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101-審議事項-["第14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及「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農業區、保護區為第二種產業專用區(附)、第三種產
會議紀錄id
MOIO8101
案件id
smZlTv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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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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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准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1年9月10日城規字第1011002242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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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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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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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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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民國101年7月6日起至民國101年8月4日止,於桃園縣政府及龜山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民國101年7月19日假桃園縣龜山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於桃園縣刊登聯合報101年7月6、7、8日等三天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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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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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彭委員光輝、楊前委員重信、賴委員美蓉、高委員惠雪、蕭前委員輔導(現為王委員銘正)等,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於101年11月12日、102年2月31日及102年7月18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會議,研獲具體建議意見,並經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2年8月19日城規字第1021002372號函送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之計畫書、圖等件,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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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事項,就本計畫之公益性及必要性先行向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
(三)本案細部計畫範圍檢討變更部分,建議依下列各點辦理:
1.有關擬將現行計畫乙種工業區變更為第二種產業專用區(附1)(面積約75.67公頃)及第三種產業專用區(附)(面積約17.56公頃)等部分,變更區位原則同意,惟為避免尚未完成附帶條件而分區變更,衍生土地所有權人稅賦之相關問題,以及避免造成土地使用管制、使用分區定義之混淆,爰建議依下列各點辦理:
(1)於本次通盤檢討計畫書內以示意圖說敘明變更區位及範圍,並將原計畫書草案「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二)產業專用區」規定各該變更案之相關附帶條件、允許使用項目及回饋內容,納入計畫書適當章節中敘明,作為後續處理相關申請變更案件之指導原則,惟計畫圖上不予劃設變更斜線及內容,尚未依上開規定辦理及報請本部核定前,仍維持乙種工業區。
(2)俟有關本案變更處理原則、申請變更範圍、允許使用項目及回饋內容經大會審議通過後,後續乙種工業區變更為產業專用區之作業,建請規劃單位將相關符合附帶條件之申請個案(含與相關單位簽訂之協議書)累積達一定規模或數量時,再按季(3、6、9、12月)彙整修正主要及細部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3)建請適度訂定前開各類產業專用區許可使用項目中,各項使用行為最大土地面積比列或總樓地板面積總量限制之規定,提請委員會討論後確認。
(4)有關擬將現行計畫乙種工業區變更為第二種產業專用區(附1)部分,查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差異甚大,爰建請規劃單位循程序簽報後,再提請委員會審議,以資妥適。
2.計畫書草案請依下列各點修正:
(1)計畫書中有關以「坪」為單位之相關數據,建請修正為公頃或㎡,以資明確。
(2)原計畫書草案「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四)獎勵措施」中有關綠建築設計之獎勵內容,建議予以刪除,以避免浮濫。
(3)計畫書草案中有關「桃園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組織」中之「審議組織」,建議予以刪除,以符實際。
3.據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建議配合該府警政消防單位需要劃設適當之機關用地面積乙節,請規劃單位先行洽詢該相關單位具體需求面積並配合變更劃設後,提請委員會討論。
4.據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建議配合該府環保單位施政業務需要,將「垃圾處理場用地」(面積約1.57公頃)變更為「環保設施用地」乙節,建議原則同意,並請依初步建議意見(四)辦理。
(四)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五)行政院環保署有關變更內容之書面意見,請配合辦理:
1.本案「擴大『工五工業區』之範圍」部分,應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第4條規定認定其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另本案所稱「產業專用區」若係屬供業者進駐從事生產、製造、技術服務等相關業務之園區,其興建、擴建應依「認定標準」第4條規定認定其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3.本次變更若涉及已通過審查環評書件之變更者,應辦理原環評書件之變更作業。
