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061-審議事項-第2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8061
案件id
podco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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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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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0月29日第535次會議、94年1月27日第539次會議、96年6月7日第570次會議、96年11月14日第576次會議、97年1月25日第578次會議及97年4月15日第581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97年5月29日府都綜字第097321934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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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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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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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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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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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召集人)、楊委員重信、賴委員美蓉、周前委員志龍、王前委員秀娟、劉前委員宗勇、黃前委員德治等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7年7月18日、10月31日、12月5日(現場勘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因彭召集人於97年12月31日任期屆滿,經重新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委員重信(召集人)、李前委員公哲、賴委員美蓉、周前委員志龍、王前委員秀娟、蔡委員玲儀、黃前委員德治等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8年3月18日召開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因楊召集人於98年6月30日任期屆滿,經再重新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召集人)、李前委員公哲、林前委員秋綿、王前委員秀娟、蔡委員玲儀、林委員志明等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8年9月22日、99年9月28日、100年4月12日召開第4、5、6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前提本會100年7月26日第760次會議決議:「本案經聽取臺北市政府就專案小組所提2種建議方案之評估分析說明,以及臺北市北投行義路地區溫泉協會及溫泉業者代表、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荒野保護協會及台灣生態學會代表列席陳訴意見後,由本會出席委員充分討論獲致下列各點意見,請臺北市政府依照檢討調整本計畫規劃內容,並補充修正相關圖說資料報部,再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並俟研獲可行方案及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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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計畫範圍位於山坡地保護區,有關實施全區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及環境保護等作業,應由臺北市政府主導規劃辦理,避免因個別開發行為而影響山坡地水土保持及環境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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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本案計畫範圍內屬全區性之道路、停車空間、污水處理,以及溫泉取供管線之整理與建設等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亦應由臺北市政府統籌進行整體規劃及建設,以兼顧本計畫區之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生態永續及溫泉產業之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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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本會專案小組所提下列共同性建議意見部分,請臺北市政府依照辦理,俾檢視本案計畫範圍內安全無虞且可供開發土地之區位與面積,並據以檢討本案合理之開發範圍,及研訂適當之開發總量管制規定:
(一)研訂本計畫案開發安全門檻標準,並研擬具體評估準則與標準,就計畫擬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之土地進行土地適宜性分析,並經臺北市大地工程處檢核確認後,依其分析結果區分為限制發展區土地及可發展區土地,進一步確認安全無虞且可供開發土地之區位及面積。
(二)前開各項評估準則與標準(如:土地使用現況、建物分布(包括合法與非法)交通道路系統、谷地、坡度、斷層、植被、土石流敏感溪流、土石流危險溪流、土石堆積層地區、向源侵蝕地區、河岸侵蝕地區、指溝侵蝕地區、淺層崩塌地、順向坡、滑動崩塌、落石崩塌、溫泉露頭、溫泉露頭徵兆地區、及其他災害潛勢地區等)及分析結果圖,請以彩色圖呈現。
(三)配合土地適宜性分析為可發展區土地,建議再劃設適當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並研提開發總量管制(如:溫泉使用量、建築物量體、粗估總容積、遊客活動量、交通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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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專案小組依本會第760次會議決議文,於101年5月28日、11月1日、102年5月9日召開第7、8、9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案准臺北市政府102年6月7日府都規字第102118031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後,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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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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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102年6月7日府都規字第102118031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一)本案同意臺北市政府以「整體規劃、個別開發」原則,同時參考「貓空地區」開發許可機制的精神,將本計畫案仍維持保護區,僅於主要計畫劃設A、B、C、D等4個開發許可範圍(原劃設E區大部分土地權屬為公有且現無業者經營,應予剔除),俟各開發許可範圍整合提出整體開發計畫經市府審查通過後,再分階段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及循序報由本部審議及核定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
(二)本計畫案名請修正為「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主要計畫案」。
(三)本案變更內容之新計畫,請修正為「保護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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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專案小組後之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本會決議1紗帽山溫泉發展協會一、本計畫案送到內政部已歷時5年,我們是A區的業者代表,在此地經營已超過30多年的歷史,這個區域從來沒有發生過地質及天然災害,臺北市政府準備很多資料來開會及規劃,可是環保團體不斷的陳情,而且這幾十年來天然或地質災害,我們一件災情也沒有,就要把我們剔除在外,對我們未審先判,非常不公平,總是要給我們機會,如能通過市府層層把關審查,不能通過審查,那我們也接受,而不是以一套中央地質套疊本地區,就封殺我們,所以,我們是支持市府方案1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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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們是A區的業者代表,5年來討論的議題就圍繞在地質安全與保育、土地適宜性分析等議題,可是我們於100年5月另外委託外面執一、陳情人已列席委員會說明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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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併同決議文一辦理。
8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本會決議業的技師對本地區進行地質鑽探調查分析,得到結果是:平均坡度小於5%,順向坡、滑動區、活動斷層、礦場等也沒有,結論是:
我們這個區域是安全無虞的,所以,要給我們機會,請委員公平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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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國92年溫泉法立法的意旨,在於要輔導溫泉業者合法化,還有要有有效的管理,有效的管理就是,納入管理,這要才能真正落實,因此,市府研擬相關多的條件與審查過程與規範,要謝謝市府的辛勞,未來業者也會遵守那些規範來做;我要說的是,只要有溫泉的地方,大部分都是地質敏感的地區,市府透過相關條件與規範,審查出安全的地區,我想業者也會在安全的地方來長期經營。
2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林子凌小姐本計畫案歷時10餘年,其中在內政部約5年,可是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開了9次會議,市府並沒有真正釐清委員或公民團體的意見,我想可以從這次計畫案名前後都不一致來談,「擬定...」變成「變更...」,而這次大會又變成「變更...(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請問這個法令依據為何?引用哪條法令?為何還區分成第一、二階段?大會需釐清這個重點,要回歸都市計畫法變更程序之規定。另水土保持也要依水土保持法規定辦理,而地質法已在99年12月公布施行,也請市府應依規定辦理。溫泉法訂於102年7月1日之前完成改善已開發溫泉業者,應輔導取得合法登記,內政部安排本計畫案提大會審議,我想各取所需,可是政府還是應該依法辦理,回歸法律得正途。一、陳情人已列席委員會說明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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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併同決議文一辦理。
3潘翰聲先生一、為什麼本計畫案審查這麼久?我想是市府對於專案小組9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並沒有回應滿足委員的要求,所以才透過政治力的方式,安排納入今天大會的議程,我們今天討論的3個方案中,其實應只有方案2及3來進行討論,方案1部分,其實就是全區的合法化,不應被討論,如果今天通過方案1,那代表專案小組9次會議在浪費社會成本,政府不應該給業者錯誤的期待,希望能就地合法,不做不行一樣,我們看看全臺灣的溫泉都在地質敏感區域範圍嗎?當然,地質敏感還是有程度的差別,那最嚴重的災情發生,才來處理,你不處理,等老天來處理,如:廬山溫泉,本計畫案的致災因子,跟廬山溫泉並沒有很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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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北市政府(烏來溫泉也是違法)及高雄市政府(寶來溫泉被水災沖毀),也沒有像臺北市政府一樣,送案件來內政部辦理變更,唯獨臺北市政府來辦理變更,讓業者就地合法。我的朋友都不知道行義路溫泉是違法的,臺北市政府都沒有善盡職責,保護社會大眾,就消費者而言,安全的問題一定要處理。今天大會討論本計畫案,如果通過方案1,未來如發生災害,是否業者可以向政府要求賠償?所以今天討論3個方案,還是要以方案3-維持原計畫保護區。一、陳情人已列席委員會說明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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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併同決議文一辦理。
4台灣生態學會廖本全先生一、本案之案名有問題(一)本案北市府為了順利變更,已無所不用其極,本次大會修改案名,在原案名加上(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即是。一、陳情人已列席委員會說明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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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併同決議文一辦理。
9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本會決議(二)本案名與專案小組9次審查之案名不同,亦與2008年台北市都委會審查之案名不同,這樣的審查有無疑義,應予釐清。
(三)本案到底是「變更」,還是「申請」,此涉及委員會職權,不應混雜,應予釐清。
(四)以本次會議案名來看,本案是「申請」案,而申請開發許可範圍的審查是內政部都委會的職權嗎?(五)此一案名與分階段的作法,是故意將完整個案切割為零星、細碎,製造第一階段不重要的假象,讓本案頭(第一階段)先通過,後續身(第二階段)就跟著通過。這樣的做法,顯然就是要委員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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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無法確保「安全無虞」。
(一)專案小組要求以「保育與安全」為變更之最高原則與目標,故要求整體規劃必須安全無虞。另北市府所提供之會議資料中,保護區檢討變更原則也一再強調「無潛在地質災害與環境敏感之保護區」。但本案至今並未能確保安全無虞。
(二)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可提供高、中、低地質災害潛勢區之套疊圖,本案若真要確保安全無虞,北市府為何從未請地調所提供該圖資,而僅自行疊圖,且強調「僅供參考」(請參見本次會議所有圖示),這是根本就是敷衍且不願意負責任的作法。
