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151-審議事項-第4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配合運動公園生活園區整體開發計畫)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151
案件id
PYdEVH
概要說明
- 說明:一陳情人所有之土地坐落中壢市華興段189地號及永興1地號之土地為鈞府辦理之區段徵收計畫範圍內之土地,陳情於上開區段徵收計畫範圍同編號10案。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周邊,尚有零星土地,地號為中壢市中興段671-4地號,權利範圍5/24及中興段671-3地號,權利範圍5/24,懇請鈞府就陳情人之區段徵收計畫範圍周邊之零星土地得一併辦理徵收,實感便民,陳情如上。
12莊玉庚後興段764地號本人係地號764的持分人所持面積為18,324.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37600分之21432,請先逕為分割,二個月後再公告禁止移轉,以保障持分人的權利。希望整體規劃別再造成民眾的困擾。本案屬區段徵收執行事項,說明如下:
1.本案都市計畫尚未核定,土地無法辦理逕為分割。
2.本府地政局102.4.29已函復陳情人如下:
(1)中壢市後興段764號土地僅部分位於區段徵收範圍內,未來辦理徵收公告前,將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13條之規定,辦理徵收範圍邊界分割登記。
(2)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本區段徵收案將於徵收公告之日起禁止土地及土地改良物之分割、合併、移轉及設定負擔,倘欲移轉土地持分,應於徵收公告之日前辦理完成。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13莊吳清妹後興段764地號本人係地號764的持分人所持面積為18,324.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37600分之9161,請先逕為分割,以保障持分人權利,二個月後再公告禁止移轉。盼望能完整規劃別分一期或二期造成民眾困擾。同編號12案。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4謝秀絹土地標示:
中壢後興段764地號1.土地寸土寸金,我買每坪7萬,被徵收20坪左右,希望能配地,因為現有真正有成交價每坪15萬,乘以20坪就有300萬,但被徵收卻只能拿回80幾萬(9000元/平方公尺x1.4倍),這是不公平的。<大埔農地徵收1.7倍>2.吳志揚縣長在電視公開喊話說中央看不起地方<桃園縣>桃園捷運為何不一次做好,那請問吳縣長有看得起中壢市嗎?體育園區為何不一次規畫好,南、北大路先建好,不要圖利他人<宏國窯業及龍和飯店>而影響地方的發展。1.我被徵收20坪左右,希望能配地。
2.中壢體育園區一次規劃好,南、北大路先建好,不要圖利他人<宏國窯業及龍和飯店>而影響地方的發展。
3.或等六都成立後,有錢一起建設,搞得漂漂亮亮,中壢才會繁榮興盛<八德重劃區就規畫很好>。本案屬區段徵收執行事項,說明如下:
1.本案將依內政部都委會審定之計畫內容,辦理區段徵收整體開發。
2.本府地政局102.4.29已函復陳情人如下:
(1)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及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7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此市價乃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其應排除急買急賣、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人為哄抬等特殊交易情形,所估計出非單一偏高或偏低之價格,並報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已非過去採公告現值加成方式。
(2)另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40條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29條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申請發給抵價地。又倘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未達當次最小分配面積所需者,則應循合併分配方式辦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5葉阿青土地標示:
華興段187、187-2、187-3、188地號1.請保留房子不要拆(有保存登記)地號華興段187號。
2.住的環境很好、習慣(已高額建築)3.有很多特點。
(1.沒有水汙染。2.沒有空氣汙染。3.沒有噪音、沒有車輛擁塞等等)4.住街路近。本案屬區段徵收執行事項,說明如下:
1.經查陳情建物部分位於細部計畫劃設之道路用地須配合拆遷;其餘位於住宅區之合法建物,可於未來公告徵收時,依規定申請建物原位置保留分配。
2.本府地政局102.6.13已函復陳情人如下:
(1)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7條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既成建築物基地,在不妨礙都市計畫事業及區段徵收計畫之情形下,得按原位置保留分配。本府將於公告徵收前,訂定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核作業規定。
