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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rrorExce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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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VerifyCsrfToken->handle(object(Request), object(Closure))in Pipeline.php (line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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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Pipeline->Illuminate\Routing\{closure}(object(Request))in ShareErrorsFromSession.php (line 49)
at ShareErrorsFromSession->handle(object(Request), object(Closure))in Pipeline.php (line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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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StartSession->handle(object(Request), object(Closure))in Pipeline.php (line 148)
at Pipeline->Illuminate\Pipeline\{closure}(object(Request))in Pipeline.php (line 53)
at Pipeline->Illuminate\Routing\{closure}(object(Request))in AddQueuedCookiesToResponse.php (line 37)
at AddQueuedCookiesToResponse->handle(object(Request), object(Closure))in Pipeline.php (line 148)
at Pipeline->Illuminate\Pipeline\{closure}(object(Request))in Pipeline.php (line 53)
at Pipeline->Illuminate\Routing\{closure}(object(Request))in EncryptCookies.php (line 59)
at EncryptCookies->handle(object(Request), object(Closure))in Pipeline.php (line 148)
at Pipeline->Illuminate\Pipeline\{closure}(object(Request))in Pipeline.php (line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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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Pipeline->then(object(Closure))in Router.php (line 574)
at Router->runRouteWithinStack(object(Route), object(Request))in Router.php (line 533)
at Router->dispatchToRoute(object(Request))in Router.php (line 511)
at Router->dispatch(object(Request))in Kernel.php (line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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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Pipeline->Illuminate\Routing\{closure}(object(Request))in TransformsRequest.php (line 30)
at TransformsRequest->handle(object(Request), object(Closure))in Pipeline.php (line 148)
at Pipeline->Illuminate\Pipeline\{closure}(object(Request))in Pipeline.php (line 53)
at Pipeline->Illuminate\Routing\{closure}(object(Request))in TransformsRequest.php (line 30)
at TransformsRequest->handle(object(Request), object(Closure))in Pipeline.php (line 148)
at Pipeline->Illuminate\Pipeline\{closure}(object(Request))in Pipeline.php (line 53)
at Pipeline->Illuminate\Routing\{closure}(object(Request))in ValidatePostSize.php (line 27)
at ValidatePostSize->handle(object(Request), object(Closure))in Pipeline.php (line 148)
at Pipeline->Illuminate\Pipeline\{closure}(object(Request))in Pipeline.php (line 53)
at Pipeline->Illuminate\Routing\{closure}(object(Request))in CheckForMaintenanceMode.php (line 46)
at CheckForMaintenanceMode->handle(object(Request), object(Closure))in Pipeline.php (line 148)
at Pipeline->Illuminate\Pipeline\{closure}(object(Request))in Pipeline.php (line 53)
at Pipeline->Illuminate\Routing\{closure}(object(Request))in Pipeline.php (line 102)
at Pipeline->then(object(Closure))in Kernel.php (line 151)
at Kernel->sendRequestThroughRouter(object(Request))in Kernel.php (line 116)
at Kernel->handle(object(Request))in index.php (line 54)

(1/2) ErrorExce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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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HandleExceptions->handleError(2, 'Invalid argument supplied for foreach()', '/home/urbancod/commission.urbancode.tw/storage/framework/views/9706df30d3129f2de2c6eb76b79ea06bc5bcd492.php', 107, array('__path' => '/home/urbancod/commission.urbancode.tw/storage/framework/views/9706df30d3129f2de2c6eb76b79ea06bc5bcd492.php', '__data' => array('__env' => object(Factory), 'app' => object(Application), 'errors' => object(ViewErrorBag), 'admin' => 'MOI', 'period' => 'O', 'session' => '813', 'round' => '1', 'caseId' => 'XcwlVv'), 'obLevel' => 1, '__env' => object(Factory), 'app' => object(Application), 'errors' => object(ViewErrorBag), 'admin' => 'MOI', 'period' => 'O', 'session' => '813', 'round' => '1', 'caseId' => 'XcwlVv', 'url' => 'commission.urbancode.tw/api/minutes/MOI-O-813-1/cases/XcwlVv', 'query' => '{"minute_id":"MOIO8131","type":"3","case_title":["第14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高鐵臺中車站門戶地區)案」"],"case_id":"XcwlVv","description":["說明:","一、查「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休閒專用區)案」前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6月10日第684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因多數委員對於計畫必要性與計畫內容,仍有頗多疑慮,請臺中市政府就本會各委員於會中所提意見,以及於專案小組會議所提建議意見,補充研提相關說明、因應對策及分析資料報部後,再行提會討論。」