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181-審議事項-第4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臺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綜理表第7案有關南山區截水溝用地變更部分)案」先行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181
案件id
weYOmR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原臺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現已併入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7月31日第36屆第4次、99年9月30日第37屆第7次、99年11月26日第36屆第10次會議及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9月7日、100年9月29日第8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中市政府100年12月30府授都計字第1000250582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查「變更臺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馮前委員正民、張前委員梅英、顏前委員秀吉、林委員志明、蕭前委員輔導(後由王委員銘正接任)等5位,並由馮前委員正民擔任召集人,於101年2月2日、101年3月5日、101年8月9日、101年12月10日、102年1月7日、102年1月29日、102年3月11日召開7次聽取簡報會議,尚未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仍待繼續召開簡報會議。
- 七、嗣因本會分別於101年7月1日、102年7月1日改聘,馮前委員正民、張前委員梅英及顏前委員秀吉連續聘任4年屆滿卸任,故本案專案小組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除由林委員志明、王委員銘正外,再增列賴委員美蓉、謝委員靜琪、楊委員龍士,並由賴委員美蓉擔任召集人,組成專案小組於102年9月13日召開第8次專案小組會議,尚未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仍待繼續召開簡報會議。
- 八、本次檢討變更綜理表第7案有關南山區截水溝用地變更部分,為配合台中市政府辦理防洪治水工程需求,具有時效迫切性及防救災之需要,經專案小組討論後,建議先行提請委員會討論,其餘部分由本專案小組繼續召開簡報會議,以爭時效。案經臺中市政府102年12月5日府授都計字第1020232149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及研處情形相關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102年12月5日府授都計字第1020232149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擬變更為「河道用地」部分,請臺中市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 二、本案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含逾期)公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人1陳正信三德段1422地號請恢復自宅區本地1422地號自繳稅起每年都有繳稅,未徵收土地變農業區沒道理,請恢復自宅區。建議未便採納。
1.本次南山區截水溝之變更係依據臺中市水利局辦理「臺中港特定區(含南山截水溝)排水治理計畫」案經水理演算檢核後,依確認調整治理計畫線範圍進行排水需求用地之調整,原劃設溝渠用地範圍內土地,調整後如非屬治理計畫內用地,則恢復劃設溝渠用地前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以保障地主權益。
2.經查陳情地號於南山區截水溝用地劃設前係屬農業區,依本次變更原則恢復為原分區利用。
3.台中港特定區內住宅區使用率(39.13%)甚低,應避免大量增加非必要性之住宅區供給量。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人2陳政雄三德段1422地號請恢復住宅區本地段1422地號原就是住宅區,地價稅一直都在繳,本徵收部分應變回住宅區。
附地價稅單建議未便採納。
併人1案處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人3陳正忠三德段1422地號請恢復住宅區本地段1422地號原就是住宅區,地價稅一直都在繳,未徵收到土地應變回住宅區。
附地價稅單建議未便採納。
併人1案處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人4陳慶三德段1422地號請恢復住宅區本地段地號1422號原來就是住宅區,地價稅一直都在繳1%稅額,沒徵收到土地,並為農業區,沒道理。建議未便採納。
併人1案處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人5陳宏榮三德段1422地號請恢復住宅區本地段地號1422號原來就住宅區,稅額一直繳住四1%。