(六)本計畫案之計畫內容若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建議規劃單位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七)公展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1楊先生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三路318號若召開相關會議或計畫內容有任何修正,煩請通知。身為土地所有權人,應有權利知道此計畫之內容。予以採納。
後續會議將邀請相關所有權人參與。建議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通過,酌予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2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吳云桃園縣龜山鄉坪頂山尾段後厝小段40、41-1、41-6、42、42-2地號1.建議桃園縣政府通知所有權益人,並重新召開公展說明會。
2.建議將龜山鄉坪頂山尾段後厝小段40地號之土地完全納入此次計畫範圍。1.桃園縣政府並未通知所有權益人出席公展說明會。本法人土地持分面積約佔新增重劃面積之1/25,亦未接獲桃園縣政府通知;顯見桃園縣政府程序上有瑕疵。
2.本計畫之龜山鄉坪頂山尾段後厝小段40地號並未被全數考慮。1.予以採納。
後續會議將邀請相關所有權人參與。
2.未便採納。
經查該筆土地係為考量地形及範圍之完整性,故未完全併入本案範圍。建議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通過,酌予採納。
3陳讚生等55人桃園縣龜山鄉舊路坑段大埔小段23等103筆地號。
1.按連署土地所有權人全部面積經開發後分配足夠住宅區。
2.開發單位不參與分配。
3.建議開發方式為個案開發,與工五工業區產專開發分別辦理。
希望分回住宅區才能夠接受,否則變更為產專區將無法居住且房價高漲無力購買。
1.予以採納。
為維護地主權益,後續擬修正土地使用分區,集中規劃部分土地為住宅區,以供現住戶安置使用,以保障其居住權利。
2.未便採納。
本案第二階段擴大部分,採區段徵收,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3條規定,或報請行政院核准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後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規劃興闢。
3.予以採納。
本案分為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擴大部分。
其中第一階段為開發完成之工業區,因此,與第二階段擴大部分之開發自然以分開方式辦理。
4廖家興舊路坑大埔小段81-1、81-4、87-1等地號1.擴大華亞科技園區範圍2.擴大範圍開發方式採市地重劃1.華亞科技園區現有面積不足以提供可望入駐廠商。
2.希望藉由市地重劃維護地主權意。1.予以採納。
本案第二階段擴大部分,即為因應產業及經濟發展需求而辦理工五工業區之擴大。
2.酌予採納。
本案第二階段擴大部分,採區段徵收,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3條規定,或報請行政院核准後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規劃興闢。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洪阿哖坪頂山尾段山尾小段169-10、171-15、172-7等地號5陳添財舊路坑大埔小段57、59、613等21筆地號1.持有土地比例分配所發回土地需全部為住宅區,且不受開發單位管制。
2.如分回土地無住宅寧願維持現狀,無參與開發理由,並請開發單位縮編。─1.予以採納。
(1)為維護地主權益,後續擬修正土地使用分區,集中規劃部分土地為住宅區,以供現住戶安置使用,以保障其居住權利。
(2)有關住宅區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並由政府建築管理單位進行管理。
2.予以採納為維護地主權益,後續擬修正土地使用分區,集中規劃部分土地為住宅區,以供現住戶安置使用,以保障其居住權利。
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6陳錦華、陳錦生、陳秀蓮舊路坑大埔小段75-2、75-3、75-4、75-9、75-10、75-11、76、76-1、76-4、76-5、76-6、76-7、76-8、76-9、76-10、78、78-1、78-2等地號現在能透過園區擴編參與其中,希望開發方式採市地重劃。1.華亞科技園區規劃十分好,現今透過源區擴編參與其中,同意本園區變更案。
2.本地區靠近已發展地區,且園區面積不敷使用情況下,未被納入都市發展用地,實為不合理。
2.本地區土地限制發展已40年,造成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損失嚴重,在此提出抗議。酌予採納。
本案第二階段擴大部分,採區段徵收,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3條規定,或報請行政院核准後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規劃興闢。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7廖俞鑫舊路坑大埔小段64、65、65-1、65-2、66-1、66-4、67、67-1、67-2、67-8、67-9、67-10、69-1、69-4、70-1、75-2、76等地號1.支持本計畫變更為產業專用區。
2.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本地區周邊樂善村已被國家徵收使用且鄰近華亞科技園區,附近又有A7站,應配合林口地區納入都市發展用地。酌予採納。
本案第二階段擴大部分,採區段徵收,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3條規定,或報請行政院核准後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規劃興闢。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八)逾公展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逾1黃家祺舊路坑大埔小段75-2地號贊成本案規劃。全球大環境不景氣,外資越來越少在台灣予以採納。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投資建設。政府就應該要好好把握這些科技公司的擴張需求,以促進地區發展。
逾2張家彬舊路坑大埔小段64地號希望能以市地重劃的方式辦理開發。相較於已開發華亞科技園區,本地區之公共建設明顯不足,景觀落後,缺乏有規劃之道路及街廓,盼能以市地重劃方式促進土地合理使用,加強公共設施,改善生活品質空間,成為一個現代化地區。酌予採納。
本案第二階段擴大部分,採區段徵收,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3條規定,或報請行政院核准後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規劃興闢。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逾3台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坪頂山尾段後厝小段44-1、47、48、48-1、48-2、51-1、51-6、51-7、51-10、53、59-41.贊同本案,希望透過專業規劃及開發者投入,能達成園區擴編滿足產業需求,促進周邊地區繁榮,增加國家水稅收的三贏局面。
