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182-審議事項-第5案:內政部為「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8182
案件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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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說明
- 說明:
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2年11月1日航工產字第10200354611號暨桃園縣政府102年11月11日府地航字第1020277902號函辦理。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辦理。
民所有大園鄉橫山段湳子小段98-44、98-45、98-46、98-58、98-66、98-7、98-8地號等土地上,已有依法申請興建完成之暨有地上建築物,並經桃園縣政府發給(102)桃縣工建使用字第臨園00004號建築使用許可證,為不妨礙區段徵收計劃之合法建物,請准予按原位置保留分配。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所陳土地位於第三種商業區及計畫道路,且緊臨捷運設施用地,該計畫道路係配合捷運設施用地劃設之南北向主要道路,建議維持原公展草案。
2.有關安置事宜屬區段徵收執行事項,後續依區段徵收相關規定辦理。
需地機關之安置計畫應考量陳情人之需求及權益,協助陳情人安遷,妥為安置。
3.請需地機關-桃園縣政府37分類編號陳情人地段地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表示意見。
B3人915-1游茂松游凱博蘆竹鄉八股段222房屋是位在南崁路與富國路口,三角窗目前是經營電器行已30年,希望繼續保留房屋。
堅持到底,已歷經南崁路與富國路,兩次拓寬工程,所剩土地不多。
希望貴單位派訪查員聽我們的心聲,讓我們知道,我們的土地分配在哪裡。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所陳蘆竹鄉八股段222地號土地部分位於計畫道路,該計畫道路用地係配合省道台4線拓寬所需用地,建議維持原公展草案。同筆土地其餘位於第三種商業區,該第三種商業區係配合航空城捷運g13車站周邊發展劃設,建議維持原計畫。
2.有關所陳土地擬申請原地保留分配區段徵收執行事項,後續依區段徵收相關規定辦理。需地機關應考量陳情人之需求及權益,協助陳情人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
3.請需地機關-桃園縣政府表示意見。
D人915-2游茂松蘆竹鄉八股段942抵價地要原地保留。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所陳蘆竹鄉八股段942地號土地,抵價地原地保留部分,係屬區段徵收執行事項,後續依區段徵收相關規定辦理。需地機關應考量陳情人之需求及權益,協助陳情人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B1人916陳家安大園鄉竹圍田寮段348-1、349、369不要參加區段徵收懇請劃設於住1,不參加區段徵收(剔除於機場專用併人71338分類編號陳情人地段地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區)並保留竹圍國小竹圍國中,解決孩童之教育問題讓鄉民信任國家之重大建設並確定以後不參加其他任何徵收條件B1人917古景緻大園鄉竹圍段田寮小段258-20、1052、1053PS拒絕徵收併人379。
B1人918李蘭英林秀貞林秀玲楊慧玲大園鄉竹圍段田寮小段264-6拒絕徵收1.怕沒錢蓋房子2.怕分配到墓地3.怕貸款繳不完4.必需先讓我們知道配地地址5.怕到時必須重新更換工作,因年紀已不好找工作6.地1坪換要1坪以上併人379。
B3人919呂春男大園鄉五塊厝段下埔小段912、912-3本人呂春男建地,位於大園鄉五權村五塊厝段下埔小段912,及912-3號等土地,為桃園航空城特定計畫範圍內,不希望納入區段徵收之列。主張一:重視原生,原長。二:居民有居住權,尊重在地生活不剝奪。三:本仁已被徵收捷運工地做出重大貢獻,不容再次受到政府二次戕害。
併人908。D人920黃羽宸黃品妤黃政愷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案」已進行第14次會議,在地方卻僅舉行四場"只聽不答"的列席陳述。公展至今未回覆民併人842。
39分類編號陳情人地段地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邱司翰張綺娟陳木水李美霞張志杰張鳳嬌陳水德黃莉淑林翠櫻張翊嘉林東杰林蕊蘭陳美惠張稚玟林煒傑林聰益卓陳美玉徐陳素月鄭宗棋郭家霖陳清山李文明吳美珠羅世福郭阿杏楊志龍王聖國眾意見,特以此函表示抗議,反對本案草率通過。
B1人921劉家禎大園鄉橫山段橫山小段188本人持有大園鄉橫山段橫山小段188地號土地歸戶號:
特4780,該地於民國95年間建設公司興建房屋(君悅美墅)已納入為停車場永久使用中,(大園鄉永園路二段183巷139號)等五戶建物使用中,無法列入區段徵收範圍之必要,敬請查明,以免影響本人使用之權益。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所陳土地大園鄉橫山段橫山小段188地號為農牧用地,不符合第一種住宅區劃設原則,建議維持原公40分類編號陳情人地段地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展草案。
B3人922呂明乾大園鄉五塊厝段下埔小段912-6912-3本人呂明乾,所持有大園鄉五塊厝段下埔小段912-6、912-3地號,為桃園航空城特定計劃範圍內,不希望納入區段徵收之列。主張一、重視原生、原長。二、居民有居住權,重視在地生活不剝奪。三、本人已被徵收捷運土地做出重大貢獻,不容再次受到政府二次戕害。併人908。E人923黃榮輝煩請毛副院長比造大園國中,房屋先建後拆,畢竟機場跑道2030才啟用,這麼長時間難道辦不到嗎?行政院委託縣府意見調查裡,有7.8成反對徵收,不同意徵收,是否已進入焚化爐,而謊報同意,像這些官員、民意只會討好財團,不顧弱勢百姓,是否該回家吃自己,請毛副院長都瞭解狀況,不要只聽幾位財團民意,請毛副院長幫忙,拜託,這是航空城小市民心聲。
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案」已進行14次會議,在地方卻僅舉行四場"只聽不答"的列席陳述。公展至今未回覆民眾意見,特以此函表示抗議,反對本案草率通過。不予討論。
理由:
陳情內容非屬都市計畫範疇。A人924劉勝全徐石古陳太陽林景騰建請鄉公所函轉上級機關同意將桃園航空城位於本鄉轄區內之集合式住宅及海山路沿線與該路段周邊住宅就地保留免予拆遷案。
關於本鄉轄區內之集合式住宅及海山路沿線與該路段周邊住宅(例如坑口村第16、17鄰),因基於徵收拆遷補償費用過鉅,而且該區域民眾世代居住此地,有濃厚情感,故普遍反映願意配合政策列為桃園航空城計畫之規劃,但希望對於住宅能就地保留免予拆遷,請鄉公所函轉上級機關順應民意,同意依案由意旨辦理。請鄉公所函轉上級機關辦理。併人400。
