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101-審議事項-第6案:內政部為「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及「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101
案件id
uQCLRR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提經本會102年4月16日及4月30日第801及802次會議決議略以:「有關變更計劃內容經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擬定單位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在案。
- 二、案准本特定區計畫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檢送旨案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旨揭2案部分尚待修正之計畫內容等相關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本會102年4月16日及4月30日第801及802次會議決議事項通過,並退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本案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尚待修正之計畫內容部分,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案號位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決議廣場用地(0.07公頃)保存區(0.01公頃)公園用地(0.01公頃)住宅區(0.09公頃)公園用地(0.04公頃)綠地用地(綠十一)(0.01公頃)文小用地(0.05公頃)廣場用地(廣一)(1.00公頃)文小用地(0.01公頃)保存區(0.01公頃)6變6計畫區東側,文小六左側醫療專用區(醫專二)(0.30公頃)捷運車站專用區(0.30公頃)1.經查民國86年「變更淡海新市特定區主要計畫(配合第一期發展區第
- 一、二區開發)案」已將住宅區變更為公園用地,民國89年「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將公園用地劃為保存區,故本次通檢討修正現行計畫為公園用地。
2.依據重製疑義會議決議,原計畫圖存三與廣一用地北側之都市計畫圖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不符部分,依都市計畫圖展繪,參酌樁位展繪線辦理變更。照案通過。
4逾2公(二十三)北側公園用地(公二十二)(0.04公頃)道路(0.04公頃)太子廟為地方信仰中心,且已劃為保存區,考量通行問題及未臨道路無法指定建築線,故於公二十二劃設6公尺計畫道路供通行。照案通過。
(二)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案號位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決議15逾62公(二十三)北側公園用地(公二十二)(0.04公頃)道路(0.04公頃)太子廟為地方信仰中心,且已劃為保存區,考量通行問題及未臨道路無法指定建築線,故於公二十二劃設六公尺計畫道路供通行。
照案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案號位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決議第三種住宅區(0.33公頃)廣場用地(廣一)(0.33公頃)第三種住宅區(0.20公頃)保存區(存三)(0.20公頃)第三種住宅區(1.98公頃)文小用地(文小六)(1.98公頃)文小用地(文小六)(0.98公頃)第三種住宅區(0.31公頃)公園用地(公六)(1.29公頃)第三種住宅區(0.08公頃)文小用地(文小六)(0.14公頃)道路用地(0.22公頃)配合一案、三案註1變更,原計畫圖存三與廣一用地北側之都市計畫圖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不符,故依循主要計畫圖重製疑義決議,依都市計畫圖展繪,參酌樁位展繪線辦理變更。
照案通過。4-7公(六)西側文小用地(文小六)(0.83公頃)第三種住宅區(0.83公頃)配合三案註1變更。
註1:一案係指「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配合第一期發展區第一、二開發區)」案,86.08.07公告。
三案係指「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89.02.01公告。
註2:表內面積僅供參考,實際應依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為準。