(三)本案依市府目前疊圖,部分位於敏感區,但變更之全部範圍完全被環境敏感區團團圍住,請問各位委員,這叫做安全無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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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與溫泉法無關。
(一)溫泉法規範的是「水權」,並非「土地使用管制」。且溫泉法之緩衝期,緩衝的亦是水權的管理,絕對不是土地使用管制,而緩衝期要改善的也絕對不是土地使用管制。
(二)本案是北市府長期行政怠惰與失職,放任、縱容業者違法所造成,北市府從未面對失職的究責與懲處。
(三)本案北市府目前的作法,就是「就地合法」。這樣的都市計畫,還有什麼好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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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有無造災可能?(一)台灣歷來的災難顯示,在A區域造災,未必會在A區域致災,且大多會在其他區域致災。本案位磺溪水系,而磺溪下游即是台北市區。如果各位委員認為台北市並不危險、不會有災難,也認為台北市是個強壯的城市、很安全,那您們就讓本案通過吧!(二)1993年時,本人服務於營建署都市計畫組,承辦「廬山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當時與都委會委員前往現勘,有一位委員邊看邊搖頭,並告訴我「不能過,不能過,過了我們是要負責的。」是的,各位委員如果讓本案通過,就應該負責。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計畫案經臺北市政府依歷次專案小組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本會100年7月26日第760次會議決議事項(開發主體與開發方式),以及參考臺北市貓空案例開發許可機制的精神,研提「整體規劃、個別開發」原則,將本計畫案仍維持保護區,僅於主要計畫劃設開發許可範圍等構想計畫,經與會委員充分討論後,為因應溫泉法第31條對於已開發溫泉使用未取得合法登記者,應於102年7月1日前完成改善之規定期限即將屆滿,爰建議本計畫案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及修正計畫書35份(修正部分請劃線)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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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議本計畫案請臺北市政府依下列3種方案,補充後續計畫開發許可審查機制,逕提委員會討論決定。
方案1:依臺北市政府102年3月19日府都規字第10230090100號函送計畫書、圖草案,以「整體規劃、個別開發」原則,同時參考「貓空地區」開發許可機制的精神,將本計畫案仍維持保護區,僅於主要計畫劃設A、B、C、D、E等5個開發許可單元開發許可範圍,俟各開發許可範圍整合提出整體開發計畫經市府審查通過後,再分階段報由本部核定變更為溫泉產業專用區。
方案2:依方案1辦理,剔除A及E開發許可單元。
方案3:維持原計畫-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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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案如經本會審議通過方案1或方案2者,建議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本次會議臺北市政府擬修正本計畫案案名為「擬定...主要計畫案」部分,建議修正為「變更...主要計畫案」,並再加強補充辦理變更本計畫案之緣起、理由,以符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為適應經濟發展之需要」之規定。
(二)建議本計畫案補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如:使用強度、項目、容積獎勵、承載量、總量管制),以及公共設施公平合理負擔機制(如:道路、污水、雨水、道路、溫泉露頭、溫泉資源利用計畫)及可開發土地利益分配原則等相關資料。
(三)建議補充本計畫區及附近地區之環境地質套疊分析圖,以檢視本計畫區「可發展地區」及「限制發展地區」之土地,提供市府後續審查開發許可之參考。
(四)建議本主要計畫案訂定「總量管制」指導原則。
(五)建議補充臺北市全市性保護區檢討變更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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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案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涉及違反相關法令者,建請市府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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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一、首先請教的是,本計畫書係為「變更...」,可是本次臺北市政府卻修正為「擬定...」,如果是市府所提的「擬定」,應視為新的開發案件,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我想這一部分,要先予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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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這件計畫案在我擔任國家委員會委員的時候,曾經審議行義路溫泉開發(國家公園範圍內),原上位計畫-溫泉區管理計畫係涵蓋北投、行義路、馬槽、中山樓等範圍,本計畫案卻在國家公園範圍部分切割劃分,但是本計畫的資源全部來自國家公園(如:水、溫泉等),請市府不要玩切割的遊戲,也請內政部清楚指出,全區就是全區,不要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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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內政部李部長鴻源曾於演講說過中橫道路復健,讓我映象非常深刻,李部長說:「中橫如果是環境不適宜的地方,政府同意讓道路重新開闢的話,那怕有一部汽車掉下去,我如是汽車駕駛的家屬一定告死政府,因為政府開闢道路讓民眾通行且認為是安全的地區」,同樣的是,行義路溫泉目前為保護區,就土地而言為環境敏感地區,如果不應該辦理土地變更的話,那麼市府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就要承擔未來發生災後的風險與責任。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12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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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溫泉法於92年公布,政府釋出善意輔導業者合法化,可是本計畫案歷經10餘年仍無法轉型合法化,可見一定有原因嘛!那就是環境的問題、法令的問題,我必須請市府正視10餘年來一直無法合法化的原因,如果環境沒問題,市府早就輔導合法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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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想內政部、市府、都委會、國家公園委員會等,都不希望「墾丁悠活」的案例一再重演,這件變更案件讓馮老師主持9次會議,非常辛苦,建請本計畫案應依科學證據辦理,不要再拖了,免得外界認為是我們這些環保人士讓案件審不完,況且我們也沒有那麼大的能耐,我們僅就事實、環境敏感來做辯證與舉證。
2台灣生態學會廖本全先生一、本案無法確定「安全無虞」。
本案多次召開專案小組會議仍無法定案,其關鍵在於市府宣稱將以「整體規劃、個別開發」的方式進行變更與開發,而歷次專案小組意見不斷要求整體規劃必須「安全無虞」,此為8次專案小組意見中最為重要者,但北市府卻不願面對此問題,不斷拒絕、迴避甚至否定小組之要求,致令無法確保規劃範圍之安全無虞。北市府一直不願面對問題,卻又不斷提案審查,造成本案一審再審的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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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北市府不斷規避責任。
(一)都市計畫之保護區變更,本即應該審慎與嚴謹考量。北市府為本案之擬定機關,而保護區之變更亦屬開發行為之一部份,故北市府做為保護區之開發者,自應依地質法於整體規劃時進行「正確選址」,而不應將選址之責交由業者個別進行。
(二)第二次專案小組審議時,適逢辛樂克颱風(2008年)造成廬山溫泉(風景特定區)重大災害,當時營建署(都計組)特別強調「開發許可一定要在『可開發地區』進行,才能確保安全」,小組委員亦建議(意見二)市府應進行環境容受力與承載量(包括地形、地質、溫泉水資源、以及交通、垃圾及污水處理容量等)分析,但市府僅針對溫泉水資源進行分析,地形、地質、交通、垃圾及污水處理等容受力與承載量迄今從未分析。
(三)第三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二)「計畫範圍經初步研判應屬環境敏感區及災害潛勢區之土地,有關本計畫案未來開發應以「安全」及「保育」為最高指導原則與目標」,並請市府剔除不適宜發展地區(環境敏感區及災害潛勢區)之土地,但市府並未依據該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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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北市府完全漠視安全問題。
(一)第二次及第三次專案小組皆要求北市府進行「安全、保育取向」的土地適宜性分析,以排除環境敏感及災害潛勢區土地,確保區位的妥適。但北市府卻是進行「開發取向」的土地適宜性分析,將取決於現況發展的土地利用潛力納入評估。這是極為危險的分析方式,因為在環境敏感與脆弱的考量上,原應被優先排除的土地,卻可能因現況的開發(多為違法或違規使用者)而被稱為「高土地利用潛力與資源吸引力」的地區,且因而未被排除,最後將造成環境敏感的土地卻可以開發且引入大量人口的謬誤。
(二)第8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一)「…劃出可發展土地區位與面積,並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13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應經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認定核可…,以確保土地開發安全無虞。」但本次會議並未有該二單位之「認定核可」。
(三)中央地質調查所已依地質法劃設台北市「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尚未公告),北市府應將該地質敏感區與本變更計畫區位套疊,以供委員瞭解實際狀況,並做為確保「安全無虞」之依據。
(四)第二次與第三次專案小組皆建議(意見一)北市府應補充臺北市保護區檢討變更處理政策與原則,北市府亦於第三次與第四次會議提出檢討原則,其中保護區變更為公共設施與住宅區之使用,皆應避開潛在地質災害、天然災害或環境敏感之保護區。本案為高強度使用之專區變更與開發,北市府卻迴避排除潛在災害與敏感之保護區,顯然將保護區當作一般土地進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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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計畫性質有疑。本案審議之案名為「變更」,但計畫書之案名為「擬定」,究竟為「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應予確定。若為「擬定」都市計畫,則以下問題應予釐清。
(一)法令依據錯誤,不應為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二)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3條對都市計畫之界定?係屬都市計畫法第9條之何種計畫類型?計畫書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15條應具備之計畫內容?(三)本案與北市都委會通過之案名不同,是否應退回北市都委會再予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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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簡報內容之問題。
(一)土地權屬與面積(第9頁)除載明公有土地約佔64.42%,亦宣稱國有財產局回復同意本都市計畫案。國有財產局並無權責同意都市計畫案,而是應回復是否同意提供業者使用。
(二)北市府不斷以土地開發行為不宜由單一環境因子決定是否開發(第17、18頁),以規避將地質敏感區排除,而事實上其不可開發地區之劃設(第20頁),除排除河川區之外(河川區本即不可開發),主要係以坡度超過30%做為依據,仍屬單一環境因子,顯見其單一環境因子之說法完全不堪檢驗。
3紗帽山溫泉發展協會一、我們紗帽山溫泉業者從48年營業到現在,地質環境都沒有什麼重大災害發生,目前溫泉觀光產業競爭非常激烈,紗帽山溫泉一直沒有通過政府溫泉管理,我相信市府的能力,能儘速好好規劃,讓業者能夠順利進行合法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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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前景氣也不是很好,我們業者在這邊經營很久,我想市府有專業團隊與專家來評估本地區規劃,這不是我們可以衡量的,但是我們必要考量經濟問題,目前大陸觀光客很多,市府能夠輔導本地區業者合法化,以本地區距離桃園機場很近,相信可以吸引陸客來這邊消費,刺激經濟消費及增加本地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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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們紗帽山溫泉業者對於消費者,提醒酒後不開車,提供計程車的服務;300巷及402巷希望連接,我是地主之一也願意無償使用,提供便捷的交通,也希望委員大力的支持。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1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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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剛才2位環保團體所說的行義路溫泉是一個地質敏感地區,可是我們業者把全部的財產都投入長期經營,代表我們業者有認真經營的決心,況且經營到現在也沒有重大災害發生;這個變更案件經歷很長時間的審查,癥結點都在於「地質安全」的議題討論,我記得有一位委員曾說過,現在我們參考經濟部提供地質資料,以前安全,不代表現在就安全,現在安全,不代表以後就安全;所以,建議本案應回歸建築法規,辦理地質鑽探,當作申請變更的依據,這件案件辦理太久了,還是以地質鑽探為依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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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會專案小組101年11月1日第8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及臺北市政府102年3月19日府都規字第10230090100號函送補充資料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101年11月1日第8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102年3月19日府都規字第10230090100號函送補充資料本計畫案臺北市政府研提「整體規劃、個別開發」原則,初步擬劃分A、B、C、D、E等5個開發許可單元,並參考「貓空地區」開發許可機制的精神,將本計畫案仍維持保護區,僅於主要計畫劃設開發許可範圍,俟各開發許可範圍整合提出整體開發計畫經市府審查通過後,再分階段報由本部核定變更為溫泉產業專用區,因上開各開發許可範圍土地是否安全無虞且範圍面積尚待確認,爰建議臺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及修正計畫書15份(修正部分請劃線)到署後,再交由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一、建議本計畫案依土地適宜性分析結果,劃出可發展土地區位與面積,並應經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認定核可後,再交由市府劃設開發許可單元之區位與範圍面積,以確保土地開發安全無虞。