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161-審議事項-第13案:內政部為「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161
案件id
65ZUJr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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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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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部為辦理本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以101年1月5日內授營都字第10008181822號函請屏東縣政府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相關事宜,並經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1年4月24日城規字第1011000999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報請核定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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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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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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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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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101年1月13日至101年2月11日在屏東縣政府、東港鎮公所及林邊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101年1月19日上午10時整及下午2時,分別假東港鎮公所及林邊鄉崎峰活動中心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101年1月13、14、15日民眾日報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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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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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李前委員公哲、謝委員靜琪、林委員志明、蕭前委員輔導(後由王委員銘正接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賴委員美蓉擔任召集人,復經專案小組於101年5月29日、12月20日、102年1月24日(含現場勘查)、3月4日、7月29日召開5次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因未出席專案小組委員於紀錄文到1週內未提出書面修正意見,無須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且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以102年10月23日城規字第1020010155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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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2年10月23日城規字第1020010155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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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同意依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初步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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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應污二及第十五、十六及十七號道路用地增列開發主體,請於變更內容明細表增列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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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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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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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特定區涉及海堤區域範圍部分,經經濟部水利署列席代表建議規劃為海堤專用區乙節,請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會同相關機關研處後,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事項,請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附表專案小組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初步研析意見1孫蘇碧娥東港鎮大東段1472地號1.經洽東港鎮公所承辦人,證實貴管計畫在本人土地上舖設柏油開闢道路。
2.政府欲興闢道路,應以不擾民為原則,更應循都市計畫途逕,合法徵收補償。
3.由附件「地籍、現況位置標示圖」,政府應可以不擾民達到舖設柏油開闢道路。反對在本人東港鎮大東段1472地號土地上拆屋舖設柏油開闢道路。未便採納。
理由:
本次通盤檢討,並未涉及大東段1472地號之變更,故不影響地上建物使用。
2102.09.06屏府城都字第00號函屏東縣政府「污二」污水處理廠用地開發主體1.旨揭「污二」污水處理廠用地於公展草案中原擬變更為「公園用地」,經102.07.29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五次會議時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及本府表示該污水處理廠用地仍有必要,專案小組委員遂決議維持原計畫「污水處理廠用地」。惟開發主體部分除原計畫之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外,增列「屏東縣政府」為開發主體。
2.查本計畫區內有2處污水處理廠用地,「污二」用地為專供本特定區污水處理需要劃設,原計畫「污二」用地開闢主辦單位即為「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今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決議維持原「污二」用地,亦是供本特定區污水處理需要而維持,建議主辦單位亦應維持原計畫為「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建議「污二」用地主辦單位亦應維持原計畫為「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未便採納。
理由:
1.污水處理廠用地(污二)經102.07.29內政部都委會第五次專案小組決議,建議維持原計畫。該維持原計畫意指污水處理廠用地(污二)仍有設置之必要,故不建議變更為公園用地。
2.依下水道法第三條規定:
下水道主管機關在縣為縣政府;第六條規定:縣主管機關應辦理縣下水道建設之規劃及實施、單行規章之訂定、管理、鄉(鎮、市)下水道建設與管理之監督及輔導等,考量污水處理廠用地之主管機關為屏東縣政府,故「污二」開發主體建議應由屏東縣政府與觀光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兩肇雙方協商辦理。為確保「污二」用地之開發,建議開發主體依102.07.29內政部都委會第五次專案小組決議,增列屏東縣政府。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初步研析意見3102.09.06屏府城都字第00號函屏東縣政府本特定區十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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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號計畫道路用地開發主體乙案1.本次通盤檢討中增列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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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十七號計畫道路用地,其開發主體部分經102.07.29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五次會議決議:
「開發主體除遊憩區申請開發業者外,為保留開發彈性,建議開發主體增列屏東縣政府及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2.查因該三條計畫道路主要皆係供未來遊憩區開發業者使用,102年4月11日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邀集本府及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召開研商會議時,會中即與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達成共識(附件1),由未來遊憩區開發業者負擔,一方面不再增加政府之財政負擔,二方面也有使開發業者付出部分開發應負擔之回饋的用意。建議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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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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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號計畫道路用地之開發主體應維持本府與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會議決議之共識,由未來遊憩區申請開發業者負擔。未便採納。
理由:
1.考量十五、十六、十七號計畫道路除供本特定區車輛通行使用外,另為增進本特定區與周邊地區防救災功能而劃設,本應由主管機關進行開闢,不宜強制規範由遊憩區申請開發業者負擔,惟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得提供可行之開發誘因,誘使遊憩區申請開發業者協助開闢。
2.由於遊憩區申請開發業者開闢十五、十六、十七號計畫道路仍有其不確定性,為確保計畫道路之開闢,其開發主體仍建議依102.07.29內政部都委會第五次專案小組決議,將管理機關(屏東縣政府)與觀光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列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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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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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寬度三十公尺以上含三十公尺二十公尺以上未達公尺十五公尺以上未達公尺十公尺以上未達十五公尺增加容積比率20%15%10%5%二十七、再發展地區採行整體開發者須依實際需要設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應配合建築行為完成建設,其設置面積不得少於基地總面積之20%。(刪除)","八、再發展地區採行整體開發應捐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其面積不得小於整體開發面積20%,並應優先將建築基地鄰接之計畫道路納入,該項公共設施用地於發照建築前應無償登記為縣有,如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不足20%,得以繳納等值代金方式補足,並於核發建照前完成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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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金計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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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築總面積總土地公告現值×應捐贈或補足比例×1.41.配合擬定「大鵬灣風景特定區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故刪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十七點,並列入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第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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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促進再發展地區及周邊公共設施及道路之開闢,增訂其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以基地鄰接之計畫道路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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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量申請開發基地捐贈公共設施用地不足,增訂其不足部分,得以代金繳納。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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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本特定區發布實施後,再發展地區既有合法建物仍可維持現況使用,惟未來辦理個別建築開發或整體開發者,仍應依本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辦理。(刪除)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則第三十一條之內容已為特定區適用之規範,故不另訂此要點。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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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已適用本規定作整體開發獎勵者,不再適用其他開發獎勵之規定。