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051-審議事項-第9案:原臺南縣政府函為「變更佳里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051
案件id
BgwfKU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原臺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5月28日第219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原臺南縣政府99年12月13日府城都字第0990314168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委員小蘭(召集人)、李前委員正庸、顏前委員秀吉、謝委員靜琪、及蕭前委員輔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0年3月14日、101年2月15日及101年11月1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南市政府以102年5月20日府都規字第1020425123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决議:本案除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本會決議欄外(附表一),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臺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請土地所有權人於內政府審議前檢具同意書,惟土地所有權人無法於內政府審議前檢具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故該案維持原計畫。
3.有鑑於此,該用地範圍內因非屬單一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開發意願整合不易,難以取得全數同意,爰此,為顧及民間投資開發之需求且調整分區名稱為加油站專用區尚符原規劃意旨,建議依陳情人建議意見,將佳里段1126-1地號加油站用地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以維民眾權益。
4.本案陳情位置圖、地籍圖及現況示意圖,請詳參附圖。除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外,如擬附加作商業設施使用時,應請參照市政府所訂定之回饋規定,研訂相關回饋措施,如仍作原來加油站之使用不附加商業用途時,則請研擬限制使用項目納入計畫書規定,以資妥適。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1年11月1日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
佳里都市計畫於民國45年3月5日發佈實施後,分別於民國70年11月6日、77年3月7日以及民國88年6月3日發佈實施第一次、第二次及第三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737.32公頃,計畫年期至民國94年,現行計畫人口為46,000人,居住密度每公頃約205人,本次係辦理第4次通盤檢討,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發展定位:
請臺南市政府補充本計畫區發展現況、地方產業特色、人文景觀及發展策略等資料,並依據臺南市發展定位、構想及土地使用型態等,研擬本計畫未來發展目標、特色納入計畫書。
- 二、公共設施用地:
本案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46,000人核算,停車場用地不足4.0192公頃;合計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計14.58公頃佔全部都市計畫面積1.9%,低於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面積公頃)之規定,故請妥為調整補充,另國中小用地部分請依新修訂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8條相關規定重新檢討,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都市防災計畫:
請補充本計畫區歷年災害發生類型、災害史(含自然及人為災害狀況、發生頻率、危害程度)及災害潛勢分析等資料,並針對地方特性妥為規劃相關之防災救災設施,並納入計畫書中作為執行之依據。
- 四、整體開發地區:
請市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98年3月8日以台內營字第0980804103號函頒修正之「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妥為處理。
- 五、為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市政府妥為檢討既成道路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之旨意。
- 六、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市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 七、後續應辦理事項:
(一)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市政府應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併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二)本案審議後計畫內容與原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俟經大會決議後,請市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三)本計畫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 九、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如附表一。
- 十、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如附表二。
十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如附表三。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計畫年期民國94年民國110年配合「修訂臺南縣綜合發展計畫」、「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之計畫年期訂定之。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工一」乙種工業區南側農業區(約7.1000公頃)住宅區(約3.1700公頃)商業區(約1.0700公頃)公(兒)用地(約0.4300公頃)停車場用地(約0.4800公頃)廣場用地(約0.2800公頃)綠地(約0.1700公頃)道路廣場用地(約1.5000公頃)1.為因應近來政府「文化產業化、產業文化化」政策原則。
2.臺南縣政府文化局將現有臺糖糖廠(「工一」乙種工業區)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申請設置蕭壟文化園區之大型展示中心,提供相關地方文化、產業交流、科學、藝陣等展示館。
3.透過創新以商業手段促進經濟發展及就業機會,並透過產業發展過程中納入更多的文化創新元素,以提高附加價值。【附一】附帶條件規定:
1.以區段徵收方式整體開發。
2.本案如經內政部委員會審議通過,續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62次會議紀錄「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處理原則」辦理。
