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061-審議事項-第2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8061
案件id
JbeZql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0月29日第535次會議、94年1月27日第539次會議、96年6月7日第570次會議、96年11月14日第576次會議、97年1月25日第578次會議及97年4月15日第581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97年5月29日府都綜字第097321934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召集人)、楊委員重信、賴委員美蓉、周前委員志龍、王前委員秀娟、劉前委員宗勇、黃前委員德治等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7年7月18日、10月31日、12月5日(現場勘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因彭召集人於97年12月31日任期屆滿,經重新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委員重信(召集人)、李前委員公哲、賴委員美蓉、周前委員志龍、王前委員秀娟、蔡委員玲儀、黃前委員德治等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8年3月18日召開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因楊召集人於98年6月30日任期屆滿,經再重新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召集人)、李前委員公哲、林前委員秋綿、王前委員秀娟、蔡委員玲儀、林委員志明等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8年9月22日、99年9月28日、100年4月12日召開第4、5、6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前提本會100年7月26日第760次會議決議:「本案經聽取臺北市政府就專案小組所提2種建議方案之評估分析說明,以及臺北市北投行義路地區溫泉協會及溫泉業者代表、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荒野保護協會及台灣生態學會代表列席陳訴意見後,由本會出席委員充分討論獲致下列各點意見,請臺北市政府依照檢討調整本計畫規劃內容,並補充修正相關圖說資料報部,再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並俟研獲可行方案及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一、本案計畫範圍位於山坡地保護區,有關實施全區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及環境保護等作業,應由臺北市政府主導規劃辦理,避免因個別開發行為而影響山坡地水土保持及環境生態。
- 二、有關本案計畫範圍內屬全區性之道路、停車空間、污水處理,以及溫泉取供管線之整理與建設等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亦應由臺北市政府統籌進行整體規劃及建設,以兼顧本計畫區之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生態永續及溫泉產業之永續發展。
- 三、有關本會專案小組所提下列共同性建議意見部分,請臺北市政府依照辦理,俾檢視本案計畫範圍內安全無虞且可供開發土地之區位與面積,並據以檢討本案合理之開發範圍,及研訂適當之開發總量管制規定:
(一)研訂本計畫案開發安全門檻標準,並研擬具體評估準則與標準,就計畫擬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之土地進行土地適宜性分析,並經臺北市大地工程處檢核確認後,依其分析結果區分為限制發展區土地及可發展區土地,進一步確認安全無虞且可供開發土地之區位及面積。
(二)前開各項評估準則與標準(如:土地使用現況、建物分布(包括合法與非法)交通道路系統、谷地、坡度、斷層、植被、土石流敏感溪流、土石流危險溪流、土石堆積層地區、向源侵蝕地區、河岸侵蝕地區、指溝侵蝕地區、淺層崩塌地、順向坡、滑動崩塌、落石崩塌、溫泉露頭、溫泉露頭徵兆地區、及其他災害潛勢地區等)及分析結果圖,請以彩色圖呈現。
(三)配合土地適宜性分析為可發展區土地,建議再劃設適當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並研提開發總量管制(如:溫泉使用量、建築物量體、粗估總容積、遊客活動量、交通量等)。」。
- 七、本會專案小組依本會第760次會議決議文,於101年5月28日、11月1日、102年5月9日召開第7、8、9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案准臺北市政府102年6月7日府都規字第102118031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後,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102年6月7日府都規字第102118031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一)本案同意臺北市政府以「整體規劃、個別開發」原則,同時參考「貓空地區」開發許可機制的精神,將本計畫案仍維持保護區,僅於主要計畫劃設A、B、C、D等4個開發許可範圍(原劃設E區大部分土地權屬為公有且現無業者經營,應予剔除),俟各開發許可範圍整合提出整體開發計畫經市府審查通過後,再分階段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及循序報由本部審議及核定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