(刪除)","九、已適用本要點作整體開發獎勵者,不再適用其他開發獎勵之規配合擬定「大鵬灣風景特定區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故刪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一、建議照案通過。","二、本要點是否應增訂「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現行規定修正規定修正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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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第二十九點,並列入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第九點。法令之規定」乙節,請本署城鄉發展分署斟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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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初步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林邊鄉崎峰村村長梁勝家等77人林邊鄉崎峰段62等地號個別面積太小,無法整體開發。將公十南側之遊憩區(遊八)變更為住宅區。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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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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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計畫目前住宅區之開發率約25.89%,且經本次檢討以數學趨勢預測模式預測計畫年期民國110年之總人口數約4,500人,配合整體規劃原意,仍維持現行計畫人口14,000人之住宅面積,故住宅區面積無增加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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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計畫人口14,000人計算本計畫區之住宅需求量【14,000人*50m2(每人所需之樓地板面積)\/180%(容積率)】,得知居住需求面積計38.89公頃,而計畫區內住宅區面積計37.27公頃;商業區面積計7.21公頃,總計計畫區內可供居住之面積達44.45公頃,已滿足計畫人口之居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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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通盤檢討已刪除最小開發基地面積5公頃之限制,且考量現況供作住宅使用之建物數量少且零星分布,為提供大鵬灣風景特定區未來觀光發展需求,建議維持原計畫(遊憩區)。建議依規劃單位初步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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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邊鄉崎峰村村長梁勝家等9人林邊鄉崎峰段100等地號1.另闢新路勞師動眾、工程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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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前已有既成道路(屏128及屏128-1),若另闢新路車輛行駛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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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主之土地經開闢後零星面積無法有效使用(價值降低)不宜另闢新道路。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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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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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陳情位置位於計畫區四號道路,現為既有之鄉道屏128及屏128-1,部分路段非位於計畫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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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屏128及屏128-1鄉道為10公尺既有道路,其主要提供地方居民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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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計畫劃設四號道路,為本特定區向東通往林邊都市計畫區之聯外道路,計畫寬度15至20公尺,考量大鵬灣風景特定區未來觀光發展衍生之交通旅次,及為建立完善之聯外交通系統,維持良好道路服務水準,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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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另屏128與屏128-1道路兩側皆有既成住宅,若修正四號道路路型,將涉及更多建築物拆除之問題,影響住戶居住權益甚大,且其財務執行上較為困難,故計畫範圍邊界建議維持原20公尺四號道路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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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四號道路於本案民國90年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時,為減少計畫道路開闢而拆除民房之情形,已將四號道路自環灣道路至活動中心附近之道路寬度修正為15公尺。建議依規劃單位初步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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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邊鄉崎峰村村長梁勝家等19人林邊鄉崎峰段109等地號1.道路兩側係民國90年以前之合法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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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個別之面積太少無法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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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比照「南平社區」之方式辦理。將之變更為住宅區。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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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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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編號1第1、2點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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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查民國90年以前林邊鄉崎峰段編定用地圖及地形圖,四號道路(現況鄉道屏128及屏128-1)兩側原編定為甲種或乙種建築用地及原地目為建地目土地上並無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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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通盤檢討已刪除最小開發基地面積5公頃之限制,且考量現況住宅使用之建物數量少且零星分布,為提供大鵬灣風景特定區未來觀光發展需求,建議維持原計畫(遊憩區)。建議依規劃單位初步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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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東港鎮嘉蓮里里長吳合吉等49人嘉南段39-3地號1.大鵬灣灣環灣道路開通以來,原連接嘉蓮里至南平里之屏128線即形同廢道,造成本里交通不便,影響里民權益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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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都市計畫規劃六號道路功能為「銜接東港都市計畫區道路」,惟六號道路目前之規劃為銜接至大鵬灣環灣道路鵬灣跨海大橋橋下引道,欲藉由環灣道路通行造成極大不便利性。將原六號道路銜接環灣道路路段廢除,並於大鵬灣環灣道路6公里附近新增計畫道路銜接至嘉蓮里,以替代原六號道路功能。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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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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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現行六號道路無法銜接高架後之環灣道路,僅能銜接環灣道路橋下4公尺寬之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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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量東港鎮嘉蓮里連接環灣道路之便利性,依據102年4月23日城規字第1021001131號函發會議紀錄結論三,自環灣道路5k+850處增加劃設一條15公尺之十六號道路,向西南連接15公尺六號道路,以符合當地民眾實際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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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納入102.07.05城規字第1021001937號函送內政部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第5案。建議依規劃單位初步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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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桂英東港鎮大鵬段655、656地號1.地主土地於99年4月13日經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變更為溼地公園,但土地所有權人未接獲通知,其損及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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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主土地僅200坪,屬徵收地段之前端區塊,作為排水幹管通路。其應優先規劃從公有土地或道路用地取道,以免損及百姓權益。1.建議將其恢復為遊憩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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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無法恢復為遊憩區,建議應按市價徵收。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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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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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陳情位置位於公六用地(大潭濕地公園)。依據內政部98年7月15日內授營都字第0980818074號函,為配合執行行政院核定之「重要觀光景點建設中程計畫(97-100年)-(大鵬灣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大潭等濕地公園經內政部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第一項第三、四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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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據102年4月23日城規字第1021001131號函發會議記錄結論六,有關私有地主之陳情,經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查明,民國99年辦理個案變更時,並未取得所有權人同意書。對此,本次檢討增列一變更案,將公園用地(公六)北側尚未取得之私有土地變更回復為遊憩區(遊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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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納入102.07.05城規字第1021001937號函送內政部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第6案。建議依規劃單位初步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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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水利處下水道科污二用地1.