(三)「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內容部分: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變更理由本會決議第四點本特定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依其性質、用途分為下列各組:
- 一、第一組:低樓層住宅(一)獨戶住宅。
(二)雙拼住宅。
(三)雙疊住宅。
- 二、第二組:中、高樓層住宅(一)中樓層集合住宅。
(二)高樓層集合住宅。
(三)中樓層連棟住宅。
- 三、第三組:電業、電信及郵政業(一)電力公司營業處、服務中心。第四點本特定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依其性質、用途分為下列各組:
- 一、第一組:低樓層住宅(一)獨戶住宅。
(二)雙拼住宅。
(三)雙疊住宅。
- 二、第二組:中、高樓層住宅(一)中樓層集合住宅。
(二)高樓層集合住宅。
(三)中樓層連棟住宅。
- 三、第三組:電業、電信及郵政業(一)電力公司營業處、服務中心。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101年1月1日施行,原托兒所、幼稚園均改制為幼兒園,故本次通盤檢討配修正。照案通過。
23現行條文修正條文變更理由本會決議(二)郵政業。
(三)電信業。
- 四、第四組:社區安全設施(一)消防站(隊)。
(二)警察(分)局、派出(分駐)所。
- 五、第五組:衛生設施(一)衛生所(站)。
(二)醫院、診所、助產室、療養院,但不包括傳染病院、精神病院及家畜醫院。
(三)病理檢驗院。
- 六、第六組:福利設施(一)育幼院、養老院、救濟院、孤兒院、盲人院、收容所、榮民之家、仁愛之家、老人住宅等。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社會福利服務設施。
- 七、第七組:一般遊憩設施(一)戶內遊憩中心。
(二)公園、花園、兒童遊戲場、鄰里運動場及有關附屬設施。
(三)綠地、廣場。
(四)戶外籃球場、網球場、棒球場、游泳池、溜冰場及其他戶外運動場所。
- 八、第八組:社區教育設施(一)幼稚園。
(二)托兒所。
(三)小學、中等學校。
- 九、第九組:文教設施(一)圖書館。
(二)博物館。
(三)藝術館。
(四)科學館。
(五)社會教育館。
(六)文物館、陳列館。
(七)水族館。
(八)音樂廳。
(九)集會堂。
(十)文康活動中心。
(十一)文化中心。
(十二)紀念性建築物。
(十三)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研究所。
(十四)研究機構。
(十五)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文教設施。
- 十、第十組:公用設施(一)公眾運輸車站。
(二)電力變壓站等設施。(二)郵政業。
(三)電信業。
- 四、第四組:社區安全設施(一)消防站(隊)。
(二)警察(分)局、派出(分駐)所。
- 五、第五組:衛生設施(一)衛生所(站)。
(二)醫院、診所、助產室、療養院,但不包括傳染病院、精神病院及家畜醫院。
(三)病理檢驗院。
- 六、第六組:福利設施(一)育幼院、養老院、救濟院、孤兒院、盲人院、收容所、榮民之家、仁愛之家、老人住宅等。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社會福利服務設施。
- 七、第七組:一般遊憩設施(一)戶內遊憩中心。
(二)公園、花園、兒童遊戲場、鄰里運動場及有關附屬設施。
(三)綠地、廣場。
(四)戶外籃球場、網球場、棒球場、游泳池、溜冰場及其他戶外運動場所。
- 八、第八組:社區教育設施(一)幼兒園(含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二)小學、中等學校。
- 九、第九組:文教設施(一)圖書館。
(二)博物館。
(三)藝術館。
(四)科學館。
(五)社會教育館。
(六)文物館、陳列館。
(七)水族館。
(八)音樂廳。
(九)集會堂。
(十)文康活動中心。
(十一)文化中心。
(十二)紀念性建築物。
(十三)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研究所。
(十四)研究機構。
(十五)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文教設施。
- 十、第十組:公用設施(一)公眾運輸車站。
(二)電力變壓站等設施。
24現行條文修正條文變更理由本會決議(三)無線電或電視塔設施。
(四)電信機房。
(五)自來水或雨水、污水下水道之必要設施。
(六)瓦斯供應之辦事處及其必要之附屬設施。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施。
十一、第十一組:行政機構(一)各級政府機關。
(二)各級民意機關。
(三)政黨組織或政治團體。
(四)外國駐台機構。
十二、第十二組:旅館業(一)招待所或寄宿舍。
(二)青年活動中心。
(三)一般旅館業。
(四)觀光旅館業。
1.一般觀光旅館。
2.國際觀光旅館。
十三、第十三組:宗祠及宗教設施(一)宗祠(祠堂、家廟)。
(二)教堂。
(三)寺廟、庵堂及其他類似建築物。
