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181-審議事項-第2案:新竹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新竹市部分)(第一次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8181
案件id
PYue15
概要說明
- 說明:
(1)有關所陳67年都市計畫書內核准零星工業區地號清冊之表七僅有柴梳山48、42-4地號(現為新莊段253、248地號)乙節,經查都市計畫法定圖、都市計畫樁位圖、70年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以及工廠登記證、使用執照皆顯示零星工業區之範圍應包括柴梳山段42-4、48、47、49-5地號(現為新莊段248、253、244、242地號)。因此67年都市計畫書之表七內容應有誤繕情形,應予澄明。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初核意見中西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與懿力工業有限公司的關係,依據計劃書表七編號兩公司工廠同為零工四區內的關係,先予敘明。計劃書表七所列零工四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文號地籍及核准計劃面積並非誤繕,特定區核定計劃於民國67年2月2日公告實施,表七零工四內懿力工業有限公司設廠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文號地籍及核定計劃面積,查證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及土地登記簿內容(詳下文),當時所有權人是以懿力工業有限公司為登記,從民國64年7月15日買入至公告實施日前,對照其工廠名稱、地籍、核准計劃面積及廠址皆與表七內文相符,計劃圖上該廠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文號記載地號柴梳山42-3只有部份面積劃入零工四。且兩家公司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文號所載地號範圍外的土地,計劃圖標示也誤劃入零工四範圍。按照計劃書表七零工四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文號地籍及核定計劃面積內容,計劃圖上零工四參考位置標示錯誤。
轄市、縣(市)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擴大新竹市交流道特定區計劃增列市地重劃開發方式之用地範圍不屬前項八點,屬九十三年行政院院台內字號函專案核可。但現新莊段地號253、244及242地籍面積範圍,於民國67年特定區計劃實施時屬都市土地農業區,符合前項八點之第三點:計畫書圖不符、發照錯誤或地形修測等因素所致變更都市計畫者。如經審定免辦區段徵收者,除有適當之自願捐獻回饋措施外,依法應繳交回饋金或相關回饋措施者,仍應據以辦理。納入計畫書規定,以符開發許可之精神及社會公平正義原則。(2)經檢視67年都市計畫書之表七內容,零星(四)工業區包括懿力工業有限公司及中西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懿力工業所列舊地號對應之地號為新莊段197、197-1、197-2、250地號;中西化工所列舊地號對應之地號為新莊段248、253地號,可知中西化工之零工,與懿力工業應無關聯,且懿力工業現已查無任何工廠登記資料,僅有碩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廠之工廠登記地號為新莊段250地號(經查該地號於原67年都市計畫亦應屬零星工業區),且依都市計畫樁位圖判斷新莊段197、197-1、197-2地號應非屬零星工業區。
(3)本市都委會依中西化工陳情恢復原零星工業區,原決議新竹市新莊段242、244、247、248、253等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初核意見五筆土地劃設為零星工業區且不納入整體開發範圍乙節,經上述釐清,已將新莊段247地號剔除;惟考量該地號仍為工廠相關設施使用中,應併同周邊劃為乙種工業區,並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4)前述劃設為零星工業區部分,因配合目前實際使用現況及未來發展所需,調整恢復為67年時原都市計畫分區,故本案變更為零星工業區部分無需辦理回饋。
(5)另經本府101年11月15日及12月11日召開工作會議,邀集相關單位研商彙整相關資料後,查得中西化工於57年至62年間取得柴梳山42-4、48、47、49-5地號土地權屬,領有建物使用執照,登載分區為零星工業區;且零星工業區範圍自67年原都市計畫發布實施至今,都市計畫樁位圖亦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初核意見下圖:零工四依民國67年特定區計劃書表七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文號所載地號展繪範圍„地號柴梳山42-4及42-3上之工廠,依當時「工廠設立登記規則」辦理工廠申請設立登記,按審查項目之一新建或為利用既有房屋作業廠,其基地直接面臨道路寬度未達8公尺以上,審查結果欄登載是否為自行退縮後已達8公尺道路?當時零工四內工廠,建築物申請的建築指示線位置在何處?下圖;零工四按民國67年計劃書表七核定計劃面積展繪範圍„地號柴梳山42-3俗稱袋地未臨路,民國64年工於67年公告,73年一通時亦維持原零工範圍,故依上開查核結果,維持101年4月3日府都規字第號函送大部主要計畫書之「變30案」。
3.102年2月26日內政部都委會第798次會議決議內容如下:
同意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初核意見廠新建,工廠建築前。地號柴梳山42-4所有權人是否有簽私設通路權利同意書呢?„地號柴梳山42-4,現所有權人自59.4.24購入,依工廠登記規定59.5.27地目登記變更為建,舊建築物於59.8.28完成建物登記。
