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201-審議事項-第7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乙種工業區及部分綠地用地、保護區為產業專用區)案」及「擬定林口特定區計畫(產業專用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8201
案件id
3r60im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准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99年10月11日城規字第0990008843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
(一)主要計畫: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二)細部計畫:都市計畫法第17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民國99年5月30日起至民國99年6月28日止,於新北市政府及林口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民國99年6月14日假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舉辦說明會,且於新北市刊登中華日報99年6月1、2、3日等三天公告完竣。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李前委員正庸、林委員秋綿、顏前委員秀吉、高委員惠雪(經濟部)、蕭前委員輔導(後由王委員銘正接任)等,並由李前委員正庸擔任召集人於99年11月25日及100年8月9日召開2次簡報會議,尚未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仍待繼續召開簡報會議。
- 七、嗣因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改聘,李前委員正庸、林委員秋綿、顏前委員秀吉顏連續聘任4年屆滿卸任,故本案專案小組除由高委員惠雪、王委員銘正等2位委員組成外,擬再增列彭委員光輝、賴委員美蓉及劉前委員小蘭,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於100年8月20日、102年3月18日及102年4月9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研獲具體建議意見,並經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3年1月6日城規字第1030000047號函送依前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及研處情形相關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3年1月6日城規字第1030000047號函送之計畫書、圖部分內容與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差異甚大,為求審慎,爰請原專案小組先行就下列各點聽取規劃單位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一、請規劃單位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相關規定事項,適度修正計畫書、圖內容。
- 二、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計畫內容,與原提請專案小組審查之內容作大幅修改,請詳予說明調整修正內容之差異(包含產業專用區及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區位與面積)及理由。
- 三、原提請專案小組審查之計畫內容包含一處「污水處理廠用地」,惟本次計畫內容予以剔除,考量產業專用區仍有污水處理之需求,建請設置污水處理廠用地,以符合實際需求。
- 四、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內容,是否妥適,請先行釐清與確認。
- 五、本案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本次計畫內容調整修正為二區,且開發主體修正為「內政部」,是否符合政策性與必要性之需求,請詳予說明調整修正之理由,且開發主體是否先行徵詢內政部主辦單位之意見或同意。
- 六、請補充本案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財務分析可行性評估,並請將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附錄一】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回應對照表內政部都委會第4次及第5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會議意見回應內容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原則同意照本署城鄉發展分署102年1月31日城規字第1021000374號函送依本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建議意見研擬之辦理情形對照表、修正後之計畫書草案及第5次會議中所提簡報資料通過(如附錄),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並以對照表之方式研提辦理情形,以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文字請畫底線)、圖報部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主要計畫部分:建議「實施進度及經費」章節內容應配合細部計畫案「事業及財務計畫」內容修正或補充說明,以資妥適。主要計畫配合細部計畫修正概分為二區,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於本計畫變更完成後,依分區計畫任一區整合完成即可自行辦理開發。各項開發成本包括公共工程費、重劃費用、土地整理費(含建築物拆遷費、地上物補償費、地籍整理費及其他必要業務費)及貸款利息,總計開發所需經費約為491,775.92萬元。
(二)細部計畫部分:
1.有關計畫區南側二-15號計畫道路西側末端之迴轉道,建議比照計畫區北側二-13號計畫道路西側末端迴轉道之寬度予以修正,以利大型車輛迴轉。已修正計畫區南側二-15號計畫道路西側末端之迴轉道,俾利大型車輛迴轉。
2.有關計畫區北側二-13號計畫道路東側與文化路銜接之路口部分,請於計畫書中適度敘明該路口交通工程規劃及管制措施之相關內容,以利後續相關交通工程之順利進行。已於交通改善措施中補充因應中山路與文化北路不對稱路口,考量其安全,於後執行將增設槽化島以利南行方之右轉車通行。
3.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建議依下列各點辦理:
