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061-審議事項-第4案:新竹市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新竹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061
案件id
woX0FI
概要說明
- 說明:
本重劃區內增設之八米南北向道路,因已施作完成,且相關單位已同意接管,故建議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辦理細部計畫變更作業。依本計畫案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劃分原則,道路寬度15公尺以下屬細部計畫,本件建議增設南北向8公尺計畫道路,係屬細部計畫範疇,爰本陳情案請新竹市政府納入「擬定新竹漁港特定區細部計畫案」之參考。
4陳沈滿美新竹市中寮段788地號附近地區本地區建物老舊、巷弄狹窄,都市防災系統不佳建議新竹市政府派員實地勘查,透過整體規劃及建構完善道路系統,促進本地區整體發展。維持公展方案。
1.本計畫於二通檢討(草案)都ˋ防災計畫內容中化涉有緊急道路(18公尺以上)、救援輸送道路(15公尺以上)、避難輔助道路(10公尺以上),本陳情位置西側為道路編號五-6,屬15公尺以上之救援運輸道路,可作為消防及負擔車輛運送物資,以及避難人員通往避難地區路徑之用。
2.本陳情位置屬老舊地區,周邊地區多屬2層樓以下之加強磚造或磚依本計畫案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劃分原則,道路寬度15公尺以下屬細部計畫,陳情人建議建構完善道路系統之寬度均在15公尺以下,係屬細部計畫範疇,爰本陳情案請新竹市政府納入「擬定新竹漁港特定區細部計畫案」之參考。
86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造、臨時使用之建物,現況建物老舊、巷弄狹小造成居住環境品質下降,未來應透過基地新建或建物改建、街廓整體開發及留設開放空間等,以促進該地區整體及改善與發展。
決議
- 決議:「建議維持公展方案」,故本件陳情人所提10公尺計畫道路開闢事宜,依上開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劃分原則即屬於細部計畫範疇,爰請新竹市政府納入「擬定新竹漁港特定區細部計畫案」之參考。
79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提之意見辦理」,對此本戶必須再次表明清楚,本戶除本人連同本戶子女湘婷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現場親洽確認貴府要求本戶於100年8月12日至貴府協議價購,惟尚無任何「備妥」之協議價購說明內容外,有關貴府指稱100年8月12日要求本戶辦理協議價購手續的「協議價」是依據貴府100年2月22日寄發並通知召開「用地取得協議價購的內容」作為本次100年8月12日協議價購的依據,惟本戶於100年3月4日向貴府對該協議價購計算方式及補償因涉有明顯「短計不實」,未依規計算,向貴府提出複查,貴府卻遲至100年8月18日予以回覆該申請,惟回覆函再次涉有「不實誤計」,本戶再次申請重新複查,請貴府惠予辦理,另以貴府100年2月22日寄發列載「協議價購」除「斷裂建築地上物補償費」並與貴府100年8月18日原始召開「協議價購」的「補償費」數據不符外,尚涉有「應列未列」及未照貴府「辦理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計算合理協議價購金額,請撤回改正重新計算。
(3)貴府指稱:新竹市東大路三段556巷10公尺道路拓寬案(即「漁港特即係為民國76年8月公告實施「新竹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範圍,當時即劃設為10米計畫道路,其用地範圍依當時公告之「都市計畫圖及道路樁位圖」為準。再查貴府以指稱該道路係76年8月4日府建都字第38988號發佈實施,後經85年9月14日(八五)府工都字第63090號公告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新竹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通盤檢討及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劃設為道路用地,並以公告之都市計畫圖及道路樁位圖為路,可有效改善地區對外聯絡功能,且經地方積極爭取開闢多年。
3.「計畫道路樁位有無誤差?」:有關新竹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樁位圖、標註有樁位、樁號之都市計畫圖及樁位座標成果圖表,其有關樁位疑義均經研商會議確認無誤後,始依本府77年5月26日七七府建都字第78040號公告實施在案,並於77年5月26日七七府建四字第56266號函送台灣省政府核備,且經台灣省政府77年7月6日七七府建都字第80694號函覆本府「…於公告期間,無人提出異議,准予核備…」在案,相關程序完備,另經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於78年5月18日完成地籍「逕為分割」事宜,後為配合本府工務處辦理東大路三段556巷10公尺道路工程拓寬工程,因應現地樁位遺失,遂於97年9月悉依原測定樁位座標成果於現地辦理樁位恢復檢測事宜,其檢測結果與原都市計畫樁位相符,即無涉現地樁位位置變動。
