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131-審議事項-第10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131
案件id
vEDDEw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10月8日第15屆第32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99年1月12日府城規字第0980554846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前委員正庸(召集人)、李前委員公哲、王前委員惠君、王前委員小璘、羅委員光宗(地政司代表)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李前委員正庸、王前委員惠君、王前委員小璘擔任委員任期屆滿後,由賴委員美蓉、劉委員小蘭、謝委員靜琪、蕭委員輔導接續擔任專案小組成員,並由李前委員公哲擔任召集人),專案小組分別於99年5月25日、99年7月2日(含現場勘查)、99年10月12日、100年2月18日、100年8月4日、100年9月21日、101年9月18日、101年11月19日及101年12月20日召開9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桃園縣政府業於102年8月30日府城都字第1020209156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修正後計畫書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桃園縣政府102年8月30日府城都字第1020209156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已經內政部100年1月6日台內營字第0990810923號令修正,故有關本計畫區之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流域型及滯洪設施、都市防災計畫及生態都市發展策略、…等內容,請妥依該辦法修正補充資料,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逕3、編號逕20部分,詳附表一本會決議欄。
- 三、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二本會決議欄。
附件
- 附表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3蔡振村,山子頂段246-3地號1.平鎮廣玄宮座落於山子頂段246-3地號,與所屬同段243-1、245-2、245-3、245-4及245-13地號等5筆,已獲桃園縣政府補發寺廟登記(91.3.8.登記補字地090號)。
2.建議將所陳6筆土地變更為宗教用地。建議予以採納,理由如下:
廣玄宮已領有合法寺廟登記證在案,且所陳土地皆登記為平鎮廣玄宮所有。
備註:
1.應以變更範圍土地總面積10%乘以變更後第一次土地公告現值加計40%予本府,並於本案發布實施前繳納,否則維持原計畫。
2.為維持分區完整,建議將243-1與246-3地號所夾之未登錄土地納併。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修正變更內容如附圖二,並請補充農業、水利主管機關之書面意見、國有財產局同意文件、使用強度(建蔽率60%、容積率160%)等,納入計畫書敘明。
逕20金車股份有限公司計畫區左下方之工業區建請修正本公司位於本計畫區之工業區範圍,原屬「信中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土地,由原9.6公頃擴大為19.1公頃,並依產權範圍重新釐清。1.產權範圍不合部分,建議逕依地籍資料調整工業區範圍,不納入變更。
2.農業區變更部分,建請委員會討論,理由如下:
(1)本土地都市計畫發布前屬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丁種建築用地(19.1公頃)。
(2)所陳土地已由76年經濟部認定錯誤規劃為農業區,自宜由省政府住都局依職權逕行辦理更正。另內政部76年函復臺灣省政府:可由都市計畫擬定機關儘速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辦理該地區檢討變更,免受二年之限制。
(3)本案涉及9.5公頃農業區變更為工業區,基於陳情人權益,且影響層面甚大,請委員會討論。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案修正如下:
1.現行工業區(面積9.6公頃),其範圍與產權不一致部分,請縣政府參據原核准設廠已完工部分,妥為修正工業區計畫範圍線。
2.有關陳情農業區變更為工業區部分,參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不予採納。
- 附表二、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人1林成添,平鎮市南豐路501號1.懇請惠予將本人所有座落平鎮市南豐路501號之土地(中庸段1315、1320、1321;興湧段04、05、06)由都市計畫內農業區變更為工業區。
2.上列地號土地緊鄰金車飲料工廠及平鎮工業區。
3.六十年代平鎮工業區開發後,該土地屬高低揚地區,已40餘年無水灌溉供農田使用。
4.依據政府德政,申請人已於101年6月1日依「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規定申辦在案(如影本附件)。陳情人已於102年1月15日來函(府城都字第1020016719號)表示另有土地投資規劃之考量,爰申請撤回原陳情案。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逕人2羅守深等16人,後期發展區1.反對南北山子頂合併開發案,採用一通方案開發,對南山子頂的地主所負擔公設比例過重,不公平。
3.民國94年所訂開發方案當時公告地價為2萬元,地主分回土地45%,現在公告地價為4萬3000元,地主分回土地比例仍然為45%,由此可見我們的抵地費用過高,不合理。
4.現今所在的房屋村落原是100%的建地,但參加開發後分回45%比例,太不合理,所以希望政府能幫我們把關,能夠保護我們的財產。本案涉及後期發展區重劃作業,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6案。照縣府研析意見。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101年12月20日第9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會議):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份請加劃底線)、圖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