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191-審議事項-第4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大里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191
案件id
kIMYUB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2年8月13日第809次會審議完竣,
決議
- 決議:本案除配合實際將計畫年期之依循修正為「擬定臺中市區域計畫草案」外,其餘詳附表本會決議欄,並退請臺中市政府併本會第809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表1「變更大里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補辦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內容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劉明譽、劉華進、劉華建大里區東榮段31、32、33、36等地號土地針對核定編號第9案,8M-57號道路用地之調整案件。緣因私人規劃開發計畫所需,陳情人於98年陳情變更調整8M-57號道路之方向。
現已近4年重新補辦公開展覽,因陳情土地之開發計畫已重新規劃調整,故陳情撤銷變更原規劃內容,回復原計畫8M-57計畫道路線型,以利陳情人使用,實感德便。針對囊底路路型調整部分建議採納;另往東延伸至中興路之橫向道路建議依大部決議變更為道路用地。
理由:
1.經查該8米囊底路路型調整,係陳情人於本案公開展覽期間,為利於其土地完整開發利用所提出之陳情意見(人2案),故同意採納其撤銷意見。
2.另基於提升該道路對外交通可及性,建議往東延伸至中興路道路維持原大部之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詳附圖一)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內容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郭玲佳、郭紋婷大仁段549、550、551、552等地號土地1.未經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水利署即強徵人民土地,不符合程序。
2.未依本次檢討解除河川管制發照建築,地方繁榮發展落空,政府失信於民,陳情人土地僅以簡易草皮做為綠地之用,無任何防洪治水設施之設置,完全不為徵收目的所用。
3.陳情土地位於大里區與臺中市南區交界之精華地段,僅按公告現值加四成強徵土地,遠低估土地實際價值,亦背離馬總統及胡市長的市價徵收政策方向。陳情土地周邊旱溪排水治理已施工完成,陳情土地無設置排水設施之必要,請臺中市政府將陳情人土地變更為住宅區,並協助要求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規定廢止徵收,儘速發還陳情人所有土地。建議依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102年10月29日水三產字第10250138860號函示意見(相關內容摘述如后),未便採納:
1.有關本次檢討附註:「配合旱溪廢河道排水路計畫,應俟解除河川之管制後,始得發照建築」;係指都市計畫「河川區」外,且坐落旱溪排水「排水設施範圍」內之土地,該部分土地需俟該段排水設施整治完妥,及排水設施範圍線調整至用地範圍線後(即本案都市計畫「河川區」範圍線),該部分土地即不受水利等相關法規之管制規定,應依都市計畫規定發照。
2.為因應近年氣候變遷,短期間降雨強度增強,為維護排水設施安全,有設置滯洪池以降低洪峰強度之必要。該處土地即基於此必要而設置之滯洪池,為防洪治理手段之一,平時供市民休憩之用,以盡土地多目標利用,所謂僅值簡易草皮作為綠地使用,顯與認知有誤。
3.陳情土地為坐落經濟部96年1月18日經授水字第09620200480號公告「臺中地區旱溪排水治理計畫堤防預定線(用地範圍)圖」內之土地,由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依據水利法第82條規定申請徵收,奉內政部核准並經臺中市政府100年9月27日府授地用字第1000187267號公告徵收在案;並已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陳情人請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規定廢止徵收,顯與法令有違。
4.陳情土地之徵收補償,依當時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徵收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加四成辦理,符合法令規定。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內容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張滄沂議員及大元里里民576人國中路南側變電所用地1.目前國中路不到200公尺範圍內已有兩個變電所,在人口密集區設置將使大元里六千多位居民暴露在高密度的電磁波環境中,影響居民健康。
2.變電所之新建,影響鄰近土地價值降低,且只會影響環境品質,無助於地方繁榮發展。
