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191-審議事項-第11案:連江縣政府函為「變更連江縣(莒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191
案件id
9RuwuR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連江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12月1日第30次會議審決,並准連江縣政府101年6月1日連工都字第1010019215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前委員小蘭(召集人)、邱委員英浩、謝委員靜琪、林委員志明、黃前委員德琳組成專案小組,於101年7月2日、101年10月1日召開2次會議,並於101年11月21日至23日赴現場勘查。因劉前委員小蘭任期於102年6月30日屆滿,不克續任本案專案小組召集人,經再簽奉核可由本會謝委員靜琪接任召集人,並增加蘇委員瑛敏接任小組成員,復於102年7月31日及102年8月26日再召開2次會議,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案准連江縣政府102年11月月21日連工都字第1020046366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102年11月月21日連工都字第1020046366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莒光風景區旅遊型態及民宿統計分析乙節,請將非法民宿(共7間)之輔導合法化處理情形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並加強敘明將非法民宿之住宿供給納入計畫規劃參考之合理性。
- 二、有關修正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二部分,依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原社教用地擬變更為電信專用區(約11.65平方公尺)部分係屬私有土地,且非中華電信公司現況使用範圍,考量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爰同意維持原計畫。
- 三、有關修正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部分,查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略以):「請中華電信公司於本案提大會前提供土地使用確切範圍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協商之證明文件,否則維持原計畫」部分,依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中華電信公司尚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惟考量中華電信公司已民營化,建議仍請變更機關用地為電信專用區乙節,經國防部軍備局委員表示該機關用地內部分為軍方營區現況使用範圍(莒光鄉青帆段560、560-1、766、767、782等5筆地號土地),且後續仍有使用需求,爰本變更案之變更範圍仍應以中華電信公司現況使用範圍為主,且變更後應不影響軍方營區之使用,請連江縣政府洽中華電信公司確認現況使用範圍後,納入修正計畫書規定。
- 四、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修)訂條文第十九點部分,查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略以):「本計畫區之市場用地皆面臨六公尺以上道路,爰建議修正本點文字為『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二十。』」,請依照修正。
- 五、查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有關計畫人口部分,因本計畫區戶籍人口與現住人口差異甚大,建議於計畫書補充相關說明後,維持原計畫乙節,請配合修正計畫書第三章規劃構想之相關文字內容。
- 六、請依100年1月6日發布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重新檢視本通盤檢討案之內容,並請補充相關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七、本案採納逕向本部陳情案件後新增修正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一案,因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建議本案請連江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包含歷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修正計畫書(30份)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一)有關莒光地區觀光發展部分,建請依下列各點補充資料:
1、有關觀光旅次人口資料部分,建請整併交通部觀光局及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之統計資料,並詳加註明前開統計資料之範圍。
2、建請補充敘明莒光地區於馬祖地區四鄉五島之發展定位,以作為後續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之參考依據。
3、有關交通部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所提供之「馬祖國家風景區觀光整體發展計畫暨大北海遊憩區規劃設計服務案」規劃報告書,建請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供參考。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1。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2。
(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除各點條文中有關指定用途部分,建議刪除「為準」及「為主」等文字,以資簡潔外,其餘初步建議意見詳附表3。
(五)本案依都市計畫法第16條規定,係屬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得合併擬定之特定區計畫,據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府刻正辦理轄內四鄉五島之地形圖重測作業及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建議請連江縣政府考量於前開地形圖重測及都市計畫圖重製完成後,於下次辦理通盤檢討時將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離並分別辦理之,以利離島建設發展。
附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調整計畫年期民國101年民國110年1.計畫年期將屆,適度延長計畫年期。
2.配合上位及相關計畫訂定計畫年期。建議本案除變更理由2建議調整為配合相關計畫及連江縣其他地區之計畫年期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調整計畫人口770人1,800人1.計畫人口數低於現況人口數。