有案。","二、案經臺中市政府98年6月4日府都計字第0980131746號函,檢送依本會第684次會議審查意見研擬具體處理情形及相關書圖資料並將計畫案名重新修正為「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高鐵臺中車站門戶地區)案」報部,經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7月14日第710次會議審決略以:「考量本案變更面積廣達154公頃,影響地方發展甚鉅,涉及土地使用變更、規劃之合理性及區段徵收整體開發等事項,案情複雜,…爰請臺中市政府…檢送相關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說明資料報部,再由本部都委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聽取該府簡報說明,俟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請委員會審議。」","三、嗣經臺中市政府於98年12月23日府都計字第0980337332號函檢附依前開都委會決議事項修正之計畫書、圖及相關資料報部,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馮前委員正民、顏前委員秀吉、張前委員梅英、黃前委員德治(交通部運研所,後由林委員志明接任)、羅委員光宗(本部地政司,後由王委員銘正接任)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馮前委員正民擔任召集人,於99年1月19日、99年5月27日、99年9月30日、100年8月10日召開4次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會議,尚未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仍待繼續召開簡報會議。","四、嗣因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分別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改聘,前開顏前委員秀吉、張前委員梅英等2位委員均分別連續聘任4年屆滿卸任,故本案專案小組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除馮前委員正民、林委員志明接任、王委員銘正外,再增列賴委員美蓉及金委員家禾,並仍由馮委員正民擔任召集人,於102年3月18日召開第5次專案小組會議,研獲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並提經本部102年10月1日第812次會議報告案件請臺中市政府補充相關資料,爰再提會討論。"],"committee_speak":null,"response":null,"adhoc":null,"resolution":["決議:本案請臺中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一、查本案前經本會98年7月14日第710次會議決議組成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迄今已逾4年,期間專案小組共召開5次聽取簡報會議,惟因本案變更面積廣達154公頃,影響地方發展甚鉅,且涉及土地使用變更、規劃之合理性及區段徵收整體開發等事項,仍有頗多疑慮,本會專案小組及其他委員尚無法達成具體共識,考量本案變更範圍社經環境複雜,且地方民眾對於計畫及開發方式仍有眾多不同意見,又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之規定,爰請臺中市政府俟該市未來都市空間、經濟發展或配合其他重大建設需要時,再另案重新循法定程序辦理。","二、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及其他委員於歷次會議所提建議意見及公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案件之內容與意見部分,請臺中市政府納入將來辦理都市計畫規劃及檢討變更之參考。"],"add_resolution":null,"attached":"[\\"【附錄】本會專案小組第5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r\\\\\\\\n建議本計畫案請臺中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研擬辦理情形報署後(必要時請修正計畫書),再召開本小組會議。\\\\\\\\r\\\\\\\\n(一)近年來因人口成長趨緩、少子化之情形嚴重、臺中市地區空屋率仍偏高,又臺中市近年來刻正辦理相關重大建設與整體開發案,如:高鐵台中車站地區、中科臺中基地附近特定區計畫、擴大大里都市計畫、14個單元之整體開發地區、北屯捷運主機廠附近整體開發區、水湳機場原址地區再發展與本案等計畫案,建請臺中市政府就下列各點詳予補充說明,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r\\\\\\\\n1.有關上開重大開發案件所提供可建築用地之數量與規模、目前開發情形,以及各該地區之開闢率,並據以評估說明本地區現階段是否仍有開發之急迫性與必要性。\\\\\\\\r\\\\\\\\n2.請就目前臺中市轄區內整體開發案件供給及實際發展情況,研訂本計畫案變更及開發條件或門檻之可行性,例如各整體開發案件辦理完成數量、平均開闢率之達成數、人口成長總量或其他足以支持本案開發之具體數據或重大建設計畫等。\\\\\\\\r\\\\\\\\n(二)請臺中市政府審慎評估將本計畫區連同鄰近楓樹里細部計畫、東側農業區、筏子溪流域等地區一併納入下次通盤檢討,必要時結合周邊都市計畫(含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特定區計畫【高速鐵路台中車站地區】)、烏日都市計畫等)範圍擬定聯合都市計畫,整體規劃之適宜性及可行性,以利都市整體發展。\\\\\\\\r\\\\\\\\n(三)據臺中市政府於本次會議資料說明,本案整體開發地區經檢視符合行政院函示「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特殊案例之處理原則,免辦區段徵收第5點「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者」之情形,惟經查本計畫區範圍現有較大聚落僅1處,其他大部分地區仍為農業使用或空地,尚難認定符合上開院函規定,爰請臺中市政府補充說明,本案是否有符合上開院函規定不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之具體情形、理由與原因。\\\\\\\\r\\\\\\\\n(四)據臺中市政府於本次會議資料說明,本案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辦理之財務評估為不可行,惟尚缺乏改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之財務可行性評估相關資料,請臺中市政府詳予補充包括河岸整治相關工程費用等市地重劃辦理財務評估之可行性,俾利審議之參考。\\\\\\\\r\\\\\\\\n(五)本計畫區內連接環中路與高速鐵路台中車站地區園道用地之規劃及開闢,經臺中市政府評估說明有其必要性,建議原則予以支持,惟請臺中市政府評估考量現階段或短期內,結合臺中市轄區內其他都市計畫整體開發案件以跨區區段征收、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可行性,或者以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先行開闢,將來再納入周邊整體開發範圍之可行性(六)本案變更範圍毗鄰筏子溪,位於臺中都會區相對低窪地區,本地區防洪計畫中區域排水系統、地表逕流、滯洪設施之區位與數量等相關規劃內容,請臺中市政府先行洽商水利主管單位表示意見,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r\\\\\\\\n(七)按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或作為未來都市發展之儲備土地,除既有建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外,不應有其他違法使用及開發之情形,請臺中市政府於本計畫區農業區未完成變更為可建築用地前,加強管理,以避免妨礙都市整體發展。\\\\\\\\r\\\\\\\\n(八)關於各公民或團體於本會審議期間逕向本部陳情意見之案件,前經本部營建署函請臺中市政府先行審慎研酌,研擬具體處理意見,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有案,請臺中市政府將上開陳情案件之處理情形予以彙整,併案供本專案小組研擬建議意見之參考。