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101-審議事項-第12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大社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101
案件id
yR1MvO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4月11日第3次會議及100年10月19日第11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01年1月13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1302506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召集人)、鄒前委員克萬、劉前委員小蘭、邱委員英浩、高委員惠雪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101年3月20日、101年9月13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因鄒前委員克萬於101年12月31日任期屆滿,不克續任本案專案小組成員,改由本會陳前委員榮村接任小組成員,續於102年4月24日、102年6月6日召開第3、4次會議,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高雄市政府102年8月12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2337477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102年6月24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232832600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高雄市政府業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將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開擬定,有關計畫案名部分同意修正為「變更高雄市大社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另涉及擬定細部計畫部分,請高雄市政府提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 二、依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查變更案件第6案變更之林邊段441、442、445等地號地籍尚未分割,與變更內容明細表附帶條件或說明欄位之變更範圍不符,建議調整本變更案之地號為林邊段442地號及部分林邊段441、445等3筆地號乙節,同意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 三、本案變更計畫內容已有重大改變,且部分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請高雄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四、逕向本部陳情案件第1、2、6案部分,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略以:「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維持原計畫,於下次通盤檢討辦理」。惟因涉及石化產業政策及本計畫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之附帶條件規定,依經濟部工業局列席代表補充說明,經濟部近年為促進傳統石化工業轉型,正積極推動石化高值化產業政策,協助業者生產研發高科技、具專利性之產品,讓石化業轉型成低污染高附加價值之產業,建議取消前開本計畫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之附帶條件規定,以重建具現代化廠房或更新既有機器設備乙節(詳附件一),請經濟部工業局檢送相關政策說明、具體配套因應措施及修正建議意見,納入計畫書敘明,以供查考。
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2.之文字予以刪除,以利前項工作之進行。
- 五、如果此項建議無法獲得委員會通過,亦即仍維持上述附帶決議2.文字之規定,經濟部除繼續輔導工業區廠商加強各項製程之環保改善措施及作好敦親睦鄰工作外,基於高雄市產業經濟發展之需要並保障當地民眾之就業機會,兼顧大社工業區內廠商信賴保護原則,希望高雄市政府未來能夠配合經濟部推動傳統石化工業轉型及後續高值化發展之需要,對於特種工業區內廠商未來只要是配合政府政策所從事之廠房、研發、生產等機器設備或設施之新建、擴建、改建或更新等均能給予從寬認定,並簡化行政流程,除便於石化產業未來朝高質化目標發展、及充裕高科技材料供應外,更符合現今及未來經濟發展情勢,並可厚植高雄地區產業發展之能量。
附件二變更大社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建議及辦理情形對照表會議建議意見辦理情形說明(一)建請高雄市政府補充說明本案針對計畫區內部分公共設施尚未開闢部分進行檢討部分,是否與本部研議中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草案)相符。1.本計畫區內公園、兒童遊樂場、市場、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用地開闢率多低於50%。
本計畫檢討後,符合草案檢討構想第一點「維護公共服務品質」,優先以公有地進行清查並提列變更案,增加面積約0.21公頃綠帶(地)及1.6公頃廣場(兼供道路使用)用地。
2.另依據本府另案辦理之大社區段徵收變更案,將加速計畫區內體育場、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戲場與綠帶(地)之開闢。
