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151-審議事項-第9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台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零星工業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8151
案件id
vZeIEa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6月4日第16次會及101年8月6日第18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01年12月6日府都規字第1010989966號函送計畫書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
(二)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陳前委員榮村(召集人)、謝委員靜琪、劉前委員小蘭、高委員惠雪及蕭前委員輔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分別於102年3月15日及102年5月1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後,因劉前委員小蘭任期屆滿,陳前委員榮村及蕭前委員輔導不續任本會,案再經簽奉賴委員美蓉、邱委員英浩及王委員銘正加入專案小組,並由謝委員靜琪擔任召集人繼續審議,專案小組於102年8月22日召開第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南市政府以102年11月1日府都規字第1020955796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將來細部計畫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為確保其開放性、公益性,應開放供公眾使用不得設置圍牆,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臺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2年8月22日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
統一生化科技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萬國食品廠(以下簡稱統一公司萬國廠),為「高速公路台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區內之合法工廠,主要生產製造中草藥為主之保健食品,現因市場需求日益增加,惟該公司因腹地狹小,老舊機械設備不堪負荷,亟需利用鄰近土地辦理擴廠,以因應市場需求與永續經營之發展目標,案獲經濟部於民國100年核准同意擴建,臺南市政府據統一公司萬國廠之申請辦理變更部分農業區(0.7866公頃)為零星工業區,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請補充說明鄰近工業區土地使用現況、開闢率及有無工業區可供擴建之情形,及將本案擴廠後對周邊環境之影響、改善措施、是否符合市府對本計畫區之整體土地使用計畫等分析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請補充申請開發單位(統一公司萬國廠),預期擴建計畫完成增加產量後,其年產值變化及該產業聚集效應,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本次擴廠(面積:0.7866公頃)面積達原有廠區(面積:0.1768公頃)之4倍以上,除請詳為說明其是否合理外,為避免零星工業區妨礙都市生活環境品質,故請預估擴廠後衍生之人口、交通量、道路服務水準,及變更後對南側中華醫事科技大學之交通影響衝擊,及其相關因應對策,並納入計畫書。
- 四、除請市政府詳為說明其生產過程是否產生污、廢水、噪音空氣污染等公害外,為避免擴廠後對北側農業區產生灌溉排水污染,及對南側中華醫事科技大學教學及校區造成景觀、噪音衝擊影響,應請詳為補充廠區公害處理設施之規劃內容後,並研提相關解決對策,納入計畫書補充敘明。
- 五、為提供安全之生產作業環境及避免緊急危難,請市府將防災計畫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妥適。
- 六、本案已由申請人自擬細部計畫並劃設變更土地總面積30%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惟仍請補充本案公共設施用地計畫(含留設位置、面積、佔總變更土地面積之比例等內容),納入主要計畫書敘明外,為確保該公園、綠地之開放性、公益性,請將其日後管理、維護機制及相關配套措施,提會說明。
- 七、依計畫書記載,本案變更範圍內之土地使用現況,申請開發單位(統一公司萬國廠)於獲得經濟部同意擴廠計畫前,已自行興建廠房,故有關其違反農業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查處情形應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
- 八、經查現有廠房業已超出本次變更範圍,其超出及違規興建部分,應請市府妥為研提具體處理措施,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 九、經查變更範圍與毗鄰之中華醫藥科技大學間,夾雜四筆零星土地,為促進都市土地有效利用,應請臺南市政府予以釐清,並納入該府刻正辦理之「變更高速公路臺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妥處。
- 十、本案開發方式擬採自行開發方式辦理,有關應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為確保該公共設施用地之公共用途,建議後續興闢管理及捐贈事宜等回饋計畫部分,開發單位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自行開發計畫訂定之時程開發,並納入主要計畫書內。
十一、為避免本案主要計畫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未擬細部計畫,致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建議本案如經本會審定,應俟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爭議。
十二、本案如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請於報請核定時,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十三、依經濟部100年1月4日經授工字第10020400231號函示,本案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2條第1款「附加產值高之投資事業」應請詳為補充說明外,並請逐項檢核其處理情形,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