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151-審議事項-第1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中和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圖重製)案」。
會議紀錄id
MOIO8151
案件id
o3JTzB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12月6日第2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北市政府102年3月15日北府城審字第1021402956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彭委員光輝、邱委員英浩、張委員馨文、蘇委員瑛敏、林委員志明及王委員銘正等7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賴委員美蓉擔任召集人,分別於102年5月17日、102年7月19日及102年8月16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新北市政府102年10月8日北府城審字第1022799994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新北市政府上開號函送之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專案小組後逾期陳情意見部分:如附表。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逾人陳1林天賜中和區秀山段、440-1、440-2地號1.原住宅被分割為綠地,請問此間合法房屋如何住?440地號原為97.22㎡,變更為住宅房屋,縮小剩34.83㎡如何住人呢?又增加440-2地號住宅變更為綠地。
2.土地分區證明書:民國98年7月31日秀山段440地號為97.22㎡,秀山段440-1地號為綠地0.47㎡。
貴府民國82年2月13日住宅變更為綠地,但民國101年5月2日土地分區證明增加440-2地號,住宅變更為綠地,顯然又增加綠地,侵害合法房屋被拆,440地號縮小為34.83㎡。
3.民國101年6月21日秀山段440地號貴府逕為分割,請問以何種方式通知?未收到通知顯然不合法,住戶權利已被侵害,受到嚴重損失,請問貴府如何處理?以及貴府地籍圖變更皆依規定公告,但如何去哪裡看公告?作業顯然未考慮到住戶權益,理應召集住戶說明同意才合理合法。可否提供此次由住宅變更為綠地受到損失的住戶共有多少戶,一併參加第二次通盤檢討表達意見。
4.中和區秀山段440、440-1地號面前大勇街29巷2弄符合巷道通行20年以上認定標準(中和區公所函發文字號新北市中工字第1022078225號),建議現有巷道變更為計畫道路。酌予採納。
1.該陳情位置係屬重製疑義綜理表第162案,位於瓦磘溝周邊綠地用地及住宅區區界。參酌現況及建築執照等相關資料,將中和區秀山段440-1及440-2等2筆地號土地由綠地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2.另陳情人建議將大勇街29巷2弄巷道變更為計畫道路事宜,因考量整體交通系統之規劃,則納入後續一般通檢檢討辦理。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同意增列變更案第26案(如后附圖),另為維護民眾權益及避免將來執行時有偏誤,請市政府將本案重測、清查作業及歷程、地籍圖套繪情形及土地使用權屬等資料詳予補充納入計畫書中,以資審慎。
附圖:變更內容及變更位置示意圖
- 二、本案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過程,所研提之變更計畫案涉及甚多都市計畫展繪線、都市計畫樁位成果資料、地籍展繪線、核發建照資料及現況不符之情形,顯有疏失之處,請新北市政府自行查明責任處理。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102年5月17日、102年7月19日及102年8月16日共召開3次會議):
查「中和都市計畫」自民國65年10月5日發布實施迄今,於82年3月12日辦理第1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原為1,739.0880公頃,此次配合計畫圖重製將面積調整為1,816.0956公頃,現行都市計畫年期至民國85年,計畫人口為400,000人,居住密度約每公頃559人。考量都市計畫圖測製已逾25年,因圖紙伸縮、計畫書圖、精度差,造成都市計畫地形圖與現況不符等情況,影響計畫執行及民眾權益甚鉅,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並配合將現有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經重新測繪比例尺為一千分之一地形圖。本案建議請新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及以對照表方式詳為補充資料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查中和都市計畫刻正辦理通盤檢討作業中,請市政府補充說明本次重製作業涉及分區調整者,將相關變更案納入上開通盤檢討作業作後續處理之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本案都市計畫圖完成法定程序後,將作為都市計畫後續執行之依據,為維護民眾合法權益,避免產生疑義,請市政府依據內政部99年12月23日台內營字第0990818254號函新訂「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規定,重新檢視補充本案作業程序、測量資料及疑義案件處理原則等內容,以資完妥。
- 三、本次變更內容涉及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用地,應有適當之回饋措施,請依市政府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如無須回饋,請於計畫書敘明具體理由,以利查考。
- 四、請補充變更前後土地使用面積對照表,另考量經本次通盤檢討後,綠地面積減少約7公頃,故請市政府補充敘明綠地減少之因應對策及措施。