(二)本案.經高雄市政府清查計畫區內公有土地,並配合藍帶及綠帶系統檢討結果,建議將大社排水系統興工段997、1012及1071等3筆現況作為通行使用之住宅區公有土地,變更為廣場用地乙節,惟考量現況地下仍為排水渠道,地上主要作為通行使用,爰建議調整為「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並加註現況情形說明及視未來整治需要再行變更,請高雄市政府增列變更案件,提大會報告。另因變更範圍係國有土地,後續請高雄市政府依規定辦理撥用。新增變更第10案,變更面積約0.16公頃住宅區為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並於變更理由敘明現況情形並加述視該排水系統未來整治需要再行變更。
(三)為因應原高雄縣、市合併為直轄市,建請高雄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將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開擬定,並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都市設計管制及都市防災等納入細部計畫,主要計畫僅作指導性原則。已調整都市計畫書編排,說明如下:
1.將變更案第九、十、十一、十二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都市防災計畫及都市設計準則),納入細部計畫中。
2.逕三陳情案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納入細部計畫審議討論。
3.於主要計畫書提列細部計畫指導原則。
(六)變更內容明細表:
對於變更內容明細表之回覆處理情形請詳附件一及主要計畫書表8-1(P.108)。
(七)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對於逕向本部陳情意見之回覆處理情形請詳附件二及主要計畫書附件四。
變更大社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建議及辦理情形對照表會議建議意見辦理情形說明(一)有關本計畫案發展課題與對策部分,除仍請依第2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酌予調整課題、說明與對策之內容外,建請再加強說明與本次通盤檢討後相關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等變更案件之連結性。遵照辦理。
已調整課題與對策乙節之內容,補正公共設施不足及大社工業區綠化執行疑義等議題於主要計畫書第六章之課題一及課題四(詳主要計畫書P.102~P.103),並同步修正規劃目標、發展構想等相關內容(詳主要計畫書P.91~P.101)。
(二)為因應99年原高雄縣、市政府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建議高雄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於本次通盤檢討應可考量將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開擬定;惟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因計畫圖精度不足,區分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尚有困難,爰建議高雄市政府可考量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都市設計及都市防災計畫納入細部計畫辦理,並於主要計畫中訂定相關管制原則,作為後續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已調整都市計畫書編排,說明如下:
1.將變更案第九、十、十一、十二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都市防災計畫及都市設計準則),納入細部計畫中。
2.逕三陳情案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納入細部計畫審議討論。
3.於主要計畫書提列細部計畫指導原則。
(三)有關本計畫書相關分析資料(如人口、產業等社會經濟發展現況),建請儘量更新至最近年度。業已針對主要計畫書第四章第二節人口分析及預測、第三節產業經濟分析等計畫書部分更新至最近年度。
(四)本計畫案建請高雄市政府補充計畫區內公有土地清查情形,研提公共設施不足之具體因應措施,以及配合計畫區內藍帶及綠帶系統一併檢討,再提出相關具體因應措施。同步檢討區內藍帶及綠帶系統,並配合公有土地清查提列變更案,增加面積約0.21公頃綠帶(地)及1.6公頃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五)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書面意見:
1、建議針對道路用地變更部分,繪製詳細、清楚及易讀之示意圖,以利瞭解道路用地變更情形。
2、附表一-1所列之道路用地變更內容與表五-1所列之內容差異甚大,建請釐清確認。
3、承上,本案如係依「附表一-1」所列內容變更,則建請針對道路用地變動較大(變更編號2、3)之路段進行交通衝擊評估。
如係依「表五-1」所列內容變更,則因道路用地變更幅度不大,故本所無其他意見。1.(原)高雄縣政府地政處於95年7月20日召開「研商大社區段徵收範圍、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及道路斷面規定等相關事宜會議」,獲致提報申請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之結論,本報告書以附件形式摘述區段徵收計畫案內容。
2.有關「附表二-1」所列變更案,於變更大社都市計畫(配合區段徵收計畫)案中辦理。
(六)變更內容明細表:
已修正,請參考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建議及辦理情形對照表。
(七)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請參考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建議及辦理情形對照表。
變更大社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建議及處理情形對照表會議建議處理情形(一)上位及相關計畫乙節中,尚未發布實施之計畫,請調整於其他適當章節敘明,並請補充辦理進度。遵照辦理。
