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061-審議事項-第4案:新竹市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新竹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061
案件id
S2PwbK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4月15日第207次會議、100年6月21日第210次會議及100年6月30日第211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新竹市政府100年9月6日府都規字第1000101112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召集人)、李前委員正庸、金委員家禾、蔡前委員淑瑩、林委員志明組成專案小組,於100年11月30日、101年6月19日召開2次會議,因李前委員正庸於101年6月30日任期屆滿,蔡前委員淑瑩於同年8月21日請辭委員獲准,經再簽奉核可,專案小組增加張委員馨文、蕭前委員輔導等2位委員,於102年1月17日、2月20日召開2次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嗣准新竹市政府102年6月6日府都規字第1020301521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後,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市政府102年6月6日府都規字第1020301521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配合「新竹海水淡化廠模廠試驗計畫」用地之需要,擬劃設水資源專用區及保護區部分,同意新竹市政府所提意見辦理。
- 二、本案配合頭前溪河口段堤防預定線之修正,將新增公有浮覆地(原擬劃設住宅區)劃設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部分,同意新竹市政府所提意見辦理。
- 三、有關鄭湘婷小姐列席本會大會陳情新竹市東大路三段新竹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府研擬本案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劃分原則(道路寬度15公尺以下劃屬細部計畫),陳情人所提前開計畫道路係為10公尺,屬細部計畫範疇,依法應由新竹市政府核定實施,爰本陳情案請該府納入「擬定新竹漁港特定區細部計畫案」之參考。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建議本計畫案請新竹市政府依照下列各點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共同性:本計畫案係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辦理通盤檢討,建議請新竹市政府依本部100年1月6日修正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逐條查核辦理,並檢視通盤檢討後對本計畫區有無達成更好的土地合理使用與發展願景。
- 二、發展定位與願景:
(一)本計畫案係為強化新竹漁港機能,提昇漁港觀光遊憩之需要,擬辦理擴大都市計畫及第2次通盤檢討,建議再補充計畫發展定位、發展願景、計畫目標與構想、漁業使用需求、漁港發展與定位等資料,以作為本計畫未來發展之指導原則。
(二)請補充本計畫區觀光休閒模式、如何引進觀光發展產業、觀光發展定位、構想與對策及周邊公共設施用地之配套措施等資料,納入計畫敘明,以促進本漁港觀光遊憩發展。
- 三、公共設施:建議補充本計畫區辦理擴大及通盤檢討後之公園綠地等5項計畫面積之增減情形及占計畫區總面積之百分比率;如本計畫區公園綠地等5項計畫面積未能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計畫總面積10%之規定,建議研提因應改善措施,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執行。
- 四、都市防災計畫: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業於100年1月6日修訂發布施行,建議依該辦法第6條「應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之規定,補充都市防災計畫等圖說相關資料。
- 五、交通運輸:
(一)為因應本計畫案擬劃設觀光休閒專用區衍生停車需求,建議補充停車場供給需求面積。
(二)本計畫案變更後之漁港區內南北計畫道路呈現「ㄇ」字型,易產生交通結點之情形,建議再檢視計畫道路路線之合理性。
(三)本計畫案東西向計畫道路(東大路四段),配合擬變更住宅區為休閒商業區衍生之交通量,建議補充將衍生交通量引導至東大路上下兩側之東西向計畫道路之可行性。
- 六、保安林:
(一)有關保安林編號1217,擬配合劃設為保護區、公園用地等部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敬表同意。
(二)有關保安林編號1224部分,新竹市政府已於102年1月30日邀集林務局召開協調會議獲致共識:配合保安林之劃定,本計畫案原擬劃設為農業區4.75公頃及垃圾處理廠用地1.08公頃部分,同意改劃設為公園用地。
(三)至於原垃圾處理廠用地併同變更為公園用地部分,考量垃圾處理廠仍有聯外道路之需求,建議恢復為部分垃圾處理廠用地,以作為聯外交通使用。
- 七、環境影響評估:
(一)本案是否應實施政策環境影響評估,請依行政院院環保署100年10月25日環署綜字第1000092083號函略以:「本案擴大計畫範圍如屬行政院83年6月27日台83內字第24484號函示核准範圍,則屬『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2條所稱於作業辦法施行前已進行中之政策,無須辦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辦理。
(二)本計畫區之開發行為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或本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如涉及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之變更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36條至第38條規定辦理。