2.考量現行計畫可發展用地規模,酌予調整計畫人口。因本計畫區戶籍人口與現住人口差異甚大,有關計畫人口部分建議於計畫書補充相關說明後,維持原計畫。
三機東四機關用地(0.07)保護區(0.01)社教用地電信專用區(0.08)學校用地為配合中華電信公司民營化政策,依現況使用範圍變更部分機關用地、部分保護區及部分社教用地為電1.變更地號為大坪段694-1、695、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有關規劃單位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機關用地(0.02)(0.01)社教用地(0.01)信專用區,其餘部分機關用地併鄰近分區調整變更使用分區,以利整體發展。695-1、43、部分641、部分33、部分41及部分43-1地號為準。
2.*表示部分社教用地變更為電信專用區之面積過小(約11.65平方公尺)。
說明中華電信公司現況使用範圍刻正辦理土地鑑界,建議保護區擬變更為電信專用區部分維持原計畫乙節,建議同意。
2.建請依本會第699次會議決議補充說明變更後電信專用區之類型,以及相關管制與回饋事項。
四機西三機關用地(0.22)電信專用區(0.22)為配合中華電信公司民營化政策,依現況使用範圍變更機關用地為電信專用區。變更地號為青帆段821、部分560、部分560-1、部分764、765部分、部分766、部分767、部分769及部分782地號為準。
1.依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變更範圍土地權屬為國有地(管理機關為國防部,且現況仍有使用需求)、縣有地及部分無登記土地,建議應請中華電信公司於本案提大會前提供土地使用確切範圍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協商之證明文件,否則維持原計畫乙節,建議同意。
2.建請中華電信公司於本案提委員會討論前,依上開初步建議意見提供資料,並於委員會上補充說明,否則本案維持原計畫,以利後續土地利用。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住東二南側農業區(0.08)停車場用地(0.08)1.土地權屬為私有,已簽署同意書出售予連江縣政府做為公用停車場使用。
2.考量大坪村使用需求予以變更。變更地號為大坪段210及209地號。依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地區停車需求不大,且鄉公所尚無相關開闢經費,建議本案維持原計畫乙節,建議同意。
六公用西一東北側保護區(0.16)機關用地(0.16)配合連江縣消防局莒光分隊使用現況及辦公廳舍興建需求予以變更。變更地號為田沃段810、811及部分800、801、802、803、807、808及809地號。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農西三北側及宗西二西側保護區(0.02)農業區(0.08)宗教專用區(0.10)1.土地產權部分為私有,已同意無償提供予莒光鄉田沃村天后宮廟宇管理委員會使用。
2.依使用現況及配合廟宇有擴建需求予以變更。1.田沃段部分436地號為合法登記之寺廟(天后宮)。
2.變更地號為田沃段434、部分435、部分436、437、438、440、441、442、443及部分914地號。
3.其中田沃段441地號為國有地、914地號為無主地。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汽西一汽車保養專用區(0.46)體育場用地(0.46)1.現況為軍方集用場,目前閒置中。
2.配合莒光鄉公所體育場興闢計畫及未來使用需求予以變更。建議本案除請將軍方同意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公用西一發電廠保護區(*)公用事業用地(*)1.本案北側為消防局莒光分隊使用。
2.土地權屬為私有,為配合莒光發電廠現況使用予以變更保護區為公用事業用地。1.變更地號為田沃段部分944、部分1138地號。
2.*表示部分保護區變更為公用事業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用地之面積過小(約38.17平方公尺)。
十山海一家道路用地(0.03)住宅區(0.03)山海一家係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之舊有建物,為符實際現況及配合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西莒地區整體景觀規劃案」予以變更。變更地號為青帆段部分627、部分902地號。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住東
- 五、住東六大埔聚落住宅區(1.34)保護區(0.91)聚落保存專用區(2.25)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之聚落及為維護大埔一帶傳統建築聚落風貌予以變更。變更範圍為住東
- 五、住東六及申請劃定之部份保護區。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山海一家南側住宅區(0.04)宗教專用區(0.04)為配合寺廟現況使用變更住宅區為宗教專用區。
附帶條件:本案核定前,應取得國有財產局同意變更文件並納入計畫書發布實施,否則維持原計畫。變更範圍為青帆段658、部分626及部分750地號。本變更案涉及國有土地變更使用,建議本案除請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同意變更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增修訂配合計畫內容調整。併初步建議意見(三)。
十四防災計畫已訂增修訂配合計畫內容調整。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五事業及財務計畫已訂增修訂配合計畫內容調整。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2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陳情地點陳情理由建議變更內容連江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陳1劉榮華莒光鄉大坪段410、676-3地號陳情人所座落莒光鄉大坪段676-0003及410地號已被規劃為連江縣都市計畫近岸遊憩區,屬社會福利事業使用區且提高土地利用價值,但屬陳情人之產權卻因近岸遊憩區限定而無法使用,早年原土地上有興建建物,依土地權狀上地目所載之土地676-0003地號屬雜地,410地號屬建地,故請同意變更使用分區。擬同意將莒光鄉大坪段659-0001及莒光410地號因屬個人產權,變更使用分區並不會造成公共利益損失。
未便採納。
理由:經查縣政府目前業已規畫馬祖國內商港猛澳碼頭區商港劃定報交通部核定中(如圖所示),建議後續配合港口擴建計畫整體規劃,為發展觀光和休閒活動,仍維持近岸遊憩區。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逕陳2林家菊莒光鄉大坪段659-0001及412地號陳情人所座落莒光鄉大坪段659-0001及412地號已被規劃為連江縣都市計畫近岸遊憩區,屬社會福利事業使用區且提高土地利用價值,但屬陳情人之產權卻因近岸遊憩區限定而無法使用,早年原土地上有興建建物,依土地權狀上地目所載之土地659-0001地號屬雜地,412地號屬建地,故請同意變更使用分區。擬同意將莒光鄉大坪段659-0001及莒光412地號因屬個人產權,變更使用分區並不會造成公共利益損失。併逕陳1。建議併逕陳1。
