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101-審議事項-第13案:金門縣政府函為「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5.05.02第632次會決議變4-18暫予保留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101
案件id
6gPymO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提經本會95年5月2日第632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建議暫予保留,若金門縣政府經審慎考量後,認為確有變更之需要者,請依下列各點辦理後,再行交由專案小組繼續審議:1.請補充說明無法依行政院函示規定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辦理之理由。2.請金門縣政府地政主管機關研提本案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可行性評估。」在案。
- 二、案准金門縣政府依前開決議事項於98年6月29日府城都字第098004425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秋綿、王前委員秀娟、王前委員惠君、張前委員佩智、羅前委員光宗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林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於98年10月5日、100年1月11日召開2次簡報會議。
- 三、適因本會分別於100年7月1日、101年1月1日改聘,前開專案小組林委員秋綿、王前委員秀娟、王前委員惠君均屆滿卸任,經簽奉核可由謝委員靜琪、賴委員美蓉、蔡前委員淑瑩、王委員秀時、王委員銘正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謝委員靜琪擔任召集人,並於101年8月13日、102年3月19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研獲具體建議意見,並經金門縣政府102年7月29日府建都計字第1020054953號函送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之計畫書、圖等件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金門縣政府102年7月29日府建都計字第1020054953號函送修正後之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應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為因應目前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將造成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未實施市地重劃前衍生相關建築執照核發及稅賦減免問題,以及為避免增加不必要之整體開發案件,請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金門縣政府於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金門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建議恢復為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二、計畫書第9頁「拾貳、其他」之內容,係屬本會審議之通案性規定事項,請於報部核定時予以刪除。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建議本計畫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金門縣政府102年2月22日府建都字第1020010553號函送依本案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建議事項處理情形(詳附錄)及修正後之計畫書通過,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並以對照表之方式研提辦理情形,以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文字請畫底線)、圖報部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據金門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建議將計畫案名修正為「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配合烈嶼國中周邊地區整體開發案)」乙節,建議原則同意,以資簡潔。
(二)請金門縣政府加強補充說明現行計畫文教區不符烈嶼地區需求或發展之理由。
(三)有關金門縣政府建議將現行文中六烈嶼國中北側仍屬私有之學校用地(面積約0.05公頃)納入本案市地重劃範圍,以避免變更擴大為文中小用地內仍夾雜私有地,影響整體校地取得乙節,建議原則同意;惟有關擬將市地重劃共同負擔比例降至44.51%乙節,考量本案市地重劃範圍內原公有土地抵充比例較高,爰建議請金門縣政府於細部計畫中適度調整公共設施比例,並將本案市地重劃共同負擔比例適度調升至不超過45%為原則。
(四)計畫書草案市地重劃開發費用概估表中有關「公共設施工程費」乙節,請補充本計畫案各項公共設施之經費明細,以資妥適。
(五)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為因應目前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將造成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未實施市地重劃前衍生相關建築執照核發及稅賦減免問題,以及為避免增加不必要之整體開發案件,建議應依本會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決議之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即除應檢附金門縣政府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供委員會審議外,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金門縣政府於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金門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建議恢復為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附錄一】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