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131-審議事項-第10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131
案件id
SAImz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10月8日第15屆第32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99年1月12日府城規字第0980554846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前委員正庸(召集人)、李前委員公哲、王前委員惠君、王前委員小璘、羅委員光宗(地政司代表)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李前委員正庸、王前委員惠君、王前委員小璘擔任委員任期屆滿後,由賴委員美蓉、劉委員小蘭、謝委員靜琪、蕭委員輔導接續擔任專案小組成員,並由李前委員公哲擔任召集人),專案小組分別於99年5月25日、99年7月2日(含現場勘查)、99年10月12日、100年2月18日、100年8月4日、100年9月21日、101年9月18日、101年11月19日及101年12月20日召開9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桃園縣政府業於102年8月30日府城都字第1020209156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修正後計畫書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桃園縣政府102年8月30日府城都字第1020209156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已經內政部100年1月6日台內營字第0990810923號令修正,故有關本計畫區之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流域型及滯洪設施、都市防災計畫及生態都市發展策略、…等內容,請妥依該辦法修正補充資料,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逕3、編號逕20部分,詳附表一本會決議欄。
- 三、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二本會決議欄。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101年12月20日第9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會議):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份請加劃底線)、圖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桃園縣正面臨升格為直轄市之挑戰,而本計畫區鄰近中壢市中心,隨著市區逐漸向外發展趨勢,當地都市環境將遭受重大衝擊與影響,請補充本區未來願景目標、課題對策、產業發展等整體性事項,並加強規劃原則與上位計畫、實質變更內容之關聯性,以落實計畫之發展。
- 二、隨著國內整體產業結構變遷,本計畫區之平鎮工業區,有無面臨轉型之問題?請補充本區未來產業之定位、產業活動類型及就業人口之推計,以利檢討整體土地使用計畫。
- 三、請補充本計畫區人口成長、人口結構之推估模式及計算公式,以利重新檢討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
- 四、公共設施用地: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63,000人核算如下:
(一)依上開辦法修正前之規定,國小用地不足0.95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不足1.3公頃、體育場用地不足5.04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9.28公頃,請縣政府補充說明後續調整劃設情形,並納入計畫書。
(二)本計畫區合計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佔全部計畫面積1.46%,遠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規定,故除請於附帶條件應整體開發地區妥為補充外,可否考量其他分區作適當之調整補充?(三)另學校用地部份請依新修訂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8條相關規定重新檢討,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本次通盤檢討涉及後期發展區(面積約135公頃)之面積、範圍、附帶條件及市地重劃規定之調整,考量當地重劃會屢次針對本次通盤檢討之後期發展區提出陳情意見與質疑,請縣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補充資料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一)後期發展區已辦理完成市地重劃區之辦理過程、重劃區之土地使用計畫內容及相關核准證明文件等資料。
(二)有關平鎮市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陳情之意見,請縣政府彙整目前相關單位就本案之意見及回應情形。
(三)有關本案「後期發展區」重劃區調整後之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以100年4月1日府成都字第1000124985號函增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惟平鎮市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陳情請准予依照前次通盤檢討之規定繼續辦理重劃事宜,似與縣政府本次通盤檢討擬將「後期發展區」降低公共設施用地以達到重劃開發之目的有所矛盾,為避免本案後續產生爭議,仍請縣政府就「後期發展區」調整之必要性與合理性等說明資料,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6妥處。
