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131-審議事項-第13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白河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131
案件id
jt6wNP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原臺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12月26日第209會審議通過,並准原臺南縣政府98年6月29日府城都字第0980147729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陳前委員麗紅(召集人)、鄒前委員克萬、劉前委員小蘭、王前委員惠君、及羅前委員光宗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98年8月21日、99年2月9日召開2次會議後,因陳前委員麗紅、王前委員惠君及羅前委員光宗不續任本會,故由鄒前委員克萬(召集人)、劉前委員小蘭、蕭前委員輔導繼續組成專案小組,並分別於100年12月20日、101年2月15日及101年4月20日再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南市政府以102年8月16日府都規字第1020683962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3白河鎮農會(本府102年7月2日府都規字第53號函)本會供銷部土地原編定「倉儲區」變更為「都市計畫內商業區」,附帶條件應捐贈40%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經本會94年5月13日第15屆第2次定期理事會決議提供公共設施用地比率與專案小組意見差異過大,故無法依變更白河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專案小組意見辦理,建議回復原「倉儲區」用地。--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
1.依「變更白河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規定(略以):「…應於本檢討案發布實施後二年內完成細部計畫法定程序,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原計畫。」2.查「變更白河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業於88年6月3日發布實施,因本案已逾計畫書規定開發時程,且土地所有權人亦無開發意願。除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外,並請配合增列倉儲區之土地使用分區要點,以利管制。
附件
- 附表一:專案小組後逕向本會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
- 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修正後條文原條文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大會決議-十二.(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且提供公眾使用者,得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增加樓地板面積。建築技術規則業已訂定,建議刪除。照台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十五、本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及台灣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作多目標使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已於92.7.17停止適用,改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建議刪除。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3九、自來水事業用地及電信、郵政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九、自來水事業用地、電信事業用地及郵政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一通劃設電信事業用地及電信、郵政事業用地時,用地名稱誤植,建議修正用地名稱。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
查白河都市計畫係於民國44年發布實施,嗣於70年發布變更暨擴大計畫,於79年發布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變更案,88年發布該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案,本次係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附表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變一調整計畫年期民國94年民國110年原計畫年期已屆滿,故配合國土計畫草案之計畫年期而予以調整。照原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變五計畫區東側住宅區(0.14)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公園用地(0.14)1.本基地於白河(一期公設地)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公十用地為住宅區,本案經白河鎮公所依據內政部91.7.16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協調土地所有權人而予以變更。
2.因土地所有權人表示無法出具提供一定比例開放空間作為公共使用之回饋計畫,故回復為公園用地。仍編為公十。照原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變六公園道二東側住宅區(0.52)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公園用地(0.52)1.本基地於白河(一期公設地)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公五用地為住宅區,本案經白河鎮公所依據內政部91.7.16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協調土地所有權人而予以變更。