\\\\\\\\r\\\\\\\\n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審查意見回應與辦理情形項次審查意見意見回應與辦理情形本計畫案請臺中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研擬辦理情形報署後(必要時請修正計畫書),再召開本小組會議。-(一)請補充說明本計畫農業區是否屬優良農田應繼續供農作使用,抑或得作為未來都市發展之儲備土地,並請將本計畫有關變更農業區為其他分區之案件,先行徵詢臺中市農業主管單位審查意見,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本計畫區於民國66年即納入都市計畫範圍迄今,屬都市發展儲備用地,可視實際需要可調整為都市發展用地;另本案於101年10月23日府內協調會議時,已請農業主管單位表示意見並確認本計畫區屬都市發展儲備用地,相關結論詳附件一。\\\\\\\\r\\\\\\\\n(二)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請臺中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1詳予補充說明本地區重大公共建設之規模與需求,區段徵收之最適範圍與規模,有無地區性二級產業之需求。1.本計畫區重大公共建設之規模與需求如下:\\\\\\\\r\\\\\\\\n(1)為儘速完善高鐵臺中車站聯外道路系統,提升整體臺中市與高鐵臺中車站地區間交通服務水準,有待取得並加速60M園道之開闢,園道用地面積約10公頃。\\\\\\\\r\\\\\\\\n(2)為因應氣候變遷,減緩鄰近整體地區開發後衍生之逕流增加議題,有需要於本計畫區設置相關滯洪設施;另依據經濟部水利署於101年9月完成之「大臺中地區都市發展防洪檢討評估報告」對本計畫區之指導為「為因應臺中都會區整體發展(目前其上游為整體開發地區)及未來大臺中因應氣候變遷之防洪保護標準提高,建議本區域之開發能朝『多目標親水滯洪空間規劃』,並以達日降雨量600毫米(100年重現期距)為保護標準,故建議滯洪空間應至少擴大至13公頃以上。」,是以,本計畫區規劃可供滯洪使用之公共開放空間,應至少為13公頃。\\\\\\\\r\\\\\\\\n(3)為因應鄰近整體地區之開發,提升南屯地區整體治安與災害應變水準,需於計畫區劃設一處供警政單位使用之用地(機199),面積約0.65公頃。\\\\\\\\r\\\\\\\\n(4)為保留具文化價值之水碓聚落,擬劃設為公園用地,面積約1.26公頃。\\\\\\\\r\\\\\\\\n2.考量本計畫區未來擬以整體開發方式辦項次審查意見意見回應與辦理情形理,除上述24.91公頃之重大公共建設用地外,需另行劃設15﹪~20﹪之鄰里性公共設施與道路用地,且基於財務可行性與市府誠信考量,約60﹪~65﹪以上土地應劃設為可建築用地,據此推估,合理之最適規模約為100公頃~166公頃;另基於範圍之完整性及合理性考量,並避免產生都市發展用地之間畸零農業區,故目前擬變更之範圍即為合理範圍與規模。\\\\\\\\r\\\\\\\\n3.96年國土利用調查資料顯示臺中市都市計畫區內位於農業區內之工業使用面積約331公頃,其主要集中於環中路與筏子溪兩側地區,然目前示臺中市都市計畫區之工業區使用率已達8成以上,且鄰近之臺中工業區、精機園區等編定工業區使用皆已飽和,配合經濟主管機關之未登記工廠輔導政策,確有增加二級產業用地之需求;惟本計畫區緊鄰筏子溪(農業灌排),若設置地區防洪設施後,難以再增設污水處理設施用地,且本計畫區鄰近高鐵臺中車站地區,為使車站周邊土地使用與筏子溪以東之已開發地區妥予銜接,塑造高鐵門戶意象,似不宜大規模引入二級產業使用,是以,建議仍以作為供文化創意、國際觀光與休閒娛樂等產業聚集與消費體驗地點為宜。\\\\\\\\r\\\\\\\\n2是否確實符合公益性、必要性、急迫性及土地使用計畫是否達成促進土地利用及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之目標。為儘速完善高鐵臺中車站聯外道路系統,提供區域性公共設施用地,強化臺中市西南地區之商業服務機能,提供合適的市民住宅,並避免都市發展失序,引導都市合理發展,本案確實符合開發之公益性、必要性與急迫性;另本案未來採整體開發,可達成促進土地利用及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之目標。\\\\\\\\r\\\\\\\\n有關本案之公益性、必要性、急迫性及土地使用計畫是否達成促進土地利用及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之目標等詳附件二。\\\\\\\\r\\\\\\\\n3邇來各地區對於政府辦理區段徵收均有不同之意見,為利日後土地開發建設之順利進行,以及避免土地所有權人之抗爭與反彈,請臺中市政府詳予調查本計畫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意願本案已於101年8月調查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其中,除僅33人因希望建物保留而要求本計畫區維持農業區,以及3人因希望維持本區優美環境而要求本計畫區應維持農業區外,其餘無有意願繼續作農業生產使用項次審查意見意見回應與辦理情形(含繼續作農業生產使用者),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者;經交叉比對後,約有94﹪的居民同意本計畫區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此外,有近6成的人希望本計畫區能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住宅區或商業區並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有關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結果詳附件四。\\\\\\\\r\\\\\\\\n4參考桃園縣都市計畫類似以區段徵收辦理之變更案件,經向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報告後之委員意見。如審查意見第(二)點第3項所述,詳附件二。\\\\\\\\r\\\\\\\\n5依本部99年9月14日召開土地徵收座談會會議紀錄決議事項,就本計畫之公益性及必要性先行向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報告後,再提請委員會審議。依據地政主管單位於101年11月30日表示,因應市價徵收政策之執行,預估領取現金補償之地主人數將明顯增加,增加區段徵收財務負擔,致開發財務不可行,是以,本案建議未來開發方式應調整為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財務可行性評估結果詳附件三。\\\\\\\\r\\\\\\\\n(三)臺中市政府依本小組第3次會議建議意見所補充有關地區防洪計畫中關於區域排水系統、滯洪設施之區位與數量、滯洪量需求推估與檢討等相關規劃內容,請臺中市政府先行徵詢水利主管單位表示意見,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依據經濟部水利署於101年9月完成之「大臺中地區都市發展防洪檢討評估報告」對本計畫區之指導為「為因應臺中都會區整體發展(目前其上游為整體開發地區)及未來大臺中因應氣候變遷之防洪保護標準提高,建議本區域之開發能朝『多目標親水滯洪空間規劃』,並以達日降雨量600毫米(100年重現期距)為保護標準,故建議滯洪空間應至少擴大至13公頃以上。」,目前本計畫劃設可供滯洪設施使用之開放空間面積約16.81公頃(詳附件五),符合該評估報告之指導;另有關水利主管單位之意見詳附件六。\\\\\\\\r\\\\\\\\n(四)臺中市政府依本小組第3次會議建議意見所補充有關本案開發前後對周邊交通效益之評估分析,及本計畫區未來開發後引進之土地使用項目及行為衍生之交通量,對於周邊現有主要道路服務水準之影響等相關資料,請先徵詢臺中市交通主管單位評估、分析及審查意見,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本案於101年10月23日府內協調會議時,已請交通主管單位表示意見,會中表示本案開發前後之交通影響分析應無疑義,惟後續開發時請就60M園道南北兩端與周邊道路之銜接節點妥為規劃;有關交通主管單位之意見詳附件一。\\\\\\\\r\\\\\\\\n(五)查本計畫草案規劃內容,並未劃設國中、小學用地,請補充說明本計畫鄰近地區現有國中、小學之服務水準及學區之劃分,是否能容納本案變更後所增加學童之就學及通勤問題,並請先行徵詢經教育主管單位於100年12月21日(中市教秘字第1000086899號函)表示,本計畫區無需另行劃設文中小用地,詳附件七。\\\\\\\\r\\\\\\\\n項次審查意見意見回應與辦理情形臺中市教育主管單位評估分析之意見,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r\\\\\\\\n(六)臺中市政府於本(第4)次會議中補充資料有關「獎勵後容積上限以基準容積率1.6倍為原則」乙節,查監察院曾就有關都市計畫容積獎勵過於浮濫,請本部加以檢討改進有案,又經行政院財經會報指示,有關建築基地容積獎勵之未來政策走向,將傾向不宜以無條件給予之方式辦理,爰本計畫是否適宜訂定額外之容積獎勵?若有獎勵其容積上限為何,以及相對之回饋措施及捐贈事項等,請臺中市政府詳予評估分析並補充資料,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1.有關上限容積率部分,將比照全市細部計畫區之統一性規定,修正為「加上各種獎勵容積與容積移轉後之上限容積率以基準容積率1.5倍為原則,惟依都市更新條例或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29條辦理者,不在此限」。\\\\\\\\r\\\\\\\\n2.相關獎勵容積之規定,除為鼓勵設置公益性設施,於本案訂定該獎勵不得超過基準容積率10﹪規定外,餘悉依「建築技術規則」或臺中市自治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公益性設施獎勵容積規定如下:「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10%為限。