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101-審議事項-第11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鳳山市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編號第十五(車站專用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8101
案件id
4VYHHP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通盤檢討案前經本會93年1月13日第577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略)通過,並退請高雄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五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本案最低公共設施比例限制』,依高雄縣政府93年1月9日府建都字第0930006814號函建議訂為35%,同意依照辦理。....」其中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五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下表:
變更內容項目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變更後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土地使用-其他分區十五四-7火車站周圍鐵路用地(面積:
41790)住宅區(面積:24525)商業區(面積:1848)道路用地(面積:
5671)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面積:
6323)機關用地(面積:
5856)綠帶(面積:
16217)工業區(面積:633)車站用地(面積:車站專用區(面積:
108563)1.配合高雄都會區鐵路地下化規劃,特予以變更。
2.以整體規劃解決車站周邊交通問題及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以達到刺激車站周遭地區都市更新的目的。
3.配合車站專用區劃設,一併改善鄰近道路系統。附帶條件:
車站專用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於本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五年內完成細部計畫規劃。為配合鳳山市火車站週邊地區整體開發需要,原則同意變更,請縣府依左列各點辦理後提委員會議報告。
- 一、有關開發方式經縣府列席代表說明係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必要時得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如經評估可行者,應檢附高雄縣政府地政局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如經評估不可行者,應維持原計畫。
- 二、本案擬定細部計劃時,應劃設不得低於原計畫廣場及綠地面積之開放性公共設施5700)用地,至於本案最低公共設施比例限制,請縣府補充說明。
- 三、本案應俟細部計畫經高雄縣都委會審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 二、高雄市政府以102年8月14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2334228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因部分計畫內容與本會第577次會議決議文不合,爰再提會審議。
決議
- 決議:本案除計畫書第2頁計畫面積錯誤,請配合修正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102年8月14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2334228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