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061-審議事項-第5案:新竹市政府函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市部分)(第二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第一案高峰里聚落附近保護區檢討變更)案」。
會議紀錄id
MOIO8061
案件id
98MxPN
概要說明
- 說明:
考量本案市地重劃財務可行性,建議不再增設公共設施用地,惟未來本案之公園用地可藉公園用地多目標使用作為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使用。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說明,並於會中提出廣設綠地及停車場之意見,因涉及細部計畫內容,轉請市府參處。
附件一「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市部分)(第二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第一案)(高峰里聚落附近保護區檢討變更)案」第746次會議決議處理情形說明表(新竹市政府101年6月29日府都計字第1010078604號函)項次會議決議處理情形說明一本案因涉及大規模保護區變更,委員尚有疑慮,除請將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第一段後段提及「建議原則同意朝該方向規劃」文字予以刪除外,其餘請新竹市政府參酌上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後,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並提新竹市都委會審議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遵照辦理,本案已參酌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詳后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表,前於100年5月31日至100年6月29日辦理公開展覽,並已於100年6月14日舉辦公開展覽說明會,且提經新竹市都委會第212、218、219、222次審議通過。
二有關委員所提在地紋理、地質法通過後如何因應,以及朝低密度都市發展之建議意見,請市府於重新規劃時併同考量。1.遵照辦理,為確保社區原有在地紋理,除原合法建物密集區已整體規劃為第一之一種住宅區,重要人文、地景、傳統信仰之景觀及紋理已規劃妥適分區予以保存,且不納入整體開發範圍;其餘納入整體開發範圍之零星建物,亦可採市地重劃方式(建物原地保留),以確保原有社區在地紋理。(詳計畫書p6-24及附件一)2.有關地質法通過後如何因應乙節,本案因位屬山坡地,依法需辦理水土保持計畫,並已進行地質鑽探及試驗分析,相關內容詳計畫書p4-3〜4-6及附件八。
3.為使本案社區係朝低密度都市發展,已於計畫書載明「細部計畫住宅區、商業區之平均容積率不得超過200%。」(詳計畫書p6-24)附件一「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市部分)(第二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第一案)(高峰里聚落附近保護區檢討變更)案」第3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表(新竹市政府101年6月29日府都計字第1010078604號函)項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一)計畫範圍依現行計畫圖示,本案被分割為3個住宅單元,為使本計畫較為完整,建請將高峰國小納入計畫範圍,並請補充說明南側住宅單元與本案整體生活機能或財務規劃之關係,讓本計畫更具合理性。1.遵照辦理,本計畫已將高峰國小納入計畫範圍,使計畫範圍較為完整,詳計畫書p1-3〜1-5。
2.考量計畫區東側為工業住宅社區(科園特定區二期細計,為新竹科學園區之配售戶),故將其南側地勢平坦之保護區納入本計畫範圍,其不僅能與本計畫區及東側住宅區形成一完整生活機能,且因其所增加之可發展腹地亦可提升本案市地重劃財務之可行性。
3.本案雖似分割為3個住宅單元,惟其實質空間係為一完整之社區生活單元(有相同之對外道路、公共服務設施);且與科園特定區之工業住宅社區同屬以高峰國小為中心之高峰里住宅社區。
1.本案建議參考「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新竹市保護區變更案例或通案性回饋原則等,妥為規定公共設施負擔比例。遵照辦理,本案已妥為規定公共設施負擔比例,說明如下:
1.新竹市目前並無保護區變更案例或通案性回饋原則,惟如依循「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其公共設施負擔比例應為40%。
2.本案劃設之住宅鄰里單元,主要參酌既有聚落分布及合法建物與否,細分採一般開發及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其公共設施負擔比例說明如下:
(1)屬一般開發地區之非合法建築用地,規定應自願捐獻依申請開發總面積40%土地折算之回饋代金,容積率為150%;如採整體開發者,另應無償提供申請開發總面積15%之公共設施用地後容積率調整提昇至200%。(詳計畫書附件一p附1-6)(2)屬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者,其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39.60%,費用負擔比例18.63%,重劃總平均負擔比例達58.23%。(詳計畫書p8-5〜8-7)(二)公共設施2.本計畫規劃之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請儘可能均勻分布於計畫區,提高其可及性。遵照辦理,已妥為規劃公園、公(兒)、綠地及廣(停)等開放空間,並均勻分布於計畫區,以提高居民使用及其可及性,詳計畫書p6-1〜6-8。
(三)交通分析有關本地區雖處偏遠但會產生大量交通之原因,計畫區內外聯外道路路寬不一可能產生交通問題、昏峰交通方向性與開發前後道路交通量呈等倍數成長之合理性,以及停車場空間以地下開挖方式處理,可能衍生土地含遵照辦理,本案交通分析資料業經本府交通處認可(詳附件五),說明如下:
1.本計畫區鄰近科學園區出入口(高峰路),故尖峰時段通勤交通量大。(詳計畫書p4-26~4-33)項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水量不足,仍應於適當區位規劃停車場用地等意見,請補充說明,並請市府交通處認可後,檢送完整交通分析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2.本案高峰路道路之規劃部分,除考量高峰路於本計畫區外之路段,係屬山區拓寬不易,且如拓寬將涉拆除本計畫區內之建物,故建議高峰路北段部分維持為12m;其餘路段則以盡量避免拆除現有建物為原則,且屬建成區之建物(臨路部分建物係佔用他人土地者),考量被佔用地主之權益,建議依地籍權屬劃設。調整後高峰路除北段為12m外,其餘路段之寬度為15至20m(詳計畫書p5-3)(高峰路道路斷面示意圖詳計畫書p7-4),應可解決兩側建物需部分拆遷及高峰路之交通課題。
3.高峰路與寶山路受科學園區通勤旅次影響,通勤尖峰時段車流方向性顯著,其中晨峰時段之方向性又較昏峰時段為顯著,分析可能原因為園區就業人員下班時間不一,下班通勤時段拉長所致。(詳計畫書p7-3)4.本計畫交通影響分析係參考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市區道路交通工程管理策略之研究」市區道路路段容量估計模式重新進行檢視分析,有關道路交通量與交通影響分析、停車場之規劃及相關交通分析資料,已請本府交通處認可後,並納入計畫書敘明。(詳計畫書p7-2~7-3)5.有關應於適當區位規劃停車場用地等意見,說明如下:
(1)原報部提案內容因未規劃停車場用地,致本計畫所需停車場空間可能以其他公共設施作多目標使用之地下開挖方式處理,而衍生土地含水量不足之問題,惟本府后經考量整體停車需求及土地涵養水源等因素,已重新於適當地點規劃設置公共停車空間(5處廣停用地、1處停車場用地及宗觀(二)),可消除停車場採地下開挖方式處理之疑慮。(詳計畫書p6-3~6-5)(2)總停車需求:依停車產生率推估約需2007位。(詳計畫書p6-7)(3)總停車供給:包括依本計畫土管規定應提供之建築物附屬停車空間約2775位,以及公共停車空間(5處廣停用地、1處停車場用地及宗觀(二))可提供約453位,合計總停車供給數為3228位。(詳計畫書p6-7)(4)公共停車供給及需求:有關供公眾使用之公共停車部分約需401位(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應提供2,007位×20%=401位),本計畫共規劃5處廣停用項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地、1處停車場用地及宗觀(二)予以提供,合計約可提供453位。(詳計畫書p6-7)(5)綜上,本計畫區總停車供給(3228位)大於總停車需求(2007位),且公共停車空間供給(453位)亦符合公共停車需求(401位)。
(詳計畫書p6-7)1.本案高峰里現有聚落建築密集地區,如經審定免辦區段徵收者,仍應有適當之自願捐獻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規定,以符社會公平正義原則。遵照辦理,本案已妥為研擬適當之自願捐獻回饋措施,說明如下:
屬現有聚落建築密集地區之非合法建築用地,規定應自願捐獻依申請開發總面積40%土地折算之回饋代金,容積率為150%;如採整體開發者,另應無償提供申請開發總面積15%之公共設施用地後容積率調整提昇至200%。(詳計畫書附件一p附1-6)(四)開發方式2.其餘非屬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之地區,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應與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做比較分析,如經各級都委會審議後,確定不採區段徵收開發者,應請新竹市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另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遵照辦理,已針對市地重劃方式與區段徵收方式做比較分析(詳計畫書p8-2~8-3),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書件分別詳附件二及附件三,且如經各級都委會審議後,確定不採區段徵收開發者,本府將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另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詳計畫書p8-2)。
1.本案與新竹科學園區特定區及鄰近都市計畫地區之發展關係,請補充說明。遵照辦理,已補充說明本案(保護區)與新竹科學園區特定區之發展關係,詳計畫書p1-1及p2-11;本案與鄰近都市計畫地區之發展關係詳計畫書p3-9~3-10。
2.本案擬規劃之各種使用分區,應於主要計畫書增列其劃設目的及使用性質等相關說明,以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遵照辦理,已補充說明各種使用分區劃設目的及使用性質,以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詳計畫書p6-24。
3.有關本計畫範圍之住宅區使用需求、水土保持(含滯洪池規劃)、相關生活機能、都市防災規劃,以及後續土地使用管制及開發管理等,請於計畫書再加強說明。遵照辦理,已補充加強說明本案住宅區使用需求,詳計畫書p4-34;水土保持(含滯洪池規劃),詳計畫書p6-12~6-19;相關生活機能(公共設施、道路系統)之規劃,詳計畫書p6-4~6-11;都市防災規劃,詳計畫書p6-21~6-23;後續土地使用管制及開發管理,詳計畫書p6-24及附件一。
(五)計畫書應加強說明事項4.本案因涉及保護區變更,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應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
遵照辦理,本案已徵得農業主管機關之同意(詳附件五)。
項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六)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陳情人及陳情事項新竹市政府處理情形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新竹市政府96年6月25日府都規字第0960062057號函轉倪燦坤君陳情高峰里保護區開放50公頃乙案。本次檢討變更係優先針對地形平坦、聚落密集之高峰里既有聚落附近地區之保護區,規劃完整範圍檢討變更為本案請市府於後續相關都市計畫案內檢討考量。
遵照辦理,本案已納入本府刻正推動辦理之「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都市計畫(新竹市部分)書圖重製檢討案」內整體考量。
(七)環境影響評估本計畫區內之開發行為,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與行政院環保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如涉及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內容之變更,應依環境影響分析法第16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36條至第38條規定辦理。遵照辦理,本案已依法另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及水土保持計畫中。
1.本案目前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違反現行法定規定者,請新竹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規定查處。遵照辦理,本府對於有違反現行法令規定者,均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規定查處;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部分,並訂有「新竹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裁罰原則」,做為標準查處程序。
(八)其他2.本特定計畫圖請新竹市政府儘速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1條及42條規定重新製作,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作為後續都市計畫執行之依據,以避免產生抗議。1.本特定區計畫圖業自98年起推動辦理「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都市計畫(新竹市部分)書圖重製檢討案」,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6條及第47條規定,以新測之一千分之一航測地形圖,重新展繪製作法定計畫圖,作為後續都市計畫執行及檢討之依據,本府並於99年12月16日至100年1月14日辦理新、舊圖公告。
2.且本特定區計畫(草案)業已於101年2月3日至101年3月3日辦理公開展覽,於101年2月15日舉辦公開展覽說明會,新竹市都委會刻正審議中。
