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131-審議事項-第1案:本部地政司為「土地徵收審議小組之專案小組與都市計畫委員會及區域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聯席作業相關事宜」案。
會議紀錄id
MOIO8131
案件id
pN58aE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依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第7點:「本小組為審議土地徵收有關案件,得推派委員或商請業務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實地調查,或組成專案小組審核。」。
- 二、本部地政司擬依上開規定組成土地徵收審議小組之專案小組就徵收事業計畫屬於特定興辦事業、開發面積達30公頃以上、新訂、擴大都市計畫、事業計畫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或審議小組審議徵收案件時認為案情複雜或涉爭議者,由專案小組先行研擬處理意見供審議小組參考。
- 三、案經本部地政司於102年9月9日邀請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委員、營建署及相關機關召開會議,獲致結論如下:
(一)土地徵收審議小組之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專案小組)其功能係協助審議小組收集資料並先行研擬處理意見,提供會議討論及審議之參考,是內部審查的機制之一。專案小組對案件不做成准駁決定,故無出席人數過半之問題。非專案小組的委員,亦可自由參與專案小組會議討論。
(二)興辦事業計畫屬下列情形者,得組成專案小組先行研擬處理意見:
1、徵收事業計畫屬於特定興辦事業。
2、事業計畫開發面積達30公頃以上,但交通建設計畫以線狀方式開發及水利事業以線狀方式開發且無爭議者,不在此限。
3、新訂、擴大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個案變更及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以區段徵收作為用地取得方式。
4、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審議徵收案件時,認案情複雜或涉爭議者。
(三)土地徵收審議小組之專案小組作業方式簽奉核可後,應提審議小組報告。
(四)土地徵收審議小組之專案小組與都市計畫委員會或區域計畫委員專案小組首次聽取開發案件之綜合簡報及公益性、必要性報告,以聯席聽取簡報為原則,並個別處理開會通知單及會議紀錄發文事宜。
(五)土地徵收審議小組之專案小組於第1次聽取簡報後,得視案情需要,自行決定是否需再請相關機關另行報告說明。土地徵收審議小組於後續審議徵收案件時,需用土地人仍應列席就全案報告說明。
(六)考量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於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階段尚屬概略性之計畫,故案件進入都委會審議時,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始組成專案小組與都委會專案小組聯席聽取簡報。
(七)土地徵收審議小組之專案小組原則上與區委會或都委會專案小組共同現地勘查;倘勘查日期無法配合,則自行辦理現地勘查。
(八)土地徵收審議小組之專案小組應多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案件進入土地徵收審議小組會議審議時,得依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要求,推派3-5人代表於會上陳述,時間以不超過30分鐘為原則。其作業方式由地政司研議進一步規劃,簽奉核可後提會報告。
- 四、土地徵收審議小組之專案小組與本會專案小組聯席作業,係屬重大措施,爰提會報告。
決定:洽悉,並由內政部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機關依照辦理,作為未來土地徵收審議小組之專案小組與本會專案小組聯席作業之依據。
土地徵收審議小組之專案小組作業方式為使土地徵收案件審議更加周全與嚴謹,並提高效率與品質,除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設置要點規定事項外,另組土地徵收審議小組之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性質及作業方式說明如下:
- 一、組成依據及功能定位:
依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第7點規定:「本小組為審議土地徵收有關案件,得推派委員或商請業務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實地調查,或組成專案小組審核。」專案小組成員之組成,視案件繁難程度及需參與研擬意見委員專長而定。其功能為強化土地徵收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審議決議之效率與品質,提供審議小組會議討論及審議之參考,並非對外作成決議,故無出席委員人數應過半之相關問題。
- 二、組成時機:
(一)地政司幕僚單位逕行簽報召集人:
1.徵收事業計畫屬於特定興辦事業。所稱特定興辦事業,指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農產品市場交易法、都市更新條例、離島建設條例、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11條除外)、產業創新條例、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法律規定申請徵收土地之興辦事業。
2.事業計畫開發面積達30公頃以上,但交通或水利建設事業以線狀方式開發且未涉爭議者,不在此限。
3.新訂、擴大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個案變更及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以區段徵收作為用地取得方式。
(二)審議小組會議決議:審議小組審議徵收案件,認為案情複雜或涉爭議,得決議交由專案小組研擬處理意見供審議小組參考。
- 三、組成方式:
由幕僚單位簽報召集人核定,原則上依委員專長背景指定5名委員分別擔任專案小組召集委員及成員,並另副知其他委員,有意願者亦可自由參與專案小組會議討論。
- 四、工作項目:
(一)研提是否現地勘查之意見。
(二)就公益性及必要性議題先行與都市計畫委員會或區域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聯席聽取相關機關、地方政府簡報或共同辦理現地勘查,亦得視情形單獨聽取簡報或現地勘查。
(三)就交辦案件提出處理意見,提審議小組報告。
(四)視案件需要得於聯席或單獨聽取簡報時邀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並做意見整理。幕僚單位於審議小組審議前,得聯繫提出陳述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推派3-5名代表於審議小組會議發言,每人每次發言時間以3-5分鐘為原則,惟主席得視實際情形,決定是否酌予延長發言時間。
- 五、作業方式:
(一)聯席聽取簡報或共同現地勘查:
1.營建署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審議申請開發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案件,且涉前開說明二(一)各點情形者,於營建署擬組區委會專案小組時通知地政司,以便地政司簽報組成專案小組,俾聯席聽取開發案件之綜合簡報及公益性、必要性報告,或共同現勘。
2.營建署受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個案變更、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且該案件以區段徵收作為用地取得方式者,於營建署擬組都委會專案小組時通知地政司,以便地政司簽報組成專案小組,俾聯席聽取開發案件之綜合簡報及公益性、必要性報告或共同現勘。
3.聯席聽取簡報及共同現地勘查以1次為原則,倘勘查日期無法與都委會或區委會專案小組配合,則自行辦理現地勘查。專案小組得視案情需要,自行決定是否需再請相關機關另行報告說明。
4.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審議徵收案件時,需用土地人仍應列席就全案報告說明。
(二)各專案小組間之聯繫及配合事項:
1.通知方式及聯繫窗口:由營建署都市計畫組、綜合計畫組、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及地政司指派簡任級人員擔任聯繫窗口,並以電話及書函通知。
2.資料提供:如有相關書圖應由聯繫窗口於聽取簡報或共同現勘前1週以電子檔方式提供。
3.對外通知:營建署與地政司個別處理開會通知單及會議紀錄發文事宜。
(三)專案小組單獨安排聽取簡報及現勘:
1.由專案小組召集委員決定開會及現勘日期。
2.至於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第3項「視需要得會同利害關係人進行現場勘查並作成勘查紀錄。勘查紀錄作成後,應於14日內寄送利害關係人。」規定,視個別徵收案件之實際需要,由專案小組併同處理。
3.由地政司協助相關之幕僚工作。
(四)聽取簡報或現地勘查後之後續作業:
1.地政司幕僚人員於安排專案小組委員聽取簡報或現地勘查後,案情單純者,經召集委員徵詢其他委員意見,研提專案小組建議處理意見,當場經專案小組成員確認。
2.惟如徵收案件因案情複雜未能當場確認建議意見者,地政司幕僚人員應於整理初稿完畢後,洽專案小組召集委員與專案小組成員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確認,或另召集專案小組會議研商。
3.徵收案件提報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審議時,應將專案小組所擬建議意見納入初審意見提供審議小組參考。
(五)專案小組作業時程:
1.專案小組自第1次聽取簡報或現地勘查之日起,原則上於1個月內確定建議意見内容,但具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2.興辦事業計畫於都委會或區委會審議時,其範圍或內容業經變動,專案小組應視案情需要決定是否再訂期討論或再請相關機關報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