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131-審議事項-第5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配合馬祖新村眷村文化保存)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131
案件id
BDuYjc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提本會101年2月21日第774次會審議決議:
「本案因尚涉及容積調派地區之適宜性、接受基地之條件(如基地之完整、道路系統、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等)、與土地使用之公平合理及送出與接受基地價值之核算,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聽取簡報及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
- 二、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召集人)、鄒前委員克萬、劉前委員小蘭、蔡前委員淑瑩及黃委員德琳(國防部代表)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並於101年5月1日、101年10月23日及102年5月21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桃園縣政府業於102年9月10日府城都字第102021388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桃園縣政府102年9月10日府城都字第1020213880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102年5月21日第3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會議):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份請加劃底線)、圖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本案經現場勘查7個容積移入基地後發現,各基地之現況條件迥異,其中陸光六村(中壢平鎮都市計畫)及埔心營村(楊梅都市計畫)兩基地之交通條件、公共設施情形及周遭建築現況發展較適宜作為容積移入之基地,故同意容積調派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其餘則維持原計畫,另為避免接受基地所劃設之變更範圍過於零碎,請縣政府酌予調整確認變更範圍,並重新製作變更計畫圖說,提會說明。
- 二、本案因容積調派涉及3個都市計畫區之變更,依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略以:「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其情形特殊者,提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故請縣政府補充本案馬祖新村保留之必要性、特殊性、發展潛力與選址過程,並就保存老舊眷村之拆除保留等重建計畫及後續經營管理計畫詳予敘明並納入計畫書。
- 三、本案劃設眷村文化專用區,計畫目標供作桃園地區推展深度文化旅遊基地,故請縣政府補充相關人文景觀資源、觀光遊憩特色,及衍生之假日觀光休閒活動人口、交通量及停車需求,並請詳予補充本案接受基地容積移入前後之都市環境及景觀影響、公共設施服務承載、交通衝擊影響等分析資料及研提相關改善措施以降低衝擊,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四、請補充說明本案眷村文化專用區基地空間及歷史建物未來整建或維護內容(含土地使用分區計畫、配置示意圖、交通動線規劃、環境景觀及公共開放空間等)及該專用區之使用性質、內容、使用強度等原則性規範,並納入計畫書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參據。
- 五、變更後之眷村文化專用區非屬公共設施用地,其中屬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之土地部分,及本案眷村文化專用區後續維護費用、經費來源等,請於實施進度及經費乙節分別詳予列表說明,以資明確。
- 六、陸光六村及埔心營村兩基地參照「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計算後之容積調派總值,在避免減損國防部相關權益下,並參照土地徵收條例101年1月4日公布之修正條文,有關接受基地移入價值請縣政府參照當期當地之市價重新評估本案之容積調派計畫,並將本案容積調派之推估、移入基地之容積價值及容積接受上限詳予彙整列表,納入計畫書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