業已修正補附行政院99年核定通過「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計畫」之摘要內容(參見主要計畫書p.4),並將原上位及相關計畫乙節中「變更大社都市計畫(配合區段徵收計畫)案摘述(尚未核定發布實施)」已調整納入附件二。
(二)有關發展課題與對策乙節之內容,建議請酌予調整,課題部分應為目前都市計畫執行所遭遇之困境,在據以詳加說明及提出因應對策,並應予後續規劃目標、發展構想及檢討變更內容相連結。遵照辦理。
已調整課題與對策乙節之內容,補正公共設施不足及大社工業區綠化執行疑義等議題於主要計畫書第六章之課題一及課題四(詳主要計畫書P.102~P.103),並同步修正規劃目標、發展構想等相關內容(詳主要計畫書P.91~P.101)。
(三)本案請補充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並依據前開資料擬定都市防災計畫,內容除都市防災避難廠所及設施、救災路線等項目外,請就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適當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遵照辦理。
已補充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並就現行排水系統進行檢討,相關內容修正補充於計畫書第四章第七節災害特性與災害防救資源分佈(詳主要計畫書P.85~P.90);另調整補充治水、防洪相關對策於主要計畫書第九章第五節都市防災計畫(詳主要計畫書P.124~P.139)。
(四)請重新依100年1月6日發布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檢視本通盤檢討案之內容,並補充修正相關資料。遵照辦理。
依通檢辦法規定,補充相關資料於主要計畫書內(第四章第七節:災害特性與災害防救資源分佈;第五章第二節:生態都市發展策略;第九章第五節:都市防災計畫;第十章:細部計畫指導原則)。
(五)有關本次會議高雄市政府補充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不足相關說明部份,農業區係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不得視為大範圍之開放空間,請調整修正回應處理情形,請補充計畫區內公有土地清查情形,公共設施不足部分應請妥為劃設補充或研提具體因應措施。遵照辦理。
已補充計畫區內公有地清查情形(詳主要計畫書P.62~P.68公有地分布),並於主要計畫書之第五章及第六章,規劃目標與發展策略之課題對策、規劃目標與構想等內容補充公共設施不足之具體因應措施(詳主要計畫書P.91、P.97、P.102),另於第八章檢討變更內容提出變更,增加面積約0.21公頃綠帶(地)及1.6公頃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等公共設施用地(詳主要計畫書P.108、P.111)。
(六)變更內容明細表。已修正,請參考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建議及辦理情形對照表。
(七)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本次會議已聽取陳情人、高雄市政府及經濟部工業局列席代表說明,惟陳情內容涉及石化工業產業政策、中油五輕遷廠議題及本計畫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之變更內容附帶條件,案情複雜,下次會議續行討論。敬悉。
變更大社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及處理情形對照表會議建議處理情形(一)請依100年1月6日發布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重新檢視本通盤檢討案之內容,並請補充都市防災、生態城市、都市設計與景觀計畫相關資料,以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指導原則。遵照辦理。
依通檢辦法規定,補充相關資料於主要計畫書內(第四章第七節:災害特性與災害防救資源分佈;第五章第二節:生態都市發展策略;第九章第五節:都市防災計畫;第十章:細部計畫指導原則)。
(二)公共設施用地比例:本計畫區經本次檢討後核算,公園用地、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體育場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之規定,請查明是否有同條文但書除少外規定之特殊情形,不足部分應請妥為劃設補充或研提具體因應措施。遵照辦理。
針對5項都市公共開放空間之公共設施用地不足部分,經本次通盤檢討考量本計畫區農業區尚有125.02公頃,仍得視為本計畫都市發展所提供大範圍之開放空間,並經檢討變更後共增加公園用地0.16公頃、綠地0.27公頃。(詳主要計畫書第八章:檢討變更內容)另考量目前區內公共設施用地開闢率普遍偏低,因此本府亦將協調各項用地主管機關,加速辦理未開闢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與興闢,以儘量滿足公共設施用地需求。
(三)計畫書內有關各行政轄區之名稱,應配合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予以調整修正,以符實際。遵照辦理。
業已重新檢視計畫書內容,配合高雄縣市合併改制予以調整修正行政轄區名稱。
(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有關大社工業區廠商聯誼會陳情乙案,請高雄市政府及經濟部工業局詳予依下列各點補充資料後,下次會議續行討論。
1.請高雄市政府將原高雄縣都委會及高雄市都委會之建議意見與決議重點摘要說明,並請具體說明高雄市產業發展政策及環保相關政策、本案市府無法採納廠商聯誼會建議變更為甲種工業區之理由,以及針對本計畫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中附帶條件「廠商應於民國107年完成遷廠」之因應對策及相關配套措施,供委員審議參考。
遵照辦理。
1.本案前經(原)高雄縣都委會小組建議及高雄市都委會審議決議,重點摘要說明如下:
(1)98.6.24(原)高雄縣都委會第一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有關前次通盤檢討變更案第七案,因配合中油五輕遷廠計畫,附帶條件規定部分,因國營會代表說明五輕遷廠時程之原則不變,故請仁大工業區服務中心提供五輕遷廠與仁大工業區關聯性、仁大工業區未來發展計畫、工業區內廠商共識、敦親睦鄰等資料,說明及分析政策面及執行面之內容,並以正式公文書方式檢送縣府;另請大社鄉公所及規劃單位,補充有關大社鄉未來產業發展定位與說明,併仁大工業區服務中心提供之公文資料,納入計畫書說明,再予討論發展定位與前次通盤檢討該案檢討之必要性。
(2)98.12.24(原)高雄縣都委會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請經濟部工業局協助仁大服務中心輔導在地廠商發展高值石化產業及多角化經營,共同與在地廠商以實質行動取代傳統回饋思維,承諾推動以下「在地產業轉型行動計畫階段作業」(以下簡稱本行動計畫),破除由來已久的在地環境疑會議建議處理情形慮,茲於本次檢討作業提請大會討論審議前,將各工作階段之具體成果送交專案小組繼續討論外;並請公所針對本議題之協商與溝通,回歸於「反污染而非反工業」共同認知與法旨精神,尋找共同經驗成為配套;其餘請業務單位就前次通盤檢討變更案第7案彙整提供更詳細之過程及資料,供後續審查作業之參考。
(3)99.6.3(原)高雄縣都委會第三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有關地區都市空間及產業結構之發展,在縣市合併後勢必造成若干之變革,請規劃單位調整地區未來長遠發展之定位與目標,依循「分級處理」架構,加強敘明作保留規劃之理由,並說明各發展階段之可行任務,另透過目標體系圖示方法,釐清未來地區整體發展脈絡,提供辦理下次通盤檢討作業時之參考依據。
(4)100.5.4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次會議決議:照專案小組意見維持原計畫。
2.本府環境保護局提供大社都市計畫區內石化廠商近5年來有關環境污染之事實及所發生之工安事件,大社工業區內歷年被告發污染之相關工廠位置。
3.本案大社區公所前以101年3月16日高市社區經建字第1013002849號函送意見陳述文表示:「經與地方人士商討結果,為免引起居民不必要之抗爭,大社區公所堅決反對『大社工業區變更為甲種工業區並刪除民國107年遷廠之附帶條件』乙案。」。
4.考量現行中央石化產業政策,係依據台灣整體產業結構調整轉型,朝向高值化發展,本府經濟發展局已爭取行政院經建會100年度國家建設總和評估規劃作業—高雄石化產業布局及高值化策略規劃案,積極配合中央產業政策,讓業者瞭解高值化內容,協助爭取中央相關資源,進而提高研發經費投入及提升產品;惟大社工業區107年遷廠議題係依據中央允諾104年中油五輕遷移所產生,其遷廠與否屬國家重大經濟議題,仍應請中央擬訂具體政策及相關配套措施,與地方政府共同研議符合地方居民、廠商期待之解決方案。考量目前廠商與地方民眾對本案議題意見需求不一之強烈氛圍下,本府僅能尊重本計畫原擬定機關大社區公所意見,並循本市都委會審決採維持原計畫,後續應俟經濟部加速推動國家石化產業政策或發展方向已有具體成效後,廠商確實履行應有之社會責任,使當地居民破除長久以來環境污會議建議處理情形染之疑慮,再續檢討辦理。
2.依經濟部工業區列席代表補充說明,石化產業政策以走向高質化為產業發展方向,請經濟部工業局補充說明國家產業政策對高雄市石化產業之具體指導措施,以及針對本計畫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中附帶條件「廠商應於民國107年完成遷廠」之政策是否以調整變更,並請補充前開附帶條件之相關因應對策及配套措施,供委員審議參考。敬悉。
經濟部工業局101年6月13日工地字第10100465480號函送相關意見摘述如下:
1.大社工業區背景介紹:大社石化工業區為我國重要塑料以及人纖原料的生產廠商,除提供原物料供下游高科技產業使用,且配合政府的石化產業轉型政策,為高雄電子光電特用化學品重要供應鏈之一,每年投資約超過10億元,投入研究創新、工安環保改善、製程改善及設備汰舊換新等工作,對經濟發展有重大貢獻。近年來政府設置相關環境監測設備,嚴密監控工業區內環境,輔導改善製程設備及落實工安管理,並協調業者加強敦親睦鄰,與政府共同營造一個良善的產業發展環境。
2.未來展望:政府為使傳統石化業者轉型,正積極推動石化高值化產業政策,朝向研發高科技、具專利性產品,讓石化業轉型成低污染高附加價值之產業,惟依據現行高雄市變更大社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未來將大社工業區變更成乙種工業區,礙於都市計畫法等相關規定之受限,區內業者日後無法進行更新設備及擴廠,除了使老舊的設備因無法更新,提高造成工安及環境污染之風險外,亦恐造成高科技材料供應斷鍊,嚴重影響經濟發展。基於高雄市產業經濟發展需要及保障當地民眾就業機會,本局建議貴署於重新檢討變更大社都市計畫案時,併同考量大社石化工業區內原有廠商信賴保護原則及復續高值化發展需要,以符合現今及未來經濟發展之情勢。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建議本案請高雄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包含歷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修正計畫書(30份)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一)建請高雄市政府補充說明本案針對計畫區內部分公共設施尚未開闢部分進行檢討部分,是否與本部研議中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草案)相符。
(二)本案經高雄市政府清查計畫區內公有土地,並配合藍帶及綠帶系統檢討結果,建議將大社排水系統興工段997、1012及1071等3筆現況作為通行使用之住宅區公有土地,變更為廣場用地乙節,惟考量現況地下仍為排水渠道,地上主要作為通行使用,爰建議調整為「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並加註現況情形說明及視未來整治需要再行變更,請高雄市政府增列變更案件,提大會報告。另因變更範圍係國有土地,後續請高雄市政府依規定辦理撥用。
(三)為因應原高雄縣、市合併為直轄市,建請高雄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將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開擬定,並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都市設計管制及都市防災等納入細部計畫,主要計畫僅作指導性原則。
(四)變更內容明細表:
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一計畫年期民國94年民國110年原計畫以民國94年為計畫目標年,因期限將屆應予延長,配合「台灣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94.01草案)」,故延長本計畫年期至民國110年。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二計畫區西北隅與楠梓區交界處農業區內農業區(0.21)宗教專用區(0.147)綠地(0.063)本地號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屬下之光鹽教會,目前作為教堂使用,考量土地使用現況及實際使用需求,予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以利教會使用。附帶條件:
1.本案(保社段553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應與本府簽訂協議書,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公共設施用地。
2.前述捐贈程序應於計畫發布實施後一年內完成,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應予以恢復原計畫。
3.本案以變更後之0.063公頃綠地用地作為自願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依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符合高雄市都委會102.2.22.第26次會議審決之「宗教專用區變更原則」,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四「機八」機關用地北側農業區農業區(0.18)機關用地(0.18)本案土地(林邊段441、442、445等地號)所有權為中華民國,且為國防部軍備局管理,現供陸軍使用,基於「管用合一」原則,將檢討變更為機關用地。本案範圍包含林邊段441、442、445等地號土地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六「公一」公園用地西側住宅區住宅區(0.21)綠帶(地)(0.21)本案(興農段607、608、613、614、614-1、615等地號)土地目前現況做為綠地使用,考量大社都市計畫區生態綠地系統之串連與完整,配合實際使用需求,檢討變更為綠帶(地)。本案範圍包含興農段607、608、613、614、614-1、615等地號土地1.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後續請高雄市政府依規定辦理撥用。
2.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如變更為綠地,該署所有住宅區土地之容積建議調派至本計畫區內該署其他土地,因涉及細部計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畫執行事宜,建議請高雄市政府參處,納入細部計畫規劃參考。
--「機五」機關用地及其南側住宅區(前次通盤檢討變更第10案劃設之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區)機關(0.112)住宅區(0.168)(附帶條件:保留為機關用地之土地由本變更案之所有地主無償提供,並俟將產權登記給鄉公所後,住宅區始得發照建築。)機關(0.112)住宅區(0.168)(變更調整附帶條件規定)本案係前次通盤檢討變更第10案,考量變更迄今仍未依附帶條件開發,爰於原附帶條件規定加註開發期限,並配合高雄縣市合併行政機關調整變更附帶條件內容,以符合地區規劃發展原意。附帶條件:
1.保留為機關用地之土地由本案之所有地主無償提供,並俟產權登記給地方政府後,住宅區始得發照建築。
2.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後5年內,保留之機關用地如未完成無償提供並將產權登記給地方政府,應於下次通盤檢討將住宅區(住一)變更回復為機關用地。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逾、逾人陳案「機一」機關用地東側廣(停)用地(0.28)商業區(0.28)商業區(0.28)廣(停)用地(0.28)考量原土地配置情形將造成廣(停)用地及商業區土地臨路面寬過窄且難以使用,故重新檢討調整土地形狀,俾利土地之有效利用。附帶條件:
1.本案廣(停)用地西側毗鄰機關用地「機一」北側應留設6M以上通路,供公眾通行,該通路得計入法定空地。
2.廣(停)用地應完成開發並無無償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後,商業區始得發照建築。1.因本案廣(停)用地區位調整後無面臨計畫道路,建議請高雄市政府劃設6M計畫道路,經高雄市政府調整後,新增機關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0.02公頃),變更內容如附圖。
2.請於變更內容補充本變更範圍於計畫區上次通盤檢討時之變更內容及回饋比例,並請於附帶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條件部分新增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市政府簽訂協議書,同意前開附帶條件及相關回饋規定,否則維持原計畫。
農業區(21.32)範圍外(仁武都市計畫農業區)(21.32)鐵路用地(供高速鐵路使用)(0.57)範圍外(仁武都市計畫鐵路用地)(供高速鐵路使用)(0.57)道路用地(0.08)範圍外(仁武都市計畫道路用地)(0.08)特種工業區(0.02)範圍外(仁武都市計畫特種工業區)(0.02)--大社區南側與仁武區邊界處,計畫區南側範圍調整範圍外(仁武都市計畫特種工業區)(0.02)特種工業區(0.02)大社都市計畫範圍依行政區界及地籍資料檢測,發現部分地區與仁武都市計畫區重疊,故依行政轄區之地籍界線修正本都市計畫範圍。1.大社都市計畫範圍應以行政轄區之地籍界線為準。
2.有關本次檢討變更納入計畫範圍之原仁武都市計畫區內土地,其發布實施日期應以原計畫仁武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日期(民國62年3月28日)為準;個案變更亦同。
