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161-審議事項-第9案:新竹市政府函為「擬定新竹市都市計畫(香山丘陵附近地區)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8161
案件id
fLc1pc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10月31日第165次會議、96年11月29日第173次會議、97年1月17日第175次會議及97年3月13日第177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新竹市政府97年4月28日府都規字第0970041292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0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前委員光輝(召集人)、周委員志龍、林委員秋綿、洪前委員啟東、劉前委員宗勇、黃委員德治、孫前委員寶鉅等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7年6月12日、11月21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因召集人於97年12月31日任期屆滿,經重新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召集人)、周委員志龍、鄒前委員克萬、林委員秋綿、蔡前委員玲儀、黃前委員德治、羅前委員光宗等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8年4月7日召開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前提本會98年6月30日第709次會議決議:「本計畫案請新竹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及補充圖說相關資料後,再交由專案小組繼續聽取該府簡報說明,俟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審議。
(一)本計畫案仍應依行政院83年6月27日台83內字第24484號函示「山坡地應劃設為保護區」規定辦理。
(二)本計畫案擬劃設各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部分,應回歸都市計畫專業與核心價值,透過專業規劃理念、技術、原則與方法妥予規劃都市計畫草案,避免土地作零星規劃與發展。
(三)本計畫案原非都市土地可建築用地(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地主權益應予保障,請配合前開可建築用地之特性,劃設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至於前開擬劃設後之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未來開發時可能衍生社會成本外部化之情形(如住宅區需配合劃設聯外道路),應由申請開發者或原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負擔及將社會成本內部化,即自行提供與興闢相關公共設施,以符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 七、新竹市政府迄今尚未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到部,依本會第812次會議之附帶決定事項「各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應依幕僚單位函發會議紀錄之初步建議意見儘速補充圖說相關資料到部,上開補充圖說相關資料之期限以2個月為原則,如有逾期者,則由幕僚單位將計畫案逕提大會討論決定退請各都市計畫擬定機關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或再提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或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補充資料」,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據新竹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案前提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6月29日第198次會議決議略以:「本計畫案俟完成全市性區域計畫指導原則後再予續行推動辦理,至於本計畫範圍內相關建設案件則循現行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故本計畫案維持原非都市土地,新竹市政府如有辦理新訂都市計畫之需要,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