2.「與土地所有權人後續之處理情形及歷程」:
有關本人陳案,共召開兩次協調會,其說明如下:
(1)協調會歷程及決議:
A.民國97年10月27日(97年11月25日府工80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準,依法辦理徵收補償。查:
A.台灣省政府77年5月30日77建四字第19967號函舉證:新竹市政府有關新竹市政府76年8月3日之「新竹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並未具有「細部計畫實質內容」。
B.新竹市政府99年8月4日府都規字第0990083177號說明四:據76年8月3日公告實施之「新竹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內容所述,至今「無任何異動或變更」。
C.都市計畫法第七條第一款:主要計畫係指依第十五條所定之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D.都市計畫法第七條第二款:細部計畫係指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所為之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作為實施都市計畫之依據。
E.都市計畫法第十六條: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所應表明事項,得視實際需要,參照前條例第一項規定事項全部或一部予以簡化,並得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之。
F.再查85年9月14日(八五)府工都字第63090號公告發布實施變更新竹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通盤檢討),該內容已「清楚明白確實」記述。
(4)新竹市地政事務所97年2月19日偽造文書竄改本戶聲請人等其他土地所有權地籍座標及面積,查土地豋記規則第27條(略),偽造文書取代人民的「意思表達權」「竄改土地所有權人的地籍座標」,身為地方政府的執事者以之所信,行欺民之所為,為的是想成就本戶成了「道路用地」的犧牲者,成就「失法、失理、失心」的「不法公益」。
(5)新竹市政府以民國76年8月3日擬定公告辦理劃設10公尺寬度之道路用地,規劃準則依法依理依規本事件:巷道兩側應各退縮5公尺,以促成10公尺之道路寬,隨土字第0970122633號)召開新竹市東大路三段556巷10公尺道路拓寬工程用地第一次協調會,其決議為避免因開闢道路拆遷民房,將透過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調整本案計畫道路路線,並取得鄰地地主之同意調整變更住宅區調整為道路用地。
B.惟於民國98年3月5日(98年3月17日府工土字第0980024794號)召開「研商變更新竹市東大路3段556巷10公尺道路拓寬工程計畫道路路線」第二次協調會時,其地主表示不同意本府辦理變更為道路用地,故本案無法辦理本計畫道路路線變更事宜。。
(2)分別於100年9月28日、100年10月31日召開「新竹市東大路三段556巷10公尺道路拓寬工程」第1、2次公聽會。
3.「有關有無拆除陳情人現有居住建物?需拆遷地上物是否為合(非)法?」:
(1)本計畫道路工程用地範圍內,需辦理拆遷位在本市康朗段643地號土地之地上建築改良物(新竹市東大路三段556巷12號),查係屬磚造及鋼鐵造(平房)之建物,並作為車庫、洗衣、晾衣間及堆置雜物等使用,又查本府工務處違章建築管理系統,未發現其列管為違章建81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附徵地路線圖,查85年9月14日(八五)府工都字第63090號公告發布實施變更新竹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通盤檢討),該內容已「清楚明白確實」記述管制要點係依78.3.11(七八)府工都字第07959號,然78.3.17(七八)府工都字第07959號尚有「清楚明白記述」修正理為乃以因「不符實況」,為確保人民權益,減少糾紛,改正了「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部分道路為住宅區」,即充分代表本戶於「新竹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發布前」即為「住宅區之建地」尚有「建築在目」,今貴府憑依「該次發布公布」修行改正了76.8.3(七六)府都建字第38988號原發布「主要計畫圖」,亦已將本戶「新竹市康朗段643地號」誤設之「道路用地」之事實回復原狀,「重新改正回」為原有之「住宅區」。再查,基於公平原則,該巷道扣除部分公有土地後,徵地面積僅「單偏」聲請人之建築用地同側作為徵地要件,本戶同側建物已是該案都市計畫發布前之合法「住宅區」建物,聲請人同側等戶以事實證明並非遵循本案之都市計畫所分割之徵地地號,不得以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框限土地使用的正當性,且對「未來開發的彈性甚無重大影響外尚得保障巷道往來的安全性。」依法充份具有「原地原配」的權利,另一側原係屬非都市計畫發布前之農業區「田」地目土地,現況為「無任何建築物座落的空地,無任何耕作事實,有圖為證。」本戶同側為該案都市計畫發布前既有合法建築物,基於公平原則,對該案10公尺路寬道路拓寬理當「均分」作為成就其計畫道路的建設,再承如前開之述,土地座落基於「價值性」的不同亦已有明確論定優先適用公共設施之徵收順序,新竹市政府以該路線圖的規劃築。