附件二「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市部分)(第二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第一案)(高峰里聚落附近保護區檢討變更)案」第6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表(新竹市政府102年4月22日府都計字第1020048240號函)項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案經新竹市政府依本會99年12月28日第746次會議決議及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如附件一),以該府101年5月29日府都計字第101006347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市政府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10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遵照辦理。
(一)第4、5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第4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有關請再檢討或補充說明事項、計畫書應修正事項及其他等專案小組意見,建議准照新竹市政府101年11月14日府都計字第1010141231號函送處理情形(如附件二)通過。至於第5次專案小組第(一)點建議意見,除下列各點意見外,其餘准照新竹市政府102年2月26日府都計字第1020022340號函送處理情形(如附件三)通過。除第4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有關本案容積率訂定之適當性乙節係屬細部計畫內容,建議於細部計畫書配合檢討修正外,本案主要計畫書圖業配合第4次、第5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詳附表1及附表2所示。
項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1、本計畫區因增加計畫人口而規劃之住宅區,其住宿需求來源,請補充說明。本變更範圍位於科學工業園區與新竹市市區間,其住宿需求來源除為鄰近之科學園區員工外,因市區之住宅區已接近飽和,故亦是重要的住宿需求來源,即本變更範圍可吸引市區之外溢人口及科學園區員工至本變更範圍居住,茲就本變更範圍之周邊環境、區位及不動產競爭力等條件說明如下:
1.周邊環境適合發展為居住空間本變更範圍地勢平坦,與鄰近之科園二期工業住宅社區、位於風景區之天尊社區及麗緻天尊社區已形成一完整且成熟之住宅發展社區,且周邊亦有青草湖風景區、十八尖山公園、高峰植物園等休閒遊憩場所,以及清大、交大、國高中及高峰國小等學校,其就學、休閒等日常活動均可就近滿足。
2.具區位便利性本變更範圍位於科學園區與新竹市市區間,往東可藉由高峰路及寶山路進入科學工業園區,其車行距離分別約0.5公里及2.5公里;往西亦可藉由高峰路及寶山路到達新竹市市區,其車行距離約3公里;另距離國道一號園區交流道約4公里,在在顯示本變更範圍無論是到市中心或科學園區就業、購物或至其他區域,其車行時間皆在10分鐘以內,故具備交通可及性及便捷性。
3.具住宅市場競爭性近年新竹地區房地產市場,因新竹科學園區、清交大、工研院等產學研機構的聚集,逐漸形成新型態創新高科技產業園區,除持續引入產業人口並帶動地方發展外,亦仍產生許多衍生住宿需求,惟就科園特定區而言,其範圍內住宅區發展率亦接近飽和,除本變更範圍外,僅有鄰近之關埔都市計畫區近年有重劃區提供大面積住宿需求空間。
惟以住宅市場行情來看,關埔都市計畫重劃區三年內之住宅大樓交易價格約18~22萬元/坪,本變更範圍周邊約14~15萬元/坪則顯較低,以每戶建坪50坪計算,換算總價約700~750萬,較易被消費者接受,可見本變更範圍之住宅區行情較新竹市目前推案熱區(關埔)於價格上具備一定競爭力,在新竹市住宿供給市場仍具有相當潛力。
4.前述相關分析並已載明於計畫書,詳計畫書P4-37~P4-38。
2、本案因各種公共設施用地無法均勻分布於計畫區,請於本計畫區中心地區增設數處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1.遵照辦理,本案建議於細部計畫再予補充增設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於本計畫區中心地區新增三處面積各0.1公頃之公兒用地),詳補充資料P附1-1,並於主要計畫書敘明細部計畫指導原則,詳計畫書P9-1。
2.修正後之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詳計畫書附件二。
項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3、因應極端氣候及避免水患發生,本案滯洪空間設置機制訂定、滯洪空間設置後之年度檢查制度及滯洪空間遭回填消失後之罰則或罰金制度等,請詳細研擬。另應明訂開發基地需有一定比例之透水性,以確保對外排放逕流量最小化。1.滯洪空間設置機制訂定(1)本案滯洪空間設置規劃皆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等相關滯洪設施設計訂定,規劃原則說明如下:
A.集水分區劃設:依地形地勢及現況排水情形劃設集水分區。
B.排水系統規劃:係順應地勢,以重力方式排放逕流,且不應超過下游排水系統之容許排洪量。
C.排水滯洪計算:基地內排水設施設計頻率以25年一次重現期為原則。滯洪設施設計入流採100年一次重現期,出流25年一次重現期為原則。
D.滯洪池區位規劃:滯洪池以每個集水分區相對低點適宜地點設置為原則,並於公園、公兒、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內設置。
(2)另依「水土保持手冊」規定之滯洪池設計流程主要步驟:A.開發區現況調查。B.開發後之流量歷線估算。C.滯洪池體積估算。
(3)有關排水工程規劃詳計畫書P6-13~P6-20及計畫書附件八。
2.滯洪空間設置後之年度檢查制度說明如下,並於計畫書敘明,詳補充資料P附1-3~P附1-4及計畫書P9-2~P9-3。
(1)施工階段:滯洪池於施工階段,依據「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26條規定,主管機關於水土保持施工期間,得實施檢查,製作紀錄。若檢查不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即通知限期改正。
(2)完工之後:滯洪池經主管機關辦理完工檢查合格後,滯洪池管理機關(或個人)需負責維護管理之責,避免雜物流入堆積於池內減少滯洪體積,並定時辦理清淤,颱風暴雨後應視需要立即清理。而水土保持主管機關亦視業務需要,每年不定期辦理抽查,以維滯洪功能。
3.滯洪空間遭回填消失後之罰則或罰金制度說明如下,並於計畫書敘明,詳補充資料P附1-3~P附1-4及計畫書P9-3。
(1)若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滯洪池之維護,即違反水土保持法第23條規定,依同法第33條處以罰鍰,若更嚴重因此致生水土流失者,則將處以有期徒刑。
(2)如涉及違反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得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等相關規定處罰。
(3)如非屬依水土保持法規定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地區及非屬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地區,而係於都市計畫書指定設置滯洪空間者,則得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處罰。
4.有關應明訂開發基地需有一定比例之透水性,將於細部計畫書都市設計準則內增訂,並於主要計畫載明訂定原則,詳計畫書P9-2。
項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4、本案係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計畫書第8-3頁雖有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之比較分析,請再以土地所有權人分回土地比例及市地重劃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為評估項目,分析以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開發之差異。1.遵照辦理,已補充「土地所有權人分回土地比例」(本次因公共設施增加,調降為40.6%,與區段徵收配地比例40%相近)及「市地重劃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本次因公共設施增加,調升為43.05%)二項評估項目,以分析以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開發之差異,詳計畫書P8-4~P8-5。
