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161-審議事項-第13案:內政部為「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161
案件id
zXsvkq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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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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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部為辦理本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以101年1月5日內授營都字第10008181822號函請屏東縣政府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相關事宜,並經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1年4月24日城規字第1011000999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報請核定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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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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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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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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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101年1月13日至101年2月11日在屏東縣政府、東港鎮公所及林邊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101年1月19日上午10時整及下午2時,分別假東港鎮公所及林邊鄉崎峰活動中心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101年1月13、14、15日民眾日報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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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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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李前委員公哲、謝委員靜琪、林委員志明、蕭前委員輔導(後由王委員銘正接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賴委員美蓉擔任召集人,復經專案小組於101年5月29日、12月20日、102年1月24日(含現場勘查)、3月4日、7月29日召開5次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因未出席專案小組委員於紀錄文到1週內未提出書面修正意見,無須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且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以102年10月23日城規字第1020010155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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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2年10月23日城規字第1020010155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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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同意依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初步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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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應污二及第十五、十六及十七號道路用地增列開發主體,請於變更內容明細表增列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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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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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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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特定區涉及海堤區域範圍部分,經經濟部水利署列席代表建議規劃為海堤專用區乙節,請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會同相關機關研處後,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事項,請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附表專案小組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初步研析意見1孫蘇碧娥東港鎮大東段1472地號1.經洽東港鎮公所承辦人,證實貴管計畫在本人土地上舖設柏油開闢道路。
2.政府欲興闢道路,應以不擾民為原則,更應循都市計畫途逕,合法徵收補償。
3.由附件「地籍、現況位置標示圖」,政府應可以不擾民達到舖設柏油開闢道路。反對在本人東港鎮大東段1472地號土地上拆屋舖設柏油開闢道路。未便採納。
理由:
本次通盤檢討,並未涉及大東段1472地號之變更,故不影響地上建物使用。
2102.09.06屏府城都字第00號函屏東縣政府「污二」污水處理廠用地開發主體1.旨揭「污二」污水處理廠用地於公展草案中原擬變更為「公園用地」,經102.07.29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五次會議時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及本府表示該污水處理廠用地仍有必要,專案小組委員遂決議維持原計畫「污水處理廠用地」。惟開發主體部分除原計畫之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外,增列「屏東縣政府」為開發主體。
2.查本計畫區內有2處污水處理廠用地,「污二」用地為專供本特定區污水處理需要劃設,原計畫「污二」用地開闢主辦單位即為「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今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決議維持原「污二」用地,亦是供本特定區污水處理需要而維持,建議主辦單位亦應維持原計畫為「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建議「污二」用地主辦單位亦應維持原計畫為「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未便採納。
理由:
1.污水處理廠用地(污二)經102.07.29內政部都委會第五次專案小組決議,建議維持原計畫。該維持原計畫意指污水處理廠用地(污二)仍有設置之必要,故不建議變更為公園用地。
2.依下水道法第三條規定:
下水道主管機關在縣為縣政府;第六條規定:縣主管機關應辦理縣下水道建設之規劃及實施、單行規章之訂定、管理、鄉(鎮、市)下水道建設與管理之監督及輔導等,考量污水處理廠用地之主管機關為屏東縣政府,故「污二」開發主體建議應由屏東縣政府與觀光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兩肇雙方協商辦理。為確保「污二」用地之開發,建議開發主體依102.07.29內政部都委會第五次專案小組決議,增列屏東縣政府。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初步研析意見3102.09.06屏府城都字第00號函屏東縣政府本特定區十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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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號計畫道路用地開發主體乙案1.本次通盤檢討中增列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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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十七號計畫道路用地,其開發主體部分經102.07.29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五次會議決議:
「開發主體除遊憩區申請開發業者外,為保留開發彈性,建議開發主體增列屏東縣政府及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2.查因該三條計畫道路主要皆係供未來遊憩區開發業者使用,102年4月11日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邀集本府及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召開研商會議時,會中即與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達成共識(附件1),由未來遊憩區開發業者負擔,一方面不再增加政府之財政負擔,二方面也有使開發業者付出部分開發應負擔之回饋的用意。建議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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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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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號計畫道路用地之開發主體應維持本府與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會議決議之共識,由未來遊憩區申請開發業者負擔。未便採納。
理由:
1.考量十五、十六、十七號計畫道路除供本特定區車輛通行使用外,另為增進本特定區與周邊地區防救災功能而劃設,本應由主管機關進行開闢,不宜強制規範由遊憩區申請開發業者負擔,惟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得提供可行之開發誘因,誘使遊憩區申請開發業者協助開闢。
2.由於遊憩區申請開發業者開闢十五、十六、十七號計畫道路仍有其不確定性,為確保計畫道路之開闢,其開發主體仍建議依102.07.29內政部都委會第五次專案小組決議,將管理機關(屏東縣政府)與觀光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列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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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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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本署城鄉發展分署依歷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如附件),以該分署102年7月5日城規字第1021001937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該分署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分署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惟因本次會議出席委員僅2人,為避免產生妥適性疑義,如未出席專案小組委員於紀錄文到1週內提出書面修正意見,則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如未提出書面修正意見,則逕提委員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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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應修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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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規劃內容本特定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仍不足,未來停車供給採以內部化方式處理,請補充未來住宅區、商業區及遊憩區等使用分區,可再提供之停車場用地規模面積相關說明,以免產生供需不平衡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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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計畫書第103頁規劃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請將附錄詳細內容,於計畫書獨立一章補充說明,其餘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請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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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計畫書第182頁,有關污二污水處理廠用地之開發主體,請依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5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增列屏東縣政府。