(三)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 八、其他:
(一)據新竹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區原屬河川區內浮覆地之公有土地,擬由原住宅區變更為公兒用地1.02公頃,以及擬將非都市土地納入本計畫區劃設為水資源專用區1.75公頃等2部分,建議請市府正式行文補充變更內容明細表及變更理由,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二)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本次通盤檢討案擬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將本特定區計畫分別擬定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建議說明分開擬定劃分原則,並請適度摘要納入計畫書敘明,以減少未來執行產生疑義。
(三)本計畫圖重製部分,建議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之規定辦理。
(四)建議本計畫案之內容,新竹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 九、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計畫範圍與計畫面積659.23749.101.配合納入計畫範圍北側、西北側非都市土地範圍調整計畫範圍及面積。
2.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成果,變更部分計畫範圍並重新調整計畫面積。建議除應補充行政院83年6月27日台83內字第24484號函示同意新訂擴大都市計畫等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准照新竹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計畫年期95年110年配合上位計畫「台灣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修正計畫目標年為民國110年。建議准照新竹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72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漁港區北側商業區4.32停車場用地0.90廣場用地0.56公園用地0.38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88道路用地0.08觀光休閒專用區7.12考量新竹漁港港區未來觀光發展方向,並促進區域觀光休閒發展。據新竹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編號5及編號19等3個變更範圍內全部為公有土地,該府考量新竹漁港未來觀光發展,促進漁港觀光發展,再重新調整土地使用配置,經檢視上開3個變更範圍,其變更後之公園、廣兼停用地等面積,高於變更前之公園、廣兼停用地等面積,尚屬實情,爰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市政政府所提意見通過。
1.請補充本案、編號5及編號19等3個變更範圍,其變更後增加之公園、廣兼停用地等面積與比例。
2.請重新核算變更前、後原計畫及新計畫之面積、變更位置圖。
4停七停車場用地0.3漁業專用區0.3配合新竹區漁會需求,以供興建漁業綜合大樓使用。據新竹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已另案完成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法定程序,並公告實施在案,爰建議本案變更內容應予刪除,納入計畫書內之變更過程。
5-1港區工業區範圍工業區1.38公園用地1.385-2停七停車場用地0.25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255-3機九機關用地1.19公園用地1.195-4港-10號道路道路用地1.51公園用地1.515-5停一停車場用地0.32公園用地0.325-6旅遊服務中心西側道路用地0.49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49為塑造港區整體休憩開放空間意象及提供停車空間。併同編號3。
6東大路四段住宅區3.27休閒商業區3.27考量東大路四段兩側現況已作商業使用,並配合新竹漁港觀光發展目標。
附一:申請者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完成開發許可程序應辦事項前,仍維持住宅區使用。據新竹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擬變更為休閒商業區之土地地籍零碎,捐地可行性低,以及原住宅區已容許商業行為活動,建請恢復原計畫乙節,尚屬實情,建議准照新竹市政政府所提意見通過。
73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7-1站一車站用地0.11住宅區0.117-2站一車站用地0.12休閒商業區0.127-3機一機關用地0.22車站用地0.22為使交通轉運機能與新竹漁港港區之觀光休閒及旅遊服務機能整合為完整區域。
附二:申請者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完成開發許可程序應辦事項前,仍維持車站用地使用。
附三:申請者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完成開發許可程序應辦事項前,仍維持車站用地使用。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依新竹市車站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通案性規定之捐贈回饋比例為20%,應以捐贈公共設施用地為主。
2.請新竹市政府與申請者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否則維持原計畫。
3.配合編號6之初步建議意見,將擬變更為休閒商業區恢復為住宅區,本案車站用地變更為休閒商業區0.12公頃部分,建議修正為住宅區。