- 六、本計畫區僅靠中豐路一條主要幹道對外聯繫,難以負荷未來重劃區所引進人口之交通需求,且整體路網缺乏替代道路,請縣政府妥為補充整體交通系統現況資料,並研提改善聯外道路系統。
- 七、都市防災部份,請縣政府補充本計畫區歷年災害發生類型、災害特性,以及災害潛勢地區等資料,鑒於本計畫區有湖口斷層通過,另請針對地震災害妥為規劃相關之防災計畫與救災措施,並納入計畫書中作為執行之依據。
- 八、親山親水計畫:本計畫區內擁有豐富之埤塘、水圳等自然景觀資源,故為加強都市親山親水之功能,請調查分析本計畫區親山親水之廊道系統,並研擬都市藍帶、綠帶之規劃構想,以作為未來開發與訂定都市設計準則之參據。
- 九、本次通盤檢討將調整計畫道路寬度及道路路線,請縣政府查明調整計畫道路後是否影響他人權益,如准予變更道路用地為高價值之分區使用仍應有適當之回饋措施,如無須回饋請將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另外為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妥為檢討既成道路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檢討其存廢。
- 十、鑒於本計畫區之污水下水道系統刻正規劃推動中,為確保當地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仍請縣政府將目前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計畫補充說明進度與內容,並納入計畫書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
十一、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縣政府應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併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十二、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十三、為符實際及講求效率,本計畫桃園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四、以下各點請縣政府於計畫書詳予補充資料或補正:
(一)請補充本計畫區地理位置示意圖(含主要道路、河川等)、上位計畫及相關計畫、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產業結構及發展、交通運輸等基礎調查資料。
(二)計畫區內已完成環境地質資料調查部分有無參考環境地質資料作適當之處理,並提供基礎性分析資料(如坡度分析、土地利用潛力圖、災害潛勢圖等),供審議參考。
(三)計畫書、圖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附表一、附表二。
十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三。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1計畫年期民國95年民國110年現行計畫年期已屆滿,配合北部區域計畫(二通草案)之指導,延長計畫目標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2平南國中北側市場用地(市(三))零售市場用地(0.25)住宅區(0.25)為降低北山子頂重劃區之公共設施負擔,提高市地重劃之可行性。變更後之住宅區仍屬後期發展區範圍,故應參與市地重劃。併編號6案。
34機(二)北側住宅區住宅區(0.08)社教用地(0.08)變更範圍現況已為湧光里活動中心使用,為使計畫管制與使用現況相符。變更範圍為平鎮市湧星段978地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45計畫區中央偏北之機(三)用地機關用地(供平鎮分駐所使用)機關用地(供警政、消防及其他公共建築使用)變更範圍現況已供平鎮消防分隊使用,為使計畫管制與使用現況相符。修正為機關用地(供警政、消防及其他公共使用)通過。
57全計畫區內車站用地車站用地(0.38)停車場用地(0.38)為補充計畫區內停車場用地之不足,並符合現況使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逾、人逾9全計畫區內後期發展區後期發展區(135.01)後期發展區(131.45)1.剔除建物密集區難以辦理市地重劃地區範圍。
2.配合兒(十三)用地及兩側人行步道用地原屬徵收之範圍改納入重劃區範圍,一併開發取得。
3.配合中庸路開通之時效性,變更部分原屬重劃範圍路段改為徵收方式取得。暫予保留,另案辦理。
理由:
本案涉及重劃地區之全面性檢討,且刻正辦理重劃作業中,如經縣政府評估仍有再檢討之必要者,請縣政府檢具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資料(包括參加重劃意願調查、重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劃負擔比例)及研提具體可行方案後,再提會討論。
79全計畫區內後期發展區住宅區(3.72)住宅區(再發展地區)(3.72)1.為提高市地重劃之可行性,將現有後期發展區內房屋密集部分剔除於市地重劃範圍外,並變更為住宅區(再發展地區)。
2.住宅區(再發展地區)依現況既有建物之完整地籍範圍為原則劃設。附帶條件:
住宅區(再發展地區)應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有關再發展地區相關規定辦理。併編號6案。
1全計畫區內後期發展區附帶條件:
1.為求市地重劃之可行及避免將來執行困難,故將部分農業區納入市地重劃範圍,並將寺廟及現有房屋密集部分剔除於市地重劃範圍外。
