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161-審議事項-第11案:原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楠梓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鳳山厝部分)(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161
案件id
Of6ued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原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10月1日第131次會議及99年11月5日第13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原高雄縣政府99年12月20日府建都字第0990336774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彭委員光輝、李前委員正庸、顏前委員秀吉、鄒前委員克萬、林委員志明(交通部代表)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專案小組分別於100年1月20日、100年9月13日、101年2月13日召開3次聽取高雄市政府簡報會議後,因李前委員正庸及顏前委員秀吉於101年6月30日任期屆滿,經重新簽奉核可,由楊前委員重信及李前委員公哲接續擔任專案小組成員,專案小組於102年1月17日召開第4次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會議後,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高雄市政府102年10月7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234344600號函送該府依專案小組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8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點:「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1/2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建議依高雄市通案性原則,修正為「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綠覆率不得小於50%,並依『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檢討計算。」原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點:「前述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留設之退縮空間得計入法定空地,扣除無遮簷人行步道外,應有1/2以上面積進行栽綠化。」建議依高雄市通案性原則,修正為「建築基地不分規模應予綠化,其檢討計畫依『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辦理。」建議同意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原高雄縣都委會審議後內容五辦理。遵照辦理。
納入修正後條文第條。同意採納市政府研析意見,納入修正後條文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