府建計字第1010091676號函轉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101.05.18.蘇花設字第1011000919號函)1.考量花蓮縣政府100.11.04.府城計字第1000192912A號公告發布實施「變更秀林(和平地區)都市計畫(配合臺九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案」因部分內容有誤,故納入本次通盤檢討予以修正,以資明確。應納入修正內容如下:
2.變更面積丈量誤差,修正新增變更內容如下:
變更內容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特種工業區(3.02)輸送帶用地(3.02)機關用地(0.06)輸送帶用地(0.06)道路、人行步道用地(0.04)輸送帶用地(0.04)3.部分鐵路用地誤認為道路用地,修正新增變更內容如下:(修正內容請參見圖一)變更內容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鐵路用地(0.05)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5)除陳情內容第2點之面積修正如下表外,其餘照該局所提建議意見通過。
變更增減面積(公頃)個案變更面積修正後面積本次檢討調整面積(公頃)特種工業區-3.99-7.01-3.02機關用地+3.85+3.79-0.06鐵路用地-0.11-0.11+0.00道路、人行步道+5.81+5.77-0.04輸送帶用地-5.67-2.55+3.12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11+0.11+0.00附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