\\\\\\\\r\\\\\\\\n(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外,申請建造執照時,前開公益性基金會應為公益性設施之起造人。\\\\\\\\r\\\\\\\\n(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道路主管機關核准者。」3.綜上,本案已限縮上限容積率與獎勵容積。\\\\\\\\r\\\\\\\\n(七)查本計畫草案與前經本委員會審議「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休閒專用區)案」之規劃內容,已大幅修正及變動,且未經臺中市審議,爰請臺中市政府先行提請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以資妥適。本小組歷次會議建議意見及該府所補充之相關資料,必要時得提供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由於本案前經地政主管單位表示區段徵收財務不可行,若調整開發方式為市地重劃,則規劃內容將有所因應與調整;惟目前開發方式之調整尚未獲得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為先確定本案之開發方式是否可改為市地重劃,故建議本案宜先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續行審議,待確定開發方式可調整為市地重劃後,再將相關草案內容提請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較為妥適。\\\\\\\\r\\\\\\\\n(八)關於各公民或團體於本委員會審議期間逕向本部陳情意見之案件,前經本部營建署函請臺中市政府先行審慎研酌,研擬具體處理意見,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有案,請臺中市政府將上開陳情案件之處理情形,併案先行提請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以資妥適。如審查意見第(七)點所述。\\\\\\\\r\\\\\\\\n【本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一)請臺中市政府再補強說明本計畫如何凸顯及配合「高鐵台中車站門戶地區」之發展定位與目標,並請參酌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有關「加速推動高速鐵路特定區開發策略方案」研究報告中對於烏日車站發展定位及周邊土地使用之相關成果,說明本案變更之必要要性與合理性。\\\\\\\\r\\\\\\\\n(二)據台中市政府於本(第3)次補充資料顯示,本計畫區之發展定位擬為「中臺灣高鐵新門戶-休閒生態園區」,爰請補充說明有關規劃休閒生態之具體配套措施,並建議以「生態城市」之理念將相關土地使用規劃及管制內容納入計畫書中。\\\\\\\\r\\\\\\\\n(三)本案變更範圍毗鄰筏子溪,位於台中都會區相對低窪地區,請臺中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補充說明,俾供本小組研擬建議意見之參考:\\\\\\\\r\\\\\\\\n1.有關本計畫開發後對於暴雨量、地表逕流、滯洪設施、設置「中水」設備、污水處理及對周邊生態環境之衝擊等相關課題之因應對策。\\\\\\\\r\\\\\\\\n2.請臺中市政府審慎評估適度降低本案土地使用強度之可行性,如有高強度使用之必要,應適度運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之規定取得容積,並應適度減少有關容積獎勵之規定事項。\\\\\\\\r\\\\\\\\n3.有關本地區防洪計畫中關於區域排水系統、滯洪設施之區位與數量等相關規劃內容,請台中市政府先行洽商水利主管單位表示意見,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r\\\\\\\\n(四)依臺中市政府於本(第3)次會議補充資料所示,本計畫區未來開發後將引進土地使用項目包括藝文展演業、影音業、文化創意產業、旅館業、休閒娛樂業、運動場館業、大型批發零售業等類型,請台中市政府就該基地在台中都會區之市場需求、經濟效益、財務平衡及開發後之土地使用行為與使用對象等因素,詳予評估分析並說明其公益性、必要性與可行性,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r\\\\\\\\n(五)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請臺中市政府詳予補充說明其是否確實符合公益性、必要性、急迫性及土地使用計畫是否達成促進土地利用及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之目標,並依本部99年9月14日召開土地徵收座談會會議紀錄決議事項於本案經本專案小組研擬初步建議建後,就本計畫之公益性及必要性先行向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報告後,再提請委員會審議。\\\\\\\\r\\\\\\\\n(六)查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同意」,爰本案請先徵詢台中市農業主管單位審查意見,並將意見納入報告書內供參。本變更案應儘量避免影響周邊農地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避免使用農業專屬灌排水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r\\\\\\\\n(七)本案變更範圍毗鄰筏子溪,有關本地區防洪計畫中關於區域排水系統、滯洪設施之區位與數量等相關規劃內容,請台中市政府先行洽商水利主管單位表示意見,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r\\\\\\\\n(八)請臺中市政府詳予補充說明本案開發前後對周邊交通效益之評估分析,並說明本計畫區未來開發後引進之土地使用項目及行為所衍生之交通量,對於周邊現有主要道路服務水準之影響。\\\\\\\\r\\\\\\\\n(九)有關臺中市政府依委員會第684次會議審議意見與本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之回應與辦理情形(詳後附錄)乙節,供本專案小組研擬初步建議意見及委員會審議之參考。\\\\\\\\r\\\\\\\\n99.05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審查意見回應與辦理情形項次審查意見意見回應與辦理情形(一)原則尊重臺中市政府所提有關臺中市都市空間之發展構想,惟請加強補充說明本案相對於其他各項重大建設或地區優先發展之時序及必要性。本案屬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之暫予保留案,為市府既定重大建設之一,且已編列區段徵收預算,待計畫審定後即進行區段徵收作業,就政策執行而言,相對其他開發案,本案屬應優先執行的首要計畫之一。其時序分析詳附件一之圖1-1所示。\\\\\\\\r\\\\\\\\n另在臺中縣市合併之際,高鐵臺中車站作為新臺中市主要陸港,目前其與臺中市聯外交通多仰賴快速道路(台74環中路),未來應儘速配合本案60M園道(已發布實施)之開闢來提高與臺中市區之可及性,再加上周邊區域刻正進行之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亦提出需於60M園道設置分洪箱涵之擬議,故本案在交通及防洪面向上確有儘速辦理之必要性。\\\\\\\\r\\\\\\\\n此外,在臺中縣市合併並朝多核心之都市發展態勢下,除解決地區環境管理與都市防災等急迫性需求,本案並可配合提升高鐵臺中車站周邊地區產業發展潛力和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使之與高鐵臺中車站地區整合為一交通樞紐兼消費服務核心,帶動臺中都會西南側生活圈(含南屯、烏日及大肚等地區)之整體發展,是故,在都市治理面向,本區的開發亦有其前瞻的考量。\\\\\\\\r\\\\\\\\n(二)請補充說明台中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對本基地變更範圍鄰近地區(楓樹里地區)之檢討結果,以及未來發展定位與處理對策。依據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與楓樹里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內容,該地區屬一般性之鄰里社區,除配合南屯溪親水計畫增設園道,以及保存楓樹社區紋理外,區內公共設施皆為鄰里性公共設施,並以中低密度住宅發展為主。另其東側之農業區則將配合未來「臺中縣市合併後都市計畫縫合規劃研究案」妥予檢討之。\\\\\\\\r\\\\\\\\n(三)請補充說明本計畫草案中土地使用規劃有關住宅區之配置、總量、功能,以及商業區之型態與特色,如何凸顯及配合「高鐵台中車站門戶地區」之發展定位與目標,並補充說明擬定中細部計畫之內容概述,以及如何於該細部計畫中落實主要計畫指導之實施策略與措施。為配合「高鐵臺中車站門戶地區」之發展定位與目標,本案以優勢產業(文化創意、國際觀光與運動、休閒娛樂等)之聚集發展、天際線之形塑與大型公共設施(流行音樂中心、體育場與生態蓄洪用地等)之提供,塑造都會區景觀與休閒意象。\\\\\\\\r\\\\\\\\n在住宅區與商業區配置方面,配合周邊發展情形,於鄰近楓樹里一側(園道以東)配置住宅區,鄰中彰快速公路一側(園道以西)配置商業區,其中住宅區平均容積率180﹪,除供當地居民與商業區之就業人口居住使用外,並透過整體開發預留引進「市民住宅」機會,提供適質適價住宅產品。