(四)附屬前三項非營業性之文康活動設施、托兒所、幼稚園。
十四、第十四組:日用品零售或服務業(一)飲食業。
(二)食品什貨、菸酒、飲料零售業。
(三)五金及日常用品零售業。
(四)便利商店業。
(五)農產品零售業(六)花卉零售業。
(七)中、西藥零售業。
(八)理髮業(九)美容美髮服務業。
(十)洗衣業。
(十一)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
(十二)裁縫服務業。
十五、第十五組:一般零售或服務業(一)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
(二)鐘錶零售業。
(三)眼鏡零售業。
(四)首飾及貴金屬零售業。
(五)攝影器材零售業。
(六)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三)無線電或電視塔設施。
(四)電信機房。
(五)自來水或雨水、污水下水道之必要設施。
(六)瓦斯供應之辦事處及其必要之附屬設施。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施。
十一、第十一組:行政機構(一)各級政府機關。
(二)各級民意機關。
(刪除)(三)外國駐台組織。
十二、第十二組:旅館業(一)招待所或寄宿舍。
(二)青年活動中心。
(三)一般旅館業。
(四)觀光旅館業。
1.一般觀光旅館。
2.國際觀光旅館。
十三、第十三組:宗祠及宗教設施(一)宗祠(祠堂、家廟)。
(二)教堂。
(三)寺廟、庵堂及其他類似建築物。
(四)附屬前三項非營業性之文康活動設施及幼兒園。
十四、第十四組:日用品零售或服務業(一)飲食業。
(二)食品什貨、菸酒、飲料零售業。
(三)五金及日常用品零售業。
(四)便利商店業。
(五)農產品零售業(六)花卉零售業。
(七)中、西藥零售業。
(八)理髮業(九)美容美髮服務業。
(十)洗衣業。
(十一)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
(十二)裁縫服務業。
十五、第十五組:一般零售或服務業(一)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
(二)鐘錶零售業。
(三)眼鏡零售業。
(四)首飾及貴金屬零售業。
(五)攝影器材零售業。
(六)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零售業。
25現行條文修正條文變更理由本會決議設品零售業。
(七)電器零售業。
(八)煤零售業。
(九)木炭零售業。
(十)石油製品零售業。
(十一)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
(十二)其他零售業,限古玩、字畫、藝飾品、禮品獵具、釣具玻璃、鏡框。
(十三)清潔用品零售業。
(十四)化妝品零售業。
(十五)農產品零售業。
(十六)種苗零售業。
(十七)園藝服務業。
(十八)花卉零售業。
(十九)觀賞魚零售業。
(二十)寵物批發業:限鳥類。
(二十一)度量衡器零售業。
(二十二)公益彩券經銷業。
(二十三)醫療器材零售業。
(二十四)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
(二十五)精密儀器零售業。
(二十六)影印業。
(二十七)打字業。
(二十八)汽車零售業。
(二十九)機車零售業。
(三十)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
(三十一)自行車及其零件零售業。
(三十二)機車修理業。
(三十三)自行車修理業。
(三十四)環保服務業。
(三十五)刻印業。
(三十六)當鋪業。
(三十七)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業。
(三十八)油漆工程業。
(三十九)室內裝潢業。
(四十)綜合營造業。
(四十一)家畜醫院。
(四十二)超級市場。
(四十三)餐館業。
(四十四)飲料店。
(四十五)建材零售業。
(四十六)老人住宅業。
(四十七)百貨超市業。
(四十八)其他綜合零售業。
十六、第十六組: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一)不動產業。
(二)國際貿易業。(七)電器零售業。
(八)煤零售業。
(九)木炭零售業。
(十)石油製品零售業。
(十一)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
(十二)其他零售業,限古玩、字畫、藝飾品、禮品獵具、釣具玻璃、鏡框。
(十三)清潔用品零售業。
(十四)化妝品零售業。
(十五)農產品零售業。
(十六)種苗零售業。
(十七)園藝服務業。
(十八)花卉零售業。
(十九)觀賞魚零售業。
(二十)寵物批發業:限鳥類。
(二十一)度量衡器零售業。
(二十二)公益彩券經銷業。
(二十三)醫療器材零售業。
(二十四)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
(二十五)精密儀器零售業。
(二十六)影印業。
(二十七)打字業。
(二十八)汽車零售業。
(二十九)機車零售業。
(三十)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