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依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係因鄰近都市計畫區都市計畫圖重製後而衍生之計畫範圍調整,請補充納入變更理由敘明。
2.有關涉及計畫範圍調整變更部分,建議另列一變更內容明細表,以資明確。
3.為避免因計畫發布實施時間不同而衍生二計畫區重疊部分之都市計畫執行疑義,請高雄市政府補充敘明後續銜接之相關配套措施。
範圍外(澄清湖特定區農業區)(8.45)農業區(8.45)--大社區國道10號以西處,計畫區東範圍外(澄清湖特定區公園用地)(0.16)公園用地(0.16)調整變更位置因其範圍土地為狹長型,考量土地整體規劃及使用之合理一致性,故以國道10號西側道路境界線為劃分原則,將該道路境界有關本次檢討變更納入計畫範圍之原澄清湖特定區內土地,其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日期應以原計畫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日期同變七案。
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側範圍調整範圍外(澄清湖特定區道路用地)(0.46)道路用地(0.46)線以西範圍土地劃入大社都市計畫區。(民國58年11月15日)為準;個案變更亦同。
九七全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依據現行相關法令規定及配合未來發展需求修訂本要點。參見表五-2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三)。
--全計畫區未訂定增訂都市防災計畫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增列之。參見計畫書第六章第五節同變九案。
一--全計畫區事業及財務計畫實施進度及經費1.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修正名稱。
2.依檢討變更後各項公共設施,配合開發預定時程所需經費調整修訂相關內容。參見計畫書第六章第七節本案係依都市計畫法內有關主要計畫內容之相關規定調整,不需列為變更內容明細表,建議刪除。
二--全計畫區未訂定增訂都市設計準則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增列之。參見計畫書第六章第八節同變九案。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大社工業區廠商聯誼會大社工業區1.馬總統於100.11.9「馬總統與高雄市工業區廠商代表座談會指示大社工業區由特種工業區變更為甲種工業區應盡速函請高雄市政府納入通檢研議…。…營建署表示:「…特定工業區變更為污染較輕微的甲種工業區來爭取解除土地使用上的限制,初步分析是可行的替代方案之一。」2.此案決議請經濟部將本會建議轉請市府納入大社都市計畫四通考量,並請內政部儘速提請內政部委員會審議。
3.政府應有責任提出遷移因應措施,然而政府尚未找到相關石化產業遷移地點。高雄市已無適合的工業區讓大社工業區遷移。
4.大社工業區為高雄光電、IC封測等科技產業提供穩定原料來源。電子光電特用化學品是高雄市重點產業之一,而大社工業區為重要供應鏈之一…。大社工業區遷移勢必影響此產業鏈並威脅高雄市重點產業發展。
5.區內廠家產值超過1,000億元/年,投入研究創新、工安環保改善、製程改善及設備汰舊換新,每年耗資超過10億元,對國家經濟發展有重大貢獻。
6.大社工業區廠商為合法設置之廠家,歷年來無嚴重污染及工安事件發生,對我國經濟產業貢獻良多,提供地區就業機會,每年給付回饋金促進地方發展,現受要求民國107年遷廠及限制新擴建廠,恐造成廠商生存困境並增加投資環境壓力。變更大社工業區為甲種工業區,並刪除民國107年遷廠之附帶條件。
建議維持原計畫,理由如下:
1.本府對於大社工業區產業發展政策,堅決以「反污染、不反工業」立場,朝向低污染使用,以促進產業逐步轉型發展與土地合理使用,同時確實屢行環保監督。
2.現行中央石化產業政策朝向高值化發展,大社工業區107遷廠議題係依據中央允諾中油五輕遷移所產生,其遷廠與否屬國家重大經濟議題,仍應請中央擬定具體政策及相關配套措施,與地方政府共同研議符合地方居民、廠商期待之解決方案。
3.有關大社工業區廠商聯誼會陳情意見,本府考量該工業區近年工安事件、環境污染事實及實質改善、回饋措施為符合地方期望,應俟經濟部加速推動國家石化產業政策或發展方向已有具體成效後,廠商確實旅行應有之社會責任,使當地居民破除長久以來環境污染之疑慮,再續檢討辦理。故仍依本市都委會審議決議,建議維持原計畫,於下次通盤檢討辦理。1.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維持原計畫。
2.本件陳情內容涉及大社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中之附帶條件規定,依中油公司列席代表明確表示,中油五輕遷廠係既定政策,廠區內操作工廠將於104年全部停止運作。
3.因本件陳情內容涉及石化工業產業政策,建議請經濟部(工業局)提出相關政策說明。另有關涉及大社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中之附帶條件規定部分,亦建議請經濟部(工業局)提出相關配套因應措施,供本會審議參考。
60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2沈建全教授等58人詳附錄立法委員黃文玲國會辦公室詳附錄立法委員林佳龍國會辦公室詳附錄本計畫特種工業區、仁武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及特種工業區沈建全教授等58人陳情理由摘要如下:
1.經濟部江丙坤部長於82年5月3日與時任立法院王金平副院長、高雄縣余陳月瑛縣長、環保署林達雄副署長、經濟部工業局代表、立法委員余政憲、大社工業區廠商聯誼會、仁大工業區管理中心代表、高雄縣大社鄉許鄉長及村民等多人舉行協調會,結論第七條為「大社工業區內各廠應配合中油高雄煉油總廠五輕遷廠計畫,一併遷移,…」。另79年9月20日台七十九經27536號公文令中油高雄煉油廠五輕廠應於25年後(民國104年)遷廠,。惟迄今20年間,經濟部、工業局及大社石化工業區各廠商未對履行當初遷廠承諾進行任何作為。