41表三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本會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漏列部分)議題編號陳情人地段地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B1人311陳正豪大園鄉埔心段埔心小段0691-0002、0691-00031.大園鄉為農藥鄉鎮,居民之住宅形式以透天住宅為主,國家應尊重人民合法之生活習慣,且政府不可以國家政策去試圖改變此一狀況,但目前小地坪之透天住戶,在都市計畫中之安置計畫內並無明文規定一定能配回安置街廓之土地供興建房屋,說明會中之簡報資料亦無正面之敘述。
2.安置街廓之最小開發面積為100平方公尺,此乃政府之決定,居民並未作此一要求,居民只要求配回土地不小於原有房舍,若政府因市容美化之需求,認定最小開發面積應為上述所陳,則住戶土地權利價值不足之部分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不應由安置戶補足。
3.目前都市計畫內劃定之住宅區,有與墳墓為鄰者(大園鄉第7公墓),亦有將墳墓徵收後劃為住宅區者(蘆竹鄉第7公墓),皆不適宜。
4.目前安置街廓之建蔽率為60%,容積率為180%,也就是說,未來透天拆遷戶於安置街廓之新建房屋,每層樓僅有18坪,最多三層樓,共54坪,對於習慣三代同堂之民眾而言,總坪數低於目前之建地可建坪數(目前為建蔽率60%,容積率240%,以25坪土地可建坪數就有60坪)。
5.依桃園國際機場特定區計畫書第八節之安置計畫內容指出『於區段徵收階段已經核定符合安置對象者,以原合法建物座落基地所鄰近之安置街廓供作安置為原則。』所謂「鄰近」之定義為何?不甚明確。
6.安置戶目前之房舍有仍於貸款中者,其中不乏利用政府推行之「首購優惠貸款」購屋者,安置戶未來無論是否配地,仍可能有購屋需求,但因已非首購,利率較高,此1.請於都市計畫第八章中明文規定:居住透天房屋之拆遷戶應依原住戶需求選擇安置街廓或是其他安置方式,而非由政府片面決定。
2.請於都市計畫第八章中明文規定:配置安置街廓之拆遷戶若土地權利價值小於所配土地之權利價值時,其地價差額由都市計畫之用地人負擔。
3.墓地徵收後,請劃歸公園、停車場等公共用地,以避免該土地日後標售不易,或是售價過低。
4.請修改都市計劃中住二之建蔽率與容積率(提高建蔽率至70%或是提高容積到200%),讓未來配置安置街廓之三代同堂安置戶能有較好之居住環境。
5.將「臨近」二字之定義明定於都市計畫第八章中,並定義為:與安置戶童拆遷前同一個國小學區,同村且同鄰亦安置於同區塊(交通部徵收區不適用)6.請於都市計畫第八章中明文規定:拆遷戶之購屋資格仍以首購視之,所需利息補貼由都市計畫用地人編列預算支應。
1-60路口右方之產四區域之線通透,使不影響行車安全。併人171。
併人17142議題編號陳情人地段地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為拆遷戶之無形損失。
7.都市計畫草案中,位於60分貝噪音預計保留之現有道路中正東路一段(即未來文小1上方之路口),由於駕駛人須向左方觀察是否有來車,但該路口非直角,導致駕駛人須將頭向左方向轉135度才有可能看清來車,故事線不良,易造成危險,此一狀況與現行中正東路一段261巷前(即雲之海汽車旅館對面路口)之狀況如出一轍,而本路口目前幾乎每周都有重大車禍,亦曾有人喪生於此,請變更道路設計。
E人428呂有福聖寰實業有限公司複合能健康美麗養生館內厝段28原位置保留不予討論理由:
陳情內容非屬本計畫範圍,移請該都市計畫擬定機關研商因應。建議准照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通過。
E人481林天乙南崁內厝段溪洲小段3-42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不妨礙都市計畫事業及區段徵收計畫之既成合法建物基地,可申請原位置保留。
1.左列建物列於計畫區最邊緣,不妨礙航空成建設,故要求原地保留。
2.若必須拆除本建物應興建安置及合宜住宅供被搬遷戶安置,若購買安置住宅費用較補償金額高而需貸款,政/縣府應協調銀行給予最優惠利率。
不予討論理由:
陳情內容非屬本計畫範圍,移請該都市計畫擬定機關研商因應。建議准照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通過。
E人576游能政原地保留不予討論理由:
陳情人未提供地段號,建議不予採納建議准照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通過。
B1人615何孟璋竹圍段田寮小段0258-01511.房子剛買,整修未完全,花費大量金錢來安身立命,不希望被低價來徵收再成無殼鍋牛。
2.未有合理配套之前不同意徵收。
安置住宅、合宜住宅併人379案。
併人379D人644楊金水竹圍段崁下小段425因應時代改變,現今都計區地價飆漲,速度是倍數的,連同周邊縣市地價都被帶動上漲,在區段徵收的實實施20多年的徵收條例應修改,不能延用j領回抵價地應提高至6成不予討論理由:陳情內容屬區段徵收執行事1.建議准照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通過。
43議題編號陳情人地段地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施,政府應以考慮收支平衡為目標,然而,以八德及林口都市計劃,政府卻大賺…而原地主被徵收後領取之補償金,要買到同面積的農地,是遙不可及了。若是領回抵價地,剩不到一半,能利用有限。被徵收的房屋補償金,不足以買房子。
k土地徵收價格應以半年後預期的市價徵收以免政府淪為土匪搶人土地,做無本生意,卻大發其財,有違社會公平正義。
項,後續依區段徵收相關規定辦理。惟本計畫以妥善安置為前提,請需地機關將陳情人陳情內容列入整體安置及相關配套措施,妥為協助。2.陳情內容涉及區段徵收執行事宜,請需地機關納入區段徵收執行時妥予考量,並妥予向陳情人說明。
B3人650簡崇智埔心小段942反對徵收:
(一)因為未有明確的補助方案,如何教世居的百姓何去何從。
(二)自古房屋名字皆為父親所有,可是名下有4子4間房,如今卻只能分配一間房,教子女如何居住呢?請政府如真要徵收,請還回現有的所有土地及房屋。否則要我們往後的日子怎麼過。
併人580。併人580B3人671郭智雄吳美容郭書玫莊金標五塊厝段下埔小段1099-4‧五權村五塊厝下埔小段1099-4地號滯地緊鄰水利會埤塘(1099&1099-2)4-8號池,目前為水鳥棲居之沼澤濕地。
‧1099-4地號為水利用地,地目為溜地,面積3200平方公尺,符合0.3公頃的溜第(濕地)保留。
‧桃園為千埤之鄉航空城規劃範圍內之埤塘保留,應以維持自然生態為原則,減少人為設施,且增加埤塘周邊整體景觀風貌。
‧1099-4地號區域原預計規劃為住三用地,會破壞整體埤塘之自然景觀及生態環境。
1.1099-4地號之溜地(濕地)為野生水鳥聚集之處,建議保留原有自然景觀,規劃為自然生態公園。
2.建議公59及1099-4地號(原規劃為住二)對換,讓整體生態公園更為完整。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配合調整所陳第三種住宅區為公園用地。建議准照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通過。
D人678陳炳利五塊厝段下埔小段440-4
- 一、維護國家正統和所有民族的權益,請官員不要一直用台語成為習慣。其他原住民、客家人、榮民、外籍…等所有權人的權益在哪。如果我們國家官方語言是以台語為主,那請將本國教育單位以台語教學,不要讓我們國家變的四不像。
- 二、有關合法地上物補償之重建市價標準為何要區分獨立戶、連棟式邊間及中間戶。領抵價地所有權人重建房子時應都是以獨立戶重建價格計算吧!我們拿到的補償費也不夠在這附近買一間房子。
- 三、有關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重建房子事宜!