依營署工程字第號函釋略以:「人工溼地尚無標準之設計規範,現階段僅可視為污水處理方法之一,尚非污水下水道之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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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原計畫(第一次通1.請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於「污二」用地設置污水處理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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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檢討後污水處理廠面積顯有不暫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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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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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理由第2點所述之進廠道路0.73公頃係污一西側原六號道路之面積,非屬污一用地面積。污一污水處理廠用地為本計畫民國90年辦理新訂計畫過程中,透過多次機關協調會,並經污水下水主管機關推估目標年污水量所計算規劃決議之面積,本計畫即依據會議決議劃設。本次通盤檢討未減少污一用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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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檢討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六條第六款中,已規定遊憩區污水處理能力應達二級以上,可減少區內廢污水處理之需求。因此,本特定區未來並無風景遊憩區特定污水排放達一定規模需設置專用下水道之問題。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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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盤檢討)中規劃「污一污水處理廠用地面積3.22公頃及進廠道路0.73公頃,合計為3.95公頃。於本案(第二次通盤檢討)後,污水處理廠(污一)面積為3.16公頃,其顯有不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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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鵬灣國家風景特定區達專用下水道設置規模。足問題,請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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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請依下水道法第八條與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設置雨、污水專用下水道。3.經與污水處理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商結果,污一規劃之污水處理量得另承載南平社區之污水(即原污二規劃處理之範疇);且民國98年8月莫拉克颱風於屏東地區造成嚴重水患,而大鵬灣因保有六處天然濕地,發揮減災功效並降低災害衝擊,故建議保留污二用地現況崎峰溼地公園之使用,以保留濕地淨化水質之功能,並達到防、減災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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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併公展草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5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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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屏東縣政府101年5月7日屏府城都字第1010123746號函建議下列事項:","一、原計畫規定劃設污水處理廠用地2處,「污一」係配合東港污水下水道系統需要劃設,「污二」為專供本特定區污水處理需要劃設,今草案內容擬取消「污二」污水處理廠用地,改由「污一」污水處理廠用地處理東港污水下水道及大鵬灣內南平社區之污水,其用地面積是否足夠,請檢討修正。","二、另「污二」污水處理廠用地倘若取消是否違反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所提「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三、該計畫內容明細表第5項變更理由「2.經污水處理廠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商結果,污一規劃之污水處理量得另承載南平社區之污水」惟計畫書中未見污水處理廠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商公文或會議紀錄,請補充佐證。暫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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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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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所提陳情意見1.、3.本特定區「污一」用地規模及污水處理量是否可承載南平社區污水疑慮,本分署於本案規劃期間100年12月8日曾洽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南區分處討論,該分處於12月13日協助計算污水量及評估相關工程及開發期程等問題,確認「污一」用地可處理南平社區生活污水,本計畫草案始納入變更內容,將「污二」用地配合現況變更為濕地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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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據民國101年9月21日城規字第1011002501號函送會議紀錄:「污二」陳情事項協商結論,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南區分處於會後提供之「日平均處理量5,000~20,000CMD之污水處理廠」相關案例資料顯示,初估污水處理廠用地(污一)之面積,應可容納南平社區之污水量。102年1月3日城規字第1011003588號函送縣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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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據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民國102年6月6日觀鵬企字第1020002345號函說明三,污二用地非「大鵬灣風景特定區BOT開發計畫影響說明書」開發場所範圍。因此,並無違反「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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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併公展草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5處理情形。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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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屏東縣政府101年9月5日屏府城都字第10126822200號函建議本特定區南側國中用地及國小用地,因考量現今少子化之趨勢,經該府教育處評估無保留此國中用地及國小用地之需求,且該兩塊土地地形方整,緊鄰環灣道路交通便利,為利促進該兩塊土地之利用,建議變更為「機關用地」,供「鄰里性設施使用」,未來可作供本府各局處機關使用乙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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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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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屏東縣民國90年至100年之出生率自11.62下降至6.16,此外,民國90年至100年間,國小學齡人口佔總人口數比例自8.02%下降至6.27%;國中學齡人口佔總人口數比例亦自4.01%降至3.93%,顯示少子化趨勢確實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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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特定區經檢討後,仍維持現行計畫人口數,因此有關國中、國小用地仍應以計畫人口14,000人計算,依本案經縣府列席代表表示目前無變更為機關用地之需求,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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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學校用地之檢討應參照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參考「屏東縣綜合發展計畫」預估110年各年齡層之人口數,推估國小人口數佔總人口比例約6.16%,國中人口數佔總人口比例約3.74%,計算本特定區目標年國小學童數為863人,國小用地基準面積為2.546公頃,國中學童數為524人,國中用地基準面積為2.65公頃,而本特定區現行劃設一處2.9公頃之國小用地,超過基準規定0.3公頃,以及一處2.5公頃之國中用地,不足基準規定0.15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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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計畫業於民國100年4月28日召開機關協調會,並無相關單位表達機關用地不足之情形,且為提供未來南平社區發展衍生之學齡人口,並依「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規定,本特定區內建議維持國中用地及國小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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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特定區南側國中及國小用地係屬本特定區已公告市地重劃範圍,重劃計畫書業經屏東縣政府100.03.15屏府地劃字第1000067853號函核准同意辦理,本案國中、國小用地已納入該計劃書公共設施用地共同負擔計算,如變更用地,自辦市地重劃計畫書將重新報核,如此恐延宕自辦市地重劃開發期程,影響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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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屏東縣政府101年10月2日屏府城都字第10130447900號函建議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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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位置:事業及財務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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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理由:依原計畫98年公告實施之「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事業及財物計畫之開發主體專案通盤檢討)」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案即載明關於「『機三』、『國中』、『國小』...(後略)(即今南平社區重劃區範圍內之公共設施)」開闢單位由原「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經費來源:編列預算」變更為「開發主體:依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經費來源:依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相關法令規定籌措經費」。另依據鵬管處97.05.01觀鵬企字第0970100052號函送之會議紀錄亦載明,事業及財務計畫所列各項建設係屬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開辦之相關公共設施之經營管理維護,將俟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開辦後再擇期研討。惟今分署報部審議之草案,在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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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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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送部草案公四、公五「主辦單位」漏列大鵬灣管理處,依縣府意見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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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本案事業及財務計畫表「主辦單位」更正為「開發主體」,依縣府所提意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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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事業及財務計畫表所列以市地重劃方式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因屏東縣政府於100.03.15已核准「屏東縣東港鎮大鵬灣自辦市地重劃會」所提自辦重劃計畫書,目前正辦理實施中,因此,建議依規劃單位初步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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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無於變更內容明細表敘明,亦無於計畫書內載明之情況下,於草案中事業及財務計畫表內再度將開發主體變更為「主辦單位」,並除了將今南平社區重劃區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主辦單位變更為屏東縣政府外,原計畫公四、公五開發主體係為鵬管處與本府並列,新草案皆改僅列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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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事項:修正草案內容回復原計畫之事業及財務計畫表,如本次通檢需變更應於變更內容明細表或計畫書內載明並敘明原由。