經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評估後回應意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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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地質法第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具有特殊地質景觀、地質環境或有發生地質災害之虞之地區,公告為地質敏感區」,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研提之本市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劃定計畫書草案,本府已於101年8月16日公開展示30日,且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正辦理地質敏感區審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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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據地質法第6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地質敏感區相關資料,納入土地利用計畫、土地開發審查、災害防治、環境保育及資源開發之參據。」;經濟部亦於100年9月15日函示略以,第8條規定「土地開發行為基地有全部或一部分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應於申請土地開發前,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藉以落實第9條地質調查制度、第10條地質簽證制度及第11條地質審查制度,目的在幫助土地開發行為時能正確選15本會專案小組101年11月1日第8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102年3月19日府都規字第10230090100號函送補充資料址、加強建築結構安全、提出最佳化地質安全對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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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地質法中央主管機關目前尚未公告本市地質敏感區,即使未來公告,仍得依地質法第8條規定,於申請土地開發前,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另據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表示,地質法無禁止或限制開發之規定。而依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山坡地環境地質資訊系統」之坡地災害歷史資料庫顯示,案址自民國48年迄今,未曾發生地質災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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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綜上,本府於辦理行義路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都市計畫變更案前進行之先期規劃研究內容,即已涵蓋貴部建議意見之土地適宜性、總量管制等分析方法,將各項資料研析判讀後方研定計畫區範圍,並在維護地區環境容受力之前提下,採開發許可之方式辦理後續開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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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質審查係由土地開發行為相關法令規定須送審之相關機關辦理,其審查從其法令規定;又地質僅是土地開發利用評估自然環境因子之一,土地開發行為不宜由單一環境因子決定是否開發,應由土地開發審查機關依其土地開發目的審查其可行性,地質敏感區僅為納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參據,非不得開發區。不宜於主要計畫階段再據此劃設不可開發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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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目前本案審查機制後續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進行開發許可審查,涉及山坡地開發部分,須依水土保持法規定,提出包括地質、鑽探等相關資料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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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故本府建議仍循開發許可機制審議,以開發當時實際地質調查資料及配合地質簽證制度,做為是否得允許開發依據。","二、建議本計畫案再補充交通運輸、防災及環境保護配套措施計畫等相關資料;另計畫區內原6公尺道路擬拓寬為8公尺部分,建議市府研議評估劃設為8公尺計畫道路或由業者土地自行退縮建築2公尺等方案,提下次會議繼續討論。1.有關區內交通配套措施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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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本府交通局檢討,未來溫泉區開發後,為避免吸引過多私人運具進入,交通規劃以大眾運輸為優先考量,並要求業者不論在有無北投纜車情境下,均提供足夠之接駁車服務,以提高民眾搭乘大眾運輸系統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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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溫泉區目前大型公車行駛路線主要於行義路,相關停等站設置於行義路及惇敘商工,未來將規劃大客車於行義路溫泉區外停靠,規劃接駁車接駁至溫泉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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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現況行義路300巷及402巷既有道路連通,未來業者開發時將要求業者維持既有道路300巷及402巷連通,供接駁車不需透過迴車方式駛離溫泉區(可直接由300巷進,402巷出;或402巷進,300巷出)。且業者開發需退縮至少留設可供車輛會車及接駁車臨停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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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行義路260巷、300巷及402巷消防救災檢討事宜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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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府消防局依內政部(營建署)訂定「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檢討,除行義路402巷後段路寬未達3.5公尺外(屬本計畫區外),餘皆符合相關路寬規定,另針對現有電線、招牌、水管等設施未符4.5公尺以上淨高部分,則將續16本會專案小組101年11月1日第8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102年3月19日府都規字第10230090100號函送補充資料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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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委員建議本府評估將6公尺既有道路拓寬為8公尺計畫道路1節,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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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評估,行義路300巷道路高差約12公尺,現況道路寬度約3~10公尺;行義路402巷道路高差約41公尺,現況道路寬度約4~8公尺;上述路段高程落差甚大,縱坡最大寬度超過12%,依內政部98年4月15日頒布之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規定,道路服務速率採最低每小時20公里設計,而該等道路縱坡最大坡度僅為12%。又查上述道路現況已供鄰接建築基地之出入通路使用,若依市區道路設計標準拓寬道路,則延伸縱坡結果,將導致現有基地住戶無法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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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且依貴委員會於101年5月28日第7次專案小組意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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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義路為現行計畫道路,不宜再拓寬,避免土石挖填方,影響山坡地之水土保持。」故本府亦在對於現況環境不擾動之前提下研提方案,就未達8公尺之既有道路由民間業者配合基地水土保持計畫自行退縮2公尺建築方式處理,並研提交通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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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就環境保護配套措施部分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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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以前述大眾運輸導向設置接駁車,不另新闢計畫道路造成區內坡地開發外,另外本案將要求業者須於營業場所提供足夠吸納旅客之停車空間,或集中留設停車位方式處理,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設置停車及裝卸車位,新申請基地則須自行吸納衍生之停車需求始得辦理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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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臨磺溪河岸地區之建築物應自水岸退縮5公尺以上建築,其退縮部分至少留設3公尺作為步道或腳踏車道使用。臨水岸建築基地之主要開放空間應配置於臨水岸之一側,且各步道系統起訖點應彼此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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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溫泉取供部分未來由本府自來水處擔任溫泉取供業者,設置溫泉取供主要管線,建置統一聯合供水系統,採總量管制方式,合法設置業者方得供給溫泉水,從溫泉供給量管控業者開發規模及開發量,可節省水量並回歸河川增加基流,並改善環境景觀問題;後續於都市計畫定案後,本府自來水處即得以辦理取供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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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衛生下水道已鋪設至本計畫區南側住宅區,惟計畫區業者均已完成辦理展延水污染防治措施工程改善說明書;依本府衛工處可行性評估本區得視為未來可納管地區。下水道主幹管將設於行義路,將視都市計畫變更辦理期程配合布設;未來業者須向本府提出申請方可納管。解決廢污水問題。","三、建議本計畫案補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如:使用強度、項目、容積獎勵、承載量、總量管制)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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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案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已載於細部計畫書草案,已併同檢附草案內容供審議參考,詳補充資料第25-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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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本會專案小組101年11月1日第8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102年3月19日府都規字第10230090100號函送補充資料","四、建議本計畫案補充公共設施公平合理負擔機制及可開發土地利益分配原則等相關資料。本計畫案相關公共設施負擔機制及回饋機制已載於細部計畫書草案,已併同檢附草案內容供審議參考,詳補充資料第26-27頁。","五、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略)-"],["附件:本會專案小組100年5月28日第7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及臺北市政府101年8月31日府授都規字第10135719600號函補充資料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100年5月28日第7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101年5月1日府都規字第10131748000號函送補充資料本計畫案前提本會100年7月26日第760次會議決議,請臺北市政府統籌進行整體規劃辦理全區性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及環境保護等作業,全區道路、停車空間、污水處理、溫泉取供管線之整理與建設等公共設施與公用設備,以及研擬劃設計畫範圍內安全無虞且可供開發土地之區位與面積等。