2.另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市府研析意見中,有關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分回土地比例說明部分,建議仍應以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市地重劃計畫書為準。
市府提案修正內容:有關新竹市政府102年2月26日府都計字第1020022340號函說明經檢視宗教觀光專用區範圍內土地權屬分布情形,並減少既有建物拆遷,爰配合調整17號計畫道路線型乙節,建議同意依該府102年2月26日函送變更內容通過,詳附圖。遵照辦理,已配合修正計畫書圖,詳計畫書P5-7~P5-11。
(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本案除編號16~18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在維護交通安全及不拆除建物之原則下,調整高峰路386巷道路線型外(詳補充資料P附1-2及計畫書P5-7~P5-11),其餘皆依本府102年2月26日府都計字第1020022340號函送處理情形辦理。
1、本案非屬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之地區,擬由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如經本會審議通過確定不採區段徵收開發者,應請新竹市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行政院核示事項(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辦理之理由,另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遵照辦理,相關文字已載明於計畫書,詳計畫書P8-2。
2、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遵照辦理。
(三)後續辦理事項3、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俟新竹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新竹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遵照辦理。
項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4、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新竹市政府於新竹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新竹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3)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A、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辦理擬定細部計畫先期作業。
B、於新竹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C、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遵照辦理,有關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通案性處理原則已載明於計畫書,詳計畫書P5-6。
項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1、本案係配合現有聚落發展情形而作適當之變更,建議於細部計畫儘可能透過規劃手段,避免拆除建物,以保障民眾權益。1.考量整體土地使用規劃及未來市地重劃配地完整性,建議建成區剔除市地重劃範圍之規模標準,以不影響周邊整體土地使用規劃、不妨礙市地重劃配地、不增加公共設施負擔以及一定基地規模以上為剔除重劃範圍原則,詳計畫書P9-1。
2.此外,本案非屬現有聚落合法建築(非建成區)部分則採市地重劃開發方式,在不妨礙都市計畫、重劃工程及土地配地情形下,亦可保留既有建築物,減少建物拆遷,詳計畫書P8-4。
(四)建議事項2、部分住宅區出入道路僅有一條,建議於細部計畫再規劃一條出入道路,以因應防救災緊急需要。遵照辦理,本案建議於主要計畫書敘明細部計畫指導原則,詳計畫書P9-1,並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再予劃設地區性出入道路。
附表1「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市部分)(第二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第一案)(高峰里聚落附近保護區檢討變更)案」第4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表(新竹市政府102年4月22日府都計字第1020048240號函)項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1、本案現況人口為2900人,計畫人口為8100人,擬以每人65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推估應劃設之住宅區面積,請補充說明其理由,並請說明本案容積率訂定之適當性。1.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現行細部計畫劃設住宅區及工業住宅社區可提供樓地板面積合計2,726,800平方公尺。科園特定區現況人口為4,3078人,以現況約93%之住宅區開發使用率及高峰里聚落附近保護區現況作居住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約188,107平方公尺)予以推估,得出每人享有樓地板面積約65平方公尺((2726800M2×93%+188107M2)/43078人=63.23M2/人),詳計畫書P4-36。
2.容積率訂定之適當性說明如下:
(1)建成區: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原有合法建築之建蔽率為60%、容積率為180%,本案住1-1(原有合法建築)之建蔽率為60%、容積率訂為150%(考量住1-1係由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無需回饋,並參考科園特定區計畫第一種住宅區之建蔽率為60%、容積率為150%),毋須回饋。
(2)非建成區:採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地主依市地重劃相關法令規定負擔相關費用及配回可建築用地,並規劃分區為「住1-2」,其容積率則比照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之住宅區訂為200%(係參考科園特定區計畫之第二種住宅區:建蔽率60%、容積率200%)。
(3)有關容積率訂定係屬細部計畫內容,建議於細部計畫書配合檢討修正。
(一)請再檢討或補充說明事項2、請補充說明南側住宅單元與本案整體生活機能之關係,讓本計畫更具合理性。1.考量計畫區東側為工業住宅社區(科園特定區二期細計,為新竹科學園區之配售戶),故將其南側地勢平坦之保護區納入本計畫範圍,其不僅能與本計畫區及東側住宅區形成一完整生活機能,且因其所增加之可發展腹地亦可提升本案市地重劃財務之可行性。
2.本案雖似分割為3個住宅單元,惟其實質空間係為一完整之社區生活單元(有相同之對外道路、公共服務設施);且與周邊科園特定區之工業住宅社區及周邊風景區之住宅社區(天尊社區、麗緻天尊社區)同屬以高峰國小為中心之高峰里住宅社區。