未徵收到土地應恢復住四住宅區。建議未便採納。
併人1案處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人6陳建財三德段1422地號請恢復住宅區本地段1422地號原就住宅區,地價稅一直都在繳,未徵收到土地應變回住宅區。
附地價稅單建議未便採納。
併人1案處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人7陳木金良三德段1422地號請恢復住宅區本地段1422地號原來就住宅區,地價稅一直繳住四稅額1%,房屋稅也有在繳納。64年編為南山截水溝用地,沒編住宅區現在未徵收土地應恢復住宅區。
附地價稅單、房屋稅單。地籍建議未便採納。
併人1案處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37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
人8陳禹承南山截水溝工程,從民國六十四年開始規劃,至今民國102才開始著手進行。政府也因現在財政問題,不能完全依照原計畫施工,而使我們地主的土地名目40年來都是"溝渠用地預定地",要我們怎麼發展;又怎麼能讓我們權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如今變更計畫圖已經展示,發現龍井區民眾原本對土地解編的期待(圖一),市府竟然依照"原南山截水溝計畫前"的土地名目來規劃用地,已經讓我們再次又感到痛心,並絕得市府沒有傾聽民意的心,深感失望。
新聞指出:市府將原分區使用恢復成農業區,可能為「建」地目(圖二)。在民國70年將我們龍井地主的農業區改變成了溝渠用地,原南山截水溝無法進行,都能改變了,為何土地地目卻無法與現今的台中港特定區都市計畫一同改變?又如圖三,溝渠用地旁都是台中港特定區都市計畫的"住四用地",怎麼會現金南山截水溝沒有使用到的土地,解編卻變成64年前的農業用地,還要我們去承受農業用地的「建」地目,這是怎麼回事?請問市政府有在顧及我們的感受嗎?能夠解編是好事,但是我們無法接受依照這種方式來歸還我們的土地。
希望台中市政府能夠幫助我們解決問題,而不是讓我們再對你們提出的土地變更計畫感到失望。謝謝市府團隊建議未便採納。
併人1案處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人9陳子琴48巷跨越截水溝增設橋樑。沙田路6段48巷居民懇請往沙田路增設一座橋,以利此巷工廠及數百位居民出入。依據102年11月26日本府水利局辦理會勘紀錄決議,沙田路6段48巷為龍井區山腳里附近工廠與民眾往沙田路方向唯一通道,民眾建議增設跨越南山截水溝橋樑以利民眾通行,水利局於後續南山截水溝工程設計將納入計畫辦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人10陳欽其48巷跨越南山截水溝請求增設橋樑。沙田路6段48巷居民請求往沙田路增設一座橋,以利此巷公司及居民出入。併人9案處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人11林添水48巷跨越截水溝增設橋樑。沙田路6段48巷居民懇請往沙田路增設一座橋,以利此巷工廠及數百位居民出入。併人9案處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人12陳春雄48巷跨越截水溝增設橋樑。沙田路6段48巷居民懇請48巷往沙田路增設一座橋,以利此巷工廠及數百位居民出入。併人9案處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38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人13林敏昌48巷跨越截水溝增設橋樑。沙田路6段48巷居民懇請48巷往沙田路增設一座橋,以利此巷工廠及數百位居民出入。併人9案處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人14林陳美足48巷跨越截水溝增設橋樑。沙田路6段48巷居民懇請48巷往沙田路增設一座橋,以利此巷工廠及數百位居民出入。併人9案處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人15陳進益48巷跨越截水溝增設橋樑。沙田路6段48巷居民懇請往沙田路增設一座橋,以利此巷工廠及數百位居民出入。併人9案處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人1648巷跨越截水溝增設橋樑。沙田路6段48巷居民懇請往沙田路增設一座橋,以利此巷工廠及數百位居民出入。併人9案處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人17龍井區公所有關旨揭都市計畫變更案中,龍港國小現地經本案都市計畫變更溝渠用地為文小用地後,為其變更範圍與現地使用範圍似有偏離之情形(即往東及往南偏移),雖建請依龍港國小現有校地範圍納入本案檢討。建議酌予採納。
1.龍井區龍港國小現況學校用地位於南山區截水溝用地範圍內,經治理計畫規劃後,該用地已排除治理計畫範圍,爰配合現況及土地權屬以龍井區田水段841地號範圍調整為文小用地。
2.經查龍港國小現況使用校地範圍部分超出現有學校管有土地範圍。
3.經教育局表示同意依龍港國小現有校地範圍併入檢討,爰配合現有校地範圍進行變更。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酌予採納,並請將變更項目及面積納入計畫中敘明。
人18林玖龍林玖虎龍井區山腳段188-4、188-2地號1.本人鄰近地主土地早已濫挖土石變賣一空,本人土地本來被徵收部分因有栽種果樹三十餘年,懇請給予合理之賠償及現有土方保留部分肯請市府多加補助或同一本人自行處理土石問題,已彌補三十餘年之損失不勝感激。