- 一、建議所有公開說明會、記者會官員可以用官方語言(國語)講解說明。
- 二、為了讓搬遷戶能快速重建原有生活及品質,建議重建價格不要區分獨立戶、邊間及中間戶價格之差,應以重建獨立戶市價計算。
- 三、建議官方能提供樣品屋,並以優惠或合理價格供所有權人選擇款式或重建家園。避免徵收戶擔心害怕受騙。
- 四、建議政府可提供優惠貸款。
- 五、建議政府原價收購補償。
不予討論理由:
陳情內容屬區段徵收執行事項,後續依區段徵收相關規定辦理。惟本計畫以妥善安置為前提,請需地機關將陳情人陳情內容列入整體安置及相關配套措施,妥為協助。1.建議准照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通過。
2.陳情內容涉及區段徵收執行事宜,請需地機關納入區段徵收執行時妥予考量,並妥予向陳情人說明。
44議題編號陳情人地段地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四、有些人還有房貸未繳完,領到補償費繳清後可能不夠錢補足抵價地不足的部份或重建房子資金不夠。
- 五、有些新買的大型家具、家電等不到五年,而搬遷的地方根本無法擺放。
B2人703張新發、徐碧雲橫山段尖山小段44、44-1
- 一、查依據主管機關102年2月公告計畫草案內容,永儲公司現有物流中心(二庫)、貨運站(三庫)及員工宿舍均納入本計畫區段徵收範圍。
- 二、上開計畫書內容之所有權人意願調查,永儲公司董事長高育仁竟未報經董事會決議,擅於同年4月逕行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表並提出二種参與區段徵收方案,甲案(優先):依土徵條例47條規定允許永儲公司原地保留,並劃入自由貿易港區內繼續經營,及乙案請政府提供機場園區內規劃第三跑道附近附近新設貨運站區土地換抵徵收土地作為公司另建貨運站用地,現有貨運站及設施等請政府合理補償云云,以致主管機關據此於102年7噢24日函覆將其貨運站(三庫)劃為剔除區段收地區。永儲董事長高育仁先生未經董事會許可逕行回復主管機關使貨運站(三庫)遭排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之逾越權線行為,顯有惟公司法第23條董事忠實及注意義務之恣意恐損及永儲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特此陳明。
- 三、前案經股東查覺,於102年6月3日之股東會提出接受區段徵收的不同方案俟主管機關於102年7月底進行本季劃之公開展覽,永儲公司需於102年8月22日前再次函覆主管機關参與本計畫區段徵收之意願,高育仁使於同年8月16日召開董事會,該次董事會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實際決議內容應為永儲公司所有物流中心(二庫)、貨運站(三庫)與員工宿舍用地均参與區段徵收,土地以換取抵價地、地上物採現金補償方式處理,惟該公司童年9月初寄出之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錄,其物流中心(二庫)参與員工宿併人202。併人20245議題編號陳情人地段地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舍部份参與區段徵收內容記載同實際
決議
- 決議之議事錄之不當作為,謹請貴機關要求永儲公司提供102年8月16日董事會議議事錄以供核對與其函覆是否一致,以免未來衍生爭訟時而累及貴機關。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奉行政院100年4月11日核定之「桃園國際機場園區綱要計畫」,交通部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9條規定,於101年12月12日交航(一)字第1018100233號函送「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特定區計畫案」,請本部協助辦理擬定特定區計畫及審議相關事宜,案經桃園縣政府102年1月28日府城綜字第1020012713號函同意後,本部以102年2月19日台內營字第1020818013號函復交通部同意擔任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本計畫案前提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102年4月25日第323次會議審查通過,本部於102年5月17日台內營字第1020805301號函示,基於本計畫案為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為提升桃園機場服務機能,就區位、規模及機能等項目原則同意,以面積4,791公頃辦理新訂都市計畫。
本計畫案自102年7月24日至102年8月22日止辦理公開展覽及12場公開說明會完竣後,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於102年9月4日函送本計畫案到部,因面積廣大、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自102年9月24日起至12月17日召開21次會議及1次現場勘查,已分別就本計畫案之綜合議題、計畫範圍、土地使用、交通運輸、第三跑道、公共設施、國防設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開發方式、安置計畫、產業發展、環境影響評估、生態及防災、宗教、埤塘、生態城市(公園綠地系統)、都市設計及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分項討論,並同時開放民眾列席說明及共同參與討論。另為避免本計畫案後續區段徵收衍生如大埔事件憾事,本會專案小組與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專案小組已召開7次會議聯席審查,針對公益性、必要性與民眾權益部分審慎討論。
綜整歷次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如下,建議請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交通部及桃園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無特別敘明單位者,應請城鄉發展分署補充資料),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40份)到部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一)綜合性意見:
1、本特定區計畫由交通部開發之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建設計畫範圍及由桃園縣政府開發之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建設計畫範圍等二部分,其土地使用規劃應依建設計畫之性質不同,相關用地需求評估及區段徵收財務評估亦應有不同考量,為利後續討論,建請依前開不同開發主體之建設計畫範圍,分別提出用地需求評估及區段徵收財務評估之詳細說明,以供審議參考。
2、本特定區計畫範圍廣大,擬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影響民眾權益甚鉅,為免衍生後續區段徵收作業時大規模抗爭情形,建議就開發範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公益性再審慎檢討,並依上開不同開發主體擬定分期分區計畫,具執行急迫性者先行提大會審議,具爭議性者由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及桃園縣政府研議處理原則後再提大會審議。
3、建請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補充本特定區計畫之成長管理構想,並會同交通部與桃園縣政府依據前開成長管理構想研提分期分區開發構想後,將相關具體配套措施一併納入計畫書敘明。
4、查本特定區計畫於新訂都市計畫階段,經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及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環保署政策環境影響評估、水利署用水計畫書審查及農委會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之相關審查意見,尚有須於都市計畫階段回應事項,建請補充上開意見之處理情形對照表,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5、有關辦理緣起部分,建請補充桃園航空城計畫辦理之政策轉折及相關背景說明,並於法令依據部分補充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