編號陳情人陳情地點陳情理由建議變更內容連江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陳3林銘官莒光鄉大坪段837地號(部分)機關用地(機東五)使用機關為莒光鄉公所現已開闢完成,837地號為本人所有且現有建物坐落於該地號上,請同意變更837地號為住宅區,以利本人申請合法建物執照。部分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同意採納。
理由:1.經查莒光鄉公所表示部分機東五用地已無使用需求,考量同意變更部分機關用地(部分837地號)為住宅區。
2.另查部分858地號為無主地,為免機關用地零碎使用,本次通檢配合北側部分837地號一併變更為住宅區。
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建請將莒光鄉公所同意變更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2.依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因本案同意變更範圍中部分858地號為無主地,刻正由陳情人辦理登記中,於本計畫核定前辦理完成有困難,爰建議採納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建議,有關本案協議書部分,請本案陳情人依連江縣變更案件捐贈原則,於產權移轉、申請建造或變更使用執照前,與連江縣政府簽訂協議書,以資妥適。
附表3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為促使土地作合理有效之利用,維護公共設施服務品質,並保障居民之健康、安全,須對風景特定區之土地使用加以管制。本計畫依馬祖地區之實際發展特性,訂定連江縣為促使土地作合理有效之利用,維護公共設施服務品質,並保障居民之健康、安全,並為發展馬祖為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目標,須對風景特定區之土地使用加以管制。本計畫依馬祖地區之實際發展特性,訂定連江縣(莒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茲列述如下:為發展馬祖為國家級風景特地區之目標,促使土地作合理有效之利用,維護公共設施服務品質,並保障居民之健康、安全,須對特定區土地使用加以管制。本計畫依馬祖地區發展特性,訂定連江縣(莒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茲列述如下:
刪除重複文字。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刪除引號。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本風景特定區劃設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如下:
(一)土地使用分區1.住宅區2.商業區3.農業區4.古蹟保存區5.風景區6.汽車保養專用區7.宗教專用區8.近岸遊憩區9.倉儲區10.水庫保護區11.生態保護區12.地質保護區13.聚落保存專用區14.保護區(二)公共設施用地1.機關用地2.學校用地3.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4.公用事業用地5.停車場用地6.廣場(兼停車場)用地7.市場用地8.加油站用地9.垃圾處理廠用地10.水庫用地11.公墓用地(刪除)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業於都市計畫書、圖敘明,故予刪除。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2.社教用地13.航空站用地(直昇機場)14.港埠用地
- 三、住宅區內建築物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如下: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一百八十。
(二)以建築住宅和設置一般性服務設施為主,但不得為第四點所限制之建築及使用、以及左列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
1.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其附屬設備)超過三匹馬力,電熱超過三十千瓦(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00平方公尺以上,或地下層無自然通風口(開窗面積未達廠房面積七分之一)者。
2.經營左列事業者:
(1)使用乙炔發生器,以從事焊切等金屬之工作者。
(2)噴漆作業者。
(3)使用動力以從事金屬之乾磨者。
(4)使用動力以從事軟木、硬橡皮或合成樹脂之碾碎或乾磨者。
(5)從事搓繩、製袋、碾米、製針、印刷等使用動力超過0.七五千瓦者。
(6)彈棉作業者。
(7)醬、醬油或其他調味品之製造者。
(8)沖壓金屬板加工或金屬網之製造者。
(9)鍛製或翻砂者。
(10)瓦斯之分裝、儲存、販賣及礦油之儲存、販賣者。
(11)塑膠類之製造者。
3.戲院、電影院、酒家、舞廳、歌廳及其類似之商業行為;訓練場及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攤販集中場。二、住宅區內建築物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如下:
(一)住宅區之建蔽率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二百四十。惟如因特殊地形及拾級而上之建築形式,致建築基地狹小者,經本縣「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審查通過者,其建蔽率最高不得大於百分之九十。
(二)以建築住宅和設置一般性服務設施為主。
不得為下列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
1.第四點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
2.樓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之遊藝場、KTV、MTV、大型商場及其類似之商業行為、茶館、酒吧、咖啡館、飲食店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
3.住宅區不得興建客房二十間(不含)以上之旅社,但面臨十二公尺以上已開闢道路且建築物其他三面保留三公尺以上之空地者不在此限,如基地跨越住宅區及商業區者,得合併使用,其建築設備應符合建築法規規定。
4.餘準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修訂建蔽率、容積率及適用條文。
理由:
1.因馬祖地區平地面積小、且聚落內特殊地形及拾級而上之建築形式,致建築基地狹小。
2.地區早期以自然群聚建築之聚落發展為主,多已留設現有巷道,且本縣建築線指定(示)作業要點尚且規定地形特殊不能通行車輛者,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得以縮減。
3.聚落內現有巷道寬度多為2-4M,消防車輛無法通行,加以週邊環境多為自然景緻,對戶外留設空地之需求較低。
4.依現行建蔽率60%規定,將使建築物一樓可建築基地面積過小,民眾依法申請建築意願低落,致地區違建問題難以解決。
