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171-審議事項-第1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文教區、學校用地及道路用地為產業專用區(配合和發產業園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8171
案件id
PY7vf0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5月24日第29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02年7月8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2331166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周委員志龍、彭委員光輝、何委員東波、謝委員靜琪、郭委員瓊瑩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周委員志龍擔任召集人,專案小組分別於102年8月5日、102年9月12日及102年11月14日召開3次聽取高雄市政府簡報會議後,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高雄市政府102年12月3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206790300函送該府依專案小組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請依下列各點辦理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102年12月3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206790300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為避免本案因向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徵收土地後,轉售私人廠商,如廠商不設廠而進行屯地,或廠商無法經營時,又不願意轉售給其他需用工業用地之廠商,造成廠房閒置情況,有關高雄市政府建議下列3項開發後土地處理方式,除(一)-3修正為「第一種產業專用區,完成使用滿5年方得轉讓,並應由高雄市政府買回後依本條款處理,買回土地金額以原價加一般行庫定存利息計算。」外,其餘部分同意採納。
(一)第一種產業專用區(產業用地(一))之80%土地為先租後售,並附帶限制條款:
1.設廠完成且取得工廠登記後,方可租轉售;2.開發完成後限期3年內完成使用,逾期未使用則收回土地,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3.完成使用滿5年方得轉讓。
(二)第一種產業專用區(產業用地(一))之20%土地為出租,由高雄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歸墊開發成本,先取得所有權,再以出租、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土地給廠商。
(三)第二種產業專用區(產業用地(二))之土地及電力事業用地為出售。
- 二、同意採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11月20日農企字第1020238098號函及高雄市政府102年12月9日高市農務字第10233413300號函(詳附件),請將前述公文納入計畫書。
- 三、交通系統部分:
(一)請補充交通號誌化路口之交通容量及服務水準等分析資料。
(二)請補充本計畫區重要聯外道路之台1線相關資料。
(三)計畫書第63頁台88線交通改善規劃示意圖,請補充資料來源及相關分析資料。
- 四、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請將「本案開發及營運期間,應依排水管理辦法第11條『於排水集水區域內辦理土地開發利用、變更使用計畫或其他事由,致增加排水之逕流量者,應將排水計畫書送該排水之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辦理。』規定辦理」,納入計畫書敘明,以作為未來執行之依據。
- 六、由於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於102年12月11日審議本案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請於本會下次會議確認會議紀錄時,再宣讀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會議決定。
- 七、本案係本會考量為避免因採土地徵收方式,取得本案變更為工業區土地後,轉賣給廠商,如廠商屯地,或廠商無法經營,又不願意轉售給其他需用工業區之廠商,而造成廠房閒置等情況之審查原則,供作爾後本會審議類似案件之參考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