8-1文小二、文中二學校用地4.77體育場用地4.778-2文小二學校用地0.03道路用地0.038-3二-1號、二-5號、六-5號道路道路用地0.21體育場用地0.218-4二-5號道路、三-1號道路道路用地2.44河川區2.448-5體育場用地體育場用地0.25河川區0.258-6三-1號道路南側遊憩區10.09河川區10.098-7三-1號道路北側堤防用地4.95河川區4.958-8東西向快速道路快速公路用地2.00河川區2.008-9三-1號道路北側防風林區0.13河川區0.13配合頭前溪河口段治理計畫線之修正,調整凹灣區域之河域範圍,並配合實際發展需要,規劃水岸遊憩空間。建議本案除計畫書敘明有關河川區範圍之認定標準「...於治理計畫線與堤防用地範圍線內,規劃為堤防兼快速公路;而堤防範圍外...配合劃定為河川區」乙節,經查上開治理計畫線、堤防用地範圍線、堤防範圍線等名稱混用,建議請新竹市政府會同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再認定「河川區」範圍境界線事宜外,其餘准照新竹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9-1公一-一公園用地0.03道路用地0.039-2文小二、文中二學校用地0.54堤防兼快速公路用地0.54為配合頭前溪河口段治理計畫線之修正及酌予調整東西向快速道路線型以延伸至平建議本案除請再查明擬劃設堤防兼快速公路用地是否與河川區有無重疊,如屬河川區範圍內,則74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9-3一-1號、二-5號、三-1號、五-7號、六-5號道路道路用地0.39堤防兼快速公路用地0.399-4體育場用地體育場用地0.69堤防兼快速公路用地0.699-5南寮舊港東南側住宅區0.01堤防兼快速公路用地0.019-6公(兒)十八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35堤防兼快速公路用地0.359-7東西向快速道路快速公路用地1.51堤防兼快速公路用地1.519-8三-1號、五-1號道路道路用地0.0017遊憩區0.00179-9三-1號、五-1號道路道路用地0.03住宅區0.039-10旅遊服務中心北側道路用地0.23公園用地0.239-11旅遊服務中心北側、南寮舊港東南側快速公路用地0.33道路用地0.339-12旅遊服務中心北側快速公路用地0.09公園用地0.099-13旅遊服務中心北側快速公路用地1.10遊憩區1.109-14南寮舊港東南側快速公路用地0.0096住宅區0.00969-15南寮舊港遊憩區0.64堤防兼快速公路用地0.649-16三-1號道路旁住宅區0.000011道路用地0.000011面地區性道路,避免直接切割南寮舊港。應依經濟部水利署97年11月10日經水字第09717001080號函示之「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或「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等劃定原則規定辦理修正名稱;如非屬河川區範圍內,建議新竹市政府考量變更修正為其他適當分區名稱外,其餘准照新竹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0市三市場用地0.18住宅區0.18考量計畫區現有鄰里性之市二用地(南寮零售市場)尚敷使用。
附五:申請者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完成開發許可程序應辦事項前,仍維持市場用地使用。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依新竹市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通案性規定之捐贈回饋比例為20%,應以捐贈公共設施用地為主。
2.請新竹市政府與申請者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否則維持原計畫。
75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1-1公二-一、公二-二公園用地5.15公園兼滯洪池用地5.1511-2公二-一、公二-二間之道路道路用地0.19公園兼滯洪池用地0.19為配合區內排水系統及有效紓緩並調節都市逕流。建議准照新竹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2三-1號道路南側農業區0.31宗教專用區0.31為配合寺廟發展現況,將康朗段121-2、122及122-1等地號土地予以變更。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本案擬變更農業區面積為0.31公頃,符合行政院91年12月6日院臺內字第0910061625號函示: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特殊案例之處理原則「開發面積小於1公頃,...難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者」,建議廟方參照「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之規定,捐贈予新竹市政府(如:停車場、廣場等)。
2.請新竹市政府與廟方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否則維持原計畫。
3.寺廟應依「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合法登記;為利寺廟之輔導管理,寺廟原未取得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而補辦登記者,應就該寺廟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基地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變更。
13計畫區西南側保護區1.08海堤專用區1.08為配合海岸環境營造,達成兼顧防災、生態、環境、教育、休閒及遊憩等多目標功能需求。建議准照新竹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4-1港-6號道路南側漁業專用區0.06道路用地0.0614-2港-6號道路北側道路用地0.04防風林區0.04為配合漁港區現況發展予以調整,以符實際需要。據新竹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府於100年辦理樁位數值化作業,其西北側漁業專用區樁位,已與現行都市計畫相符,故不須辦理變更,尚屬實情,爰建議本案維持原計畫。