至於第十五、十六及十七號道路用地擬由遊憩區申請開發業者為開發主體,除應將未來執行可行性,納入計畫書敘明外,為保留開發彈性,建議開發主體增列屏東縣政府及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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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本署城鄉發展分署已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除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7尚未配合修正外,其餘准照該分署102年7月5日城規字第1021001937號函送修正計畫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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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附表二,本署城鄉發展分署已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現行規定第20至29點尚未配合修正外,其餘准照該分署102年7月5日城規字第1021001937號函送修正計畫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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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詳附表三,本署城鄉發展分署已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建議准照該分署102年7月5日城規字第1021001937號函送修正計畫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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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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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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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後續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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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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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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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本特定區涉及海堤區域範圍部分,經經濟部水利署列席代表建議規劃為海堤專用區乙節,請經濟部水利署正式行文表達意見,送請本署城鄉發展分署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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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項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變更後效益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本特定區西北側,遊(五)北側、河道用地東側遊六(0.23公頃)道路用地(0.23公頃)考量建立避難替代路線與東港鎮交通轉運站之設置,延續東港都市計畫道路系統,劃設18公尺道路,以促進東港鎮與大鵬灣風景特定區之發展。做為救援輸送道路,使受災民眾更快速的抵達東港鎮之醫療據點。本案除為銜接環灣道路需要,擬增加變更範圍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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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四(0.89公頃)遊五(2.53公頃)遊六(1.49公頃)道路用地(9.66公頃)污水處理廠用地(0.06公頃)機關用地(0.02公頃)2本特定區西北側環灣道路公園用地(0.05公頃)園道用地(14.70公頃)考量大鵬灣風景特定區整體防災避難及生態景觀綠化固碳需要,變更拓寬原30~42公尺計畫道路為50公尺園道。1.塑造入口意象並提升本特定區整體生態景觀品質及固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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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升區內保水、透水能力,加強防災。依據交通部觀光局鵬管處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已無開闢需求,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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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號計畫道路與三號計畫道路交叉口西南側、抽水站用地南側(林邊大排)水利用地(2.41公頃)河道用地(2.41公頃)配合林邊大排疏洪排水實際使用情形,並符合現行計畫管制要點規定變更為河道用地。林邊大排為本地區西側之主要排水渠道,配合實際使用便可維持其疏洪、排水之能力,加強防災。本案除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及經濟部、內政部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予認定劃為都市計畫「河川區」或「河道用地」,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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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停一用地西側電信事業專用區(0.20公頃)電信專用區(0.20公頃)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一,統一電信專用區名稱。統一使用分區名稱以便規範其使用項目。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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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變更內容編號位置\/項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變更後效益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5本特定區東側污二用地污水處理廠用地(2.01公頃)公園用地(2.01公頃)1.本次檢討於土地使管制要點第六條第六款中已限制遊憩區污水排放之標準,故可減少污水處理廠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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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污水處理廠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商結果,污一規劃之污水處理量得另承載南平社區之污水(即原污二規劃處理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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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污二用地現況為崎峰溼地公園。經評估污二已無設置之必要性,維持原溼地公園之功能,減少自然環境之破壞。案經屏東縣政府及本署下水道工程處表示污二水處理廠用地仍有設置必要,建維持原計畫,並請依下水道法相關規定,增列屏東縣政府為開發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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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共計29點)增修訂(共計18點,如表30)1.因應生態城市理念,強化防災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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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及維護生活環境品質。1.提高開發意願,以加速區內觀光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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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降低區內災害風險,提升民眾人身財產安全。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三),詳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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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都市設計第四章檢討後之計畫之拾壹、都市設計為維護及塑造本特定區之整體景觀風格意象,應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同屏東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研擬更詳細之都市設計準則就既有水路及水文、地面停車空間比例限制、不同使用性質之最小建築基地限制,以及本風景特定區各該建築物高度、造型、構造、色彩等事項,做適當之規範。第七章檢討後計畫內容之拾壹、都市設計為維護及塑造本特定區之整體景觀風格意象,應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同屏東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研擬更詳細之都市設計準則就既有水路及水文、地面停車空間比例限制、不同使用性質之最小建築基地限制,以及本風景特定區各該建築物高度、造型、構造、色彩等事項,作為都市設計審議之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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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特定區建築物或公共工程,除位於遊憩區、遊艇港區、灣域遊為確保遊憩區、遊艇港區、灣域遊憩區、海域遊憩區、園道及部分公園內建築物或公共工程之都市設計,係依循本次檢討防災理念與策略進行有效規範與管制。確保並落實特定區內都市設計之執行。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一、請將都市設計管制原則,納入計畫書敘明。","二、請重新檢視本案是否已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明確敘明都市設計應表明事項。","三、請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對照表修正規定第五點內容,105變更內容編號位置\/項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變更後效益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憩區、海域遊憩區、園道及公園(公一、公二、公三、公六~公十)者,應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成立「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或施工外,其餘應經屏東縣政府成立都市設計審議組織審查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或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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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應依據本特定區都市防災計畫,於本次通盤檢討公告發布實施後二年內,增修訂遊憩區、遊艇港區之都市設計準則,作為都市設計審議之重要依據。做適當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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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檢討後之計畫之拾貳、事業及財務計畫住宅社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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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舊聚落部分依『再開發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規定』辦理開發外,其他新社區部分應以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第七章檢討後計畫內容之拾貳、事業及財務計畫住宅社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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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舊聚落部分依『大鵬灣風景特定區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辦理開發外,其他新社區部分,依屏東縣政府已核准實施民間自辦市地重劃辦理開發。配合屏東縣政府民國100年3月15日屏府地劃字第1000067853號函同意之「大鵬灣自辦市地重劃案」,檢討修正住宅社區開發方式。確保並促進自辦市地重劃範圍,提高住宅開發之執行。查現行計畫無窒礙難行,建議除配合修正「再開發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規定」名稱外,其餘建議維持原計畫。8事業及財務計畫遊四、遊五、遊","六、遊七、遊八應採擬定細部計畫方式辦理開發。遊四、遊五、遊","六、遊七、遊八等五個遊憩區,土地權利關係人應研擬整體開發計畫,報經「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核發開發許可文件,始得報請屏東縣政府發照建築或施工。1.基於公平正義、信賴保護原則,「遊四」~「遊八」申請開發程序應與「遊一」~「遊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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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整體開發計畫書、圖應表明事項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另訂。確保並落實遊憩區整體開發之執行。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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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變更內容編號位置\/項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變更後效益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9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五章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規定(第二十點至二十九點)配合本次檢討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四點,新訂「大鵬灣風景特定區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規定」原制定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五章。本次檢討考量其屬功能分區,較不適宜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規範,故另擬定「大鵬灣風景特定區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使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及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開發管理要點更趨完整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四),詳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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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期分區發展計畫無。