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151-審議事項-第10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內埔都市計畫(展延原學校用地(高中職)附帶條件開發期程)」案。
會議紀錄id
MOIO8151
案件id
qjrVDh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7月1日第188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102年10月22日屏府城都字第10271317000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請將認定證明文件或相關說明及變更急迫性,於計畫書中補充及敘明,以資明確。
- 二、因本案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請縣政府檢附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分析資料,包括重劃範圍、公共設施用地及費用負擔比例、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財務計畫、財務敏感度分析、地區發展潛力等,另請補充說明本案自民國79年完成變更至民國92年第一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之間皆未完成開發,其妨礙或影響重劃之主要因素,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資完妥。
- 三、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請屏東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本案需擬定細部計畫,請於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書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會議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會議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變更為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
- 四、本案計畫書內容過於簡略,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詳予補充,以茲完妥。
- 五、請補充本案歷次變更計畫一覽表(附有變更內容、核定(准)文號、發布日期、文號等),及請將本計畫範圍歷次都市計畫變更緣由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資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