15計畫區東北側住宅區0.21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21配合人民陳情意見,將康朗段350、351及303-1地號等部分軍方管有之閒置國有據新竹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府已於102年1月30日邀集國防部召開協調會議獲致共識,對退76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併同鄰近之畸零住宅區變更。員宿舍年事已高的住戶,採就地安置,以及有償撥用方式處理,尚屬實情,爰建議准照新竹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6計畫區東北側農業區0.16道路用地0.16為配合本計畫區一-2號道路(天府路)與「擬定新竹市都市計畫(新竹機場附近地區)主要計畫」之銜接界面。建議准照新竹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7-1南寮舊港南側住宅區0.0083道路用地0.008317-2南寮舊港南側道路用地0.0077遊憩區0.007717-3南寮舊港南側道路用地0.0011住宅區0.0011為配合頭前溪河口段治理計畫線之修正及保持南寮舊港範圍的完整性予以調整。
附四:申請者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完成開發許可程序應辦事項前,仍維持道路用地使用。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依新竹市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通案性規定之回饋比例,捐贈土地或代金予新竹市政府。
2.有關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請新竹市政府與申請者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否則維持原計畫。
18東大路四段加油站(油庫)用地0.25加油站專用區0.25依實際發展情形配合變更。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依新竹市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通案性規定之回饋比例,捐贈土地或代金予新竹市政府。
2.請新竹市政府與申請者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否則維持原計畫。
19-1機一用地北側快速公路用地0.23旅遊專用區0.2319-2機一機關用地0.31旅遊專用區0.3119-3港-10號道路道路用地0.003機關用地0.003為辦理港區內旅遊服務中心委外經營業務,配合變更為可供商業使用之土地使用分區。併同編號3辦理。
20-1停二停車場用地0.02道路用地0.0220-2停二停車場用地0.23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2320-3南華國中東側道路用地0.07廣場用地0.0720-4公(兒)五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17廣場用地0.17配合人民陳情意見,並為提高本計畫之土地開闢效率及公共設施留設的完整性,故配合將原停二用地建議劃設為公兒用地、原公兒用地及道路用地(人行步道部分)改劃設為廣場用地。建議准照新竹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77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0-5公(兒)五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2道路用地0.0221體育場用地體育場用地0.40抽水站用地0.40配合苦苓腳堤防工程,劃設抽水站用地以供使用。建議准照新竹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2計畫區南側農業區刪除軍事禁建區範圍-依據97.7.16國空戰防字第0970002446號函示,「新竹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圖」內所劃設之軍事禁建區範圍,非公告設管軍事禁、限建管制區範圍,故予配合刪除。建議准照新竹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3-無規定防災計畫增訂都市防災計畫。有關防災計畫係為細部計畫範疇,建議刪除本項變更內容。
24-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刪除主要計畫發布已逾兩年以上,本次檢討並配合擬定全區細部計畫,刪除分期分區發展計畫。配合本次通盤檢討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開擬定,無須再重複敘明,爰建議刪除本項變更內容。
25-事業及財務計畫實施進度及經費配合內政部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內容劃分作業,於主要計畫訂定實施進度及經費;各細部計畫訂定事業及財務計畫。同編號24。
26-變更新竹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刪除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內容劃分原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屬細部計畫層次內容,故本次通檢刪除現行主要計畫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同編號24。
27北側頭前溪流域、新竹漁港西側海埔新生地非都市土地91.63保護區10.12河川區52.34水域用地26.38道路用地2.79為利於全市土地納入都市計畫區內統一管理,故將現行都市計畫鄰接之非都市土地辦理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建議除應補充行政院83年6月27日台83內字第24484號函示同意新訂擴大都市計畫等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准照新竹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陳情編號:
陳情人:
陳情地點: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陳述新竹市東大路三段556巷10公尺計78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碼:新竹市東大路三段556巷12號收10米寬度用地,卻維護對面空地現況,規劃明顯違法失公正,為公平,不合理抬高徵地補償成本,卻執意不肯正式改正,請慎思。
2.為保存對面空地土地價值,卻以現有規劃提高巷道往來出入的危險性,背法逆行。
3.非都市計畫土地建地應保有之「原地分配」要件非但未加以審思改正,竟擅改本戶土地座標成全為道路,違反行政程序,以道路價做為補償,低價徵收,不僅違憲,是否涉有「偽造文書」刑法之「瀆職」及行政法第10條等…請慎思。地已被使用或建築者且無重大影響建設成本,得以將現有已提供道路使用之土地與該零星公有土地作物權更換,並撤銷未被使用之土地「道路用地目」恢復原有建地目,細節可再協調溝通,此舉不僅可保有本戶現況不受損,並可簡單解決10米計畫道路建設,另外亦可降低徵收成本,保障巷道往來的安全性,對面空地亦未損及重大,請評估慎思,規劃的民主性。
2.對於新竹市政府100年8月5日來函(府工土字第1000085302號),有關函列示說明之要點,本戶提出陳情並請求「撤回」貴府「不實之指稱」,拒絕以此作為「不法低價失公侵佔本戶土地財產」要件,請撤回新竹市政府「申請徵收案」。
(1)本戶進行第一階段之「行政救濟」歷程,其駁回本案行政救濟理由「不是因為基於事實真相已呈現清楚明白狀態下被駁回」,而是「侵害實體未具清楚描述,引法有誤,只是為駁回之要件」,故貴府承辦是否應好好去「釐清兩者間」的差別在何處?亦可請是法務人員,第一階段「行政救濟」是在奠定本案執法人員的「省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發生,依發有防止之事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事實者同,自己行為致有發生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危險者,負止其發生之義務。」「故意共同實施違法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2)本戶已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對貴府在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發出的府工土字第000085302號「函示說明不實的內容」提出陳情外,另貴府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再次來函(府工土字第1000094392號),文函說明一:提及依據「鄭湘婷女侍100年8月12日親洽本府所畫法第12條:「為發展工業或為保持優美風景或因其他目的而劃定之特定地區,應擬定特定區計畫。」之規定所擬定,另依都市計畫法第16條:「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所應表明事項,得視實際需要,參照前條第一項規定事項全部或一部予以簡化,並得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之。」及同法第22條:「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就左列事項表明之:一、計畫地區範圍。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四、事業及財務計畫。五、道路系統。六、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七、其他。」等規定,故經90年08月23日(九十)府都計61652號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已含細部計畫之具體內容,並可據以執行相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項,相關細部計畫擬定程序完備。
2.「是否業於76年劃定為10公尺計畫道路?計畫道路開闢之功能性及需要性?」:案內土地屬民國76年8月4日「新竹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範圍劃設之道路用地(10公尺),迄今均未變動,其為附近住宅鄰里單元銜接東大路之重要出入搜集道10)開闢等情乙節,據新竹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府依本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研提補充圖說相關資料(詳如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尚屬實情,且該府研擬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劃分原則(道路寬度15公尺以下劃屬細部計畫,詳見計畫書P4-26),提請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以作為本次通盤檢討案辦理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開擬定之依據,而陳情人所提10公尺計畫道路開闢事項,亦提請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決議:
- 決議:「建議維持公展方案」,故本件陳情人所提10公尺計畫道路開闢事宜,依上開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劃分原則即屬於細部計畫範疇,爰請新竹市政府納入「擬定新竹漁港特定區細部計畫案」之參考。