3.計畫區四周邊界除以建成聚落、道路為界外,另尚包括周邊天然界線(地形屬四、五級坡以上地區)作為計畫區邊界,以使整體計畫區範圍空間較為完整。
4.綜上,計畫區南側地勢平坦地區與北側既有聚落間雖有道路阻隔,然實質上不論是通行道路、消費、就學學區、休閒遊憩等日常生活層面,實與北側既有聚落及東南側已開發之科學園區工業住宅社區(配售戶)同為一緊密關聯之相同鄰里單元(行政區亦同屬高峰里),納入本計畫範圍不僅能建構完整之鄰里住宅社區,且納入後所增加之發展腹地更有助提升本案整體開發區財務可行性。
5.詳計畫書P1-4~P1-5。
項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3、本案變更後人口增加5200人,交通分析中有關衍生人旅次與衍生交通量之關係、目標年未開發(道路與建築均未開發)與目標年完全開發之交通流量差異不大之原因、計畫範圍內高峰路可否全線拓寬為20公尺,以及交通改善策略之可行性(如強化大眾運輸服務系統)等,請再重新檢討及說明。1.本計畫開發後交通流量說明本案依據交通部運研所「台灣地區都市土地旅次發生特性之研究-台北都會區混合土地使用旅次發生率使用手冊」之旅次發生推估模式求算衍生交通量,相關衍生交通量推估模式業經新竹市交通處與環評委員會審議通過,因衍生人旅次推算至各路段衍生交通量過程中,經過專程旅次調整、運具分派、運具承載率計算以及道路交通量指派等多項演算程序,分析此為產生衍生人旅次與各路段衍生交通量間數值落差,各路段交通流量差異不若衍生人旅次數量之原因,惟經重新檢視相關數值估算應屬無誤。
2.高峰路可否全線拓寬為20公尺說明(1)考量高峰路於計畫區以北路段係屬山路拓寬困難,僅就計畫區內路段全線拓寬為20公尺效益亦無法完全發揮,再以高峰路於計畫區北側路段兩側皆屬建成聚落,拓寬工程對於既有聚落建物影響大。
(2)高峰路雖為本計畫區之聯外道路,惟其於區域性整體道路架構中係屬地區性道路,且現況車流多為園區上班過境性車流致高峰路容量不堪負荷,未來客雅大道東延段開通後即可作為其替代道路引導現況高峰路通過性車流改經客雅大道往來市區。
(3)本計畫區20-10M計畫道路銜接高峰路325巷及221巷(道路寬約6~8M)連通至山區路段北側高峰路,可作為高峰路本計畫區北側與山區路段之替代道路,以疏導高峰路計畫區北側路段及山區爬坡段之部分車流,聯外替代道路預期也將降低高峰路於尖峰時段之交通壓力,故在設有替代道路分散高峰路交通流量之情境下,評估無全線拓寬至20公尺之需求。
3.交通改善策略(1)強化大眾運輸服務系統:未來視本地區發展可加強市區公車之發車密度甚至擴張服務路網,以提供地區更便捷之大眾運輸服務系統,藉此降低私運具之使用頻率。
(2)加速推動客雅大道向東延伸工程:客雅大道完工後將可有效紓解周邊道路車流並提升本計畫範圍與周邊地區連繫之便利性與效率。加速推動以明湖路銜接客雅大道延伸段為高峰路之替代道路,將減少新竹市區往來竹科之通過性通勤車流利用高峰路之比率,達到計畫區內道路服務水準提升之效。
4.詳計畫書P7-1~P7-11。
項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4、本案變更後人口增加衍生之公共設施需求面積及鄰近地區缺乏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請補充說明。此外,對於各種公共設施用地(如公園用地、學校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停車場用地等)之區位合理性,請補充說明,並請儘可能均勻分布於計畫區,提高其可及性。1.本計畫就公園綠地五項公設、停車設施及學校用地予以檢討,說明如下:
(1)公園綠地五項公設:計畫區內公園、綠地等5項公設劃設面積合計5.36公頃,佔計畫區11.16%,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有關公園、綠地等5項公設面積不得低於計畫面積10%之標準;另以計畫區中央之公園(公8)服務半徑600公尺檢視,各分區亦可於服務範圍內,故公園、綠地等5項公設應屬合理分布於計畫區,且計畫區周界規劃之綠帶雖仍盡量維持原始地貌,惟其仍可設置步道使用提供山林體驗,與地勢較平坦之中央公園可做不同之遊憩機能分工。
(2)停車設施:依本案細部計畫之分區面積推估本計畫區停車位需求數量約2,014位,故公共停車需求數量為403位(2,014×20%=401)。本案劃設5處廣停用地、1處停車場用地及宗觀(二)面積合計1.08公頃,合計可提供約418位,可滿足本案之公共停車需求。另本計畫於計畫區中央劃設一處商業區,未來商業區所衍生之停車需求,除由周邊之停車場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及宗教觀光專用區(二)予以提供外(皆距離商業區600公尺內,步行時間在10分鐘內),依本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之規定,商業區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停車空間設置標準所規定停車位數量之1.2倍設置,予以提供停車空間。
(3)學校用地:依據「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之規定,推估本變更範圍未來文小用地及文中用地之需求面積分別為0.75公頃及0.51公頃。本變更範圍劃設文小用地3.27公頃,尚可容納國小學生數2,482人;另變更範圍附近之建華國中尚可容納國中學生數1,978人,可滿足本變更範圍國小及國中學生數需求(本府教育處認可函詳計畫書附件三)。
2.詳計畫書P6-5~P6-9。
5、本案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根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1.本變更範圍內並無地質災害潛勢,僅於變更範圍外圍附近有零星岩屑崩滑現象;另亦未位於淹水地區。
2.本計畫採用入流量重現期距為100年洪峰流量,計算依據為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方式採三角歷線法,對外排水出口以25年一次頻率暴雨量設計,於公兒用地及綠地用地規劃6處滯洪池,並訂定配合都市防災及滯洪設施規劃之規定。
3.本計畫就防救災動線系統、防救據點及火災防止延燒帶進行都市防災規劃。
4.詳計畫書P6-13~P6-24。
6、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及水土保持之審查結論,請補充說明。環境影響評估業經101年7月12日環評大會審核通過;水土保持計畫於101年11月23日核可,其重要審查結論詳計畫書P9-3及附件四。
(二)計畫書應1、本案以區段徵收開發不具可行性之原因,請納入計畫書敘明。遵照辦理,已補充本案以區段徵收開發不具可行性之原因說明,詳P8-1~P8-2及P8-4~P8-5。
項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2、本案開發方式建成區以無償捐獻公共設施用地為原則,非建成區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因涉及建成區與非建成區之劃定,建請於細部計畫再詳細規定其範圍,並請刪除計畫書圖8-1。遵照辦理,已配合刪除計畫書原圖8-1。
3、有關計畫書附件一細部計畫內容概要,為避免產生疑義,除附1-6建成區土地開發回饋措施改於計畫書第八章敘明外,其餘建議刪除。遵照辦理,已配合刪除附件一細部計畫內容概要,並將建成區土地開發回饋措施增列於計畫書第八章,詳計畫書P8-2~P8-3。
修正事項4、本案擬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依計畫書第8-7頁所列,估算土地所有權人應共同負擔之重劃總平均負擔比例為58.23%,其超過法令規定部分,是否有初估意願調查,經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數、面積過半之同意,應請補充說明,以免造成日後執行時阻力。本案前於99年4月26日至5月7日進行規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之參與市地重劃問卷調查,共調查1,121位土地所有權人(包括地上有建物及無建物),回收有效問卷為137份,回收率約12%。其中同意參與市地重劃為71份(約佔有效問卷52%),不同意參與市地重劃為51份(約佔有效問卷37%),無意見為15份(約佔有效問卷11%);且如以地上無建物之有效問卷檢視,其有效問卷為21份,同意參與市地重劃為17份(約佔有效問卷81%),不同意參與市地重劃為4份(約佔有效問卷19%),詳計畫書附件二。