(三十一)自行車及其零件零售業。
(三十二)機車修理業。
(三十三)自行車修理業。
(三十四)環保服務業。
(三十五)刻印業。
(三十六)當鋪業。
(三十七)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業。
(三十八)油漆工程業。
(三十九)室內裝潢業。
(四十)綜合營造業。
(四十一)家畜醫院。
(四十二)超級市場。
(四十三)餐館業。
(四十四)飲料店。
(四十五)建材零售業。
(四十六)老人住宅業。
(四十七)百貨超市業。
(四十八)其他綜合零售業。
十六、第十六組: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一)不動產業。
(二)國際貿易業。
(三)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26現行條文修正條文變更理由本會決議(三)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地政士。
(四)景觀、室內設計業。
(五)建築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業、設計業。
(六)營造業。
(七)報紙業。
(八)雜誌(期刊)出版業。
(九)翻譯業。
(十)廣告業。
(十一)宗教、職業及類似組織辦事處。
(十二)短期補習班業。
(十三)就業服務業。
(十四)廣播電視業。
(十五)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十六)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
(十七)老人住宅業。
(十八)研究發展服務業。
(十九)其他工商服務業。
十七、第十七組:金融、保險機構(一)金融業。
(二)保險業。
(三)證券業。
(四)期貨業。
十八、第十八組:運輸、倉儲及通信業(一)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二)汽車貨運業(三)船務代理業。
(四)其他運輸輔助業:限鐵路。
(五)民用航空運輸業。
(六)報關業。
(七)旅行業。
(八)遊覽車客運業。
(九)市區汽車客運業。
(十)公路汽車客運業。
(十一)停車場經營業。
(十二)倉儲業。
(十三)電信業。
十九、第十九組:特種零售或服務業。
(一)漆料、塗料零售業。
(二)染料、顏料零售業。
(三)機械器具零售業及其他機械器具零售業。
(四)演藝活動業(五)殯葬禮儀服務業。
二十一、第二十一組: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
(一)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
(二)休閒活動場館業。
(三)電子遊戲場業。地政士。
(四)景觀、室內設計業。
(五)建築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業、設計業。
(六)營造業。
(七)報紙業。
(八)雜誌(期刊)出版業。
(九)翻譯業。
(十)廣告業。
(十一)宗教、職業及類似組織辦事處。
(十二)短期補習班業。
(十三)就業服務業。
(十四)廣播電視業。
(十五)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十六)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
(十七)老人住宅業。
(十八)研究發展服務業。
(十九)其他工商服務業。
十七、第十七組:金融、保險機構(一)金融業。
(二)保險業。
(三)證券業。
(四)期貨業。
十八、第十八組:運輸、倉儲及通信業(一)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二)汽車貨運業(三)船務代理業。
(四)其他運輸輔助業:限鐵路。
(五)民用航空運輸業。
(六)報關業。
(七)旅行業。
(八)遊覽車客運業。
(九)市區汽車客運業。
(十)公路汽車客運業。
(十一)停車場經營業。
(十二)倉儲業。
(十三)電信業。
十九、第十九組:特種零售或服務業。
(一)漆料、塗料零售業。
(二)染料、顏料零售業。
(三)機械器具零售業及其他機械器具零售業。
(四)演藝活動業(五)殯葬禮儀服務業。
二十一、第二十一組: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
(一)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
(二)休閒活動場館業。
(三)電子遊戲場業。
(四)遊樂園業。
27現行條文修正條文變更理由本會決議(四)遊樂園業。
(五)電影片映演業。
(六)觀光遊樂業。
(七)藝文服務業。
(八)演藝活動業。
(九)動物園業。
(十)石油製品零售業:限船用燃料。
(十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
(十二)遊艇經營業。
二十二、第二十二組:批發業(一)食品什貨、菸酒、飲料批發業。
(二)蔬果批發業。
(三)五金及日常用品批發業。
(四)家具及裝設品批發業。