2.後期發展區尚未辦理重劃之土地應以跨區方式一次辦理完成。
3.後期發展區凡建築基地面臨計畫寬度十五分尺以下(含)退附帶條件:
本次通盤檢討後,尚未辦理重劃之土地以跨區一次重劃為原則;惟必要時經桃園縣政府同意,分北山子頂重劃區及南山子頂重劃區分區分別辦理。1.本次檢討後北山子頂重劃區尚未辦理市地重劃地區之土地所有權人公共設施用地平均負擔比率約51.25%,平均重劃總負擔比例約60.41%;南山子頂重劃區尚未辦理市地重劃地區之土地所有權人公共設施用地平均負擔比率約35.10%,平均重劃總負擔比例約41.85%;整體公共設施用地平均負擔比率約37.29%,平均重劃總負擔比例約44.00%,具開發可行性。
2.原計畫附帶條件併編號6案。
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縮三‧五公尺建築,面臨計畫寬度十五公尺以上則退縮四公尺建築,退縮部分得作為法定空地。
4.後期發展區辦理重劃時,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合計超過平均地權條例所規定之上限時,超過部分由辦理重劃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第3點已配合桃園縣土地使用管制共同性條款增訂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
2機(四)、機(六)、及機(八)用地機關用地(供治安、消防、郵局、村里辦公室及其他公共建築使用。)機關用地(供警政、消防及其他公共建築使用。)1.目前郵局已朝公司化、民營化發展,不宜再指定機關用地供郵局使用。
2.為使計畫區內之機關用地管制內容一致。修正為機關用地(供警政、消防及其他公共使用)通過。
3平南國中北側住宅區附帶條件:
納入第一期發展區之街廓,其土地所有權人應依比例負擔該街廓北側毗鄰原第一期發展區之十二公尺道路,且無償捐贈予桃園縣政府後,始准發照建築,並配合後期發展區市附帶條件:
本街廓申請建築開發之土地所有權人,應依其街廓內土地所有比例,負擔闢建該街廓北側毗鄰原第一期發展區之十二公尺道路,且無償捐贈予桃園縣政府,或以申請1.街廓土地範圍已於第一次通盤檢討時以附帶條件解除後期發展區限制(變更案第11案),惟因其附帶條件仍規定需配合後期發展區市地重劃工程實施進度辦理,故本次檢討取消該部分之附帶條件規定,以符解除後期變更範圍為平鎮市平南段672、673、674、681與682地號等5筆土地。除附帶條件之折算代金等規定刪除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重劃工程實施進度自行闢建。建照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折算代金,繳交予桃園縣政府後,始准發照建築。發展區限制之原意。
2.修正部分文字使其意旨更為明確。
住宅區(0.03)道路用地(0.03)4兒(十二)用地東側道路用地(0.04)住宅區(0.04)變更道路截彎取直,有助於提高車輛行車安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應於核定前取得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變更文件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5宗(二)用地南側住宅區(0.25)宗教專用區(0.25)變更住宅區土地為湧光禪寺所有,且與湧光禪寺所有之宗教專用區相毗鄰,為使整體寺務運作便利。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6平鎮工業區內西側乙種工業區(0.39)變電所專用區(0.39)1.變更範圍現況為平鎮變更所使用,為使計畫管制與使用現況相符。
2.配合南側新增8公尺道路,修正變更範圍與面積。變更範圍為平鎮市山子頂段384地號。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7平鎮工業區內西南側自來水事業用地(8.24)乙種工業區(0.12)自來水事業專用區(8.36)1.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未來將朝民營化發展,故不宜再劃設為自來水事業用地。
2.變更乙種工業區為自來水事業專用區部分屬國有土地(經濟部經管),呈三角形狀毗鄰平鎮淨水場後門,無法供其他工業廠房利用,現變更乙種工業區為自來水事業專用區部分範圍為平鎮市山子頂段306-91、386-9、393-4地號等三筆土地。
附帶條件:除逕向本部陳情編號14同意採納,並依照縣府通案性原則回饋且簽訂協議書,併納入計畫書外,其餘維持原計畫。
理由:
本案俟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完成民營化程序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為荒廢之草生地。為促近土地之有效利用,一併變更為自來水事業專用區供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整體規劃利用。本次變更乙種工業區為自來水事業專用區部分土地,應於下次辦理通盤檢討前,由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價購完成,未完成價購程序則應由縣政府依法定程序變更恢復為乙種工業區。後,再行辦理變更事宜。
乙種工業區(0.10)道路用地(0.10)人-3平鎮變電所南側農業區(0.31)道路用地(0.31)考量平鎮工業區對外交通聯繫需求,增設8公尺計畫道路,聯絡中興路。原則同意,惟請縣政府於核定前,檢附交通及農業主管單位同意之文件及具體之事業財務計畫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6人逾4機(一)用地南側乙種工業區(1.02)商業區(0.76)考量與周環境之相容性與地區整體發展。1.平鎮市湧豐段153、816、817等地號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1.本案劃設22.5%公園用地為公共設施用地,另本案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不得以代金方式折算繳納,其捐贈區位應經縣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停車場用地(0.26)審議規範」變更為商業區及停車場用地。