6、本特定區計畫範圍包括既有都市計畫區(大園、大園(菓林地區)、南崁新市鎮及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部分,為避免因計畫發布實施時間不同而衍生2計畫區重疊部分之都市計畫執行疑義,建請補充說明後續銜接之相關配套措施。
7、本特定區計畫所在之大園鄉及蘆竹鄉有數個既有都市計畫區,建請補充說明本特定區計畫與周邊既有都市計畫區縫合情形。
8、本特定區計畫面積4,791公頃,範圍廣大,建請補充計畫範圍劃設之相關推估數據資料,以及範圍邊界劃定原則之依據。另有關計畫範圍調整之相關陳情意見,建議以不予採納為原則,如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於彙整陳情意見後,有建議採納之陳情案件時,應同時提出計畫範圍調整之原則說明,俾供審議參考。
9、有關計畫人口乙節,建請詳予補充人口推估過程(含自然增加及社會增加)或以供給面引進人口之論述等相關資料,並補充人口居住密度,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
1、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綠線之建設計畫,係為本特定區南側土地規劃及開發之關鍵,建請桃園縣政府補充說明後續捷運綠線若遭遇開發困難時,本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規劃之調整及相關因應配套措施。
2、本特定區計畫包括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及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綠線二大捷運路線,有關本特定區計畫人口推估中有關產業人口部分,建請納入通勤人口之預測,重新檢視計畫人口、居住密度及住宅區規劃。另建請以計畫草案之住宅區容積率回推計畫人口,以說明居住密度及劃設住宅區面積之合理性。
3、有關桃園捷運綠線建設計畫部分:
(1)建請桃園縣政府補充說明,依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納入捷運場站周邊之增額容積財源規劃。另建議本特定區計畫住宅區及商業區之使用強度應參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規定調降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並將前開捷運場站周邊增額容積納入規劃考量。(如下建議容積率試算表,請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納入修正計畫書參考)土地使用分區公展草案容積率(%)建議參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調整後之容積率(%)增額容積率(%)總計容積率第四種住宅區24020040240第五種住宅區30024060300第一種商業區28024040280第二種商業區35028070350第三種商業區42036060420第四種商業區46038080460第四種產業專用區35032030350車站專用區46038080460(2)因桃園捷運綠線建設計畫之場站範圍涉及不同開發主體之區段徵收地區,有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列席代表建議將後續增額容積財源之分配配套措施一併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執行乙節,建議原則同意,並請桃園縣政府與交通部共同研商後提供相關資料,供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納入計畫書敘明。
4、本特定區計畫係以TOD發展概念規劃捷運車站及其周邊土地,建請補充本特定區計畫依本會99年9月21日第739次會議訂定之都市計畫變更涉及有關「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審議事項辦理之檢核對照表,以供審議參考。
5、本案公園用地、綠地、廣場等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之規定,請查明是否有同條文但書除外規定之特殊情形,不足部分應請妥為劃設補充或研提具體因應措施。
6、有關住宅區及商業區部分,建請就下列各點補充資料,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供審議參考:
(1)本特定區計畫中住宅區與商業區之發展定位。
(2)公開展覽草案中住宅區及商業區之使用強度訂定依據,並請補充推估容積總量。
(3)請參考國際案例,補充說明依公開展覽草案規劃之高強度發展是否合宜。
7、產業專用區:
(1)有關產業專用區劃設區位及規模部分,建請補充說明劃設區位之合理性,以及規模劃定依據與相關推估數據,並請以區段徵收財務規劃反推產業專用區需求規模,以強化產業專用區劃設規模之合理性。
(2)依城鄉發展分署列席代表說明,產業專用區係依據經濟部102年4月12日經工字第10202606260號函檢送之相關資料辦理,建請將上開號函送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備查考。
(3)位於計畫範圍北側之中油油庫及第三跑道範圍間擬劃設為第三種產業專用區部分(面積6.07公頃),建請交通部補充說明前開產業專用區預計引入之產業類型及相關防災計畫,並提出劃為隔離綠帶之可行性分析,供審議參考。
(4)位於計畫範圍西側國道二號交流道附近擬劃設為第二種專用區部分(面積45.31公頃),因部分劃設之分區形狀不方整,建請補充說明是否可能因此影響開發後廠商進駐使用意願。
(5)有關涉及產業專用區之陳情意見部分,建請補充是否採納之原則性規定。
8、零星工業區:
(1)依城鄉發展分署列席代表說明,現有合法工廠陳情意見區分為產業專用區中現有工廠申請原位置保留、保留既有工廠不參與區段徵收及劃出零星工業區參與區段徵收等三大類,建請將本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既有工廠整理製表,說明其合法性、區位、擬劃設分區、廠商參與區段徵收意願及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並補充是否採納陳情意見之相關原則性規定,以及後續交通部或桃園縣政府是否有先建後拆之安置配套措施,供審議參考。
(2)有關計畫區內污染性工廠部分,建請補充是否有相關輔導遷廠或改善配套措施,以利本案整體規劃。
9、自由貿易港區:
(1)有關自由貿易港區部分,後續使用項目係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或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建請將前開條例之相關規定,補充摘要納入計畫書適當章節敘明,以資完備。
(2)本特定區計畫擬將現有貨運及貨物加值專用區變更名稱為第一種自由貿易港專用區,並為國際機場園區之自由貿易港專用區擴建用地劃設為第二種自由貿易港專用區乙節,建請交通部提供下列資料,以供審議參考:
A.第一種自由貿易港專用區範圍內現況使用情形。
B.第二種自由貿易港區範圍劃設依據及原則。
C.第二種自由貿易港區之樓地板面積需求預測及使用強度訂定依據,並說明是否符合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園區綱要計畫內容。
10、埤塘專用區:
(1)本特定區計畫擬將現有除第三跑道範圍內3口埤塘外之21口埤塘劃設為埤塘專用區,以供水利、滯洪、灌溉、景觀、文化、休閒遊憩、生態保育及防災等設施使用,惟附近地區開發後,埤塘之功能定位,建請重新予以釐清。
(2)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區北側仍有農田耕作,建請桃園農田水利會協助評估計畫區內埤塘是否仍有灌溉功能、哪些埤塘有保留需求及必要、埤塘與水圳連通及後續管理維護問題,提供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納入規劃參考,將埤塘、水圳結合綠帶,以作有系統性的保留與規劃。
(3)現況計畫區內埤塘係作為灌溉蓄水功能,如經桃園農田水利會評估後未來無灌溉需求之現有埤塘範圍,建議劃設為其他適當公共設施用地予以保留,並請以示意圖方式說明原有埤塘擬劃設之分區或用地別。
(4)本案開發後埤塘之功能定位部分,雖經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未來部分埤塘可透過工程技術改善作為滯洪使用,考量灌溉蓄水與滯洪功能不同,且本特定區計畫開發後地表淨流量恐將大幅度增加,仍建請於計畫區內另行規劃滯洪相關設施用地。
