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051-審議事項-第11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光復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051
案件id
iUOU6d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5月22日第122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以97年11月19日府城計字第0970178596號函送計畫書、圖等資料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前委員梅英(召集人)、林前委員秋綿、顏前委員秀吉、李前委員正庸及黃前委員德治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98年5月8日、99年4月7日、101年1月12日、101年2月3日及101年6月5日召開5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花蓮縣政府於102年4月19日府建計字第1020070606號函,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重新製作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及花蓮縣政府於102年4月19日府建計字第1020070606號函送之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變三及變四案: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之說明,故本案暫予保留,請該府研擬具體變更內容後,再另案辦理。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變十一案: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98年5月8日、99年4月7日、101年1月12日、101年2月3日及101年6月5日):
查「光復都市計畫案」係於民國63年發布實施,計畫面積326.52公頃,第一次通盤檢討於民國80年發布實施,第二次通盤檢討於民國87年發布實施。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光復鄉位於台灣東部花蓮縣境中部,係花東縱谷中重要城鎮,境內依山傍水風景秀麗,農產豐富係花東魚米之鄉,屬早期舊聚落、原住民聚落擁有豐富原住民文化、人文及自然生態等資源,為發展本計畫區成為花東縱谷旅遊系統中旅遊服務、生態社區,原住民文化社區、水與綠的、永續的生態旅遊城鎮,請縣政府補充有關產業之特色、自然生態景觀、人文景觀之分析資料,提出計畫發展定位、構想、土地使用型態、課題與對策等資料並請參據本部100.1.6台內營字第0990810923號令修正「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妥為修正及補充並納入計畫書,作為擬定細部計畫或下次通盤檢討之參據,以資完備。
- 二、光復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已逾25年,參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1條之規定,都市計畫辦理機關應先修測或重新測量地形圖,故請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以利都市計畫之執行。
- 三、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縣政府針對地方特性並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 四、有關既成道路部分,為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妥為檢討既成道路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研提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與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五一三號解釋文之精神,並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 五、本計畫並未規劃環保設施用地,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予於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 六、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依規定須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請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再行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 七、請縣政府查明有關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意見經本會同意採納或修正者,如與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 八、本計畫花蓮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 九、有關之交通衝擊分析部分,請縣政府參據光復鄉歷年舉辦地方性大型活動及依實際旅遊人口所衍生地方交通衝擊資料詳為補充併納入計畫書敘明及相關統計資料部分,亦請參照交通部觀光局公佈之統計資料予以更新,以資妥適。
- 十、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附表一。
十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詳附表二。
十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三。
附件
-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一變一計畫年期民國99年民國110年配合「東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修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二無光復溪北側住宅區(0.91)附帶條件:須另擬細部計畫並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俟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住宅區(0.91)附帶條件:須另擬細部計畫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俟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1.考量實際執行需求,變更開發方式為市地重劃。
2.依據縣都委員會第122次會「擬定光復都市計畫(光復溪北側)細部計畫案」決議辦理。一、本案尚符合行政院91年12月8日院台內字第0910061625號函示處理原則之特殊案例情形(二)(面積小於1公頃),且經花蓮縣政府地政局98年10月27日評估結果,建議本案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為確保計畫具體可行,請花蓮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
1、本案需擬定細部計畫,請花蓮縣政府或土地所有權人於完成擬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花蓮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恢復)為農業區。
- 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條文序號原計畫條文新條文序號檢討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二百。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一種商業區(原計畫劃設之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二十;第二種商業區(本次檢討劃設之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另其牆面線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六公尺建築,且不得作停車場使用,該退縮部分得列入法定空地計算。三第一種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320﹪;第二種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四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無五產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無六產業專用區內限供下列使用及其附屬設施:
(一)原住民產業活動及展演場所。
(二)農產品及手工藝品展售。
(三)相關招待所。
(四)簡易餐廳。
(五)其他相關原住民產業之設施。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七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高中、(職)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
國小(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八高中(職)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國小(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序號原計畫條文新條文序號檢討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九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其與鄰近分區間應設置至少寬三公尺之隔離綠帶。十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無十一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五、六案建議維持原計畫,故刪除本條文。
停車場用地作立體使用時,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十二停車場用地作立體使用時,其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電信事業用地、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十三公用事業用地、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電力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十四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序號原計畫條文新條文序號檢討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且提供公眾使用者,得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十五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面積逹60㎡以上,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考量整體都市環境及實際透水率,增訂雨水滲透功能之規定。故將條文修正為: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其植物種類以原生種為原則,且實設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保有雨水滲透功能。
無十六退縮建築依下列規定:
(一)面臨 c號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6公尺建築,免設騎樓。
(二)面臨 d號(林森路)、 e號(中正路)、 f號(中山路)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3.64公尺建築,免設騎樓。
(三)產業專用區之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5公尺建築。
(四)產業專用區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至少退縮3公尺。
(五)角地建築基地之退縮,應擇面臨較寬之道路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序號原計畫條文新條文序號檢討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縮建築。
(六)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並得計入法定空地。
(七)加油站專用區與鄰近分區間應設置至少寬3公尺之隔離綠帶。
(八)鐵路用地與相鄰住宅區間應設置至少寬6公尺之植栽隔離綠帶。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十七光復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依本要點辦理。如細部計畫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附表三: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