2.86年6月25日高雄縣政府都委會第531次會議,其中仁大工業區管理中心列席人員稱:「中油高雄煉油總廠五輕廠將於民國107年以前遷移」。事實上公文明確記載中油將於民國104年遷廠,由於此一不實陳述,該次會議做出結論及附帶條件為,「一、大社石化特種工業區內之廠商應於民國107年以前完成遷廠,並由縣政府依法定程序變更為乙種工業區。…」此一結論違反民國82年5月5日公文之精神。由此列席人員之不實陳述,其已犯了偽證罪及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之刑責,其刑責應加以追究。
3.民國99年底,楊秋興前縣長連續發給大社工業區內6家廠商共9個新增製程,絕大部分為新建及擴增產能之製程,吾等質疑此合法性。其中國喬公司及中纖公司綠地比率不足(按特種工業區規定應佔工廠總面積15%以上),若高雄市政府建管單位未加嚴格審核把關,逕予發照,不僅有違法之嫌,恐遭民怨抗爭。
4.中台科技大學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統計顯示國內重大災害事故前十大行業,前二名分別為化學製品製造業與化學材料製造業,這兩大產業(皆包含石化業)包辦超過八成以上之工安事故,凸顯石化產業高危險性。有關大社石化工業區各工廠主要原料與產品及其致癌毒性如附件所示。其中打圈者為劇毒或致癌物質(由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所認定)。1.否決大社石化工業區廠商聯誼會所提「大社石化工業區由特種工業區變更為甲種工業區一案」。並改正原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於民國87年6月24日「變更大社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在民國107年底大社石化工業區由特種工業區,降編為乙等工業區之決議,為在民國104年底大社石化工業區由特種工業區,降編為乙等工業區。
2.請求召開有關大社石化工業區變更工業區計畫相關會議時,能讓陳情人二至三人以利害關係人身份列席會議,並做事實陳述。
3.請經濟部工業局依法行政,立即公開宣示大社石化工業區確定將於民國104年年底以前完成遷廠(亦需包含鄰接大社石化工業區且嚴重污染之三芳公司、台精公司、台聚公司等)。
4.追究民國86年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變更大社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仁大工業區管理中心列席代表之偽證罪及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之刑責。
同逕1案。1.有關陳情建議1否決大社石化工業區廠商聯誼會部分,建議予以採納。
2.有關陳情意見2-5部分,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維持原計畫。
3.因本件陳情內容涉及石化工業產業政策,建議請經濟部(工業局)提出相關政策說明。另有關涉及大社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中之附帶條件規定部分,亦建議請經濟部(工業局)提出相關配套因應措施,供本會審議參考。
61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5.有關大社石化工業區空氣及地下水污染實測資料。其中國喬石化公司地下水苯含量超標1026倍、土瓖苯超標264倍,環保機關應立即公告為整治廠址,另中纖公司、三芳公司、國喬公司、台橡公司經常性夜間偷排被高雄市環保局自100年8月18日起所設置之高科技FTIR紅外線光波空污監測儀每日測得污染情況如附件六P24~P36所示。
6.有關石化污染損害楠梓、大社區民健康研究論文。依據潘碧珍、洪玉珠、王銘燦等學者及醫師於1994年2月1日所發表論文「遭台灣石化廠污染之住宅區兒童和青少年的超高癌症死亡率」文中指出男孩因膀胱癌死亡是台灣其他地區之11.9倍,女孩乳癌是其他地區之9.94倍、其他內分泌癌是其他地區之7.47倍,另篇論文指出20-29歲年輕人罹息血癌比例為其他地區之3.18倍。
7.有關本地區因受嚴重空氣污染已成令人嫌惡不適合居住之地區,居民紛紛遷出,換成弱勢及貧窮之居民遷入,導致房價大崩盤,一棟13年前所購置之透天厝目前價值不到一半,如此重大財產損失,要由誰來負責賠償?8.民國100年10月12日及12月28日,高雄市議會已針對「大社石化工業區何去何從?」召開兩次公聽會,其會議記錄(如附件八所示),請委員參考。5.請衛生署國家衛生研究院編列五年預算,針對北高雄地區如左營、楠梓、大社、仁武等地區居民進行完整健康風險評估及流行病學調查,針對相關污染廠商之污染責任進行確認,並執行越位代償之法定職責,且將污染廠商移送法辦,以實現有為政府環境正義。
6.吾等追求乃是憲法賦予人民之生存權與健康權,之前政府錯誤政策導致民怨沸騰,若政府無視民意及法律,而執意偏袒財團,下個如文林苑般抗爭會在此地發生!62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3大社工業區廠商聯誼會大社工業區1.目前大社都市計畫區內廠商在申請相關建照及使用執照時,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市府)要求廠商應全面檢視廠區整體綠地面積是否符合大社都市計畫土管要點第13點規定: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1/2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
2.由於區內廠商若依市府要求則必須將救災之柏油路面、卸貨區之混凝土路面及防焰區之碎石鋪面剷除改植草皮,此舉將破壞各廠既有之工安規劃設施,使各廠陷於工安堪虞及原物料、成品裝卸困難之狀況。
3.目前區內廠商之綠地面積之計算方式係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法定空地得先扣除「執行綠化有困難之面積」(如消防水池、裝卸貨空間等)後,再乘以1/2計算最小綠化面積,以符工業區內實際使用現況,惟市府對於上開計算方式有所疑義,要求不得扣除「執行綠化有困難之面積」,造成廠商執行上之困難。修正大社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13點規定,調整為「建築基地不分規模應予綠化,及檢討計算依『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辦理」。本案本府工務局業以101年9月19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135720500號函請內政部錄案,建議修正為「建築基地不分規模應予綠化,其檢討計算依『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辦理」在案。1.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屬細部計畫範疇,建議請高雄市政府納入細部計畫參考。