增訂分期分區發展計畫。擬定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以確保特定區之開發期程。確保並落實特定區之開發與執行。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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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本計畫未指明變更部分,應以現行計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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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2:表內面積應以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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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對照表(本署城鄉發展分署101年11月21日城規字第1011003147號函送)現行規定修正規定修正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第一章總則","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本管制要點,作為本特定區計畫之開發計畫或建設計畫之規劃與實施之依據。第一章總則","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本管制要點,作為本特定區開發計畫或建設計畫之規劃與實施之依據。文詞修正。建議照案通過。","二、本要點包括下列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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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遊憩區、遊艇港區(第二章)(二)住宅區、商業區(第三章)(三)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或專用區)(第四章)(四)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規定(第五章)二、本要點包括下列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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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章總則(二)第二章遊憩區、遊艇港區、灣域遊憩區、海域遊憩區(三)第三章住宅區、商業區、電信專用區及加油站專用區(四)第四章公共設施用地(五)第五章附則調整章節標題,使本要點內容更清晰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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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案通過。","三、為審查遊憩區及遊艇港區之整體開發計畫內容,應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同屏東縣政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籌編設立「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整體開發計畫內容,如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者,應事先徵詢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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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憩區及遊艇港區之整體開發程序、申請整體開發書圖文件、開發義務負擔,及簽訂協議書等事項,應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另訂之。三、遊憩區、遊艇港區之開發許可(一)土地權利關係人應研提整體開發計畫,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組成「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核發開發許可文件,始得報請屏東縣政府發照建築或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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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整體開發許可程序、申請整體開發書圖文件、開發義務負擔、簽訂協議書等事項,應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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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體開發計畫內容如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者,應先徵詢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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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遊一」、「遊二」、「遊三」等三處遊憩區及遊艇港區,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採民間機構參與公共1.將現行計畫第十一點及第十二點屬開發許可之規範,移至總則中概括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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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確保遊憩設施之開發內容符合本特定區發展目標,修訂為應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始得建築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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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提高民間參與開發之意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一、本案有關「整體開發」一詞係指開發許可,與一般區段徵收、市地重劃之整體開發有別,建議刪除「整體」二字。","二、修正規定第(五)款所提整體開發計畫內容屬於新增規定部分,請考量未來實際執行可行性,檢討修正開發計畫應包含內容,並將相關用語修正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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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修正規定修正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建設方式辦理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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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開發許可基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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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基地形狀應完整連接,其連接部分最小寬度不得小於30公尺,但為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河道、公園及紅樹林保育地區分割者,計入連接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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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基地須面臨已開闢計畫道路或至少留設一條12公尺寬以上之出入道路,及另一條寬度能容納消防車通行之緊急道路,且與計畫道路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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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整體開發計畫應至少包含基地環境分析、觀光產業分析、實質開發計畫、經營管理計畫、財務計畫、整地排水及滯洪計畫、建築高程管制計畫及建築開發前後地表逕流量評估計算等事項。願,除刪除開發基地最小規模之規定,且如經「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即可申請整體開發計畫外,增列申請基地形狀得計入連接寬度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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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訂整體開發計畫書圖應包含之要項及內容,以確保開發計畫之執行,並為加強防災,訂定排水滯洪計畫等規範,以降低災害發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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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宅區現有建築物密集地區經劃定為「再發展地區」部分,應另依「大鵬灣風景特定區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辦理。其餘住宅區及商業區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1.將現行計畫第十四點第一款及第十五點部分內容,調整至總則以作全區整體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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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據民國100年3月15日屏府地劃字第本案除請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8修正開發方式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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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修正規定修正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3號函,修正再發展地區以外之住宅社區開發方式為市地重劃。","四、本特定區之都市設計管制事項,應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同屏東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研擬更詳細之都市設計準則,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後納入本特定區計畫,並請屏東縣政府成立「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及併同訂定應經該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地區及範圍,以應未來計畫審議及本特定區開發之需要。五、本特定區建築物或公共工程之都市設計,除位於遊憩區、遊艇港區、灣域遊憩區、海域遊憩區、園道及公園(除公四、公五外)者,應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組成「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或施工外,其餘應經屏東縣政府成立都市設計審議組織審查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或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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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得另研擬都市設計準則作為規範。1.項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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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確保遊憩區、遊艇港區、灣域遊憩區、海域遊憩區、園道及部分公園內建築物或公共工程之都市設計,係依循本次檢討防災理念與策略進行有效規範與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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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民國100年5月5日屏府城都住字第3號函,開發許可及都市設計事宜,應由「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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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4屏東縣政府建議意見,以及鵬管處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南平里社區已有相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無須再經都市設計審議等由,本特定區範圍內土地無須再經屏東縣政府審查都市設計,除請配合修正相關文字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配合項次調整,修正至第十八點。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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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遊憩區、遊艇港區","六、遊憩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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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遊一、遊三、遊四、第二章遊憩區、遊艇港區、灣域遊憩區、海域遊憩區","六、遊憩區(一)容許使用項目1.調整章節標題,以明確規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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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依照本署城鄉發分署102年7月5日城規字第1021001937現行規定修正規定修正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遊五、遊六、遊七、遊八等遊憩區為因應民間投資開發、維持市場機制,其容許使用項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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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室內遊憩設施2.