„地號柴梳山48,現所有權人自57.11.04購入到71.02.08,地目一樣是林(詳附件一),是否未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計劃時限完成建廠及登記變更呢?中西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此案工廠設立登記,依照民國58年3月31日「工廠設立登記規則」施行,所以臺灣省建設廳申請登記有案工廠,其工業用地取得方式之一,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應自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之日起,依證明書記載計畫限期完成工廠設施使用。期限內農地變更使用,應依法辦理地目變更登記完成。特定區計劃書中西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工廠核定計劃面積,應為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文號所載地籍面積,刪除地號柴梳山48面積及柴梳山42-4的私設通路面積,計工業用地核定計劃面積為2100平方公尺。按依據當時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4條、第5條及第8條規定,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應檢附工廠基地位置圖、土地登記簿、地籍圖謄本及建物合法證明等文件以供查核。工廠設立登記後,增加廠地面積者,應檢附增加部分之土地登記簿、地籍圖謄本及建物合法證明等文件,依據當時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申請工廠變更登記。若此公司工廠有其他用地和其上建築物於當時臺灣省建設廳申請登記核准無案,此種工廠擴建部份也俗稱違章工廠,不依規定補辦申請工廠變更登記或申請不得許可設立,還是俗稱違章工廠。
零工四於計劃書工業用地證明書所載地號核定範圍與計劃圖參考位置不符。零工四按計劃書意旨以所載地號核定範圍為準,位置供參考,原規劃單位的計劃書意旨再予敘明。民國67年實施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劃圖,其圖上地形地物應為民國65年前測繪,製作者未參酌地籍圖作為標示位置,誤為兩建築物群所在位置為兩公司工廠所屬零星工業區範圍。零工四參考位置應為----線示意範圍內。說明見下圖(圖來源拍攝於民國67年實施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劃圖)。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初核意見
- 二、零工四樁位之認定錯誤計劃書核定內文『零星工業區…詳如表七。上述零星工業區除計劃圖上標示之參考外,其確實之位置、面積範圍應以該工廠向工業主管機關原申請核准之有關資料為準』。散落於農業區內之零星工業區,依計劃書意旨特定區內零星工業區範圍係以地籍為管理,若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文號所載地號面積與核准計劃面積相符可免定樁位,原則上以地籍圖地號作管理,要定樁位也與地籍界址相符。若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文號所載地號範圍內,有其它計劃土地使用區分如計劃道路用地等等,則定樁位以茲區別。零星工業區於計劃圖上標示位置系供參考計劃書也以敘明,樁位製作者未查明計劃書意旨,樁位製作以計劃圖上零工四錯誤參考位置範圍為界址套繪於地籍圖上,造成零工四區內及附近多筆土地,由新竹縣政府以67.4.14府地籍字第2322號函辦理逕為分割,經新竹地政事務所新地字1380號於67.8.30登記完成。且分割多筆土地於計劃書零工四範圍外,屬案外人農業區的部份土地為工業用地,見地籍履歷表內註解及樁位認定錯誤之逕為分割示意圖。
零工四按照計劃書表七的核定計劃面積,地號柴梳山48、49-5、47、42-10、47-14及49-25土地,應屬都市土地農業區,樁位認定錯誤而劃入零星工業區,致民國70年核發土地區分使用證明書錯誤。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都市計畫樁位經公告確定後,原測釘單位如發現錯誤,應即予更正,若實地樁位更動或與地籍圖原分割結果有出入者,應重新辦理樁位公告,並通知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初核意見
- 三、零星工業區依據計劃書劃設意旨就上文澄明民國67年特定區計劃書表七零工四並非誤繕,都市計劃圖重製應尊重計劃書、圖原規劃意旨內容,經查計劃書所載地號及面積明確,但與調閱工廠登記資料不符時,仍應以都市計劃書所載核定地號範圍展繪。工廠興辦人於特定區計劃公告實施日前,計劃書若有疏漏工業用地證明書文號,已建廠登記核定完成者,或計劃公告實施日為建廠期限內,致未能按照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文號限期完成設廠登記者,請出具該工廠向工業主管機關原申請核准證明文件,依內政部68.3.13台內營字第九四二號函『都市計畫書圖不符時,應查明其錯誤原因予以訂正,並依都市計劃變更程序辦理,但不受定期通盤檢討之限制』辦理。依據計劃書劃設意旨零星工業區內經建設廳核准有案之工廠,等同按當時「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記核准有案之工廠,特定區計劃公告實施日前地號柴梳山48、49-5及47土地編定使用為農業用地,工廠登記自不核准。
黃德源新莊段253、244、地號變更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新竹市部分)(第一次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審查委員會第779次審議,會議紀錄第四項;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與變更案有直接關係-1.有關陳情再公展陳情意見日後於都委會會議後網路文件公示,請完整呈現本人陳情意見表內容,勿刪除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初核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
本人對內政部都市計畫審查委員會第779次審議,會議紀錄第六項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當時交流道特定區受理變更都市計畫權責機關為臺灣省政府,審議核定機關為內政部,請問目前該公司位於零星工業區與原都市計畫書依工業用地證明書核定的工業用地地號都相符嗎?該公司工廠登記證記載工業用地地號與原都市計畫書核定地籍不同部分,有依都市計畫法完成法定程序變更嗎?本人提出再公展陳情意見(附件三文件四與寄市府相同),望請貴部說明回覆,真對計畫變更案部分依都市計畫法處理依法說明?註:再公展陳情意見日後於都委會會議後網路文件公示,請完整呈現本人陳情意見表內容,勿刪除圖表、證明文件…等等。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98次會議紀錄,第5案新竹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新竹市部分)(第一次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內文表二:第二次公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編號4及逕向內政部編號12陳情意見,陳情內容為全部公示,本人提出異議,余於部長電子信箱逕呈內政部都市計畫公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電子信箱附上檔案),俞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20120928032內文示;註:再公展陳情意見日後於都委會議後網路文件公示,請完整呈現出本人陳情意見表內容,勿刪除圖表、證明文件…等等。