參據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基於本計畫區人口僅微幅增加,產業政策也因應外在因素調整後,本案開發不再具急迫性、公益性及必要性,為避免優良農田流失,及開發後土地閒置造成公共投資浪費,故本案維持原計畫。
三「機四」機關用地「機四」機關用地(約0.1000公頃)農田水利設施專用區(約0.1000公頃)原為嘉南農田水利會佳里工作站使用,惟該工作站於民國72年已遷移不作使用,為促進地方整體發展,配合鄰近土地使用予以調整變更。
採納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業經該府與農田水利會召開協商,該會並同意將其變更為農田水利設施專用區,故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佳里國中北側「停六」停車場用地(約0.3200公頃)廣場兼作停車場使用(約0.3200公頃)為形塑計畫區西南側出入口意象及相鄰住宅區得以指定建築,將其調整變更為廣(停)用地。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工六」乙種工業區北側現有加蓋排水溝水溝用地(約0.9600公頃)廣場兼作溝渠使用(約0.9600公頃)為配合現況排水溝及已加蓋作道路使用部分作調整變更,俾符公共利益排水需求及便於地方政府管理維護。修正為「水溝用地兼供道路使用」理由:配合現況及實際使用情形。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忠孝路與佳東路路口處道路廣場用地(約0.0100公頃)註:約65㎡住宅區(約0.0100公頃)「公五」公園用地西側道路廣場用地(約0.0300公頃)住宅區(約0.0300公頃)配合現況及地籍分割成果予以調整變更。
除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道路廣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仍須依臺南市政府回饋標準作適當之回饋,如無需回饋應將免回饋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七「機七」機關用地西北側道路廣場用地(約0.0200公頃)註:約150㎡住宅區(約0.0200公頃)配合現況予以調整變更。
除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道路廣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仍須依臺南市政府回饋標準作適當之回饋,如無需回饋應將免回饋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修訂配合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內容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更迭修正之。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明細表。
九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新訂配合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內容修正。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註:1.表列面積除指明變更地號者,以地籍圖及土地登記謄本所載面積作為執行依據外,餘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2.表列面積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陳忠輝①計畫道路與④-5計畫道路交接處,即文化路與佳東路交接處1.台南市佳里區(原台南縣佳里鎮)文化路,原都市計畫為延伸至佳東路銜接,結果在中途即左轉至進學路銜接,本人曾於民國74年陳情修正,並陳情至監察院、行政院、內政部、司法院在案。
2.本案若廢除,台南市佳里區都市計畫文化路(計劃分,改延伸至佳東路(計劃道路1-24m)銜接,地上物補償費及工程費可節省二分之一。
3.至於被徵收土地開闢道路之地主,經民努力結果已全部找到,只要現有文化路能延伸至佳東路銜接,即願意配合政策繳還所領補償費。
4.該等路段日據時代,都市計畫圖集現在地籍圖暨都市計畫圖影本及切結書暨同意書(羅勝雄先生等13名地主)影本各1份,業於民國99年7月5日即陳鈞部在案。
5.檢附有關文化路延伸至佳東路地籍圖。
建議廢除文化路與進學路之間路段,改延伸至佳東路銜接本案前經原臺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19次會決議未便採納,建議依縣都委會審查意見辦理。採納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意見,照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逕2陳和富中山路74巷16號陳情人位於佳里區中山路74巷16號住家巷道(興中街23巷)出入口(臨新生路)阻礙無法出入,需由興中街出入,因該地未編入都市計畫道路,是否於通盤檢討時納入檢討,辦理徵收,以方便住戶進出。
建議拆除興中街23巷臨新生路之違章建築,以保持街道暢通。依據區公所意見,該地區為非既有巷道,且為住宅區,建議宜維持原計畫。採納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意見,維持原計畫。
逕3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潭墘段617地號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為遷建第三救災救護大隊暨佳里分隊辦公廳舍、車庫需要,將「潭墘段617地號」原使用分區編定住宅區,變更為機關用地。陳情人已撤案,建議維持原計畫。採納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意見,維持原計畫。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惠請同意將「潭墘段617地號」原使用分區編定住宅區,變更為機關用地。
逕4黃恭助黃王素櫻建南段532-2、533、534地號陳情人所有座落台南市佳里區建南段533地號土地,於民國70年「佳里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新規劃之8米計畫道路,因規劃時未考量地上已有陳情人房屋存在,造成陳情人日後必須面臨拆屋之困境,該道路南部尚有空地,且為同一所有權人所有,希望能經「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將該道路往南移,避開陳情人之房屋,特此陳情。建議計畫道路南移補充道路變更移動對周遭居民的影響及道路沿線建物興建情形等分析資料,提送下次會議討論1.採納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道路業已指定建築線建築,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故維持原計畫。
2.請市政府將本案變更歷程及樁位測定分割等資料納入計畫書附件,以利查考。
逕5佳里區公所佳里公園道變更佳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編號「五」附帶條件變更案,因附帶條件尚未執行以致公園道迄今尚未開發,影響交通及市容甚鉅,經地方民眾及民意代表已多次反映,建請儘速研議可行方案辦理開發,以利地方發展。1.本案為「變更佳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第5案,其附帶條件規定:(一)變更百分之四十為停車場及人行步道,百分之六十為住宅區。(二)變更之土地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或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並未列入「變更佳里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之變更內容。
2.惟上開變更案之附帶條件尚未執行,案經市府多次稽催未果撤銷其自辦市地重劃案,以致公園道迄今尚未開發。
3.為加速公園道完整開發,案經本局與佳里區公所多次邀集相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在案,建議為加速進行公園道完整開發,案經本局與佳里區公所多次邀集相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在案:
1.建議原自辦重劃範圍扣除公園道土地,公共設施比例調降為30%(原負擔比例為40%)。
2.公園道土地(0.0106公頃)部分,由工務局以一般徵收方式辦理。
3.考量地主整合不易且為利地方發展,建議地政局採納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意見之A方案附帶條件通過(如附圖1)。
附帶條件:
一.原自辦重劃範圍扣除公園道土地,公共設施比例調降為30%(原負擔比例為40%)。
二.公園道土地(0.0106公頃)部分,由工務局以一般徵收方式辦理。
三.參據本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本案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請臺南市政府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將公園道土地(0.0106公頃)剔除原重劃範圍外,公共設施負擔比例由40%調降至30%。評估辦理公辦市地重劃之可行性。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臺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6黃六合、黃陳玉桃育善段899、899-1地號,即新生路佳里國中北側1.陳情人所有座落台南市佳里區育善段899、899-1號地目(旱)等兩筆土地,共計42坪,係日據時期佳里區都市計畫編定為4米公共設施道路用地至今80餘年,並無列入檢討與改進。
2.育善段908、909號地目(道)係屬4米道路(管理者:國有財產局)已經交通90餘年陳舊道路未經改道,路面太狹交通不便,因此於民國82年地方人士拜託黃振隆議員向佳里區(鎮)公所建議將該路段道路拓寬,因此黃仙井鎮長為了拓寬道路需要路地問題向本人協調,要求本人提供育善段882、898、903、904號四筆共87坪地目(水溝地)提供區(鎮)公所與原有4米道路908、909號合併拓寬為8米道路,當時本人為了地方繁榮,同意並附帶交換條件要求區(鎮)公所若將8米道路全線拓寬完成後,要將育善段899、899-1號兩筆土地,都市計畫編定道路用地取消廢止並准予變更為住宅區在案,但是8米道路拓寬已經完成10餘年,區(鎮)公所並未將本人育善段899、899-1號兩筆公共設施道路用地取消廢止,地目變更為住宅區實感不守約束、不合情理,殊屬不該。
3.檢附地籍圖謄本二份暨土地登記謄本六張,以供參考。並恭請臺南市政府體察實際情形,派員實地勘建議請將都市計畫編定佳里區育善段899、899-1號等兩筆公共設施道路用地取消廢止,並請准予變更住宅區,敬請鑒核。
依據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變更路段尚未指定建築線建築,且變更為八公尺計畫道路後,並不影響交通路網及他人權益,故照市政府於小組會中所繪變更計畫圖(附圖2)通過。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查並檢討,仰祈將育善段899、899-1等兩筆土地准予變更為住宅區,實感德便。
逕7臺南市政府市場處佳里區佳里段1014-7、1021、1029地號市場用地1.佳里區中山市場位於佳里區佳里段1014-7、1021、1029地號上,該市場自日據時代啟用至今,無使用執照之老舊建築物。
2.依現行都市計畫土地分區管制其建蔽率50%;容積率240%,依現況無法補辦使用執照。
3.請將本案土地作妥適提高以利申辦使用執照,使公有建築物符合法令規定。請將市場用地之建蔽率提高至80%。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考量現況及實際使用需求,且為利申辦使用執照,使公有建築物符合法令規定,建議依據本市市場處建議意見,將市場用地之建蔽率提高至80%。
參據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提高市場使用強度係為符合當地使用型態,故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外,並請市府妥為思考市場之整體規劃,以有效改善市容觀瞻、交通及停車問題。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8金唐殿管理委員會佳里區佳里段1029地號市場用地本殿位處佳里區佳里段1029地號,列屬市場用地,長久以來均作為廟會使用,盼能將其於都更時變更為寺廟用地以符合實際需要。
請將市場用地變更為寺廟用地。建議維持原計畫。
理由:
1.查本案土地位屬佳里都市都市計畫「零售市場用地(市一)」範圍內,現況已開闢作為中山市場,該市場土地範圍包括佳里段1014-7、1021、1029、1036-1、1037等計數十筆地號土地,其中1014-7及1021地號土地為市府所有,另1029地號土地為金唐殿管理委員會所有,其餘地號土地為私人所有。
2.次查本府市場處前於101.6.21提出陳情意見,考量現況及實際使用需求,且為利申辦使用執造,使公有建築物符合法令規定,建議將佳里段1014-7參據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該府對陳情變更範圍仍有使用需求,且市場周邊土地目前多已開闢使用,為利中山市場日後整體規劃,不宜零星變更,故本案照該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21、1029市場用地之建蔽率提高至80%。
3.考量本府市場處對本案土地仍有使用需求,且周邊土地多已開闢作市場使用,為利中山市場整體規劃利用,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住住一附廣(停)廣(停)附圖1:
A方案公共設施配置示意圖附圖2逕向本部陳情第6案變更內容示意圖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配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之修正,修正法源依據。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容積率如下述﹕(一)住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九十。
(二)住二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三)住宅區內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百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百平方公尺則每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二、住宅區之建蔽率、容積率如下述﹕(一)住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九十。
(二)住二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一、配合「臺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退縮規定與停車位劃設標準」之規定增訂於後,本條文(三)內容爰予刪除。
- 二、配合全縣一致性原則修正。