本案以市地重劃方式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有關「開發主體」及「經費來源」,依縣府所提意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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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納入102.07.05城規字第1021001937號函送內政部計畫書事業及財務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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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屏東縣政府101年10月2日屏府城都字第10130447900號函建議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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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位置:土管要點第五點都市設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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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理由:草案中土管要點第五點規定(略以)「本特定區建築物或公共工程之都市設計,除位於遊憩區、遊艇港區、...,應經...『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或施工外,其餘應經屏東縣政府成立都市設計審議組織審查通過後,使得發照建築或施工」。意即大鵬灣特定區遊憩分區之建築物都市設計由鵬管處自行審議,而南平社區重劃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或一般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皆須經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審查通過使得發照建築。然本處認為南平社區重劃區內多為一般民宅,依一般都計與建管法規相關規定建築即可,為免增加民眾規劃及施工負擔,且計畫書亦無明定都市設計準則可供審議,應免都市設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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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事項:建議將第五點條文修正為「本特定區建築物或公共工程之都市設計,位於遊憩區、遊艇港區、...,應經...『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或施工。」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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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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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民國102年1月31日營署都字第1022902490號函,內政部第三次專案小組會議結論,因南平里社區已有相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無須再經都市設計審議等由,本特定區範圍內土地無須再經屏東縣政府審查都市設計,故刪除屏東縣政府審查都市設計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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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正條文為【本特定區建築物或公共工程之都市設計,位於遊憩區、遊艇港區、灣域遊憩區、海域遊憩區及公園(除公四、公五外)者,應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組成「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或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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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得另研擬都市設計準則作為規範。】3.已納入102.07.05城規字第1021001937號函送內政部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第8案及土管修正規定第五點。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對照表修正規定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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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屏東縣政府101年10月2日屏府城都字第10130447900號函建議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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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位置:有關核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業務辦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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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理由:因本特定區計畫橫跨東港鎮與林邊鄉兩區,目前本縣核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之業務皆由各所在地公所辦理並收取規費,惟林邊鄉公所對於本特定區計畫內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皆不予核發,造成民眾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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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事項:建議於計畫書內敘明,本特定區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由申請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核發,以資明確。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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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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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陳情意見非屬本次通檢範圍之內容。本案涉及都市計畫執行事項,請縣府本於職權自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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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針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提出下列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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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理由:依據屏東縣政府101年7月25日屏府城都字第10123453801號函公告實施之「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配合大鵬灣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97~100年】暨觀光拔尖領航方案行動計畫)」,已將原土地分區中「綠地」變更為「公園用地」(公十一),爰建請納入本次通檢土管要點內容;又本條內容公園用地中僅「公四」及「公五」未受本條規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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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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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量未來個案變更增加公園用地之可能,為使第五條內容規範更加完整,故其規範內容調整為負面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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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正條文為【本特定區建築物或公共工程之都市設計,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對照表修正規定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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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範與管制,故建議內容以負面表列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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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事項:建議第五條「…園道及公園(公一、公二、公三、公六~公十)者,…」,應配合民國101年7月發布實施之「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配合大鵬灣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97~100年】暨觀光拔尖航方案行動計畫),將公十一納入,並以負面表列。位於遊憩區、遊艇港區、灣域遊憩區、海域遊憩區、園道及公園(除公四、公五外)者,應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組成「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或施工外,其餘應經屏東縣政府成立都市設計審議組織審查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或施工。】3.已納入102.07.05城規字第1021001937號函送內政部計畫書土管修正規定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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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針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提出下列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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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理由:第六條(一)中,「…有關旅遊住宿、餐飲及購物等設施不得單獨開發設置,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申請開發許可總樓地板面積20%」,開發面積自基地的20%修訂為總樓地板面積的20%,開發面積較原條文規定少,恐仍無法提高遊憩區開發意願,建議放寬開發面積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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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事項:為提高遊憩區私有土地開發意願,建議修正原條文部分內容「…有關旅遊住宿、餐飲及購物等設施不得單獨開發設置,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總開發面積40%。」。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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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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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量遊憩區之規劃原意係以遊憩設施開發與發展為主,為避免商業購物行為氾濫,破壞遊憩區開發之本意,仍應限制商業購物行為之開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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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據民國102年4月23日城規字第1021001131號函發會議紀錄結論五,為促進本特定區觀光遊憩之發展,提升開發商投資意願,建議修正旅遊住宿、餐飲及購物等設施之開發面積比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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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旅遊住宿、餐飲及購物等設施不得單獨開發設置,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總開發面積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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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納入102.07.05城規字第1021001937號函送內政部計畫書土管修正規定第六點。