戶外遊憩設施3.水岸遊憩設施4.管理服務及會議設施5.文化史蹟保存或展示設施6.生態體系、環境保護、綠化及解說設施7.特產及商品展售設施8.休閒運動設施9.旅遊住宿設施10.餐飲及購物設施11.交通服務設施(含碼頭、加油站等設施)12.其他必要之設施遊二遊憩區為供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高爾夫球場、旅遊住宿設施、餐飲及購物設施、其他休閒運動設施、管理服務及會議設施、文化教育設施、碼頭及相關設施使用。1.遊一、遊三、遊四、遊","五、遊六、遊七、遊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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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室內遊憩設施(2)戶外遊憩設施(3)水岸遊憩設施(4)管理服務及會議設施(5)文化史蹟保存或展示設施(6)生態體系、環境保護、綠化及解說設施(7)特產及商品展售設施(8)休閒運動設施(9)旅遊住宿設施(10)餐飲及購物設施(11)交通服務設施(含碼頭、加油站等設施)(12)其他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之設施2.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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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爾夫球場(2)旅遊住宿設施(3)餐飲及購物設施(4)其他休閒運動設施(5)管理服務及會議設施(6)文化教育設施(7)碼頭及相關設施(8)其他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之設施有關旅遊住宿、餐飲及購物等設施不得單獨開發設置,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申請開發許可總樓地板面積20%。2.增列「款」標題,並刪除部分願景式之文字敘述,使內容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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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遊二容許使用項目改為條列說明,並增列遊憩區之容許使用項目得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同意之彈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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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將現行計畫第六點第四款修正為第一款。而為考量觀光市場需求與競爭,故刪除國際觀光旅館開發規模限制,以提供廠商開發彈性並符合實際經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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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函送修正計畫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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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遊一、遊三、遊四、遊五、遊六、遊七、遊八等遊憩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30%,容積率不得大於90%,遊二遊憩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10%,容積率不得大於20%。(二)開發強度及地下開挖率遊一、遊三、遊四、遊","五、遊六、遊七、遊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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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蔽率不得大於30%,容積率不得大於90%,地下開挖率不得大於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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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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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蔽率不得大於10%,容積率不得大於20%,地下開挖率不得大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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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一樓及地下層指定作為透水滯洪、雨水貯留1.增列「款」標題,使內容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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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強化基地吸水、滲透、保水及再利用能力,增訂地下開挖率上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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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修正規定修正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及涵養水分再利用設施,免計入容積。限,減少逕流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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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遊憩區之整體開發計畫應配置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環保設施、道路、水域等服務設施用地,其面積不得低於開發總面積之50%,其中公園、綠地、廣場、水域等面積不得低於開發總面積之35%,且水域面積不得低於開發總面積5%。如整體開發基地包含現況為灣域者,該灣域部分應儘量保留作水域使用,其他地區之水域面積亦不得低於開發總面積扣除現況為灣域面積後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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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服務設施用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惟產權仍歸土地所有權人,並應由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三)開放空間、服務或防災設施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環保、道路(園道)、水域、滯洪池等設施配置面積不得低於該申請開發許可總面積50%,且公園、綠地、廣場、水域、滯洪池等面積不得低於該申請開發許可總面積35%,水域及滯洪池面積不得低於該申請開發許可總面積5%。申請開發許可基地現況為水道、溝渠或濕地等部分,應維持原使用,並得計入水域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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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組成「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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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開各項設施面積不得計入法定空地,惟產權仍歸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並應由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1.增列「款」標題,使內容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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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加強防災,增加防災設施項目及相關但書規定,以導入與水共生之理念、減低現有水域之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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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因擬變更為園道用地因維持原計畫,請配合修正相關文字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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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築物高程建築物供公眾使用部分之高程不得低於臨接環灣道路高程,但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組成「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不受此限。環灣道路為本特定區重要防救災及避難道路,故增訂以環灣道路為建築物高程基準,降低活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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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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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遊憩區應以提供遊憩設施為主,有關住宿、餐飲、購物等遊憩附屬設施不得單獨開發設置,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總開發面積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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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憩區開發規模達20公頃以上者始得設置國際觀光旅館。--配合項次調整,修正至第六點第一款。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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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避免重複投資造成(刪除)為考量觀光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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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修正規定修正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供給過剩,本特定區內既有或業經核准投資開發之主題遊樂園,其他開發單位不得申請設置與其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主題遊樂園。市場需求動態與市場競爭開發型態,以回歸市場機制,故刪除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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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遊憩區內公共設施之提供應能滿足一般尖峰日旅遊人次需求,其應設置停車面積計算原則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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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客車停車位數:依實際需求推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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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客車停車位數:不得低於平均尖峰日單程小客車旅次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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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機車停車位數:不得低於平均尖峰日單程機車旅次之二分之一。(五)停車空間區內停車空間之提供應能滿足一般尖峰日旅遊人次需求,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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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客車停車位數:依實際需求推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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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客車停車位數:不得低於平均尖峰日單程小客車旅次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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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機車停車位數:不得低於平均尖峰日單程機車旅次之二分之一。1.項次調整,並增列「款」標題,使內容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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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錯別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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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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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遊憩區申請開發建築時,應自行設置垃圾、廢棄物處理設施;污水處理設施應自行設置或與本風景特定區之污水處理廠接管。(六)污水處理污水處理能力應達二級處理以上。1.