(五)其他本案計畫名稱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市部分)(第二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第一案高峰里聚落附近保護區為農業區)案」,因新竹市政府已依各級都委會決議適當修正計畫內容,建議將計畫名稱改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市部分)(第二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第一案高峰里聚落附近保護區檢討變更)案」。遵照辦理,計畫名稱已修正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市部分)(第二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第一案高峰里聚落附近保護區檢討變更)案」。
附表2「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市部分)(第二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第一案)(高峰里聚落附近保護區檢討變更)案」第5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表(新竹市政府102年4月22日府都計字第1020048240號函)項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案經新竹市政府依本會99年12月28日第746次會議決議及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如附件一),以該府101年5月29日府都計字第101006347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建請新竹市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及相關資料到署後,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遵照辦理。
(一)第5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除下列各點意見外,其餘有關請再檢討或補充說明事項、計畫書應修正事項及其他等專案小組意見,建議准照新竹市政府101年11月14日府都計字第1010141231號函送處理情形(如附件二)通過。遵照辦理。
項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1、本案擬變更大規模保護區為都市發展用地,請補充說明其特殊理由,以避免衍生其他保護區援例比照辦理。1.本案就基地外部條件與周圍環境土地使用相容性、基地內部實質環境等說明變更特殊理由如下:
(1)考量基地外部與周圍環境土地使用相容性:
A.本案基地位於科園特定區主要計畫範圍內,其住宅區使用率已達93%,且依其計畫人口53,000人推估,需再劃設約32.5公頃之細計住宅區,始能滿足人口發展需求(詳計畫書P4-36~P4-37)。
B.經整體檢視科園特定區現況可供增設住宅區之腹地,本案基地屬於較具規模且較適合發展之地區。
C.本案基地位於高峰路、高翠路等新竹市區及科學園區間往來之重要道路,以其區位及交通條件可提供科園科技產業活動人口所需之居住生活空間。
D.本變更範圍南側鄰科園二期工業住宅社區、北側及西側鄰天尊社區、麗緻天尊社區等住宅社區,同屬高峰國小學區並且共用聯外道路,已具集居規模,將其檢討變更為住宅區,得以延續銜接土地使用形成完整社區聚落,並使公共建設投資較具效率。
E.科管局表示本案變更範圍已非屬科管局之儲備發展用地,未來對本案變更範圍已無使用需求(詳計畫書附件三)。
(2)考量基地內部實質環境:
A.本變更範圍係於都市計畫發布前即開發為建物聚落密集之地區,因已不具完整林相亦非屬良好農業生產環境,且經分析屬地形坡度平坦、環境敏感度低之地區,為保障既有合法聚落居民之權益,始檢討變更為住宅區等可建築用地。
B.計畫區建物聚落密集,但現況除高峰國小及高峰路、高峰路386巷、高翠路等3條聯外計畫道路之外,社區內通行僅靠狹小之既成道路並缺乏公共設施,環境品質及都市防災堪慮。
C.本案將現有合法聚落間夾雜之雜林空地一併納入計畫範圍,採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其開發效益除可取得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建全地區道路系統,並配合訂定水土保持計畫及防災計畫,提升整體地區居住、休閒遊憩、交通、都市防災等生活機能,維護都市發展秩序,促進土地使用之合理規劃及形塑整體都市景觀。
2.綜上所述,本案保護區係綜合考量科園人口發展需求、空間區位及交通發展條件、基地現況集居規模、地形及環境敏感度、公共建設投資效率等因素,始檢討變更為可建築用地,目前科園特定區內尚無其他保護區具此發展條件。
3.詳計畫書P1-2~P1-3。
項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2、本案現況人口為2,900人,計畫人口為8,100人,請補充人口成長趨勢及實際發展需求等說明,重新檢討計畫人口之合理性。1.人口成長趨勢(1)依據科園特定區現況推估人口成長至目標年約介於55,000至59,000人之間,惟考量全市人口總量分派及整體都市發展政策,故已將部分住宅區人口壓力分散至鄰近之新竹交流道特定區及新竹科技特定區等計畫範圍,將科園特定區目標年之計畫人口數酌予調整為53,000人。
(2)科園特定區細部計畫(不包括本案變更範圍)(草案)劃設住宅區約可容納43,000人,且住宅區實際使用率已達92%,故科園特定區仍需增加約10,000人之住宅區存量以符合計畫人口目標。
2.實際發展需求(1)本變更範圍位於科學園區與新竹市市區間,其鄰近之二期社區、天尊社區及麗緻天尊社區已形成一完整且成熟之住宅發展社區。且以本變更範圍之區位而言,可藉由高峰路往東進入科學工業園區;往西可達新竹市市中心地區,且於半徑3公里內亦有青草湖風景區、十八尖山公園、高峰植物園等休閒遊憩場所,以及清大、交大、國高中及高峰國小等學校,如本變更範圍發展為住宅區,其就業、就學、購物、休閒等日常活動均可就近滿足,且科園特定區內已無較具規模且適合發展為住宅區之發展腹地,就其區位及交通等實質環境條件而言,本變更範圍實具有發展住宅社區之市場性。
(2)本變更範圍經變更後劃設細部計畫住宅區面積約26.5公頃,約可提供8,100人居住,且現況人口為2,900人,略可再吸納居住人口5,200人。
3.詳計畫書P4-34~P4-38。
項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3、有關高峰路北側臨宗教專用區(清泉寺)之計畫道路,以及平行高峰路東側8至10公尺計畫道路與高峰路銜接部分,二處路段路幅可否加寬,請再檢討。此外,部分道路交通容量似有高估,交通流量似有低估情形,請再查明修正。1.高峰路於清泉寺路段拓寬可行性(1)考量高峰路於計畫區以北路段係屬山路拓寬困難,僅就計畫區內路段全線拓寬為20公尺效益亦無法完全發揮,再以高峰路於計畫區北側路段兩側皆屬建成聚落,拓寬工程對於既有聚落建物影響大,故建議高峰路維持原規劃路寬。
(2)高峰路雖為本計畫區之聯外道路,惟其於區域性整體道路架構中係屬地區性道路,且現況車流多為園區上班過境性車流致高峰路容量不堪負荷,未來客雅大道東延段開通後即可作為其替代道路引導現況高峰路通過性車流改經客雅大道往來市區,故未來高峰路之車流量隨客雅大道東延段之開通預期將有所降低,較無全線拓寬至20公尺之需求。
(3)本計畫區編號20-10M計畫道路銜接高峰路325巷及221巷(道路寬約6~8M)連通至山區路段北側高峰路,可作為高峰路本計畫區北側與山區路段之替代道路,以疏導高峰路計畫區北側路段及山區爬坡段之部分車流,聯外替代道路預期也將降低高峰路於尖峰時段之交通壓力,故在設有替代道路分散高峰路交通流量之情境下,評估無全線拓寬至20公尺之需求。
2.有關平行高峰路東側編號23-8M道路拓寬至10M部分(1)編號23-8M計畫道路主要係服務沿線社區出入使用為主。
(2)前往科學園區之穿越性車流使用23-8M計畫道路作為高峰路替代道路之可能性不大。