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對照表修正規定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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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針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提出下列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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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理由:為明確化本條文中建築物供公眾使用部分之高程規範,爰建請修正如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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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事項:第六條(四)建築物高程之規範,建議修正為「建築物供公眾使用部分之高程不得低於臨接環灣道路高程,但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組成「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不受此限」。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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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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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明確規範建築物供公眾使用部分之高程,避免混淆,故修正條文為【建築物供公眾使用部分之高程不得低於臨接環灣道路高程,但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組成「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不受此限。】2.已納入102.07.05城規字第1021001937號函送內政部計畫書土管修正規定第六點。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對照表修正規定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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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針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提出下列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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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理由:考量目前大鵬灣環灣道路現狀並非全段皆設有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爰建議修正如提案內容。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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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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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量目前大鵬灣環灣道路非全路段皆設有人行步道及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對照表修正規定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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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建議事項:第六條(七)中,「…、設置與鄰接基地連續之人行步道及腳踏車道,…」,建議修正為「…、設置與鄰接基地連續之人行步道或腳踏車道,…」。自行車道,故修正條文為【面臨灣域遊憩區部分應退縮30公尺建築,且土地面積達80%以上透水,並進行植栽美化、設置與鄰接基地連續之人行步道或腳踏車道,且應與計畫道路連通,開放為公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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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組成「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不受此限。】2.已納入102.07.05城規字第1021001937號函送內政部計畫書土管修正規定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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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針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提出下列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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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理由:如提案內容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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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事項:第十條中,「…遊二與灣域遊憩區交接處,應復育帶狀紅樹林,…」,因遊二區環評通過後,將提都市計畫變更遊二之邊界,且BOT投資契約規定遊二邊界需設外堤護岸,故將與第十條之規定有衝突,建議修正為「…遊二與外堤護岸交接處,應復育帶狀紅樹林,…」。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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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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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遊二遊憩區之環評仍未通過與確定,為保實際發展確實性,故建議維持原條文內容。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對照表修正規定第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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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屏東縣嘉蓮里吳合吉里長等人101年11月30日陳情大鵬灣國家風景區邊界樁M32、M34、M37與東港嘉蓮社區比鄰,無預留道路空間,將限縮社區四十餘戶住民之交通,爾後如遇緊急就醫甚至於發生重大災害的救援,將會拖延救援黃金時間而造成生命財產的嚴重損失,住民們只求政府給一條有保障(都計道路)的平安路(15或12公尺),並陳情到場陳述意見乙案。酌予採納。\
\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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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署城鄉發展分署業於民國102年1月16日依城規字第1021000164號函,會同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屏東縣政府、東港鎮公所及嘉蓮里里長,假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召開協商會議。另於民國102年4月11日召開工作會議,依據民國102年4月23日城規字第1021001131號函發會議記錄結論第三案,酌予採納此陳情案,並新增一變更案,將部分遊憩區(遊四)變更為道路用地(十七號道路)。\
\
2.已納入102.07.05城規字第1021001937號函送內政部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案。建議依規劃單位初步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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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第4次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本署城鄉發展分署102年7月5日城規字第1021001937號函送)編號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規劃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處理情形1.依據規劃內容本特定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仍不足,未來停車供給採以內部化方式處理,請再補充說明其具體內容。遵照辦理,已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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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車空間不足4.42公頃之部分,考量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六點第五款中,已規範遊憩區、遊艇港區內,需提供能滿足尖峰旅遊人次需求之停車空間,另於第十四點規範住宅區、商業區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之標準,故本次檢討將依循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議由各遊憩區、住宅區及商業區,內部自行留設並開闢停車空間,以增加停車供給,平衡停車供需,故本次檢討不增加劃設停車場用地。\
\
2.已修正於計畫書第四章發展現況分析『陸、交通運輸』頁76至頁82。\
\
2.部分發展課題及解決對策仍不明確,請再檢討其合理性,並斟酌修正其用語。遵照辦理,已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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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發展課題與對策部分,已重新檢視並修正其用語,詳見計畫書頁134至頁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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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計畫書第79頁人民團體陳情意見,請將附錄詳細內容,改列於計畫書第四章內容。遵照辦理,已補充。\
\
規劃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較多,故維持於附錄中,公展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及逕向部陳情意見,納入計畫書頁103至頁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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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1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除下列意見外,其餘有關整體性意見、都市防災、交通分析、計畫書應修正事項及環境影響評估等,建議准照本署城鄉發展分析101年11月21日城規字第1011003147號函處理情形通過。\
\
4.本特定區涉及海堤區域範圍部分,請將最新公告內容套繪於計畫圖上,並將原計畫有關「海堤區域範圍內土地使用依水利法相關規定管制,並儘量做開放空間使用」規定事項,納入計畫書、圖敘明。遵照辦理,已補充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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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檢討配合經濟部公告變更屏東縣海堤區域(一般性海堤),依據經濟部水利署民國102年4月18日水七管字第10250065840號函送海堤區域圖籍修正本特定區海堤區域範圍,並套繪計畫圖。計畫圖中補充備註:「公告劃入海堤區域之土地,應依水利法及海堤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管制,並儘量做開放空間使用;前經劃入海堤區域並於本次劃出之土地解除海堤區域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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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正說明詳見計畫書頁142、147、159。\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除表內變更後效益一欄同意刪除,改以專節方式說明外,其餘詳附表一。1.詳細之意見回應情形參見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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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增變更案詳見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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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內容明細表參見計畫書頁148至149。\
\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附表二。詳細之意見回應情形參見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參見計畫書表48,頁184至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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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再發展地區土詳附表三。1.遵照辦理。\
\
2.詳細之意見回應情形參見附表三。再發地開發管理要點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參見計畫書頁附1至附2。\
\
(五)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附表四。詳細之意見回應情形參見附表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參見計畫書頁104至110。\
\