(5)本案埤塘專用區擬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惟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建請桃園縣政府補充說明將埤塘專用區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之可行性。至桃園農田水利會所有埤塘範圍部分,建議比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通案處理原則辦理,並請桃園縣政府查明埤塘土地取得歷程,於未來區段徵收選配地時妥予考量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6)桃園農田水利會列席代表說明及所提書面意見如下,建請桃園縣政府提出研析意見,以供審議參考。
A.桃園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本會)所轄20口埤塘除機場第3跑道下3口埤塘,其餘17口埤塘因供灌區域已納入該計畫案中,日後已無灌溉功能,且早期埤塘係以既有地形坡度圍堰築堤方式興設埤塘貯水灌溉,並無向下挖深,故周圍地區地表排水無法依重力方式匯入埤塘,如未經相關工程改善時現況埤塘無滯洪、防災功能,另涉及景觀、文化、休閒遊憩及生態保育之功能應屬地方開發之公共設施,綜上,本會對於無灌溉功能之17口埤塘用地應全數納入區段徵收以符公平正義原則,另為維持第3跑道下3口埤塘下游部分灌區及及該計畫中劃設農業專用區之灌溉需求,請規劃團隊擇期研議相關替代水路供灌設施規劃。
B.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0年度判字1665號、土地法第4條、土地稅法第7條及內政部地政司102.07.23函文等相關資料,已有明確規範農田水利會土地係屬私有土地非公有土地,如需使用依規定應依法徵收,針對規劃單位將農田水利會無灌溉功能之埤塘劃設埤塘專用區已嚴重影響本會權益,農田水利會業已提出異議,如未獲適當修正,農田水利會將彙整其餘埤塘土地所有權人意見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7)有關上開桃園農田水利會列席代表補充說明第3跑道下3口埤塘下游部分灌區及及該計畫中劃設農業專用區之灌溉需求部分,建請桃園農田水利會提供替代水路供灌設施規劃參考資料,與交通部、桃園縣政府及本署城鄉發展分署研商共識後,再提會討論。
11、宗教專用區:
(1)為避免本特定區計畫後續開發推動上之困難,建請桃園縣政府協助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清查開發範圍內之寺廟總數、寺廟登記、土地使用(土地使用分區、使用編定)、土地及建物產權、寺廟財產狀況、當地宗教信仰背景因素等等,及徵詢宗教團體相關意見後,再整體評估擬定「宗教專用區」劃設要件,以為寺廟原地保留或覓地安置之依據。
(2)有關課題「計畫區之廟宇,應妥善檢討存續」之對策部分,建議將「在不影響地方發展及飛航安全情況下,屬合法登記寺廟」(6-7頁)修訂為「在不影響地方發展及飛航安全情況下,屬登記有案寺廟者」;至於其他要件部分(如土地權屬登記為寺方【或證明具有土地同意書】、建築物須為合法等等),建議釐清上開事實情形後,再研議該等要件是否列為寺廟原地保留或覓地安置之參考。
(3)為維繫當地人民於憲法所保障之宗教信仰自由,因應未來宗教建築(如寺廟、教堂等等)發展,除上述「個案性之宗教專用區」劃設外,建議研議是否有「整體規劃宗教專用區」之可行性(如中科特定區規劃公園用地供區內福德祠作為移設專區),除利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提供淨化人心、安定社會之效,亦可考量結合觀光休閒發展。
(4)本案如原有寺廟整體規劃宗教專用區之可行性低,建議研議原有寺廟就近移設至適當分區之可行性。
(5)有關本案公開展覽草案中位於第三跑道範圍附近之宗教專用區(福海宮),周邊劃設公園用地、廣場用地及停車場用地,惟本案開發後該處宗教專用區周邊係為機場專用區,建請交通部補充說明該處宗教專用區是否影響飛航安全,並請桃園縣政府及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補充說明該處宗教專用區周邊公共設施用地之公共性,以及本案劃設宗教專用區及周邊公共設施用地之通案性原則,供審議參考。
(6)承上,如該處宗教專用區(福海宮)未來不影響飛航安全,予以保留,有關該處宗教專用區周邊之既有社區是否有原位置保留之可行性部分,建請交通部補充說明可能原位置保留之區位及範圍,並研擬相關方案,提委員會討論。
12、河川區:
(1)本案擬劃設為河川區部分,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及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予認定劃為都市計畫「河川區」或「河道用地」,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2)本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係屬縣管河川及區域排水,請桃園縣政府依水利法相關規定,本於權責妥處。
(3)本案河川區係依河川治理計畫線劃設,惟早期劃設依據之圖面比例尺較千分之一都市計畫圖大,套繪結果是否準確,建請經濟部水利署與桃園縣政府重新檢視修正。
(4)查本案擬劃設為河川區範圍內有多戶合法建築物及社區,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建請交通部及桃園縣政府清查河川區內原有合法建築用地之範圍、面積及現況建築情形,並補充說明將河川區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之可行性。
13、農業專用區:
(1)本特定區計畫擬劃設2處(面積合計6.22公頃)之農業專用區,以供有繼續耕作意願之農民農耕使用,建請提出如經意願調查後有繼續耕作意願之農民,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現行劃設之農業專用區面積時,土地使用規劃之相關調整配套措施,以及未來是否有視民眾陳情意見調整之原則說明。
(2)依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目前有24戶農民表達有繼續耕作意願,建請該府妥予向前開農民說明後續分配至農業專用區之土地使用分區使用管制事項,並將其繼續耕作意願及區位調查(留在計畫區內農業專用區或輔導遷移至計畫區外農地)等相關意願調查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
(3)考量農業專用區為維持農業耕作使用應有穩定之灌溉供水,建議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會同桃園農田水利會共同研商農業專用區規劃方案,以利後續執行。
14、學校用地:建請桃園縣政府補充說明計畫區內學校之遷校意願,以及廢校之相關配套措施(包括教師、學童及原學校用地之處理),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15、機關用地: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列席代表說明,有關機關用地(機12)現供航空科學館遷建使用部分,因前開機關用地面積6.08公頃,建議可於指定用途增加可供其他機關之使用彈性乙節,建議原則同意。
16、墳墓遷葬:建請桃園縣政府依本部民政司意見補充資料,供審議參考:
(1)按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70條規定略以,骨灰或起掘之骨骸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又本條例第31條、第32條並就公墓遷移或廢止程序定有明文。有關本都市計畫區內8處公墓,究為原地廢止或另覓地遷移,請惠予提供說明,並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相關事宜;計畫區內原有墳墓安置說明文字,亦請一併修正為「計畫區內既有公墓全數予以遷移(或廢止)」,以資明確。
(2)本計畫區內公墓擬辦理遷移作業共計8處,面積約7公頃(含蘆竹鄉現有公墓3處及大園鄉現有公墓5處),有關遷葬之地上物補償費假設「墳墓拆遷補償費」,以4坪一處特甲級墓地,每處14萬元遷葬金。惟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9條規定略以:「應行遷葬之合法墳墓,應發給遷葬補償金。但非依法設置之墳墓得發給遷葬救濟金。」為避免本案實際執行時衍生未能預期之阻力,建議查估上開土地墳墓數量後,考量補助預算,整體評估擬定相關遷葬補償金/救濟金之發放要件。
