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061-審議事項-第9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太平新光地區區段徵收第二次專案變更)案」。
會議紀錄id
MOIO8061
案件id
J54yCf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10月26日第15次會議審決,並准臺中市政府101年12月3日府授都計字第101020979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謝委員靜琪(召集人)、劉委員小蘭、邱委員英浩、林委員志明、蕭前委員輔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102年1月28日召開1次會議,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中市政府102年5月15日府授都計字第1020073802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臺中市政府102年5月15日府授都計字第1020073802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變四案部分,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因變更範圍北側土地屬臺中市政府未標出之配餘地,地形狹長且面臨多岔路口,不利建築,建議本變更案調整以24地號北側地籍分割線為準(詳附圖一),一併變更為綠地用地,除降低對交通之影響外,並加強綠美化,尚屬實情,同意依臺中市政府所提意見通過。
- 二、有關變十案部分,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若計畫道路延伸至計畫邊界,則需拆除左右兩棟房子,尚須辦理補償及徵收,違反當初協議,影響居民權益及增加政府財政支出,建議除道路寬度調整為10米外,變更範圍西側之現有巷道不予一併變更(詳附圖二),尚屬實情,同意依臺中市政府所提意見通過。
- 三、有關變十三案部分,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現有建成區為辦理區段徵收時依地區居民建議剔除於區段徵收外,若計畫道路往南延伸至環太西路,尚須辦理補償及徵收,違反當初協議,影響居民權益及增加政府財政支出,建議除將擬變更為廣場用地之南側住宅區一並變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外,擬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不予向南延伸更(詳附圖三),尚屬實情,同意依臺中市政府所提意見通過。
- 四、有關變十四案部分,據臺中市政府回復說明:「變更範圍東側南北向計畫道路目前尚未開闢,如一併檢討變更為住宅區街廓深度約70公尺,較不符當地建築型態,且尚須辦理回饋,建議於通盤檢討時再一併並考量。」,尚屬實情,同意依臺中市政府所提意見及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圖一變四案附圖二變十案原變更範圍調整變更範圍附圖三變十三案【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建議請臺中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及修正計畫書30份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為加強說明本案變更範圍之現況,並強化本案變更理由,建議請臺中市政府將本計畫區現行都市計畫之區段徵收範圍、區段徵收計畫摘要及辦理情形、本案變更範圍之土地權屬等相關資料,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二)計畫書之審核摘要表中漏列本案公開展覽登報資訊,建議請臺中市政府補充敘明,以資完備。
(三)變更內容綜理表: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一計畫區北側都市計畫邊界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0.7874ha)住宅區(0.3788ha)綠地(0.0413ha)道路用地(0.3673ha)1.都市計畫範圍北側(新光區段徵收北側)與臺中市北屯區交界區間零星屬太平市轄區之非都市土地,為考量都市土地之連續性,擬擴大都市計畫範圍予以納入都市土地。
2.相鄰地區均已完成區段徵收開發,為促近土地利用,兩都市計畫區間之非都市土地應予納入都市計畫,以形成可發展連續之都市土地。
3.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部分已配合區段徵收開闢完成。
4.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予回饋,以符公平原則。附帶條件:
由非都市土地納入都市計畫區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繳納變更土地面積40%價值之回饋金,其土地價值之計算依申請開發當年之公告現值的1.4倍計算。回饋金應納入「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依「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規定利用;回饋時機應於建照核發前完成繳納。查本案變更範圍有關非都市土地面積0.7874公頃變更為都市計畫住宅區部分,尚符合「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立法說明有關為簡化作業程序,提升行政效率,對於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之地區,影響整體區域發展有限下之擴大都市計畫情形,且面積在10公頃以下,得逕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爰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43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二計畫區東北側住宅區(新坪活動中心前廣場)豐中段2、4、5地號住宅區(0.4728ha)公園用地(0.4728ha)該區塊目前供社區民眾活動、籃球場使用及停車空間,為免影響居民權益,建議變更為公園用地。建議除請臺中市政府於變更理由中補充變更之急迫性需求及刪除「建議」二字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三計畫區東北側(特3號道路與長安路間)住宅區豐中段14、15、16地號住宅區(0.3039ha)道路用地(10M)(0.0747ha)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2292ha)1.為銜接既有雨水下水道幹管,須於住宅區內設置箱涵或明渠,以解決排水問題。