(二)本計畫案名請修正為「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主要計畫案」。
(三)本案變更內容之新計畫,請修正為「保護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
- 二、本會專案小組後之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本會決議1紗帽山溫泉發展協會一、本計畫案送到內政部已歷時5年,我們是A區的業者代表,在此地經營已超過30多年的歷史,這個區域從來沒有發生過地質及天然災害,臺北市政府準備很多資料來開會及規劃,可是環保團體不斷的陳情,而且這幾十年來天然或地質災害,我們一件災情也沒有,就要把我們剔除在外,對我們未審先判,非常不公平,總是要給我們機會,如能通過市府層層把關審查,不能通過審查,那我們也接受,而不是以一套中央地質套疊本地區,就封殺我們,所以,我們是支持市府方案1的規劃。
- 二、我們是A區的業者代表,5年來討論的議題就圍繞在地質安全與保育、土地適宜性分析等議題,可是我們於100年5月另外委託外面執一、陳情人已列席委員會說明案情。
- 二、併同決議文一辦理。
8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本會決議業的技師對本地區進行地質鑽探調查分析,得到結果是:平均坡度小於5%,順向坡、滑動區、活動斷層、礦場等也沒有,結論是:
我們這個區域是安全無虞的,所以,要給我們機會,請委員公平審查。
- 三、民國92年溫泉法立法的意旨,在於要輔導溫泉業者合法化,還有要有有效的管理,有效的管理就是,納入管理,這要才能真正落實,因此,市府研擬相關多的條件與審查過程與規範,要謝謝市府的辛勞,未來業者也會遵守那些規範來做;我要說的是,只要有溫泉的地方,大部分都是地質敏感的地區,市府透過相關條件與規範,審查出安全的地區,我想業者也會在安全的地方來長期經營。
2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林子凌小姐本計畫案歷時10餘年,其中在內政部約5年,可是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開了9次會議,市府並沒有真正釐清委員或公民團體的意見,我想可以從這次計畫案名前後都不一致來談,「擬定...」變成「變更...」,而這次大會又變成「變更...(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請問這個法令依據為何?引用哪條法令?為何還區分成第一、二階段?大會需釐清這個重點,要回歸都市計畫法變更程序之規定。另水土保持也要依水土保持法規定辦理,而地質法已在99年12月公布施行,也請市府應依規定辦理。溫泉法訂於102年7月1日之前完成改善已開發溫泉業者,應輔導取得合法登記,內政部安排本計畫案提大會審議,我想各取所需,可是政府還是應該依法辦理,回歸法律得正途。一、陳情人已列席委員會說明案情。
- 二、併同決議文一辦理。
3潘翰聲先生一、為什麼本計畫案審查這麼久?我想是市府對於專案小組9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並沒有回應滿足委員的要求,所以才透過政治力的方式,安排納入今天大會的議程,我們今天討論的3個方案中,其實應只有方案2及3來進行討論,方案1部分,其實就是全區的合法化,不應被討論,如果今天通過方案1,那代表專案小組9次會議在浪費社會成本,政府不應該給業者錯誤的期待,希望能就地合法,不做不行一樣,我們看看全臺灣的溫泉都在地質敏感區域範圍嗎?當然,地質敏感還是有程度的差別,那最嚴重的災情發生,才來處理,你不處理,等老天來處理,如:廬山溫泉,本計畫案的致災因子,跟廬山溫泉並沒有很大的差別。
- 二、新北市政府(烏來溫泉也是違法)及高雄市政府(寶來溫泉被水災沖毀),也沒有像臺北市政府一樣,送案件來內政部辦理變更,唯獨臺北市政府來辦理變更,讓業者就地合法。我的朋友都不知道行義路溫泉是違法的,臺北市政府都沒有善盡職責,保護社會大眾,就消費者而言,安全的問題一定要處理。今天大會討論本計畫案,如果通過方案1,未來如發生災害,是否業者可以向政府要求賠償?所以今天討論3個方案,還是要以方案3-維持原計畫保護區。一、陳情人已列席委員會說明案情。
- 二、併同決議文一辦理。
4台灣生態學會廖本全先生一、本案之案名有問題(一)本案北市府為了順利變更,已無所不用其極,本次大會修改案名,在原案名加上(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即是。一、陳情人已列席委員會說明案情。
- 二、併同決議文一辦理。
9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本會決議(二)本案名與專案小組9次審查之案名不同,亦與2008年台北市都委會審查之案名不同,這樣的審查有無疑義,應予釐清。
(三)本案到底是「變更」,還是「申請」,此涉及委員會職權,不應混雜,應予釐清。
(四)以本次會議案名來看,本案是「申請」案,而申請開發許可範圍的審查是內政部都委會的職權嗎?(五)此一案名與分階段的作法,是故意將完整個案切割為零星、細碎,製造第一階段不重要的假象,讓本案頭(第一階段)先通過,後續身(第二階段)就跟著通過。這樣的做法,顯然就是要委員背書。
- 二、本案無法確保「安全無虞」。
(一)專案小組要求以「保育與安全」為變更之最高原則與目標,故要求整體規劃必須安全無虞。另北市府所提供之會議資料中,保護區檢討變更原則也一再強調「無潛在地質災害與環境敏感之保護區」。但本案至今並未能確保安全無虞。
(二)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可提供高、中、低地質災害潛勢區之套疊圖,本案若真要確保安全無虞,北市府為何從未請地調所提供該圖資,而僅自行疊圖,且強調「僅供參考」(請參見本次會議所有圖示),這是根本就是敷衍且不願意負責任的作法。
(三)本案依市府目前疊圖,部分位於敏感區,但變更之全部範圍完全被環境敏感區團團圍住,請問各位委員,這叫做安全無虞嗎?