2.依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件陳情建議事項已納入細部計畫辦理,後續再循程序提高雄市都委會再次審議。
逕4張添成君等5人大社區興工段957地號1.有關大社區興工段957地號,自62年發布實施時既作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為至今尚未執行開闢作業,顯示本區域並無廣場兼停車場使用需求。
2.免讓土地荒廢及利於本地號與本人等共同持有坐落大社區興工段945地號合併建築,提出本次陳情。
變更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為住宅區考量本計畫區內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其佔用土地總面積仍少於本計畫區全部面積10%,且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檢討,停車場用地劃設面積仍不足5.56公頃,為維地區環境品質,建議不予採納。
依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件陳情位置現況大多已填平,未做排水使用,且配合現況既成道路,建議維持原計畫,尚屬實情,爰建議同意高雄市政府意見,不予採納。
63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5田佑霖君大社區保安段575地號1.有關大社區保安段575地號,於民國78年公告擴大徵收,至今民國101年已逾23年尚未徵收,造成土地閒置,除景觀有礙觀瞻更影響都市計畫發展,為使土地合理使用,提出本次陳情。
2.原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現況開於原計畫道路右側,此道路與原計畫道路寬度皆為8米道路,已可滿足當地車流。
故本次陳情希望於此次通盤檢討撤銷原計畫道路,以符合現況使用。
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本府工務局建管處查大社區保安段574地號及同段563、564地號等2案,業已依本案8公尺計畫道路用地指定建築線並建築完成在案,為維護民眾權益及避免裏地問題,建議不予採納。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不予採納。
逕6沈建全教授等60人大社工業區1.針對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召開高雄市變更大社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其中有關大社石化工業區廠商聯誼會陳情案『大社石化工業區由特種工業區變更為甲種工業區乙案』第四次審查會,當地居民強力反對將大社石化工業區,由特種工業區變更為甲種工業區,使重石化工廠不能在區內繼續生產及污染社區居民殘害健康,吾等強烈主張內政部都委會應維持,"至民國104年即由特種工業區降編為乙種工業區"原案並再度陳情,重申內政部營建署都委會應尊重經濟部江丙坤前部長於民國82年5月5日以"經(82)工084448號公文"命令『大社石化工業區應於民國104年與中油高雄總廠五輕場一併遷廠』承諾之公文,為有效公文,請政府貫徹執行;並明確要求大社石化工業區各廠訂定民國104年遷廠確切時程且公告之,以昭廉能政府之公信。
2.另針對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委託美和科技大學執行之"100年度北高雄石化工業區居民之健康風險評估計畫成果報告書(定稿本)"其研究顯示大社石化工業區、仁武石化工業區、中油高雄煉油廠等,對左營、楠梓、大社、仁武區之居民健康風險及致癌、致死影響健康甚鉅,敬請各委員主持正義公道,還給大社、楠梓地區之居民健康與良好生存環境。1.請各委員依法行政,嚴格審查有關大社石化工業區廠商聯誼會陳情案『大社石化工業區由特種工業區變更為甲種工業區乙案』拒絕其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之要求,以兌現民國82年5月5日經濟部長江丙坤公文承諾,即大社石化工業區確定將於民國104年年底以前完成遷廠(亦需包含鄰接大社石化工業區且嚴重污染之三芳公司、台精公司、台聚公司等)。
2.請各委員否決由大社石化工業區廠商聯誼會所提出之將"大社石化工業區由特種工業區變更為甲種工業區一案"。並改正原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於民國87年6月24日"變更大社都市計畫第三次同逕1案。同逕2案。
6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盤檢討"在民國107年年底大社石化工業區由特種工業區,降編為乙種工業區"之決議,為"在民國104年年底大社石化工業區由特種工業區"。
3.請各委員同意,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委員會於召開有關大社石化工業區變更工業區計畫相關會議時,能讓陳情人二至三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列席會議,並做事實陳述。
4.請各委員協助追究民國86年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變更大社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仁大工業區管理中心列席代表之偽證及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之刑責。
5.吾等追求乃是憲法賦予人民之生存權與健康權,之前政府錯誤之政策導致民怨沸騰(如台北文林苑都更案即是一明例)若政府無視民意及法律,而執意偏袒財團,下個如文林苑般抗爭會在此地發生,吾人亦將針對毀棄政府明確政策承諾(有各公文為證),作出違法決策之相關人員提出法律訴訟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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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