臺北市政府依照上開決議文研提「整體規劃、個別開發」之原則,初步擬劃分A、B、C、D、E等5個開發許可單元,由業者個別擬具整體開發計畫申請開發,因上開各開發許可單元是否妥適可行,尚待釐清,爰請臺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及修正計畫書15份(修正部分請劃線)到署後,再交由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依據96年1月26日交通部核定公告實施之「臺北市溫泉區管理計畫」,已對行義路溫泉區之開發管理有完整規劃。故本府提出「整體規劃、個別開發」模式。就其開發主體部分,包括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規劃、環境景觀及遊憩設施規劃、取供及公共管線、經營管理及執行、廢污水防治等原則上皆已由市府公部門統一籌設整體規劃,私部門業者依循前述整體開發管理機制申請個別開發。","一、開發許可:臺北市政府初步擬劃分為A、B、C、D、E等5個開發許可單元,建議依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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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再研提補充全區性水土保持與環境保護,全區性公共設施與公用設備等圖說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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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研訂開發安全門檻及評估準則與標準,配合土地適宜性分析為可發展區土地,再檢視調整劃設上開5個開發許可單元之妥適性及合理範圍,以確保土地開發安全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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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確保土地開發安全無虞之前提下,檢視合理之開發範圍、區位及開發許可單元數目,如經委員會審決通過,後續請臺北市政府協調推動上開各開發許可單元之申一、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規劃、環境景觀及遊憩設施規劃、取供及公共管線、經營管理及執行、廢污水防治等原則上皆已由市府公部門統一籌設整體規劃;而以本府對於水土保持管控及坡地審查機制,就基地開發前、中、後皆有嚴謹之環境監控,於開發許可審查時可嚴格要求。","二、本府已透過土地適宜性分析,扣除坡度超過30%以上地區、河川區等,初步劃分出有條件發展地區並規劃A至E共5個開發分區,而位於土地利用潛力低及很低地區,則以其實際地質鑽探資料,做為是否得有條件允許開發依據。","三、本府同意遵照貴部意見辦理,建議將目前所提主要計畫範圍劃設為開發許可審議範圍,未來各開發分區由業者負整合責任提出整體開發計畫,經本府開發許可審查通過後,再分別循序報內政部核定變更為溫泉產業專用區18本會專案小組100年5月28日第7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101年5月1日府都規字第10131748000號函送補充資料請開發,應俟整合各開發許可單元相關業者同意提出整體開發計畫送請市府審查通過,再分階段循序報由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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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研提補充輔導整合各開發許可單元相關業者之配套措施計畫,以利後續各開發許可單元整體開發計畫之推動。發布實施。","四、本府已提出「整體規劃、個別開發」模式。開發主體,包括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規劃、環境景觀及遊憩設施規劃、取供及公共管線、經營管理及執行、廢污水防治等原則上已由本府公部門統一籌設整體規劃,並已研訂開發許可審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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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府所定開發許可審查機制,於審查程序中亦將邀集包括自來水、電力、環保、山坡地保育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併同審查,整合相關界面配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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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業者則應負整合責任依循前述整體開發管理機制申請個別開發,本府亦將協助業者申辦開發許可程序。","二、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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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投纜車完工期程不確定性因素高,不宜將纜車列為大眾運輸及接駁主要聯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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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由業者提供接駁車服務連接大眾運輸場站乙節,請再評估其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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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停車空間需求擬由業者自行吸納內部化乙節,惟業者有無充足土地提供停車空間,不無疑義,請市府評估設置公共停車場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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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義路為現行計畫道路,不宜再拓寬,避免土石挖填方,影響山坡地之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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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擬透過都市設計管制達成區內道路寬度留設,人行開放空間系統乙節,未來由業者個別申請開發留設,亦將造成道路或人行開放空間不連續,宜請斟酌。一、有關北投纜車辦理情形及行義路地區交通運輸規劃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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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投纜車BOT案工程原已於95年5月1日正式動工,惟因BOT特許公司於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之終點站,依陽明山國家公園遊憩區新開放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劃「研習住宿設施」,引致需否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爭議,自95年7月停工迄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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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經95年12月行政院環保署函釋釐清環評疑義,並由BOT特許公司決定暫不進行「溫泉遊憩設施」及「研習住宿設施」之開發後,所修正及提送之興建開發計畫書經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5次審查會議及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3次審議會議,於99年12月1日內政部召開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決議「本BOT案既經主辦機關臺北市政府建議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經環保署表示樂見其成,請臺北市政府確認後提送環評主管機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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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於100年2月16日確認BOT特許公司所提送之興建開發計畫書(99年3月版)與BOT案原許可內容存有差異,函請BOT特許公司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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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特許公司依環評法相關規定,自100年2月開始進行為期1年之生態調查、環境調查及撰寫環評說明書等相關作業,並已於101年5月17日將環評說明書函送請本府交通局轉報本府環保局進行審查。本BOT案須俟環境影響說明書通過環評主管機關審查;暨興建開發計畫書通過內政部審議之後,方可繼續辦理建築許可之申請及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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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北投纜車係本府大眾運輸配套措施之一,考量行義路道路本身條件及停車空間限制,故交通規劃仍應以大眾運輸導向為主,除北投纜車外,另有公車路線接駁,現況明德、石牌捷運站已有公車路段可接駁至行義路地區,包括508、535、536、612、小8、230等公19本會專案小組100年5月28日第7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101年5月1日府都規字第10131748000號函送補充資料車路線,而捷運芝山站亦可轉搭536公車至惇敘高中站;而就北投纜車不確定性部分,本府亦對於有、無北投纜車之情境研擬交通衝擊分析及方案,得以因應不同情境提出配套措施。","二、有關業者提供接駁車服務部分,接駁服務,包括大眾運輸場站接駁、停車轉乘接駁、商圈接駁等,可由業者共同統籌規劃接駁路線;另本府於後續開發許可審查交通與停車改善計畫時亦會視需要要求業者提供接駁服務規劃。","三、有關行義路溫泉停車需求分析及規劃部分,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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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有停車場部分:行義路山下之路外停車場,依據「97年度臺北市汽機車停車供需調查」,天母忠誠路商圈路外停車位尚有餘裕(路外停車場需供比:汽車0.75、機車0.76;尚餘停車位數:汽車1,578、機車764),經評估停車轉乘接駁車所衍生之停車(汽車約為317部,機車227部),已可滿足停車轉乘之需求;未來仍配合申請案需求情形再檢討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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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有北投纜車情形下,導引部分遊客改乘大眾運輸,停車需求降低,汽車停車供給可滿足需求;在無北投纜車情形下,以增闢接駁服務方式,汽車停車供給可滿足需求,未來將嚴格要求開發業者設置足夠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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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地開發使用所產生之停車空間需求,將列為業者所必須提供的必要性設施,以解決停車供給不足的問題。未來基地申請開發許可時,將嚴格要求開發業者設置足夠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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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展永續與人本的交通為本府重要政策,故交通規劃上本府仍以大眾運輸為優先考量,將以推動大眾運輸、接駁轉乘方式作為交通改善主軸。","四、行義路現行計畫道路本府未進行拓寬,惟考量人行空間設置與串連,依「臺北市溫泉區管理計畫」已於96年2月完成行義路300巷至402巷之道路系統規劃,未來係透過都市設計審議,要求基地退縮留設空地方式,使行義路300巷、402巷等道路寬度增加寬度並依規劃系統配置。","五、以都市設計管制要求面臨道路退縮增加寬度,及人行開放空間系統等,未來各開發許可申請案皆須提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委員會審議,委員會可以通盤考量要求個別申請案退縮及人行開放空間留設位置,可有效管控開放空間系統。","三、土地權屬:本計畫面積約17.4公頃,公有土地占64.42%,私有土地占35.58%,管理本府業於101年7月13日函詢計畫區內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意見,目前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對於本案尚無反對意見。新20本會專案小組100年5月28日第7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101年5月1日府都規字第10131748000號函送補充資料機關計有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機關,建議請加邀上開機關參加本專案小組下次會議,就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立場表達具體意見,供審議參考。北市政府、國有財產局分別於101年7月30日、101年8月23日回復同意本都市計畫案。","四、經濟部水利署:因應溫泉法緩衝期於102年7月屆滿,臺北市政府從環境容受力觀點,研提行義路都市計畫變更,透過引導與管理,逐步改變目前行義路溫泉雜亂無章現況。請臺北市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本計畫案後,儘速輔導業者辦理溫泉開發許可、經營許可及溫泉標張等事項,並辦理溫泉區土地及建物使用、取供及公共管線設施、景觀及遊憩設施、廢污水防制等管理項目,以達提昇溫泉觀光產業與溫泉資源永續利用。一、相較於其他有溫泉資源之地方政府,本府研提之行義路都市計畫變更案係依據96年交通部核定公告之「臺北市溫泉區管理計畫」研訂,從環境容受力的觀點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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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所提「新北投及行義路溫泉區水資源利用計畫書」業於97年經行政院核定通過在案,由本市自來水處擔任溫泉取供主體,未來不論「水資源管理」及「土地使用管制」,可透過「引導」與「管理」逐步改變行義路溫泉雜亂無章的現況,而非強調大規模使用的「開發」導向。","二、本府就行義路溫泉區之溫泉水源管理、取供事業、交通改善、污水處理、公共管線佈設、水土保持機制等本府皆已準備就緒,待本都市計畫完成變更即可接續進行。","五、公民或團體意見:為期本會委員能充分聽取贊成與反對雙方不同意見與訴求,供討論參考,未來本專案小組召開聽取簡報會議或後續提請大會審議時,建請臺北市政府於會議前負責轉知關心本計畫案相關團體及當地溫泉發展協會,本署於函發開會通知單時,亦將於「列席者」欄位增列上開相關團體。