5.以興建三樓建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第1款建議修正為:「住宅區之建蔽率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二百。惟如因特殊地形及拾級而上之建築形式,致建築基地狹小者,經本縣『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審查通過,不影響當地景觀,且確有需要者,其建蔽率最高不得大於百分之九十,容積率最高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2.因連江縣範圍非屬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適用範圍,爰建議第2款及第3款部分維持原條文,以資妥適。
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樓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之遊藝場、KTV、MTV、大型商場及其類似之商業行為、茶館、酒吧、咖啡館、飲食店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5.破舊油桶、各種廢料或建築材料之堆棧或堆置場。
6.其他經縣政府認為足以發生噪音、震動、特殊氣味、污染或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衛生或風俗民情者,得報請審議其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限制。
(三)住宅區不得興建客房二十間(含)以上之旅社,但面臨公尺以上已開闢道路且建築物其他三面保留三公尺以上之空地者不在此限,如基地跨越住宅區及商業區者,得合併使用,其建築設備應符合建築法規規定。築計算,容積調整為240%。
6.除遊藝場、KTV等之樓地板面積及住宅區旅社客房興建之例外規定外,負面列舉項目均屬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事項,惟連江縣非屬台灣省,變更「依」為「準用」條文。
- 四、商業區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管制規定如下: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二)以建築商店及供商業使用之建築物為主,不得為左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
1.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其附屬設備)超過十五匹馬力,電熱超過六十千瓦(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或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00平方公尺以上,或地下層無自然通風口(開窗面積未達廠房面積六分之一)者。
2.經營左列事業者:
(1)煤氣及易燃性液體製造業。
(2)劇毒性工業(包括農藥、殺蟲劑、滅鼠劑製造)。
(3)放射性工業和原子能工業。
(4)易爆物製造、儲藏業。(包括炸藥、爆竹、硝化棉。
硝化甘油及其他爆炸性工三、商業區以建築商店及供商業使用之建築物為主,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百。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悉準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修訂容積率及適用條文。
理由:
1.商業區目前多為2-3樓老舊建築,拆除重建、改建為近期地區因應觀光發展及建築安全之積極作為。
2.商業區劃設集中聚落且規模較小,受限馬祖地區特殊地形,擴充劃設商業區之可能性較小,宜以增加容積方式提供商業需求。
3.以興建5樓建築物計算,容積率調整為400%。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考量馬祖地區平地面積小,建築基地狹小,且未來商業發展以商旅住宿設施為主,爰建議增(修)訂條文之容積率調降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六十,且不適用任何容積獎勵相關規定。
2.因連江縣範圍非屬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適用範圍,爰建議刪除本點後段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業)。
(5)重化學品製造、調和、包裝業。
(6)使用乙炔,其發生器容量在三十公升以上及壓縮氧或電力從事焊切金屬工作者。
(7)賽璐珞或其易燃性塑膠類之加熱、加工或使用鋸機加工者。
(8)印刷油墨或繪圖用顏料製造者。
(9)使用動力超過0.七五千瓦之噴漆作業者。
(10)使用氣體亞硫酸漂白物者。
(11)骨炭或其他動物質炭之製造者。
(12)毛羽類之洗滌、洗染或漂白者。
(13)碎布、紙屑、棉屑、絲屑、毛屑及其他同類物品之消毒、揀選、洗滌或漂白者。
(14)使用動力合計超過0.七五千瓦、從事彈棉、翻棉、起毛或製氈者。
(15)削切木作使用動力總數超過三.七五千瓦者。
(16)使用動力鋸割或乾磨骨、角、牙或蹄者。
(17)使用動力研磨機三台以上乾磨金屬,其動力超過二.二五千瓦者。
(18)使用動力輾碎礦物、岩石、土砂、硫磺、金屬、玻璃、磚瓦、陶瓷器、骨類或貝殼類,其動力超過三.七五千瓦者。
(19)煤餅、機製煤餅或木炭之製造者。
(20)使用熔爐鎔鑄之金屬加工者(印刷所之鉛字鑄造除外)。
(21)磚瓦、陶瓷器、人造磨石、坩鍋、搪瓷器之製造或使用動力之水泥加工,動力超過三.七五千瓦者。4.負面列舉項目均屬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事項,惟連江縣非屬台灣省,變更「依」為「準用」條文。準用前開施行細則之相關文字,保留原條文商業區不得使用之負面列舉項目,以資妥適。
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2)玻璃或機製毛玻璃製造者。
(23)使用機器錘之鍛治者。
(三)火葬場、墳場。
(四)垃圾污物處理場、屠宰場。
(五)馬廄、牛、羊、猪等牲畜舍。
(六)牛乳廠、堆肥舍。
(七)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裂,但在十五立方公尺以下之地下油池之汽油加油站不在此限。
(八)其他經由縣政府認為有礙商業之發展或妨礙公共安全、衛生或風俗民情者,得報請審議其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限制。
- 五、農業區除應保持農業生產外,得申請建築農舍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設施,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其樓地板面積最大不得大於一百平方公尺。現有建物應於原有樓地板面積範圍內修建、改建。農業區已申請建築者,嗣後即使該農地分割,分割後各土地坵塊其建蔽率和容積率之總和不得大於上述規定。四、農業區除應保持農業生產外,得申請建築農舍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設施,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其樓地板面積最大不得大於一百平方公尺。現有建物應於原有樓地板面積範圍內修建、改建。農業區已申請建築者,嗣後即使該農地分割,分割後各土地坵塊其建蔽率和容積率之總和不得大於上述規定。修訂條文編號。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古蹟保存區以供維護古蹟文物、傳統文化及宗教有關之建築物使用為限,但原供公務機關或國防設施使用者不在此限,惟以不破壞古蹟文物、傳統文化及宗教有關之使用為原則,區內既有建築之整建和拆除重建,應經建管機關核准,並採用相仿建材、位置、高度及型式為原則。五、古蹟保存區以供維護古蹟文物、傳統文化及宗教有關之建築物使用為限,但原供公務機關或國防設施使用者不在此限,惟以不破壞古蹟文物、傳統文化及宗教有關之使用為原則,區內既有建築之整建和拆除重建,應經建管機關核准,並採用相仿建材、位置、高度及型式為原則。