- 五、本案都市計畫圖業重新製作完成並為通盤檢討作業之基本圖,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規定辦理。
- 六、鑑於本次變更內容部分面積狹小者,請於計畫書補充放大比例尺之變更示意圖,以資明確。
- 七、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 八、變更內容綜理表:
(一)請全面性檢視各案變更理由之合理性與適當性,敘明變更類別、處理原則及土地權屬資料等,並請妥為修正變更理由,以資明確。
(二)請於計畫書中增列都市計畫圖比例尺及計畫面積等變更內容,其餘詳如后附表。
附表:「變更中和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圖重製)案」變更內容綜理表(依據新北市政府於102年7月29日北府城審字第1022319428號函送修正後變更內容綜理表及102年8月16日第3次專案小組會中補充資料辦理。)編號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新增1-比例尺1/3000比例尺1/10001.中和區都市計畫圖測製至今已二十年,甚為老舊,由於計畫圖使用多年,經過多次複製,圖紙已伸縮變型及破損,且建築行為及公共設施等隨都市發展多已有變遷,造成圖地不符等情形,遂常發生執行困擾,極需辦理重製之必要。
2.為解決上述問題,故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檢測地形、樁位及展繪都市計畫線,以求得一精確之都市計畫圖。另為提升計畫後續作業之精準度,乃配合本次計畫圖重製作業調整比例尺為一千分之一。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增2-計畫總面積為1739.0880公頃(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計畫面積為1816.0956公頃(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1.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內載明之面積係由人工用求積儀於比例尺三千分之一之計畫圖所量測求得。
2.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重新展繪數值化計畫圖,故透過電腦量算,以求得更精確之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全計畫區之面積。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1住宅區0.3428學校用地0.3428都市計畫圖展繪線與地籍展繪線不相符,未釘樁。經查中和國民小學之學校用地範圍與其使用範圍及土地權屬範圍不一致,住宅區變更範圍之土地權屬為新北市所有,故參酌權屬範圍提列變更。除併綜合意見八之(一)外,其餘依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商業區0.0125機關用地0.0064人行廣場用地0.018942人行廣場用地0.0132市場用地0.01321.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和樁位展繪線不相符,但樁位展繪線與地籍展繪線相符。都市計畫圖展繪線量距人行廣場寬度為8公尺,樁位與地籍展繪線量寬為9公尺,公有地範圍量寬為10公尺,其土地權屬為新北市所有,故參酌新北市權屬範圍變更人行廣場為10公尺。
2.民有段部分611、647為人行廣場用地變更為市場用地。
3.民有段部分547-2、613、646-1及547-1、613-1、646為商業區變更為人行廣場用地;部分645-1及645-2為機關用地變更為人行廣場用地。除併綜合意見八之(一)外,其餘依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0312道路用地0.0312道路用地0.0287住宅區0.0287都市計畫圖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相符,但與地籍展繪線不相符,且都計及樁位展繪線損及道路南側建物,又道路北側部分住宅區土地權屬為新北市所有,另地籍與公有地範圍及現況較為相符,故參酌地籍及現況提列變更。除併綜合意見八之(一)外,其餘依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043人行步道用地0.0043人行步道用地0.0158住宅區0.01581.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和樁位展繪線不相符,但樁位展繪線與地籍展繪線相符,都計與樁位展繪線道路寬度量距約為5-6公尺,三者均損及4R~5R建物。
2.人行步道之地籍分割4公尺部分未損及建物。
3.依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參酌地籍配合現況及公有地權屬提列變更,將原6公尺變更至4公尺公有地範圍之人行步道用地。
除併綜合意見八之(一)外,其餘依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75道路用地0.0146住宅區0.01461.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和樁位展繪線不相符,但樁位展繪線與地籍展繪線相符,都市計畫展繪線之道路截角為特殊截角,樁位、地籍及現況為標準截角。
2.依都市計畫圖展繪線,並考量損及現況建物部分,故依樁位及現況提列變更。
除併綜合意見八之(一)外,其餘依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86公園用地0.1773住宅區0.17731.樁位121-S1408至121-S1417-1,都市計畫圖展繪線、樁位展繪線及地籍展繪線三者皆相符,但損及多處5R、6R建物,為顧及人民權益,以既有建築執照為住宅區之範圍提列變更。
2.建築執照為住宅區者為79年(中)第1169號、74年(中)第1136號、68年(中)4426號、70年(中)第1025號、74年(中)第1607號、73年(中)第1486號。
3.變更範圍為員山段297-1、328-1、330-1、387-1、389-1、449、450-1、459、458-1、461地號。