- 三、本案與溫泉法無關。
(一)溫泉法規範的是「水權」,並非「土地使用管制」。且溫泉法之緩衝期,緩衝的亦是水權的管理,絕對不是土地使用管制,而緩衝期要改善的也絕對不是土地使用管制。
(二)本案是北市府長期行政怠惰與失職,放任、縱容業者違法所造成,北市府從未面對失職的究責與懲處。
(三)本案北市府目前的作法,就是「就地合法」。這樣的都市計畫,還有什麼好說的?
- 四、本案有無造災可能?(一)台灣歷來的災難顯示,在A區域造災,未必會在A區域致災,且大多會在其他區域致災。本案位磺溪水系,而磺溪下游即是台北市區。如果各位委員認為台北市並不危險、不會有災難,也認為台北市是個強壯的城市、很安全,那您們就讓本案通過吧!(二)1993年時,本人服務於營建署都市計畫組,承辦「廬山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當時與都委會委員前往現勘,有一位委員邊看邊搖頭,並告訴我「不能過,不能過,過了我們是要負責的。」是的,各位委員如果讓本案通過,就應該負責。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計畫案經臺北市政府依歷次專案小組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本會100年7月26日第760次會議決議事項(開發主體與開發方式),以及參考臺北市貓空案例開發許可機制的精神,研提「整體規劃、個別開發」原則,將本計畫案仍維持保護區,僅於主要計畫劃設開發許可範圍等構想計畫,經與會委員充分討論後,為因應溫泉法第31條對於已開發溫泉使用未取得合法登記者,應於102年7月1日前完成改善之規定期限即將屆滿,爰建議本計畫案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及修正計畫書35份(修正部分請劃線)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 一、建議本計畫案請臺北市政府依下列3種方案,補充後續計畫開發許可審查機制,逕提委員會討論決定。
方案1:依臺北市政府102年3月19日府都規字第10230090100號函送計畫書、圖草案,以「整體規劃、個別開發」原則,同時參考「貓空地區」開發許可機制的精神,將本計畫案仍維持保護區,僅於主要計畫劃設A、B、C、D、E等5個開發許可單元開發許可範圍,俟各開發許可範圍整合提出整體開發計畫經市府審查通過後,再分階段報由本部核定變更為溫泉產業專用區。
方案2:依方案1辦理,剔除A及E開發許可單元。
方案3:維持原計畫-保護區。
- 二、本計畫案如經本會審議通過方案1或方案2者,建議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本次會議臺北市政府擬修正本計畫案案名為「擬定...主要計畫案」部分,建議修正為「變更...主要計畫案」,並再加強補充辦理變更本計畫案之緣起、理由,以符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為適應經濟發展之需要」之規定。
(二)建議本計畫案補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如:使用強度、項目、容積獎勵、承載量、總量管制),以及公共設施公平合理負擔機制(如:道路、污水、雨水、道路、溫泉露頭、溫泉資源利用計畫)及可開發土地利益分配原則等相關資料。
(三)建議補充本計畫區及附近地區之環境地質套疊分析圖,以檢視本計畫區「可發展地區」及「限制發展地區」之土地,提供市府後續審查開發許可之參考。
(四)建議本主要計畫案訂定「總量管制」指導原則。
(五)建議補充臺北市全市性保護區檢討變更處理原則。
- 三、本計畫案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涉及違反相關法令者,建請市府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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