- 三、佳里都市計畫住宅區目前停車空間需求低,且足夠負荷目前停車使用需求,因此建議調整住宅區停車空間劃設標準,依「臺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退縮規定與停車位劃設標準」辦理。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二十。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二十。依原條文。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四、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四、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依原條文。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五、倉儲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五、倉儲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依原條文。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六、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依原條文。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七、農會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七、農會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依原條文。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八、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八、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依原條文。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九、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國中(小)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高中(職)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九、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國中(小)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高中(職)之容積率不得依原條文。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百。大於百分之二百。
- 十、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零售市場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批發市場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十、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零售市場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批發市場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依原條文。配合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逕7案,將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外,其餘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電信專用區之建蔽率、容積率如下述﹕(一)第一種電信專用區得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等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二)第二種電信專用區不得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三)第一種電信專用區及第二種電信專用區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四)第一種電信專用區及第二種電信專用區之停車位空間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十一、電信專用區之建蔽率、容積率如下述﹕(一)第一種電信專用區得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等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二)第二種電信專用區不得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三)第一種電信專用區及第二種電信專用區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四)第一種電信專用區及第二種電信專用區之停車位空間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依原條文。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二、加油站專用區或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十二、加油站專用區或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依原條文。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公墓用地之建蔽率、容積率如下述﹕(一)公墓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
(二)為健全都市計畫發展並塑造良好都市景觀,本計畫區各基地開發建築時,應先行送請有關都市設計審查單位審查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三)開放空間及應綠化之空地,依下列規定辦理綠化:
1.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種植花草樹木之綠美化空間,其面積佔本計畫區總面積之比例不得小於百分之三十。
2.汽車車道與綠化空間應以高九十公分以上之綠籬隔離。十三、公墓用地之建蔽率、容積率如下述﹕(一)公墓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
(二)為健全都市計畫發展並塑造良好都市景觀,本計畫區各基地開發建築時,應先行送請有關都市設計審查單位審查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三)開放空間及應綠化之空地,依下列規定辦理綠化:
1.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種植花草樹木之綠美化空間,其面積佔本計畫區總面積之比例不得小於百分之三十。
2.汽車車道與綠化空間應以高九十公分以上之綠籬隔離。依原條文。照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四、農田水利設施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農田水利設施專用區得供下列使用項目使用:
(一)農田水利會所屬辦公設施、抽水機房。辦公設施包含辦公、研究推廣及教育訓練等設施。
(二)農田水利會水利設施,包含水路、分水、量水設施及管路等設施。
(三)其他經中央主為利分區管制,增列條文,其使用強度依循原機關用地規定之。除將使用項目(一)、(二)修正為:
(一)農田水利會所屬辦公、研究推廣及教育訓練等設施。
(二)農田水利會水利設施,外,其餘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管機關核准之相關設施。
十四、為鼓勵區內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得依下列規定奬勵其容積﹕(一)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左列各項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十四點規定増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1.基地有一面臨接寬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五分之一以上者。