(3)上開8處公墓擬遷移他處公墓、納骨塔,桃園縣轄內殯葬設施量能是否足夠,建請扣除前開他處原有公墓及納骨塔之原規劃需求後,重新評估是否能容納計畫區內8處公墓遷移容量,整體考量桃園縣轄內相關公墓墓基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等殯葬設施量體是否充足,並就公墓遷葬後,起掘之骨灰(骸)安置問題提出因應對策。又本特定區計畫開發後之殯葬設施需求部分,亦建議桃園縣政府可考量引導以樹葬方式辦理,以減少墓地或納骨塔之需求量。
(4)另就第19次會議所提墳墓廢止之安置措施方案,以大園鄉、蘆竹鄉可提供安置骨灰(骸)位約5萬餘個塔位(大園鄉4萬位、蘆竹鄉1萬餘位),惟所稱大園鄉第22號公墓納骨堂,預計105年方能完工,相關遷葬計畫是否配合大園鄉納骨堂工期辦理,或於納骨灰(骸)存放設施完工前,另覓替代方案,亦請規劃單位列入評估。
(三)交通運輸:
1、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列席代表說明,該部刻正規劃國一甲線係未來進出機場之主要聯絡道路,且擬於現規劃之自由貿易港專用區範圍內設置進出匝道,目前特定區計畫草案僅規劃60公尺路廊,而無預留交流道用地範圍,未來交流道之設置恐造成交通壅塞情形乙節,考量該部國一甲線規劃尚未定案,建請交通部儘速研議國一甲線規劃方案,俟該部確認方案送部後,再請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納入規劃,調整土地使用。
2、依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特定區南側之土地使用規劃係以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綠線場站為主軸進行TOD整體規劃,建請桃園縣政府補充說明桃園捷運綠線之規劃進度、需求評估、財務規劃及預計開發時程;另請一併補充說明後續桃園捷運綠線之開發計畫與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跑道之開發計畫之連結性。
3、建請加強說明本特定區計畫與附近地區之區域性交通運輸系統連結情形,並補充相關示意圖。
4、本特定區計畫與周邊既有都市計畫之縫合,除土地使用之相容性外,亦應包含交通系統之串聯,爰建請補充15公尺以上道路相互銜接之情形。
5、有關本計畫區內之道路系統部分,建請補充說明是否依原有道路為基礎規劃,並依道路性質分類資料說明。
6、查本計畫區內道路較周邊既有都市計畫道路為寬,建請補充說明開發後是否產生新交通衝突節點與相關因應配套措施。
7、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意見:
(1)桃園航空城北側聯外高快速道路(國1甲線)直接設置匝道銜接機場除可提升航空城聯外運轉效率外,亦可降低聯外道路中斷風險,為兼顧未來發展,交通部已責成國工局於2週內提出匝道所需用地範圍,後續建請納入本特定區計畫預為保留。
道路(新縣道108線),由於該2道路均為區內主要道路,且緊鄰舊桃5線與新108線交匯路口,故車流行為將十分複雜,不利交通運轉,建請桃園縣政府提出其它路線方案。
園交流道之主要道路,因應本特定區計畫,縣道110線道路容量可能不足,建請桃園縣政府提出拓寬或改線方案。
(四)生態城市及都市設計:
1、有關都市設計乙節,建議應以專章方式敘明應實施都市設計地區及其相關規定。
2、有關應實施都市設計地區部分,建議以發展軸帶及功能性為考量,並以示意圖方式呈現,納入計畫書敘明。另因前開建議係已明確劃出本特定區計畫應實施都市設計地區,爰建請刪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十五點中「達一定規模或其他指定地區之開發建築」規定,以資妥適。
3、本特定區計畫範圍原為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透水面積廣大,建請補充說明本特定區計畫開發後增加之逕流量推估資料,並加強說明因應氣候變遷之調適策略及綜合治水計畫。
4、因應全球變遷及地球暖化所造成之暴雨現象,本特定區計畫境內有南崁溪及老街溪等二條縣管河川與新街溪及埔心溪等二條區域排水流經部分,建請補充說明相關滯洪設施規劃,以預防洪災產生。
5、埤塘及水圳周邊生態豐富、鳥類繁多,建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研提生物防護之配套措施,以避免影響飛航安全。
6、本特定區計畫臨海風力強大,建議應將區域防風構想納入都市設計相關規定,並在不影響開發之前提下,盡量保存計畫區內現有防風林。
7、本特定區計畫係國際旅客至本國之第一印象,建請研擬綠屋頂之都市設計構想,除可塑造飛機降落時之視覺景觀外,亦可減緩都市熱島效應。
8、生態城市規劃建議落實至計畫區內之基礎設施,加強原有自然景觀及人為設施之連結性,並請於後續執行公共設施之細部設計時,將滯洪功能納入考量。
(五)開發方式:建請交通部與桃園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補充資料,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供審議參考。
1、本特定區計畫擬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面積共3,073公頃,涉及既有合法建築、工廠、寺廟等拆遷,以及當地自然景觀紋理之保存維護,影響人民權益甚鉅,建請補充區段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說明、分期分區計畫、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及意願調查資料、開發期程及預算編列情形、拆遷安置原則及相關配套措施等項,俾供審議參考。
2、查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都市計畫之變更、新訂、擴大或農村社區實施更新或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時,由需用土地人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勘選區段徵收範圍,並填寫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作為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區域計畫之參考。」建請交通部及桃園縣政府儘速依同辦法第5條撰寫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含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及經地政主管單位核可之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俾供審議參考。
3、次查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聽取「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建設計畫」及「桃園航空城機場附近地區建設計畫」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時,有關原住戶拆遷安置所需用地、國中小學拆遷安置、農業專用區規劃、農業加值發展、廟宇保留、都市成長管理構想、地主意願調查回收率不足等問題,本部地政司已分別函請交通部及桃園縣政府應於都市計畫規劃時予以納入考量並研擬具體對策在案,建請交通部與桃園縣政府提供回應處理意見,俾供審議參考,並作為本部土地徵收小組於審查本案是否具公益性及必要性之參考。
4、為減少後續辦理區段徵收作業可能衍生之爭議,建請詳加調查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開發意願及繼續農耕意願外,並提高相關問卷調查回收率,以確實反應當地民眾意見。
5、本特定區計畫範圍中擬剔除區段徵收範圍部分,請補充說明剔除原則,以及是否符合行政院91年12月6日院臺內字第0910061625號函規定之8項特殊案例處理原則,並說明如經審定免辦區段徵收者,是否依前開函示訂有適當之自願捐贈回饋措施。
6、本特定區計畫依行政院列管時程擬於108年底前完成區段徵收,建議新增風險評估專章(節),俾作為後續執行之參據。
7、建請交通部與桃園縣政府補充說明高速公路用地面積(47公頃)部分,是否已包括現有國道及國1甲線用地範圍;另因高速公路用地經區段徵收作業後,須以有償撥用方式取得,建請補充說明是否已與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取得共識,以減少後續區段徵收執行疑義。