(2)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涉及增建、修建、改建等建築行為時,均應提出申請建築許可後,方屬合法建築物。
惟本案建物所有權人未提出房屋所有權登記資料或使用執照之文件。
(3)查本案建物於辦理地上物查估補償作業時,因當時無法提出使用執照合法證明文件,依101年1月4日府行法字第1010000113號令公佈修正之新竹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該建築物補償費係以補償標準50%核計。
(4)後再提出建物複查申請,經陳情人提出建築物證明文件(67年3月裝表供電證明),乃依新竹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該建築物補償費係以補償標準100%核計,並另加發2成建物特別救濟金。
4.「有關有無陳情人所稱徵收補償偏低之情形」:
(1)由於立法院於100年12月13日三讀通過土地徵收條例修正案,規定未來土地徵收應符合公益性及必要性,避免徵收優良農地,以及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市價補償等情;是本府於辦理用地取得作業,若以協議價購或徵收方式,均應以市價辦理,爰兩者應有一致之標準,按82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為「依即有巷道兩側拓寬,盡量避免拆除現有建築物及避免產生丁字路口,酌予調整計畫道路曲率,適度南側之東大路三段439巷口對口等合理規劃原則。」不僅語所稱事實相違背之外,明顯規避合理公平規劃要件。現新竹市政府對該路線圖的規劃本循「原圖照行」,明顯「縮減後巷弄車輛通行交會車的空間距離及增加往來通行的危險性」,新竹市政府的規劃方向顯然「束地自縛」只顧保全前後巷的空地,卻製造後巷道的危險,一旦後巷道有任何火災或災害產生,逃生搶救重大受阻影響,對此爾後新竹市政府是不是再將因應地勢所需,人為所求,將該巷道拓充為15米或20米的路寬,那麼一條不過230公尺的巷道又該為這個損失多少徵地成本及人力作業。另本戶倘若非全然用地範圍是否得有權請求剩餘土地回復原狀返回全呢?並回復原土地使用的正當性。
(6)請貴府別用該道路已於「民國76年8月的主要計畫道路已定該道路用地範圍」為藉口,如果真要追究實察,「以誤成誤」,最後「執法者」的風險請自慮其險。
(7)本戶絕非以貴府之「得失」予以為難貴府,解決問題的關鍵是「誠、信、真、實」,而非「捏造、欺騙、製造、不實」,本戶訴求的是「公平對待」,要的是「保有建築現況、損害最低、合理規劃、補償公平」作為陳情要件。
3.對涉有「新竹市東大路三段556巷10公尺道路拓寬案,即新竹漁港特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辦理有關市都委會、專案小組審議、內政部都委會暨內政部各項審議會議及向內政部提請申請徵收程序及路線圖重新規劃等相關審查及「必要程序會議與執行細節」,惠請副本附知本戶,以避免資訊不足,遺失權益,土地徵收條例第63條規定,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之施行日期,係由行政院定之;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亦將視其辦法內容及施行日期執行之。
(2)惟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目前關於徵收市價之查估辦法尚未訂定,預定於辦法完成後,則依法查估,再交由本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該作業時間至少須6個月以上;俟相關辦法頒訂實施,將依法執行。
(3)另用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其拆遷補償標準係依101年1月4日府行法字第1010000113號令公布修正「新竹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4)本道路用地徵收案,本府將俟「擴大及變更新竹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審議通過,及土地徵收條例修正案之相關辦法訂定公布施行時,再行辦理後續用地徵收相關事宜,併此敘明。
83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請准予報備。
4.「新竹市東大路三段556巷10公尺道路拓寬案」即框限於「新竹漁港10,其中新竹市政府對本案道路用地範圍規劃有瑕疵,請審查事實確定後惠請駁回新竹市政府徵收申請。
5.「擴大及變更新竹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其中擬變更「住宅區」範圍為何,請依圖說代號,釋疑範圍,另有關該案都市計畫圖「重製部分」亦請依圖說代號,釋疑範圍。