除併綜合意見八之(一)外,其餘依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97鐵路用地0.4918道路用地0.4918都市計畫圖展繪線、樁位展繪線及地籍展繪線皆不相符,考量鐵路用地範圍現已作為道路使用,故參酌現況變更,將原計畫為鐵路用地部分變更為道路用地,道路寬度為40公尺。除併綜合意見八之(一)外及於核定前補充臺鐵局同意文件外,其餘依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08風景區0.0554住宅區0.05541.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和樁位展繪線不相符,但樁位線與地籍展繪線相符。
2.考量都市計畫圖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均傷及多棟領有合法建照之建物71年(中)第432號,且土地權利人於99年10月間多次陳情在案,爰參酌地籍及現況提列變更。
3.變更範圍為盛昌段832-2、840-1、841-1、847-1、849-1、848-1地號。
除併綜合意見八之(一)外,其餘依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工業區0.1425道路用地0.1425道路用地0.1772工業區0.17721.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和樁位展繪線不相符,但樁位與地籍展繪線相符,且與現況較相符。
2.建一路與建六路口附近以樁位及地籍重合線與現況及權屬相符,為不損及民眾權益,故參酌樁位及地籍重合線提列變更,道路寬度維持原計畫22公尺,且路寬一致。
3.建六路與建三路交叉口以標準截角較符合現況及權屬範圍,原特殊截角會損及建物,為不損及私人權益,故將原特殊截角變更為標準截角。除併綜合意見八之(一)外,其餘依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666人行步道用地0.0666人行步道用地0.0633住宅區0.06331.都市計畫展繪線、樁位展繪線及地籍展繪線三者皆不相符,且都市計畫與樁位展繪線均損及建物。
2.考量地籍線與現況較符合,故參酌權屬及現況提列變更,其人行步道維持原4公尺寬。除併綜合意見八之(一)外,其餘依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255人行步道用地0.0255人行步道用地0.0273住宅區0.02731.人行步道用地北段為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及樁位展繪線不相符,都計損及5R建物,樁位與地籍重合線與公有土地範圍相符,其土地權屬為新北市所有,量寬約為4公尺,且樁位及地籍重合線較符合現況,故依4公尺新北市權屬範圍及參酌樁位地籍重合線提列變更。
2.人行步道用地南段都市計畫圖展繪線、樁位展繪線與地籍展繪線三者皆不重合,均未損及建物,其中以地籍與新北市土地權屬較吻合,故參酌4公尺權屬範圍及地籍提列變更。
除併綜合意見八之(一)外,其餘依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412住宅區0.0406特種工業區0.04061.都市計畫圖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不相符,但樁位與地籍展繪線相符,且均損及建物。
2.依樁位及地籍重合線提列變更。
除併綜合意見八之(一)外,其餘依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3354道路用地0.3354道路用地0.3480住宅區0.3480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及樁位展繪線不相符,但樁位與地籍展繪線相符,都市計畫圖展繪線損及建物,又樁位及地籍展繪線與新北市土地權屬範圍相符,故依新北市權屬範圍及參酌地籍與樁位展繪線提列變更,道路寬維持12公尺。除併綜合意見八之(一)外,其餘依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學校用地文小50.0182人行步道用地0.0492住宅區0.0310學校用地文中30.0281學校用地文小50.0008住宅區0.0209人行步道用地0.04981.都市計畫圖展繪線與樁位線不相符,樁位展繪線與地籍展繪線為相符,三者均損及建物。
2.依下列原則調整計畫線並提列變更:
不損及現況建物(除接至興南路路段由8公尺配合現況改為7公尺外,餘維持6公尺寬)。
避免現有建物坐落土地與道路間夾雜他人土地。
(3)道路用地以劃設於公有地為原則,屬私有地者為現行即為道路用地。
(4)配合現況及道路完整性將人行步道接合東側囊底路。除併綜合意見八之(一)外,其餘依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學校用地文小50.1061學校用地文中30.1061-15學校用地文中30.0252學校用地文小50.0252都計≠樁位=地籍,地籍與權屬不符,且都計線與樁位及地籍重合線均損及建物,故依地籍線參酌權屬提列變更。本案參採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因無涉及重製,故同意列入通檢一併辦理。
編號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1522學校用地文中30.1522學校用地文小50.0472學校用地文中30.0575住宅區0.10471.文小5東側,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及樁位展繪線不重合,樁位與地籍展繪線重合,且與現況亦大致相符,三線均未損及建物。
2.文中3東、南及西側(116~C383-1以南),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及樁位展繪線不重合,樁位與地籍展繪線重合,地籍與現況大部分相符,未損及建物。
3.文中3西側(116~C383-1以北)三者皆不相符,三者均損及建物,惟地籍較符合現況。
4.本案均以地籍與現況較相符,部分住宅區依土地權屬變更為學校用地(文中3)。