修訂條文編號。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七、風景區內土地以供下列之使用為限:
(一)特殊地理景觀、資源供保育為主,不得建築使用,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惟原供公務機關或國防設施使用者不在此限。但區內既有建築之整建和拆除重建,應以建管機關核准之材質、位置及型式為原則,其建造後之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以二層為限。
(二)維護或增進自然風景之建築物或紀念性建築物。
(三)構造、色彩、位置無礙於風景之度假住宿設施、遊樂設施及停車場等。
(四)軍事設施或營區。
(五)得設置解說、步道、景觀保護及恢復等遊憩設施,須經觀光主管機關同意。
有關申請第二、三項使用之開發許可規定如下:
(一)應由縣政府「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會同馬祖國家風景特定區管理處共同審議,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
(二)申請開發面積不得少於0.五公頃,其整體開發計畫內容應包含:
1.申請書(1)申請開發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聯絡電話;其為法人者,法人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所在地及代表人姓名、住址、聯絡電話(附證件影本)。
(2)土地清冊(含土地座落、面積、土地分區及編定使用情形)。
(3)地籍圖謄本。
2.土地使用同意書開發人申請之土地若非自己所有,應檢附土地所有人或管理機關之使用同意書,開發人為土地所有人時免附。
3.開發計畫書(刪除)原計畫未劃設風景區。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申請開發目的。
(2)計畫位置及範圍。
(3)區位特性及與整體觀光發展計畫配合情形。
(4)活動與引進設施分析。
(5)交通系統動線規劃。
(6)地區公共設施之配合使用分析。
(7)區內必要性公共服務設施提供分析。
(8)土地使用配置規劃。
(9)景觀計畫。
(10)開發預定進度。
(11)開發可行性評估。
4.水土保持計畫5.財務計畫(1)投資建設經費預估、籌措及運用。
(2)事業經營管理計畫。
6.環境影響說明(三)為維護社會公平原則,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申請開發許可時,開發人應提供申請開發總面積百分之三十土地作為生態綠地,並依當地環境保護或生態保育之需要,予以植栽綠化或維持原有環境。
(四)縣政府建築主管機關為審查開發計畫,得預先徵收申請開發區當年度總公告現值百分之五作為審查費,扣除審查作業實際支出後,所剩餘審查費將作為開發區生態綠地管理維護專款。
- 八、汽車保養專用區為劃設供汽車保養修理廠或必要時得劃設供汽車專用區,惟原供公務機關或國防設施使用者得併同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刪除)檢討後無此分區。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九、宗教專用區內土地以供宗教性建築使用及相關設施為主,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野鳥保育區以維護保育類野鳥為目的,供野鳥繁
- 六、宗教專用區以供宗教性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為主,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1.修訂條文編號及附屬設施使用。
2.刪除野鳥保育區相關規定。
理由: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殖、棲息等為主,保育區內禁止一切之開發行為,其必要之使用須向縣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查野鳥保育區係暫予保留另案辦理,並未發布實施。
- 十、近岸遊憩區以供下列活動使用為限,經營海上遊憩活動或引進其他類型活動須經縣政府主管機關審核同意。
(一)沙灘活動(二)釣魚(三)潛水(四)游泳(五)滑水(六)衝浪(七)帆船活動(八)遊艇活動(九)其他水上活動七、近岸遊憩區以供沙灘活動、釣魚、潛水、游泳、滑水、衝浪、帆船活動、遊艇活動、其他水上活動使用及其附屬設施與必要服務設施為限。
經營海上遊憩活動或引進其他類型活動,申請人應檢具整體開發計畫,並經縣政府觀光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整體開發計畫內容由縣政府觀光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1.修訂條文編號、文字及增列使用項目、申請人檢具整體開發計畫等項目。
2.修訂「審核同意」為「審查核准」。
3.增訂整體開發計畫訂定授權。
理由:
1.各項活動應有其附屬設施及必要服務設施之需求,如服務中心、販賣部、浴廁等。
2.整體開發計畫應由申請人提出,供縣政府觀光主管機關審查。
3.授權觀光主管機關訂定開發計畫內容,保持近岸遊憩區開發之彈性機制。1.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有關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部分近岸遊憩區地形平坦且現況作為住宅使用,不適作為近岸遊憩區乙節,建議連江縣政府俟都市計畫圖重製完成後,再依使用需求重新檢討近岸遊憩區範圍,以資妥適。
十一、倉儲區之土地使用與建築管理規定如下:
(一)倉儲區以建築倉儲及其相關使用之建築物為主。
(二)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八、倉儲區以倉儲、批發及其必要附屬設施為主,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修定文字、增加批發業使用。
建議除請連江縣政府於變更理由增加修訂條文編號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水庫保護區內土地以涵養水源、維護水庫水質安全為主,其土地依下列規定:
(一)不得作建築及破壞本區生態之設施使用,惟原供公務機關或國防設施使用者不(刪除)原計畫未劃設水庫保護區。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在此限,但以不破壞水源涵養為原則。
(二)嚴禁變更地形、地貌、採取土石等行為。
十三、生態保護區內土地以保護稀有、珍貴之動、植物為主,其土地依下列規定:
(一)不得作建築及破壞本區生態之設施使用,惟原供公務機關或國防設施使用者不在此限,但以不破壞稀有、珍貴之動植物環境為原則。
(二)嚴禁變更地形、地貌、採取土石、砍伐採掘植物、養殖、任意踐踏、破壞地表或引火、露營等行為。
(三)本區內得設生態保護設施、解說設施、步道、景觀保護及休憩設施,須經觀光主管機關同意。
(四)傳統建築經建築主管機關核准得准予修建。(刪除)原計畫未劃設生態保護區。
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四、地質保護區內土地,以保護天然特殊、優美之地質景觀為主,其土地依下列規定:
(一)不得建築使用,惟原供公務機關或國防設施使用者不在此限,但以不破壞優美獨特地質景觀資源為原則。
