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151-審議事項-第3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運動公園生活園區整體開發計畫)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151
案件id
xZiD1c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2年1月29日第797次會審議完竣,其中決議略以:「本案如經本會審議通過,為避免影響人民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否則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依本會上開決議於102年4月3日起補辦公開展覽30日,期間共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27件,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馨文(召集人)、謝委員靜琪、金委員家禾、蘇委員瑛敏及王委員銘正(地政司代表)計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102年8月6日召開1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桃園縣政府業於102年9月25日府城綜字第1020233692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桃園縣政府102年9月25日府城綜字第1020233692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102年8月6日第1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表一、補辦公開展覽期間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劉奕勳中興段12-1、21-1地號本人所有尚列土地屬於龍岡路30米計畫範圍,與本次計畫緊鄰,建請納入本次區段徵收範圍。建議一併納入本次區段徵收。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陳情土地位於本計畫範圍外,非屬區段徵收範圍。
2.經查陳情土地係屬原都市計畫區已劃設未開闢之道路用地,並已分割,土地取得方式為一般徵收,須依原計畫規定辦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2鍾永能後興段884地號有關中壢龍岡主要計畫書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十三)、建築基地之地下開挖率不得超過法定建蔽率加10%」,住宅區部分依前開規定開挖不得超過60%,甚至低於建築技術規則內高層建築物開挖率75%限制;基地開發為滿足地下室停車場需求等因素,若依前開規定地下室則需建議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六)建築基地退縮部分,自最小退縮建築距離後,地下室使得開挖建築,如屬角地,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為避免建築基地之地下大面積開挖,本案細部計畫訂定地下開挖率規定,以提升都市保水性能。另為提供人行舒適之行走空間,計畫區內之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部分,均應自道路境界線起退縮建築,並指定為公共開放空間。
2.本案細部計畫已訂定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面臨兩條計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開挖更多樓層,不但增加開發成本,也提升施工危險性。畫道路之轉角建築基地不得小於300平方公尺,應無地下室無法開挖之情形。
3黃聰妹土地標示:
後興段933地號不同意區段徵收。
1.提高建蔽率:維持現有60%,容積率300%+容積獎勵(八)。
2.住宅道路10m改12m。
3.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可抵用分配地。
4.小面積(不同地主),可合併配地。
5.比照大園航空城徵收(4.5比5.5)配地。1.陳情不同意區段徵收部分,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依內政部92.1.14台內營字第0920084077號函,農業區變更政府已有整體開發者,以區段徵收開發為原則。本案屬本府重大施政辦理之整體開發計畫,依上開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
2.陳情提高建蔽率及容積率部分,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本案屬整體開發之新市區,為維護都市環境品質及增加基地保水性,於細部計畫訂定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3.陳情調整道路寬度部分,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本計畫依周邊路網分布及區內交通需求,劃設主要、次要及出入道路系統,道路寬度計有40、30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0、15及10公尺等,其中10公尺寬計畫道路係提供住宅區進出使用,如改為12公尺寬將改變計畫區整體道路系統,並增加整體公共設施用地比例負擔。
4.陳情內容第3~5點屬區段徵收事項,本府地政局102.5.13已函復陳情人如下:
(1)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規定,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之,其餘各項補償費則採現金補償。
(2)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0條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29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申請發給抵價地。又倘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未達當次最小分配面積所需者,則應循合併分配方式辦理。
(3)有關抵價地比例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9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條第2項之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50%為原則,但不得少於40%。本案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考量各地區特性、開發目的、開發總費用、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土地使用強度、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及實際發展狀況等因素後,基於區段徵收財務平衡前提下,暫定抵價地發還比例為40%,實際仍應以內政部核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