79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提之意見辦理」,對此本戶必須再次表明清楚,本戶除本人連同本戶子女湘婷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現場親洽確認貴府要求本戶於100年8月12日至貴府協議價購,惟尚無任何「備妥」之協議價購說明內容外,有關貴府指稱100年8月12日要求本戶辦理協議價購手續的「協議價」是依據貴府100年2月22日寄發並通知召開「用地取得協議價購的內容」作為本次100年8月12日協議價購的依據,惟本戶於100年3月4日向貴府對該協議價購計算方式及補償因涉有明顯「短計不實」,未依規計算,向貴府提出複查,貴府卻遲至100年8月18日予以回覆該申請,惟回覆函再次涉有「不實誤計」,本戶再次申請重新複查,請貴府惠予辦理,另以貴府100年2月22日寄發列載「協議價購」除「斷裂建築地上物補償費」並與貴府100年8月18日原始召開「協議價購」的「補償費」數據不符外,尚涉有「應列未列」及未照貴府「辦理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計算合理協議價購金額,請撤回改正重新計算。
(3)貴府指稱:新竹市東大路三段556巷10公尺道路拓寬案(即「漁港特即係為民國76年8月公告實施「新竹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範圍,當時即劃設為10米計畫道路,其用地範圍依當時公告之「都市計畫圖及道路樁位圖」為準。再查貴府以指稱該道路係76年8月4日府建都字第38988號發佈實施,後經85年9月14日(八五)府工都字第63090號公告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新竹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通盤檢討及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劃設為道路用地,並以公告之都市計畫圖及道路樁位圖為路,可有效改善地區對外聯絡功能,且經地方積極爭取開闢多年。
3.「計畫道路樁位有無誤差?」:有關新竹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樁位圖、標註有樁位、樁號之都市計畫圖及樁位座標成果圖表,其有關樁位疑義均經研商會議確認無誤後,始依本府77年5月26日七七府建都字第78040號公告實施在案,並於77年5月26日七七府建四字第56266號函送台灣省政府核備,且經台灣省政府77年7月6日七七府建都字第80694號函覆本府「…於公告期間,無人提出異議,准予核備…」在案,相關程序完備,另經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於78年5月18日完成地籍「逕為分割」事宜,後為配合本府工務處辦理東大路三段556巷10公尺道路工程拓寬工程,因應現地樁位遺失,遂於97年9月悉依原測定樁位座標成果於現地辦理樁位恢復檢測事宜,其檢測結果與原都市計畫樁位相符,即無涉現地樁位位置變動。
2.「與土地所有權人後續之處理情形及歷程」:
有關本人陳案,共召開兩次協調會,其說明如下:
(1)協調會歷程及決議:
A.民國97年10月27日(97年11月25日府工80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準,依法辦理徵收補償。查:
A.台灣省政府77年5月30日77建四字第19967號函舉證:新竹市政府有關新竹市政府76年8月3日之「新竹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並未具有「細部計畫實質內容」。
B.新竹市政府99年8月4日府都規字第0990083177號說明四:據76年8月3日公告實施之「新竹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內容所述,至今「無任何異動或變更」。
C.都市計畫法第七條第一款:主要計畫係指依第十五條所定之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D.都市計畫法第七條第二款:細部計畫係指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所為之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作為實施都市計畫之依據。
E.都市計畫法第十六條: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所應表明事項,得視實際需要,參照前條例第一項規定事項全部或一部予以簡化,並得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之。
F.再查85年9月14日(八五)府工都字第63090號公告發布實施變更新竹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通盤檢討),該內容已「清楚明白確實」記述。
(4)新竹市地政事務所97年2月19日偽造文書竄改本戶聲請人等其他土地所有權地籍座標及面積,查土地豋記規則第27條(略),偽造文書取代人民的「意思表達權」「竄改土地所有權人的地籍座標」,身為地方政府的執事者以之所信,行欺民之所為,為的是想成就本戶成了「道路用地」的犧牲者,成就「失法、失理、失心」的「不法公益」。
(5)新竹市政府以民國76年8月3日擬定公告辦理劃設10公尺寬度之道路用地,規劃準則依法依理依規本事件:巷道兩側應各退縮5公尺,以促成10公尺之道路寬,隨土字第0970122633號)召開新竹市東大路三段556巷10公尺道路拓寬工程用地第一次協調會,其決議為避免因開闢道路拆遷民房,將透過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調整本案計畫道路路線,並取得鄰地地主之同意調整變更住宅區調整為道路用地。
B.惟於民國98年3月5日(98年3月17日府工土字第0980024794號)召開「研商變更新竹市東大路3段556巷10公尺道路拓寬工程計畫道路路線」第二次協調會時,其地主表示不同意本府辦理變更為道路用地,故本案無法辦理本計畫道路路線變更事宜。。
(2)分別於100年9月28日、100年10月31日召開「新竹市東大路三段556巷10公尺道路拓寬工程」第1、2次公聽會。
3.「有關有無拆除陳情人現有居住建物?需拆遷地上物是否為合(非)法?」:
(1)本計畫道路工程用地範圍內,需辦理拆遷位在本市康朗段643地號土地之地上建築改良物(新竹市東大路三段556巷12號),查係屬磚造及鋼鐵造(平房)之建物,並作為車庫、洗衣、晾衣間及堆置雜物等使用,又查本府工務處違章建築管理系統,未發現其列管為違章建81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附徵地路線圖,查85年9月14日(八五)府工都字第63090號公告發布實施變更新竹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通盤檢討),該內容已「清楚明白確實」記述管制要點係依78.3.11(七八)府工都字第07959號,然78.3.17(七八)府工都字第07959號尚有「清楚明白記述」修正理為乃以因「不符實況」,為確保人民權益,減少糾紛,改正了「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部分道路為住宅區」,即充分代表本戶於「新竹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發布前」即為「住宅區之建地」尚有「建築在目」,今貴府憑依「該次發布公布」修行改正了76.8.3(七六)府都建字第38988號原發布「主要計畫圖」,亦已將本戶「新竹市康朗段643地號」誤設之「道路用地」之事實回復原狀,「重新改正回」為原有之「住宅區」。再查,基於公平原則,該巷道扣除部分公有土地後,徵地面積僅「單偏」聲請人之建築用地同側作為徵地要件,本戶同側建物已是該案都市計畫發布前之合法「住宅區」建物,聲請人同側等戶以事實證明並非遵循本案之都市計畫所分割之徵地地號,不得以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框限土地使用的正當性,且對「未來開發的彈性甚無重大影響外尚得保障巷道往來的安全性。」依法充份具有「原地原配」的權利,另一側原係屬非都市計畫發布前之農業區「田」地目土地,現況為「無任何建築物座落的空地,無任何耕作事實,有圖為證。」本戶同側為該案都市計畫發布前既有合法建築物,基於公平原則,對該案10公尺路寬道路拓寬理當「均分」作為成就其計畫道路的建設,再承如前開之述,土地座落基於「價值性」的不同亦已有明確論定優先適用公共設施之徵收順序,新竹市政府以該路線圖的規劃築。
(2)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涉及增建、修建、改建等建築行為時,均應提出申請建築許可後,方屬合法建築物。
惟本案建物所有權人未提出房屋所有權登記資料或使用執照之文件。
(3)查本案建物於辦理地上物查估補償作業時,因當時無法提出使用執照合法證明文件,依101年1月4日府行法字第1010000113號令公佈修正之新竹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該建築物補償費係以補償標準50%核計。
(4)後再提出建物複查申請,經陳情人提出建築物證明文件(67年3月裝表供電證明),乃依新竹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該建築物補償費係以補償標準100%核計,並另加發2成建物特別救濟金。
4.「有關有無陳情人所稱徵收補償偏低之情形」:
(1)由於立法院於100年12月13日三讀通過土地徵收條例修正案,規定未來土地徵收應符合公益性及必要性,避免徵收優良農地,以及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市價補償等情;是本府於辦理用地取得作業,若以協議價購或徵收方式,均應以市價辦理,爰兩者應有一致之標準,按82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為「依即有巷道兩側拓寬,盡量避免拆除現有建築物及避免產生丁字路口,酌予調整計畫道路曲率,適度南側之東大路三段439巷口對口等合理規劃原則。」不僅語所稱事實相違背之外,明顯規避合理公平規劃要件。現新竹市政府對該路線圖的規劃本循「原圖照行」,明顯「縮減後巷弄車輛通行交會車的空間距離及增加往來通行的危險性」,新竹市政府的規劃方向顯然「束地自縛」只顧保全前後巷的空地,卻製造後巷道的危險,一旦後巷道有任何火災或災害產生,逃生搶救重大受阻影響,對此爾後新竹市政府是不是再將因應地勢所需,人為所求,將該巷道拓充為15米或20米的路寬,那麼一條不過230公尺的巷道又該為這個損失多少徵地成本及人力作業。另本戶倘若非全然用地範圍是否得有權請求剩餘土地回復原狀返回全呢?並回復原土地使用的正當性。
(6)請貴府別用該道路已於「民國76年8月的主要計畫道路已定該道路用地範圍」為藉口,如果真要追究實察,「以誤成誤」,最後「執法者」的風險請自慮其險。
(7)本戶絕非以貴府之「得失」予以為難貴府,解決問題的關鍵是「誠、信、真、實」,而非「捏造、欺騙、製造、不實」,本戶訴求的是「公平對待」,要的是「保有建築現況、損害最低、合理規劃、補償公平」作為陳情要件。
3.對涉有「新竹市東大路三段556巷10公尺道路拓寬案,即新竹漁港特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辦理有關市都委會、專案小組審議、內政部都委會暨內政部各項審議會議及向內政部提請申請徵收程序及路線圖重新規劃等相關審查及「必要程序會議與執行細節」,惠請副本附知本戶,以避免資訊不足,遺失權益,土地徵收條例第63條規定,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之施行日期,係由行政院定之;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亦將視其辦法內容及施行日期執行之。
(2)惟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目前關於徵收市價之查估辦法尚未訂定,預定於辦法完成後,則依法查估,再交由本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該作業時間至少須6個月以上;俟相關辦法頒訂實施,將依法執行。
(3)另用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其拆遷補償標準係依101年1月4日府行法字第1010000113號令公布修正「新竹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4)本道路用地徵收案,本府將俟「擴大及變更新竹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審議通過,及土地徵收條例修正案之相關辦法訂定公布施行時,再行辦理後續用地徵收相關事宜,併此敘明。
83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請准予報備。
4.「新竹市東大路三段556巷10公尺道路拓寬案」即框限於「新竹漁港10,其中新竹市政府對本案道路用地範圍規劃有瑕疵,請審查事實確定後惠請駁回新竹市政府徵收申請。
5.「擴大及變更新竹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其中擬變更「住宅區」範圍為何,請依圖說代號,釋疑範圍,另有關該案都市計畫圖「重製部分」亦請依圖說代號,釋疑範圍。