2.為兼顧地主權益,未來擴編地區希望比照華亞科技園區市地重劃的開發方式。華亞科技園區不乏友達、中環、南科、華科等大廠,年產值高達新台幣5000億元以上,對帶動地方經濟建設,促進國家經濟繁榮,增加國家外匯順差,以及創造就業機會,有卓越之貢獻,已是相當成功案例。
惜華亞科技園區之現有面積不足提供予所有渴望入駐之廠商,應擴大園區面積,相酌予採納。
本案第二階段擴大部分,採區段徵收,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3條規定,或報請行政院核准後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規劃興闢。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信將能再創佳績。
逾4桃園縣環保局龜山鄉華亞段268地號變更垃圾處理場用地為環保設施用地。係考量民眾服務及業務需求,規劃於華亞段268地號,增設柴油車排氣檢測站。
未便採納。
增設柴油車排氣檢測站設施,非僅提供區內使用之設施,其產生之外部性,如交通旅次、環境汙染等問題,恐造成區內管理維護負擔增加,服務水準降低及衍生其他影響。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之4及(四)辦理。
【附錄一】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處理情形表項目委員意見研析意見處理情形備註一有關規劃單位於本次會議中建議將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與東側部分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產業專用區案分開為2處計畫案辦理乙節,查上開2處地區原公開展覽草案係分別引用都市計畫法26條及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因法令依據不同,爰建議原則同意分開辦理,並請規劃單位依相關法令重新製作計畫書、圖,正式函報本署,以利後續相關審議事宜。1.「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暨「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農業區、保護區為第二種產業專用區(附)、第三種產業專用區【配合工五工業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係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辦理「工五工業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
2.本次通檢計畫範圍包含原工五工業區及其東側約23公頃土地。並於民國101年7月6日辦理公開展覽三十日,於民國101年7月19日於龜山鄉公所辦理公開展覽說明會在案。
3.現依委員意見以分開方式處理,擬將本案分為二階段辦理,由本規劃單位重新製作計畫書、圖辦理,分別為:
(1)「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並配合辦理主要計畫變更。
(2)「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擴大部分)案」並配合辦理主要計畫變更。
項目委員意見研析意見處理情形備註二本部為配合行政院政策指示,投入大量行政資源及經費辦理之「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案,目前刻正積極開發並辦理區段徵收作業中,上開計畫已劃設提供約39.17公頃產業專用區、67.88公頃住宅區及27.06公頃商業區,短期內應可足以因應本地區周邊之居住、商業及相關產業之活動需求,又本案毗鄰上開計畫案,本次擬增加約44公頃之產業專用區,就該地區發展定位及社經與自然環境條件,現階段變更為產業專用區之必要性與急迫性理由,尚不夠具體充分,爰建請規劃單位會同申請變更單位詳予補充說明具體需求,俾供本小組研擬建議意見之參考。1.經查「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案(以下簡稱A7站開發案),雖提供39.17公頃產業專用區,然業已售罄(產專二之二約19.4公頃,擬專案讓售予中華郵政作為郵務使用,而產專二之一已標售完畢),無法供應目前工五工業區產業發展之實際需求。
2.有關工五工業區內產業需求,經園區管理中心自99年至101年統計歷年累計調查結果(如附件一),有關未來園區產業轉型所需之生活、生產、研發、辦公等功能需求約為29公頃,而目前園區內土地亦已售罄,已無未出售土地可供廠商擴廠及提供生活等需求使用。
3.根據工五工業區產業調查,園區廠商擴廠與支援性產業需求,須配合產能動線安排及近便性為原則,難以由A7站開發案之相關設施提供。因此,本案擬建構工五工業區為「新興產業科技中心」,並配合引入相關必要之工商、生活等支援性服務機能,轉型為全方位之智慧園區,提供未來工五工業區產業及經濟發展所需。
4.本次通盤檢討除依相關法規辦理檢討外,也應工五工業區內廠商發展之長年殷切需求,辦理分區及擴大之檢討變更,主以滿足園區既有廠商之擴廠、轉型及支援性產業為主,提供未來產業發展之優良環境。
5.有關本案第二階段擴大部分業經經濟部100年7月5日經授工字第10000602520號函認定適應經濟發展之需要,有擴大工業區之需,亦可顯示本工業區變更有其必要性。
6.綜上所述,足證工五工業區確有擴廠需求缺口,更因多年來無法滿足,而有累計漸增之情形,加上工五工業區產專區以著重園區既有產業之擴廠、轉型及支援性產業為主,並強調提供並改善本區產業發展之投資環境,與A7產專區規劃目標有所不同,彼此並無競合關係。
三有關規劃單位依據專案小組第1次建議意見,其中保護區變更之適宜性及必要性之回應情形說明「無環境敏感之虞」乙節,查本地區目前均屬於山坡地,爰請詳予補充具體評估方法與內容,並請規劃單位1.本區緊臨工五工業區,前已依程序變更開發完成,本區地質條件屬紅土礫石層,地質條件良好,足以提供後續建築等機關規劃之地盤承載力,區內亦無地層構造通過,無環境敏感之虞。
2.本次檢討(第二階段擴大部分),參酌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78次會議,有關保護區檢討項目如下:
(1)地形:本區地形為海拔240至250公尺的平坦面或波狀起伏面,外形略呈北寬南窄的不等邊四邊項目委員意見研析意見處理情形備註參酌本會第778次會議針對「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有關保護區檢討變更案之決議事項,以林口特定區計畫擬定單位之立場,就本案變更之適宜性及必要性具體表示意見,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形,地勢上呈西北高、東南低走向。
(2)坡度:區內平均坡度為15.77%,五級坡以上土地約占2.69%,其中一、二、三級坡部分規劃為可建地,其餘四級坡以上之土地規劃為公園、綠地等開放空間,並儘量保留維持原地形地貌使用。
坡級坡度面積(ha)百分比坡度面積(ha)一0~5%5.8325.71%0.15二5~15%8.2236.22%0.82三15~30%4.9221.67%1.11四30~40%2.6911.84%0.94五40~55%0.612.69%0.29六55~70%0.301.34%0.19七70~85%0.120.53%0.09合計-22.69100.00%3.59(3)環境敏感:
斷層:附近無斷層通過。
水災:本計畫區淹水潛勢性較低。
坡地災害:無坡地災害潛勢。
資料來源: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4)潛勢災害:
地震:非屬災害地震頻繁地區。
土石流潛勢溪流:非屬土石流潛勢溪流範圍內。
項目委員意見研析意見處理情形備註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民國100年2月23日「台內營字第1000801355號」公告。
(5)環境保育:
植生:次生雜木林,無特殊需保育樹種。
水文:現有野溪,未來配合規劃於公園內,保持原有水路。區內設置沈砂滯洪池,確保開發後不增加逕流。
3.本計畫區屬山坡地一節,未來開發自應依水土保持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4.本次檢討第二階段擴大部分,雖位於林口特定區計畫保護區內,但並非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78次會議記錄所指:「為地形特殊、坡度陡峭、環境敏感、潛勢災害、環境保育等需特別加以保護或避免開之地區」。而目前農業區及保護區,現況有零星工廠、聚落存在使用,藉整體開發方式以維護環境。
四本案應先釐清究係由私人申請之變更案,抑或由規劃單位主動辦理,若屬於私人依都市計畫1.同委員意見一處理情形,本案係由規劃單位,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辦理。
2.林口特定區屬部訂計畫,有關本案開發主體,建議仍以本部地政司協同辦理。
項目委員意見研析意見處理情形備註法第27條規定申請變更案件,則得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之規定,由發者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若由公部門擔任開發主體,再討論區段徵收之開發單位,以資妥適。另有關保護區部分是否得由私人提出申請變更,現行法令規定尚有疑慮,建議先行釐清,以資適法。
五依據行政院函示「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之規定,本案若經委員會審議通過,應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本計畫雖為部訂計畫,惟因內政部尚無開發之需求,爰是否得由桃園縣政府擔任開發主體,應先予釐清,以利後續執行事宜。1.林口特定區屬部訂計畫,有關本案開發主體,建議仍以本部地政司協同辦理。
2.倘若內政部未有開發之計畫,經都委會檢討決議後,因本案計畫位置係屬桃園縣轄區,得由桃園縣政府辦理。
3.為增加本案開發彈性,並協助產業在地生根,擬依91年12月6日院台內字第0910061625號函報請行政院核准後,增加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3條規定開發興闢。以多元開發方式,啟動計畫落實,以儘速滿足園區內廠商擴廠需求,預防產業出走。
-1交通運輸部分:
請詳予補充明有關聯外道路交通量之相關分析,俾供審議之參考。1.根據調查結果顯示,現況道路工五工業區周邊聯外道路包括文化一路、文化二路、復興三路、華亞一路、華亞二路、華亞三路等道路平常日上、下午尖峰服務水準為C~D級。
2.本案第二階段將部分保護區與農業區變更為產專區及住宅用地,故擴編區域新增12公頃之產專區與2.23公頃之住宅區,將衍生新旅次;另考量原工五容積提高將新增加8,600名員工之影響,故合計平常日晨峰將衍生之人旅次及交通量為進入3,291人旅次、1,524pcu,離開為1,143人旅次、530pcu;昏峰小時衍生之人旅次及交通量分別為進入1,528人旅次、708pcu,離開為3,067人旅次、1,421pcu。
時段進入離開人旅次3,1161,318晨峰pcu1,595675昏峰人旅次9522,875項目委員意見研析意見處理情形備註3.依據本案推估衍生之交通量,評估開發後道路服務水準,因衍生量較大各道路之服務水準均明顯下降,但工業區內道路服務水準尚可維持在D級以上。
4.另未來將透過推動彈性上下班制度、推動員工共乘制度、員工停車收費管制、尖峰時段派員指揮及導引車輛、開闢機場捷運線A8、A7站至園區之接駁車服務等運輸需求管理措施,將現有的道路及大眾運輸系統設施,作最有效之經營。
-2交通運輸部分:
據計畫書草案說明,本地區似定位作為原工五工業區之相關支援性產業與活動所需,請就道路系統分別補充說明南北二側地區,如何達成支援性之功能。工五擴編區北側道路分別與原工五工業區之科技六路及華亞三路連結,南側則利用現有桃7縣道(西舊路)與華亞三路連結,以達成支援性之功能。
-3交通運輸部分:
變更範圍內中側有關擬劃設為公園用地部分,因其地形陡峭,開闢困難且可及性低,建議維持原計畫,以維護原有地形與地貌,以資妥適。1.為維持本案產專區規劃之完整性,故仍建議以完整區域為本次擴大範圍;惟為配合基地建築開發相關規定,已順應地形現況規劃為公園及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
2.同時,有關位於四級坡以上之公園用地,除維持原有地形地貌作為環境保護之功能外,僅規劃設置人行步道及生態解說,並提供公眾使用,做為附近地區民眾假日休閒之登山步道,以使區內公共設施發揮休閒遊憩之最大效益。
-4交通運輸部分:
本地區地形陡峭,坡度起伏甚鉅,部分坡度甚至屬5至7及坡,不宜開發,為避免破劃地形並減少工程負擔,建議應不納入變更範圍;至規劃方案道路避開7級坡地區,同時,有關細部計畫道路,依機關道路設計規範,在不影響交通安全原則下,盡量採土方挖填平衡為原則,以順應地形、坡度,並已順應現況地形妥適規劃道路路線及位置。
項目委員意見研析意見處理情形備註細部計畫道路系統,建議在不影響交通安全之原則下,順應該地區之地形及坡度,適度調整道路路線及位置,以資妥適。
七查工五工業區開發率已高達約75%,惟本案工五工業區與擴大部分,均擬以提供及增加支援性產業為變更理由,爰請具體補充說明現有工五工業區原有產業需求面積是否已足夠,所需增加之支援性產業面積之需求數量,以避免造成兩地區之「競合」關係。1.依園區實際調查結果,有關產業發展需求約為23公頃(生產14公頃、研發7公頃、辦公2公頃),宿舍需求約為6公頃。(如附件一廠商需求調查表)2.經本次通盤檢討有關產業需求及供給分析,本案規劃新增之產業用地,可供應工五產業發展所需,說明如下表:
潛在需求本次檢討新增供給項目面積(ha)分區一階(ha)二階(ha)合計(ha)生產14產25.75(未建廠)9.7115.46研發辦公9宿舍6產317.56(未建廠)2.3219.88註:以目前工五工業區(乙工93.23公頃)開發率75%計算,未建廠土地面積約為23.31公頃。規劃產三使用約17.56公頃,工五工業區規劃未開闢建廠之產2用地約5.75公頃。
3.未來變更後(附件四、五),第二種產專區可供作核項目委員意見研析意見處理情形備註用。第三種產專區則可引入支援性產業或設施(包含:公務機關、法人機構、文教設施、員工住宅…等)、住宅…等。以滿足區內相關從業及活動人員有關之生活相關設施之需求。
八按工業區或產專區開發衍生之停車需求,允宜由各基地自行留設提供,有關本計畫區劃設大量停車場用地,是否有具體之停車需求,請詳予補充說明劃設之目的及理由。1.本園區路邊均禁止路邊停車,廠商員工與訪客停車需求均以路外化處理。
2.目前園區廠商之停車需求,均自行留設,經調查統計,已有7,817停車位數均為內化處理。
3.惟考量部分廠商製程需求,廠房下方並無法設置地下停車場,現況廠商會採用租地方式當成停車場使用。經統計外租停車位數為1,479位,未來尚有755位之成長預估。(如調查表附件二)4.已於都市計畫書中表明有關區內尚未建築開發之坵塊,規定未來於開發計畫規劃時,應將停車需求內部化。
5.綜上所述,計畫區內停車實有亟待解決之問題。為因應本案變更產業專用區後增加之就業活動人口及停車數量,並避免開放空間機能遭受影響,擬檢討改善工五工業區劃設之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將廣場與停車場使用機能確實區分,以確保廣場提供做開放空間使用,而停車場可朝向立體化發展,以節約土地使用,提升土地使用效能。