(五)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
(六)藥物批發業。
(七)化粧品批發業。
(八)鐘錶批發業。
(九)眼鏡批發業。
(十)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
(十一)電器批發業。
(十二)電子材料批發業。
(十三)精密儀器批發業。
(十四)建材批發業。
(十五)漆料、塗料批發業。
(十六)染料、顏料批發業。
(十七)其他綜合零售業。
二十三、第二十三組:維修服務業(一)汽車服務業。
(二)維修服務業。
二十四、第二十四組:電影片製作業、廣播電視業。
(一)電影製片廠業。
(二)電視節目製作業。
二十五、第二十七組:國防設施二十六、第二十八組:公害較輕微之工業(一)糖果及烘焙食品製造業。
(二)紡織、成衣、服飾品及紡織製品製造業。
(三)珠寶及貴金屬製品製造業。木竹製品製造業。(五)電影片映演業。
(六)觀光遊樂業。
(七)藝文服務業。
(八)演藝活動業。
(九)動物園業。
(十)石油製品零售業:限船用燃料。
(十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
(十二)遊艇經營業。
二十二、第二十二組:批發業(一)食品什貨、菸酒、飲料批發業。
(二)蔬果批發業。
(三)五金及日常用品批發業。
(四)家具及裝設品批發業。
(五)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
(六)藥物批發業。
(七)化粧品批發業。
(八)鐘錶批發業。
(九)眼鏡批發業。
(十)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
(十一)電器批發業。
(十二)電子材料批發業。
(十三)精密儀器批發業。
(十四)建材批發業。
(十五)漆料、塗料批發業。
(十六)染料、顏料批發業。
(十七)其他綜合零售業。
二十三、第二十三組:維修服務業(一)汽車服務業。
(二)維修服務業。
二十四、第二十四組:電影片製作業、廣播電視業。
(一)電影製片廠業。
(二)電視節目製作業。
二十五、第二十七組:國防設施二十六、第二十八組:公害較輕微之工業(一)糖果及烘焙食品製造業。
(二)紡織、成衣、服飾品及紡織製品製造業。
(三)珠寶及貴金屬製品製造業。
木竹製品製造業。
- 二、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初步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吳秀蘭淡水區崁頂里十一鄰崁頂110號1.本人擁有建築物及土地,位於淡水區崁頂里十一鄰崁頂110號(金美麗華社區),自民國80年就劃定為淡海新市鎮徵收範圍內。
2.因建物緊鄰坡坎落差甚大,本建物(109號)及(110號)基地皆為填土而造,為顧及坡坎崩塌危險因素的權責歸屬。
3.凡爾賽別墅的擋土牆不及本人建物高聳,象神颱風造成大量崩他,土石塊滑落,險狀恐怖。
4.民國101年凡爾賽別墅的擋土牆又二度崩塌驚險述目。本人的擋土牆建造結構和凡爾賽相似。
5.特別聲明102年1月15日,本人參加座談會,就明確表達以上的立場,懇請營建署開發徵收。
6.本人全家定居在此20年之久,110號有一位,深知此社區狀況,104號、106號、108號、皆是1~3年內的買主,一直以來只有109號、110號永久住,106號偶小住。其他戶從未住,請不因他人利益因素,來犧牲本戶五口的生命財產權。
7.本人極力抗議營建署未便採納。
1.陳情人所陳情位置位於第二期發展區第一開發區,非屬本次公開展覽內容範疇。
2.本次檢討(第二階段)劃設住宅區(保留發展區)範圍主要係配合「淡海新市鎮第二期發展區第一開發區區段徵收委託專業服務案」進行區段徵收範圍勘選及評估等相關作業結果,將錄案供作參考。
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初步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未徵求(崁頂里110號)同意逕自劃設為保留發展區。
8.懇請貴署將本人的陳情書呈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並請會勘明查,本人請求審查時能到場參與。
2李勝凱淡海段248號但海新市鎮為一濱海城鎮,海風輕輕吹拂,宜爽自得,然其臨海地區不應規劃設置垃圾場,汙染天然海洋資源,且破壞生態環境及自然景觀。
有鑒於本新市鎮人口密度急遽增加,本區屬都市外圍城鎮,擁有豐富的天然山海景觀、資源及特色,實屬難得。建議地方政府應為善加利用,供民眾遊憩親水使用,藉以強化地方特性,提升該地區生活品質。
建議地區:垃圾焚化爐用地1.親水休憩公園及設施。
2.遊憩碼頭。
3.自然生態體驗親子教育園區。
4.海洋生物博物館。
5.淡海潮汐觀景園區。
未便採納。
1.該陳情意見,非屬本次公開展覽內容範疇。
2.依現行都市計畫,鄰海岸已劃設為綠地。
該陳情位置為公共設施用地,具公用設備需求,目的係為服務本特定區。
3.該陳情位置北側劃設海濱商業區,已可供一般遊憩設施、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等使用。
