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071-審議事項-第13案:連江縣政府函為「變更連江縣(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第四階段)」。
會議紀錄id
MOIO8071
案件id
yfHkI3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連江縣都委會97年10月30日第25次會議及98年6月24日第26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連江縣政府98年12月7日連工都字第0980040784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前委員秋綿(召集人)、張前委員梅英、陳前委員麗紅、黃前委員德治、林前委員純秀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於99年1月13日、99年10月1日召開2次會議,將變十一之一案、變十二案、變十三案、變二十之三案及變三十案等,因屬縣政府之公共建設,有年度預算經費執行期程之迫切需求之變更案件先行提報大會審議,經連江縣政府99年11月2日連工都字第0990038367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本會第743次會議審議通過第一階段,並由連江縣政府以100年2月22日連工都字第1000006303號公告發布實施在案。
- 七、本會專案小組復於100年4月22日、5月30日召開第3次及第4次專案小組會議,部分變更案件因屬縣政府推動之公共建設,有年度預算經費執行期程之迫切需求,另有部分變更案件屬本會專案小組已獲致具體共識部分,經連江縣政府100年9月16日連工都字第1000033262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本會第765次會議審議通過第二階段,並由連江縣政府以100年12月30日連工都字第1000049019號公告發布實施(第二階段)在案。其中超出公開展覽草案範圍之變更案件,經連江縣於100年11月12日至100年12月11日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共計11案,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1案,爰提本會第77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由連江縣政府以101年8月22日連工都字第1010030562號公告發布實施(第三階段)在案。
- 八、連江縣政府於101年7月11日連工都字第1010024228號函送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內容暨補充資料到部,本會專案小組(召集人由劉前委員小蘭接任)復於101年8月16日、101年10月1日、101年12月22日及102年5月6日召開第5至8次專案小組會議,並於101年11月21日赴現場勘查,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連江縣政府102年6月11日連工都字第1020022519號函送本案(第四階段)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刪除原條文。
- 七、漁會專用區以供漁會建築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漁會專用區以供漁會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為主,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修訂條文編號。六、漁會專用區以供漁會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為主,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未修訂。建議除修訂條文編號外,維持原條文。
107原條文縣都委會第26次會議審查決議98.6.24增(修)訂理由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條文100.6.29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農會專用區以供農會相關建築及附屬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刪除)原條文係屬92.9.17發布實施之「變更連江縣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部份保護區為機關用地、學校用地、港埠用地、住宅區、農會專用區;部分航空站用地為機關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港埠用地、商業區;部分港埠用地為道路用地;部分煤氣廠用地為農會專用區;部分風景區為機關用地)案」增列條文,本次檢討後已無此分區故刪除。七、農會專用區以供農會相關建築、附屬設施及住宿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原條文保留,並修訂條文編號及增加住宿使用。
理由:
1.農會專用區係農委會專案補助興建之建築,現況為神農山莊使用。
2.依部都委會第二次專案小組建議辦理。建議除增加餐飲使用及修訂條文編號外,其餘准照連江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決增修訂條文通過。
- 八、海上養殖區以維護海洋資源為目的,供養殖魚、貝類等為主,其使用須向縣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七、海上養殖區以維護海洋資源為目的,供養殖魚、貝類等為主,其使用須經縣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修訂條文編號、增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申請機制修訂為審查核准。八、海上養殖區以維護海洋資源為目的,供養殖魚、貝類等為主,其使用須經縣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修訂條文編號。建議除修訂條文編號及將申請機制修訂為審查核准外,其餘維持原條文。
- 九、近岸遊憩區以供下列活動使用為限,經營海上遊憩活動或引進其他類型活八、近岸遊憩區以供沙灘活動、釣魚、潛水、游泳、滑水、衝浪、帆船活動、1.修訂條文編號、文字及增列使用項九、近岸遊憩區以供沙灘活動、釣魚、潛水、游泳、滑水、衝浪、帆船活動、修訂條文編號。建議除修訂條文編號外,其餘准照連江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決增108原條文縣都委會第26次會議審查決議98.6.24增(修)訂理由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條文100.6.29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動須經縣政府主管機關審核同意。整體開發計畫須經觀光主管機關審核同意。
(一)沙灘活動(二)釣魚(三)潛水(四)游泳(五)滑水(六)衝浪(七)帆船活動(八)遊艇活動(九)其他水上活動遊艇活動、其他水上活動使用及其附屬設施與必要服務設施為限。
經營海上遊憩活動或引進其他類型活動,申請人應檢具整體開發計畫,並經縣政府觀光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整體開發計畫內容由縣政府觀光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目、申請人檢具整體開發計畫等項目。
2.修訂「審核同意」為「審查核准」。
3.增訂整體開發計畫訂定授權。
理由:
1.各項活動應有其附屬設施及必要服務設施之需求,如服務中心、販賣部、浴廁等。
2.整體開發計畫應由申請人提出,供縣政府觀光主管機關審查。