項次調整,並增列「款」標題,使內容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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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加強防災,增訂污水處理能力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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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因遊憩區已規定應自行設置污水處理設施,有關現行規定「或與本風景特定區之污水處理廠接管」乙詞,請予以刪除外,其餘現行規定請併同修正規定,重新調整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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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維護灣域周邊土地之整體風貌及視野景觀,並提供連續性之開放空間,特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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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遊憩區距離內灣水域30公尺以內之岸邊土地不得有建築行為,並須植栽美化設置與鄰接基地連續之人行步道及腳踏車道,且應與計畫道路連通,開放為公共使用,但因興建觀光旅館、高爾夫球場、遊艇碼頭設施或公共工程等需要而經「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七)退縮及緩衝綠帶面臨灣域遊憩區部分應退縮30公尺建築,且土地面積達80%以上透水,並進行植栽美化、設置與鄰接基地連續之人行步道或腳踏車道,且應與計畫道路連通,開放為公共使用。但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組成「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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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開發許可範圍周邊應留設寬度不得少於10公尺之緩衝綠帶,其鄰接園道部分不受此限。1.項次調整,並增列「款」標題,使內容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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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釐清「內灣水域」、「灣域」等名稱修正面臨灣域建築退縮之說明,並增列透水率限制,以本案除因擬變更為園道用地因維持原計畫,請配合修正相關文字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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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修正規定修正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員會」審查通過及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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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遊憩區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離灣域距離之25%,但因興建戶外機械遊樂設施、觀光旅館及景觀地標之需要並經「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及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放寬高度限制。加強防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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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將現行計畫第六點第九款修正至第七款。增設緩衝綠地之彈性,減少活動時之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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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規劃原意已於路權範圍內施作人行與自行車道,故刪除5公尺人行步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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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臨灣域應退縮30公尺,且容積率為90%,故刪除簷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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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促進景觀並減輕相鄰基地間之負面影響,遊憩區開發基地四週應留設緩衝綠帶,寬度不得少於10公尺,其中鄰接道路部分至少應留設5公尺寬供人行步道或腳踏車道使用。--配合項次調整,修正至第六點第七款。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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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修正規定修正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七、遊艇港區以供遊艇、帆船等停泊及其相關設施(含警政設施等)使用為主,其建蔽率不得大於陸域面積之20%,容積率不得大於陸域面積之40%。其應配置之服務設施與停車場之面積應比照前點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辦理。容許使用項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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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戶外遊憩娛樂設施(二)水岸遊憩娛樂設施(三)管理服務及會議設施(四)休閒運動設施(五)旅遊住宿設施(六)餐飲及零售購物設施(七)交通服務設施(含加油站、船舶維修及停車場等)(八)其他必要之設施七、遊艇港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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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容許使用項目1.戶外遊憩娛樂設施2.水岸遊憩娛樂設施3.管理服務及會議設施4.休閒運動設施5.旅遊住宿設施6.餐飲及零售購物設施7.交通服務設施(含加油站、船舶維修及停車場等)8.其他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之設施(二)開發強度建蔽率不得大於陸域面積20%,容積率不得大於陸域面積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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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一樓及地下層指定作為透水滯洪、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再利用設施,免計入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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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應配置之開放空間、服務或防災設施、停車空間、污水處理應比照第六點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之規定辦理。1.增列「款」標題,使內容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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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列遊艇港區之容許使用項目得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同意之彈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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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強化基地吸水、滲透、保水及再利用能力,增訂地下開挖率上限,減少逕流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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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比照遊憩區增列開放空間、服務、防災設施、停車空間、污水處理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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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案通過。","八、灣域遊憩區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作下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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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活動(碼頭泊靠設施)(二)游泳活動及相關設施(三)沙灘活動及相關設施(四)滑水及水上拖曳傘活動及相關設施(五)水上餐廳、景觀及相關設施(六)其他水上活動設施(七)相關河海工程設施(如導流堤等,該類設施裸露於水面上部分之工程設計應注意與灣域水域景觀之協調與融合)八、灣域遊憩區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作下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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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活動及相關設施(碼頭泊靠設施)(二)游泳活動及相關設施(三)沙灘活動及相關設施(四)滑水及水上拖曳傘活動及相關設施(五)餐飲、景觀及相關設施(六)其他水上活動設施(七)相關河海工程設施上述船舶活動及載具僅限於觀光遊憩類型。1.刪除相關河海工程設施之細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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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正為船舶活動及相關設施,以增加遊憩設施之開發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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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避免於灣域遊憩區內有建築興建之行為,故修正為餐本案除因第(一)款規定語義不清,請修正為「船舶活動及碼頭泊靠相關設施」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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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修正規定修正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上述船舶活動及載具僅限於觀光遊憩類型。飲設施。","九、海域遊憩區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作下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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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沙灘活動及相關設施(二)游泳活動及相關設施(三)水上機車活動及相關設施(四)船舶活動及相關設施(五)其他海上活動設施九、海域遊憩區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作下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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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沙灘活動及相關設施(二)游泳活動及相關設施(三)水上機車活動及相關設施(四)船舶活動及相關設施(五)其他海上活動設施同現行管制要點。建議照案通過。","十、為維護自然生態景觀資源,紅樹林保育範圍內之紅樹林除設置必要之通道外應予以保留維護,其他人為設施或舖面離紅樹林生育帶,至少應保留紅樹林冠緣算起5公尺以上之緩衝帶,以避免危害紅樹林之生長環境。另遊二與灣域交接處,應復育帶狀紅樹林,以淨化水源並展現地區特色。十、為維護自然生態景觀資源,紅樹林保育範圍內之紅樹林除設置必要之通道外應予以保留維護,其他人為設施或舖面臨紅樹林生育帶時,至少應保留紅樹林冠緣5公尺以上之緩衝帶。遊二與灣域遊憩區交接處,應復育帶狀紅樹林,以淨化水源並展現地區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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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組成「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不受此限。1.文詞修正,以清楚界定紅樹林復育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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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促進特定區之開發,故增列經審查通過者不受此限之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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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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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遊憩區及遊艇港區之開發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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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遊一」、「遊二」、「遊三」等三個遊憩區及遊艇港區,應採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方式辦理,除依本要點規定外,並應依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其整體開發計畫書、圖須經「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送請屏東縣政府依建築相關法令,實施建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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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遊四」、「遊五」、「遊六」、「遊七」、「遊八」等五個遊憩區,應採細部計畫方式辦理,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研擬整體開發計--配合項次調整,修正至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三款。