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3李勝耀淡海段179地號至184地號依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第45點至第47點規定,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符合該要點規定各要件之一,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後,得應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申言之,開放空間之設置應鼓勵整體開發且集中設置,使符1.取消該帶狀開放空間設置。
2.該開放空間地點、方位可彈性調整。
未便採納。
1.都市設計審議規範內容非屬本次公開展覽內容範疇,將配合錄案供作參考。
2.另經查「淡海新市鎮第一期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一章第一點規定:
情形特殊無法達到本規範規定,經淡海新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初步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合該規定之精神。
然本新市鎮淡海段179號至184地號與178-1地號至178地號間設有「基地內指定留設6M帶狀式開放空間」,該開放空間之設置限制了臨地合併開發之機會,亦阻礙基地成為更完整之街廓,進而阻礙整體開發之契機。依當代都市規劃應以整體開發為原則之下,該帶狀式開放空間之設置,實為疑慮。
敬請相關主管機關重新評估該帶狀空間設置之必要性。
市鎮特定區計畫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審議通過者,得不受本規範限制。
4白明欽北投子段第417地號1.主管機關不能濫用權限侵權徵收,以通盤檢討延長時效明顯違法。「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禁建至今以於法定2年及都市計畫法第15條最長25年徵收開發期限,全區公設並未徵收或依法如期完工,以視同撤銷。
2.如計畫及行政院台八十六內44086號函的(表一)原定完成期限只到民國92年,違法變更延長到(表二)的103年,為何此未依法定期舉辦通盤檢討,可自行變更期限?今逾期才想到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做通盤檢討?藉著違反程序的通盤檢討來修定整體計畫,實則是將目標年延長至125年?明顯嚴重違法侵未便採納。
1.該陳情意見,非屬本次公開展覽內容範疇。
2.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情形分期分區就本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之事項全部或部分辦理。但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已屆滿計畫年限或二十五年者,應予全面通盤檢討」。前述的25年並非係指禁限建的年限限制。
3.另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略以,主要計畫應表明涵蓋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本計畫現行計畫年期為民國103年即將屆滿,因此本次檢討考量未來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初步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權。對本區通盤檢討依法應在民國102年全區主要計畫依法最長徵收期限已滿才舉辦?3.已經違反時效及程序之正義,當然失效。
非法說明會出席人數不到30人,卻有上千農民地主根本不知情,權益將被此「違反通盤檢討變更程序」盜賣?涉及人民財產權出席未過半依法也無效,此通盤檢討說明會於期舉辦依法也無據,依法至少五年應舉辦通盤檢討一次,以25年從未依期限召開,徵收開發期限已滿,冒用通盤檢討來延長徵收開發期,以瀆職及行政侵權。都市計畫法第15條: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4.查公開展覽書已承認:「第一期發展區花費20年才完成公設開發」,此公期已嚴重脫節,依法「實施進度」應五年完成一期,證實後期區再違法延長20年也無力完成,計無力開發,不應繼續設限剝奪人民法定之生存權及財產權。
多元開發方式及公共設施建設實際辦理情形,修訂計畫年期為民國125年,以作為推估本特定區計畫人口及各項使用配置之重要參考依據。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初步研析意見本會決議5.營建署自稱淡海一期土地將在民國106年全部用盡,所以現在開發淡海二期是要幫助政府「儲備土地」。公有地到處賣給財團,沒有地就找倒楣的農民,將生活所依賴的土地強迫徵收、強迫失業、並非公用需求卻強搶民地。此已違反憲法第15條賦予法定民權:
保障人民生存權及生命財產安全相牴觸。
「儲備土地」也非法定徵收項目,竟全在非法通盤檢討給坑殺掉了?通盤檢討是王法?實際已經違法還違憲。
