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161-審議事項-第3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指南段二小段163地號土地保護區為休閒農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8161
案件id
GvhU8B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4月28日第623次會議審決,並准臺北市政府100年6月21日府都規字第100017642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召集人)、劉前委員小蘭、賴委員美蓉、林委員志明、蔡前委員玲儀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100年8月9日及102年7月5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並經臺北市政府102年10月28日府都規字第102131432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詳附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臺北市政府102年10月28日府都規字第10213143200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12附表臺北市政府102年10月28日府都規字第10213143200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壹、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100年8月9日聽取臺北市政府簡報「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指南段二小段163地號土地保護區為休閒農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處理情形回應說明本案請臺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及修正計畫書10份(修正部分請劃線)到署後,交由專案小組繼續聽取臺北市政府簡報。
(一)本案係依臺北市政府97年3月19日府都綜字第09701148400號公告「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指南里、老泉里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供休閒農業服務設施使用)、停車場用地及擬定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主要計畫案」及該府97年8月22日府都綜字第09733868200號公告「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指南里、老泉里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供休閒農業服務設施使用)、停車場用地及擬定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細部計畫案」之規定,由申請人自行擬具主要計畫、細部計畫說明書,並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事宜。惟查前開變更都市計畫案中相關開發處理原則規定,既有不符該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建築,應於公告實施後三年內完成申請建築核准,核准後二年內建築完成;未於期限內依規定完成建造執照申請並獲核准,將依相關法令予以強制取締,並不得再提出申請供營業使用。
考量本案都市計畫變更審議期程,應無法於100年8月22日前完成申請建築核准,且依臺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尚有接近10件相關開發許可申請案刻正由該府接受申請或審理中,希望可延長開發期程規定,為免抵觸前開97年發布實施之開發處理原則相關開發期程規定,建議請臺北市政府儘速就開發時程部分,檢具延長期限之理由及說明、擬延長之期限等相關資料,提近期本部都委會大會報告後,另案辦理變更前開主要計畫案及細部計畫案之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本案因屬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之開發許可案件,且已進入都市計畫審議程序,原則續審,若經本會審決,須俟前開主要計畫變更案核定發布實施後,再行核定發布實施,以資周延。
為確認貓空地區開發許可申請審議原則及續處方式,經本府100年11月16日簽奉核定修訂計畫理由、後續審查流程及處理原則,將報告案以100年12月2日府都規字第10037071500號函提請內政部都委會討論。案經提內政部都委會101年1月17日第772次會議報告,會議決議請本府儘速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修訂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案,本府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辦理。
為兼顧公共安全並管控申請及開發時程,本府將原計畫規定「完成申請建築核准」期限修訂為「受理開發許可期限」(100年8月22日),並管控取得建造執照期限,彈性調整基地土地利用潛力規定,以符實需。該案於101年3月8日公告公開展覽,經提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4月26日第634次委員會議、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10月16日第790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內政部101年12月4日台內營字第1010370193號函核定,業經本府以102年1月15日府都規字第10103960000號公告實施在案。另細部計畫配合主要計畫修訂部分內容,報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1月31日第642次委員會議同意洽悉備查,經本府以102年4月24日府都規字第10232551200號公告實施在案。
(二)計畫書應修正事項:
1、請臺北市政府就本案是否符合「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指南里、老泉里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供休閒農業服務設施使用)、停車場用地及擬定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主要計畫案」之開發處理原則,以檢核表方式補充說明。
2、本案計畫內容部分,請將相關地形地質、水資源、地區災害史及災害潛勢分析、基地配置、公共設施及回饋捐贈、防災具體規劃等詳細資料納入計畫書補充敘明。
1、詳計畫書「附錄一本計畫與原都市計畫內容對照及檢討表」。
2、業依專案小組建議事項調整修正相關內容,詳計畫書P9~10、P12~19。
貳、內政部都委會101年1月17日第772次會議(報告案件第3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指南段二小段163地號土地保護區為休閒農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及「變更臺北市文山區草湳段二小段161-2及三小段1、1-1地號等3筆土地保護區為休閒農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決定臺北市政府處理情形回應說明(一)請臺北市政府儘速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修訂『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指南里、老泉里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供休閒農業服務設施使用)、停車場用地及擬定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主要計畫案』內開發處理原則計畫案」及其細部計畫案,以利執行。該修訂主要計畫、細部計畫案前於101年3月8日公告公開展覽,經提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4月26日第634次委員會議通過,其中主要計畫案報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10月16日第790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內政部101年12月4日台內營字第1010370193號函核定,業經本府以102年1月15日府都規字第10103960000號公告實施在案。另細部計畫配合主要計畫修訂部分內容,報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1月31日第642次委員會議同意洽悉備查,經本府以102年4月24日府都規字第10232551200號公告實施在案。