商業區平均容積率290﹪,以鼓勵文化創意產業、國際觀光、運動與休閒娛樂等產業進駐為目標。\\\\\\\\r\\\\\\\\n此外,擬透過整體開發、鼓勵環保節能、規範綠美化與留項次審查意見意見回應與辦理情形設水景等手段,塑造都會休閒環境及生態景觀融合之環境,作為中臺灣高鐵新門戶意象。\\\\\\\\r\\\\\\\\n有關住宅區配置、總量、功能與商業區型態、特色,以及細部計畫內容概述詳附件二。\\\\\\\\r\\\\\\\\n(四)請補充說明本計畫草案有關公共設施用地部分之規劃內容,應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與項目,除變更範圍內之必要者外,是否研擬提供或補充鄰近都市發展地區公共設施用地不足之項目及數量,以利都市整體發展。依通盤檢討標準進行周邊地區之公共設施檢討分析可知,包括楓樹里地區與高速鐵路臺中車站地區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不足者以公園、停車場用地為主,且五項開放空間面積比例多未達其計畫面積10﹪。\\\\\\\\r\\\\\\\\n本案目前共規劃13項公共設施用地(其面積與項目詳附件二),除滿足變更範圍內劃設之必要外,並增加周邊地區開放空間之服務水準。此外,在本案開發後可藉由文化設施、體育場館等之設置,增加全市文化展演與體育活動水平;另變更範圍內擬劃設一處供警政單位使用之用地(機199),除服務本區開發後衍生之需求外,亦提升南屯地區整體治安與災害應變水準。\\\\\\\\r\\\\\\\\n總而言之,在以本計畫作為未來大臺中西南地區發展核心的思維下,本計畫將可補充鄰近地區(包括高鐵臺中車站地區、烏日都市計畫區,以及其他低密度之住宅社區單元等)所缺乏之大型公共開放空間,並可發揮地區整體防災功能(如大型之體育場用地、生態蓄洪用地及排水系統之佈設)。\\\\\\\\r\\\\\\\\n(五)請補充說明有關本計畫草案交通系統部分之規劃內容、對改善當地交通之效益、節省通行時間之評估、道路系統開發建設之必要性及急迫性等相關圖說資料。目前高鐵臺中車站聯外道路系統多已開闢完成,僅餘本計畫區內60M園道尚未開闢,使得目前高鐵臺中車站與臺中市間之交通多以中彰快速公路為主,除增加中彰快速公路之交通量負擔外,也使得市區與中彰快速公路連接之主要東西向道路(如市政路、五權西路、永春東路等,尖峰時間交通服務水準多屬E、F級)於尖峰時間更加壅塞,亟待本計畫區內60M園道開闢,以作為替代道路,緩解上述道路之交通壅塞情形,以有效節省高鐵臺中車站與臺中市區間之通行距離與時間,並降低中彰快速公路之交通負荷。對改善當地交通效益與節省通行時間之評估詳附件三所示。\\\\\\\\r\\\\\\\\n另有關本案交通規劃內容詳附件二之規劃構想與細部計畫內容概述,未來道路開發後,除可供本計畫區與周邊地區交通聯絡外,亦可增加楓樹里社區聯外交通之便捷性。\\\\\\\\r\\\\\\\\n(六)本案變更範圍毗鄰筏子溪,請臺中市政府研擬開發建築所應退縮之相關管制規定,並補充說明是否有對基地依本案細部計畫草案內容,鄰中彰快速公路與筏子溪一側未來應退縮10公尺建築,配合中彰快速公路與其兩側平面道路,未來建築物與筏子溪間約有近百公尺距離作為緩衝。另配合「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2階段實施計畫-劉厝排水系項次審查意見意見回應與辦理情形內低窪地區相關防洪之分析及評估之專業研究報告或歷史文獻,據以研擬妥適之因應對策。統規劃」案所進行「鎮南休閒專用區排水及防災計畫」,已考量變更範圍未來之發展,對整體防洪對策提出分析與評估,此亦為本案土地使用配置之重要基礎。\\\\\\\\r\\\\\\\\n(七)請臺中市政府配合本專案小組之初步建議意見,重新檢送調整修正後之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供審議參考。已依細部計畫草案重新調整修正後之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詳附件四。\\\\\\\\r\\\\\\\\n(八)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及相關補充資料所述,本地區具有相關產業發展潛力與市場需求,惟為避免政府投入大量之行政與財政資源,卻因整體經濟及市場因素,造成土地閒置與浪費,爰請臺中市政府研議與評估本案若經委員會審議通過,於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2項辦理區段徵收相關作業時,訂定預標售土地之相關規定與措施,並於預標售土地達一定比例後,再檢具主要計畫書、圖報部核定之可行性。本案經本府評估,由政府主動辦理開發仍有其財務上之可行性,唯若為避免一次投入大量之行政與財政資源,造成土地閒置與浪費,未來辦理區段徵收相關作業時,亦可配合訂定預標售(租)土地之相關規定與措施,並於預標售(租)土地達一定比例後,再檢具主要計畫書、圖報部核定。\\\\\\\\r\\\\\\\\n(九)有關臺中市政府依委員會第684次會議審議意見與本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之回應與辦理情形(詳後附錄)乙節,供本專案小組研擬初步建議意見及委員會審議之參考。—99.01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審查意見回應與辦理情形項次審查意見意見回應與辦理情形(一)本計畫案原提本部都委會第684次會議之計畫名稱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休閒專用區)案」,有關臺中市政府將計畫名稱修正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高鐵台中車站門戶地區)案」乙節,基於尊重地方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之權責,建議予以同意,惟計畫書內相關基礎資料應予以配合更新。遵照辦理,計畫書內相關基礎資料已配合修正,詳附件一。\\\\\\\\r\\\\\\\\n(二)臺中縣市近年來刻正辦理相關重大建設與整體開發案,如高鐵臺中車站地區、中科臺中基地附近特定區、擴大大里都市計畫、14個單元之整體開發地區、北屯捷運主機廠附近整體開發區、水湳機場原址地區再發展與本案等計畫案,請補充說明有關上開重大開發案件之開發順序,並詳予分析說明本案與其他計畫之競合。從臺中都會區現有空間資源及已知之開發建設(詳圖1-2與表1-4)檢視縣市合併後各地區發展定位(詳圖2-2)可知臺中都會區尚缺乏一供文化創意、國際觀光與休閒娛樂等產業聚集與消費體驗地點,而考量本區位居臺中市區、大肚山科技走廊與高鐵臺中車站間之交通要衝,且目前高鐵臺中車站地區與臺中市間缺乏串連,故擬藉由本案之整體開發與土地使用管制,承接臺中市都市發展動能與高鐵臺中車站之交通優勢,將變更範圍與高鐵臺中車站地區整合為一交通樞紐兼消費服務核心,帶動臺中都會西南側生活圈(南屯、烏日地區)整體發展;另本案鼓勵前述產業進駐,與其他整體開發地區之屬性不同;此外,本計畫草案內容亦嘗試引入生態城市規劃理念,此與一般之整體開發地區相較之下,更重視對生態議題的回應。而在與其他整體開發案件的競合方面,本計畫基於區位與擬導入活動的特殊性,應可有效補足未來升格直轄市所需的文化產業及國際化之服務機能。\\\\\\\\r\\\\\\\\n另有關與其他開發案之時序分析,詳圖2-3所示。而本案屬台中市都市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之「暫予保留」案,已連續三年(95、96、97年)編列區段徵收預算,待計畫審定後即進行區段徵收作業,屬應優先執行的首要計畫之一。\\\\\\\\r\\\\\\\\n項次審查意見意見回應與辦理情形有關本案與其他整體開發案件之彙整分析詳附件二。\\\\\\\\r\\\\\\\\n(三)請補充說明臺中市都市計畫區目前住宅區與商業區供需分析,以及本計畫區未來擬引進住宅使用與商業使用之類型、功能定位與其他地區之異同。以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之計畫人口相對住宅與商業區供給量進行分析,並將該次通盤檢討後再行變更之主要整體開發開發案件(包括本案)之供需情形納入核算,住宅區與商業區之供給量仍符合主要計畫130萬人之指導(詳附件三)。\\\\\\\\r\\\\\\\\n另在住宅使用部分,除考量區段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配地之均衡性外,擬因應近期都會區房價過高之住宅問題,提出相對之策略,透過整體開發預留引進市民住宅的機會,提供適質適價之住宅產品;而在產業引進部分則鼓勵文化創意產業、國際觀光、運動與休閒娛樂等產業進駐,此與其他地區實有所不同。\\\\\\\\r\\\\\\\\n(四)為避免本案開發後降低臺中市都市計畫區內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形成都市發展之新課題,請補充說明臺中市都市計畫區內目前公共設施用地之供需情形,以及本計畫區開發後可強化臺中市都市計畫區何種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基於高鐵臺中車站地區位處臺中市主要發展區邊緣,致與臺中市主要核心地區缺乏串連,因此急需透過本案的開發,加速60M園道之開闢提升整體臺中市與高鐵臺中車站地區間交通服務水準,使臺中市與高鐵臺中車站地區串連成一體,加速車站地區本身與縣市合併後之發展;另本案開發後可藉由文化設施、體育場館等之設置,增加全市文化展演與體育活動水平;此外,變更範圍內擬劃設一處供警政單位使用之用地(機199),除服務本區開發後衍生之需求外,亦提升南屯地區整體保安與災害應變水準。\\\\\\\\r\\\\\\\\n此外,考量鄰近之高鐵臺中車站地區與烏日都市計畫區並無大型之公共開放空間,且基於周邊地區整體防災考量,本案規劃大型之公園兼體育場用地與生態蓄洪用地,除平時供活動舉辦與休閒使用外,必要時亦得供臨時滯洪使用,強化周邊地區之防洪功能。