九有關規劃單位依據專案小組第1次建議意見之回應情形,部分內容不夠具體明確,爰仍請規劃單位會同申請變更單位依上開意見詳予補充說明或修正相關回應內容,俾供本小組研擬建議意見之參考。遵照辦理(如後附)【附錄二】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處理情形表本次會議因本案專案小組召集人彭委員光輝因故不克出席,由楊委員重信代為主持,經出席委員與各機關代表討論及交換意見,建議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依下列各點意見以對照表方式補充相關資料送署後,再召開本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說明。
研析意見處理情形項目委員意見工五工業區部分擴大工五工業區部分備註一有關本案擬變更部分保護區為第二種產業專用區乙節,請補充說明本計畫保護區劃設之目的與原則,以及本案保護區已無再持續劃設保護區必要之具體理由,並參酌本會第778次會議針對「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有關保護區檢討變更案之決議事項,審慎評估本案變更之適宜性及必要性,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1.有關林口特定區保護區劃設之目的與原則,依據內政部都委會第778次會議記錄略以:「目前除林口特定區計畫外,其他新市鎮地區(淡海新市鎮及高雄新市鎮)已無保護區之劃設,惟因林口特定區計畫保護區面積廣達約11,071公頃,且大部分地區為地形特殊、坡度陡峭、環境敏感、潛勢災害、環境保育等需特別加以保護或避免開發之地區。」…「建議請規劃單位依據有關林口特定區計畫保護區劃設之背景因素、劃設目的與限制、環境保育、劃定原則及目前實際發展現況,並參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國土復育條例、地形、地質、坡度、國防、潛勢災害、土地適宜性等因素,先行分析評估本計畫範圍內無環境敏感之虞尚能供未來地方發展需要及已無必要劃設為保護區之地區,變更為農業區之區位、範圍及面積,並詳予列舉說明符合免繼續維持保護區之條件及理由。」2.綜合上述,在無環境敏感之虞的考量下,林口特定區之保護區變更確有其適宜性。
3.由於工五工業區內可開發土地已趨近飽和,且區內廠商有擴廠及興建員工宿舍等需求,其產能與空間已無法因應市場需求;未來向東側擴編鄰近的農業區及保護區,該區現已有零星工廠、聚落存在,且本案業經經濟部100年7月5日經授工字第10000602520號函認定適應經濟發展之需要,故本農業區、保護區之變更有其必要性。
4.因此,在確定本計畫無明顯環境潛在災害之下,建議應對本案保護區予以解編,並在政府的規範下准予開發,以利產業發展。
二-1查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1條規定略以:
「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由原計畫擬定機關辦理」,爰本案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應由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擔任辦理機關,以資適法。遵照辦理。--二-2本案係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之案件,法令依據為都市計畫法第26條,爰有關計畫書草案附件一、二相關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認定之文件,已不適用,建議予以刪除。1.本案確實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
2.有關計畫書草案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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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係說明本通盤檢討為配合工五工業區長期發展需求擴大,且經經濟部認可符合「適應經濟發展之需要」而辦理,建請保留。同左。
二-3有關本案開發方式擬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3條規定辦理乙節,查本案產業專用區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產業園區,是否得依上開條例規定辦理開發,建議先行洽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後,下次會議繼續討論。--1.本案係按都市計畫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並於計畫書圖中規定其開發方式。
2.有關開發方式納入「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3條規定辦理」乙節,係屬都市計畫擬定階段,尚無需洽詢產業園區主管機關之意見。
3.本案於都市計畫完成變更公告實施後,範圍內都市計畫規劃之產專區,可依產創條例辦理報編及開發。後續如擬擇產創條例辦理實質開發時,再進行相關法定程序,即可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3條規定辦理之。*三查現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有關工業區之規定已允許作工廠必要附屬設施、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一般商業設施等,請補充說明本計畫部分工業區不依上開規定申請使用而擬變更為產業專用區之具體原因及理由。1.經查現行法令規範,工業區得容許供作一般商業設施使用,惟其內容規範無法滿足健全科技園區長期發展之服務機能需求,說明如下:
(1)一般商設面積僅為工業區總面積之1/10(現行管制係以每一街廓面積之1/10為限,其使用規模過小無法滿足園區未來支援性之服務)。
(2)一般商設之容許使用項目較少,僅有一般零售業、服務業、餐飲業、事務所等7項設施。
(3)營業面積受限為500㎡至1000㎡以下。
(4)限制於一、二層樓設置。
(5)建蔽率限於45%以下。
2.本計畫區規劃定位為同左。
「新興產業科技中心」,期能轉型為綠能、生技、智慧產業,以增加國際競爭力,故未來園區建築擬朝向科技大樓發展,其所需之建蔽率、容積率及建築高度等,均非現行工業區申請一般商業設施之規定能滿足的。
3.綜上所述,本案係參酌產業創新條例之精神規劃,於本次通盤檢討中,變更工五工業區為產業專用區,以改善產業環境,積極爭取各大綠色產業進駐,提升台灣整體競爭力。
四-1有關本計畫區之產業發展政策,以及是否業經目的主管機關認可之具體投資或開發計畫。--1.本案東側擴編地區,係工五工業區通盤檢討時,因應園區產業發展及機能調整需求,而擴大發展範圍。
2.有關「目的主管機關認可之具體投資或開發計畫」之意見,經查本案擴大範圍,先前已由華亞重劃區管理委員會提出「林口工五工業區土地擴編計畫範圍及資料」。並業經經濟部100年7月5日經授工字第10000602520號函認定適應經濟發展之需要。
四-2為促進土地利用及管制,應請先行釐清上開產業專用區之定位,並詳予說明未來擬供生產性產業、支援性產業及服務性產業之具體內容、允許使用項目、各項使用行為是否適宜訂定總1.本案產業專用區之發展定位為「新興產業科技中心」,將工五工業區轉型為綠能、生技與智慧園區,並配合引入相關與必要之工商、生活服務機能。
2.後續規劃核心產業、次核心產業及支援性產業等土地使用項目,因前樓地板面積總量限制之規定事項。述前述各項使用行為已指定於適當之街廓內發展,並訂定容積率以管制開發總量,不宜再就各項使用行為訂定總樓地板面積總量限制之規定事項,以保留產業未來發展之彈性,相關引進產業之具體內容,如附件三所示。
四-3請補充說明未來相關從業及活動人員有關生活相關設施之規劃內容與因應對策。1.遵照辦理。