遵照辦理。","六、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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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附件:本會100年7月26日第760次會議決議文及臺北市政府101年5月1日府都規字第10131748000號函送補充資料對照表本會100年7月26日第760次會議決議文臺北市政府101年5月1日府都規字第10131748000號函送補充資料本案經聽取臺北市政府就專案小組所提2種建議方案之評估分析說明,以及臺北市北投行義路地區溫泉協會及溫泉業者代表、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荒野保護協會及台灣生態學會代表列席陳訴意見後,由本會出席委員充分討論獲致下列各點意見,請臺北市政府依照檢討調整本計畫規劃內容,並補充修正相關圖說資料報部,再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並俟研獲可行方-21本會100年7月26日第760次會議決議文臺北市政府101年5月1日府都規字第10131748000號函送補充資料案及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一、本案計畫範圍位於山坡地保護區,有關實施全區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及環境保護等作業,應由臺北市政府主導規劃辦理,避免因個別開發行為而影響山坡地水土保持及環境生態。詳審議資料P9~P21頁、P26~P31頁。","一、水土保持係基地開發時之配套工作,本府已於細部計畫之開發許可審查原則中詳細規定基地開發應檢具之相關文件及計畫。","二、前述基地開發應檢具之文件除水土保持計畫外,尚須依「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之規定,逐項檢討基地坡度、開發規模等條件,並須經專業技師簽證。","三、市府以地質、交通、公共設施管線、都市設計準則等分別研提整體開發指導原則,並在考量水土保持及原地貌保存等前提下,劃分不可開發區及有條件發展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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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本府將嚴格審查未來開發基地之水土保持及相關環境敏感因素,後續亦定期監測管控,降低產生災害之風險。","二、有關本案計畫範圍內屬全區性之道路、停車空間、污水處理,以及溫泉取供管線之整理與建設等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亦應由臺北市政府統籌進行整體規劃及建設,以兼顧本計畫區之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生態永續及溫泉產業之永續發展。詳P9~P26頁。","一、本案經檢討擬採「整體規劃、個別開發」之辦理方式,依據96年1月26日經交通部核定公告實施之「臺北市溫泉區管理計畫」對於行義路溫泉區之開發管理已有完整規劃,包括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環境及遊憩設施規畫、取供及公共管線、經營管理及執行、廢汙水防治等皆由市府公部門統一籌設規畫,業者則依循整體規劃系統個別申請開發。","二、另本府所提之「新北投及行義路溫泉區水資源利用計畫」業於97年經行政院核定通過,由本府自來水處擔任溫泉取供業者建置統一聯合供水系統,對於溫泉水量進行總量管控。","三、有關本會專案小組所提下列共同性建議意見部分,請臺北市政府依照辦理,俾檢視本案計畫範圍內安全無虞且可供開發土地之區位與面積,並據以檢討本案合理之開發範圍,及研訂適當之開發總量管制規定:詳P9~P19頁、P21~P22頁。","一、本府以地質、交通、公共設施管線、都市設計準則等分別研提整體開發指導原則,並在考量水土保持及原地貌保存等前提下,劃分不可開發區及有條件發展區。","二、本府套疊地質環境敏感資料作疊圖分析,惟該資料係供參考,無法作為是否造成環境災害之絕對判斷標準,實際之地質條件仍應由申請單位委託專業技師實際鑽探確認,故本府將以開發許可方式透過實際地質鑽探及專業審查簽證,評估安全無虞後方可開發建築。","三、本府透過水量管控、土地使用之開發總量管控,以個別開發許可審查,有效限縮現況開發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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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訂本計畫案開發安全門檻標準,並研擬具體評估準則與標準,就計畫擬變更為溫泉產詳P11~P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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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以環境敏感地區分析劃設限制發展區,而依本市22本會100年7月26日第760次會議決議文臺北市政府101年5月1日府都規字第10131748000號函送補充資料業特定專用區之土地進行土地適宜性分析,並經臺北市大地工程處檢核確認後,依其分析結果區分為限制發展區土地及可發展區土地,進一步確認安全無虞且可供開發土地之區位及面積。大地工程處分析表示本計畫範圍鄰近地質災害敏感地區,如開發地點遠離此類地質災害敏感地區,並進行妥當水土保持處理,應得避免災害情形,惟該地質環境敏感資料僅供參考,實際之地質條件仍應由申請單位委託專業技師實際鑽探確認,故本府以開發許可方式,透過實際地質鑽探及專業審查簽證,評估安全無虞後方可允許開發。\
\
(二)前開各項評估準則與標準(如:土地使用現況、建物分布(包括合法與非法)交通道路系統、谷地、坡度、斷層、植被、土石流敏感溪流、土石流危險溪流、土石堆積層地區、向源侵蝕地區、河岸侵蝕地區、指溝侵蝕地區、淺層崩塌地、順向坡、滑動崩塌、落石崩塌、溫泉露頭、溫泉露頭徵兆地區、及其他災害潛勢地區等)及分析結果圖,請以彩色圖呈現。遵照辦理,詳提會審議資料P11~P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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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合土地適宜性分析為可發展區土地,建議再劃設適當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並研提開發總量管制(如:溫泉使用量、建築物量體、粗估總容積、遊客活動量、交通量等)。一、詳P21~P26頁,另調整可發展區土地允許使用項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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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擬定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內之規定,本計畫區內未來將以開發許可制審查業者開發計畫。目前允許之使用組別有第8組設會福利設施,第12組公用事業設備,第15組社教設施,第16組文康設施,第19組一般零售業甲組,第21組飲食業,第22組餐飲業,第26組日常服務業之美容浴室,第33組健身服務業,第41組一般旅館業,第50組農業及農業建築等10組。\
\
(二)前列土地允許使用項目之調整因屬細部計畫範疇,後續將配合業者申請項目通盤考量,必要時則變更細部計畫之允許使用組別,以符合規劃原意。","二、考量地區現況,調降使用強度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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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前揭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強度規範,本計畫之建蔽率及容積率分別為40%、80%,按此規範設計則樓高僅有2層樓,低於保護區原有合法房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之40%建蔽率,3層樓10.5公尺之樓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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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另本計畫區係採開發許可制,未來業者申請之土地使用強度將由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在環境衝擊最小之前提下詳予審查,故業者最後獲得之土地使用強度未必如原先申請之強度。","三、本計畫區已排除所有容積獎勵之規定,以減輕開發衝擊。"],["附件:本會專案小組99年9月28日第5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及臺北市政府100年3月4日府都規字第10030095600號函補充資料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99年9月28日第5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100年3月4日府都規字第10030095600號函補充資料建議本計畫案請臺北市政府依照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到署後,再召開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說明。-","一、本計畫案擬變更部分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乙節,建議臺北市政府再加強補充變更理由、計畫目的與市府企圖達成之目標與願景。1.行義路雖劃定為保護區,然現地已經營溫泉會館多年,管線、違建及排污設施等均對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公共交通產生影響,除不利環境永續利用,且對本市溫泉產業及觀光產生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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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計畫係配合中央溫泉法通過後所擬定之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計畫,最重要目的在以「積極管理」取代目前消極維持現況,以引導土地使用合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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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計畫如獲得審議通過,未來行義路地區除在環境容受力許可條件下採開發許可提升當地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公共交通外,建物尚須經都市設計審議,針對建物外觀、開放空間、視覺景觀等作通盤性的規範,將使行義路溫泉區呈現嶄新整體意象。","二、本計畫案係臺北市政府依溫泉法第13條規定擬訂臺北市溫泉區管理計畫,並配合辦理變更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以促進行義路溫泉區資源保育與利用,改善溫泉區環境與景觀;考量保護區之劃設係以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為目的,爰建議請臺北市政府再加強補充擬變更部分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之計畫目標與政策,是否符合臺北市保護區檢討變更處理政策與原則,以檢視本計畫案擬變更保護區土地之合理性與妥適性。1.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保護區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之分區。然而,保護區並非完全禁止開發利用,依現行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保護區仍允許部分使用組別進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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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義路溫泉業者目前經營模式,其私設管線、違章建築、排污設施、衛生系統及溫泉設備等營業設施,皆對所在地區產生負面環境影響。因業者屬既存違建而得以列管緩拆,以致目前行義路保護區實無法發揮保護區之功能,亟須透過都市計畫變更方式積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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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義路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之開發目標,係為避免溫泉產業過度開發,在環境容受力許可條件下,透過開發許可方式允許適度開發行為,以兼顧環境保育與土地利用效益,與保護區之劃定原則並無不符。","三、臺北市政府對本計畫區進行土地適宜性分析之各項疊圖因子基礎資料,建議全部呈現,並載明來源、年度,以明確界定可發展範圍與不可發展範圍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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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建議市府對計畫區與現有溫泉業者基地進行土地套疊分析,以檢視溫泉業者基地是否位於計畫區可發展範圍土地,並供市府研議開發許可機制與本案專案小組之參考。1.本府疊圖因子如下:(1)順向坡滑動;(2)軟弱地盤;(3)崩塌區;(4)侵蝕區;(5)土石流;(6)存疑性活動斷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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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疊圖資料係由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提供本府產業發展局,圖檔資料年度為9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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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疊圖結果經初步檢視僅有3家業者位於環境敏感地區。未來透過開發許可制由業者自行提送開發計畫至本府審議,未來將視申請個案逐項檢視申請基地24本會專案小組99年9月28日第5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100年3月4日府都規字第10030095600號函補充資料條件。故疊圖結果所呈現土地使用(業者所在位置)及交通動線(行義路)之現況關係,將作為審議之重要參考依據,並避開環境敏感地區。","四、本計畫案擬採開發許可方式辦理開發,為瞭解未來實際操作情形,爰建議補充開發許可與都市設計原則、市府受理申請開發許可操作機制與實際案例經驗及開發許可之退場機制。1.請詳見主要計畫書柒、開發處理原則及細部計畫書附件「擬定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之開發許可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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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場機制部分,本計畫公告實施後之既有原不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建築,應於公告實施後依本計畫之開發許可原則3年內完成申請核定,核定後2年內建築完成;未於期限內依規定完成申請並獲核可,將依相關法令予以強制取締,並不得再依本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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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另鑑於貓空地區開發許可經驗,本府將強化商圈輔導及開發許可相關圖說製作說明及宣導,俾積極引導業者如期如質合法發展。","五、本計畫案變更範圍為保護區及山坡地開發行為,不宜貿然採行開發許可機制,允宜採整體開發方式,以利公共設施及水土保持設施之整體性施作與建設,建議臺北市政府評估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之可行性。