編號4及逕呈內政部編號12陳情意見,市都委會決議(市府研析意見)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內容,依原檔案再公展陳情意見回議說明如下:
異議意見:特定區都市計畫書圖不符,民國67年特定區計畫書表七零工四並非誤繕。
懿力工業有限公司的工業用地方面,查證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及土地登記簿內容(詳下文),當時所有權人是以懿力工業有限公司為登記,從民國64年7月15日買入至公告實施日前,對照其工廠名稱、地籍、核准計畫面積及廠址皆與表七內容相符,見原檔案再公展陳情書第4頁(新竹縣建築改良物平面圖)及第5~6頁(臺灣省新竹縣土地登記簿)所示。中西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的工業用地方面,見原檔案再公展陳情意見書第7~10頁(圖示說明、農林航照片、地籍履歷表及內文敘述)。
肆、依內政部68.3.13台內營字第九四二號函「都市計畫書圖不符時,應查明其錯誤原因予以訂正,並依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辦理,但不受訂期通盤檢討之限制」辦理。內政部75.7.24台內營字第四二三六三五號函,決議:
- 一、案涉「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作業要點之規定,應請各地方政府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審慎辦理,如有疏漏,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二、原合法工廠用地未劃為工業區前,比照工業區之規定予以管制,於法不合。
特定區計畫於民國67年2月2日公告實施,中西化學圖表、證明文件…等等乙節,均已全部照錄於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
2.另有關陳情零星工業區範圍乙節,併人陳編號15案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初核意見股份有限公司請出據民國67年2月2日前向工業主管機關原申請核准工業用地證明文件或申請核准文號,來證明地號柴梳山49-5及47地號土地為核准的工業用地。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101年5月8日第779次會議及102年2月26日第798次會議決議文辦理,並退請新竹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13案原規定由新竹市政府辦理市地重劃,市府擬改以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開發乙節,原則同意新竹市政府102年11月22日府都規字第1020382849號函補充相關說明(如附錄一),並將擬以市地重劃開發之本會決議文修正如下:
(一)請於新竹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新竹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二、新竹市政府102年12月18日府都規字第1020398502號函擬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變16-2、變17、變18及變27等案回饋規定及變17案調整分為4案等(如附錄二),同意依市府核議意見通過,並將本會第779次會議決議二修正為「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變16-2、變17-1、變17-2、變17-3、變17-4、變18及變27等案,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同意依照市府初核意見辦理。
附錄一新竹市政府102年11月22日府都規字第1020382849號函補充相關說明依大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14次會議決議事項,本府辦理情形及說明如下:
ㄧ、本府已於102年11月5日(詳附件一)撤銷「新竹市東區光埔二期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擬具之市地重劃計畫書,合先敘明。
- 二、本府無法公辦市地重劃之具體理由:
(ㄧ)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3項規定略以,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45%為限,然本市地重劃區之重劃總負擔已達53.97%(依本府地政處101年12月25日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爰此需經市地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方得進行市地重劃開發,故無論採公辦或自辦市地重劃均需取得人數及面積半數以上之同意。
(二)經查本市地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約1758人、私有土地面積約88.85公頃,若由本府辦理公辦市地重劃,仍需取得市地重劃區內私有土地人數及面積半數以上之同意,然因政府部門公務人力縮編,人力不足,實際執行上確有其困難。
(三)次查本府財政短絀,辦理公辦市地重劃開發籌措財源不易(依本府地政處101年12月25日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本市地重劃區開發經費約需50.3772億元),且資金之籌貸須承擔開發及不動產市場變化之風險,開發後財務如無盈餘,將影響本府財政與經費調度。
- 三、本案改採自辦市地重劃衍生公共利益與地主權益之影響說明(ㄧ)本案改採自辦市地重劃對公共利益影響關係之說明1.本案市地重劃區納入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比例為39.90%,不因採公辦或自辦市地重劃而有所差別,且本案公共設施用地(除路寬12公尺以下之道路用地外)均應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始得施工,故不因改採自辦市地重劃而造成對整體環境品質之影響。
2.另改採自辦市地重劃,可藉由民間資金、人力、創意,更加速帶動地方繁榮,對於政府稅收(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及就業機會等有正面效益。此加速帶動地方繁榮發展之現象,可由本計畫區第一期自辦市地重劃區(光埔、關長重劃區)完成後,本計畫區於98年之人口成長率為6.25%、99年之人口成長率為7.97%予以佐證。