其餘工業區土地維持原計畫。
2.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須自願捐贈土地,以捐贈代金方式贈與桃園縣政府,並須於內政部核定本案前與桃園縣政府簽訂協議書。
3.停車場用地得供作轉運站使用。政府同意。
2.其餘規定比照本會第662次、675次會及「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等內容,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道路用地(0.04)住宅區(0.04)7人逾6計畫區北側農業區(0.04)道路用地(0.04)1.此28戶為民國71年合法興建之房屋,本計畫於民國75年發布實施在後,所劃設之20M道路將導致其房屋面臨部分拆除。
2.以不拆除多數建物原則,適度修正原路型。維持原計畫。
理由:
依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計畫道路業於101年2月徵收完成,並進行拆遷補償作業。
8人逾-1計畫區南側平鎮工業區與住宅區間人行步道道路用地(0.43)住宅區(0.43)配合民眾陳情意見,並考量原計畫之規劃原意與合理性。維持原計畫。
理由:
請縣政府考量整體防災需求、人行步道之順暢及民眾權益等,研提具體可行替代方案後,再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
9人逾8計畫區西南側農業區(0.01)道路用地(0.01)該道路開闢工程已納入本府98年度重大道路系統建設計畫(新竹科學工業園區龍潭基地東向聯外道路),配合建設計畫辦理。不予討論。
理由:
已另提個案變更,並於100年10月4日本部都委會第765次會議審竣。
農業區(0.03)道路用地(0.03)道路用地(0.68)農業區(0.68)0計畫區中央偏西側道路用地(0.25)乙種工業區(0.25)1.避免工業區車流直接進入住宅區,影響居住安全。
2.避免破壞平鎮自行車道系統與景觀環境。
3.降低對平鎮污水處理廠之衝擊。
原則同意,惟請縣政府之交通主管單位補充本計畫區南北路網之替代分析資料,並納入計畫書。
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農業區(3.76)道路用地(3.76)行政區(0.03)道路用地(0.03)1計畫區中央偏東側與偏西側農業區(0.03)行政區(0.03)1.為改善計畫區對外連通道路,建構十字形路網,加強橫向聯繫,劃設20公尺寬計畫道路。
2.彌補農田水利會工作站因道路拓寬而減損之部分面積,俾利重新建築使用。原則同意,惟請縣政府於核定前,檢附交通及農業主管單位同意之文件及具體之事業財務計畫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住宅區(1.05)停車場用地(0.13)道路用地(0.13)2計畫區東南側、私立新生醫校私立職校用地(1.49)國小用地(0.18)為因應新生醫校遷校事實與避免土地閒置,予以變更為住宅區,並配置適宜之公共設施用地。照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所提意見及涉及回饋部分依桃園縣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修正通過(如附修正圖)。
住宅區(3.33)公園用地(1.75)綠地(0.03)停車場用地(0.54)道路用地(1.01)農業區(0.18)道路用地(0.18)國小(四)(1.32)住宅區(1.16)道路用地(0.16)國中(二)(0.04)道路用地(0.04)國中(三)(4.99)公園用地(4.99)公園(四)(0.50)住宅區(0.50)3全計畫區內後期發展區兒(十四~二十)(1.09)住宅區(1.00)綠地(0.05)道路用地1.因應少子化現象,縮減文小用地與刪除一處文中用地,可大幅降低跨區重劃之公設負擔,達到重劃自償之目的。
2.將公園等開放空間集中劃設以便開闢與管理。
3.區內道路適度整併,以降低公共設施用地之比例。併編號6案。
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0.04)道路用地(1.70)住宅區(1.37)公園用地(0.33)8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表18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
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原條文本次檢討修正條文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之規定訂定之。維持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維持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350%。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350%。維持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四、乙種工業區,其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四、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10%。維持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五、農會專用區供農舍、碾米及其他農會業務有關之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五、農會專用區供農會業務有關之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農舍及碾米設施等使用與計畫區內農會專用區未來發展不相符,故刪除本字詞內容。