3.授權觀光主管機關訂定開發計畫內容,保持近岸遊憩區開發之彈性機制。
遊艇活動、其他水上活動使用及其附屬設施與必要服務設施為限。
經營海上遊憩活動或引進其他類型活動,申請人應檢具整體開發計畫,並經縣政府觀光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整體開發計畫內容由縣政府觀光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修訂條文通過。
109原條文縣都委會第26次會議審查決議98.6.24增(修)訂理由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條文100.6.29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十、風景區內土地以供下列之使用為限:
(一)特殊地理景觀、資源供保育為主,不得建築使用,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惟原供公務機關或國防設施使用者不在此限。但區內既有建築之整建和拆除重建,應以建管機關核准之材質、位置及型式為原則,其建造後之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以二層為限。
(二)維護或增進自然風景之建築物或紀念性建築物。
(三)構造、色彩、位置無礙於風景之度假住宿設施、遊樂設施、及停車場等。解說、步道、景觀保護及恢復等遊憩設施,須經觀光主管機關同意。
(四)軍事設施或營區。
惟第二、三項之使用時應依「馬祖地區發展觀光開發許可暫行要點」,規定如下:
(一)應由縣「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會同馬祖國家風景特定區管理處共同審議,其建蔽率不得大於九、風景區為保育特殊地理景觀、資源及開發自然風景而劃設,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經審查核准得作為下列使用:
(一)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建造後之建築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並以二層為限。
(二)維護或增進自然風景之建築物或紀念性建築物。
(三)構造、色彩、位置無礙於風景之住宅、民宿、旅館、招待所、遊樂設施、遊憩必要服務設施及停車場等。解說、步道、景觀保護及恢復等遊憩設施,須經觀光主管機關同意。
(四)國防、警衛、保安、保防等所需之各種設施。
作為第一項使用,申請人應檢具開發計畫,經縣政府「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審查核准者,始得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縣政府應徵詢馬祖國家風景特定區管理處意見後,訂定風1.修訂條文編號、文字、建蔽率及增訂容積率。
2.增訂容許使用項目、山坡地開發相關規定。
3.刪除第二項,並增訂開發許可審查要點訂定之授權規定。
理由:
1.第一項第一款「不得建築使用」與第
- 二、三款之使用抵觸。
2.第一項第一款「國防設施使用者」與第四款重複。
3.開發計畫應由申請人提出,供縣政府「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審查。
4.授權縣十、風景區為保育特殊地理景觀、資源及開發自然風景而劃設,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經審查核准得作為下列使用:
(一)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建造後之建築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並以二層為限。
(二)維護或增進自然風景之建築物或紀念性建築物。
(三)構造、色彩、位置無礙於風景之住宅、民宿、旅館、招待所、遊樂設施、遊憩必要服務設施及停車場等。解說、步道、景觀保護及恢復等遊憩設施,須經觀光主管機關同意。
(四)國防、警衛、保安、保防等所需之各種設施。
(五)經縣政府農業主管機關認可之休閒農業及其必要附屬設施。
作為前項各款使用,申請人應檢具開發計畫,經縣政府「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審查核准者,始得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縣政府應徵詢馬祖1.修訂條文編號。
2.增訂容許使用項目。
理由:
1.縣府推廣休閒農業,希能結合觀光發展,爰增訂第1項第5款規定。
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連江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決增修訂條文通過。
1.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為「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改建、增建及拆除後之新建,其建築物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原有建築面積,建造後之建築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並以二層為限。」,以玆妥適。
2.因風景區內容許住宅使用項目,即可申請作為民宿使用,爰建議刪除第一項第三款之民宿使用,以玆精簡。
3.修訂條文編號。
110原條文縣都委會第26次會議審查決議98.6.24增(修)訂理由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條文100.6.29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百分之四十。
(二)申請開發面積不得少於0.五公頃,其整體開發計畫內容應包含:
1.申請書(1)申請開發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聯絡電話;其為法人者,法人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所在地及代表人姓名、住址、聯絡電話(附證件影本)。
(2)土地清冊(含土地座落、面積、土地分區及編定使用情形)。
(3)地籍圖謄本。
2.土地使用同意書開發人申請之土地若非自己所有,應檢附土地所有人或管理機關之使用同意書,開發人為土地所有人時免附。
3.開發計畫書(1)申請開發目的。
(2)計畫位置及範圍。
(3)區位特性及與整體觀光發展計畫配合情形。
(4)活動與引進設施分析。
(5)交通系統動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明訂開發計畫應檢具之書圖文件及審議程序。
政府訂定開發許可審查要點,保持風景區開發之彈性機制。
5.南竿一通之其他配合措施,明列「馬祖地區發展觀光開發許可暫行要點」除必要條文併入土管外,餘應刪除,以資簡化。且計畫區為國家級風景區,應調整都市計畫分區達成國家級風景區之計畫目標。國家風景特定區管理處意見後,訂定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明訂開發計畫應檢具之書圖文件及審議程序。
111原條文縣都委會第26次會議審查決議98.6.24增(修)訂理由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條文100.6.29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線規劃。
(6)地區公共設施之配合使用分析。
(7)區內必要性公共服務設施提供分析。
(8)土地使用配置規劃。
(9)景觀計畫。
(10)開發預定進度。
(11)開發可行性評估。
4.水土保持計畫5.財務計畫(1)投資建設經費預估、籌措及運用。
(2)事業經營管理計畫。
6.環境影響說明(三)為維護社會公平原則,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申請開發許可時,開發人應提供申請開發總面積百分之三十土地作為生態綠地,並依當地環境保護或生態保育之需要,予以植栽綠化或維持原有環境。