(二)不得有破壞本區之設施及露營、養殖、任意踐踏等行為。
(三)禁止變更地形地貌、採取土石、破壞地表等行為。
(四)本區內得設地質保護設施、解說設施、步道、景觀保護及休憩設施、水土保持及國防上必須之設施。(刪除)原計畫未劃設地質保護區。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五、聚落保存專用區內土地之建築使用申請時,應經縣政府組「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並依「聚落保存專用區建築管理辦法」審查核准,其使用項目應依第三點有關住宅區之規定管制,符合「聚落保存專用區建築管理辦法」或相關規定
- 九、聚落保存專用區土地使用管制準用第三點住宅區規定辦理。惟舊有房屋維修、修復、整建及復建等,以原建蔽率為準,不受上開限制。
聚落保存專用區內建築使用,應依「連江縣1.修訂適用住宅區之說明及第二項文字修正。
2.「原建築物」修訂為「舊有房屋」。
3.刪除應經本縣「都市設計及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建議請修正本點第一項文字為「聚落保存專用區土地使用管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之獎勵辦法者,得予以獎勵補助。
聚落保存專用區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審議小組」審查核准規定。
理由:
1.明訂聚落保存區土地使用管制完全準用住宅區之規定,避免誤解為僅限於容許使用項目。
2.「原有建築物」更改為連江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六章所稱之「舊有房屋」,統一用語。制依第三點有關住宅區規定辦理。惟舊有房屋維護、修復、整建及復建,其建築物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原有建築面積。」。
2.建議請備註「維護、修復、整建及復建」等名詞定義,以免衍生執行疑義。
3.建請於變更理由增加修訂條文編號之說明。
十六、保護區內土地以供保育天然資源為主,除國防軍事設施外,不得為建築使用、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但經連江縣政府審查核准得為下列之使用。
(一)警衛、保安、保防設施。
(二)臨時性修器及露營所需之設施。
(三)公用事業、社會福祿事業所必須之設施。
(四)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
(五)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
(六)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水土保持相關工程。
(七)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整建、改建和拆除後之重建、新建,應以原址並經建管機關審查核准,其建築物之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以二層為限。土地及建築物除供居住、民宿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保護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十、保護區內土地以供保育天然資源為主,除國防軍事設施外,不得為建築使用、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但經連江縣政府審查核准得為下列之使用:
(一)警衛、保安、保防、消防設施。
(二)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
(三)公用事業、社會福利事業所必需之設施。
(四)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預拌混凝土廠及其附屬設施。
(五)道路、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
(六)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水土保持相關工程。
(七)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
(八)原有合法建築物之1.增列消防、預拌混凝土廠、道路等使用項目。
2.增列依現行法條規定辦理。
理由:
1.消防、預拌混凝土廠、道路為本縣需求性較高之使用。
2.本縣已發布實施「連江縣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及「連江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建議採納交通部觀光局風景區管理處意見,本點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休閒遊憩設施」,以資簡潔。
2.建議採納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意見,本點第一項第四款增列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等容許使用項目。
3.建議修正第一項第八款前段文字為「原有合法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八)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有作農業使用者,在不妨礙保護區之劃定目的下,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前項第一、二、三、五、六款設施之申請,縣政府於辦理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其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依第一項第七款申請使用者,得依民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有關第一項第四款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之申請,連江縣政府應以維護自然環境資源及地區獨特之地理景觀,就計畫區內適當區位、最小開發面積、總量管制、應附相關開發計畫書圖資料、申請程序等事項擬具審查作業要點,依法公告實施後,始得辦理。
整建、改建和拆除後之重建、新建,應以原址並經建管機關審查核准,其建築物之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以二層為限。土地及建築物除供居住、民宿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保護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有作農業使用者,在不妨礙保護區之劃定目的下,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前項第一、二、三、五、六款設施之申請,依「連江縣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第七款申請民宿使用者,得依民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四款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之申請,依「連江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預拌混凝土廠及其必要設施,連江縣政府另訂審查作業要點,依法公告實施後,始得辦理。建築物之改建、增建及拆除後之新建,其建築物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原有建築面積,建造後之建築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並以二層為限。」,並刪除後段文字中民宿使用項目。