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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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修正規定修正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畫,報經「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自行擬定細部計畫,由縣府函送內政部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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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辦遊憩區細部計畫之基地條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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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開發基地不得小於5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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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基地形狀應完整連接,其連接部分最小寬度不得小於30公尺,但為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分割者,視為完整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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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基地須面臨已開闢計畫道路或至少留設一條12公尺寬以上之出入道路,及另一條寬度能容納消防車通行之緊急道路,與計畫道路或公路銜接。--配合項次調整,修正至第三點第四款。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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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辦遊憩區細部計畫基地內若夾雜零星或狹小公有土地或未登錄土地,基於整體規劃開發需要,應依規定取得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書。(刪除)此屬一般開發應遵循之必要程序,故刪除本要點內容。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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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住宅區、商業區十四、住宅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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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有建築物密集地區經劃定為再發展地區部分應依「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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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餘住宅區應以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第三章住宅區、商業區、電信專用區及加油站專用區十一、各分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附表一)之規定:"],["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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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建蔽率容積率備註住宅區50%180%商業區60%240%電信專用區50%150%應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四款規定使用加油站專用區40%120%前開所列各分區之地下開挖率不得大於建蔽率,且建築物一1.配合章節及本次檢討變更內容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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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一,統一電信專用區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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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導入減災手法,增訂地下開挖率、建築物一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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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修正規定修正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樓及地下層指定作為透水滯洪、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再利用設施,免計入容積。樓與地下層作為滯洪、雨水貯留等設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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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商業區之開發方式應以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其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配合項次調整,修正至第四點及第十一點。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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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建築,面臨計畫道路或人行廣場者,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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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退縮建築規定備註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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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非區段徵收地區或市地重劃(再發展地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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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二、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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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住宅區、商業區、電信專用區及加油站專用區之建築,面臨計畫道路或人行廣場者,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附表二):"],["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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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退縮建築規定備註市地重劃地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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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再發展地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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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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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專用區-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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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專用區-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二、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1.項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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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綜合敘述各分區之退縮建築規定,另增列電信專用區及加油站專用區退縮建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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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合住宅區開發方式檢討修正,刪除區段徵收開發方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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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請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8修正開發方式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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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為增加區內固碳量,新增綠化面積之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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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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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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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十四、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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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如附表1.項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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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加附表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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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避免都市設計審議權責不全,故修正為都市本案除因本特定區範圍內土地無須再經屏東縣政府審查都市設計,請刪除相關文字規定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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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修正規定修正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部停車空間(如下表)。但基地情形特殊提經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屏東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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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1~250平方公尺設置一部251~400平方公尺設置二部401~550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二)商業區應附設機車停車位,機車數以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每滿10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計算。\
\
(三)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設置地面層停車位提供行動不便者使用。\
\
(四)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得設置平面式停車場,但應於面臨開放空間或計畫道路側設適當之景觀綠化遮蔽處理。三)。但經屏東縣政府成立都市設計審議組織審查通過後,不受此限。"],["附表三:\
\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1~250平方公尺設置一部251~400平方公尺設置二部401~550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二)商業區應附設機車停車位,機車數以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每滿10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計算。\