(四)縣政府建築主管機關為審查開發計畫,得預先徵收申請開發區當年度總公告現值百分之五作為審查費,扣除審查作業實際支出後,所112原條文縣都委會第26次會議審查決議98.6.24增(修)訂理由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條文100.6.29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剩餘審查費將作為開發區生態綠地管理維護專款。
- 十、旅館區以供旅館、管理服務設施、餐飲、停車場、零售商業與休閒娛樂設施使用為主,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旅館區內土地之建築使用須經縣「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審查核准,始得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配合變更後分區增訂。
十一、旅館區以供旅館、管理服務設施、餐飲、停車場、零售商業與休閒娛樂設施使用為主,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百八十。
旅館區內土地之建築使用須經縣「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審查核准,始得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1.修訂條文編號。
2.修訂建蔽率、容積率。
理由:
1.馬祖地區受限於特殊地形,可建築基地面積狹小,擴充劃設旅館區之可能性較小,宜以增加容積方式提供商業需求。
2.馬管處刻正委外研議「南竿地區觀光旅館及購物中心用地選址及營運可行性評估規劃案」,顯現對觀光旅館的需求及未來發展政策。
3.以興建8樓建築估算,訂定容積率。依本會專案小組101.8.16第5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建議除有關旅館區之容積率建議調降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六十,若未來為發展觀光旅館需要而有提高容積率之需求時,再俟後續個案情形調整變更外,其餘准照連江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決修訂條文內容通過。
十一、倉儲區之土地使用與建築管理規定如下:
(一)倉儲區以建築倉儲及其相關使用之建築物為主。
(二)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十一、倉儲區以倉儲、批發及其必要附屬設施為主,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修訂文字、增加批發業使用。十二、倉儲區以倉儲、批發及其必要附屬設施為主,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修訂條文編號。建議除修訂條文編號外,其餘准照連江縣都委會第26次會議審決修訂條文內容通過。
十二、特定目的事業專用區(酒廠專用區、汽車保養專用區十二、特定目的事業專用區依其指定用途供酒廠、汽車保修訂文字及明定容許公車營運及各項十三、特定目的事業專用區除依其指定用途及其附屬設修訂條文編號、建蔽率、容積率及刪除指定用途。建議除修訂條文編號外,其餘准照連江縣都委會第29113原條文縣都委會第26次會議審查決議98.6.24增(修)訂理由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條文100.6.29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其他專用區),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ㄧ百五十。原供公務機關或國防設施使用者得併同使用。養、公車營運及前述各項附屬設施為主,並得作為機關或國防設施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ㄧ百五十。附屬設施、機關及國防設施使用。施使用為主外,並得作為機關或國防設施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ㄧ百八十。
理由:
1.都市計畫書均已敘明指定用途,無須贅敘。
2.建蔽率50%提高為60%、容積率依比例提高為180%。
次會議審決修訂條文內容通過。
十三、煤氣事業專用區供煤氣分裝、儲存及必要附屬設施為主,用地周界內應留設五公尺綠帶作為緩衝帶,並得計入法定空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配合煤氣廠用地變更為煤氣事業專用區增訂。
理由:
1.土地為私人所有,且為私人經營,故依「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為分區名稱。
2.鄰近分區為旅館區、公園用地、風景區,基於安全、景觀因素,增訂基地周界留設五公尺綠帶,並得計入法定空地之規定。十三、煤氣事業專用區供煤氣分裝、儲存及必要附屬設施為主,用地周界內應留設五公尺綠帶作為緩衝帶,並得計入法定空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未修訂。本點條文業經100.10.4本部都委會第765次會議審決通過,並經連江縣政府100.12.30公告發布實施。
十三、聚落保存專用區內土地之建築使用申請時,應經縣十四、聚落保存專用區容許使用項目準用第三點住宅區修訂條文編號、準用住宅區規定、審議制十四、聚落保存專用區土地使用管制準用第三點住宅區1.修訂適用住宅區之說明及第二項文字修正。建議除請修正本點第一項文字為「聚落保存專用區土地114原條文縣都委會第26次會議審查決議98.6.24增(修)訂理由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條文100.6.29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政府組「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並依「聚落保存專用區建築管理辦法」審查核准,其使用項目應依第三點有關住宅區之規定管制,符合「聚落保存專用區建築管理辦法」或相關規定之獎勵辦法者,得予以獎勵補助。規定辦理。惟以原建築物維修、修復、整建及復建等,以原建蔽率為主,不受上開限制。
聚落保存專用區內土地之建築使用,應經本縣「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審查核准,始得依「連江縣聚落保存專用區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度及法條名稱變更。
理由:
1.明定聚落保存區準用住宅區之規定。
2.「聚落保存專用區建築管理辦法」已更名為「連江縣聚落保存專用區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3.原有建築物維修、修復、整建及復建等,均以原建築物結構為基礎,故以原建蔽率為主,不受建蔽率之限制。
4.應經「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審查核准,始得依「連江縣聚落保存專用區建規定辦理。惟舊有房屋維修、修復、整建及復建等,以原建蔽率為準,不受上開限制。
聚落保存專用區內建築使用,應依「連江縣聚落保存專用區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2.「原建築物」修訂為「舊有房屋」。
3.刪除應經本縣「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審查核准規定。
理由:
1.明訂聚落保存區土地使用管制完全準用住宅區之規定,避免誤解為僅限於容許使用項目。
2.「原有建築物」更改為連江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六章所稱之「舊有房屋」,統一用語。
3.「連江縣聚落保存專用區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已明訂送都審小組審議項目。使用管制依第三點有關住宅區規定辦理。