(3)如拓寬至10M需拆除沿線建物及一處墓地,影響民眾權益。
(4)從8M拓寬至10M僅能增加路肩或擴大慢車道,無法增加車道,對增加道路容量效益不顯著。
(5)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已有檢討交通改善策略並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計畫應屬可行。
(6)綜上,建議23-8M維持原規劃路寬。
3.本案係依據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市區道路交通工程管理策略之研究」容量估計模式與交通部運研所「台灣地區都市土地旅次發生特性之研究-台北都會區混合土地使用旅次發生率使用手冊」之旅次發生推估模式分別求算道路容量與衍生交通量,相關道路容量與衍生交通量推估模式業經新竹市政府交通處與環評委員會審議通過,各階段推估細節詳計畫書P7-1~P7-7及P7-10。
項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4、對於各種公共設施用地(如公園用地、學校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停車場用地等)無法均勻分布於計畫區之理由,請補充說明其理由。本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無法均勻分布理由係受到基地實質環境限制,茲說明限制情形及規劃構想並提出補充配套機制如下:
1.基地實質環境限制:
(1)計畫區邊緣鄰接保護區及風景區等地形較陡峭且形狀零星狹長之土地,較不適合建築,故規劃為公兒用地及綠地,除可作為緩衝隔離綠帶及配合水土保持需要留設滯洪池,並可提供居民山林遊憩體驗,及減少配地不易問題。其細部計畫面積約占整體公共設施比例約29.01%(佔市地重劃面積約15.34%)。
(2)本案配合現況住宅聚落發展情形,需增設社區出入道路,故細部計畫道路用地總面積佔整體公共設施比例達44.41%(佔市地重劃面積約23.48%)。
(3)考量本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財務可行性,需留設足夠之抵費地,且公共設施比例愈高恐將降低土地配回比例,影響地主參與重劃意願,故現況公園綠地等5項公共設施面積已達符合都市計畫法檢討標準之前提下,僅能再酌予增設公共設施。
2.規劃構想:
(1)本案已儘量於計畫區中央平坦地區將現況林相完整地區留設一處中央公園,其服務半徑600公尺內已涵蓋計畫區大部分範圍。
(2)另為避免拆除既有合法建物,其餘公共設施如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則於計畫區各處適當區位劃設。
(3)學校用地部分經本府教育處表示,區內之高峰國小及周邊之建華國中已符合本計畫區就學需求(詳計畫書附件三)。
3.補充配套機制:
(1)計畫區中央之高峰國小及宗教觀光專用區亦具有較大開放空間可供使用。
(2)本計畫區內因既有聚落密集,規劃公共設施用地不易,故已於細部計畫規定,建成區採整體開發者回饋捐獻公共設施用地可提升容積率,以增加計畫區之開放空間,提升環境品質。
(3)計畫區周邊1公里範圍內尚有鄭再傳紀念公園、高峰植物園、清華大學、交通大學等開放空間可供民眾休憩使用。
(4)本計畫已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各分區提供一定數量之停車空間以滿足其衍伸之停車需求(詳計畫書P9-1~P9-2),故停車場用地及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則配合聚落發展現況規劃分散至計畫區各處可供服務社區親友訪客臨時停車需求,各專用區所衍生之停車需求,則可藉由其腹地予以提供停車空間。
4.詳計畫書P6-8~P6-9。
項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5、有關市地重劃部分請考量下列因素,重新研擬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並檢附市府地政處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必要時,請先徵詢內政部地政司意見。遵照辦理,本案市地重劃部分已先徵詢內政部地政司意見並配合修正,並經市府地政處認可,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詳計畫書附件二。
(1)本案擬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依計畫書第8-7頁所列,估算土地所有權人應共同負擔之重劃總平均負擔比例為58.23%,其超過法令規定部分,是否有初估意願調查,經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數、面積過半之同意,應請補充說明,以免造成日後執行時阻力。1.本案於99年4月26日至5月7日進行規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之參與市地重劃問卷調查,調查結果已納入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敘明(詳計畫書附件二)。
2.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市地重劃之意願部分,因都市計畫由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市地重劃計畫應經地政主管機關核定始能發布實施,故以本案負擔比例超過45%之情況,未來如無法達到半數地主同意時,則都市計畫亦無法發布實施,仍需維持原計畫(保護區),故地主的意願仍可獲得保障。
3.另因都市計畫審議階段尚無法確定重劃配地區位及比例,地主目前尚難以明確回復,爰暫不建議重新辦理意願調查。
(2)依計畫書附2-8頁所示,本案劃設之宗教專用區、宗教觀光專用區、社會福利專用區、乙種工業區等,係全數由原地主切結配回,如未計扣重劃負擔,建議不納入市地重劃範圍。
(3)有關新竹市都委會審議逾期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逾6「非屬合法工廠之土地納入市地重劃範圍且劃設為乙種工業區(面積約46平方公尺),並規定由陳情人切結配回」乙節,如未計扣重劃負擔,建議不納入市地重劃範圍。
1.專用區納入重劃說明:
(1)因本案宗教專用區、宗教觀光專用區、社會福利專用區等專用區範圍內有不同之土地所有權人,故本案已於101年9月19日邀集專用區地主協議並配合會議結論調整市地重劃範圍。
(2)納入市地重劃範圍之專用區規定考量納入市地重劃範圍之專用區,仍需計扣負擔,且其建物使用人與土地所有權人不同,經瞭解建物使用人與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並參酌地政司之意見指導,爰建議刪除原報內政部審議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書內有關專用區應由「原地主」切結配回等文字,並修正如下:
考量部份宗教觀光專用區、社會福利專用區、宗教專用區等係配合現況已作使用,擬透過市地重劃土地交換分合以達成地籍完整性,並逕依市地重劃相關規定辦理,以保障地主權益,其中宗教觀光專用區及乙種工業區分別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包括宗教觀光專用區使用人及乙種工業區使用人)協議配回。
2.乙種工業區納入重劃說明:配合現況合法工廠劃設為乙種工業區,惟有部分零星土地(面積約46㎡)為新竹縣政府所有,為避免工廠部分拆遷,故建議透過納入市地重劃範圍之方式予以處理,乙種工業區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乙種工業區之土地使用人)」協議配回,後續並依市地重劃相關規定辦理,以保障地主權益。
3.詳計畫書附件二所示。