4.配合上開民宿使用項目之刪除,建議刪除第三項文字。
5.第二項規定係屬必要之行政程序審查,非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項目,建議刪除,以資簡潔。
十一、電信專用區以供電信事業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準。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三百。
明訂使用目的,並刪除使用項目。
理由:
明訂為促進電信事業使用,可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且無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之使用,無需另訂使用項目。
十七、機關用地以供政府機關、自治團體及其他公益上需用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十二、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修訂條文編號及刪除用途。
理由:
機關用地業於都市計畫書、圖指定用途使用,故予刪除使用項目。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八、學校用地以供教育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十三、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修訂條文編號及刪除用途。
理由:
學校用地指定用途明確,故予刪除使用項目。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九、公園及兒童遊樂場供一般遊憩設施、花木及水土保持設施、人工湖設施及排水設施、社會教育機構設施、集會所及民眾活動中心、派出所、崗哨及國防安全設施等使用,其有頂蓋之建築物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五。十四、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有頂蓋之建築物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五。修訂條文編號、文字、刪除用途及增訂容積率。
理由: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指定用途明確,故予刪除使用項目。
其他使用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辦理。建議採納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意見:刪除「有頂蓋之建築物」之規定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五、體育場用地得為體育教育設施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五,惟作為體育館使用時,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新訂條文。建議除採納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區僅規劃一處體育場用地,且擬作為體育館使用,建議刪除本點前段「得為體育教育設施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五,惟」文字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十、公用事業用地以提供作為污水處理廠、海水淡化廠、電力、電信、郵政、變電所及油氣供應等公用事業單位之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十六、公用事業用地以供公用事業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主,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修訂條文編號、刪除指定用途項目。
理由:
1.配合條文順序修正編號。
2.都市計畫書、圖業已指定並標示各公用事業用地用途,故予刪除指定用途項目。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一、停車場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但作立體停車場時,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十七、停車場用地作為平面使用時,其附屬設施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作為立體停車場時,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修訂條文編號及文字、增訂平面、立體使用之容積率。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二、廣場用地供大型戶外聚會活動使用,得兼作停車場或公車場站使用。十八、廣場用地供大型戶外聚會活動使用,得兼作停車場或公車場站使用。修訂條文編號。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三、市場用地供一般零售或超級市場使用,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辦理,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面臨六公尺以上道路之建築基地,容積率放寬至百分之三百二十。十九、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面臨六公尺以上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者,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二十。修訂條文編號、文字及刪除用途。
面臨六公尺以上道路,容積率百分之三百二十者,明確界定為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
理由:
市場用地指定用途明確,故予刪除使用項目。依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區之市場用地皆面臨六公尺以上道路,爰建議修正本點文字為「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二十。」,以資簡潔。
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四、加油站用地供加油站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得依「加油站管理規則」辦理,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二十、加油站用地供加油站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修訂條文編號、文字及刪除用途、適用法條。