惟舊有房屋維護、修復、整建及復建,其建築物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原有建築面積。」,以及保留備註名詞定義,以免衍生執行疑義外,其餘准照連江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決增修訂條文內容通過。
115原條文縣都委會第26次會議審查決議98.6.24增(修)訂理由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條文100.6.29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註:「連江縣聚落保存專用區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名詞定義:
- 一、維修:係指為維護現存建築物之構造形式、外觀風貌、建築規模與材料,以防止建築物惡化之行為。
但不涉及修復、整建或復建等建築行為者。
- 二、修復:係指就現況保存不佳之建築物,就損壞之部位原貌復原或與原建築物風貌不相稱之增建部分施以回復原貌之處理者。
- 三、復建:係指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已傾頹之建築物,就其局部施以就地拆除改建,並保存原有風貌之行為者。
- 四、整建:係指以局部修改或變更空間使用等方式,使建築物具經116原條文縣都委會第26次會議審查決議98.6.24增(修)訂理由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條文100.6.29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濟性或實用性之效能性。
十四、保護區內土地以供保育天然資源為主,除國防軍事設施外,不得為建築使用、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但經連江縣政府審查核准得為下列之使用:
(一)警衛、保安、保防設施。
(二)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
(三)公用事業、社會福利事業所必需之設施。
(四)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
(五)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
(六)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水土保持相關工程。
(七)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整建、改建和拆除後之重建、新建,應以原址並經建管機關審查核准,其建築物之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以二層為限。土地及建築物除供居住、民宿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十五、保護區內土地以供保育天然資源為主,除國防軍事設施外,不得為建築使用、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但經連江縣政府審查核准得為下列之使用:
(一)警衛、保安、保防設施。
(二)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
(三)公用事業、社會福利事業所必需之設施。
(四)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
(五)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
(六)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水土保持相關工程。
(七)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
(八)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整建、改建和拆除後之重建、新建,應以原址並經建管機關審查核准,其建築物之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以二層為限。土地及建修訂條文編號及增列使用項目。十五、保護區內土地以供保育天然資源為主,除國防軍事設施外,不得為建築使用、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但經連江縣政府審查核准得為下列之使用:
(一)警衛、保安、保防、消防設施。
(二)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
(三)公用事業、社會福利事業所必需之設施。
(四)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預拌混凝土廠及其附屬設施。
(五)道路、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
(六)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水土保持相關工程。
(七)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
(八)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整建、改建和拆除後之重建、新建,應以原址並經建管機關審查核准,其建築物之簷高不得1.增列消防、預拌混凝土廠、道路等使用項目。
2.增列依現行法條規定辦理。
理由:
1.消防、預拌混凝土廠、道路為本縣需求性較高之使用。
2.本縣已發布實施「連江縣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及「連江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連江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決增修訂條文通過。
1.修正第一項後段文字內容為「但經連江縣政府會同觀光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得為下列之使用」,並刪除第二項及第三項文字。
2.採納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意見,本點第一項第四款增列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
3.修正第一項第八款前段文字為「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改建、增建及拆除後之新建,其建築物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原有建築面積,建造後之建築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並以二層為限。」,並刪除後段文字中民宿使用項目。
117原條文縣都委會第26次會議審查決議98.6.24增(修)訂理由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條文100.6.29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保護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八)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有作農業使用者,在不妨礙保護區之劃定目的下,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前項第一、二、