\
(三)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設置地面層停車位提供行動不便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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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得設置平面式停車場,但應於面臨開放空間或計畫道路側設適當之景觀綠化遮蔽處理。設計審議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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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獎勵得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但獎勵額度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20%為限。十五、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獎勵得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但獎勵額度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20%為限。1.項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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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已於民國92年3月廢止,配合修正為現行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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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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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或專用區)十九、本風景特定區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或專用區)之建蔽率、容積率及相關管制事項應依下表(詳附表一)之規定辦理:"],["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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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最大建蔽率(%)最大容積率(%)退縮建築規定備註第四章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容積率及綠化面積率等相關管制事項應依下表(附表四)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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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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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最大建蔽率(%)最大容積率(%)最小綠化面積率(%)退縮建築規定備註1.章節標題及項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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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本次檢討修正學校用地名稱,並增訂園道用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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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增加區內固碳本案除因擬變更為園道用地,因維持原計畫,請配合修正相關文字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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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修正規定修正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學校用地(文小、文中)30120機關用地50150公園用地510停車場用地510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510電信事業專用區50150加油站專用區40120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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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二」公園用地得作紅樹林復育、生態教育館、停車場、船艇相關停靠設施及相關附屬設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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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停一」停車場用地得作停車場、加油站、轉運中心及相關附屬設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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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六」至「公十」公園用地之最大建蔽率及最大容積率均不得超過3%,並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退縮10公尺以上建築,不得設置圍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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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電所用地50150變電設施應以室內型式興闢,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十公尺以上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並須設置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變電所用地除必要之辦公室及其附屬設施外,其餘應予植栽綠化,並應有適當之防止水患措施,以避免影響都市景觀及鄰近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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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廠用地4080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十公尺以上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退縮部分應予綠化以避免影響都市景觀及鄰近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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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場用地───1.得指定建築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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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加強綠地與植栽,其透水率應在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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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用地───水利用地專供蓄水池、景觀道路、景觀道路及其相關設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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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水站用地───供設置防洪抽水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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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用地───河道用地專供排水疏洪及其相關水利設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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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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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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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二」公園用地得作紅學校用地(國小、國中)3012020機關用地5015020公園用地51070停車場用地51020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2.「公二」公園用地得作紅樹林復育、生態教育館、停車場、船艇相關停靠設施及相關附屬設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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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停一」停車場用地得作停車場、加油站、轉運中心及相關附屬設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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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六」至「公十」公園用地之最大建蔽率及最大容積率均不得超過3%,並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退縮10公尺以上建築,不得設置圍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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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六」至「公十」公園用地專供作人工生態濕地、生態教育解說、觀景廊道(含步道及腳踏車道、觀景眺望設施)、社區活動、入口景觀地標及其他相關觀光旅遊服務設施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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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十一」公園用地得作旅遊服務活動中心(含簡易餐飲、零售販售、及簡報教學教室)、船艇相關停靠設施及相關附屬設施(如器材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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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電所用地5015020變電設施應以室內型式興闢,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十公尺以上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並須設置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變電所用地除必要之辦公室及其附屬設施外,其餘應予植栽綠化,並應有適當之防止水患措施,以避免影響都市景觀及鄰近土地使用。\
\
污水處理廠用地408020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十公尺以上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退縮部分應予綠化以避免影響都市景觀及鄰近土地使用。\
\
量,新增綠化面積之下限。\
\
4.現行計畫附表一下方之備註已於備註欄中表明,故刪除。另將公二至公十一之濕地使用說明移至備註欄中。\
\
現行規定修正規定修正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樹林復育、生態教育館、停車場、船艇相關停靠設施及相關附屬設施使用。\
\
3.「停一」停車場用地得作停車場、轉運中心、加油站及相關附屬設施使用。\
\
4.水利用地專供蓄水池、景觀道路及其相關設施使用。\
\
5.「公六」至「公十」公園用地專供作人工生態濕地、生態教育解說、觀景廊道(含步道及腳踏車道、觀景眺望設施)、社區活動、入口景觀地標及其他相關觀光旅遊服務設施之使用。\
\
6.河道用地專供排水疏洪及其相關水利設施使用。\
\
7.「公十一」公園用地得作旅遊服務活動中心(含簡易餐飲、零售販售、及簡報教學教室)、船艇相關停靠設施及相關附屬設施(如器材管理)使用。尺。\
\
廣場用地──50─1.得指定建築線。\
\
2.應加強綠地與植栽,綠化部分至少須50%以上。\
\
水利用地────水利用地專供蓄水池、景觀道路、景觀道路及其相關設施使用。\
\
抽水站用地────供設置防洪抽水站使用。\
\
河道用地────河道用地專供排水疏洪及其相關水利設施使用園道用地──50─綠化部分至少須50%以上種植喬木。\
\
--十七、公共設施用地之地下開挖率不得大於其建蔽率,最小透水率=(1-最大地下開挖率)×50%。\
\
但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組成「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或屏東縣政府成立都市設計審議組織審查通過者,不受此限。為達防災及減災功效,新增公共設施用地地下開挖率之上限及透水率之下限。\
\
本案除因本特定區範圍內土地無須再經屏東縣政府審查都市設計,請刪除相關文字規定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第五章附則十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1.增列第五章附則。\
\
2.將現行計畫第五點修正至第十八點。\
\
建議照案通過。\
\
第五章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規定二十、為有效誘導改善並提昇再發展地區之生活環境品質,促進該地區之(刪除)配合擬定「大鵬灣風景特定區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建議照案通過。\
\
現行規定修正規定修正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再發展,應依本章規定辦理。要點」,故予以刪除。\
\
二十一、本章所稱「再發展地區」,係指本特定區計畫新劃定之住宅區內既有建築物密集地區,在不妨礙都市計畫之前提下,得不納入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範圍。其確實範圍應再由縣政府都市計畫、建築管理及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等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觀光主管機關,依據都市計畫圖、地形圖及地籍圖實地會勘後劃定,作為實施之依據。(刪除)配合擬定「大鵬灣風景特定區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故予以刪除。建議照案通過。\