(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五。詳細之意見回應情形參見附表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參見計畫書頁111至116。\
\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遵照辦理。\
\
(七)後續辦理事項2.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遵照辦理。\
\
(八)其他各機關對於本特定區計畫所提供之意見,請先向本署城鄉發展分署洽詢是否已納入計畫書敘明,如有未納入計畫書敘明者,請提供具體建議意見,送請本署城鄉發展分署參考辦理。1.遵照辦理。\
\
2.依據102年4月23日城規字第1021001131號函發會議記錄結論一略以:本次檢討新增十五號、十六號及十七號道路,其開發主體經縣府與大鵬灣管理處雙方協調同意,由該遊憩區(遊四、遊六)申請開發業者納入開發計畫服務設施比例開發義務負擔。\
\
有關本項決議後續執行可行性,提請討論。\
\
附件第1次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本署城鄉發展分署102年7月5日城規字第1021001937號函送)項目編號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規劃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處理情形(一)整體性意見1本特定區人口有老化及外流現象,請納入發展課題與對策詳加檢討分析。遵照辦理。\
\
(1)由於本特定區現況產業發展係以水產養殖為主,加上遊憩區之觀光產業尚未開發完全,較難吸引青壯年人口於區內立戶與工作,因而造成人口外移與老化現象。本次檢討預計未來整體開發完成後,將可吸引大量旅遊人口與活動人口,期加速本特定區觀光遊憩發展,以改善人口外流之問題。此外,為提高民眾參與遊憩區之意願,將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刪除開發基地最小規模之規定,期促進民眾參與發展觀光遊憩產業。\
\
(2)已補充,並納入計畫書第六章、發展課題對策與變更內容-『壹、發展課題與對策』,頁134。\
\
2本特定區計畫範圍內易淹水地區與歷年都市計畫變更內容之關係,請補充說明。遵照辦理。\
\
(1)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配合牛埔溪排水改善計畫)(民國95年2月14日)此計畫變更部分遊憩區(遊六)為河道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河道兼道路用地,藉此減少洪災損失及促進地方發展,並解決東港鎮及南州、崁頂鄉等鄉鎮淹水問題。\
\
(2)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配合大鵬灣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97~100年】暨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屏東縣管區排林邊地區排水系統及牛埔排水系統】)(民國99年9月28日)此計畫變更部分遊憩區為濕地公園(共五處)、河道用地、水利用地(林邊及牛埔排水系統)。藉濕地公園留設,淨化區內水質、創造生物棲息環境,並有助於滯洪、防洪與減災,故可降低區內淹水災害產生。另經河道用地與水利用地之劃設,可避免暴雨時期上游排水所造成之水道兩側沖蝕效應,並兼顧排水疏洪與保護功能。\
\
(3)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遊憩區為河道用地、部分公園用地為河道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水利設施使用))(配合林邊排水幹線整治工程)(民國101年)此計畫為解決林邊地區排水與牛埔溪排水相互漫淹問題,增進排水效能及入滲量,減輕浸水災害及地層持續下陷。\
\
故配合「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變更部分遊憩區為河道用地、部分公園用地為河道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水利設施使用),以分散並降低致災風險,達成縣(市)管區域排水【10年重現期洪水設計渠道通洪能力,25年重現期洪水不溢堤】目標,並提升後續治理與(一)整體性意見3計畫書發展構想內容係以本特定區與周邊地區之整體發展構想為主,請再以本特定區為範圍,補充土地使用、旅遊空間、交通系統、公共設施、汙水處理及都市防災等空間發展構想之示意圖及相關說明,以銜接都市計畫規劃內容。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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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與下旅遊空間發展構想住宅社區:南平里聚落一帶,除現有建築密集地區外,其餘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以現有聚落及東港傳統之建築及景觀,展現區內文化特色意象。\
\
旅遊空間:遊一以發展國際觀光旅館、會議中心、國際賽車競速場、輕航機活動區,並結合住宿、餐飲、休閒購物中心之旅遊服務區;遊二發展運動休閒、水岸活動;遊三發展遊樂園、水岸住宅、海上活動;遊四發展民俗藝文、人文、渡假住宅;遊五發展海灣渡假別墅、藝文;遊六發展住宿;遊七發展主題遊樂園、運動公園;遊八發展產業觀光養殖展售。\
\
(2)公共設施與污水處理規劃構想配設海岸公園、灣岸公園及五處濕地公園,以利環境美化並兼具滯洪、防洪、減災之功能。污水處理部分,配設污水處理廠用地用於處理東港都市計畫區及南平社區之污水,而遊憩區內之污水由開發基地自行處理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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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體性意見(3)交通系統構想對外連結:小客車、客運、巴士均可自國道三號及臺17號省道至本特定區內。另可經臺17線至東港碼頭,於東港碼頭轉乘交通船至小琉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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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內連結:以環灣道路為本區之主要聯絡道路,採中央設分隔帶,兩側各留設4公尺以上之綠地及人行道,期透過等間距之植栽綠化,塑造整體景觀。\
\
人行步道:沿灣岸及主要道路兩旁佈設。\
\
自行車道:以環灣道路及南側海堤線作為環區自行車道系統,總長約16.4公里。\
\
交通轉運中心:以停一用地作為區內交通轉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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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體性意見3(4)都市防災構想救災避難構想:環灣道路、臺17線與縣道187作為緊急避難路線;屏128、屏128-1及船頭路作為避難替代路線;國道3號與高雄港分別作為陸海運物資運輸路線。\
\
颱洪防救對策構想:透過生態防洪規劃、加強公共設施及建築物防洪能力、提昇市民防災意識、加強洪水預警能力及擬定疏散計畫等手法降低災害發生。\
\
(5)已補充,並納入計畫書計畫書第五章計畫構想與願景-『參、發展構想』,頁131至頁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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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體性意見4本案請就「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詳附表一),依該表格式說明其處理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遵照辦理。(詳附表)(二)都市防災1有關莫拉克颱風致災原因、本特定區未來採即時排水或延時排水,以及地層下陷有日益嚴重之問題等,請再詳加檢討,並提出具體因應措施。至於最新地層下陷地區之資料,經濟部水利署網站有相關資訊可供查詢。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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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洪水治災莫拉克颱風於3天內帶來屏東縣平均一年降雨量,再加上林邊溪潰堤,以致造成嚴重水患,淹水範圍包括新埤鄉、林邊鄉、佳冬鄉及東港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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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特定區針對外水災害採河道即時排洪,並搭配滯洪設施延遲排洪之綜合治水策略。於民國99年9月發布實施之個案變更,配合「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辦理5處濕地公園及相關排水疏洪之變更,生態濕地有助於滯洪、防洪與減災,降低區內淹水災害產生;牛埔溪疏洪道及林邊大排之變更,可避免暴雨時期上游排水所造成之水道兩側沖蝕效應,貫通地區排水疏洪水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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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管規範本次檢討為強化基地吸水、滲透、保水及再利用能力,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增訂地下開挖率上限,減少逕流產生。\
\
並訂定住宅區、商業區、遊憩區等分區地下開挖率不得大於其建蔽率,建築物一樓及地下層指定作為透水滯洪、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再利用設施,免計入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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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層下陷有關地層下陷問題,屏東縣年平均下陷自每年15公分以上減緩至每年10公分以上,且最大下陷速率發生地點以林邊鄉及佳冬鄉較嚴重。相關治理策略亦於民國99年發布實施之「屏東嚴重地層下陷區綜合治水與國土復育整體規劃」案中,已針對東港、林邊、佳冬及枋寮等四鄉鎮提出因應對策,該計畫並建議各主管單位宜積極辦理地下水管制、替代水源開發、海水養殖等措施,防止此區地層繼續下陷(參見計畫書頁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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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補充最新地層下陷資料已更新至民國100年度,並納入計畫書第四章發展現況分析-『柒、都市防災』,頁91至頁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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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防災大鵬灣風景特定區(二)都市防災2本案已針對都市防災相關內容進行規劃及檢討,有關配合都市防災規劃內容而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之內容,請補充說明,並納入計畫書敘明。遵照辦理。\
\
本次檢討因應防災規劃內容,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增修訂如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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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確保遊憩區及遊艇港區開發計畫之執行,並為加強防災,訂定排水滯洪計畫等規範,以降低災害發生風險,參見第三點第五款規定。\
\
(2)為確保遊憩區、遊艇港區、灣域遊憩區、海域遊憩區、園道及部分公園內建築物或公共工程之都市設計依循防災理念與策略進行有效規範與管制,參見第五點規定。\
\
(3)強化基地吸水、滲透、保水及再利用能力,增訂地下開挖率上限,減少逕流產生,參見第六點第二款、第七點第二款、第十一點等規定。\
\
(4)考量環灣道路為本特定區重要防救災及避難道路,故增訂以環灣道路為建築物高程基準,降低活動風險,參見第六點第四款規定。\
\
(5)為達防災及減災功效,新增公共設施用地地下開挖率之上限及透水率之下限,參見第十七條規定。\
\
(6)相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內容參見計畫書表48,頁184至頁198。\
\
(三)交通分析1本特定區道路系統與周邊交通運輸場站(如高雄小港機場、東港碼頭、林邊火車站等)如何銜接,請以示意圖補充相關說明。遵照辦理。\
\
已補充,並納入計畫書計畫書第四章發展現況分析-『陸、交通運輸』,頁76至頁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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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Ã屏東縣高雄市屏128-1屏128圖例都市計畫範圍縣市界®Ã高鐵車站\"Á鐵路車站高鐵臺鐵捷運國道省道(快速道路)省道(一般道路)小琉球\"Á墾丁快線2本案請以居住人口及旅遊人口為基礎,補充本特定區現況與目標年之主要道路交通服務水準、停車空間供需分析、停車空間區位分析及其因應措施。遵照辦理。\
\
(1)道路服務水準本特定區現況道路服務水準皆在B級以上,道路服務水準良好,屬穩定車流。另以現況交通量、大鵬灣吸引交通量與自然成長交通量進行加總,取得預測目標年尖峰小時各主要道路服務水準,目標年道路服務水準以臺17線(D級以下)影響本特定區較大。\
\
為疏解遊憩區尖峰旅遊時段過量交通車流,建議適當採行交通管理及疏運計畫,以提升行駛速率,減少交通擁擠。\
\