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醫療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300%。六、醫療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300%。維持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七、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七、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維持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八、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八、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維持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增列)九、變電所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1.配合調整原條次編號。
2.配合本次檢討劃設變電所專用區增列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增列)十、自來水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1.配合調整原條次編號。
2.配合本次檢討劃設自來水事業專用區增列規定。配合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14案予以刪除。
- 九、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十一、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配合調整原條次編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原條文本次檢討修正條文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積率不得大於24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 十、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其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之規定。
學校等級最大容積率國中以下150%高(中)職(包括私立高(中)職)200%十二、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其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之規定。
學校等級最大容積率國中以下150%高(中)職(包括私立高(中)職)200%配合調整原條次編號。
配合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22案,刪除高(中)職(包括私立高(中)職)建蔽率及容積率之相關規定,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十三、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配合調整原條次編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刪除。配合本次檢討劃設自來水事業專用區,將本條文納併至第十點。
配合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14案予以保留,並增列(供加壓站、配水池及其他相關附屬設施使用)。。
(增列)十四、社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1.配合調整原條次編號。
2.配合本次檢討劃設社教用地增列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臨接計畫道路未達15公尺者,至少退縮3.5公尺建築,臨接15公尺以上者,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均應退縮4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該退縮部分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留設2公尺寬之人行步道,其餘部分十五、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臨接計畫道路未達15公尺者,至少退縮3.5公尺建築,臨接15公尺以上者,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均應退縮4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該退縮部分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留設2公尺寬之人行步道,其餘部分配合調整原條次編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本次檢討修正條文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應植栽綠化。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者,從其規定。應植栽綠化。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者,從其規定。