2.建議龍井區沙田路以東由龍山國小以南至截水溝往西截彎處前與毗鄰台省一號公路位階水溝徵收土地解編保護區為住宅用地,建議未便採納。
併人1案處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39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讓三十餘年來被禁止開發的市民有個公平的合法的住宅居住空間。
人19陳清木三德段1435、1436、1439、1445地號(龍井區中央路2段198巷3弄1號)請未徵收到地變為住宅區。以上地自頭開始一直繳納地價稅,未徵收到土地變更為農業區沒道理。建議未便採納。
併人1案處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人20保密南山截水溝工程,從民國六十四年開始規劃,至今民國102才開始著手進行。政府也因現在財政問題,不能完全依照原計畫施工,而使我們地主的土地名目40年來都是"溝渠用地預訂地",要我們怎麼發展;又怎麼能讓我們權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如今變更計畫圖已經展示,發現龍請區民眾原本對土地解編的期待(圖一),市府竟然依照"原南山截水溝計畫前"的土地名目來規劃用地,已經讓我們再次又感到痛心,並絕得市府沒有傾聽民意的心。深感失望。
新聞指出:市府將原分區使用恢復成農業區,可能為「建」地目(圖二)。在民國70年將我們龍井地主的農業用地改變成了溝渠用地,原南山截水溝無法進行,都能改變了,為何土地地目卻無法與現今的台中港特定區都市計畫一同改變?又如圖三,溝渠用地旁都是台中港特定區都市計畫的"住四用地",怎麼會現金南山截水溝沒有使用到的土地,解編卻變成64年前的農業用地,還要我們去承受農業用地的「建」地目,這是怎麼回事?請問市政府有在顧及我們的感受嗎?能夠解編是好事,但是我們無法接受依照這種方式來歸還我們的土地。
希望台中市政府能夠幫助我們解決問題,而不是讓我們再對你們提出的土地變更計畫感到失望。建議未便採納。
併人1案處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人21卓徐滿龍井區三德段1438地號(臺中市龍井區中央路二段198巷3弄3希望現有的房屋能夠保留住宅區。現居住房屋已很久了,要變更農業區不合理,況且地價稅每年都繳,面積才119平方公尺。建議未便採納。
併人1案處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40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號)人22楊錫池楊坤瑋三德段1245、1245-1、1246地號(臺中市龍井區三德里中央路二段198巷15號)如南山截水溝開發後,請保留原有地目:建地或更為住宅區。原地號於民國伍拾壹年就興建房屋居住至今。以前已有繳房屋稅及地價稅。建議未便採納。
併人1案處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人23何麗屏一、沙田路5段48巷之截水溝懇請施作一座橋樑,供居民方便出入,以免斷路之苦。
- 二、沙田路6段48巷內居民電力、自來水及瓦斯管線,未來截水溝東側道路施作,懇請能埋設自來水及瓦斯管線,讓巷內東側居民有衛生安全的飲水及生活便利的天然氣可以使用一、截水溝完成後,將沙田路6段48巷分為東西兩側,東側有工廠10多家,住戶55互200多位居民,唯一進出巷道被迫中斷,無法進出。
- 二、沙田路6段48巷無內居民自來水及天然瓦斯可使用,有生活飲水之安全及衛生問題。
備註:附48巷現場照片2張。併人9案處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人24楊正桂楊正傳三德段1242、1237、1233地號(龍井區中央路2段198巷18弄8號)希望能保留原有建地房屋自民國45年前房屋有房屋稅及土地稅建議未便採納。
併人1案處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人25楊正傳三德段1235-1、1231-3地號請市政府能體恤人民能有居住土地。自64年劃為預定地,土地無法利用使用請市政府建設局能統一劃為建地使用建議未便採納。
併人1案處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人26楊水木三德段1354、1242地號希望能保留原有建地原有房屋自民國40年前平房建議未便採納。
併人1案處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人27楊坤樹三德段望能保留原建築用地因原有平房自民國40年已有建議未便採納。
併人1案處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41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354、1242地號理。
人28楊錫津楊錫謨楊錫燦楊錫灶三德段1244地號如南山截水溝開發後,需保留原有地目:建,或變更為住宅區此地號於民國伍拾年就興建房屋居住至今。(前已有繳房屋稅及地價稅)建議未便採納。
併人1案處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人29楊文吉三德段1235、1231-2地號希望能保留原有建地房屋自民國45年前房屋建議未便採納。
併人1案處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人30蔡清水蔡清西蔡泗欽三德段1231-1、1229-1地號請市政府能體恤人民能有居住土地。自64年劃為預定地土地無法利用使用請市政建設局能統一劃為建地使用建議未便採納。