8、本特定區計畫擬將部分既有合法社區、聚落等建物密集地區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並於計畫書內敘明劃設原則,建議原則同意。後續如有相關陳情意見,應以前開劃設原則為討論依據。
9、有關本特定區計畫後續區段徵收之執行部分,建請以「先建後拆」為安置計畫之最高原則,爰請交通部及桃園縣政府依公共建設之優先順序,提供區段徵收工程執行期程規劃及安置計畫原則,供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納入計畫書敘明,以作為後續區段徵收執行之依據。
10、另為避免區段徵收引起民怨及相關抗爭活動,建請交通部及桃園縣政府就後續區段徵收執行事宜及安置計畫配套措施部分,至地方召開說明會,以避免後續辦理區段徵收作業可能衍生之爭議及相關抗爭活動。
(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1、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議以飛航安全、生活環境品質、產業發展等大方向為主要管制精神,保留執行彈性,重新評估是否仍以正面列舉方式規定。
2、第六點產業專用區部分,建請重新檢視第二種產業專用區可供教育訓練與展覽業、旅館業等使用之合理性,建議改為第三種或第四種產業專用區之容許使用項目;另建請重新檢視智慧車輛產業是否改為第二種產業專用區之容許使用項目,較為妥適。
3、第十點農業專用區後段文字提及「土地登記簿」部分,建議修正為「另由土地登記機關註記」,以資妥適。
4、第十二點埤塘專用區部分,建請配合土地使用分區之功能定位調整,修正本點規定內容文字。
5、第十八點有關停車場用地部分,建請補充說明使用強度區分為平面停車場及立體停車場之規劃原意,因土地使用分區僅有停車場用地一種,建議使用強度統一規定即可。
6、第二十六點有關立體連通部分,建議以示意圖標示預計連通地點,以避免後續土地開發衍生相關爭議。
7、第三十七點有關開發時程獎勵部分,因已不合時宜,建議刪除。
(七)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1、有關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調整部分,建請以儘量保留建物為原則,儘量參採陳情意見,並依陳情內容區分不同類型,研提具體處理意見及敘明採納與否之具體理由,彙整成陳情意見綜理表,以及將重要討論議題(如開發目的及必要性、區段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剔除區段徵收範圍之原則、原位置保留之原則、區段徵收發還土地比例與拆遷補償、安置計畫、宗教專用區、埤塘專用區、產業專用區、零星工業區、河川區等)以Q&A(問題與解答)方式呈現,以利會議之進行;其餘與本主要計畫案無直接關係之陳情意見,則請交通部或桃園縣政府參處。
2、有關本計畫區禁建公告前已取得建照並陳情保留案件,建議後續處理原則應與既有合法建物申請原位置保留之原則相符,以資妥適。另請桃園縣政府加強周知相關請造人(於本特定區計畫範圍禁建案發布實施前已取得建照但尚未施工完成者),以保障民眾權益。
3、有關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所提下列各項逕向本部陳情意見之處理原則部分,建請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欄辦理,並納入計畫書適當章節敘明。
項目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處理原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計畫範圍增加1.以不增加為原則2.倘所陳土地部分未納入計畫範圍,而無法完整保留原有功能,影響居住品質,則視各案檢討一併納入。
3.其餘所陳土地部分未納入計畫範圍擬申請一併徵收,後續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建議除處理原則第3點部分請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再詳予敘明申請一併徵收部分後續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之詳細內容外,其餘建議依該分署所提處理原則進行討論。
剔除計畫範圍1.屬計畫邊緣地區2.不影響整體利用3.既有房舍相對密集4.取得全數地主同意者1.區段徵收意旨應以不損及人民權利為優先考量,爰建議刪除第4點規定,剔除計畫範圍之原則應不需取得全數地主同意。
2.本案區段徵收係配合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建設計畫及附近地區建設計畫等二建設計畫辦理,如需地機關認為無使用需求者,當可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爰建議新增「需地機關表明已無使用需求,且剔除不影響整體建設計畫者」乙項處理原項目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處理原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則。
宗教專用區1.規劃保留條件:
(1)不妨礙都市計畫及飛航安全之虞(2)具合法寺廟登記、合法建物證明(3)檢具100%土地使用同意書2.調整規劃原則:
(1)依建築投影面積留設必要法空,劃設宗教專用區(2)留設必要性出入道路(3)視區位增設停車場用地或廣場用地建議請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及桃園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後,提委員會討論。
1.原有寺廟是否劃為宗教專用區乙節,除是否具有合法寺廟登記外,因涉及地方民俗信仰及宗廟團體活動,建議將不符上開保留條件者,以個案協調略為遷移至鄰近地區之可行性納入規劃考量;如經桃園縣政府取得該廟方同意略為遷移至鄰近地區,得配合於鄰近地區劃設宗教專用區或可供寺廟使用之適當分區。
2.有關宗教專用區之陳情意見,建議依上開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後,請桃園縣政府妥予與當地廟方取得共識後,再將協調情形提供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納入調整規劃。
3.考量土地公廟之建築量體較小,且有村里鄰轄區之別,建請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及桃園縣政府研議是否於公園用地或廣場用地等適當公共設施用地或土地使用分區增列土地公廟之容許使用項目。
河川區1.建議不予採納。
2.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所示,河川區土地係依水利法相關規定辦理。1.河川區係依河川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劃設部分,請經濟部水利署及桃園縣政府釐清河川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範圍劃定相關資料後,提委員會討論。
2.依地政司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河川區範圍內土地取得部分,非僅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得納入區段徵收。請桃園縣政府妥予就區段徵收項目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處理原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財務評估提出說明。
原位置保留類型建議保留原則規劃調整原則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依其土地範圍調整為第一種住宅區予以保留農業區建地目1.陳情社區屬合法建築2.位於機場專用區、自由貿易港專用區、車站專用區經需地機關同意依其土地範圍調整為第一種住宅區之一予以保留密集聚落、社區農牧用地農業區農舍毗連第一種住宅區劃設為第三種住宅區,使所陳建物得於區段徵收階段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現況作住宅、農舍使用(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農業區建地目、農牧用地、農業區農舍)1.位於住宅機能、商業機能,且符合最小開發規模規定2.位於產業專用區但毗連第一種住宅區調整土地使用分區,並配合調整周邊道路系統,使所陳建物得於區段徵收階段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零星建物現況作工廠使用符合產業專用區最小開發規模規定1.依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如因原位置保留增設道路導致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增加,恐致區段徵收財務計畫不可行部分,請桃園縣政府就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所提調整方案評估,如區段徵收不可行,則請提出建議替代方案,提委員會討論。