2.本案依照計畫人口推算,以滿足其生活服務機能之設施種類及面積進行規劃,後續於書圖內補充(1)產專三用地及容許使用項目規劃。
(2)生活設施規劃。
四-4請補充說明本基地未來有關大眾運輸系統、停車供需及交通衝擊之相關因應措施。1.遵照辦理。
2.後續於書圖內補充(1)本案與A7捷運站之間的交通關聯性。
(2)大眾運輸系統連接規劃。
(3)補充就業及居住人口引進後之交通衝擊分析與停車供需之因應對策。同左四-5請補充說明現行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有關「產業專用區」之具體內容,以及原先訂定之緣由與目的。1.遵照辦理。
2.有關現行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有關「產業專用區」之具體內容,以及原先訂定之緣由與目的,如附件四所示。同左五查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同意」,本案請申請變更單位徵詢農業--1.遵照辦理。
2.本計畫將徵詢農業主管單位意見,將其意見納入計畫書中,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主管單位意見,並將農業主管機關同意之意見納入計畫書內供參六-1有關本案有關擬將部分農業區及保護區調整變更為產業專用區,並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乙節,請補充說明本案辦理區段徵收之單位,以釐清相關權責。--林口特定區屬部訂計畫,有關開發辦理主體,自以內政部(地政司)為主,並建請地政司派員出席委員會表示意見。
六-2請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補充經地政單位認可之可行性評估資料,並以正式函文表示意見,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1.遵照辦理。
2.有關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等相關資料,將另案函請桃園縣政府評估表示意見,於都委會大會審議前取得行政院核准。
六-3本案應依101年1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300191號令公布之「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遵照辦理。
六-4本計畫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詳予調查所有權人意願後,在不影響都市發展與農業生產之原則下,請酌量劃設(或維持)農業區供土地所有權人繼續農作使用。--1.目前基地現況已無農作行為。
2.依據目前該徵收範圍土地之所有權人陳情意見,均希望劃設住宅區,供其居住使用。
3.本計畫配合現況地形劃設公園綠地,盡量保持原有地形地貌。
4.不建議續以劃設農業區。
七本案擬新增大規模之可建築用地,因應氣候變遷,請補充說明有關本基地開發後對於洪水量、地表逕流、滯洪設施、及對周邊生態環境之衝擊等--1.有關擴大辦理都計變更地區之相關洪水量、地表逕流、滯洪設施,以及生態環境衝擊因應策略等資料,係屬本案水保、環評計畫相關內容。
2.本階段先就相關內容提相關課題及因應對策。出課題及因應對策,後續於計畫書圖送審時,再行摘錄更為詳盡之資料。
八有關桃園縣政府警消單位列席人員說明,本計畫草案有關部分公園用地(公一)變更為機關用地面積不足乙節,請規劃單位先行洽詢該單位具體需求面積後,下次會議繼續討論。1.依據101年2月10日所召開機關協調會之紀錄,目前僅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提出800坪之用地需求;消防局尚未提出相關用地需求。
2.後續配合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具體需求面積進行規劃調整。--九有關桃園縣龜山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現行工五工業區分二期開發,原第一期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目前仍屬私人所有,建議於本案檢討處理乙節,請規劃單位補充說明該工業區歷次變更內容及開發過程,並研擬妥適之解決對策。1.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細部計畫案係於民國78年1月發布實施,後續於民國91年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並於民國92年1月發布實施。
2.其開發方式載明,有關南亞公司土地部分列為第一期開發,其餘列為第二期開發。各期之開發,原則同意整體規劃分期開發。第一期開發地區照計畫規定由南亞公司自行開發,第二期開發地區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包含第一期開發地區範圍內非屬南亞公司土地)3.經查第一期範圍公共設施用地,於都市計畫書圖中未有捐贈之規定,因此,政府單位並無相關公共設施取得及管理維護計畫。同時,依都市計畫規定於第一期辦理自行開發時,其土地及開發費用均由南亞公司提供,是以目前完成--開闢之公共設施由開發單位南亞公司維護、管理,並提供公眾使用。
後續於工五工業區開闢完成後,開發單位南亞公司在不影響服務水準之前提下,配合產業發展需求,彈性調整相關公共設施用地,以提供良好投資環境。
4.綜上所述,如需地機關確有取得公共設施產權之必要,建議應由需地單位擬定公共設施取得及管理、維護等相關計畫後,納入通盤檢討辦理。如暫無需求,則建議維持原都市計畫之規定,以維公平及有利於後續之維護管理。
十-1本案「擴大『工五工業區』之範圍」部分,應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第4條規定認定其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1.本案係按都市計畫法令相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完成變更後之開發階段,再由開發單位視實際需要,決定是否依產創條例辦理產業園區實質報編。
因此,現階段尚無按產創條例規定,於可行性規劃核定前,必須完成環評實質審查通過之規定與必要。
2.建議本計畫先行審定公告發布實施,俟辦理都市計畫實質開發時,再依實際需要及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以因應國家經濟發展之需求與急迫。*十-2另本案所稱「產業專用區」若係屬供業者進駐從事生產、製造、技術服務等相關業務之園區,其興建、擴建同項目十-1之建議處理同左。
應依「認定標準」第4條規定認定其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十-3本次變更若涉及已通過審查環評書件之變更者,應辦理原環評書件之變更作業。1.經查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細部計畫係於民國78年3月22日發布實施,並於民國83年經省住都局核准第一期開發,後於民國85年8月13日,依台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北區環境保護中心(85)北環二字第3730號函,提出環評報告,85年12月5日准予定稿核備。
後續因應園區變遷辦理環評修正,並於91年8月23日經桃園縣政府同意備查在案。
2.本案現階段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於計畫核定前均未涉及開發行為,故待計畫核定後,再由開發單位於申請開發前,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規定提送環評書件送審。以符實際及公平原則。