經評估本案不適宜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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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不同:市地重劃係將一定範圍內之土地重新規劃整理,興辦各項公共設施,並扣除共同負擔後交換分合為方整臨路之土地,以促進土地最有效利用。而本案係依溫泉法第13條規定,擬將保護區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以兼顧溫泉產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與重劃無償取得公共設施之開發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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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環境衝擊:市地重劃係以全計畫區範圍進行公共設施布設、整地,恐對環境造成衝擊,並影響自然環境生態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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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分配:依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第4點規定,開發區域內原自然地形平均坡度超過30%者,除水土保持必要設施外,不得為建築使用,也不得計入基地面積檢討建蔽率與容積率。查本計畫區內部分土地坡度超過30%,按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規定,重劃後土地係按原相關位次分配,致分回後之土地可能有無法建築之情形而無開發實益。","六、本署國家公園組意見:本計畫案涉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提報「新北投及行義路溫泉區水資源開發計畫」部分,業經本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99年3月18日第87次會議審查通過,後續將俟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修正計畫書後再報請行政院核定。「新北投及行義路溫泉區水資源利用計畫」已修正完成,於99年10月22日由內政部函報行政院核定。","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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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第4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五,依臺北市政府之回復意見3,雖本案於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變更階段毋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惟其計畫溫泉水本府將依環保署意見,視申請開發許可業者之開發規模認定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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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本會專案小組99年9月28日第5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100年3月4日府都規字第10030095600號函補充資料總量6,000公噸\/每日,已達現行「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應依其向溫泉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開發許可時之認定標準,認定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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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區內之開發行為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與本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八、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一)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1.本案涉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提報「新北投及行義路溫泉區水資源開發計畫」,雖然經本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99年3月18日第87次會議審查通過,可是爭議非常大,該次會議其實是有條件通過,但必須補充復育計畫、景觀改善、用水需求分析等修正計畫,但是市府尚未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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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環境敏感套疊圖分析等相關資料,到目前為止並未看到臺北市政府依照專案小組第3次、第4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予以提出補充分析,僅有提供彩色圖,但是並不能代表真正對土地使用、交通道路系統等等進行套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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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間團體提出本計畫區有11處侵蝕區,而臺北市政府認為僅有2處,其實這些資料是我們依據臺北市溫泉區管理計畫書(定稿本)第20頁已有載明「行義路地區侵蝕區11處、土石流2處、軟弱地盤2處、崩塌36處」,這是計畫書寫的,不是我們亂編出來的。上開溫泉區管理計畫書亦指出行義路溫泉業者24家全部違規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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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楊前召集人重信依市府提出套疊圖分析資料,初步說明本計畫區僅有2公頃可供開發,其餘土地應劃出可開發範圍,而第4次會議馮召集人正民也請臺北市政府與楊老師確認請教套疊圖如何分析,請問市府到底做了沒?為何不做?第4次會議市府都發局更完全否認楊老師有這樣的疊圖分析工作,如果本次會議市府再次否定,我們認為本次會議應錄音,並將市府發言納入會議紀錄,我們將提供監察院或行政法院做為說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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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關造災可能部分,臺北市政府僅說明本地區與廬山溫泉是不一樣的情形,至於如何不一樣,市府並未具體分析,希望各位專家委員予以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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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通衝擊部分,一再提到北投纜車案件,惟該案件尚未1.「新北投及行義路溫泉區水資源利用計畫」已修正完成,於99年10月22日由內政部函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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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本府已將環境敏感疊圖結果與業者位置套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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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係採開發許可制由業者自行提送開發計畫至本府審議,未來將視申請個案逐項檢視申請基地條件。故疊圖結果所呈現土地使用(業者所在位置)及交通動線(行義路)之現況關係,將作為審議之重要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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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檢視「臺北市溫泉區管理計畫書」內容與本府疊圖結果一致。數字差異係因提報資料以本次都市計畫變更地區為範圍,而管理計畫以行義路全區(包含陽明山國家公園)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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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查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紀錄並無僅有2公頃可供開發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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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府前次回應意見已明確比較行義路與廬山溫泉區之差異,無論就地理環境、區位條件、計畫完整性、政府作為與機制設計上,行義路計畫均優於廬山溫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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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府係依據內政部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建議意見,分別以有北投纜車、無北投纜車以及加開接駁車3種情境進行交通衝擊分析,並非以僅以北投纜車作為交通衝擊之回應資料,詳細分析內容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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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行義路溫泉區用水量由現有業者非法取水每日最大量為30,000噸,未來由水處擔任溫泉取供業者,建置統一聯合供水系統,採總量管制方式,每日最大取水量為12,000噸(包含溫泉水6000噸及自來水6,000噸),與現況相較可節省水量18,000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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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同初步建議意見回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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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本會專案小組99年9月28日第5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100年3月4日府都規字第10030095600號函補充資料審核確定,市府以該案件作為本案交通衝擊回應資料,是不負責任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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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計畫變更之後,溫泉區用水量約需8,000噸\/每日,而計畫書亦提到關渡農業用水亦需要8,000噸\/每日,這還未包括民生用水,請問本計畫溫泉用水量足夠嗎?如何做?8.我們認同北投溫泉是本計地區的產業特色,也給予肯定與支持,可是我們期許希望的是,最有資源的公部門,能提供正確的資訊,讓民間做合情、合理、合法的發展,我們不是反對這些既有業者,違法馬上拆除不可,我們希望市府輔導是建置在好的事情、對的地方,我們支持發展,但是在對的地方發展,因為在一個環境敏感、保護地區發展規劃,將會損失環境,也是業者、全民的損失,而臺北市政府始終都沒說明本案保護區劃設的目的是否已消失?如果其目的沒有消失,則本案不應該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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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荒野保護協會1.感謝台北市政府用心整理了許多分析資料,不過針對本案,協會對於此地區的土地適宜性分析提出幾點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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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從市政府提出的資料並無法看出本保護區可以開發的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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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造災因子的分析,主要目的是為了瞭解此地是否適合從事開發行為,而不會造成災害發生。而根據台北市政府的簡報,是已經說明了這些分析內容足以得出「此地適合從事開發行為」的結論?又是如何下判斷的?請市府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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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也請市府將此地的造災因子和廬山的造災因子做分析「比對」,並且除了參考廬山的造災因子做分析,也請針對此區提出其他可能的造災因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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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套疊圖的部份,依據台北市政府的簡報,聽起來疊圖的目的是為了後續給廠商做規劃時參考,並且要求需適應現地狀況來設計,也就是說,不過如何都能從事開發行為,只要做好足夠的人為措施?那是否就像若要在河川地建設,就要求你堤防要蓋高一點喔,而不是讓廠商知道此地並不適合開發?(1)而我們以為疊圖的目的也是用來評估此地是否適合從事開發行為,因此相關分析的目的性,還是要請台北市政府釐清,否則這些分析對於我們團體希望釐清的問題討論也是無法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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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府於會議中回應:「這裡當然可以開發使用。」(3)試問,若此地適合開發,那是否有去檢視當初為何這裡會被畫設為「保護區」?誠如蠻野林秘書長所1.