(2)本案之建物倘於未來公告徵收時有上開情形,再請依規定提出申請,本府將依照上述規定及作業要點審核,惟若審查後該建物未符合原位置保留之規定,仍必須於自拆期限內拆除之。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涉及後續區段徵收執行部分,請縣政府協調陳情人於細部計畫妥處。
16彭信凱土地標示:華興段289地號不同意區段徵收。
1.提高建蔽率:維持現有60%,容積率300%+容積獎勵(八)1.陳情不同意區段徵收部分,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依內政部92.1.14台內營字第0920084077號函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2.住宅道路10m改12m。
3.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可抵用分配地。
4.小面積(不同地主),可合併配地。
5.比照大園航空城徵收(4.5比5.5)配地。,農業區變更政府已有整體開發者,以區段徵收開發為原則。本案屬本府重大施政辦理之整體開發計畫,依上開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
2.陳情提高建蔽率及容積率部分,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本案屬整體開發之新市區,為維護都市環境品質及增加基地保水性,於細部計畫訂定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3.陳情調整道路寬度部分,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本計畫依周邊路網分布及區內交通需求,劃設主要、次要及出入道路系統,道路寬度計有40、30、20、15及10公尺等,其中10公尺寬計畫道路係提供住宅區進出使用,如改為12公尺寬將改變計畫區整體道路系統,並增加整體公共設施用地比例負擔。
4.陳情內容第3~5點屬區段徵收事項,本府地政局102.5.13已函復陳情人如下:
(1)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規定,地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之,其餘各項補償費則採現金補償。
(2)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0條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29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申請發給抵價地。又倘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未達當次最小分配面積所需者,則應循合併分配方式辦理。
(3)有關抵價地比例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第2項之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50%為原則,但不得少於40%。本案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考量各地區特性、開發目的、開發總費用、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土地使用強度、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及實際發展狀況等因素後,基於區段徵收財務平衡前提下,暫定抵價地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發還比例為40%,實際仍應以內政部核定為準。
17游賢金土地標示:華興段924、923、924~1地號同編號16案同編號16案同編號16案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18李霄宇土地標示:華興段46、47地號同編號16案同編號16案同編號16案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19李瑋婷土地標示:華興段46、47地號同編號16案同編號16案同編號16案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20邱義成土地標示:華興段30、31、32、33地號同編號16案同編號16案同編號16案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21陳淑芬土地標示:華興段36地號同編號16案同編號16案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22李賢源土地標示:華興段320、28地號後興路保留馬路拓寬,路有保留希望退縮建築居住下來,換地可。本案屬區段徵收執行事項,說明如下:
1.經查陳情建物位於住宅區,可臨接細部計畫所劃設之10公尺寬計畫道路,可於未來公告徵收時,依規定申請建物原位置保留分配。
2.本府地政局102.6.13已函復陳情人如下:
(1)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7條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既成建築物基地,在不妨礙都市計畫事業及區段徵收計畫之情形下,得按原位置保留分配。本府將於公告徵收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涉及後續區段徵收執行部分,請縣政府協調陳情人於細部計畫妥處。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前,訂定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核作業規定。
(2)本案之建物倘於未來公告徵收時有上開情形,再請依規定提出申請,本府將依照上述規定及作業要點審核,惟若審查後該建物未符合原位置保留之規定,仍必須於自拆期限內拆除之。
23陳重佑土地標示:華興段0187、0188-0005、0188-0003、0188-0004、0188-0006地號本人為華興段188-3號住宅,本人建築為合法建物且無違規事實,且本人已在建物所在地設立合法美語補習班(私人學習機構有立案),故本人等4戶欲申請原地原建物保留,懇請當局同意本人陳情事由;使本人等4戶能原地原建物保留。本案屬區段徵收執行事項,說明如下:
1.經查陳情建物位於住宅區,面臨主要計畫劃設之15公尺寬計畫道路,可於未來公告徵收時,依規定申請建物原位置保留分配。
2.本府地政局102.6.13已函復陳情人如下:
(1)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7條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既成建築物基地,在不妨礙都市計畫事業及區段徵收計畫之情形下,得按原位置保留分配。本府將於公告徵收前,訂定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核作業規定。
(2)本案之建物倘於未來公告徵收時有上開情形,再請依規定提出申請,本府將依照上述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涉及後續區段徵收執行部分,請縣政府協調陳情人於細部計畫妥處。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規定及作業要點審核,惟若審查後該建物未符合原位置保留之規定,仍必須於自拆期限內拆除之。
24龍福宮主委許炎金等人主旨:鈞府擬訂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劃(配合運動公園生活圈之整體開發計劃)細部計劃案,本里內有於民國六十五年既成立迄今之龍福宮,供奉福德正神土地公迄今為本里里民之精神信仰寄託。鈞府本次計劃案並未將該宮規劃遷建改建,有損本里全體里民之權益甚鉅,特申請提出異議,請鈞府重新規畫考量,將本宮遷建於本計劃內,或按原地保留,以維全體里民權利為禱。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本案龍福宮位於本計畫區15公尺寬計畫道路上,須配合拆遷。
2.本案龍福宮北側之兒童遊樂場用地(兒1),仍緊鄰既有住宅社區,適宜供龍福宮拆遷安置。
3.本府將於本案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列兒童遊樂場用地得供既有土地公廟拆遷安置,並應整體規劃設計。
3.本府城鄉局、地政局於102.7.9與龍福宮說明上開處理方式,龍福宮亦同意接受。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桃園縣政府102年9月25日府城綜字第1020233692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102年8月6日第1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表一、補辦公開展覽期間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卓良哲後興段764地號我的土地(764號),剛好跨在這次縮減在74公頃後的範圍內外上,那我們土地要如何利用,實在是很大困擾,一半建地,一半農地,好好一塊地被切成零零碎碎,讓苦民所苦,可把我們764地整個劃進去。謝謝幫我們764地號整個劃進去。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本案經提100.7.27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報告,意見如下(摘略):「(二)…目前區段徵收面積達127.33公頃,似有過度開發之情形,建議重新檢視其開發規模,研擬縮減計畫範圍之可行性替代方案。」。
2.本府依上開意見檢討縮減本案開發面積為74.20公頃,經提102.1.29內政部都委會第797次會議審議通過。
3.經查該陳情土地僅約2%在計畫範圍內;約98%不在計畫範圍內,應不致於影響該土地利用,另本案陳情土地仍可利用既有農路聯外進出使用。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蔡勝烘中壢市體育園區區段徵收範圍往南至龍興路之部分農田納入徵收不成熟的都市計畫,缺乏完整街廓又保留部分工廠零星顯不環保,又沒生活品質,缺水路、南面20米道路又彎折,影響交通安全甚鉅。1.徵收範圍95年~102年的差距太大,縮減太多應該有完整街廓,即南面之龍興路農業區納入區段徵收(農業設施灌排及毗鄰部分工業區、場(廠房)會影響生態、生產、生活品質。
2.補辦原95年範圍內民意調查意願。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本案經提100.7.27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報告,意見如下(摘略):「(二)…目前區段徵收面積達127.33公頃,似有過度開發之情形,建議重新檢視其開發規模,研擬縮減計畫範圍之可行性替代方案。」。
2.本府依上開意見檢討縮減本案開發面積為74.20公頃,經提102.1.29內政部都委會第797次會議審議通過。