(二)有關臺北市政府100年6月21日府都規字第10001764200號函「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指南段二小段163地號土地保護區為休閒農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及100年10月7日府都規字第10002882800號函「變更臺北市文山區草湳段二小段161-2及三小段1、1-1地號等3筆土地保護區為休閒農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二案,皆屬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之開發許可案件,且已進入都市計畫審議程序,原則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召開會議聽取簡報說明,俟前開主要計畫變更案核定發布實施後,再行提大會討論,以免衍生後續執行爭議。本案係修訂主要計畫案102年1月15日公告實施後,始再行提第二次專案小組續審。
(三)至有關於規定期限內已向臺北市政府提出申請之相關開發許可案件,仍請臺北市政府優先辦理「修訂『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指南里、老泉里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供休閒農業服務設施使用)、停車場用地及擬定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主要計畫案』內開發處理原則計畫案」,俟該案核定發布實施後,再將相關開發許可案件之變更計畫報部提會審議,以免衍生後續執行爭議。同「貳」「(一)」回應說明,並依內政部都委會審議決定辦理。
參、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102年7月5日聽取臺北市政府簡報「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指南段二小段163地號土地保護區為休閒農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第2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處理情形回應說明建議本案請臺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包含歷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修正計畫書(30份)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一)有關本案與「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指南里、老泉里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供休閒農業服務設施使用)、停車場用地及擬定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主要計畫案」開發處理原則之檢核對照表部分(詳附件),建請臺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修正,以利查考:
1、有關上開處理原則欄位,建請臺北市政府詳予補充原計畫規定之處理原則文字。
2、除已於主要計畫辦理者外,其餘建議請臺北市政府於細部計畫核定前檢討辦理,並於檢核對照表中敘明後,將前開檢核對照表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業依專案小組意見修正,詳計畫書附錄一。
(二)有關自然環境現況水資源部分,建請臺北市政府補充本案申請業者是否已有自來水接管,或相關取水配套措施。本案店家已有自來水接管,業依專案小組意見補充說明於計畫書第9頁。
(三)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本案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案業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4月28日第623次委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細部計畫將俟主要計畫經內政部核定後再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建議本案請臺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包含歷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修正計畫書(30份)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一)有關本案與「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指南里、老泉里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供休閒農業服務設施使用)、停車場用地及擬定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主要計畫案」開發處理原則之檢核對照表部分(詳附件),建請臺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修正,以利查考:
1、有關上開處理原則欄位,建請臺北市政府詳予補充原計畫規定之處理原則文字。
2、除已於主要計畫辦理者外,其餘建議請臺北市政府於細部計畫核定前檢討辦理,並於檢核對照表中敘明後,將前開檢核對照表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二)有關自然環境現況水資源部分,建請臺北市政府補充本案申請業者是否已有自來水接管,或相關取水配套措施。
(三)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件本計畫與原都市計畫內容對照及檢討表(臺北市政府102年6月18日府都規字第10201628000號函送)項目97年3月19日、102年1月15日公告實施都市計畫案(通案)本計畫案(個案)臺北市政府檢討結果辦理程序由申請人自行擬具主要計畫、細部計畫說明書。符合規定。
符合劃定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範圍內平均坡度超過30%不得計入建築基地面積檢討建蔽率與容積率,但可計入開發申請基地範圍。開發計畫書符合規定基地條件土地利用潛力低及很低之地區,以不得申請開發為原則。但建築面積未達165平方公尺者,經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判斷無安全顧慮者,並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不在此限。本案設計建築面積為126.37平方公尺,基地屬「土地利用潛力低」部分約36.78平方公尺,並未配置主建物及涼亭,僅有依自然地形鋪設階梯,尚無安全顧慮。符合最小申請基地規模既有建物最小基地面積1,000平方公尺;新申請最小基地面積1,650平方公尺。屬既有建物且為本市商業處列管之既有店家,面積1,158平方公尺符合土地使用1.變更原則:保護區→休閒農業特定專用區2.建築物高度及樓層維持原保護區規定。符合規定。
符合原有不合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應於100年8月22日前提出開發許可申請,並於都市設計審議核備後半年內申請建造執造。本件於99年2月26日掛件申請開發許可,業於100年5月26日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第308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需俟變更都市計畫案公告實施後始據以核備。符合回饋處理原則1.山坡地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繳交。
2.必要性服務設施設置(給水、污水、垃圾處理)及景觀道路、人行空間退縮留設等。於計畫書內皆有規定。
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