同初步建議意見回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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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編號(一)回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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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編號(一)回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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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計畫係在環境容受力許可條件下,透過開發許可方式允許適度開發行為,並非完全允許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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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初步建議意見回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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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係透過疊圖分析及開發許可機制,以避開環境敏感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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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初步建議意見回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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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編號(一)回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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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溫泉法公告實施前,國內溫泉地區係任意發展以致環境品質低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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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府係依「溫泉法」及「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規定,研擬本市溫泉區管理計畫,對本市轄區內溫泉地區之管線、水源取供、土地使用及產業發展進行全盤性規劃,以作為溫泉區發展管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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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計畫區內違章建築處理,係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為全市一致標準。行義路溫泉區違建於83年12月31日前已存在者已拍照列管,於84年1月1日後之新違建經發現後仍將依規定查報拆除。經統計目前尚有9件新違建尚待執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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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本會專案小組99年9月28日第5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100年3月4日府都規字第10030095600號函補充資料提問:保護區的保護標的消失了嗎?3.又依據楊重信老師的分析結果,此地僅只有「2公頃」是適合開發的,那為什麼分析結果有此落差,應請市府針對此部份做進一步研究,以為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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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意欲用溫泉法來作為本保護區當地溫泉業者就地合法之理由,但是針對已屬於保護區該做為之事,並無積極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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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北市政府的簡報中也有提及,保護區內是不能從事餐廳經營的行為,但市府又是依據溫泉法的相關規定,所以要輔導那些不合法的餐廳,使其變成「永續」利用的產業。在此對於法案的解釋中可以發現「保護區」的相關法令和「溫泉法」似乎有所牴觸,那試問市府為何以依據「溫泉法」為主?而非依據保護區相關法令去做取締?(3)而市府在會議中曾提及,若依過去強行取締的方法執行,還是會有偷偷興建的事件發生,所以我們要將他們納入管理,要建就要做申請、並且符合相關規範才能從事溫泉產業行為。乍聽之下甚為何理,然而,取締困難以及偷建事件層出不窮,涉及的應該是政府在「管理」和「執行」面上出了問題,所以若不從根本去解決問題,即使將此地畫入專區管理,仍然會遇到「管理」和「執行」面的問題,市府怎麼就能如此把握民眾會依照新的遊戲規則走?因為既然要符合敏感區域的開發行為,相關規範勢必相對嚴格,那是不是一旦申請困難或是麻煩,一樣會有偷建的問題產生?(三)台灣生態學會1.第三次專案小組決議的建議意見,仍完全未被直接、明確、正面回應(如下)。請問市府是否可以不回應?為何不需回應即可再行提專案小組討論?如此則專案小組有什麼功能與意義?(1)意見一所提三個最根本問題:「原劃設保護區之目的與理由是否已消失」、「是否符合台北市保護區檢討變更處理政策與原則與發展政策指導綱領」(市府根本無此政策、原則或綱領)、「是否將成為未來台北市保護區土地被援用比照之變更案例之虞」,完全沒有回答(如果有回答,根本是答非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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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全未依意見二建議方式進行土地適宜性分析,先劃出限制發展區,並且在可發展區土地談利用潛力與發展許可。故本次簡報與會議資料之土地適宜性分析,仍以過往資料剪貼拼湊為主,很多準則與標1.-(1)同初步建議意見回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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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初步建議意見回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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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計畫係引導既有商家兼顧環境保育與土地利用效益下合法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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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於初步建議意見回應3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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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環境敏感與疊圖」A、同初步建議意見回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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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同初步建議意見回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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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同編號(一)回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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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造災的可能A、災害發生是機率問題,即便是一般住宅區或商業區,同樣沒有專家能確保不發生任何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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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同編號(一)回應5。\
\
C、本府就現有之地質條件,依專案小組建議逐項疊圖,已篩選出行義路地區之適宜發展地區。未來28本會專案小組99年9月28日第5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100年3月4日府都規字第10030095600號函補充資料準仍未納入(詳見第三次會議記錄),卻仍納入土地利用潛力,所以綜合疊圖結果可發展地區佔計畫面積64%(121,816平方公尺),與第三次會議召集人進行之分析差異極大。我們必須強調,第三次會議意見是在可發展區談土地利用潛力與開發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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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意見三是延續意見二,再進一步談可發展地區之總量管制,包括人、溫泉水、交通、公共設施等。但本次簡報仍舊依溫泉水量作為標準,進行總量管制,原應該被管制的因子變成管制一切的依據,完全扭曲。\
\
(4)意見四所提圖說相關資料仍未提供。\
\
2.本次意見回覆仍是答非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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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環境敏感與疊圖」A、完全未依本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之意見所提之各項評估因子(如:土地使用現況、建物分布(包括合法與非法)交通道路系統、谷地、坡度、斷層、植被、土石流敏感溪流、土石流危險溪流、土石堆積層地區、向源侵蝕地區、河岸侵蝕地區、指溝侵蝕地區、淺層崩塌地、順向坡、滑動崩塌、落石崩塌、溫泉露頭、溫泉露頭徵兆地區、及其他災害潛勢地區等),再進行疊圖分析作業(分析結果圖應以彩色圖呈現),據以修正可發展區土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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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依據第三次專案小組會議主席楊重信委員之疊圖分析,可進行開發許可之面積僅餘約2公頃,其餘皆應劃出開發許可範圍。第4次專案小組主席曾請市府都發局再向楊重信教授請教疊圖,並據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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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請教了沒有?為何仍不作這樣的疊圖而仍提供過去資料給委員?C、第4次專案小組會議,市府都發局完全否認楊重信委員進行疊圖乙事,如果本次會議再次否認,民間團體要求會議錄音並將都發局所言完整納入會議紀錄,我們將在監察院及行政法院證明都發局說謊,欺騙各位委員,提供不實資訊讓各位委員做出錯誤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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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造災的可能A、市府回覆僅說明本案與廬山條件不相同,並未分析說明造災之可能性,更無法確保不造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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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民間團體整理廬山溫泉造災因子約18項(附件),其中基本環境、人為活動及災難源等因子總計14項,行義路具相同造災因子13項,高達94%以上相同,在各因子的強度並無法確知下,市府如何確定不會造災?將個案審查業者之開發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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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違章建築:同編號(二)回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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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本會專案小組99年9月28日第5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100年3月4日府都規字第10030095600號函補充資料C、我們必需強調,本案未來若出現災難,營建署、各位委員與專家都必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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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違章建築A、依據市府建管處資料顯示,在行義路25家溫泉餐廳中,有19家是在民國84年以後所建。請問哪19家?如何分佈(且與疊圖結果關係如何)?土地公有或私有?處理了嗎?B、2003年市府建管處資料顯示,該地有64件違建待拆,且溫泉法公布後有9家業者搶搭出18件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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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何分佈(且與疊圖結果關係如何)?土地公有或私有?處理了嗎?(四)原上草環境改革陣線-林雪芳女士第一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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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就違建處理方面提問。台北市政府表示,在目前調查有24家應可接受輔導轉型。簡報中說明,對1994年12月31日前已存在的違建業者採拍照及造冊列管,1995年1月1日以後違建的業者則依規定查報拆除。請問目前24家的溫泉業者中,那些是屬於1994年12月31日以前已存在,而有那些是在1995年1月1日後所建而未被拆除的?請台北市政府提供目前違建業者的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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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既然對違建業者有拍照與列管,那為甚麼台北市政府又在簡報中表示,依2008年修正後的商業登記法,台北市政府並無違建業者的相關資料可提供。有造冊列管,卻無相關資料可提供給民間團體,前後矛盾,無法令人信服。