5.另部分學校用地(文中3、文小5)其權屬為私人所有,故參酌權屬提列變更除請市政府全面檢視囊底路留設必要性及併綜合意見八之(一)外,其餘依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600人行步道用地0.0032公園用地0.0632公園用地0.0161住宅區0.01611.都市計畫圖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不相符,但樁位展繪線與地籍展繪線相符,都市計畫圖展繪線損及5R建物。
2.住宅區之土地權屬為新北市所有,且現況為斜坡並設有擋土牆,故參酌新北市土地權屬及現況提列變更住宅區為公園用地。
3.為兼顧人民權益及現況,並已核發建築執照,故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依合法建照69年(中)第4555號提列變更,其變更範圍為景新段672-1及673地號。
除併綜合意見八之(一)外,其餘依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0047人行步道用地0.0047人行步道用地0.0043住宅區0.00431.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及樁位展繪線相符,但與地籍展繪線不相符,都市計畫圖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均損及5R建物。
2.考量86年前樁位與現況一致,86年辦理重測後依82年都市計畫圖調整樁位,為不影響民眾申請建築執照權益下,依開闢現況及參酌地籍提列變更。
3.依據人行道北側合法建物之建照為69年(中)第3550號,其道路用變更為住宅區之變更範圍為景新段678部分、677部分。除併綜合意見八之(一)外,其餘依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043人行步道用地0.0043人行步道用地0.0040住宅區0.00401.4公尺人行步道都市計畫圖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不相符,但樁位與地籍展繪線相符,三者均未損及建物。
2.依地籍及樁位重合線參酌公有地權屬及現況提列變更。除併綜合意見八之(一)外,其餘依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191商業區0.0062道路用地0.02531.南工路以東及南工路十巷以東南之截角,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及樁位展繪線不相符,但樁位與地籍展繪線重合且與新北市土地權屬範圍相符,且量寬為等寬8公尺,未損及建物。
2.參酌現況依樁位及地籍重合線將6公尺道路用地變更為8公尺道路用地。除併綜合意見八之(一)外,其餘依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學校用地文中50.1448私立學校用地0.1448-21私立學校用地0.0108學校用地文中50.0108都計=樁位=地籍,損及校區內1R、2R、3R、4R、5R及6R建物,依都計線展繪,並參酌地籍權屬提列變更。本案參採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因無涉及重製,故同意列入通檢一併辦理。
編號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0152道路用地0.0152道路用地0.0125住宅區0.01251.都市計畫圖、樁位及地籍展繪線三者皆重合,三者皆損及1R、4R建物46-376公分,為顧及人民權益,以既有建築執照為住宅區之範圍提列變更。
2.依據64年(中)第0773號建築執照為住宅區者,其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之範圍為秀峰段309部分、景新段78部分、79~83及84部分,其道路寬度維持為8公尺。除併綜合意見八之(一)及查明私有土地權屬外,其餘依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323保護區0.0939住宅區0.09391.樁位116~S909至116~S907都市計畫圖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重合,地籍尚未分割,都計及樁位重合線損及2R、5R建物。
2.樁位116~S903至116~S902都市計畫圖展繪線與樁位線不重合,樁位線與地籍為重合線,三者均損及8R建物。
3.為顧及人民權益,以68年(中)第3778號、67年(中)第4340號、68年(中)第4107號、85年(中)第1219號之四筆既有建築執照為住宅區者之範圍提列變更。
4.變更範圍為興南段724部分、739部分、740部分、764部分、765部分地號及華新段395-1部分地號。除併綜合意見八之(一)外,其餘依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0248住宅區0.0248新增住宅區0.0229道路用地0.02291.樁位125~C236至125~C228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及樁位展繪線相符,但與地籍展繪線不相符,都計及樁位量寬為8公尺,地籍7-8公尺,道路北側都計與樁位重合線損及5R建物60~90公分;道路南側三者損及2R、5R建物50~121公分,另除員山路及員山路77巷北側道路截角之地籍為非標準截角,其餘皆為標準截角。
2.參酌現況及地籍提列變更,道路南側邊界依地籍、道路北側則以南側道路地籍邊界線為基準,向北側展繪8公尺,且道路截角皆變更為標準截角。除請補充疑義檢討會議紀錄外,其餘依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道路用地0.0745住宅區0.0745新增25-住宅區0.0898道路用地0.08981.樁位51~C469-3至51~C466之都市計畫圖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不相符,但樁位與地籍展繪線相符,都計損及4R、5R建物290-900公分。
2.依都市計畫圖展繪線,並參酌現況及地籍權屬調整路型提列變更。除請補充疑義檢討會議紀錄外,其餘依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