- 三、五、六款設施之申請,縣政府於辦理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其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依第一項第七款申請民宿使用者,得依民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有關第一項第四款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之申請,連江縣政府應以維護自然環境資源及地區獨特之地理景觀,就計畫區內適當區位、最小開發面積、總量管制、應附相關開發計畫書圖資料、申請程序等事項擬具審查作業要點,依法公告實施築物除供居住、民宿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保護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有作農業使用者,在不妨礙保護區之劃定目的下,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前項第一、二、
- 三、五、六款設施之申請,縣政府於辦理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其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依第一項第七款申請民宿使用者,得依民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有關第一項第四款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之申請,連江縣政府應以維護自然環境資源及地區獨特之地理景觀,就計畫區內適當區位、最小開發面積、總量管制、應附相關超過七公尺並以二層為限。土地及建築物除供居住、民宿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保護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有作農業使用者,在不妨礙保護區之劃定目的下,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前項第一、二、三、
- 五、六款設施之申請,依「連江縣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第七款申請民宿使用者,得依民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四款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之申請,依「連江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辦理。預拌混凝土廠及其必要設施,連江縣政府另訂審查作業要點,依法公告實施後,始得辦理。
118原條文縣都委會第26次會議審查決議98.6.24增(修)訂理由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條文100.6.29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後,始得辦理。開發計畫書圖資料、申請程序等事項擬具審查作業要點,依法公告實施後,始得辦理。
十五、宗教專用區內土地以供宗教性建築使用及相關設施為主,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十六、宗教專用區以供宗教性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為主,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修訂條文編號、文字及附屬設施使用。十六、宗教專用區以供宗教性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為準,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修訂建蔽率。
理由:
原建蔽率50%,依本縣地形特性,略顯不足,提高為60%,原容積率不變。准照連江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決增修訂條文內容通過。
十六、十七、十八(缺)經查水庫保護區、生態保護區、地質保護區係暫予保留另案辦理,並未發布實施。
未修訂。
建議除請連江縣政府詳予補充原條文第十
- 六、十七、十八點條文內容為空白之背景緣由,並於增修訂條文欄位標註「本點刪除點次」外,其餘准照連江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決內容通過。
十七、電信專用區為促進電信事業之發展而劃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三百。
(二)得為下列之使用:
1.經營電信事業所需設施。
2.電信必要附屬設施。
3.與電信運用發展有關設施。
4.與電信業務經營有關設施。
5.其他依縣政府規定審查核准之設施。新訂條文。十七、電信專用區以供電信事業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準。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三百。
明訂使用目的,並刪除使用項目。
理由:
明訂為促進電信事業使用,可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且無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之使用,無需另訂使用項目。考量本會審議電信專用區之通案性原則,建議除請增列連江縣都委會第26次會議審決之第一款第二項使用項目相關規定外,其餘准照連江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決內容通過。
119原條文縣都委會第26次會議審查決議98.6.24增(修)訂理由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條文100.6.29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八、郵政專用區為促進郵政事業之發展而劃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
(二)得為下列之使用:
1.經營郵政事業所需設施。
2.郵政必要附屬設施。
3.與郵政運用發展有關設施。
4.與郵政業務經營有關設施。
5.其他依縣政府規定審查核准之設施。新訂條文。十八、郵政專用區以供郵政事業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準。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
明訂使用項目,並刪除第二款使用。
理由:
郵政專用區既為郵政事業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可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無需另訂使用項目。考量本會審議郵政專用區之通案性原則,建議除請增列連江縣都委會第26次會議審決之第一款第二項使用項目相關規定外,其餘准照連江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決內容通過。
十九、機關用地以供政府機關、自治團體及其他公益上需用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十九、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刪除用途。
理由:
機關用地業於都市計畫書、圖指定用途使用,故予刪除使用項目。十九、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未修訂。建議維持原條文。
二十、學校用地以供教育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二十、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刪除用途。