\
二十二、再發展地區得採個別建築開發、整體開發或依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實施都市更新:\
\
(一)採整體開發者得依本要點獎勵規定獎勵之。\
\
(二)放棄整體開發,採個別建築開發者,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刪除)配合擬定「大鵬灣風景特定區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故予以刪除。建議照案通過。\
\
二十三、再發展地區再開發,應由主管機關提供區外公共設施優先興建等之協助事項。(刪除)配合擬定「大鵬灣風景特定區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故予以刪除。建議照案通過。\
\
二十四、再發展地區申請整體開發者,應於發照建築前經主管機關審核符合下列規定後為之:\
\
(一)最小開發規模不得低於0.2公頃。\
\
(二)申請開發者應擬具整(刪除)配合擬定「大鵬灣風景特定區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故予以刪除。建議照案通過。\
\
現行規定修正規定修正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體開發計畫提交「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審議委員會並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其最小開發規模及範圍。在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未成立前,得視實際需要,改由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
\
二十五、再發展地區整體開發計畫書、圖應表明下列事項:\
\
(一)計畫地區範圍及面積。\
\
(二)開發單位、同意參與整體開發地主名冊及開發同意書。\
\
(三)發展現況分析。\
\
(四)土地及地上物處理計畫。\
\
(五)土地使用計畫(含都市設計及建築物配置初步構想)。\
\
(六)公共設施建設計畫。\
\
(七)事業及財務計畫(包括公共設施捐贈方式)。\
\
(八)實施進度。\
\
(九)街廓內部安全設計、維生系統及防災規劃設計。\
\
(十)其他應配合辦理事項。(刪除)配合擬定「大鵬灣風景特定區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故予以刪除。建議照案通過。\
\
二十六、再發展地區土地申請整體開發者,得依下列獎勵規定開發建築:\
\
(一)容積獎勵額度公式:\
\
V=V0(1+V1+V2+V3)V=獎勵後建築基地容積率。\
\
V0=個別建築開發之容積率(訂為150%)。\
\
V1=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面(刪除)配合擬定「大鵬灣風景特定區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故予以刪除。建議照案通過。\
\
現行規定修正規定修正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積與基地總面積之百分比。\
\
V2=為維護環境品質,依所面臨道路之寬度增加其容積率(如后附表二)。\
\
V3=採整體開發之獎勵(訂為20%)。\
\
(二)依前款規定提高後之容積率,得分別訂定差別容積率,其獎勵後之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未獎勵前總樓地板面積之1.5倍。"],["附表二:\
\
道路寬度三十公尺以上含三十公尺二十公尺以上未達公尺十五公尺以上未達公尺十公尺以上未達十五公尺增加容積比率20%15%10%5%二十七、再發展地區採行整體開發者須依實際需要設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應配合建築行為完成建設,其設置面積不得少於基地總面積之20%。(刪除)配合擬定「大鵬灣風景特定區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故予以刪除。建議照案通過。\
\
二十八、本特定區發布實施後,再發展地區既有合法建物仍可維持現況使用,惟未來辦理個別建築開發或整體開發者,仍應依本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辦理。(刪除)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則第三十一條之內容已為特定區適用之規範,故不另訂此要點。建議照案通過。\
\
二十九、已適用本規定作整體開發獎勵者,不再適用其他開發獎勵之規定。(刪除)配合擬定「大鵬灣風景特定區再發展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故予以刪除。建議照案通過。\
\
附表三大鵬灣風景特定區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本署城鄉發展分署102年3月4日於專案小組會議中分送)現行規定修正規定修正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第五章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規定二十、為有效誘導改善並提昇再發展地區之生活環境品質,促進該地區之再發展,應依本章規定辦理。(刪除)","一、為有效誘導改善並提昇再發展地區之生活環境品質,促進該地區之再發展,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1.配合擬定「大鵬灣風景特定區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故刪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十點,並列入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第一點。\
\
2.配合「大鵬灣風景特定區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之訂定,將條文敘之本章修訂為本要點。建議照案通過。\
\
二十一、本章所稱「再發展地區」,係指本特定區計畫新劃定之住宅區內既有建築物密集地區,在不妨礙都市計畫之前提下,得不納入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範圍。其確實範圍應再由縣政府都市計畫、建築管理及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等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觀光主管機關,依據都市計畫圖、地形圖及地籍圖實地會勘後劃定,作為實施之依據。(刪除)","二、本要點之「再發展地區」,係依屏東縣政府民國96年1月23日屏府建都字第0960019474號函公告之地區,在不妨礙都市計畫之前提下,指定之地區範圍內既有建築物密集地區得依第三點之開發方式辦理。1.配合擬定「大鵬灣風景特定區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故刪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十一點,並列入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第二點。\
\
2.配合「大鵬灣風景特定區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之訂定,將條文敘之本章修訂為本要點。\
\
3.本特定區再發展地區之範圍已於民國96年公告實施,故其範圍以該公告函為依據。\
\
4.再發展地區之開發方式已訂定於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第三點,故修訂其辦理方式應依據本要點第三點之規定。建議照案通過。\
\
二十二、再發展地區得採個別建築開發、整體開發或依都市更新(刪除)","三、再發展地區得採個別建築開發、整體開發或依都市更新條例相1.配合擬定「大鵬灣風景特定區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建議照案通過。\
\
現行規定修正規定修正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條例有關規定實施都市更新:\
\
(一)採整體開發者得依本要點獎勵規定獎勵之。\
\
(二)放棄整體開發,採個別建築開發者,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關方式辦理:\
\
(一)採整體開發者得依本要點獎勵規定獎勵之。\
\
(二)採個別建築開發者,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地下開挖率不得大於50%。\
\
(三)依都市更新條例開發者,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地下開挖率不得大於50%。其他相關獎勵規定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
前項建築開發未設置地下層者,得不受地下開挖率規定;為加強防災,建築物一樓指定作為滯洪、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再利用設施,得不計入容積計算。故刪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十二點,並列入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第三點。\
\
2.為強化基地吸水、滲透、保水及再利用能力,增訂地下開挖率上限及地下開挖率、建築物一樓與地下層作為滯洪、雨水貯留等設施規定,減少逕流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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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合第三點提及開發方式包含都市更新,故增訂第(三)款「依都市更新條例開發」相關規定,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依循個別建築開發之規定辦理。\
\
二十三、再發展地區再開發,應由主管機關提供區外公共設施優先興建等之協助事項。(刪除)","四、再發展地區再開發,應由主管機關提供區外公共設施優先興建等之協助事項。配合擬定「大鵬灣風景特定區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故刪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十三點,並列入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第四點。建議照案通過。\
\
二十四、再發展地區申請整體開發者,應於發照建築前經主管機關審核符合下列規定後為之:\
\
(二)最小開發規模不得低於0.2公頃。\
\
(二)申請開發者應擬具整體開發計畫提交「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審議委員會並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其最小開發規模及範圍。在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未成立前,得視實際需要,改由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刪除)","五、再發展地區申請整體開發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申請開發範圍土地應完整且連接,並與計畫道路相連接。\
\
(二)最小開發規模不得低於0.2公頃。\
\
(三)申請開發者應擬具整體開發計畫提交屏東縣政府成立之都市設計審議組織審查,並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其最小開發規模及範圍。1.配合擬定「大鵬灣風景特定區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故刪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十四點,並列入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第五點。\
\
2.為避免整體開發基地零星分布於再發展地區中,增訂其申請開發範圍之規定。\
\
3.為避免都市設計審議權責不全,故修正為都市設計審議組織。建議照案通過。\
\
現行規定修正規定修正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會審查。\
\
二十五、再發展地區整體開發計畫書、圖應表明下列事項:\
\
(一)計畫地區範圍及面積。\
\
(二)開發單位、同意參與整體開發地主名冊及開發同意書。\
\
(三)發展現況分析。\
\
(四)土地及地上物處理計畫。\
\
(五)土地使用計畫(含都市設計及建築物配置初步構想)。\
\
(六)公共設施建設計畫。\
\
(七)事業及財務計畫(包括公共設施捐贈方式)。\
\
(八)實施進度。\
\
(九)街廓內部安全設計、維生系統及防災規劃設計。\
\
(十)其他應配合辦理事項。(刪除)","六、再發展地區整體開發計畫書、圖應表明下列事項:\
\
(一)計畫地區範圍及面積。\
\
(二)開發單位、同意參與整體開發地主名冊及開發同意書。\
\
(三)發展現況分析。\
\
(四)土地及地上物處理計畫。\
\
(五)土地使用計畫(含都市設計及建築物配置初步構想)。\
\
(六)公共設施建設計畫。\
\
(七)事業及財務計畫(包括公共設施捐贈方式)。\
\
(八)實施進度。\
\
(九)街廓內部安全設計、維生系統及防災規劃設計。\
\
(十)其他應配合辦理事項。配合擬定「大鵬灣風景特定區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故刪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十五點,並列入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第六點。建議照案通過。\
\
二十六、再發展地區土地申請整體開發者,得依下列獎勵規定開發建築:\
\
(一)容積獎勵額度公式:\
\
V=V0(1+V1+V2+V3)V=獎勵後建築基地容積率。\
\
V0=個別建築開發之容積率(訂為150%)。\
\
V1=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與基地總面積之百分比。\
\
V2=為維護環境品質,依所面臨道路之寬度增加其容積率(如后附表二)。\
\
V3=採整體開發之獎勵(訂為20%)。\
\
(二)依前款規定提高後之容積率,得分別訂定差別容積率,其獎勵後之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刪除)","七、再發展地區土地申請整體開發者,得依下列獎勵規定開發建築:\
\
(一)容積獎勵額度公式:\
\
V=V0(1+V1+V2+V3)V=獎勵後建築基地容積率。\
\
V0=個別建築開發之容積率(訂為150%)。\
\
V1=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不得少於開發面積20%)。\
\
V2=為維護環境品質,依所面臨道路之寬度增加其容積率(如附表)。\
\
V3=採整體開發之獎勵(訂為20%)。\
\
(二)依前款規定提高後之容積率,得分別訂定差別容積率,其獎勵後之總樓地配合擬定「大鵬灣風景特定區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故刪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十六點,並列入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第七點。本案除容積獎勵額度公式V1括號有關「不得少於開發面積20%」乙語,因與修正規定第八點重複,應予刪除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現行規定修正規定修正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未獎勵前總樓地板面積之1.5倍。"],["附表二:\
\
道路寬度三十公尺以上含三十公尺二十公尺以上未達公尺十五公尺以上未達公尺十公尺以上未達十五公尺增加容積比率20%15%10%5%板面積,不得超過未獎勵前總樓地板面積之1.5倍。"],["附表:\
\
道路寬度三十公尺以上含三十公尺二十公尺以上未達公尺十五公尺以上未達公尺十公尺以上未達十五公尺增加容積比率20%15%10%5%二十七、再發展地區採行整體開發者須依實際需要設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應配合建築行為完成建設,其設置面積不得少於基地總面積之20%。(刪除)","八、再發展地區採行整體開發應捐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其面積不得小於整體開發面積20%,並應優先將建築基地鄰接之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