(1)本計畫草案產業專用區中有關核心產業、次核心產業及支援性產業所允許之各項使用行為,其樓地板面積總量限制及比例,應以各分期分區變更範圍總面積為計算基準,以資妥適。
(2)新北市政府於本(第5)次會議所提補充資料關於第三之一種產業專用區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規定內容,建議修正如下:
A.供核心產業,所需之辦公、研發、後勤、教育訓練、技術性諮詢、客戶服務與行銷推廣等設施,及觀光旅遊產業,其樓地板面積應不低於申請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七十。有生物科技業實驗室及生產線廠房因易產生污染,不得設置。
B.觀光旅遊產業核心產業之餐飲業及旅宿業僅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至三層、地下一層及頂層,且不得超過申請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
C.供支援性產業,設置所需之設施使用,一般零售業及一般服務業僅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至三層及地下一層,且不得超過申請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
D.其他經新北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得設置之設施。修正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二節第四項如下:
- 四、第三之一種產業專用區為培植新興產業並強化產業服務效能,其容許使用項目包括:
(一)供核心產業所需之辦公、研發、後勤、教育訓練、技術性諮詢、客戶服務、行銷推廣等設施,及觀光旅遊產業,其樓地板面積應不低於申請總樓地板面積70%;前述觀光旅遊產業之餐飲業僅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至三層、地下一層及頂層,且餐飲業及旅館不得超過前項之總樓地板面積30%。
(二)有生物科技業實驗室及生產線廠房因易產生污染,不得設置。
(三)供支援性產業,設置所需之設施使用,一般零售業及一般服務業僅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至三層及地下一層,且不得超過申請總樓地板面積30%。
(四)其他經新北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得設置之設施。
(3)新北市政府於本(第5)次會議所提補充資料關於第三之二種產業專用區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規定內容,建議修正如下:
A.「(一)供核心產業所需之生產廠房及相關設施使用。」增列「其樓地板面積應不低於申請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七十」。
B.「(三)供支援性產業,所相關設施使用」修正為「(三)供支援性產業所需之相關設施使用,不得超過申請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宗教設施不在此限。」修正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二節第五項如下:
- 五、第三之二種產業專用區為建立地方產業供應鏈,促進產業升級,容許使用項目包括:
(一)供核心產業所需之生產廠房及相關設施使用,其樓地板面積應不低於申請總樓地板面積70%。
(二)非具污染性,且因基於產業供應鏈群聚之需求之次核心產業,包括以下項目所需之生產廠房及相關設施使用:
1.機械設備製造業。
2.塑膠製品製造業。
3.金屬製品製造業。
(三)供支援性產業所需之相關設施使用,不得超過申請總樓地板面積30%。
(四)前開各款相關設施係指供該生產廠房運作所需之倉庫、研發、教育、人才培訓、推廣、實作體驗、服務辦公室(所)、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環保、勞工衛生與安全、防災、員工宿舍及員工餐廳等設施。
(五)其他經新北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之非污染性傳統產業及設施。
(4)新北市政府於本(第5)次會議所提補充資料關於第三之一種產業專用區與第三之二種產業專用區之開發規模及使用強度規定內容,建議修正如下:
A.「(一)第三之一種產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第三之二種產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因整體規劃設計以提供公眾通行使用之人工地盤、空橋等連通設施,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不計入建蔽率。」B.「鄰接文化路之街廓,申請開發基地規模不得小於1,000平方公尺」。修正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二節第六項如下:
- 六、本計畫區內之第三之一種產業專用區與第三之二種產業專用區之開發規模及使用強度規定如下:
(一)第三之一種產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第三之二種產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因整體規劃設計以提供公眾通行使用之人工地盤、空橋等連通設施,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不計入建蔽率。
(二)街廓1、2、3及4申請開發基地規模不得低於1,000平方公尺,如下圖所示。
(5)計畫書草案原第十八點條文內容修正為「十八、依第十六點、第十七點規定獎勵之容積及容積移轉移入容積之總額度,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之30%為限。但符合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所移入容積部分得酌予增加,惟其移入容積與前述規定獎勵容積之總額度合計不得超過該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40%。」修正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二節第十八項如下:
十八、依第十六點、第十七點規定獎勵之容積及容積移轉移入容積之總額度,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之30%為限。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符合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所移入容積部分得酌予增加,惟其移入容積與前述規定獎勵容積之總額度合計不得超過該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40%。