理由:
學校用地指定用途明確,故予刪除使用項目。二十、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未修訂。建議准照連江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決內容通過。
二一、公園用地供一般遊憩設施、花木及水二一、公園用地有頂蓋之建築物建蔽率不得刪除用途及增訂容積率。二一、公園用地之建築物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刪除有頂蓋建築物之規定。
准照連江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決內容120原條文縣都委會第26次會議審查決議98.6.24增(修)訂理由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條文100.6.29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土保持設施、人工湖設施及排水設施、社會教育機構設施、集會所及民眾活動中心、派出所、崗哨及國防安全設施等使用,其有頂蓋之建築物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五。大於百分之十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五。
理由:
公園用地指定用途明確,故予刪除使用項目。其他使用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辦理。分之十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五。理由:
建築法已明訂建築物定義,無需另行規定。通過。
二二、體育場用地得為體育教育設施使用,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但作為體育館使用時,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二二、體育場用地得為體育教育設施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五,惟作為體育館使用時,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修訂文字。二二、體育場用地以供體育教育設施使用為準,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五,惟作為體育館使用時,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修訂文字。建議除刪除「教育」二字外,其餘准照連江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決內容通過。
二三、停車場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但作立體停車場時,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二三、停車場作為平面使用時,其附屬設施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作為立體停車場時,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修訂文字、增訂平面、立體使用之容積率。二三、停車場用地作為平面使用時,其附屬設施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作為立體停車場時,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修訂文字。
理由:
與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文字統一,修訂為停車場「用地」。建議准照連江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決內容通過。
二四、廣場用地供大型戶外聚會活動使用,得二四、廣場用地供大型戶外聚會活動使用,得未修訂。二四、廣場用地供大型戶外聚會活動使用,得未修訂。建議准照連江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121原條文縣都委會第26次會議審查決議98.6.24增(修)訂理由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條文100.6.29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兼作停車場或公車場站使用。兼作停車場或公車場站使用。兼作停車場或公車場站使用。決內容通過。
二五、社教用地以供文化中心、圖書館、幼稚園、自治團體及其他公益事業等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二五、社教用地以供機關、文化中心、圖書館、幼稚園、自治團體及其他公益事業等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增列機關使用。
理由:
文化局前身為社教館。原址現為文化局辦公廳舍所在。為符合現況使用,予以增列機關使用。二五、社教用地以供機關、文化中心、圖書館、幼稚園、自治團體及其他公益事業等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未修訂。建議除請依幼教法規定修正幼稚園為幼兒園,並依縣府列席代表說明因文化局已搬遷,請修正變更理由外,其餘准照連江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決內容通過。
二六、市場用地供一般零售或超級市場使用,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辦理,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面臨六公尺以上道路之建築基地,容積率放寬至百分之三百二十。二六、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面臨六公尺以上計畫道路得提高,容積率惟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二十。修訂文字及刪除用途。
面臨六公尺以上道路,容積率百分之三百二十者,明確界定為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
理由:
市場用地指定用途明確,故予刪除使用項目。二六、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面臨六公尺以上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者,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二十。刪除"得提高"文字。
建議除請修正後段文字為「面臨六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者…」,以及補充說明當地地形之特殊性,以強化變更理由外,其餘准照連江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決內容通過。
二七、加油站用地供加油站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得依「加油站管理規則」辦理。其建蔽率不得二七、加油站用地供加油站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修訂文字及刪除用途、適用法條。
理由:
「加油二七、加油站用地供加油站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未修訂。
建議准照連江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決內容通過。