2.為解決長安路與特三號道路間通行問題,建議變更為道路用地。
3.左右兩側目前為空地,土地屬臺中市政府所有,為解決附近地區停車空間不足問題,予以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以符實際。
4.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建議開闢單位於開闢時應加強綠美化。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四計畫區東北側住宅區(坪林橋東端北側自中山路2段起至長安路481巷)住宅區(0.0324ha)綠地用地(0.0324ha)1.本案土地東側、西側及南側為計畫道路及現有道路包圍,地形狹長屬畸零地,考量變更位置位於道路交匯處,為道路交通安全予以變更為綠地用地較適宜,除降低對交通之影響外,並加強綠美化。
2.已辦理地籍分割,依北側地籍線變更。依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係考量變更範圍留設人行道後退縮建築基地狹小,建議除請臺中市政府於變更理由中補充地形狹長之具體量化說明資料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五文中二南側樹孝路337巷住宅區(0.2138ha)道路用地(12M、10M)(0.2138ha)1.增設橫向計畫道路,穿越生活圈4號線銜接原有計畫道路,以使道路系統更加通暢完整。
2.避免街廓過長,不利進出。建議除請臺中市政府於變更理由中補充新增道路節點是否對生活圈4號道路造成交通衝擊之相關說明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144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六六文中二南側樹孝路273巷住宅區(0.0859ha)道路用地(12M)(0.0859ha)1.增設橫向計畫道路,穿越生活圈4號線銜接原有計畫道路,以使道路系統更加通暢完整。
2.避免街廓過長,不利進出。併變五案。
七七文中二南側樹孝路115巷住宅區(0.1229ha)道路用地(10M、8M)(0.1229ha)1.增設橫向計畫道路,穿越生活圈4號線銜接原有計畫道路,以使道路系統更加通暢完整。
2.避免街廓過長,不利進出。併變五案。
八八計畫區南側公五東側住宅區(0.0984ha)道路用地(10M)(0.0984ha)配合現行計畫道路系統增設橫向計畫路,以使道路系統更加通暢完整及避免街廓過長出入不便。併變五案。
九九計畫區北側住宅區(新興路以北文小五旁)住宅區(0.1510ha)道路用地(8M)(0.1510ha)1.為配合區段徵收土地分配需要,擬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15條規定增設8米計畫道路。
2.已完成區段徵收之土地分配作業。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十計畫區西北側住宅區(中山路4段262巷55弄與旱溪西路銜接道路)住宅區(0.1003ha)道路用地(12M)(0.1003ha)1.因區段徵收後區塊過長,造成附近住戶進出不便,為免影響居民權益,並提升土地利用價值,建議變更為道路用地。
2.太平新光地區區段徵收道路開闢工程已完工,現況為銜接住宅區之既成巷道。基於道路系統規劃之合理性與連貫性,建議請臺中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補充相關資料後,提本會討論。
1.請查明本案變更範圍西側之現有巷道及其連接臺中市東區部分之道路寬度。
2.建議臺中市政府將本案擬變更為道路用地之寬度,調整為與西側現有巷道及其連接臺中市東區之道路寬度相等,並將西側現有巷道一併調整變更為道路用地。
145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一十一計畫區西側公園用地(公四)內電路鐵塔用地(0.0888ha)公園用地(0.0888ha)因工程變更設計,該鐵塔用地已無使用需求,擬將鐵塔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十二計畫區西南側住宅區(中山路4段213巷12弄與旱溪東路銜接道路)住宅區(0.0360ha)道路用地(8M)(0.0360ha)因區段徵收後區塊過長,造成附近住戶進出不便,為免影響居民權益,並提升土地利用價值,建議變更為道路用地。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十三計畫區東南側住宅區住宅區(0.0491ha)道路用地(0.0361ha)廣場用地(0.0130ha)1.仁和街三巷部分計畫道路配合建築現況調整計畫道路往南移,以利通行。
2.區段徵收範圍內仁和街三巷及仁和街二巷現況為既有巷道,變更為廣場用地及道路用地,並調整仁和街三巷部分道路為8M與線型。基於道路系統規劃之合理性與連貫性,建議請臺中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補充相關資料後,提委員會討論。
1.本案擬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請臺中市政府交通單位評估其向南延伸至南側道路用地之可行性。
2.本案擬變更為廣場用地部分,依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廣場用地南側住宅區亦為市有土地,爰建議將前開住宅區土地一併檢討變更為廣場、公園、公兒等適當公共設施用地,以提升地區生活品質,請臺中市政府研議一併檢討變更之可行性。
146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四人1計畫區南側住宅區住宅區(0.0343ha)道路用地(8M)(0.0343ha)1.配合原都市計畫道路可通至生活圈4號道路,以使道路系統更加暢通。
2.土地為市政府所有。建議除下列各點請臺中市政府補充說明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於變更理由中補充新增道路節點是否對生活圈4號道路造成交通衝擊之相關說明。
2.建議請臺中市政府查明本變更範圍東側南北向計畫道路是否已開闢?如尚未開闢,其一併檢討變更為住宅區之可行性,以利變更範圍南側之住宅街廓更加方整,加速地方發展。
(四)後續辦理事項:本案如經大會審決,部分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草案範圍,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