3.本案曾於95年規劃作業階段(當時面積約138公頃),由中壢市公所郵寄問卷,了解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區段徵收之意願。本府於102.4.3依內政部都委會決議補辦公開展覽,並已依「都市計畫草案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以平信書面通知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巫清詔土地標示:華興段25.27.28.33.34地號編號2-120M計劃道路南側住宅區範圍邊界與農業區未有明確之區隔。未將民等持有中壢市後興段25.27.28.33.34地號之土地全部參照主要計畫修正細部計畫內容,內政部都委會通過縮減計畫範圍圖,僅有編號2-120M計劃道路南側住宅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本案經提100.7.27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報告,意見如下(摘略):「(二)…目前區段徵收面積達127.33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列入範圍,建請重新調整編號2-120M計劃道路南側範圍邊界。區與農業區未有明確區隔,其餘縮減區均有面臨計劃道路區隔,詳見附圖(一)建議調整編號2-120M計劃道路南側邊界位置圖。公頃,似有過度開發之情形,建議重新檢視其開發規模,研擬縮減計畫範圍之可行性替代方案。」。
2.本府依上開意見檢討縮減本案開發面積為74.20公頃,經提102.1.29內政部都委會第797次會議審議通過。
4巫新江土地標示:華興段25.27.28.33.34地號1.編號2-120M計劃道路南側住宅區範圍邊界與農業區未有明確之區隔。未將民等持有中壢市後興段25.27.28.33.34地號之土地全部列入範圍,建請重新調整編號2-120M計劃道路南側範圍邊界。
2.因背負此塊地以外的道路公設。1.參照主要計畫修正細部計畫內容,內政部都委會通過縮減計畫範圍圖,僅有編號2-120M計劃道路南側住宅區與農業區未有明確區隔,其餘縮減區均有面臨計劃道路區隔,詳見附圖(一)建議調整編號2-120M計劃道路南側邊界位置圖。
2.請分回50%抵價地給地主,不然增加住宅區的建蔽率70%、容積率為250%。1.陳情擴大計畫範圍部分,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1)本案經提100.7.27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報告,意見如下(摘略):「(二)…目前區段徵收面積達127.33公頃,似有過度開發之情形,建議重新檢視其開發規模,研擬縮減計畫範圍之可行性替代方案。」。
(2)本府依上開意見檢討縮減本案開發面積為74.20公頃,經提102.1.29內政部都委會第797次會議審議通過。
2.陳情增加建蔽率及容積率部分,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本案屬整體開發之新市區,為維護都市環境品質及增加基地保水性,於細部計畫訂定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3.有關抵價地比例,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府地政局102.5.13已函復陳情人如下:
(1)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第2項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50%為原則,但不得少於40%。
(2)本案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考量各地區特性、開發目的、開發總費用、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土地使用強度、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及實際發展狀況等因素後,基於區段徵收財務平衡前提下,暫定抵價地發還比例為40%,實際仍應以內政部核定為準。
5鍾香貴華興段321地號本人有耕作意願,希望保留農地務農。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經查華興段321地號土地為原都市計畫劃設未開闢之公園(九)用地,非屬農業區。
2.經本府實地勘察,該陳情土地現況並無從事耕作情形。
3.另查華興段321地號土地(面積為316㎡、陳情人權利範圍1/72),不具耕作規模,劃設農業專用區不具可行性。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6吳嘉和1.住宅區的建蔽率過少,是否可以增加?2.住宅區的容積率過低是否可1.是否.建蔽率增加到60%。
2.是否.容積率增加到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本案屬整體開發之新市區,為維護都市環境品質及增加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以增加?因為面臨道路20米道路,需退縮6米,面臨15米需退5米,面臨15米以下道路需退縮3.5米,是否有失公平?240%。
