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131-審議事項-["第11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二等七號計畫道路南側地區)(部分農業區、機關用地、國中小學校用地、公園用地、道路用地為住宅區、商業區、機關用地、公園用地、國
會議紀錄id
MOIO8131
案件id
y04RoZ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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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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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11月30日第290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00年5月19日府都綜字第1000293537號暨100年6月16日府都綜字第1000428490號函檢送變更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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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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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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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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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及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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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鄒前委員克萬(召集人)、李前委員正庸、張前委員梅英、劉前委員小蘭及蕭前委員輔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100年7月12日召開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本署於100年8月3日營授辦審字第1003580588號函請臺南市政府依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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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惟該府至今尚未函復,為避免延宕審議流程,本署於102年8月1日召開「研議督促變更五結(學進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等17案」會議,會中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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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同意臺南市政府102年8月22日府都綜字第1020742318號函建議,納入通盤檢討一併辦理(即維持原計畫)。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0年7月12日初步建議意見:
查台南市政府為改善安南區公共建設,均衡地區發展,並配合二等七號道路興闢(自安明路至安吉路段間),取得該道路兩側各10米寬之用地,以及配合曾文溪排水線治理計畫暨立德、興國大學、臺南科技工業區發展情形,擬於安南區二等七號快速道路週邊農業區籌建「安南區政中心」、「地區醫院」、「大學城都會公園」等重大公共建設,並配合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農業區土地,使安南區的地理中心,得以優良的交通條件以及完善的生活服務機能,轉化發展為安南區之「區政、教育及生活中心」,成為台南市都市發展核心,核屬需要。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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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都市願景及整體發展構想:
(一)請補充臺南縣、市合併後,本計畫區於大臺南市之空間結構功能、未來發展構想或願景,以及與鄰近永康、新市、安定、西港及七股地區等周邊都市發展之關聯性等整體性事項,作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引導。
(二)請補充本計畫區上位及相關計畫等資料(含周邊重大公共與交通建設計畫),作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參考,並請就本計畫區之發展構想、過去發展遭遇之困境,以及未來可能遭遇之課題,分析檢討,並研提因應對策或發展策略,供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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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運輸部分:
(一)請補充本計畫區及周邊地區之交通運輸系統圖(含大眾運輸系統示意圖)及主要道路之服務水準。
(二)本案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區政中心及地區醫院等所衍生之交通流量,勢必對外部道路交通環境造成衝擊,故請詳為分析旅次需求、交通型態、停車需求及說明各項交通改善方案,供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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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設施用地:
(一)本案開發面積約達253公頃,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推估之計畫人口重新核算;又本計畫區劃設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用地,變更後合計面積僅占總計畫面積4.61%,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之規定,故建請臺南市政府妥為調整補充。
(二)土地使用現況部分,請補充本計畫區公共設施及各使用分區目前使用開闢情形,供審議參考。
(三)本案變更為機關用地之面積達8.16公頃,請補充各使用單位之面積需求及區位適宜性等評估分析資料,供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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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變更為住宅區之面積達155.67公頃,請確實就該計畫地區之人口成長、住宅供需(含鄰近永康、新市、安定、…等地區)及公共設施容受力等情形,進行調查分析及推計,提供詳細資料,供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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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請補充本都市計畫區歷次變更情形及本案辦理過程,供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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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為確保區段徵收之可行性及維護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請市政府就區段徵收之可行性及財務計畫分析(含領回抵價地比例、土地所有權人意願、開發總費用、經費來源、償債能力及預定進度…)等詳予分析評估,供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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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據臺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目前尚未就區段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向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報告,故請補辦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及舉辦說明會,並研擬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如面積太大可否調整變更規模,並研提具體可行方案),先行提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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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都市防災:本地區地盤高程介於4公尺至0公尺之間,且沿海地區已產生地層下陷及海水入侵等現象(詳計畫書15頁),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近年之暴雨頻繁,減緩都市計畫範圍內洪災發生,及規劃提供適當之防災避難空間,請補充本計畫區歷年災害發生類型、災害狀況、發生頻率、危害程度及災害(易淹水)潛勢分析等資料;並考量地方特性,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會同災害防救單位、水利主管單位等進行規劃及檢討,必要時重新檢討調整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管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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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親山親水計畫:請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將計畫範圍內之河川、溪流等自然資源,配合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妥為規劃設計,研訂親山親水實施計畫及綠化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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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市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十一、計畫書審核摘要表「變更都市計畫法令依據」欄登載有誤,請查明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