2.有關原位置保留之範圍,建議請依土地權屬範圍劃設,大型社區部分原則保留,小型社區部分建請桃園縣政府考量區段徵收財務可行性,進行實質審查,再提供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納入規劃。
3.擬劃設為第三種住宅區部分,未來是否符合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審查作業規定,建請交通部及桃園縣政府將「維持社區完整性」部分,妥予納入區段徵收執行考量。
4.有關位於60分貝線內之合法建築物若於區段徵收開發後原位置保留(劃設為第一種住宅區及第三種住宅區部分),後續能否請領噪音防制費補助部分,建請交通部與桃園縣政府妥予釐清,並向陳情人敘明。
安置計畫、區段徵收補償費及陳情內容屬區段徵收執行事項,後續依區段徵收相關規定辦理。惟本計畫以妥善安置為前提,請需地機關將陳情人陳情內容列入整體安置及相關配套措施,妥為協助。建議准照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所提處理原則辦理,並請交通部及桃園縣政府依公共建設之優先順序,提供區段徵收工程執行期程規劃及安置計畫原則,供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納入計畫書敘明,以作為後續區段徵收執行之依據。另為避免區段徵收引項目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處理原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抵價地分配起民怨及相關抗爭活動,建請交通部與桃園縣政府妥予向陳情人敘明後續相關區段徵收工程執行之分期分區規劃,以解除民眾疑慮。
4、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依陳情內容分類如下,整理陳情內容明細表詳附表,建請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交通部及桃園縣政府依初步建議意見欄辦理。
分類編號說明計畫範圍A有關計畫範圍增加或剔除B1第一種住宅區(都市更新地區)第二種住宅區(安置街廓)B2除住一或住二之其他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B3原位置保留分配B4埤塘專用區土地使用計畫B5河川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C區段徵收D安置計畫、拆遷補償、抵價地比例、跨開發主體配地作業等區段徵收事項其他E新購農地之申購資格農舍興建、農民保險、噪音補償、提高公告現值、公聽會等非屬本都市計畫及區段徵收事宜5、本會專案小組會後陳情意見,建請城鄉發展分署依陳情內容區分不同類型,依上開處理原則研提具體處理意見及敘明採納與否之具體理由,彙整成陳情意見綜理表,併提委員會討論。
(八)其他:
1、有關臺北大學不動產及城鄉環境學系廖本全教授於本會專案小組102年11月14日第14次會議所提本案係由內政部擔任擬定機關,又由許委員文龍(內政部營建署代理署長)主持專案小組會議,許委員文龍應予迴避乙節,說明如下:
(1)依「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第3項規定:
「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由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首長分別就左列委員聘派之:…一、主管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本部營建署許代理署長係屬前開機關代表委員,因本案案情複雜,前簽奉主任委員核示由許委員文龍擔任召集人,並由彭委員光輝、施委員鴻志及何委員東波擔任副召集人,與其他專家學者委員及機關代表委員共17位委員組成本會專案小組在案,後續視實際開會情形,分成4大類型主題(綜合規劃、土地使用、交通運輸及產業發展)分次召開會議,並由召集人及3位副召集人分別擔任主持人。本次會議原擬由副召集人(施委員鴻志)擔任主持人,惟副召集人另有要公,由許委員文龍先行代理主持至副召集人到場,應無不妥。
(2)依各級都委會組織規程第11條之規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時,與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自行迴避」,查本會委員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者,爰無迴避之需要。後續本案將仍繼續由上開專案小組聽取簡報說明,於研獲初步建議意見後,再提大會討論。
2、有關臺北大學不動產及城鄉環境學系廖本全教授及臺灣農村陣線許博任先生於本會專案小組102年11月14日第14次會議所提會議程序及與會委員人數問題,本會專案小組按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2條規定「都市計畫委員會得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就都市計畫有關事項實地調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討論及審議之參考。
前項實地調查及意見之研擬,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於會議前,分請有關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為之,並得聘請其他專家參與。」,上開規定之作法,多年來在實務上均以「專案小組」稱之。依照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多年來研擬意見之處理慣例,並參照本部89年8月24日台內營字第8985792號函釋意旨,專案小組之功能係為強化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之效率與品質,提供專業性建議意見,俟獲致初步建議意見經召集人確認後,依行政程序交由地方政府再補送資料或納入初審意見,提供都市計畫委員會討論及審議之參考;且專案小組會議均邀集相關機關或團體、地方政府簡報或提供意見,該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係屬行政通知,非屬對外作成決議,自無出席委員人數應過半之相關問題。
3、環境影響評估(1)各項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計畫內容,依申請時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本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予以認定。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前開「認定標準」或公告規定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另本案開發若涉及已通過之環評書件內容之變更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36條至第38條規定辦理變更申請及環境影響差異分析。
4、用水計畫:
(1)有關本案用水計畫及排水計畫部分,請摘錄於計畫書適當章節,以利查考。
(2)本案用水計畫部分,業經經濟部水利署102年4月9日審查同意在案,請桃園縣政府照案執行。
5、重新公開展覽:本案計畫內容與公開展覽草案比較,已有重大改變,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接獲之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請城鄉發展分署依陳情內容區分不同類型,依上開處理原則研提具體處理意見及敘明採納與否之具體理由,彙整成陳情意見綜理表,再交由本會專案小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