項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4)本案公共設施用地分布於計畫區邊緣,地主可能無法享受參與市地重劃之成果,且部分住宅區畸零狹小,難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利用,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可行性,仍有疑慮。1.本案市地重劃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達43.05%,其中公園綠地等5項面積比例達18.85%(除中央公園供居民遊憩外,其餘周邊多為供居民遊憩兼滯洪所需之公兒用地,以及周邊較陡峭可設置步道作為居民山林體驗遊憩之綠地用地);且因夾雜於建成聚落之間,道路面積比例達23.48%,以利居民交通出入及地區防災需求,故地主皆可享受參與市地重劃之成果。
2.經檢視本案所配回之住宅區,皆為可建築之土地,應無難以開發利用之情形。
3.另本案調整後市地重劃財務分析如後:本案市地重劃公共設施用地負擔為42.63%、重劃費用負擔為16.77%、土地所有權人平均配回土地比例為40.60%,故未來標(出)售抵費地之底價需達每坪約12.3萬元,始可回收開發成本,經市場調查本區建地估計每坪約13~15萬元,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領回40.60%土地之前提下,在財務上應可平衡(詳計畫書附件二)。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市政府102年6月6日府都計字第1020301961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本案非屬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之地區,擬由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本會原則同意。惟因涉及行政院核示「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之政策,請新竹市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行政院上開政策辦理之理由,先行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如行政院核示不同意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則改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 二、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三、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俟新竹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新竹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 四、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新竹市政府於新竹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新竹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三)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辦理擬定細部計畫先期作業。
2、於新竹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案經新竹市政府依本會99年12月28日第746次會議決議及第3至6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如附件一、二),以該府102年4月22日府都計字第102004824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市政府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
(一)計畫書應補充事項:
1、本案土地是否位於相關法令限制開發地區,請詳予補充,並說明其因應措施。
2、本案請補充本地區都市計畫發布實施至今之土地使用現況示意圖或航照圖,以瞭解本計畫區發展過程。
3、本案開發方式建成區以無償捐獻公共設施用地為原則,非建成區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因涉及建成區與非建成區之劃定,細部計畫將詳細劃定其範圍,請於計畫書第8-2頁敘明。
(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有關需配合修正主要計畫內容者,新竹市政府102年4月22日府都計字第102004824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已修正完竣。
(三)後續辦理事項:
1、本案非屬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之地區,擬由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如經本會審議通過確定不採區段徵收開發者,應請新竹市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行政院核示事項(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辦理之理由,另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
2、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3、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俟新竹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新竹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4、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新竹市政府於新竹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新竹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3)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A、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辦理擬定細部計畫先期作業。
B、於新竹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C、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四)建議事項:
1、本案係配合現有聚落發展情形而作適當之變更,建議於細部計畫儘可能透過規劃手段,避免拆除建物,以保障民眾權益。
2、部分住宅區出入道路僅有一條,建議於細部計畫再規劃一條出入道路,以因應防救災緊急需要。
3、本案相關公民或團體認為陳情意見有遺漏或必須加強說明者,請以書面方式載明姓名、地址及具體陳情內容函送新竹市政府,並請新竹市政府研提具體處理意見及敘明採納與否,彙整成陳情意見綜理表,供審議參考。
附表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其中編號1至19為新竹市政府102年2月26日府都計字第1020022340號函所送,編號20至23為新竹市政府102年3月15日電子郵件傳送,編號24至25為新竹市政府102年5月16日府都計字第1020059866號函及於會中補充說明修正市府研析意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鄭萬和等5人陳情土地所有權人位於高翠路之私有地拒絕參與此次的都市開發案,說明如下:
陳情地號和位置介於高翠路210巷和178巷間(高翠段45、46、47、48、49、50、51、52及53地號),全屬兄弟姊妹所有之私有地,完全無與外人混雜。陳情內容係涉及市地重劃範圍之調整,係屬細部計畫內容。
建議不予採納,除高翠段45地號(部分範圍)屬建成區外,其餘土地仍應納入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