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161-審議事項-第8案:新竹市政府函為「擬定新竹市都市計畫(新竹機場附近地區)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8161
案件id
LxVnYt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5月29日第18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新竹市政府97年8月5日府都規字第097007773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0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召集人)、林委員秋綿、黃前委員德治、傅前委員增渠、孫前委員寶鉅組成專案小組,於97年9月8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因新竹市政府迄今尚未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到部,依本會第812次會議之附帶決定事項「各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應依幕僚單位函發會議紀錄之初步建議意見儘速補充圖說相關資料到部,上開補充圖說相關資料之期限以2個月為原則,如有逾期者,則由幕僚單位將計畫案逕提大會討論決定退請各都市計畫擬定機關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或再提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或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補充資料」,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維持原非都市土地,新竹市政府如有辦理新訂都市計畫之需要,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附錄】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為因應新竹科學城發展計畫衍生人口、產業、交通與環保等衝擊及新竹市都市整體發展之需要,行政院前於83年6月27日台83內字第24484號函核定同意將新竹市行政轄區納入都市計畫範圍;本計畫案係新竹市政府依上開行政院函示規定,屬新竹市第2件辦理新訂都市計畫(第1件新訂都市計畫係新竹市政府於97年4月28日報部核定之「擬定新竹市都市計畫(新竹香山丘陵地區)主要計畫案」,目前刻由本會專案小組審理中);考量行政院83年6月27日函示同意辦理本計畫案,迄今已逾14年,其新訂都市計畫之目的與背景似已有若干之變遷,且本計畫區內尚有1處新竹空軍軍用機場,對本計畫區土地使用造成限制與發展,爰建議本計畫案請新竹市政府依照下列各點研提補充圖說相關資料,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到署後,再提下次會議簡報說明。
- 一、背景緣由:建議補充本計畫案擬定之背景緣由、辦理經過與歷程及行政院83年6月27日台83內字第24484號函示內容與證明文件。
- 二、發展願景與定位:本計畫區總面積1805.92公頃,其中機場用地597.68公頃占計畫區總面積33.1%,考量該機場用地為北部最大之軍用機場,戰略位置重要,且早已不作為國內民航機場使用,爰新竹市政府研擬本計畫案之發展定位與目標為「兩岸直航之轉運物流門戶」、「推動空運物流轉運中心發展」,似不可行,建議該府依新竹機場及新竹市海濱遊憩地區發展潛力與限制條件,重新再研訂本計畫案之發展願景、定位及計畫目標。
- 三、發展課題與策略:配合重新再研訂本計畫案之發展願景、定位及計畫目標,建議加強補充發展課題與策略及研提本計畫案實質改善構想與計畫。
- 四、土地使用:
(一)本計畫案擬劃設遊憩區122.53公頃,擬以開發許可方式辦理開發,建議補充劃設遊憩區之目的、擬引進遊憩產業、土地允許使用項目與強度、無法辦理區段徵收之理由、申請開發許可規定、總量管制、最小開發單位面積規模、主要公共設施配置、審核機制與開發時程等。
(二)本計畫區內金城湖附近地區具有豐富動植物生態資源,係屬新竹市政府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新竹市濱海野生動物保護區」,建議配合公告之保護區範圍,予以劃設適當土地使用分區,以保護動植物生態資源。
(三)本計畫案擬劃設河川區(112.2公頃)部分,建議新竹市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經濟部及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規定妥予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四)本計畫案劃設為風景區、保護區及遊憩區,其部分土地位於經濟部96年4月30日經授水字第09620203120號公告變更新竹市海堤區域(一般性海堤)(港南海提)之範圍內,建議應配合劃設為「海堤專用區」,並依水利法及海堤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限制土地使用。
- 五、公共設施:
(一)本計畫案擬劃設公園用地(20.33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0.19公頃)、綠園道用地(1.72公頃,其一半面積計入)、綠地(1.87公頃)、體育場用地(5.92公頃)及廣場用地(0.08公頃),僅占本計畫區總面積(1805.92公頃)1.62%,建議應再補充劃設之,以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有關公園綠地面積不得低於計畫總面積10%之規定。
(二)本計畫案劃設1處機場用地(597.68公頃),建議應依國防部與本部會銜發布實施之「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及「噪音管制法」等規定,將上開機場飛航管制禁限建、噪音管制及軍事禁限建管制等示意圖及相關管制事項,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上開管制地區之土地,建議應劃設為開放空間(如:公園綠地等)。
(三)本計畫區內客雅溪、頭前溪、三姓溪及其他溪流部分,建議配合公園綠地,研提都市親水空間之規劃構想與原則。
(四)建議補充本計畫案停車空間供給與需求及研提自行車空間規劃構想與原則。
(五)本計畫案劃設1處污水處理場用地,原設計污水容量係以現有新竹市市區為範圍,並未包含本計畫區,建議補充本計畫區未來開發衍生污水量預估及處理配套措施,並於本計畫區內適當位址劃設補足之。
- 六、開發方式:
(一)本計畫案為新訂都市計畫,有關本計畫區土地開發方式應採區段徵收辦理,惟查本計畫案擬增列市地重劃或開發許可方式辦理,建議補充無法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之具體理由,以供審議之參考;未來如經本會審議通過,建議請新竹市政府專案報請行政院核示同意,並將行政院同意函示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二)本計畫案開發方式如擬採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未來如經本會審議通過,建議依本會92年10月14日第570次會議「都市計畫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及本會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 七、環境影響評估: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5月28日環署綜字第0970039205號函釋略以:「行政院83年6月27日台83內字第24484號函已核准將新竹市全市轄區納入都市計畫範圍辦理都市計畫。
因本計畫案為『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施行前已進行中之政府政策,無須辦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爰本計畫案無須辦理政策環評。
(二)本計畫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建議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 八、有關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之意見,建議依下列各點修正。
分主要聯外道路(如:天府路),建議補充基地周邊道路詳盡圖示(請標示路名),俾利瞭解變更區域周邊道路整體路網銜接情形。
通服務水準似有若干影響,請列表更新周邊道路路寬與容量之及現況,並評估現況周邊道路服務水準。
(三)建議列表補充目標年周邊道路與路口預測交通量(含未來遊憩區衍生之預測交通量)與服務水準評估。
(四)本計畫案提及天府路與東大路口及其他路口有交通嚴重堵塞情形,現況中華路平常日服務水準已達E級,加上東大路與西濱快交通量已達飽和,建議補充研提交通改善方案。
(五)本計畫案敘明計畫區應加強大眾運輸系統及其整合,惟並未見提出具體整合之作法,建議再補充說明。
(六)建議補充本計畫案變更後停車位之供需評估(請說明計算依據需求面積(8.78公頃)有相當大之差距,請研提停車位不足之改善作法;計畫書中提及「應滿足未來此區之遊客停車需求」,惟本計畫案劃設停車場用地0.94公頃係位於南側與東側,顯見未考慮西側遊憩區域之停車空間需求,建議再重新考量。
(七)計畫書提及將評估新竹軍用機場轉為民營機場,並將之發展為地區性交通轉運中心與物流中心,考量本機場與桃園國際機場距離甚近及空運物流發展之條件,建議再參考民航局對此機場整體規劃方向與國防部意見,務實規劃本區域之整體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