併人1案處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人31楊木電三德段1231-2、1235地號希望能保留原建築用地因原有平房自民國40年已有建議未便採納。
併人1案處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人32張世揚山腳段159-2地號懇請將本區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以利土地之運用。一、依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綜合表第七案有關南山截水溝用地變更部分)陳情人所有土地:臺中市龍井區山腳段159-2地號,位處沙田路6段上,西側對面是住宅區及商業區,,東側是溝渠用地,住宅區。
- 二、現階段第三次通盤檢討將其由溝渠用地變更為農業區,不利農業耕作(無法農作)。
- 三、沙田路6段道路距截水溝僅約40米,地形狹長不利經濟農業生產規模。
- 四、本地四周都是住宅區及商業區,且截水溝既深又寬廣為截水及排水之用,如何引水灌溉,又民生污水之排放,更在在影響農業生產。
懇請貴相關單位正視,都市民生之永續發展,及時維護人民權益生計,將本區位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建議未便採納。
併人1案處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公民或機關團體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南山區截水溝部分)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尤碧鈴議員溝渠用地變更為毗鄰使用分區。查前未開闢溝渠用地,由發佈實施至今將屆滿40年,尚未辦理徵收開發,影響民眾權益甚鉅。建議酌予採納。
本次南山區截水溝之變更係依據臺中市水利局辦理「臺中港特定區(含南山截水溝)排水治理計畫」案經水理演算檢核後,依確認調整治理計畫線範圍進行排水需求用地之調整,原劃設溝渠用地範圍內土地,調整後如非屬治理計畫內用地,則恢復劃設溝渠用地前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以保障地主權益。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逕22白秀連沙鹿區沙鹿段沙鹿小段334、334-1、334-4、334-8、334-12、334-15地號民眾有義務配合政府都市計畫,以便塑造台中市整體營造,但無止盡的延宕,受害得只有人民,懇請長官們能在第三次通盤檢討時,明訂出都市計畫整體時程與時限,畢竟這也是所有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台中港特定區都市計畫民國60年12月31日由台灣省政府擬定,至今已逾40年了,煩請相關人員能體恤人民無權使用自己土地之無奈,如此六筆土地非必要公共設施保留,則請依法解除土地權利使用之限制,還權於民,以符法治並昭公信。建議未便採納。
1.本次南山區截水溝之變更係依據臺中市水利局辦理「臺中港特定區(含南山截水溝)排水治理計畫」案經水理演算檢核後,依確認調整治理計畫線範圍進行排水需求用地之調整,原劃設溝渠用地範圍內土地,調整後如非屬治理計畫內用地,則恢復劃設溝渠用地前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以保障地主權益。
2.經查陳情地號沙鹿段沙鹿小段334-4地號位屬治理計畫內,爰維持截水溝用地使用,另其他土地於南山區截水溝用地劃設前係屬公園用地(公44),依本次變更原則恢復為原用地利用。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逕29林榮豐南山區截水溝廢止台中港特定區之「南山區截水溝」計畫之規劃並變更為住宅區已息民怨。據上開函示畧以:”該案正由都委會專案小組討論近期將提大會討論”。惟迄今已逾九個月,本案事關數百人民吞忍三十七年之權益損失興民怨,不知道辦理之進展如何?倘尚未討論,該儘速辦理,屆時該通知陳情人等列席說明俾供委員卓參,已臻周延。建議未便採納。
1.本次南山區截水溝之變更係依據臺中市水利局辦理「臺中港特定區(含南山截水溝)排水治理計畫」案經水理演算檢核後,依確認調整治理計畫線範圍進行排水需求用地之調整,原劃設溝渠用地範圍內土地,調整後如非屬治理計畫內用地,則恢復劃設溝渠用地前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以保障地主權益。
2.經查陳情地號於南山區截水溝用地劃設前係屬農業區,依本次變更原則恢復為原分區利用。
3.台中港特定區內住宅區使用率(39.13%)甚低,應避免大量增加非必要性之住宅區供給量。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逕41林正川等112人台中港特定區中興路以南至1.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規劃報告,將截水溝截流建議未便採納。
1.本次南山區截水溝之變更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43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縱貫鐵路之截水溝用地,都市計畫需變更為建地,並迅速開發。
後分流排入梧棲、安良港、山腳等大排排水,並由台中市政府辦理治理工程。