3.台電在國中路186號(大里服務所)已有1座變電所,國中路43號也有臨時變電所,如今想在國中路23號再加蓋第3座變電所,大元里無須這麼多變電所。10年前台電以不正確程序取得國中路23號土地想蓋變電所,里民堅決反對興建。如今台電利用變更大里都市計畫,變更工業區為變電所用地,迫使大元里民接受,里民堅決反對。
4.台電欲興建超高變電站,事前未與周遭住戶溝通協調,罔顧附近人口稠密、工廠林立,不顧住戶與工廠商家之性命財產安全,里民將捍衛生命財產權益。1.請台電勿以「大里人口增加快速,原變電所設施不敷使用,會影響未來供電容量及品質」為由,興建變電所。台電公司應聽取民意,另覓其他偏僻地點興建變電所,否則大元里民將誓死抗爭到底,希望台電不要與民為敵。
2.請台電在國中路186號原址重建變電所,並達成國中路43號臨時變電所只臨時使用5年就拆除的承諾。
建議採納。
理由:
考量該變電所預定地係坐落於工業區,依規定即可申請設置變電所設施使用,故請臺電公司依相關規定辦理,爰建議維持原計畫。
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內容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經濟部水利署大智排水有關大智排水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前經專案小組就「河川區之檢討」做成「涉及旱溪排水、大智排水…其變更後名稱應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會銜函劃設原則妥為認定」在案,惟內政部第809次會議決議修正為「溝渠用地」與本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參與專案小組會議時之共識並不相符,爰請內政部惠予審酌。大智排水為依地理形勢自然形成之河川,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及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號、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聯署函應劃定使用分區為「河川區」。建議採納。
理由:
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及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該處應以劃定使用分區為「河川區」為宜。維持本會第809次會決議。
林宜玲中興排水1.反對變更核定編號第15案,變更內容摘要係為變更溝渠用地為河道用地兼供人行步道使用。
2.該變更案為圖利特定財團之舉,任令其大幅擴大建築規模,同時又損及附近大部分已建築土地之權利。例如:若水溝年久阻塞,又適逢天災頻頻,恣意將溝渠加蓋,發生豪雨將釀成水患。
3.現有合法建物,要重新新建、增建、修建就必須退縮建築,影響多數人權利。請勿通過變更第15案,以避免政府明顯圖利少數財團之事實。建議部分酌予採納,於該案變更內容明細表備註說明:「應維持現有河道寬度,且不得加蓋」。
理由:
為維護其原有排水功能,降低該河道生態景觀影響衝擊,並兼顧兩側建築基地開發權益,建議維持原大部決議,惟加註該河道不得加蓋,以利管理。
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將「應維持現有河道寬度,且不得加蓋」乙節,修正為「除現有人行步道外,應維持現有河道寬度,且不得加蓋」。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內容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台電台中營業處大里區大仁段556地號(公兒24用地)1.依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設置變電所等公共設施用地。
2.大里地區目前用電已由鄰近九德、德義等變電所支援供應,該等變電所利用率均已偏高,無法達到變電所停電時全面轉供復電之原則,又該地區為供電線路末端,隨地區發展用電量增加,持續由鄰近變電所支援有困難。
3.陳情位置原位於台中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已規劃興建變電所,復因縣市界址變更,該變電所部分為大里市公所登錄為公園用地,並於本次通盤檢討納入為「變六」之一部分。原變電所用地被分割後,剩下土地已無法興建變電所,造成該地區供電困難。建議陳情位置變更為變電所用地,併同台中市南區變電所用地(原大慶變電所),俾利配合該地區發展之用電需求,適時興建變電所,以因應該地區用電需求。該陳情意見業經內政部都委會第809次會議審決,爰建議維持大部決議,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6案辦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
徐敏雄大里區喬城段79地號土地(大里區吉善路及吉善一街、二街)陳情人所有大里區喬城段79地號土地,現況作為道路使用,30年前大里市公所已編列為吉善路及吉善一街、二街。建議變更為計畫道路。該陳情意見業經內政部都委會第809次會議審決,爰建議維持大部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
註:編號7非屬本案補辦公開展覽期間提出之陳情意見,係陳情人直接申請列席本次會議提出之陳情意見。
附圖1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第9案建議修正方案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