6.奉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1項:「直轄市、縣(市)(局)政府、鄉、鎮、縣轄市公所,應於都市計畫樁測釘並經檢查校正完竣後三十天內,將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座標表公告三十天,並將公告地點及日期登報周知,公告期滿確定。」今查:新竹市政府起自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執行「樁位公告」至今(截至101年1月5日)未履行提示本法中的「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再查依新竹市政府對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執行「樁位公告」的本案「樁依座標數據不具法律效力」,理由:以77年5月26日府建都字第78040號「不具法律公告效力的內部擬簽」委由新竹市地政事務所辦理「逕為分割」,97年2月12日新竹市政府地政事務所偽造文書,竄改地籍座標,然新竹市政府於97/8/14檔案表述「不具公告法律效力」的內容(查現場勘查無樁位)謊稱97年恢復樁位,於98年1月4日將本戶土地新竹市康朗段643地號劃設為道路用地,再以100年12月12日以未履行提示本法中的「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違反「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1項,承辦「執行公告不實」的「樁位公8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告」,並於100年9月8日送至貴部申請辦理二通審查,其中記述本都市計畫重製範圍,然內政部營建署聲稱本戶計畫道路係為「10公尺以下」非屬「擴大及變更新竹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書」主要計畫範圍,然新竹市政府聲稱本戶陳情的土地係屬已送審給貴部「擴大及變更新竹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的「主要計畫」範疇中,再依本案歷程,本戶「絕對係屬該案主要計畫範疇」,為何要稱之為其屬細部計畫範圍,幫助新竹市政府做出「非法公告樁位」,再讓新竹市政府於「樁位公告屆滿後」,再核定准予通過新竹市政府送審本案「都市計畫書圖」,繼而幫助新竹市政府將本戶土地交由內政部地政司受理對本戶土地的「非徵收」,內政部營建署將責任推卸交由「內政部都委會」、「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內政部地政司」還有大部來背責,以「細部計畫」為新竹市政府審定的理由卸責,惠請大部慎思,惠予協助。
2彭峯家新港段3-1、399、399-1地號摘要:
1.新竹市新港段3-1、399、399-1地號土地,係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轄內飛砂防止保安林地,亦屬新竹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範圍內之機關用地、道路用地、人行道用地。對新竹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之新竹市新港段3-1、399、399-1等三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非公共設施用地。維持公展方案。
1.本陳情位置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編定之編號1217號保安林地範圍,目前尚未辦理解編。其陳情之三筆土地大多位屬現行計畫編定上,僅部分範圍屬機關用地、公園用地、人行道用地,本次二通檢討維持現有計畫內容,未調整其使用。
2.由於本陳情位置部分屬公園用地,經檢討都市計畫法第45條,本計畫並未符合「公園綠地等五項計畫面積不得少建議准照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85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新竹林管處預計移交國產局,惟因屬公共設施用地(編列屬機關、道路、人行道用地)林管處不得移交,申請人無法承租部份土地。於計畫總面積10%」之規定,不建議調降公園計畫道路位於新竹漁港港區範圍,為利港區之整體觀光遊憩發展之需要,本計畫道路係屬必要性之道路用地,故建議維持原公展方案。
3新竹市北區東濱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延平路三段東濱自辦市地重劃範圍內增設南北向八米道路已施作完成,係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8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變更作業。同陳情理由。建議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