\\\\\\\\r\\\\\\\\n(五)為利本案之順利推動,建議可從地方生態保留(如既有水圳之保留)與引進生態規劃理念作為基礎,說明本計畫區開發後與其他地區之異同,以強化本計畫區開將既有水圳保留並與開放空間藍綠帶系統妥予結合為本案自始即強調之規劃重點,本案除基於生態理念規劃生態性公共設施與基盤之建議外(如公共建築用地、公園、生態蓄洪用地、園道與道路等),亦擬透過土地使用管制手段(如:規範基地項次審查意見意見回應與辦理情形發必要性之理由。最小水景綠覆與最大開挖面積、公共設施與公有建築之綠建築、鼓勵使用太陽能等),因應氣候變遷及營造一示範性的新市區。此與一般之整體開發地區相較之下,更重視對生態城市相關理念(議題)的回應。\\\\\\\\r\\\\\\\\n(六)本計畫區鄰近高鐵臺中車站地區,建議可利用大眾運輸導向規劃理念重新審視本計畫區之內容,並從高鐵運量、不動產市場區隔、地租等面向,強化說明本計畫區開發之必要性,以及與其他開發地區不同之處。本案原從「城市競爭趨勢下的因勢利導策略、以計畫及整體開發作為有效的建管手段、善用地方環境資源與延續聚落意義、市民期待與市政建設一貫性」等四面向說明變更範圍作為高鐵臺中車站門戶地區開發之必要性(詳附件四之變更理由);另從大眾運輸導向規劃理念進行審視,高鐵臺中車站為臺中都會區未來主要交通集散地(民國110年平均日旅次量為12萬人次,詳附件一之表1-5),本區位居臺中市區、大肚山科技走廊與高鐵臺中車站間之交通要衝,其周邊地區可建地地價(每坪約15萬元以下)較臺中市既成地區(舊市區與重劃區)(住2每坪約25萬元)便宜,再加上臺中市仍有增設住宅區與商業區之必要,故基於變更範圍具交通與地價之優勢,進行變更範圍之開發,期將變更範圍與高鐵臺中車站地區整合為一交通樞紐兼消費服務核心,提供適質適價之市民住宅,帶動臺中都會西南側生活圈(南屯、烏日地區)整體發展。\\\\\\\\r\\\\\\\\n另在市場區隔方面,本案除提供興建市民住宅的機會外,擬透過土地使用管制,塑造生態城市意象;在產業引入部分則鼓勵文化創意產業、國際觀光、運動與休閒娛樂產業等產業進駐,運用高鐵、臺鐵、捷運在此共構的優勢,營造一處具特色的國際化櫥窗。\\\\\\\\r\\\\\\\\n(七)經濟部原擬於高鐵臺中車站地區產業專用區設置中部行政中心之規劃已取消,請配合修正計畫書內容。遵照辦理,計畫書內有關中部行政中心之內容將配合修正之。\\\\\\\\r\\\\\\\\n(八)本地區未來擬引入居住人口14,000人,惟主要計畫之計畫人口並未調整,是否妥適,請補充說明。\\\\\\\\r\\\\\\\\n依項次(三)之意見回應與辦理情形可知,變更範圍未來擬引入居住人口14,000人仍在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之計畫人口130萬人之範疇。\\\\\\\\r\\\\\\\\n項次審查意見意見回應與辦理情形(九)有關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部分,待本案整體規劃內容獲得專案小組之初步共識後,再請臺中市政府重新檢送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遵照辦理,待本案整體規劃內容獲得專案小組之初步共識後,再檢送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r\\\\\\\\n(十)有關臺中市政府依委員會第684次會議審議意見之回應與辦理情形(詳後附錄)乙節,供本專案小組研擬初步建議意見及委員會審議之參考。(略)【附錄】97.06.10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84次會議審查意見回應與辦理情形委員姓名項次審查意見意見回應與辦理情形本案因多數委員對於計畫必要性與計畫內容仍有頗多疑慮,請台中市政府就本會各委員於會中所提意見,以及專案小組會議所提建議意見補充研提相關說明、因應對策及分析資料報部後,再行提會討論。有關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84次會議與歷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之回應與辦理情形如下及附件所述。\\\\\\\\r\\\\\\\\n一據簡報資料顯示,台中市目前包括「13期市地重劃地區」、「14處整體開發單元」(面積共約1,437公頃)、第3次通盤檢討允許住宅區申請變更商業區之土地面積約195公頃、中部科學園區臺中基地等,均增加大量供住宅使用及商業使用之可建築用地。毗鄰本案變更範圍之高鐵臺中車站特定區計畫也提供約272公頃之都市發展用地。\\\\\\\\r\\\\\\\\n周召集委員志龍二上開地區目前均尚未開發建築完成,似乎無法如台中市政府預期在短期內會有急迫性之需求,所以,應該以國土規劃利用及區域性整體發展之眼光及立場,看待大台中都會區之土地利用,不應侷限於本案基地之土地利用與規劃。茲就現況發展情形說明如下:\\\\\\\\r\\\\\\\\n1.臺中市:\\\\\\\\r\\\\\\\\nz優先發展地區自民國46年完成第1期市地重劃地區後,隨著臺中市人口成長(近25年年增率為2.19﹪),除第12期刻正辦理重劃工程與鄰大坑地區之第10期開發速度較慢外,餘依各細部計畫資料顯示發展率多已超過60﹪。\\\\\\\\r\\\\\\\\nz依第三次通盤檢討允許住變商之土地多為已供商業使用之住宅區,非可供新興商業發展之腹地。\\\\\\\\r\\\\\\\\nz整體開發地區在其計畫人口指導下,目前已自行辦理細部計畫與市地重劃作業。\\\\\\\\r\\\\\\\\nz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臺中基地附近特定區刻正進行擬定都市計畫審議。\\\\\\\\r\\\\\\\\n2.高速鐵路臺中車站地區:自民國95年底完成區段徵收作業後,除經建會與營建署規劃擬引入中部行政中心與產業研發等活動機能外,目前已有部分地區陸續開發建築中。\\\\\\\\r\\\\\\\\n上開地區之發展如上所述,高鐵臺中車站地區雖然為臺中都會區之新興發展核心地區,然受限於地理區位與地形地勢影響,使其未能有效銜接臺中市現有發展動能,致發展速度不如預期,短期內無法達成當初發展之預設目標。\\\\\\\\r\\\\\\\\n為擴大並延伸臺中市的發展優勢與動能至高鐵臺中車站地區,妥予鑲合高鐵臺中車站地區與臺中市間之都市發展脈絡,並儘速開闢60M園道,完善高鐵車站地區聯外道路系統,且為避免因60M園道開闢致周邊土地發展失序,變更範圍之規劃實具有防患未然之急迫性。\\\\\\\\r\\\\\\\\n另從區域性發展趨勢而言,變更範圍位居委員姓名項次審查意見意見回應與辦理情形臺中市新都市發展軸帶,鄰近三鐵共構之高鐵臺中車站與國道1號、國道3號與中彰快速公路等區域性道路系統,再加上臺中市區域性商業發展優勢,使其具發展區域性商業服務之潛力。\\\\\\\\r\\\\\\\\n是故本案除考量計畫區內外發展現況與計畫區需進行都市治理之急迫性外,亦將區域性整體發展趨勢、整體開發地區(以住宅使用為主)納入本案規劃之考量。故在臺中市商業區發展率達71.89﹪與允許住變商之土地非屬新興開發地區,進行變更範圍之開發。相關說明詳變更主要計畫書第三章第二節、第三節與附件一部分。\\\\\\\\r\\\\\\\\n三過去很多都市計畫變更提供大量可開發建築用地卻失敗之案例,即使已完成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其土地仍然未有開發建築之行為,主因即是需求與供給未達平衡,在市場尚未有強烈需求及急迫性之前提下,貿然提供大量之供給,將導致土地閒置與浪費社會資源之現象。都市計畫變更提供大量可開發建築用地雖有部分失敗之案例,然當市場已有需求及發展急迫性時,都市計畫變更時程及可建築土地之供給無法快速反映市場需求變動,亦為需正視之事實。\\\\\\\\r\\\\\\\\n一個都市地區之成長,短則5年,長則數10年,臺北市信義計畫區及臺中市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均在土地完成整體開發後,歷時20多年始有今日之面貌,故無論開發導向或管制導向,都市計畫事業之介入,均是引導地區有次序成長的有效手段,而計畫規劃及市政工程的整體開發,亦是都市發展的必要過程與整體環境水準維持之保障,因此變更範圍目前實已面臨計畫手段介入的關鍵時刻,亟待透過都市計畫變更,且利用整體開發營造地區整體環境品質。\\\\\\\\r\\\\\\\\n而鑑於本案於歷次會議所引用之土地需求推估數據未能有效降低委員疑慮,擬調整本案之使用分區名稱、面積與容積率,以適度提供不動產總量供給,因應可能之市場潛在需求,且利用都市計畫手段控管地區整體環境品質。\\\\\\\\r\\\\\\\\n調整後內容詳變更主要計畫第六章與附件二。\\\\\\\\r\\\\\\\\n周召集委員志龍四就台中市政府本次會議所提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劃草案內容而言,其擬劃設大量之商業區,係全國其他都市計畫所未見之案例,台中市政府因應地方高強度發展之壓力而無法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擬調整草案內容與使用強度,並將案名「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部份農業區為休閒專用區)案」更名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高鐵臺中車站門戶地區)」。調整後內容詳變更主要計畫書第六章與附件二。\\\\\\\\r\\\\\\\\n委員姓名項次審查意見意見回應與辦理情形以低密度發展之方向調整修正計畫內容,基於專案小組的專業與良心,無法貿然予以支持。\\\\\\\\r\\\\\\\\n一有關台中市政府於本次會議簡報資料所提,以經濟成長率推算3級產業樓地板面積需求之理論基礎與依據為何?應先予以釐清;如果照市府之推估,則全國各地區均應配合經濟成長率增加可建築用地之供給,而非僅侷限於台中地區及本案變更範圍。有關3級產業樓地板面積需求之資料與結果係引用91年營建署市鄉規劃局委託之「區域計畫通盤檢討調查、分析、研究-中部區域計畫人口與產業部門發展之空間分析研究」,該案之部分內容摘錄詳附件三。