122原條文縣都委會第26次會議審查決議98.6.24增(修)訂理由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條文100.6.29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超過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八十。站管理規則」為加油站設置專法,本應依法辦理,故予刪除。百分之八十。
二八、航空站用地以供航空站房、飛行場、飛航輔助設施、國防設施及上述必要之安全、服務管理設施使用為限。其與鄰近土地使用及建築管制應依「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禁止限制建築辦法」規定辦理。二八、航空站用地以供航空站房、飛行場、飛航輔助設施、國防設施及上述必要之安全、服務管理設施使用為限。其與鄰近土地使用及建築管制應依「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禁止限制建築辦法」規定辦理。未修訂。二八、航空站用地以供航空站房、飛行場、飛航輔助設施、國防設施及上述必要之安全、服務管理設施使用為限。其與鄰近土地使用及建築管制應依「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禁止限制建築辦法」規定辦理。未修訂。建議准照連江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決內容通過。
二九、港埠用地供興建商港、軍港、漁港、國防設施及上述必要之安全、服務管理等附屬設施使用為限。其建蔽率以扣除水域後之可建築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二九、港埠用地供興建商港、軍港、漁港、國防設施及上述必要之安全、服務管理等附屬設施及貿易、倉儲、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物流、組裝、重整、包裝、修配、加工及技術服務等14項事業使用為限。其建蔽率以扣除水域後之可建築基地面積不修訂文字、增列指定目的使用項目。
理由:
為有效解決「港埠用地」使用限制問題,活絡國際商港發展,依「商港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釋明二九、港埠用地供興建商港、軍港、漁港、國防設施及上述必要之安全、服務管理等附屬設施及貿易、倉儲、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物流、組裝、重整、包裝、修配、加工及技術服務等14項事業使用為限。其建蔽率以扣除水域後之可建築基地面積不未修訂。
考量港埠用地之使用項目應依商港法及漁港法相關規定辦理,爰建議除刪除增列指定目的使用項目外,其餘准照連江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決內容通過。
123原條文縣都委會第26次會議審查決議98.6.24增(修)訂理由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條文100.6.29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得大於百分之三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九十。「港埠用地」之指定目的使用項目予以增列。得大於百分之三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九十。
三十、公墓用地供墳場及納骨塔等設施使用,其使用須依「墳墓設施管理條例」向縣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三十、公墓用地供墓地、納骨塔、殯儀館及火葬場及其附屬設施使用。作為墓地、納骨塔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ㄧ百。作為殯儀館及火葬場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ㄧ百二十。增列墓地、殯儀館、火葬場使用及建蔽率、容積率。
理由:
1.南竿鄉公墓用地現已興建殯儀館,且計畫興建火葬場,故增列殯儀館、火葬場使用項目。
2.參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訂定建蔽率、容積率。三十、公墓用地供墓地、納骨塔、殯儀館及火葬場及其附屬設施使用。
作為墓地、納骨塔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高度不得超過25公尺。
作為殯儀館及火葬場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ㄧ百二十。提高納骨塔之建蔽率、容積率,並予以高度限制。
理由:
地區公墓用地難尋,提高建蔽率、容積率,並予以高度限制,俾免影響天際線。建議除請依連江縣政府擬興建之納骨塔實際使用需求,調降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高度不得超過15公尺外,其餘准照連江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決內容通過。
三一、水庫用地供興建水庫及其附屬設施使用。三一、水庫用地供興建水庫及其附屬設施使用。未修訂。三一、水庫用地供興建水庫及其附屬設施使用。未修訂。建議准照連江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決內容通過。
三二、垃圾處理廠用地含焚化爐及相關設施之設置,供垃圾處理直接使用之掩埋、焚化、熱解堆肥、厭氣消化、轉運及管線輸送所需用地及其三二、垃圾處理廠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九十。刪除用途。
理由:
垃圾處理廠用地指定用途明確,故予刪除使用項三二、垃圾處理廠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九十。未修訂。建議除請修正垃圾處理廠為「垃圾處理場」外,其餘准照連江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決內容通過。
124原條文縣都委會第26次會議審查決議98.6.24增(修)訂理由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條文100.6.29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附屬配合之管理中心、污水處理、清洗、車輛放置迴轉、進出道路及其周圍緩衝帶用地使用為限,緩衝帶應予以綠化,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九十。目。
三三、煤氣廠用地供煤氣分裝及儲存所需設施使用,用地周界內應留設適當安全緩衝地帶,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刪除)配合變更為煤氣廠專用區,增修訂為第十三點條文。(刪除)未修訂。併增修訂條文第十三點。
三四、公用事業用地以提供作為污水處理廠、海水淡化廠、電力、電信、郵政、變電所及油氣供應等公用事業單位之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三三、公用事業用地以供公用事業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主,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修訂條文編號及文字、刪除指定用途項目。
理由:
1.配合條文順序修正編號,並統一文字書寫方式。
2.都市計畫書、圖業已指定並標示各公用事業用地用途,故予刪除指定用途項目。三三、公用事業用地以供公用事業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主,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未修訂。建議准照連江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決內容通過。