理由:
「加油站管理規則」為加油站設置專法,本應依法辦理,故予刪除。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五、垃圾處理廠含焚化爐及相關設施之設置,供垃圾處理直接使用之掩埋、焚化、熱解堆肥、厭氣消化、轉運及管線輸送所需用地及其附屬配合之管理中心、污水處理、清洗、車輛放置迴轉、進出道路及其周圍緩衝帶用地使用為限,緩衝帶應予以綠化,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九十。二一、垃圾處理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九十。修訂條文編號及文字。
理由:
垃圾處理廠用地指定用途明確,故予刪除使用項目。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十、水庫用地供興建水庫及其附屬設施使用。二二、水庫用地供興建水庫及其附屬設施使用。修訂條文編號。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一、公墓用地供墳場及納骨塔等設施使用,其使用須依「墳墓設施管理條例」向縣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二三、公墓用地供墓地、納骨塔、殯儀館及火葬場及其附屬設施使用。
作為墓地、納骨塔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高度不得超過25公尺。
作為殯儀館及火葬場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ㄧ百二十。修訂條文編號、增列殯儀館、火葬場使用及建蔽率、容積率,並予以高度限制。
理由:
1.地區公墓用地難尋,提高建蔽率、容積率,並予以高度限制,俾免影響天際線。
2.參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訂定建蔽率、容積率。建議除本點第二項作為墓地、納骨塔使用部分,容積率及高度規定比照南竿地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修正為「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高度不得超過15公尺」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二、社教用地以供文化中心、圖書館、幼稚園、自治團體及其他公益事業等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二四、社教用地以供機關、文化中心、圖書館、幼稚園、自治團體及其他公益事業等之建築物及修訂條文編號及增列機關使用。
理由:
增列相同屬性使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查本計畫社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其附屬設施使用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用,以符合實際需要。教用地並無供機關使用之需求,建議刪除。
2.建議依幼教法規定修正幼稚園為幼兒園。
二三、航空站用地以供航空站房、飛行場、飛航輔助設施、國防設施及上述必要之安全、服務管理設施使用為限。其與鄰近土地使用及建築管制應依「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禁止限制建築辦法」規定辦理。二五、航空站用地以供航空站房、飛行場、飛航輔助設施、國防設施及上述必要之安全、服務管理設施使用為限。其與鄰近土地使用及建築管制應依「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禁止限制建築辦法」規定辦理。修訂條文編號。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四、港埠用地供興建商港、軍港、漁港、國防設施及上述必要之安全、服務管理等附屬設施使用為限。其建蔽率以扣除水域後之可建築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二六、港埠用地供興建商港、軍港、漁港、國防設施及上述必要之安全、服務管理等附屬設施使用為限。其建蔽率以扣除水域後之可建築基地面積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九十。修訂條文編號及文字。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五、縣府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指定公共設施用地作為多目標使用。(刪除)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已明定公共設施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六、都市計畫發布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者,不得擴大土地使用面積或總樓地板面積及動力設備等之擴充。但建築物有崩塌之虞確有修建之必要,且縣政府或鄉、鎮公所尚未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者,在原有使用範圍內,得准其修建。
(刪除)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一條已有不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故予刪除。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七、有關本要點規定「附屬設施」之認定,由各該使用管理主管單位認定之,如縣主管單位認定有困難時,應提送「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加以認定。(刪除)縣政府分層負責明細業已規範相關權責,附屬設施之認定自屬主管機關。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八、縣政府應設置「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以審議發展觀光開發許可、聚落保存以及土地使用管制疑義事項,其設置及作業要點由連江縣政府制訂,並送連江縣議會備查。二七、縣政府應設置「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由連江縣政府徵詢馬祖國家風景特定區管理處意見後訂定。修訂條文編號、刪除審議小組審查事項及審查要點備查規定、授權訂定作業要點。
理由:
1.配合條文順序修正編號。
2.條文係設置「都市設計及土地審議小組」之授權規定,且須經該小組審查事項皆於土管明訂,故刪除審查事項。
3.另該要點制定程序,宜由縣政府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辦理,故予刪除。建議除採納連江縣政府及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列席代表意見,刪除本點後段擬新增之「徵詢馬祖國家風景特定區管理處意見後」文字乙節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二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修訂條文編號。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