\\\\\\\\r\\\\\\\\n二據相關報導及研究顯示,台中市之空屋率向來居全國之冠,且目前大台中都會區已有供過於求之現象,對於本案再增加大量可建築用地之規劃內容,持保留之態度。依營建署住宅統計資訊網之住宅存量與家庭戶數進行比較,民國86年之住宅剩餘率約24.0﹪,民國97年之住宅剩餘率約17.08﹪,整體而言有降低現象,若再將活動人口與房地產投資行為納入考量,住宅剩餘率將遠低於住宅存量與家庭戶數比較之結果。另以家戶購屋比而言,臺中市自93年至96年,家戶購屋比皆達到10﹪以上,連續4年高居全國榜首,97年家戶購屋比雖因金融海嘯而略有降低,惟相對全國而言,臺中市仍有明顯之購屋需求。\\\\\\\\r\\\\\\\\n另本案變更之原目的係以提供商業、服務業之產業用地為主,並已限制住宅使用之土地總面積,避免與臺中市現有整體開發地區(以住宅區為主)產生競合。\\\\\\\\r\\\\\\\\n張委員金鶚三有關台中市政府所提台中縣轄地區配合高鐵烏日站之設置所增加劃設之可建築用地,台中市地區應更有條件增加劃設可建築用地乙節,在都市計畫之理論與邏輯基礎上,其說服力似乎不足,有關土地之利用開發之供給,應注重時間之排序,在市場未有強烈之需求前,若過早提供可開發建築之土地,將容易造成土地炒作與社會資源的浪費,也會影響市政建設之發展。因此,原則支持專案小組召集人之建議,退請台中市政府再行審慎研議。從縣市整合之角度而言,高鐵臺中車站地區除提供2.3萬人居住之住宅區外,未來亦將朝中部行政中心發展,從營建署刻正進行「高鐵臺中車站特定區設置中部行政中心先期規劃」研究,可見對本地區整體定位提升之預期。\\\\\\\\r\\\\\\\\n另考量高鐵臺中車站地區與臺中市之間目前因筏子溪、中彰快速公路與變更範圍之阻隔致其無法有效串連,以及高鐵臺中車站地區腹地有限、公共性開放綠地系統不足,有礙未來縣市合併後鄰近地區之整體發展,是故本案擬透過整體開發方式,取得並開闢60M園道,擴大高鐵臺中車站腹地,且藉由筏子溪兩側之串連將筏子溪從地區發展邊界轉換為發展核心,強化其對周邊地區所帶來之正面效益。\\\\\\\\r\\\\\\\\n楊委一就簡報資料與其他委員之意見,本案之爭議似乎係因台中市目前臺中市目前雖已有多處開發地區(以住宅區為主)可供都市發展,或致本案供居住使用委員姓名項次審查意見意見回應與辦理情形已有多處開發地區可供都市發展之建築用地供給過剩,以致本案之急迫性與優先性相對降低,又目前之開發案也將排擠台中市其他新興地區之開發建築與舊市區之更新,若以台中市政府於本次會議中所提之規劃內容,則支持專案小組之建議,本案應暫緩辦理。之急迫性與優先性相對降低,然從都市計畫層面而言,變更範圍無論從整體規劃或避免地區發展失序之考量下,均具有都市計畫手段積極介入之必要性。\\\\\\\\r\\\\\\\\n臺中市現有進行整體開發地區(原後期發展區)係以提供低密度住宅使用為主,而政府主導推動之開發案則以商業及服務機能為主(含本案、水湳機場原址地區與北屯捷運主機廠附近地區等案)。\\\\\\\\r\\\\\\\\n二以都市實際發展面而言,本地區似乎也不適合仍保留作農業生產使用,若提供為開放空間則對都市整體規劃較為合適,就算台中市政府擬將本地區規劃為休閒專用區,也應考量結合周邊地區作整體規劃。\\\\\\\\r\\\\\\\\n三應請台中市政府研擬都市發展之優先順序,應俟市場相關產業有強烈需求時,再研擬開發計畫,不然土地變更後,將導致土地之閒置與政府、社會資源之浪費。考量變更範圍約86.2﹪屬私有土地,若全部提供為公共開放空間,則將排擠其他市政建設,故以整體開發方式,進行變更範圍之開發,亦可達到提供大型開放空間之目的。\\\\\\\\r\\\\\\\\n另本案原即為通盤檢討決議另案辦理之變更案件,於過去及現階段之規劃實已考量周邊地區情形與地方居民意願,進行包括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與道路系統等規劃,以利未來實際開發之進行;此外,本案已納入臺中市12項重大建設之一,為臺中市都市發展之首要計畫建設地區,且市議會於95年度至97年度亦已完成編列77.6億元之區段徵收費用。\\\\\\\\r\\\\\\\\n另有關產業需求與土地變更之對應時序方面,前已述及規劃、開發、管理之對應時序問題,變更範圍已面臨以計畫手段介入關鍵時刻。\\\\\\\\r\\\\\\\\n員重信四建議本案退回台中市政府重新研擬以台中行政轄區界線,連同楓樹里細部計畫、東側農業區、筏子溪流域等地區一併檢討,必要時得會同台中縣政府結合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特定區計畫(高速鐵路台中車站地區)、烏日都市計畫等範圍擬定聯合都市計畫,以利都市整體發展。本案周邊地區皆屬都市發展用地,且為發展密集之地區,僅變更範圍仍未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隨著環中路與周邊道路開闢,變更範圍之農業環境已遭破壞,未來60M園道開闢後,更可預期整體農業環境破壞程度,故亟待以計畫手段介入變更範圍發展。\\\\\\\\r\\\\\\\\n本案發展定位原即已考量與高鐵臺中車站地區和周邊地區之整體發展現況與趨勢,故擬朝向文化創意產業、都會觀光與休閒娛樂發展為主。\\\\\\\\r\\\\\\\\n目前臺中縣市政府定期召開臺中縣市聯繫會報且都市計畫主管單位之處長亦互為對方之都市計畫委員,相關協調事宜均於相關會議召開時充分討論溝通與相應,故雖尚無聯合都市計畫之擬定,但已有整合考量之作為。未來縣市合併後,亦無需再另行擬定聯合都市計畫。\\\\\\\\r\\\\\\\\n委員姓名項次審查意見意見回應與辦理情形一就本案台中市政府所提供之書面資料及補充說明,似乎無法消弭本會委員之疑慮,例如台中市現有之空屋率多少以及計畫書相關數據之正確性等,應請台中市政府提供明確之相關數據與理由,證明本案確有開發之急迫性與需求性。有關委員於會中所提之空屋率、經濟成長率推算3級產業樓地板面積需求之理論基礎與依據,以及臺中市重大建設地區面積等相關數據詳張委員金鶚意見一及意見二之回應與辦理情形及附件一與附件三。\\\\\\\\r\\\\\\\\n二依據甫召開之全國都計與建管會議得知,目前老舊建築物佔建築物總數97﹪,各都市計畫地區急需辦理都市更新,且台中市也有許多頹廢之舊有建築亟待更新,本案大量變更農業區增加新的都市發展用地,在有限之建設經費下,是否影響舊市區之更新與都市發展之順序。在多核心之都市發展態勢下,市府除了一方面於舊市區進行都市更新作業與舊市區再生計畫(包括商圈總體營造、建物保存與環境改造、文化藝術再造與年貨大街活動舉辦)等一系列須長期且持續執行之行政作為,以結合台鐵等地區通勤交通設施,振興舊市區之商業活動。\\\\\\\\r\\\\\\\\n另一方面針對變更範圍在區域交通輻輳核心(半日生活圈中心)形成之影響下,亦必須優先考量臺中市競爭優勢之維持與新興發展區進行規劃之急迫性,因此,無論舊市區更新或新市區建設,均為須同步進行實質建設規劃之要務。\\\\\\\\r\\\\\\\\n是故本案納入臺中市12項重大建設之一,並已編列相關開發經費,期儘速進行整體開發,故應為臺中市目前推動之首要計畫。\\\\\\\\r\\\\\\\\n王委員小璘三本案現有規劃變更範圍緊鄰筏子溪景觀廊道,是否將導致該景觀廊道之破壞,造成該地區景觀特色無法回復之情形,台中市政府應就本地區究係供作都市開放空間使用或供其他文化創意相關產業使用,研擬明確之發展定位。筏子溪辦理「近自然工法試辦區」與「親水設施區」之範圍為筏子溪橋(永春路)以北之河段,而中彰快速公路將變更範圍與筏子溪間之關連進行切割,致變更範圍雖鄰近筏子溪景觀廊道末端,但與該廊道缺乏有效之聯繫。\\\\\\\\r\\\\\\\\n基此,配合本案之開發,未來擬透過跨越中彰快速公路設施興建與自行車道路網,並連結計畫區東側之楓樹里與南屯溪,恰可進一步強化筏子溪之親水功能與景觀效益。\\\\\\\\r\\\\\\\\n彭委員光輝一台中市目前已有多處新興開發地區及再發展地區可供開發建築卻未見開發使用,以大坑風景區為例,目前已核定得辦理開發許可案件,共有77處約500多公頃供相關休閒產業申請開發,而有關休閒、遊憩等相關產業需求及成長也有消退之現象,現階段不宜大坑風景特定區已核准得辦理開發許可申請案中,依據97年擬定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書草案內容顯示供住宅使用約55處,面積約392公頃,約容納19,600人,實際開發比率約20﹪(係因921地震致該區住宅使用需求與開發意願劇降);供相關休閒產業使用約9處,面積約165公頃(已開發部分超過9成)。而依「台中市大坑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之規委員姓名項次審查意見意見回應與辦理情形再增加大量供相關產業建築之用地。定,開發計畫經許可後,應於1年內依規定申請雜項執照,逾期原開發許可自行作廢,故目前尚未開發之申請案其開發許可多已作廢。\\\\\\\\r\\\\\\\\n另臺中市近5年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之登記家數平均年成長率為11.24﹪,且依85年、90年與95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資料顯示休閒服務產業與周邊相關產業(包括娛樂與休閒服務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住宿服務業、創作及藝術表演業與批發零售業等),其家數與生產額之每5年平均成長率分別為25.61﹪與38.41﹪,顯示就個別產業而言,或有家數(生產額)減少之情形,然整體而言,產業用地總需求面積仍呈正成長趨勢。\\\\\\\\r\\\\\\\\n一本案之規劃內容就公共安全之角度而言是有問題的,草案中劃設之防災生活圈未有相對之配套措施,其與土地使用分區之關係為何?計畫區之綠覆率多少?防(減)災之動線為何?在全球氣候異常與變遷,以及生態永續之要求下,對於高強度之土地使用,將影響土地之承載與回復,應請台中市政府審慎考量。本案擬透過各項開放空間系統(包括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之公園、公園兼體育場用地、兒童遊樂場、綠地、廣場、生態蓄洪用地、人行廣場、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等開放空間)之提供、各坵塊與基地之建築退縮規定,作為防災生活圈之臨時避難場所與人行避難動線,並利用區內與區外之聯絡道路系統作為防(減)災之交通動線。