尤其這些違建業者使用的是屬於人民的公共財,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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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另外,龍鳳谷是保護區,而這些違建的業者使用的是國家的自然資源,這個違法行為將經由這個計畫案給予其正當性,這是令人質疑的。縱使在今年3月19日營建署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通過「新北投溫泉區」、「行義路龍鳳谷溫泉區」的氣井計畫,但在實質上這並不是表示,這個計畫案是合理的。全台灣或台北市政府通過多少個審查案,事後發現,眾多通過的審查案問題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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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台灣國家公園管理單位可以如此給台北市政府這個特例嗎?那全台灣的其他各個城市是否也可比照辦理?管口雖然不在陽明山國家公園內,但自然資源與管道仍然是在陽明山國家公園的範圍內,這樣的開發計畫明顯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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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發言:(就市府的回應發言)1.非常感謝台北市政府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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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一個文明社會,我們當然必須尊重個人隱私,但是如第一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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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編號(二)回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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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編號(二)回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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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龍鳳谷位於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違建須由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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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北投及行義路溫泉區水資源利用計畫」已於99年10月22日由內政部函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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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發言1.-2.行義路違建已造冊列管,詳見本次簡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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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義路都市計畫變更案絕非將目前違規業者就地合法之計畫案,最重要目的在以「積極管理」取代目前消極維持現況,以引導土地使用合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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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本會專案小組99年9月28日第5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100年3月4日府都規字第10030095600號函補充資料果某方的行為已牽涉到公共安全,政府就必須公佈必要的名單。舉例來說,中秋月餅如有問題,衛生署通常也必須公告製作不良中秋月餅的廠商,因為這關係到國民的身心健康與衛生問題,這是公共問題,而不是個人隱私的問題。同義,行義路的違建溫泉業者的不法營業就如製造不當的中秋月餅,有危害消費者甚至也危害到業者本身的安全問題,這些問題如衛生、建築物、廢水等都是必須嚴格處理,尤其這些問題都發生在禁止開發的保護區內。甚至有十幾家直接蓋在河川上,公共安全問題足甚堪慮。在這種情況下,台北市政府當然有義務公佈違建的溫泉業者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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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另一個問題,龍鳳谷的保護區標的如果是存在的,那麼就不應該存有輔導目前不合法的業者取得開發權的作法,因為保護區禁止開發的規定非常清楚,違規就必須取締。目前保護區內的紊亂問題,以現行法規足以處理,景觀問題也無須另外立法解決。否則,以另一個特別法嘗試讓違建業者在保護區內就地合法的意圖,明顯可見。如允許,那就是特例、特權。請台北市政府在下次的審議會能釐清龍鳳谷的保護區標的問題,這個問題之前已被多次提問,故請台北市政府切勿迴避。"],["附件:本會專案小組98年9月22日第4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及臺北市政府99年8月5日府都規字第09902327100號函補充資料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99年9月22日第4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99年8月5日府都規字第09902327100號函補充資料建議本計畫案請臺北市政府依照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到署後,再召開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說明。-","一、有關本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建議請臺北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再加強補充處理情形,並由幕僚作業單位與該府就該補充處理情形逐項確認是否已補正完竣後,再聽取該府簡報說明;該府補充處理情形如無法確認是否補正或認定之處,併同提請下次會議討論。一、遵照辦理。","二、本府業於98年12月18日(星期五)下午2時與營建署就補充處理情形逐項確認已補正完竣,惟部分意見尚無法確認是否補正或認定,將併同第5次會議一併討論。","二、本計畫案係為保育及永續利用珍貴溫泉資源及提昇溫泉產業品質,由臺北市政府擬變更部分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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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本會專案小組99年9月22日第4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99年8月5日府都規字第09902327100號函補充資料專用區,為符合前開規劃之意旨,建議請該府修正變更為「溫泉保育區」,以促進本計畫區溫泉之永續利用與發展。","三、臺北市政府對本計畫區進行土地適宜性分析,依其分析結果區分為限制發展區土地及可發展區土地,建議該府依本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所提之各項評估因子,再進行疊圖分析作業,據以修正可發展區土地範圍,以避免影響本計畫範圍內環境敏感區及災害潛勢區之土地。一、本府先前提供之疊圖分析已明確界定行義路之可發展範圍及不可發展範圍。本案未來則將透過土地開發許可對業者開發行為就基地面積、基地坡度分析(地形、地貌、坡度)、地質調查資料、水土保持、基地開發計畫等事項嚴格審查。","二、本案既有建物部分位於磺溪河岸兩側,本府基於河防安全,已完成該地區河川區域劃設,河川區域內建物需依水利法相關規定辦理,河川區域外之建物,則責由建物所有人定期進行建物結構安全檢定,並提送相關資料予本府備查。","三、本案與南投廬山溫泉之比較表詳後附件,經比較各條件,兩案並不相同。","四、配合本計畫案修正為「溫泉保育區」,建議請臺北市政府再調整修正有關經土地適宜性分析為可發展區土地部分之允許使用項目,以及調降修正為不超過目前保護區土地之使用強度。一、調整可發展區土地允許使用項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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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擬定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內之規定,本計畫區內未來將以開發許可制審查業者開發計畫。目前允許之使用組別有第8組設會福利設施,第12組公用事業設備,第15組社教設施,第16組文康設施,第19組一般零售業甲組,第21組飲食業,第22組餐飲業,第26組日常服務業之美容浴室,第33組健身服務業,第41組一般旅館業,第50組農業及農業建築等10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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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列土地允許使用項目之調整因屬細部計畫範疇,後續將配合業者申請項目通盤考量,必要時則變更細部計畫之允許使用組別,以符合規劃原意。","二、調降使用強度為不超過目前保護區使用強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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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前揭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強度規範,本計畫之建蔽率及容積率分別為40%、80%,按此規範設計則樓高僅有2層樓,低於保護區原有合法房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之40%建蔽率,3層樓10.5公尺之樓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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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另本計畫區係採開發許可制,未來業者申請之土地使用強度將由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在環境衝擊最小之前提下詳予審查,故業者最後獲得之土地使用強度未必如原先申請之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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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區已排除所有容積獎勵之規定,以減輕開發衝擊。","五、本計畫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建議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年8月16日(88)環署綜字第0039418號解釋函摘錄重點如下:變更或擬定都市計畫時若計畫內容包括新社區建設、舊市區更新,應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認定其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如依認定標準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於細部計畫核定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辦理。","二、另計畫內容如涉及「新社區建設或舊市區更新」以外之開發行為,該開發行為如依認定標準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於向目的32本會專案小組99年9月22日第4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99年8月5日府都規字第09902327100號函補充資料事業主管機關申請開發許可時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三、依上開說明,旨揭主要計畫案係屬都市計畫案變更,惟係屬溫泉專用區之開發,爰本案於主要計畫變更階段毋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六、有關臺北市政府補充北投纜車計畫係為解決交通配套措施之一,惟查北投纜車計畫尚未確定能否配合本計畫案期程如期完工,建議該府以情境分析方法補充有(無)纜車計畫之交通影響分析。本府交通局已於交通衝擊分析中模擬1.無任何改善方案;2.有北投纜車及接駁車;以及3.無北投纜車(加開接駁車)等3種情境分析,詳見交通衝擊分析第2頁至第4頁。","七、本計畫案涉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提報「新北投及行義路溫泉區水資源開發計畫」,目前刻由本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中,建議請內政部營建署另案簽請該計畫委員會推派數位委員及邀請地質學者專家,參與本專案小組下次會議,提供專業建議意見,以釐清本計畫案變更內容之妥適性及本案變更內容土地是否位於環境敏感區與災害潛勢區。-","六、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經臺北市政府綜整回應)(一)本案多位於磺溪之谷地行水區,請問就地合法後因風災而形成廬山溫泉區之災難,可能性有多高?如何避免?有何因應的防災機制?一、本案既有建物部分位於磺溪河岸兩側,本府基於河防安全,已完成該地區河川區域劃設,河川區域內建物需依水利法相關規定辦理,河川區域外之建物,則責由建物所有人定期進行建物結構安全檢定,並提送相關資料予本府備查。","二、本案磺溪河岸兩側以劃設河川區域,依水利法第78條之規定,河川區內禁止建造房屋,意即本計畫區內經本府劃為河川區範圍內均不得新設建物,以維河川防洪安全。另依水利法第78條之1,河川區域內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均需經本府許可,惟在本案都市計畫開發許可之架構下,河川區內之既有建物均將要求拆除,故本案絕非如公民團體所言係「就地合法」。","三、本府亦於本案細部計畫中規範申請開發許可之基地如位於本府產業發展局編定之「臺北市環境地質資料庫」中,屬於土地利用潛力「低」及「很低」地區不得申請開發。意即在計畫擬定階段即已剔除不適宜開發地區。又如鄰近河川區域線,則需自河川區域線退縮5公尺以上建築。本案係在開發之初即限制業者位置,與廬山溫泉直接興建於行水區之情形完全不同。","四、本案建物均位於地勢較高之河岸旁,且因河床坡度大,流速快,颱洪期間河水漲幅相對較下游為小。依歷年包括89年象神颱風及90年納莉颱風等颱洪事件資料顯示,本案建物所在地遭受之災損並不大,且該處之地質條件相對亦較佳,故在現有防洪標準下,發生如廬山溫泉綺麗飯店倒塌於塔羅灣溪河道中之機會亦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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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本會專案小組99年9月22日第4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99年8月5日府都規字第09902327100號函補充資料(二)地區幾乎全為違法建物,就地合法明顯破壞都市計畫的體制,違建問題存在已久且持續發生,但市府卻無所作為。1.依據市府建管處資料顯示,在行義路25家溫泉餐廳中,有19家是在民國84年以後所建。2.又以2003年資料顯示,該地有64件違建待拆,且溫泉法公布後有9家業者搶搭出18件違建。3.可見本地區違建問題存在已久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