3.另本府考量市地重劃區開發後之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及確保環境品質之永續發展,特訂定「新竹市自辦土地重劃區管理維護自治條例」(詳附件二),收取自辦市地重劃區管理維護經費,並各區專款專用,以確保各市地重劃區公共設施管理維護之永續經營。以本自辦市地重劃區概估,本府約可收取自辦市地重劃區管理維護經費1.53億元(約佔本市地重劃區開發經費3%)。
(二)本案改採自辦市地重劃對地主權益之影響說明1.依本府地政處101年12月25日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概估本市地重劃總負擔約53.97%,即土地所有權人平均配回土地比例約46.03%;另查本府原核准「新竹市東區光埔二期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擬具之市地重劃計畫書,其本市地重劃總負擔約52.83%,即土地所有權人平均配回土地比例約47.17%,即本府改採自辦市地重劃辦理,並無損及地主之權益。
2.原本府核准「新竹市東區光埔二期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擬具之市地重劃計畫書,其已取得私有地主人數比例59.04%,及其私有土地面積比例74.73%之同意,顯見多數地主同意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
- 四、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規定,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自辦市地重劃,與下列法規允許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或土地開發之精神相似,故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自辦市地重劃,亦是加速社會經濟發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之ㄧ。
(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係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二)「都市更新條例」指稱,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三)「產業創新條例」得委託公民營事業,辦理產業園區之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或管理業務;(四)「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指稱,主管機關得公告徵求投資人合作開發。
- 五、綜上,以政府目前財政、人力及重視民眾參與制度狀況下,若以新市區建設而言,政府實應著重於控管整體環境品質為主要之目標,以及扮演監督控管之角色,並減少建物拆遷,保留其原來都市發展紋理及社會網絡關係,有助於減少人民抗爭、社會成本。且政府現今財政窘困,如均由政府編列預算開發,可能導致開發時程之延宕,對於整體經濟發展與成長恐有嚴重之衝擊與影響,爰此,讓民間資金挹注公共建設,有助於減輕政府財政壓力及促進整體經濟之成長,才能創造地主、政府雙贏之目標。
附件一本府撤銷「新竹市東區光埔二期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擬具之市地重劃計畫書之函文附件二新竹市自辦土地重劃區管理維護自治條例第一條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維護自辦土地重劃區(以下簡稱重劃區)公共設施,並規範其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地政處。
第三條新竹市自辦土地重劃區管理維護經費(以下簡稱管理維護費)來源如下:
ㄧ、本府核定重劃區重劃工程費用,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收取百分之六;其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至一億元間,收取百分之五;其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至一億五千萬元間,收取百分之四;其超過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收取百分之三。
- 二、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經費,應由重劃區重劃會於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前繳交,並得經本府核准後,以抵費地抵繳。
第四條管理維護費供各重劃區公共設施管理維護之用,各區專款專用,其運用範圍如下:
- 一、道路、溝渠、橋樑之加強及改善工程。
- 二、雨水、污水下水道設施等改善工程。
- 三、人行道、路樹、路燈、號誌、綠化等道路附屬工程。
- 四、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等設施。
- 五、社區環境清潔維護。
- 六、其他與本市自辦土地重劃區相關之費用。
第五條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本府已核准重劃計畫書之重劃區,不適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第六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錄二102年12月18日府都規字第1020398502號函送補充相關說明本計畫區主要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面積單位:公頃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變16變16變16-長春街99巷住宅區(0.4846)道路用地(0.0731)住宅區(附二)(0.5577)附帶條件(附二):