另可配合臺中市現行之都市設計審議制度,完善單一基地內之防(減)災措施。\\\\\\\\r\\\\\\\\n計畫區除劃設約11.74﹪(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所劃設之面積合計)之公園、公園兼體育場用地、兒童遊樂場、綠地、生態蓄洪用地等大面積綠地系統外,並劃設園道與規範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綠覆面積不得小於50﹪,合計全區最小綠覆率為33﹪。\\\\\\\\r\\\\\\\\n在全球氣候異常與變遷以及都市生態永續之要求下,本案亦已進行計畫區與周邊地區之防洪規劃與藍綠帶系統的保留與串連,使其以整體開發方式成為都市發展用地之際,建構完善之基礎設施與綠地系統,避免成長失序而產生更多社會成本。\\\\\\\\r\\\\\\\\n洪委員啟東二台中市政府不應僅以台中市本位主義之立場來作本地區土地規劃,應以台中縣市周邊地區之整體發展以及高鐵沿線之景觀為考量因素,否則大量之建築型態,造成城市之壅塞及破壞高鐵沿線之景觀。本案發展定位原即已考量與高鐵臺中車站地區和周邊地區之整體發展現況與趨勢,另配合本案之開發,未來擬透過跨越中彰快速公路設施興建與自行車道路網,並連結計畫區東側之楓樹里與南屯溪,以進一步強化筏子溪之親水功能與景觀效益。\\\\\\\\r\\\\\\\\n委員姓名項次審查意見意見回應與辦理情形三有關文化創意及休閒等相關產業部分,在當地如果沒有既有特殊之文化意涵,是無法提供相關產業之利基,且目前相關之文化創意及休閒產業均有衰退之情況,憑空劃設相關產業用地,是不符邏輯的。有關臺中市休閒服務產業與周邊相關產業之成長情形詳彭委員光輝意見一之回應與辦理情形。\\\\\\\\r\\\\\\\\n另本案並未單獨針對文化創意產業劃設專用之使用分區,而是依未來可能引入之文化創意產業型態融入各個使用分區中容許其使用,並透過流行音樂中心或相關文化設施設置之優勢與於土管要點中將其納入獎勵,增加文化創意產業進駐機會。\\\\\\\\r\\\\\\\\n四有關以經濟成長率推算3級產業樓地板面積需求之理論基礎與計畫模型過去未曾耳聞,且以整體經濟套用於個體案件上,也是不合理及沒有理論基礎的。有關3級產業樓地板面積需求推估詳張委員金鶚意見一之回應與辦理情形。\\\\\\\\r\\\\\\\\n五請台中市政府補充分析台中市現有可供開發建築地區之開發情形,台中市空屋率之情況,以供委員審議本案之參考。有關臺中市現有可供開發建築地區之開發情形詳周召集委員志龍意見一之回應與辦理情形及附件一。\\\\\\\\r\\\\\\\\n林委員俊興一台中市政府簡報資料中引用杜拜與澳門崛起作為相關案例之啟示,應請分析比較台中市與上開都市是否擁有相同之條件,否則無法證明上開都市之成長模式能成功複製至台中市。資料中引用相關案例(包括清溪川、愛河、河邊步道區與杜拜、澳門等)與臺中市相較,其社經背景、資源、城市知名度與政治層面等不儘相同,其成長模式皆不能完全複製至臺中市。\\\\\\\\r\\\\\\\\n借鏡之目的在於瞭解其他城市之發展趨勢,並說明親水性空間與都會休閒娛樂產業發展對於強化城市競爭力具正面效益。而水岸空間與都會休閒娛樂產業為臺中市已具備之基礎,未來變更範圍將兩者進行結合,期使臺中市都會休閒娛樂產業更具競爭優勢。\\\\\\\\r\\\\\\\\n97.02.19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第三次審查意見回應與辦理情形委員審查意見意見回應與辦理情形本案變更內容之土地使用型態、使用強度、發展定位、對當地環境之衝擊以及對台中市都市發展及土地使用影響深遠,現階段是否具有需求性與急迫性,且當地民眾及地方民意代表對開發方式亦有不同意見,爰請台中市有關專案小組歷次會議建議意見之回應與辦理情形如下及附件所述。\\\\\\\\r\\\\\\\\n委員審查意見意見回應與辦理情形政府參酌本(第3)次及第1、2次簡報會議出列席委員、單位代表之意見及建議事項,以對照表方式研析具體處理情形,並修正計畫書、圖或補充相關資料報部後,逕提請委員會討論決定。\\\\\\\\r\\\\\\\\n林委員俊興高速鐵路之通車,明顯提升國家整體之競爭力,並對各地都市造成重大之衝擊與影響,本案位於高鐵台中烏日鄰近地區,應正確研判高鐵通車效應與影響之意涵、交通網路之衝擊、中高階層人力之流通與聚集效應,並比較分析老舊都市地區都市更新政策之「競合」問題,以及通盤考量大台中地區都市發展與本案之關聯性,土地及相關產業開發業者之意願,否則輕易的土地變更與資源之投入,將形成整體投資之負面效應,並影響整體經濟發展與城市競爭力。請台中市政府詳予補充說明並予以釐清。就臺中市都市發展趨勢而言,隨著交通網絡系統的發達、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臺中基地與高速鐵路臺中車站等重大建設影響,已從早期單核心發展向外擴張變成多核心發展之都市。\\\\\\\\r\\\\\\\\n而變更範圍為高速鐵路、臺鐵與捷運等三鐵共構車站進入臺中市之主要門戶,再加上鄰近國道系統與中彰快速公路等快速道路系統,使變更範圍成為一交通輻輳地區,未來必然成為臺中市新興發展地區,實有必要儘速進行規劃,以避免都市發展失序。\\\\\\\\r\\\\\\\\n因此,在多核心之都市發展態勢下,市府除了一方面於舊市區進行都市更新作業與舊市區再生計畫(包括商圈總體營造、建物保存與環境改造、文化藝術再造與年貨大街活動舉辦)等一系列須長期且持續執行之行政作為,以結合台鐵等地區通勤交通設施,振興舊市區之商業活動,形塑為地區交通轉運與中心。另一方面針對變更範圍在區域交通輻輳核心(半日生活圈中心)形成之影響下,亦必須優先考量臺中市競爭優勢之維持與新興發展區進行規劃之急迫性,因此,無論舊市區更新或新市區建設,均是市府有必要同步進行實質建設規劃之要務。\\\\\\\\r\\\\\\\\n賴委員美蓉就本(第3)次台中市政府補充之資料顯示,對於保留現有水系資源之規劃已有修正,值得肯定,惟對於公園、綠地用地卻未明顯增加,又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有關「新市區建設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之規定,本案主要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似乎未達上開標準,請予以適當之修正或詳予補充說明。本案細部計畫總面積為154.18公頃,依規定應劃設不低於15.42公頃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與兒童遊樂場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r\\\\\\\\n修正後之細部計畫草案,劃設之公園、公園兼體育場用地、兒童遊樂場、綠地、廣場、人行廣場、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以1\\\\/2計算)與園道(以1\\\\/2計算)等面積合計約23.94公頃,佔計畫總面積15.53﹪,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之規定。\\\\\\\\r\\\\\\\\n委員審查意見意見回應與辦理情形據簡報資料顯示,擬將本案變更範圍內既有聚落之「水碓社區」規劃為公園用地,請就未來細部規劃、管理維護、當地社區建物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等,詳予補充說明,以避免影響人民權益。水碓社區之處理係經土地相關權益人陳請,並會同文化局與民政處現勘與討論後,在兼顧土地所有權人與建築群保留之情形下始劃設為公園用地,未來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得以參加區段徵收取得抵價地,地上物則由文化局接管,並進行細部規劃與管理維護,形塑為具歷史意義之主題公園。\\\\\\\\r\\\\\\\\n本案擬於細部計畫中將休閒專用區再予以細分為第一至第五種休閒專用區,並無法明確得知各該專用區劃設之目的與土地使用管制與限制,建請依實際土地使用性質與產業分佈予以明確劃分不同名稱之特定專用區,以資妥適。擬依委員意見調整本案之使用分區名稱,調整後名稱詳變更主要計畫書。\\\\\\\\r\\\\\\\\n依據簡報資料台中市都市發展願景擬發展為國際城,惟就本計畫書草案之規劃內容與細部計畫擬允許之使用項目而言,本案大部分內容與一般傳統之商業區似乎並無不同,如何落實上開發展願景,請再詳予補充說明。擬依委員意見調整本案之使用分區名稱,調整後名稱詳變更主要計畫書。\\\\\\\\r\\\\\\\\n按「新市區開發」與「舊市區更新」係為彼此競爭與衝突之關係,關於現階段台中市之都市發展與有限之建設經費下,究竟應著重新市區之開發建設,抑或考量舊市區之更新更具有急迫性,請詳予比較分析並說明市府施政與土地政策之分向。「新市區開發」與「舊市區更新」確為彼此競合之關係,然從臺中市都市治理角度、不動產市場趨勢、人口流動與道路容納量等角度進行考量,「新市區開發」與「舊市區更新」皆有急迫性發展之理由,是故本案納入臺中市12項重大建設之一,並已編列相關開發經費,期儘速進行整體開發,故應為臺中市目前推動之首要計畫。詳附件四。\\\\\\\\r\\\\\\\\n陳委員麗紅陳委員麗紅就計畫內容而言,本地區規劃之居住人口似乎不高,惟擬吸引至本地區休閒娛樂及觀光等消費之活動人口很高,本地區相較台中市其他地區之競爭力為何?請就活動人口所衍生之相關課題補充適當之分析與對策。在多核心之都市發展態勢下,由於「交通邊際成本遞增與邊際效益遞減」之影響,作為高速鐵路軸帶進入臺中市之門戶,鄰近國道與中彰快速道路等高架系統成為變更範圍相較臺中市其他地區之優勢所在,未來可作為高速鐵路臺中車站地區發展腹地之一,結合現行高速鐵路臺中車站地區擬引入之中部行政中心,發展文化創意產業、都會觀光與休閒娛樂,成為臺灣","pet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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