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071-審議事項-第7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大園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工業區及河川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8071
案件id
e2Ye35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桃園縣第16屆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2月5日第1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100年2月22日府城都字第1000060053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前委員正庸(召集人)、林前委員秋綿、李前委員公哲、謝委員靜琪、高委員惠雪(經濟部代表)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李前委員正庸、林前委員秋綿擔任委員任期屆滿後,由賴委員美蓉、劉委員小蘭接續擔任專案小組成員,並由謝委員靜琪擔任召集人),專案小組分別於100年4月14日、101年4月19日、101年9月6日及102年1月15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桃園縣政府業於102年6月5日府城綜字第1020136049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同意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一)本案於核定前,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四點部分,請依規定檢附相關同意證明文件,並納入計畫書。
(二)本案變更內容已超出原公開展覽草案範圍,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應請縣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0年4月14日、101年4月19日、101年9月6日及102年1月15日共召開4次會議)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102年1月15日第4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份請加劃底線)、圖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本案依據「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辦理變更,惟申請變更之總面積超過該原則規範之5公頃及原有廠房面積之1.5倍等規定,且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亦因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而經桃園縣政府行政裁罰在案,請縣府與申請人協調變更範圍之可行替代方案,若無替代方案則請縣政府補充說明鄰近工業區土地(大園工業區)之使用現況、開闢率、確實無工業區可供擴建之情形、本案變更之適宜性與必要性及經濟部認定符合「屬附加產值高之投資事業」之相關正式文件,並提會說明。
- 二、本案擬變更大面積之農業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規定(略以):「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故請縣政府補充本案變更是否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該府農業政策方向等意見,並檢附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對本案用地檢討之正式文件。
- 三、請補充本案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近年產值變化及該產業聚集效應,及預估擴廠後衍生之人口、交通量、道路服務水準及改善計畫,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四、本案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為綠地用地,且位於基地北側,與南側之計畫道路銜接不易,造成該公共設施之開放性不足,請縣政府補充說明當地各項公共設施之需求分析及該公共設施之效益、區位因素及用途考量,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本案擬由申請人自擬細部計畫並劃設變更土地總面積40%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鑒於本案變更面積甚大,且公共設施用地係維持都市居民生活環境之品質,請縣政府將上述土地使用分區提升至主要計畫並補充該公共設施用地計畫(含留設位置、面積、佔總變更土地面積之比例等內容),以資明確。
- 六、為利本案擴廠後之交通進出便利及未來防救災之需要,請補充本案擴廠後衍生之交通量、道路服務水準推估、相關貨運量等分析資料,並考量基地條件,修正調整主要聯外道路及替代道路系統,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七、本案擴廠之造紙生產過程與設備屬高耗水產業,為避免後續產生水權競合或用水排擠等情形,請研擬本案之用水計畫及相關替代措施,並提會說明。
- 八、本案開發方式擬採自行開發方式辦理,有關應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為確保該公共設施用地之公共用途,建議後續興闢管理及捐贈事宜等回饋計畫部分,開發單位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桃園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自行開發計畫訂定之時程開發,並納入主要計畫書。
- 九、本案涉及河川區之調整,有關洽溪之河川治理線範圍核定之情形,請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區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 十、為避免本案主要計畫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未擬細部計畫,致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建議本案如經本會審定,應俟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爭議。
十一、變更計畫內容:參採縣政府所提之修正方案,調整後變更計畫內容如表一及圖一。
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工業區4.47河川區0.17綠地2.08污水處理廠用地0.35農業區7.45道路用地0.381.永盛紙業舊有廠區機械設備老舊,且土地使用已達飽和。
2.因應包裝材料品質之要求日益增加,原生產的牛皮紙板逐漸失去市場,有必要建立新的製程與添購新的設備,以提升市場競爭力,亟需利用鄰近土地作為擴廠之用,使工廠能完整規劃與發展。
3.擴廠計畫已獲經濟部93年7月30日經授工字第09321006680號函通過在案。計畫區西北側、洽溪東側之土地工業區0.28道路用地0.28配合前開變更地區之聯外交通及消防救災需求而劃設計畫道路。
圖一、變更主要計畫內容示意圖十一、涉及「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部分:詳附表。
附表、「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辦理情形查核表(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是否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本原則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以原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確無工業區可供擴建,且其申請變更為工業區之用途,應與原有廠地相關,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經濟部認定屬附加產值高或創造相當就業人口之投資事業者。