1.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非屬建地目者須捐贈40%可建築用地或繳交回饋代金,並得以捐贈等值或大於市價總額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折抵之,其市價之估算依本計畫回饋代金之市價估算公式辦理。上開回饋方式並應經開發許可審議確認。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如無法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之日起3年內完成捐贈,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恢復為原計畫。1.原計畫住宅區屬67年「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劃設之農業區,其於93年「擴大新竹市都市計畫(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變更為住宅區之土地(需採整體開發方式),考量建物較密集不適宜採整體開發,因此本次檢討配合毗鄰土地使用性質調整為住宅區(附二),並應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及回饋代金之計算方式辦理回饋。
2.依地區實際發展現況及交通運輸需求,在不影響整體交通系統及二側建築物使用權益之前提下廢止部分道路路段,茲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附二),並應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及回饋代金之計算方式辦理回饋。
本計畫區主要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面積單位:公頃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變-1變17光復路科技產業專用區北側乙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0.0064)住宅區(附三)(0.0064)附帶條件(附三):
1.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須捐贈37%可建築用地或繳交回饋代金,並得以捐贈等值或大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總額折抵之,其市價之估算方式同意依本計畫回饋代金之市價估算方式辦理。其回饋方式並應辦理開發許可審議。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如無法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之日起3年內完成捐贈,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恢復為原計畫。配合地區實際發展現況,部分零星分布於住宅區附近之乙種工業區(位於科技產業專用區北側)因面積規模過小,現已無工業發展需求,因此配合毗鄰土地使用性質調整為住宅區(附三),並應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及回饋代金之計算方式辦理回饋。
變-2變17光復路科技產業專用區西側乙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0.0018)住宅區(附三)(0.0018)附帶條件(附三):
1.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須捐贈37%可建築用地或繳交回饋代金,並得以捐贈等值或大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總額折抵之,其市價之估算方式同意依本計畫回饋代金之市價估算方式辦理。其回饋方式並應辦理開發許可審議。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如無法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之日起3年內完成捐贈,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恢復為原計畫。配合地區實際發展現況,部分零星分布於住宅區附近之乙種工業區(位於科技產業專用區西側)因面積規模過小,現已無工業發展需求,因此配合毗鄰土地使用性質調整為住宅區(附三),並應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及回饋代金之計算方式辦理回饋。
本計畫區主要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面積單位:公頃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變17-3變17光復路科技產業專用區西側乙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0.0048)住宅區(附三)(0.0048)附帶條件(附三):
1.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須捐贈37%可建築用地或繳交回饋代金,並得以捐贈等值或大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總額折抵之,其市價之估算方式同意依本計畫回饋代金之市價估算方式辦理。其回饋方式並應辦理開發許可審議。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如無法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之日起3年內完成捐贈,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恢復為原計畫。配合地區實際發展現況,部分零星分布於住宅區附近之乙種工業區(位於科技產業專用區西側)因面積規模過小,現已無工業發展需求,因此配合毗鄰土地使用性質調整為住宅區(附三),並應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及回饋代金之計算方式辦理回饋。
變17-4變17光復路科技產業專用區東側乙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0.0011)住宅區(附三)(0.0011)附帶條件(附三):
1.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須捐贈37%可建築用地或繳交回饋代金,並得以捐贈等值或大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總額折抵之,其市價之估算方式同意依本計畫回饋代金之市價估算方式辦理。其回饋方式並應辦理開發許可審議。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如無法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之日起3年內完成捐贈,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恢復為原計畫。配合地區實際發展現況,部分零星分布於住宅區附近之乙種工業區(位於科技產業專用區東側)因面積規模過小,現已無工業發展需求,因此配合毗鄰土地使用性質調整為住宅區(附三),並應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及回饋代金之計算方式辦理回饋。