十四、住宅區及商業區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250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十六、住宅區及商業區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250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配合調整原條次編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五、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一)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二)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十七、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一)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二)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配合調整原條次編號。
註:配合縣府執行多年仍無執行案例,依縣府通案性原則,建議予以刪除。參據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予以刪除。
原條文本次檢討修正條文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六、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二十三、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配合調整原條次編號。修正為: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透水性土地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
(增列)十八、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從事多目標使用時,應以優先興建公共停車場為原則。為提供計畫區內不足之停車場用地增列本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增列)十九、乙種工業區臨接住宅區者,至少退縮4公尺以上留設開放空間,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工業區與住宅區間原供公眾使用之既成道路,應保留其供公眾通行功能。配合本次檢討取消計畫區南側工業區與住宅區間人行步道,提供兩分區間之緩衝空間。維持原計畫。
理由:
配合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18案予以刪除。
(增列)二十、本計畫區30公尺寬以上之計畫道路兩側應留設至少2公尺寬作為自行車道使用;15至30公尺寬計畫道路單側應留設至少2公尺寬作為自行車道使用。配合本府交通處有關自行車道設置會議決議辦理。
註:本府自行車道設置,由本府交通局統一辦理,應視實際需要檢討設置,建議予以刪除。參據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予以刪除。
(增列)二十一、本計畫區內建築基地之容積獎勵上限除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者從其規定外,其餘建築基地申請獎勵興建容積樓地板面積之總和,不得超過基地容積率之50%。
依本縣共通性條文檢討修正獎勵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本次檢討修正條文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增列)二十二、市場用地不得為容積獎勵接受基地,亦不得適用開放空間容積獎勵及停車空間容積獎勵之相關規定。市場如作多目標使用,不宜再搭配容積移轉與停車獎勵。
註:建議修正為容積移轉。照縣政府修正意見通過。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一般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二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一般有關法令規定辦理。配合調整原條次編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1.有鑑於公園綠地是多數社區居民需要之休憩場所,期望藉其開放空間之功能健全發展,提升整體環境品質。
2.請將原規劃案之「停車場用地」變更為「公園綠地」,以符住宅區內大眾之需求。本案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22案辦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逕2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1.本校校地略分為已開發區及後期發展區,兩者毗鄰卻分屬不同區域,建請將後者剔除於重劃區外,納併入已開發區,以收整體規劃與開發之效。
2.請將前兩者土地中已編為「道路」及「文中」用地者列為優先回饋與公設負擔。建議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後期發展區依計畫書規定係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與本區變更(新生醫校)之開發方式與負擔比例均不相同,不宜納併已開發區。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逕3蔡振村,山子頂段246-3地號1.平鎮廣玄宮座落於山子頂段246-3地號,與所屬同段243-1、245-2、245-3、245-4及245-13地號等5筆,已獲桃園縣政府補發寺廟登記(91.3.8.登記補字地090號)。