--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本計畫依循國家重點發展產業,並參考新北市、桃園縣既有優勢產業及林口特定區A7站區開發計畫,未來引進產業類別包括核心產業、次核心產業、支援性產業等三大類別,其產業細項分述如下:
1.核心產業生技產業、綠建築產業、綠能產業(含LED、LED照明、太陽能光電)、資訊產業(含資訊服務業)、自動化產業、精密機械產業(含電動車)、智慧型機器人產業、通訊產業(含通訊服務業)、研發創新產業(含研發中心)、設計產業、企業營運總部及其關係企業、文化創意產業、其他經行政院核定科技或產業計畫之重點產業。
2.次核心產業國際物流配銷產業、人才培訓產業、外國駐臺經貿科技商務中心、工商服務及展覽產業、媒體視訊傳播產業。
3.支援性產業公務機關、法人機構、文教設施、員工住宅、社區遊憩設施、醫療保健服務業、社會福利設施、幼稚園、社區通訊設施、公共事業設施、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服務業、一般事務所、金融保險業、旅館業、倉儲業、批發業、運動休閒產業或設施、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此外,亦考量擴充生產線與服務功能,本計畫未來將可增設倉庫、研發、教育、人才培訓、推廣、實作體驗、服務辦公室(所)、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環保、勞工衛生與安全、防災、員工宿舍、員工餐廳等設施,以建立多元產業園區。
以上各產業用地所占面積,不得低於全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六十。
附件四依據「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第754會議審議通過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增)訂條文,第六十四條規定,產業專用區依「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有關縣立台北大學用地)部分文大用地為第二種住宅區、產業專用區、公園用地及綠地用地」案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規定辦理。
該規定指出因基礎資源型產業已逐漸轉向為尖端技術型產業,<林口特定區計畫>為形塑符合產業發展需求之空間,吸引廠商進駐投資,帶動林口地區之產業發展及提供就業機會,便著手劃設「產業專用區」。其具體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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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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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產業專用區以引進高科技、相關工商服務等產業,與經臺北縣政府核准之相關設施使用。
(一)容許使用項目包括:
1.3C工業、精密電子元件工業、技術服務業:供科技研發試驗、公害輕微之零件組合、裝配、保養或商務關聯性較高之輕工業或設施及其技術性諮詢與服務事業等設施,與其他經臺北縣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科技產業之創意、研發、製造、組合、行銷、服務活動、企業營運總部、相關行業辦公室等使用。
2.其他設施:供設置金融、資訊服務、一般服務、餐飲、零售等相關設施交易交流使用、及其他經臺北縣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公用設備與公共設施或與產業發展有密切關聯,且非供居住、無汙染性之相關設施,惟其樓地板面積以申請基地法定容積之50%為限。
(二)開發規模及使用強度規定如下:
1.申請開發規模不得小於1公頃,但因基地情況特殊且報經臺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則其開發規模不在此限。
2.建蔽率不得大於60%,惟因整體規劃設計以提供公眾通行使用之人工地盤、空橋等連通設施,經臺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不計入建蔽率;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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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產業專用區之停車需求應自行提供滿足,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每10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留設1部停車空間。
另外,依據變更林口特定區(配合「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計畫(第一階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劃設有「第二種產業專用區」,其相關規定與內容如下:
第四章第二種產業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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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第二種產業專用區為培植新興產業及配合地方發展,得為下列之使用:
(一)核心產業:生技產業、綠建築產業、綠能產業﹙含LED、LED照明、太陽能光電﹚、資訊產業﹙含資訊服務業﹚、自動化產業、精密機械產業(含電動車)、智慧型機器人產業、通訊產業﹙含通訊服務業﹚、研發創新產業(含研發中心)、設計產業、企業營運總部及其關係企業、文化創意產業、其他經行政院核定科技或產業計畫之重點產業。
(二)次核心產業:國際物流配銷產業、人才培訓產業、外國駐臺經貿科技商務中心、工商服務及展覽產業、媒體視訊傳播產業。
(三)支援性產業或設施:公務機關、法人機構、文教設施、員工住宅、社區遊憩設施、醫療保健服務業、社會福利設施、幼稚園、社區通訊設施、公共事業設施、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服務業、一般事務所、金融保險業、旅館業、倉儲業、批發業、運動休閒產業或設施、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四)前開各款之相關倉庫、研發、教育、人才培訓、推廣、實作體驗、服務辦公室(所)、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環保、勞工衛生與安全、防災、員工宿舍、員工餐廳等設施。
(五)住宅。
(六)其他經桃園縣政府產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項目。
前項核心產業之生技產業、綠建築產業、綠能產業﹙含LED、LED照明、太陽能光電﹚、資訊產業﹙含資訊服務業﹚、、自動化產業、精密機械產業(含電動車)、智慧型機器人產業,應提用水用電計畫報經濟部核准後,始得申請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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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二種產業專用區用地原則上依照「產業創新條例」相關規定精神配置如下:
(一)核心產業、次核心產業、支援性產業或設施及前開相關設施等用地面積合計應不低於各該專用區總面積之60%。
(二)各區內應設置不得低於該專用區總面積20%之公共設施,並計入法定空地,由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維護,開放供公眾使用,並應留設道路供周邊土地使用。上開設置設施中,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面積不得低於該專用區總面積10%,優先設置於主要計畫道路周邊。開發者應自行留設興建汙水、垃圾處理廠等環保設施,並應符合相關法令。但開發基地位於公共衛生下水道服務範圍內,其汙水處理能力達三級處理以上,且建築之汙水管接通公共衛生下水道者,得免設汙水處理設施。開發者應研擬整體開發計畫,且經桃園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並應留設滯洪沉砂等水土保持設施及應自行留設備援蓄水池,其區位及規模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三)區內住宅用地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各該專用區總面積之10%,並不得為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
(四)各該專用區總面積10%土地得由開發者依照實際需要報經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自行規劃配置相關產業、住宅或設施,並不得為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十一、第二種產業專用區內建築物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產業專用區類別建蔽率容積率第二種產業專用區70%420%十二、第二種產業專用區區內及區外建築物間得設置公眾使用之平面人行道、空橋、人工地盤或地下道,免計入法定空地及容積率,並應經桃園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第二種產業專用區開發前應依農委會標準調查區內老樹,並予以維護不得移植。
面臨產專二之一、產專二之二之分區界線部分應退縮10公尺自行興建留設道路供公眾使用,並依管制要點第二八點退縮建築規定辦理。
綜合上述規定並參考其精神,本計畫區內之產業專用區可分為下列兩種使用:
1.第二種產業專用區(附)依變更林口特定區(配合「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計畫(第一階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四章第二種產業專用區之規定辦理,惟不得作住宅使用,且不受該要點第10點內容限制。
2.第三種產業專用區為配合地方發展,得為下列之使用:
(1)支援性產業或設施:公務機關、法人機構、文教設施、員工住宅、社區遊憩設施、醫療保健服務業、社會福利設施、幼稚園、社區通訊設施、公共事業設施、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服務業、一般事務所、金融保險業、旅館業、倉儲業、批發業、運動休閒產業或設施、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2)區內各項使用之相關倉庫、研發、教育、人才培訓、推廣、實作體驗、服務辦公室(所)、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環保、勞工衛生與安全、防災、員工宿舍、員工餐廳等設施。
(3)住宅。
(4)其他經桃園縣政府產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項目。
3.第二種產業專用區(附)與第三種產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420%。
4.產業專用區開發規模不得小於2000平方公尺,但因基地情況特殊且報經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則其開發規模不再此限。
5.任一建築基地申請開發,如造成鄰地因未達前開規定無法開發之情況,應以合併共同開發為原則。
6.具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限制之街廓,其宗地之分割或合併,申請開發建築時應符合前述之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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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原則同意照林口特定區計畫規劃單位(本署城鄉發展分署)102年6月17日城規字第1021001656號函送依本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建議意見研擬之辦理情形對照表、修正後之計畫書草案通過,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並以對照表之方式研提辦理情形,以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文字請畫底線)、圖報部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本案工五工業區變更與擬擴大部分,擬以提供及增加支援性產業為變更理由,建請詳予評估現有工五工業區產業需求面積,並具體補充說明本次檢討變更增加產業專用區之必要性,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二)有關本案細部計畫東側擬擴大計畫範圍,將農業區及保護區擬變更為產業專用區及住宅區部分,建請規劃單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徵得主管機關同意後,提請委員會討論:
1.因本案開發方式尚未確定,建議依下列各點擇一辦理:
(1)依據行政院函示「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之規定,本案請規劃單位先行邀集經濟部工業局、桃園縣政府、本部地政司及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會商確認擔任開發單位後,依法辦理區段徵收。
(2)請原申請變更單位(華亞重劃區管理委員會)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之規定修正計畫書、圖,再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3)土地所有權人得依「產業創新條例」之相關規定,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
2.本案如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建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請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研擬經地政單位認可之可行性評估資料,並以正式函文表示意見。
(2)為利日後土地開發建設之順利進行,以及避免土地所有權人之抗爭與反彈,請詳予調查本計畫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含繼續作農業生產使用者)。
(3)依本部99年9月14日召開土地徵收座談會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