125原條文縣都委會第26次會議審查決議98.6.24增(修)訂理由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條文100.6.29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四、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未明定禁止使用項目者,如經縣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必要服務設施,並經「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審議通過者,准予使用;惟土地使用強度得予降低。增訂必要服務設施之容許使用條文。
理由:
1.離島建設基金及各部會補助經費為連江縣主要建設經費來源。
2.馬祖地區因地形特殊,適宜之土地取得不易,諸多協調選定之土地,縱使無妨礙都市發展及安寧等問題,但於撥用時多因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不符,無法取得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致影響經費執行。
3.以縣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雙重把關,嚴格審查機制,適度放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考量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目的性及管制之精神,建議刪除本點連江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決內容通過之增訂條文。
三五、縣府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指定公共設施用地作為多目標使用。(刪除)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已明定公共設施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故予刪除。(刪除)未修訂。建議准照連江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刪除原條文。
三六、都市計畫發布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者,不得擴大土地使用面積或總樓地板面積及動(刪除)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一條已有不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故予刪(刪除)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一條已有不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故予刪除。建議准照連江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刪除原條文。
126原條文縣都委會第26次會議審查決議98.6.24增(修)訂理由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條文100.6.29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力設備等之擴充。但建築物有崩塌之虞確有修建之必要,且縣政府或鄉、鎮公所尚未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者,在原有使用範圍內,得准其修建。除。
三七、有關第七、十
- 九、二十、二十五、二十
- 七、三十一及三十四點等「附屬設施」之認定,由各該使用管理主管單位認定之,如縣主管單位認定有困難時,以提「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之認定為準。(刪除)縣政府分層負責明細業已規範相關權責,附屬設施之認定自屬主管機關。且「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為審議單位,非屬業務機關,故予刪除。(刪除)建議准照連江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刪除原條文。
三八、縣政府應設置「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以審議發展觀光開發許可、聚落保存以及土地使用管制疑義事項,其設置及作業要點由連江縣政府制訂,並送連江縣議會備查。三四、縣政府應設置「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由連江縣政府徵詢馬祖國家風景特定區管理處意見後訂定。修訂條文編號、刪除審議小組審查事項及審查要點備查規定、授權訂定作業要點。
理由:
1.配合條文順序修正編號。
2.條文係設置「都市設計及土地審議小組」之授權規三五、縣政府應設置「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使用審議小組」,其設置及作業要點由連江縣政府訂定。修訂條文編號、刪除徵詢馬管處意見後訂定之規定。
理由:
1.配合條文順序修正編號。
2.「連江縣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業已訂定。建議准照連江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決條文內容通過。
127原條文縣都委會第26次會議審查決議98.6.24增(修)訂理由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條文100.6.29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查決議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定,且須經該小組審查事項皆於土管明訂,故刪除審查事項。
3.另該要點制定程序,宜由縣政府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辦理,故予刪除。
三六、為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保存聚落及歷史建築物、改善都市環境及景觀留設開放空間,適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全區建築基地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得以移轉至其他建築基地。增訂適用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條文。
理由:
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明訂適用該辦法。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辦理,爰建議刪除本點連江縣都委會第29次會議審決內容通過之增訂條文。
三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三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修訂條文編號及增列「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適用。三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準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修訂條文編號及文字。因連江縣範圍非屬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適用範圍,爰建議維持原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