2.因土地所有權人表示無法出具提供一定比例開放空間作為公共使用之回饋計畫,故回復為公園用地。仍編為公五。照原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四變七機二南端機關用地(0.04)宗教專用區(0.04)現況為台南縣警察局白河分局,惟本筆土地白河分局目前並無使用,且已無使用需要。為配合相鄰登記有案之合法寺廟福安宮整體發展需要而予以變更。1.變更地號:中興段1029號2.編號:宗(專)一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
將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修正為「停車場用地」。
理由:
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不足,且變更範圍毗鄰商業區及市場用地,劃設為停車場用地區位適當。
五變二變電所用地東側住宅區(0.18)附帶條件「附二」:「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於一通發布實施後日起兩年內完成細部計畫法定程序。」批發市場用地(0.18)「註」:「土地所有權人有意願自行辦理變更,得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變更為住宅區及必要公共設施用地。」1.本基地於白河(一通)時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原批發市場用地為住宅區,本案經白河鎮公所依據內政部91.7.16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協調土地所有權人後而予以變更。
2.因已超過白河(一通)規定2年辦理期限,故恢復為批發市場用地。仍編為批一。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
將變更為「批發市場用地」,修正為「停車場用地」。
理由:
1.參據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批發市場已無設置需求。
2.變更範圍現況係供停車使用,且本計畫區西側地區,未劃設停車場用地,變更後可補該區停車用地之不足。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六變四計畫區西端農業區(0.08)宗教專用區(1)(0.08)附帶條件「附三」:
「土地所有權人應依『台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與縣府簽訂協議書,自願捐贈頂秀祐段138-5地號土地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或以變更後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4成之代金折抵繳交地方政府,並應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1年內完成捐贈,再報部核定發布實施,否則維持原計畫農業區。」1.現有舉人公廟為登記有案之寺廟,為配合現況使用需要而予以變更。
2.變更範圍:以產權屬舉人公廟者所有。變更地號:
頂秀祐段137、137-1、138-5號。1.參據市府列席人員說明變更範圍頂秀佑段137及137-1等2筆地號,為合法登記之寺廟用地範圍,故原則同意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其餘部分,則維持原計畫農業區。
2.請將寺廟登記證、合法房屋證明納入計畫書附件,並將無需回饋理由詳為敘明,以利查考。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變廿二文(小)二學校用地(2.56)住宅區(2.56)附帶條件「附四」:
1.應另擬細部計畫,劃設至少35%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開發單位得為台南縣政府或自辦市地重劃會。
2.西側綠地一併納入市地重劃辦理。
3.俟細部計畫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重劃計畫書經內政部同意後始報部核定發布實施。文(小)二用地劃設已達20餘年,至今迄未徵收,影響民眾權益甚鉅,在白河鎮學齡人口數日益減少下,以附帶條件方式予以變更。本案暫予保留,請臺南市政府妥依下列各點詳為補充後,再依程序辦理。
理由:
1.請研提本計畫區產業發展、住宅供需及住宅區使用現況及使用率分析等詳實資料,供審議參考。
2.本案擬變更之學校用地是否確無需使用,應請教育主管機關表示意見。
3.本案學校用地如確無使用需求,建議可先行考慮變更作計畫區內較為缺乏之公共設施用地,以提升本計畫區環境品質。
4.基於人口老化城市鄰里單元範圍應該更小,有關文小用地之規劃,建議從小班小校的角度來考量。
八縣都委小組決議六住宅區(0.51)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公園用地(0.30)停車場用地(0.18)道路用地(0.03)1.本基地於白河(一期公設地)附帶條件變更公六用地、停二用地及人行步道為住宅區,本案經白河鎮公所依據內政部91.7.16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協調土地所有權人而予以變更。
2.因土地所有權人無開發意願,故回復原計畫。仍編為公六與停二。參據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係未依附帶條件開發,建議恢復原分區案件,惟案中「道路用地」應為「人行步道」,故除將「道路用地」修正為「人行步道」外,其餘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九變七實施進度及經費已訂定修訂為保留彈性調整土地取得方式。原為「事業及財務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修正內容。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六點。
十變九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依據「災害防救方案」由行政院研考會選定為85年度重點項目,執行計畫中之第10項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辦法第七條規定有關都市規劃時須納入防災考量,且為融入防災觀念與策略,並避免或降低災害發生之衝擊,而增訂都市防災計畫。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六點。
一變廿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修訂1.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定之。
