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161-審議事項-第6案:內政部為「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161
案件id
XrFZ69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提經本會102年4月16日及4月30日第801及802次會議決議略以:「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擬定單位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在案。
- 二、案准擬定單位(本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檢送旨案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旨揭2案部分尚待修正之計畫內容等相關資料到部,經提本會102年8月27日第810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在案。
- 三、案經擬定單位依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完竣,由本部以102年10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20811380號函核定,並函請新北市政府依法發布實施。惟擬定單位詳予核對計畫書時,發現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內容誤繕,並以102年11月12日台內營字第1020811741號函請新北市政府「暫緩發布,俟完成更(補)正程序後再另函通知」,因計畫書內容涉及本會歷次決議事項之修正事宜,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本會102年4月16日、4月30日及8月27日第801、802及810次會議決議事項通過,並退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本案細部計畫待修正之內容部分,請依下表辦理:
修正條文原報部核定計畫書之條文修正內容說明本會決議第十一點住宅區內建築物應設置後院,其深度不得小於下表之規定:
住宅區種別最小後院深度比備註第1-1種住宅區0.3第2種住宅區0.3第3種住宅區0.3第3-1種住宅區0.3後院深度超過6公尺以上者,得免再增加。
第4種住宅區0.25第5種住宅區0.2第5-1種住宅區0.2第6種住宅區0.2後院深度超過10公尺以上者,得免再增加。
建築基地基於地形與規模,基地無法達到前項規定者,經淡海新市鎮特定區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得酌予放第十一點住宅區內建築物應設置後院,其深度不得小於下表之規定:
住宅區種別最小後院深度比備註第1-1種住宅區0.3第2種住宅區0.3第3種住宅區0.3第3-1種住宅區0.3後院深度超過6公尺以上者,得免再增加。
第4種住宅區0.25第5種住宅區0.3第5-1種住宅區0.2第6種住宅區0.2後院深度超過10公尺以上者,得免再增加。
建築基地基於地形與規模,基地無法達到前項規定者,經淡海新市鎮特定區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得酌予放有關住宅區內建築物深度比之規定;第5種住宅區最小深度比並未修正,應維持原條文應為0.2,誤繕為0.3,應予更正。同意照修正內容通過。
修正條文原報部核定計畫書之條文修正內容說明本會決議第四十二點瓦斯事業專用區得作配合供減壓站及服務所等相關設施使用。
- 一、瓦斯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3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 二、瓦斯事業專用區鄰接計畫道路部分,應自建築線退縮至少10公尺並植栽綠化,其自基地境界線退縮2.5公尺並植栽綠化,其退縮部分均得計入法定空地。
- 三、瓦斯事業專用區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植栽綠化。
- 四、瓦斯事業專用區之用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四十二點瓦斯事業專用區得作配合供減壓站及服務所等相關設施使用。
- 一、瓦斯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3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 二、瓦斯事業專用區鄰接計畫道路部分,應自建築線退縮至少10十公尺並植栽綠化,其自基地境界線退縮2.5公尺並植栽綠化,其退縮部分均得計入法定空地。
- 三、瓦斯事業專用區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植栽綠化。
- 四、瓦斯事業專用區之用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現行條文第42點第2款略以:「…自建築線退縮至少10十公尺並植栽綠化…」之「十」係贅字,應予刪除。同意照修正內容通過。
第五十四點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地下開挖率規定如下表所示:
土地使用分區種別地下開挖率第1-1種住宅區50%第2種住宅區60%第3種住宅區70%第3-1種住宅區70%第4種住宅區70%第5種住宅區70%第5-1種住宅區70%第6種住宅區70%第2種商業區80%第2-1種商業區80%第3種商業區80%第3-1種商業區80%鄰里商業區80%第1種海濱商業區70%第2種海濱商業區70%行政區60%醫療專用區60%土地使用分區產業專用區70%公園用地15%文小用地50%文中用地50%學校高中用地40%機關用地60%污水處理場用地60%垃圾焚化場用地60%變電所用地40%電信事業用地50%公用事業用地加油站用地40%公共設施用地停車場用地70%上表未規定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地下開挖率應按其建蔽率加10%計算為原則。
第五十四點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地下開挖率規定如下表所示:
土地使用分區種別地下開挖率第1-1種住宅區50%第2種住宅區60%第3種住宅區70%第3-1種住宅區70%第4種住宅區70%第5種住宅區70%第5-1種住宅區70%第6種住宅區70%第2種商業區80%第2-1種商業區80%第3種商業區80%第3-1種商業區80%鄰里商業區80%第1種海濱商業區70%第2種海濱商業區70%行政區60%醫療專用區60%土地使用分區產業專用區70%公園用地15%文小用地50%文中用地50%學校高中用地40%機關用地60%污水處理場用地60%垃圾焚化場用地60%變電所用地40%電信事業用地50%公用事業用地加油站用地40%公共設施用地停車場用地70%上表未規定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地下開挖率應按其建蔽率加10計算為原則。現行條文第54點略以「…地下開挖率應按其建蔽率加10計算…」,漏繕「%」應予補正。同意照修正內容通過。
修正條文原報部核定計畫書之條文修正內容說明本會決議
附件
- 附表停車空間相關規定:
第一組低樓層住宅應附設小汽車車位數:每滿10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建築物用途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應附設小汽車車位數應附設機車位數第一組:
低樓層住宅-每滿10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每滿10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第二組:
中、高樓層住宅-每滿12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每滿10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第十一組:行政機構-停車空間不小於核准容積率之35%以下略….附表停車空間相關規定:
第一組低樓層住宅應附設小汽車車位數:每滿10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建築物用途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應附設小汽車車位數應附設機車位數第一組:
低樓層住宅-每滿15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每滿10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第二組:
中、高樓層住宅-每滿12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每滿10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第十一組:行政機構-停車空間不小於核准容積率之35%以下略…停車空間相關規定之第一組低樓層住宅,現行條文應附設小汽車車位數應為每滿「10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誤繕為「150」平方公尺,應予更正。同意照修正內容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