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191-審議事項-第6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水林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191
案件id
z7nCmM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7月30日第158次會、98年5月6日第164次會、100年6月10日第176次會、100年9月20日第178次會及100年12月27日第180次會審議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101年7月2日府城都字第1012700803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謝委員靜琪(召集人)、謝委員靜琪、劉前委員小蘭、邱委員英浩、林委員志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1年9月26日及102年3月5日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雲林縣政府於102年12月19日府城都字第1020183717號函,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重新製作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計畫年期,配合「全國區域計畫」之目標發展年期,將計畫目標年修正為民國115年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雲林縣政府於102年12月19日府城都字第1020183717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1年9月26日及102年3月5日):
查本計畫區位於水林鄉公所所在地,水林鄉位於北港都市系統內,都市計畫區隸屬於雲林生活圈的農村集居中心,位於雲林西南隅,東為北港,西濱四湖、口湖。以區位而言,該鄉屬於城鄉產業較為弱勢發展條件,由於該區地貌少有變遷,反而保留了台灣原始之傳統農庄文化的意象。本都市計畫於民國64年12月30日發佈實施,歷經三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182.21公頃。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雲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份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都市願景及發展策略構想:有關計畫書所提之水林都市發展核心資源:「文史記憶」和「拓殖生態」為水林都市計畫區兩大特有資源,因此未來如何參據上述「文史記憶」和「拓殖生態」以建立一個永續、安全、舒適、休閒居住生活好地方,故請於計畫書內相關內容與實質計畫之具體關聯性示意圖、未來發展願景與構想及周邊重大觀光資源引進等整體性事項;至於本計畫區之發展課題與對策,請參據檢討後之計畫,重新檢視後,妥為補充及修正,以作為本次通盤檢討未來發展之引導及發展定位與規劃構想之基礎。
- 二、有關本計畫區之道路系統架構圖、交通系統調查資料、聯外交通及公路客運運輸情形與鄰近市鎮之路網等資料付之闕如,故除本計畫區周邊之交通運輸現況外,仍請補充本計畫區交通運輸及道路系統之相關分析資料,並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事項分別表明之。
- 三、本計畫區經本次檢討後核算,公園用地、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體育場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之規定,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及說明,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 四、本案之計畫年期已屆滿,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參考「台灣中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之計畫年期,修訂計畫年期為民國110年。
- 五、本案請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適當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
- 六、請詳予補充本計畫區人口成長、人口結構及住宅供需之推計,敘明推估模式及計算公式,並將相關人口資料補充至最新年度,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七、為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妥為檢討既成道路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檢討其存廢。
- 八、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及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
- 九、請補充本計畫歷次通盤檢討案及個案變更一覽表,並附有變更內容、核定(准)文號、發佈日期、文號,以資完備。
- 十、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縣政府應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併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十一、後續應辦事項(一)本計畫雲林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二)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十二、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附表一。
十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有關本計畫區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請參考本部「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妥為修訂,以資完備。
(二)其餘部分,詳附表二。
附表一變更水林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計畫區西側農業區(2.89)公園用地(1.72)墳墓用地(0.28)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74)道路用地(0.15)1.配合地方需要,遷移舊有墓葬區並變更為運動公園,提供居民運動休閒使用。
2.劃設公墓用地一處供興建納骨塔使用。
3.增設一條10公尺寬之計畫道路供公墓用地通行。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顏厝寮住宅區西北側社教用地(0.26)宗教專用區(0.26)前次通檢變更為社教用地影響寺廟發展,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以利使用。
備註:三通計畫為社教二用地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為現況合法寺廟,故除請增列變更理由及免回饋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燦林國小北側之住宅區東緣住宅區(0.003)農業區(0.003)緊鄰農業區之畸零地(水林鄉燦林段371及373-1等兩筆土地),雖劃設為住宅區,但實際上無法合併使用,經所有權人提出陳情後,併鄰近分區變更。
備註:變更內容明細圖示如附錄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本案變更內容面積狹小,請補充較大比例尺之變更圖樣並納入變更計畫書、圖,以資完備。
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修訂為促進土地合理利用,配合發展現況、本次發展結果及法令規定予以修正。
備註:本次決議增列宗教專用區項。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討論。
附表一變更水林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水林都市計畫區內東陽段589、590地號住宅區(0.04)道路用地(0.04)道路用地(0.04)住宅區(0.04)避免出入道路開闢,造成住宅區私有土地畸零分割無法建築,影響民眾權益。
備註:住宅區及道路用地為範圍變更,面積維持原計畫。
變更內容明細圖示如附錄二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變更範圍之產權均屬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故除請增列變更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水林鄉東陽段0144-0002地號及部分東陽段0144地號農業區(0.14)住宅區(0.13)自來水事業用地(0.01)1.面積狹小不適合耕種。
2.沒有水利灌溉設施。
3.緊鄰台灣自來水公司淨水場及住宅區,農作物不能噴灑農藥備註:地主同意回饋協議書載如附錄五,另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支部分東陽段144號土地,因實際做淨水廠通路使用,變更為自來水事業用地。變更內容明細圖示如附錄三一、變更農業區為自來水事業用地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部分,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所送變更計畫內容有誤,請依照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內容妥為修正(如附件一)。
2.增列變更理由:本案符合行政院91年12月8日院台內字第0910061625號函示處理原則之特殊案例情形(二)(面積小於1公頃),故免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
附表二、變更水林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條文新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定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八十。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8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四、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四、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五、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五、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農會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六、農會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七、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七、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八、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八、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九、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九、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十、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自來水事業用地、電信事業用地、電力事業用地及社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十一、自來水事業用地、電信事業用地、電力事業用地及社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大於250%。除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二案,刪除社教用地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新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十、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其中機七用地西側鄰接文中用地部分應留設5米隔離綠帶。
十二、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其中機七用地西側鄰接文中用地部分應留設5米隔離綠帶。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停車場用地做平面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10%,容積率不得大於20%;做立體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400%。
十三、停車場用地做平面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10%,容積率不得大於20%;做立體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40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公園用地建蔽率不得超過15%,容積率不得大於45%。
十四、公園用地建蔽率不得超過15%,容積率不得大於45%。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有關設置公共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刪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十三、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大於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十五、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大於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一)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二)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參照內政部101年6月27日台內營字第1010805601號書函公告修正「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條文草案,除將「…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修正為…該基地容積率之20%為限。」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新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六、退縮及停車空間留設規定:
(一)退縮建築:
本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雲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基地面臨一條以上之道路時,各鄰接面均應退縮)。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6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由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三辦理。
原條文新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員會(或小組)審查確定。
其餘地區依「建築技術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二)停車空間:
1.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如下表)。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1--250平方公尺設置一部251-400平方公尺設置二部401-550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2.公共設施用地應依預估之停車需求自行留設必要之停車空間。
十四、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留設1/2以上透水性土地種植花草樹木。十七、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留設1/2以上透水性土地種植花草樹木。將條文修正為:
十四、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其植物種類以原生種為原則,且實設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保有雨水滲透功能。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十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件
- 附件圖一:(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內容)變更內容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農業區(0.14)住宅區(0.08)公園用地(0.05)自來水事業用地(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