2.建議將所陳6筆土地變更為宗教用地。建議予以採納,理由如下:
廣玄宮已領有合法寺廟登記證在案,且所陳土地皆登記為平鎮廣玄宮所有。
備註:
1.應以變更範圍土地總面積10%乘以變更後第一次土地公告現值加計40%予本府,並於本案發布實施前繳納,否則維持原計畫。
2.為維持分區完整,建議將243-1與246-3地號所夾之未登錄土地納併。請縣政府補充農業、水利主管機關之書面意見及國有財產局同意文件,並就現況使用部分,提出變更範圍、面積、使用強度、回饋內容等,提請大會討論。
逕4山峰自辦重劃籌備會1.土地被禁建25年,縣府不僅遲未開發,且違法通過5處公設比超低之重劃區,造成本重劃區公設比超高。
2.縣府以第二次通檢名義及公設調整方式撤銷本重劃會及範圍,且取消學校用地,降低公設比,已嚴重失職。
3.將分區證明由住宅區回復為農地,並同意本會依據原都市計畫內容自辦重劃。因本案涉及後期發展區內容,本府評估配合市地重劃作業需要,仍有再檢討都市計畫之必要者,將檢具相關資料,再提內政部都委會討論。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6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縣府地政處未告知城鄉處與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本重劃會願意解決吸收公設比過高問題及積極開發意願,嚴重瀆職。
逕5平鎮市民代表會1.變更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採公共設施調整,刪除(完全中學)減少公設等方案,實屬不當作法。
2.請縣府依96.11.16.府地重字第0960387659號函第四項意旨,就已核定重劃範圍排除於通盤檢討事項之列,俾利重劃進行,還地主合法權益。因本案涉及後期發展區內容,本府評估配合市地重劃作業需要,仍有再檢討都市計畫之必要者,將檢具相關資料,再提內政部都委會討論。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6案。
逕6蔡文鶯,平鎮市三興段469地號1.所陳土地於平鎮山子頂都市計畫75年公告實施之際,被編定為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其公共設施保留時間已逾法律明訂施行及徵收期限甚久,猶未落實執行,顯見土地保留徵收之法律關係已不存在。
2.復經函催平鎮市公所確認迄無遵示儘速徵收之必要,爰請貴府迅將關於本筆土地保留徵收逾期失效部分依法公告廢止,並踐諾將其變更為住宅。建議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1.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徵收,並無逾期失效之法令規定。
2.所陳土地(兒七)附近缺乏公園、兒童遊樂場等開放空間,應維持原計畫以利附近居民未來使用之便利性。
3.依法辦理徵收前,土地所有權人可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容積移轉或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以保障地主權益。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逕7~9黃胡金錢、黃瑞珠等39人,新光路四段等地主1.新光路寬窄不一有礙整體美觀,以15米開闢工程費用較現行20米為低,兩側地主較能接受,且南平路後段也尚未開闢。
2.建議新光路全段改為15米。
逕10平鎮市公所新光路四段當地居民建議新光路四段改為15米,以減少房屋拆遷。建議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所陳道路已於101年2月依20公尺計畫道路徵收完成,業已完成拆遷補償作業,目前道路開闢中。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逕11平鎮市公所新光路四段1.新光路四段工程為已核定延續性工程,總經費達2億餘元,若今年道路拓寬經檢討判定延誤,上級將收回補助。
2.建議新光路依原計畫路型開闢。
建議予以採納,理由詳逕7~10案。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2黃耀昱平鎮段197-41地號1.新光路4段應依據道路中心樁拓寬,若往西側拓寬不使用東側土地,比原先多使用西側地主之土地範圍,補償費須提高一倍以上。
2.如果我們新光路西側地主針對拓寬協商有共識,提供大部分土地後,剩餘土地很小,希望能變更為建地。建議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所陳土地係屬新光路4段拓寬範圍內,現階段新光路4段開闢係依原計畫辦理,未有多使用西側土地之情形,故無西側地主土地面積較原計畫多被徵收乙項情事。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逕13黃惠宏平鎮段338-10地號所陳土地為農業區,惟已無農業相關使用行為,特申請變更為停車場用地。建議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所陳土地係屬農業區,周遭並無住工商業使用集聚,南側為既成道路連接平鎮工業區及中興路,交通多為過境性車流,無劃設停車場用地之需求。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逕14台灣自來水(股)公司1.本公司為辦理「平鎮淨水廠廢水改善工程計畫」,亟需將平鎮市山子頂段386-9及393-4地號(已取得土地990㎡)由乙種工業區變更為自來水事業用地(並承諾維持作原綠地使用,並僅作為納入法定空地比計算)。
2.另平鎮市山子頂段306-171~178地號等8筆土地原為毗鄰工廠所佔用,經立法委員協調價購交換使用,故建請將上述地號併同由自來水事業用地變更為乙種工業區。建議酌予採納,理由如下:
1.乙種工業區變更為自來水事業用地部分,併變14案辦理。
2.所陳自來水事業用地變更為乙種工業區部分,同意採納,惟土地所有權人應繳交回饋金,並於本案發布實施前以變更範圍土地面積20%乘以變更後第一次土地公告現值加計40%繳納予本府,否則維持原計畫。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逕15葉明珠本人之土地(地號237,35坪)為零星地,前有既成8米道路且鋪設柏油路面及水溝蓋,前後左右都是住宅林立,原以為這是沒有問題的建築用地,但申請建築送件時卻受阻。因本案涉及後期發展區內容,本府評估配合市地重劃作業需要,仍有再檢討都市計畫之必要者,將檢具相關資料,再提內政部都委會討論。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6案。
逕16平鎮市公所納骨塔1.本所納骨塔於73年6月23日(都市計畫發布前)領有桃園縣政府合法使用執照,現況建物完好並仍繼續使用,為本市唯一且重要之納骨塔。
2.納骨塔位於公一、道路、停七建議予以採納,並建議修正變更內容如下:
1.公園、道路及停車場用地變更為納骨塔用地(50%/200%)。
2.停車場面積不變,並適度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種土地使用分區上,且又為計畫道路分隔,為使本所合法納骨塔完整保存,請惠予調整變更用地及計畫道路路型。方整調整範圍。
3.於土管要點增訂納骨塔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之規定。
逕17陳國浮等2人所陳土地(平鎮市山子頂段145-12、145-54地號)為建地目,已建有建物,請勿納入重劃範圍。因本案涉及後期發展區內容,本府評估配合市地重劃作業需要,仍有再檢討都市計畫之必要者,將檢具相關資料,再提內政部都委會討論。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6案。
逕18黃杰煥等116人及黃啟能等180人1.據聞長期以來有少數地方人士因私心作祟,向監察院、立法院、營建署等單位不斷陳情,希能跨區一次辦理完成重劃,事實上執行不易,加以5個密集住宅區若納併重劃,則徒增開發之複雜度,並將影響後續開發案推動。
2.希望南北山子頂能分區、分別辦理重劃,並剔除住宅密集地區,以減輕重劃負擔。
3.強烈建議獎勵民間自辦重劃,排除政府公辦且編列相關預算之困難性,以縮短重劃期程。因本案涉及後期發展區內容,本府評估配合市地重劃作業需要,仍有再檢討都市計畫之必要者,將檢具相關資料,再提內政部都委會討論。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6案。
逕19黃啟能等3人1.強烈建議儘速完成本次通檢,採分區、分別辦理重劃,並獎勵民間自辦,以繁榮地方。
2.勿因少數人私心作祟及陳情,嚴重影響全體地主權益,進而引發群起反對、抗爭。因本案涉及後期發展區內容,本府評估配合市地重劃作業需要,仍有再檢討都市計畫之必要者,將檢具相關資料,再提內政部都委會討論。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6案。
逕20金車股份有限公司計畫區左下方之工業區建請修正本公司位於本計畫區之工業區範圍,原屬「信中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土地,由原9.6公頃擴大為19.1公頃,並依產權範圍重新釐清。1.產權範圍不合部分,建議逕依地籍資料調整工業區範圍,不納入變更。
2.農業區變更部分,建請委員會討論,理由如下:
(1)本土地都市計畫發布前屬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丁種建築用地(19.1公頃)。
(2)所陳土地已由76年經濟部認定錯誤規劃請縣府查明陳情土地之都市計畫變更歷程並研提具體可行方案後,提請大會討論。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為農業區,自宜由省政府住都局依職權逕行辦理更正。另內政部76年函復臺灣省政府:可由都市計畫擬定機關儘速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辦理該地區檢討變更,免受二年之限制。
(3)本案涉及9.5公頃農業區變更為工業區,基於陳情人權益,且影響層面甚大,請委員會討論。
逕21平鎮市公所東豐路至長安橋道路1.東豐路為中豐路通往台66快速道路之重要道路,目前已開闢為20公尺計畫道路,配合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設校,交通局已列入生活圈道路拓寬改善計畫,故東豐路應與區外道路銜接。
2.東豐路匯集由中豐路山頂段469巷通往台66快速道路之車流,因此未來交通順暢與安全性有極大關係,故東豐路尾端部分應慎重規劃路型。建議予以採納,理由如下:
1.配合生活圈道路拓寬改善計畫,將原計畫道路東豐路(20公尺)東側適度延伸,以銜接至計畫區外之既成道路,以紓解中豐路車潮。
2.考量既有地形地物,酌予調整東豐路尾端路型,變更部分墳墓用地及農業區,以達交通順暢及安全性目的。維持原計畫,暫不予討論。
理由:
請縣政府配合日後生活圈道路計畫並提出具體交通動線方案後,再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附圖一比例(%)面積(㎡)項目修正後面積表100.0015,078.21總計6.56989.57道路用地23.443534.29兒童遊樂場用地70.0010,554.35住宅區比例(%)面積(㎡)項目修正後面積表100.0015,078.21總計6.56989.57道路用地23.443534.29兒童遊樂場用地70.0010,554.35住宅區附圖二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區東側農業區(0.69)宗教專用區(0.69)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區東側農業區(0.69)宗教專用區(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