2.為促進都市土地資源之合理利用及維護都市生活環境品質。參見附錄一。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附表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編號修正後條文原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之。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之。修正法源條文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住宅區內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100平方公尺者,應留設1部停車空間,如超過100平方公尺,則每超過100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1部停車空間。停車空間另訂於第13條維持原條文。
理由:
為符合公平原則,停車應內部化,且可有效減少路邊停車。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300%。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300%。
商業區內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100平方公尺者,應留設1部停車空間,如超過100平方公尺,則每超過100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1部停車空間。停車空間另訂於第13條維持原條文。
理由:
為符合公平原則,停車應內部化,且可有效減少路邊停車。
四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維持原條文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調整條次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宗教專用區(1)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調整條次、增訂宗教專用區(1)相關規定。維持原條文。
理由:
配合變更內容予以修正。
七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維持原條文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維持原條文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國中(小)之容積率不得大於150%,高中(職)之容積率不得大於200%。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國中(小)之容積率不得大於150%,高中(職)之容積率不得大於200%。維持原條文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零售市場之容積率不得大於240%,批發市場之容積率不得大於120%。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零售市場之容積率不得大於240%,批發市場之容積率不得大於120%。調整條次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自來水事業用地、電信事業用地及郵政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自來水事業用地、電信事業用地及郵政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調整條次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修正後條文原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下列規定退縮建築: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規定應依下表辦理:
(二)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分區使用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1.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2.如屬角地,則兩面均應退縮建築。
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6公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分區使用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未訂定新增條文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修正後條文原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停車空間設置規定如下: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規定辦理。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位設置標準250平方公尺以下(含250平方公尺)設置1部超過250平方公尺至400平方公尺設置2部超過400平方公尺至550平方公尺設置3部以下類推未訂定新增條文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1/2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1/2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維持原條文本條文修正為:
為確保開發後基地之透水率,開放空間及可建築基地內,除實設空地應留設50%以上種植花草樹木部分外,其植栽上、下方不得有人造構造物。
理由:
為涵養水分,降低逕流。
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維持原條文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附表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恒大股份有限公司/白河鎮長安段275、276、277、278及279地號共5筆土地因擴建需要需將陳情土地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作為新生產線廠房用地。納入白河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辦理。--本案暫予保留,並請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詳為補充後,再依程序辦理:
1.本案變更內容是否符合「變更白河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指導;另據上開計畫書所載,白河都市計畫區內之工業區使用率僅30%,顯示計畫區內之工業區應尚敷使用,爰請補充該乙種工業區之使用現況並考量於既有之乙種工業區(含毗鄰之西南側工業區)擴建之可行性,如不可行亦請補充具體理由。
2.請補充白河鎮各種產業類型及主要產業,以利瞭解恆大公司於地方產業發展之重要性。
3.請補充周邊主要聯外道路之道路服務水準、恆大公司進出貨之交通動線,並請就該公司擴廠後衍生之交通量預為研提交通運輸或改善計畫,以資完備。
4.有關恆大公司因生產或產品運送對周邊環境造成影響及對居民造成不便等問題,應與地方民眾妥為協調後,研提具體可行之改善方式,以利計畫執行。
5.本案如擬納入本次通盤檢討辦理,仍請參照「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及辦理情形檢核表,俾供審議參考。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白河鎮公所/鄰兒(一)、市(二)用地1、鄰兒(一)用地現況係供市集使用,且沿新起街延伸與市(一)、文明街及新富街等串聯為一自然形成之市場圈。
2、因接獲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同意補助市場修繕經費,為須符合使用地目使得補助,本所考量鄰兒(一)用地之市場建物多已老舊且環境衛生堪慮,如不翻修則無法改善環境衛生問題,然市(二)尚未開闢,旁臨停(三),可考量形成公園遊憩區。鄰兒(一)與市(二)之使用分區互換事宜。--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計畫區因市場用地供給過量,造成聚集不經濟,致使舊有市場經營困難、日趨沒落,故本案維持原計畫。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蕭錦堂君/白河區永安段593-7、8、9地號土地1、茲為本人所有土地白河區永安段593-7、-8、-9號,其中593-7地號視為都市計畫道路,剩餘土地593-8、-9號變成畸零狹長無法使用影響土地利用。
2、右列陳情其土地皆本人所有,既無變更都市計畫原意,亦無影響他人公共通行。調整道路事宜。1、經查595、593-8、593-9及590地號等4筆土地皆尚未開闢,目前仍為農業使用;且鄰近住宅區及公兒(三)皆未開闢。
2、次查593-7地號之4米人行步道尚未開闢3、該兩筆地號鄰近計畫區內主要聯外道路(Ⅰ-1,富民路,20米寬)、次要區內道路(Ⅲ-4,15米寬)、次要區內道路(Ⅳ-9,11米寬)且相鄰住宅區內計畫道路皆為7米寬,且查交通部99年公路交通量資料,該地道路服務水準屬A級,以符當地車流需求,無拓寬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參據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變更後不影響他人權益,及防救災路線,故請市政府查明,變更範圍土地是否同屬陳情人所有,並妥為修正變更計畫書、圖後,則酌予採納,否則維持原計畫。
4張宏安君/白河區長安段816、816-1及816-2地號白河區長安段816號、-1、-2係同一人所有權人1,因都市計劃將816-1號劃為道路用地,將本人之土地調整道路事宜。建議:未便採納理由:
1、經查816及816-2等2筆地號皆尚未開闢,目前仍為農業使用;且鄰近住宅區尚參據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變更後影響他人權益,故照該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816、-2號二筆土地分割為不正。未開闢。
2、次查816-1地號之計畫道路尚未開闢3、因計畫道路路線變更影響沿線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在考量該地區道路系統完整性及未取得計畫道路沿線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前,建議維持原道路用地劃設。
5臺南市政府/白河區中興段2032、2024、2031、2031-1、2016-20、2034、2033-1、2033、1789、1794、1793、1797、1792、1747、2019、2018、2016-6、2016-5、2016-7、2016、2029-2、本橋建於民國66年,橋長60M、橋寬4.6M。因位於白河水庫下游之白水溪上,舊有橋梁因橋長及梁底高度不足,致使通洪斷面不敷水庫洩洪需求,經常造成河岸居民生命財產安全之損失,時臺南縣政府爰列為優先改善,辦理橋梁改建拆除。
本橋址依水利署第五河川局之「急水溪上游段治理基本計畫(1993)」,----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如附圖一),附帶條件通過。
附帶條件:
1.變更後其聯外道路與通往關仔嶺之幹道路口過近,又與對側既有道路未能對齊,為避免過多路口形成易肇事路段,故請該府就交通工程提出改善計畫外,並對本案橋墩設置是否影響水流等提出詳實分析後,納入計畫書敘明。
2.參據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因具時效性,故請該府妥為修正計畫書圖後,同意其先行提會討論。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030地號及白河區糞萁湖段糞萁湖小段9049部分地號計畫河寬150M,惟參酌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專案研究建議,以規劃橋長219.16M、橋梁淨寬7M及橋梁梁底高程28M,始得永續。
配合橋址之河川計畫堤頂高程及預留防洪排水高度,新建橋面梁較既有橋面高4.38M以滿足通洪需求,惟橋梁拉高影響A02側既有住戶進出之權益,經召開協調會,同時考量施工期間交通維持需求,遂於舊橋下游新建橋梁一座。
6立法委員劉欋豪國會辦公室、經濟部恆大公司於民國61年即在白河設立工廠,公司生產量及營收均穩定成長,現有廠房已不敷使用。為配合未來需求,遂依據「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1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變更處理原則」相關規定並配合白河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辦理毗鄰土地變更擴廠。
查恆大公司基於產業特性、廠房需求及營運完整性,必須與原生產線連結一貫作業,目前白河地區已無適當工業用地可供使用。又白河都市計畫內工(乙)二~一及工(乙)二~二既有零星未使用之工業用地,因現況有水泥公司及資源回收場,宇恆大公司所需潔淨廠房及環境相衝突,確實不符該公司需求。
恆大公司擴廠後欲增加就業人數約60人,對當地經濟發展及提供就業機會均有助益,倘無法順利擴廠,將不利該廠在當地永續經營。
圖一:變更計畫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