以上請參考.基地保水性,於細部計畫訂定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7至善美墅社區管理委員會(主委賴文騏)土地標示:華興段835-12、835-15、821-12地號1.本「至善美墅社區」(地號834)為「柏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起造販售,銷售期間以地號835-12為無償提供社區作為通行及綠化園地。(詳附件1:土地通行同意書、附件2:約定書)2.復因柏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利益因素,不保障對本社區的承諾,以致本社區A棟建物無緊急消防通道。經本社區極力爭取,柏德建公司將地號835-12分割出地號835-15,遂於101年將地號835-15贈與本社區34戶住戶共同持有並作為社區緊急消防通道用途。
3.本社區住戶對「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運動公園生活園區1.本「至善美墅社區」建議保留地號835-15不納入重劃分配,並配合都市計畫變更地目由社區住戶保有其緊急消防通道。
2.建議835-12及821-12地號整體規劃為綠地、公園或兒童遊樂用地,提供在地居民整體的活動空間及設施(如附件3、附件4及附件5)。
3.30米道路接鄰本社區地下室車道出入口,須規化至少有3.5米的人行步道與設施空間以維護交通1.後興段835-15地號土地(33.72㎡),陳情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建議酌予採納。理由:
(1)經查後興段835-15地號土地原屬柏德建設(股)公司所有,因該社區A棟建物無緊急消防通道,經該社區向柏德建設(股)公司爭取後,遂於101年6月將上開土地分割登記為社區34戶住戶共同持有。
(2)上開地號土地係為該社區緊急消防通道使用,基於消防救災安全考量,本府將於細部計畫檢討劃設為住宅區(再發展區),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
2.陳情規劃公園綠地部分,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1)經查後興段835-12、821-12地號土地非屬該社區管有。
(2)本案體育場用地鄰近該社區(距離約80公尺),可提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整體開發計畫)細部計畫案」的規劃示意圖深感不安,對現有的緊急消防通道可能因本案的重劃而消失,造成社區消防安全的功能喪失以致危及居民的生命與財產。安全。(如附件3、附件4及附件5)。
4.陳請縣府以黎民百姓生命財產為貴的理念,將本「至善美墅社區」居民的陳情及建議納入「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運動公園生活園區整體開發計畫)細部計畫案」。供社區居民日常活動使用。
3.該社區與30公尺計畫道路間尚有約10公尺之緩衝空間,本案於細部計畫劃設1處綠地,供人行進出及隔離綠帶使用,劃設道路用地,供社區車輛進出所需通道使用。
4.本府城鄉局、地政局於102.7.9至本社區向社區管委會說明上開處理方式,該社區已理解。
8藍新全(藍照慶)後興段875-17地號配合運動公園生活園區整體開發計畫,本人欣感重大公共計畫再新、繁榮地方之美意,惟本人受區段徵收之農地875-17,民國50年迄今業已存有一建物平房50坪(位置圖見附件X)。本人相信政府除都市整體開發考量外,仍必須計算在地居民未來生命財產之實質居住問題,此平房建立迄今五十年,除歷史價值外,仍經常性使用亦為既成之事實。故本人主張原址保留,並絕不接受強行拆除此建物之計畫,以避免縣民對政府施政留下惡劣印象,達成雙贏目標,期盼改善,刻不容緩。本案屬區段徵收執行事項,說明如下:
1.經查後興段875-17地號土地,並無申請建築及建物保存登記等相關資料。
另經本府實地勘察,目前該土地地上建有1層之鐵皮建物,本案基地須納入區段徵收開發。
2.本府地政局102.6.13已函復陳情人如下:
(1)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7條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既成建築物基地,在不妨礙都市計畫事業及區段徵收計畫之情形下,得按原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位置保留分配。本府將於公告徵收前,訂定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核作業規定。
(2)本案之建物倘於未來公告徵收時有上開情形,再請依規定提出申請,本府將依照上述規定及作業要點審核,惟若審查後該建物未符合原位置保留之規定,仍必須於自拆期限內拆除之。
9藍新全(藍照慶)後興段918-1地號配合運動公園生活園區整體開發計畫,本人欣感重大公共計畫再新、繁榮地方之美意,1.惟本人受區段徵收之建地918-1,民國初年迄今業已存有百年祖地50坪(位置圖見附件X)。
2.此建地與隔鄰917瑞士山莊公展為住(再)區,屬同批建地,共同列住(再)區,實無爭議之虞。85年繼承分割,長久以來具為一體建物,主張建地同一保留。
本人相信政府除都市整體開發考量外,仍必須計算在地居民未來生命財產之實質居故本人主張原址保留,並絕不接受強行徵收此建物之計畫,以避免縣民對政府施政留下惡劣印象,達成雙贏目標,期盼改善,刻不容緩。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經本府實地勘察,目前該土地現況為空地並無建物,不符住宅區(再發展區)劃設原則,後續依區段徵收相關規定辦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問題,此百年祖地,除歷史價值外,仍經常性使用亦為既成之事實。
10李權峻主旨:為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運動公園生活園區整體開發計畫)案,陳情人零星土地請求一併徵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