(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為增設污染防治設備者。
(三)經經濟部認定屬設立營運總部者。本案業經經濟部以93.07.30.經授工字第09321006680號函認定符合「屬附加產值高之投資事業」,並以94.09.22.經授工字第09421016670號函同意修正範圍在案。
詳主要計畫書附件一。併綜合意見第一點。
- 三、申請變更土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每次申請變更之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五公頃及原有廠地面積之一點五倍,並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三年後,始得再依本原則規定申請變更。但經經濟部同意者,不在此限。本案變更為工業區面積為7.27公頃,業經經濟部以93.07.30.經授工字第09321006680號函同意在案。
詳主要計畫書附件一。併綜合意見第一點。
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是否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申請變更之土地,必須與原有工業區廠地相毗鄰,地形完整銜接,且無破壞水土保持之虞,以利整體規劃、開發。但為合併計算寬度不超過十公尺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既成道路或水路分隔,且可與原廠地合併供一生產單元完整使用者,不在此限。ˇ本案變更範圍與原有工業區廠地相毗鄰,地形完整銜接,且無破壞水土保持之虞,可整體規劃、開發。
詳主要計畫書圖1、圖4及圖6所示。
(三)重要水庫集水區暨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軍事禁限建範圍及其他法令規定禁止使用之土地,不得申請變更。
ˇ本案土地未位於重要水庫集水區暨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軍事禁限建範圍及其他法令規定禁止使用之土地。
詳主要計畫書附件五。
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是否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四)申請變更之土地位於山坡地者,除應符合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外,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得開發利用,其餘土地得規劃作道路及綠地等設施使用;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逾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平均坡度未達百分之三十者,始得作為建築基地。
ˇ本案土地非屬山坡地範圍。
詳主要計畫書附件五。
- 四、申請人申請變更都市計畫,於主要計畫核定前,應檢附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變更同意書或同意開發證明文件,與當地地方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下列事項,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一)應至少劃設變更都市計畫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應自行管理、維護。ˇ遵照辦理。
將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桃園縣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主要計畫書規定。
本案已於細部計畫劃設40%之公共設施用地,並將由申請者自行闢建及管理維護。本案應由申請人檢附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同意書及其與地方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本點各款規定辦理,併納入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是否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前款公共設施用地應無償捐贈予地方政府,無法捐贈者經地方政府同意得改以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之四十折算繳交代金;且於捐贈土地或繳交代金後,其餘變更後之工業區土地始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但因情形特殊,得採分期方式繳納;其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於主要計畫使用分區仍為工業區。ˇ本案於細部計畫劃設40%公共設施用地,將由申請者自行闢建及管理維護,並俟完成分割移轉贈與地方政府後,其餘變更後之工業區土地始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三)應由申請人自行擬定細部計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並應由申請人自行負擔所有開發經費;其細部計畫得與主要計畫同時辦理擬定及審議,並於主要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核定發布實施。ˇ本案由申請人自行擬定細部計畫並負擔所有開發經費。
詳主要計畫書:拾、實施進度及經費乙節。
(四)申請人未依核准開發期限完成擴建者,內政部同意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由該管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迅即辦理通盤檢討,確實查明於六個月內依法檢討變更恢復為原計畫之使用分區,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建築用地。ˇ遵照辦理。計畫書,以利執行。
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是否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應採併行審查,並於各該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案報請核定時,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ˇ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業經桃園縣政府以99.10.04.府環綜字第0990065385號函同意備查在案。
詳主要計畫書附件七。
(六)申請變更之工業區內扣除留設相關公共設施用地之可建築基地,最大建蔽率、容積率分別為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二百一十。ˇ本案工業區之建蔽率為60%,容積率為210%。
詳本案細部計畫書。
- 五、辦理程序:
(一)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除僅增設污染防治設備者,應徵得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外,應先提具擴建計畫(含鄰近工業區土地使用狀況)經經濟部審查核准。經徵得同意或審查核准後,內政部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ˇ本案業經經濟部以93.07.30.經授工字第09321006680號函認定符合「屬附加產值高之投資事業」在案。
詳主要計畫書附件一。
(二)申請人應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及土地使用同意變更證明文件,送由各該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查核無誤後,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ˇ遵照辦理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