2.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平方公尺以上者,在住宅區及機關用地為一、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置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刪除。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辦理,免特別予以訂定,本條文內容建議予以刪除。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十五、依第十三點第(一)款規定所得増加之樓地板面積(△FA)按左列式刪除。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辦理,免特別予以訂定,本條文內容建議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FA=S×I。
A:基地面積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I:鼓勵係數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商業區﹕()0.1/89.2−=ASI(二)住宅區、機關用地﹕()0.1/04.2−=ASI前項所列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之定義與計算標準依內政部訂頒「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予以刪除。
十六、依第十三點第(一)款規定設置公共開放間之建築基地,其面臨道路為二十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五○○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二○○○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得依第十四點規定核算之增加樓地板面積以百分之一百二十五。刪除。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辦理,免特別予以訂定,本條文內容建議予以刪除。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十七、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刪除。已訂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免特別予以訂定,本條文內容建議予以刪除。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十五、建築退縮建築規定(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
- 一、依「臺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退縮規定與停車位劃設標準」增列條文。
- 二、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4案、第5案增列條文。一、請市政府妥為修正變更理由,以符實際。
- 二、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將工業區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乙節,修正為六公尺。
- 二、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5案將第(四)點刪除外,其餘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空地。
2.如屬角地,面臨道路部分均應退縮建築。
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由縣府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決定。
(二)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商業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或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八一條規定辦理。
(三)面臨廣場兼作停車場使用之建築基地,應自地界退縮4公尺以上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供綠化或人行步道等使用。
(四)面臨廣場兼作溝渠使用之建築基地,應自地界退縮4公尺以上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作為人行步道,並得兼供作車道出入通行使用。
十六、停車空間劃設標準(一)停車空間劃設標準依「臺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退縮規定與停車位劃設標準」辦理。
(二)建築基地如建築線僅得指定於4公尺寬人行步道且總樓地板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者,得免設停車位。依「臺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退縮規定與停車位劃設標準」之規定增列條文。請市政妥依部頒「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妥為修訂,以資適法。
十八、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十七、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條次調整。
為涵養水分,降低逕流,故將本條文修正為:
為確保開發後基地之透水率,開放空間及可建築基地內,除實設空地應留設50%以上種植花草樹木部分外,其植栽上、下方不得有人造構造物。
十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十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條次調整。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件
- 附表一: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1黃國璽佳里區佳里段1126-1地號土地,位屬佳里都市計畫「加油站用地(油一)」範圍內本人所屬座落於台南市佳里區佳里段1126-1地號土地,該地於民國45年3月5日經編定為公共設施加油站用地,至今逾56年尚無法完成使用,今本人擬從事加油站業務,懇請貴府准與本筆土地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俾便開發為禱。請將佳里段1126-1地號加油站用地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建議酌予採納理由:
1.案地位屬佳里都事計畫之「加油站用地(油一)」範圍內,係屬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查本案加油站用地未指定由公營事業機構取得興闢,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都市計畫加油站,得依「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規定辦理,先予敘明。
2.查上開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獎勵投資辦理之公共設施由縣(市)政府公告者,投資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圖說,向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復查同辦法第7條規定以:
「投資人已取得第三條各款公共設施全部用地之所有權或使用之權利者,得檢具前條所定文件及圖說向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申請獎勵辦理,免再辦理公告。」,查上開加油站用地非屬本府公告獎勵投資辦理之公共設施,且前於變更佳里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草案列入變更綜理表編號第十一案,變更為附帶條件之住宅區,並經原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19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