6.奉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1項:「直轄市、縣(市)(局)政府、鄉、鎮、縣轄市公所,應於都市計畫樁測釘並經檢查校正完竣後三十天內,將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座標表公告三十天,並將公告地點及日期登報周知,公告期滿確定。」今查:新竹市政府起自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執行「樁位公告」至今(截至101年1月5日)未履行提示本法中的「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再查依新竹市政府對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執行「樁位公告」的本案「樁依座標數據不具法律效力」,理由:以77年5月26日府建都字第78040號「不具法律公告效力的內部擬簽」委由新竹市地政事務所辦理「逕為分割」,97年2月12日新竹市政府地政事務所偽造文書,竄改地籍座標,然新竹市政府於97/8/14檔案表述「不具公告法律效力」的內容(查現場勘查無樁位)謊稱97年恢復樁位,於98年1月4日將本戶土地新竹市康朗段643地號劃設為道路用地,再以100年12月12日以未履行提示本法中的「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違反「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1項,承辦「執行公告不實」的「樁位公8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告」,並於100年9月8日送至貴部申請辦理二通審查,其中記述本都市計畫重製範圍,然內政部營建署聲稱本戶計畫道路係為「10公尺以下」非屬「擴大及變更新竹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書」主要計畫範圍,然新竹市政府聲稱本戶陳情的土地係屬已送審給貴部「擴大及變更新竹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的「主要計畫」範疇中,再依本案歷程,本戶「絕對係屬該案主要計畫範疇」,為何要稱之為其屬細部計畫範圍,幫助新竹市政府做出「非法公告樁位」,再讓新竹市政府於「樁位公告屆滿後」,再核定准予通過新竹市政府送審本案「都市計畫書圖」,繼而幫助新竹市政府將本戶土地交由內政部地政司受理對本戶土地的「非徵收」,內政部營建署將責任推卸交由「內政部都委會」、「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內政部地政司」還有大部來背責,以「細部計畫」為新竹市政府審定的理由卸責,惠請大部慎思,惠予協助。
2彭峯家新港段3-1、399、399-1地號摘要:
1.新竹市新港段3-1、399、399-1地號土地,係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轄內飛砂防止保安林地,亦屬新竹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範圍內之機關用地、道路用地、人行道用地。對新竹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之新竹市新港段3-1、399、399-1等三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非公共設施用地。維持公展方案。
1.本陳情位置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編定之編號1217號保安林地範圍,目前尚未辦理解編。其陳情之三筆土地大多位屬現行計畫編定上,僅部分範圍屬機關用地、公園用地、人行道用地,本次二通檢討維持現有計畫內容,未調整其使用。
2.由於本陳情位置部分屬公園用地,經檢討都市計畫法第45條,本計畫並未符合「公園綠地等五項計畫面積不得少建議准照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85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新竹林管處預計移交國產局,惟因屬公共設施用地(編列屬機關、道路、人行道用地)林管處不得移交,申請人無法承租部份土地。於計畫總面積10%」之規定,不建議調降公園計畫道路位於新竹漁港港區範圍,為利港區之整體觀光遊憩發展之需要,本計畫道路係屬必要性之道路用地,故建議維持原公展方案。
3新竹市北區東濱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延平路三段東濱自辦市地重劃範圍內增設南北向八米道路已施作完成,係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8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變更作業。同陳情理由。建議採納。
說明:
本重劃區內增設之八米南北向道路,因已施作完成,且相關單位已同意接管,故建議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辦理細部計畫變更作業。依本計畫案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劃分原則,道路寬度15公尺以下屬細部計畫,本件建議增設南北向8公尺計畫道路,係屬細部計畫範疇,爰本陳情案請新竹市政府納入「擬定新竹漁港特定區細部計畫案」之參考。
4陳沈滿美新竹市中寮段788地號附近地區本地區建物老舊、巷弄狹窄,都市防災系統不佳建議新竹市政府派員實地勘查,透過整體規劃及建構完善道路系統,促進本地區整體發展。維持公展方案。
1.本計畫於二通檢討(草案)都ˋ防災計畫內容中化涉有緊急道路(18公尺以上)、救援輸送道路(15公尺以上)、避難輔助道路(10公尺以上),本陳情位置西側為道路編號五-6,屬15公尺以上之救援運輸道路,可作為消防及負擔車輛運送物資,以及避難人員通往避難地區路徑之用。
2.本陳情位置屬老舊地區,周邊地區多屬2層樓以下之加強磚造或磚依本計畫案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劃分原則,道路寬度15公尺以下屬細部計畫,陳情人建議建構完善道路系統之寬度均在15公尺以下,係屬細部計畫範疇,爰本陳情案請新竹市政府納入「擬定新竹漁港特定區細部計畫案」之參考。
86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造、臨時使用之建物,現況建物老舊、巷弄狹小造成居住環境品質下降,未來應透過基地新建或建物改建、街廓整體開發及留設開放空間等,以促進該地區整體及改善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