2.前土地法有規劃15年需徵收的法定時限,對於民國65年以前公佈實施的公設用地,政府當時花費數千億予以徵收,不需要徵收皆檢討變更為建地,本地段早在民國64年就公佈實施,也在中央政府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案裏,不需要徵收,早該依法檢討變更為建地,並即時予以開發,已延宕22年,現要解除截水溝之編定,仍遲來之正義,還我地主37年之冤,還龍井百姓37年倒懸之苦。
3.臺灣最響亮的縱貫公路台一線路邊深具開發價值黃金地段規劃為百米截水溝,在都市計畫法實行以來,不僅未見,在台灣也絕無僅有,試想臺灣西部水流之方向乃由東向西流,注入台灣海峽,哪有由北向南流一大段距離,浪費一大片寶貴土地,再排出海之理,規劃確有商確之處,尤其本地區北有梧棲、中有安良港、南有山腳等大排水系統,不但皆為東西向,縱然有未雨綢繆之設想,也以東西向之延伸為宜,哪有反向且無中生有去開闢一條南北向之大河川,更彎曲綿延數公里,非但浪費民脂民膏,更會損害百姓寸土寸金的寶地。
4.我等土地在最重要道路30米沙田路之大路邊,南來北往大動脈,早期即為龍井地區宜居宜商之最優地段,民國64年政府竟規劃為截水溝用地,而無路可通的裏地反規劃為建地,非但扼殺我等發展之大好機會,更影響係依據臺中市水利局辦理「臺中港特定區(含南山截水溝)排水治理計畫」案經水理演算檢核後,依確認調整治理計畫線範圍進行排水需求用地之調整,原劃設溝渠用地範圍內土地,調整後如非屬治理計畫內用地,則恢復劃設溝渠用地前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以保障地主權益。
2.經查陳情地號於南山區截水溝用地劃設前係屬農業區,依本次變更原則恢復為原分區利用。
3.台中港特定區內住宅區使用率(39.13%)甚低,應避免大量增加非必要性之住宅區供給量。辦理。
4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龍井地方發展至深且巨,現恢復為建地,實乃水到渠成,名符其實。
5.沙田路兩側為住商發展之絕佳地段,不出所料,民國71年政府又於沙田路西側之農業用地規劃為住商用地,我等之土地若非截水溝之劃設,非但可比農地開發得早,更能比其發展更繁榮,因為依當地地理乃東高西低,房子建在沙田路東側,不但地勢較高亢,且建屋在此,後有靠山,視野遼闊,地理形勢最佳,沙田路東西兩側一起發展不但可相得益彰,更可相輔相成,造就龍井地區大繁榮發展,何樂不為。
6.37年前即我等土地未都市計劃前,是價值連城的黃金地,前途似錦,當時台中市七期是農地,後期發展區也是農地,皆可以市地重劃開發,尤其那時候太平區旱溪溪底,水在流的土地一文不值,同時也是北屯區部子段、水湳經貿園區…等不毛之地,價格低賤之時,這些尚無都市計畫之地,都可以鹹魚翻身,區段徵收重劃分配價值不斐的建地,本地段土地都市計畫37年來不管政府如何規劃,也不管任何時間政府都可以重劃開發,37年來竟然將地主之基本權益置之不理。
7.此時此刻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皆易如反掌,更自償性十足,也符經濟效益,樣樣皆具體可行,或者任由地主自行開發與自行重劃更可行。
附件
- 【附錄】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節錄)(一)有關變更綜理表變7案「南山區截水溝用地」部分,建議依下列各點辦理:
1.考量本地區淹水情形及需求,有關截水溝用地之調整,建議依臺中市政府水利局評估治理計畫成果變更相關用地。
(相關調整情形如附表)。
2.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為辦理防洪治水工程需求,具有時效迫切性及防救災之需要,原則同意照市府所提建議意見,先行提請委員會審議。
3.本案應請臺中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內容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先行逕予核定,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附表】變7案南山區截水溝用地調整內容(先行提會內容)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河道用地(38.9192)保護區(7.5575)第四種住宅區(2.6206)公園用地(1.4243)農業區(95.6827)溝渠用地(147.0512)文小用地(0.8469)道路用地(2.1003)道路用地兼供河道使用(2.1003)第四種住宅區(1.0252)河道用地(1.0252)保護區(0.2598)河道用地(0.2598)農業區(0.7467)河道用地(0.7467)道路用地兼供河道使用(0.0553)道路用地兼供溝渠使用(0.1116)道路用地(0.0563)農業區(0.0136)綠地用地(0.0747)河道用地(0.0611)農業區(0.0413)鐵路用地(0.1422)河道用地(0.1009)7南山區截水溝用地電路鐵塔用地(0.0172)農業區(0.0172)1.南山區截水溝用地於民國64年以個案變更方式劃設,迄今已餘30年尚未進行徵收開闢,嚴重影響民眾權益。
2.南山截水溝用地面積約50公頃用地取得困難,目前方案如採一般徵收方式,將造成政府財政困難。
3.配合經濟部水利署101年3月完成之「台中港特定區(中棲路以南)排水整治及環境營造」報告及臺中市政府水利局「臺中港特定區(含南山截水溝)排水治理計畫」,將截水溝截流後分流流入山腳、梧棲、安良港排水,將原南山區截水溝以縮減寬度方式調整。透過南山區截水溝興建,以解決地區長期之洪氾威脅並維護地區民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