6.在臺灣守法的農民以犧牲等待度過人生寶貴的黃金25年,竟要被不守法25年的公務員強致違反憲法第172條及第406號釋憲,重複設限強制徵收人民生計用地?政府不守法形同土匪;主管機關還要違憲硬坳,實在真丟公務員及台灣領導人的臉!期滿已證實無力完成徵收開發,依法應立即撤銷並解禁及賠償受限區內人民損失。
5白明欽北投子段第417地號1.請主管機關依法撤銷淡海新市鎮後期全區之徵收計畫,並賠償地主25年生活失序,就業無法安定、長期未便採納。
1.該陳情意見,非屬本次公開展覽內容範疇。
2.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初步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禁建萬物通膨……所有損失。
2.應依據民國83年3月13日營建署副署長在立法院舉辦之公聽會結論及承諾:開發失敗應賠償地主損失,並讓地主可選擇當年全國最有利方式比照開發。(時效消滅回復原狀知當時法律:全國最有利方式就是比照同鎮現況小坪頂建案仍依79年規定直接變更建築使用,還在繼續興建中)3.政府對本區建設應立即解禁別管太多,讓民眾能在自有土地有自己夢想實現的空間,自然發展勝過政府強制干預,25年來已經證實政策一變再變……讓本地農民生計無法安定,這25年全夢碎了,請別再打壓。
4.盼「科技農業」能在本地早日落實以符所需,政府只要從旁技術協助創業即可,同樣可以打造一個新樣貌吸引投資的科技新市鎮。
5.營建署於第一期對原地主分配侵權,將配回土地私自變更高容積再轉賣獲取土地盈餘數百億,此應繼續投入後期之聯絡道路公設闢建,補償產業落後及交通部變公設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情形分期分區就本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之事項全部或部分辦理。但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已屆滿計畫年限或二十五年者,應予全面通盤檢討」。前述的25年並非係指禁限建的年限限制。
3.另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略以,主要計畫應表明涵蓋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本計畫現行計畫年期為民國103年即將屆滿,因此本次檢討考量未來多元開發方式及公共設施建設實際辦理情形,修訂計畫年期為民國125年,以作為推估本特定區計畫人口及各項使用配置之重要參考依據。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初步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不足損失。開發基金財源加上淡水河沿岸開放財團高容積建築,龐大土增稅房屋兩處財源應夠補償。
剛簽兩案服貿協議,對本區已被強迫落後25年的農民是嚴重傷害應搶救。
6.要求立即解禁,我們不要「黑箱治國」或被「非法強制徵收」、驅趕進駐超高樓的「難民集中營」而成為「坐困愁城新失業農民」。若不管人民死活只要搶地,到處是失業等死農民,這是國家政策計畫嗎?7.營建署自知違反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與第十五條及大法官第406號釋憲,除禁建只限2年外;「對於法律已另有明文規定之事項,自不得再依該款項規定為限制或相反之表明或規定」。
8.官民不應知法犯法:
踐踏司法讓司法威信全無,還能對人民談依法徵收?「公聽會官員承諾」也屬於民法「契約」之一種,此請求立即兌現。主管機關不能言而無信。
6林文娟、潘婉麗、盧園、李美莉、王睿婕、堅決反對延長限建禁建至民國125年。
停止年限延長至民國年。
未便採納。
1.該陳情意見,非屬本次公開展覽內容範疇。
2.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初步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王鐘玲、林錦豐、鍾孟軒、吳秀葦等9人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情形分期分區就本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之事項全部或部分辦理。但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已屆滿計畫年限或二十五年者,應予全面通盤檢討」。前述的25年並非係指禁限建的年限限制。
3.另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略以,主要計畫應表明涵蓋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本計畫現行計畫年期為民國103年即將屆滿,因此本次檢討考量未來多元開發方式及公共設施建設實際辦理情形,修訂計畫年期為民國125年,以作為推估本特定區計畫人口及各項使用配置之重要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