(2)停車空間供需本計畫供給停車場用地4.25公頃,目標年之總停車需求(旅客停車需求6.13公頃+居民停車需求2.54公頃)為8.67公頃,不足4.42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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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停車空間不足之部分,本計畫土管要點第六條第五項中,已規範遊憩區、遊艇港區、灣域遊憩區與海域遊憩區內,需提供能滿足尖峰旅遊人次需求之停車空間,故本計畫不增加劃設停車場用地,將由各遊憩區內優先開闢停車場,供遊客使用,增加遊憩區停車供給,促使停車內部化,平衡停車供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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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停車空間區位停一將做為區內交通轉運中心,故維持現行計畫;停二、停三用地均劃設於南平社區內,約1.95公頃,針對不足部分,已於土管要點第十四條規範住宅區與商業區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之標準,故不增加劃設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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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補充,並納入計畫書計畫書第四章發展現況分析-『陸、交通運輸』說明,頁76至頁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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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計畫書第120頁,園道用地由15公尺寬至50公尺寬之理由,以及園道用地斷面配置等,請補充說明。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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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園道用地之部分,依據營建署民國102年1月3日營署都字第1012930601號函,經交通部觀光局鵬管處說明,園道用地已無開闢需求,決議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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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寫法【臺17號省道、一號至五號道路、園道(寬15至50公尺)為緊急道,屬本特定區主要及次要道路系統】,因文詞上易誤解,故修正其敘述方式如右:【臺17號省道(寬20公尺,本特定區內寬度10公尺)、一號至五號道路(寬15至42公尺)為緊急道路,屬本特定區主要及次要道路系統】(3)修正內容參見計畫書第七章檢討後計畫內容-『捌、都市防災計畫』,頁167至頁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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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分析4東港轉運站用地之位置與規劃內容,以及與本特定區之發展關係,請補充說明。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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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港轉運站位於本特定區遊六北側外約400公尺處,東港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草案)劃設為地方產業專用區,該專用區除作為地方農漁特產展售與產業交流場所外,並提供交通轉運服務設施、附屬停車場及相關維修設施、遊客服務設施等使用。可經臺17線與本特定區內之交通轉運中心相互串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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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補充,並納入計畫書第五章計畫構想與願景-『參、發展構想』,頁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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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書應修正事項1發展課題與對策必須與變更計畫內容銜接,本案部分發展課題與對策,並未對應變更計畫內容,請重新檢討修正。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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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發展課題與對策部分,已重新檢視內容與本次檢討變更內容之銜接,並納入計畫書第六章發展課題對策與變更內容-『壹、發展課題與對策』,頁134至頁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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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都市防災計畫內容應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項目,逐項撰寫計畫書內容。(1)都市災害歷史、特性與災害潛勢已於第四章發展現況分析說明(參見計畫書頁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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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針對避難場所進行脆弱性分析,已載明於計畫書第六章、發展課題對策與變更內容(參見計畫書頁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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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關滯洪設施已依據民國99年9月公告實施之配合「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個變案納入本特定區現行計畫內說明(參見計畫書頁6及頁95至頁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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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特定區防災構想包括緊急避難路線、颱洪防救災對策、地層下陷防止措施等補充於第五章計畫構想與願景(參見計畫書頁131至頁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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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特定區都市防災計畫依據防災構想規劃及檢討防救災據點與路線等事項(參見計畫書頁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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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請補充土地權屬分析資料,以判斷土地使用變更之合理性。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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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特定區之土地權屬以公有土地居多,約佔總面積74.58%,私有土地約佔總面積28.40%,私有土地分布於本特定區西側遊四至遊八及南側南平社區一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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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補充,並將納入計畫書第四章發展現況分析-『伍、土地權屬分析』,頁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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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書應修正事項4計畫書內圖表格式(如圖名圖號在圖下,表名表號在表上等),請重新審視後修正。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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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計畫書審核摘要表遺漏公開展覽登報時間,請補正。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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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展覽登報時間於民國101年1月13日至民國101年1月15日刊登於民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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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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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附表二,表內變更後效益一欄建議另以專節方式敘述,或改納入變更理由欄內敘明,下次會議繼續聽取整體性簡報。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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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檢討後計畫效益部分,改以專節方式說明。經過本次通盤檢討修正後,未來如依所訂定之規範且興建開發完成,預估綠覆率可增加72.45公頃;每年固碳量可增加241.50噸;蓄洪面積可增加647.40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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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補充,並納入計畫書第六章發展課題對策與變更內容-『肆、檢討後計畫效益』,頁151至頁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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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請依下列各點辦理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整體性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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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請將各欄調整為現行規定、修正規定及修正說明等,以符規定。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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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表頭各欄名稱均已修正(參見計畫書表48,頁184至頁198)。(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2請本署城鄉發展分署會同交通部觀光局、屏東縣政府及法制人員,在不違背公開展覽草案規劃原意下,重新調整修正該管制要點之格式、體例及內容。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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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格式、體例及內容,依民國101年9月10城規字第10111002383號函,業於民國101年9月17日召開「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案協商會議中討論與修正(參見計畫書表48,頁184至頁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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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下次會議繼續聽取整體性簡報。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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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遵照辦理。(八)後續辦理事項2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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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環境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本計畫區之開發行為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或行政院環保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如涉及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之變更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36條至第38條規定辦理遵照辦理。\
\
已於第七章、檢討後計畫「拾貮、事業及財務計畫」之開發方式中,加入【本計畫區之開發行為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或行政院環保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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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涉及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之變更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36條至第38條規定辦理。】之文字(參見計畫書頁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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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逕向本部陳情意見下次會議繼續聽取整體性簡報。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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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各機關對於本特定區計畫所提供之意見,請先向本署城鄉發展分署洽詢是否已納入計畫書敘明,如有未納入計畫書敘明者,請提供具體建議意見,送請本署城鄉發展分署參考辦理。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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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檢核表(本署城鄉發展分署102年7月5日城規字第1021001937號函送)現行條文規劃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處理情形第五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應先進行計畫地區之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款:","一、自然生態環境、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可供再生利用資源。","二、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災害潛勢情形","三、人口規模、成長及組成、人口密度分布。","四、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住宅供需。","五、公共設施容受力。","六、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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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前項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研擬發展課題、對策及願景,作為檢討之依據。(1)有關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已於計畫書第四章發展現況分析-『壹、自然環境』中述明(參見計畫書頁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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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已於計畫書第四章發展現況分析-『柒、都市防災』中述明(參見計畫書頁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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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第五條第三款之規定,已於計畫書第四章發展現況分析-『貳、人口』中述明(參見計畫書頁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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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關第五條第四款之規定,已於計畫書第四章發展現況分析-『參、產業經濟』中述明(參見計畫書頁63)。\