本計畫區主要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面積單位:公頃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變18變18光復路科技產業專用區北側交通用地交通用地(0.3434)住宅區(附四)(0.3434)附帶條件(附四):
1.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須捐贈10%可建築用地或繳交回饋代金,並得以捐贈等值或大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總額折抵之,其市價之估算方式同意依本計畫回饋代金之市價估算方式辦理。其回饋方式並應辦理開發許可審議。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如無法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之日起3年內完成捐贈,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恢復為原計畫。1.本交通用地原係規劃作為輕軌轉運空間使用,現已無發展需求,因此配合毗鄰土地使用性質調整為住宅區(附四),並應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及回饋代金之計算方式辦理回饋。
2.本變更案之交通用地係屬原辦竣重劃區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已於原重劃負擔51%,故本次由交通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附四),考量總負擔之合理性,訂定其回饋比例為10%。
變27變28部分機1-1用地機關用地(0.1653)住宅區(附六)(0.1653)附帶條件(附六):
1.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須捐贈10%可建築用地或繳交回饋代金,並得以捐贈等值或大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總額折抵之,其市價之估算方式同意依本計畫回饋代金之市價估算方式辦理。其回饋方式並應辦理開發許可審議。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如無法於本次通盤檢討核定之日起3年內完成捐贈,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恢復為原計畫。1.本機關用地部分範圍已無發展需求,因此配合毗鄰土地使用性質調整為住宅區(附六),並應依本計畫附帶條件申請開發規定及回饋代金之計算方式辦理回饋。
2.本變更案之機關用地係屬原辦竣重劃區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已於原重劃負擔51%,故本次由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附六),考量總負擔之合理性,訂定其回饋比例為10%。
註:表中原編號係指100年5月提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編號。
變17調整前變更位置示意圖變17調整後變更位置示意圖附表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新竹市政府102年12月18日府都規字第1020397919號函送)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初核意見黃德源新莊段253、244、地號中西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提案恢復民國67年特定區計劃其工廠核准工業用地範圍,變更為零星工業區不參與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通盤檢討計畫規劃為零星工業區編號六,其零星工業區規劃計劃面積與實施民國67年特定區計劃書表七零星工業區編號零工四內,該公司工廠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文號所載地籍核定計劃面積不符。核定計劃面積不符的原因乃民國67年計劃圖不符,樁位認定錯誤地籍分割,致後地號柴梳山48、49-5及47於民國70年誤核發工業用地區分使用證明書,接續該公司辦理工廠登記變更所致。
- 一、計劃圖零工四參考位置有誤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劃書核定內文『零星工業區計畫區內經建設廳核准有案之工廠,其在農業區者,不論己否設廠均予以劃設為零星工業區(依據65.10.28建四字第174568號函及省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23次會決議辦理),各零星工業區之位置、面積、地籍、地號核准文號等詳如表七。上述零星工業區除計劃圖上標示之參考外,其確實之位置、面積範圍應以該工廠向工業主管機關原申請核准之有關資料為準』。
表七零星工業區分佈表編號工廠名稱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文號工廠所在地段地籍號碼面積(平方公尺)廠址備註懿力工業有限公司工證(台建)字第號新竹市柴梳山段42–3號2400新竹市新莊里柴梳山11-2號零工(四)中西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工證(台建)字第5260–2號新竹市柴梳山段48、42–4號2100新竹市新莊里柴梳山11-1號內政部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台內營字第0920084077號函:
【要旨】為利爾後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之特殊案例處理,行政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院臺內字第號函同意准予修正放寬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0五八八三號函示處理原則。內容二、本部為配合逐步建立開發許可制度……,且計畫不以區段徵收開發之處理方式(詳附表),『附表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0五八八三號函示修正內容說明貳、……至於如有不符合前項八點情形,且計畫不以區段徵收開發之都市計畫案,應請直1.併內政部審議階段(第二次公展期間及逾期)人陳編號4辦理。
2.原內政部審議階段(第二次公展期間及逾期)人陳編號4市府研析意見如下:
不予採納,有關黃德源君陳情零星工業區範圍事項,釐清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