\
(5)有關第五條第五款之規定,已於計畫書第四章發展現況分析-『肆、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參見計畫書頁65),及第六章發展課題對策與變更內容-『貳、檢討原則』中述明(參見計畫書頁139)。\
\
(6)有關第五條第六款之規定,已於計畫書第四章發展現況分析-『陸、交通運輸』中述明(參見計畫書頁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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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1)都市災害歷史、特性與災害潛勢已於第四章發展現況分析說明(參見計畫書頁83)。\
\
(2)針對避難場所進行脆弱性分析,已載明於計畫書第六章、發展課題對策與變更內容(參見計畫書頁138)。\
\
(3)相關滯洪設施已依據民國99年9月公告實施之配合「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個變案納入本特定區現行計畫內說明(參見計畫書頁6及頁95至頁99)。\
\
(4)本特定區防災構想包括緊急避難路線、颱洪防救災對策、地層下陷防止措施等補充於第五章計畫構想與願景(參見計畫書頁131至頁133)。\
\
(5)本特定區都市防災計畫依據防災構想規劃及檢討防救災據點與路線等事項(參見計畫書頁168至頁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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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下列各款生態都市發展策略:","一、自然及景觀資源之管理維護策略或計畫","二、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水與綠網絡發展策略或計畫。(1)有關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本案屬特定區計畫,故有關自然及景觀資源之管理與維護,即透過土地使用管制進行規範,以維持本特定區特有之自然景觀,詳見土管要點第六-(三)點及第十點(參見計畫書頁187及頁190)。\
\
(2)有關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參見計畫書頁124。\
\
現行條文規劃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處理情形","三、都市發展歷史之空間紋理、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之風貌發展策略或計畫。","四、大眾運輸導向、人本交通環境及綠色運輸之都市發展模式土地使用配置策略或計畫。","五、都市水資源及其他各種資源之再利用土地使用發展策略或計畫。(3)有關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參見計畫書頁123。\
\
(4)有關第七條第四款之規定參見計畫書頁127至頁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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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關第七條第五款項之規定,將視實際需要,針對現況水資源規劃本特定區防救災構想(參見計畫書頁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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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發展計畫內容請參見第七章檢討後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計畫」、「公共設施計畫」、「交通系統計畫」及「都市防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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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下列各款生態都市規劃原則:","一、水與綠網絡系統串聯規劃設計原則。","二、雨水下滲、貯留之規劃設計原則。","三、計畫區內既有重要水資源及綠色資源管理維護原則。","四、地區風貌發展及管制原則。","五、地區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之建置原則本次檢討依循生態城市理念,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增修訂如下規定:\
\
(1)為導入與水共生之理念,規範遊憩區、遊艇港區需留設不低於該申請開發許可總面積50%之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環保、道路、水域、滯洪池等開放空間、服務或防災設施,參見土管要點第六點第三款規定。\
\
(2)為增加區內固碳量,新增綠化面積之下限,參見土管要點第十三點。\
\
(3)為強化基地吸水、滲透、保水及再利用能力,新增建築物一樓及地下層指定作為透水滯洪、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再利用設施,參見土管要點第六點第二款、第七點第二款、及第十一點。\
\
(4)為維護既有藍綠帶資源,規範申請開發許可基地現況為水道、溝渠或濕地等部分,應維持原使用,參見土管要點第六點第三款規定。\
\
(5)為維護自然生態景觀資源,規範紅樹林保育範圍內之紅樹林除設置必要之通道外應予以保留維護,其他人為設施或舖面臨紅樹林生育帶時,至少應保留紅樹林冠緣5公尺以上之緩衝帶,參見土管要點第十點。\
\
(6)為建置區內休閒空間,規範面臨灣域遊憩區部分應退縮30公尺建築,並進行植栽美化、設置與鄰接基地連續之人行步道或腳踏車道,參見土管要點第六點第七款。\
\
第九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下列地區應辦理都市設計,納入細部計畫:","一、新市鎮。","二、新市區建設地區:都市中心、副都市中心、實施大規模整體開發之新市區。","三、舊市區更新地區。","四、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1.本計畫屬風景特定區計畫,故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應依據本特定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及都市防災計畫,於本次通盤檢討公告發布實施後二年內,增修訂遊憩區、遊艇港區及公園(除公四、公五外)之都市設計準則,作為都市設計審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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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9條規定檢核計都市設計之內容視實際需要,表明下列事項:\
\
現行條文規劃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處理情形價值應予保存建築物之周圍地區。","五、位於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及區域計畫指定景觀道路二側一公里範圍內之地區。","六、其他經主要計畫指定應辦理都市設計之地區。\
\
都市設計之內容視實際需要,表明下列事項","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及其綠化、保水事項","二、人行空間、步道或自行車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三、交通運輸系統、汽車、機車與自行車之停車空間及出入動線配置事項。","四、建築基地細分規模及地下室開挖之限制事項","五、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風格、綠建材及水資源回收再利用之事項","六、環境保護設施及資源再利用設施配置事項。","七、景觀計畫。","八、防災、救災空間及設施配置事項。","九、管理維護計畫。1)第9條第1項: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及其綠化、保水事項,參見計畫書頁176-「二、公共開放空間設計原則」。\
\
2)第9條第2項:人行空間、步道或自行車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參見計畫書頁176-「三、人行空間與自行車道動線系統設計原則」。\
\
3)第9條第3項:交通運輸系統、汽車、機車與自行車之停車空間及出入動線配置事項,參見計畫書頁176及頁177-「四、交通系統配置設計原則」。\
\
4)第9條第4項及第5項:建築基地細分規模及地下室開挖之限制事項、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風格、綠建材及水資源回收再利用之事項,參見計畫書頁177及頁178-「五、建築量體配置設計原則」與「十、歷史建築周邊設計原則」。\
\
5)第9條第6項:環境保護設施及資源再利用設施配置事項,參見計畫書頁177-「六、生態與環境保護設計原則」。\
\
6)第9條第7項:景觀計畫,參見計畫書頁177及頁178-「七、景觀計畫原則」。\
\
7)第9條第8項:防災、救災空間及設施配置事項,參見計畫書頁178-「八、防災、救災空間配置原則」。\
\
8)第9條第9項:管理維護計畫,參見計畫書頁178-「九、管理維護計畫原則」。\
\
3.有關都市設計之內容,已於第七章-都市設計中說明(參見計畫書頁176至頁178)。\
\
第十條非都市發展用地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時,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不得低於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之比。\
\
前項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除變更範圍內必要者外,應視整體都市發展需要,適當劃設供作全部或局部計畫地區範圍內使用之公共設施,並以原都市計畫劃設不足者或汽車、機車及自行車停車場、社區公園、綠地等項目為優先。本特定區全部為都市發展用地,故無涉及非都市發展用地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之規定。\
\
第十一條都市街坊、街道傢俱設施、人行空間、自行車道系統、無障礙空間及各項公共設施,應配合地方文化特色及居民之社區活動需要,妥為規劃設計。請參閱計畫書第七章「拾壹、都市設計」(參見計畫書頁176至頁178)。\
\
第十二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針對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本特定區內既有聚落地區,除住宅區及加油站專用區外,其餘大多尚未發展使用,且住宅區現行條文規劃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處理情形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進行全面調查分析,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研訂更新基本方針,納入計畫書規定。實際發展使用率僅約26%,目前仍持續開發,並無本條所稱之應辦理都市更新地區第十七條遊憩設施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兒童遊樂場:按閭鄰單位設置,每處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一公頃為原則。","二、公園:包括閭鄰公園及社區公園。閭鄰公園按閭鄰單位設置,每一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五公頃為原則;社區公園每一計畫處所最少設置一處,人口在十萬人口以上之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四公頃為原則,在一萬人以下,且其外圍為空曠之山林或農地得免設置。","三、體育場所:應考量實際需要設置,其面積之二分之一,可併入公園面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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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盤檢討後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計畫面積,不得低於通盤檢討前計畫劃設之面積。但情形特殊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已依第十七條規定,檢討公共設施用地。參見計畫書第六章發展課題對策與變更內容-『公共設施用地檢討綜理表』,頁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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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行計畫劃設一處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且計畫面積為1.51公頃,符合本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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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特定區計畫人口為14,000人,故公園用地以閭鄰公園按閭鄰單位設置,每一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0.5公頃,且社區公園每一計畫處所最少設置一處為原則。現行計畫共劃設81.10公頃公園用地,符合本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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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特定區無體育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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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關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兒童遊樂場用地之計畫面積,本次通盤檢討減少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