4.有關新北市政府於本(第5)次會議補充說明擬將計畫區全區採市地重劃方式,並分三區開發(第一區面積約為35.14公頃、重劃總負擔比率44.12%,第二區面積為58.12公頃、重劃總負擔比率44.67%,第三區面積為15.35公頃、重劃總負擔比率44.79%),任一區整合完畢即可辦理開發乙節,建議原則同意,惟請申請變更單位先行洽商該府地政主管機關,檢核各區公共設施及工程負擔比列等財務計畫之可行性,並將該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經歷次會議討論後,修正分為二區開發(第一區面積約為35.4公頃、重劃總負擔比率44.47%,第二區面積為73.21公頃、重劃總負擔比率44.66%),任一區整合完畢即可辦理開發,並分別於100年12月5日、102年5月24日、102年6月20日、102年6月26日、102年7月31日、102年8月20日,已先行洽商地政主管機關之意見,予以確認。歷次洽商紀錄請參見附件。
(三)本案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申請開發單位於本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依都委會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決議之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建議恢復為機關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四)本案若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因變更範圍及內容較原公開展覽草案已大幅修正,建議請規劃單位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六)本案若經委員會審議通過,未來之開發行為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與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遵照辦理,業已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七)本計畫案之計畫內容若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建議規劃單位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依都委會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決議之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附件
- 【附錄二】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原則同意照本署城鄉發展分署102年1月31日城規字第1021000374號函送依本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建議意見研擬之辦理情形對照表、修正後之計畫書草案及第5次會議中所提簡報資料通過(如附錄),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並以對照表之方式研提辦理情形,以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文字請畫底線)、圖報部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主要計畫部分:建議「實施進度及經費」章節內容應配合細部計畫案「事業及財務計畫」內容修正或補充說明,以資妥適。
(二)細部計畫部分:
1.有關計畫區南側二-15號計畫道路西側末端之迴轉道,建議比照計畫區北側二-13號計畫道路西側末端迴轉道之寬度予以修正,以利大型車輛迴轉。
2.有關計畫區北側二-13號計畫道路東側與文化路銜接之路口部分,請於計畫書中適度敘明該路口交通工程規劃及管制措施之相關內容,以利後續相關交通工程之順利進行。
3.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建議依下列各點辦理:
(1)本計畫草案產業專用區中有關核心產業、次核心產業及支援性產業所允許之各項使用行為,其樓地板面積總量限制及比例,應以各分期分區變更範圍總面積為計算基準,以資妥適。
(2)新北市政府於本(第5)次會議所提補充資料關於第三之一種產業專用區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規定內容,建議修正如下:
A.供核心產業,所需之辦公、研發、後勤、教育訓練、技術性諮詢、客戶服務與行銷推廣等設施,及觀光旅遊產業,其樓地板面積應不低於申請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七十。有生物科技業實驗室及生產線廠房因易產生污染,不得設置。
B.觀光旅遊產業核心產業之餐飲業及旅館僅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至三層、地下一層及頂層,且不得超過申請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
C.供支援性產業,設置所需之設施使用,一般零售業及一般服務業僅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至三層及地下一層,且不得超過申請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
D.其他經新北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得設置之設施。
(3)新北市政府於本(第5)次會議所提補充資料關於第三之二種產業專用區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規定內容,建議修正如下:
A.「(一)供核心產業所需之生產廠房及相關設施使用。」增列「其樓地板面積應不低於申請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七十」。
B.「(三)供支援性產業,所相關設施使用」修正為「(三)供支援性產業所需之相關設施使用,不得超過申請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宗教設施不在此限。」(4)新北市政府於本(第5)次會議所提補充資料關於第三之一種產業專用區與第三之二種產業專用區之開發規模及使用強度規定內容,建議修正如下:
A.「(一)第三之一種產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第三之二種產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因整體規劃設計以提供公眾通行使用之人工地盤、空橋等連通設施,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不計入建蔽率。」B.「鄰接文化路之街廓,申請開發基地規模不得小於1,000平方公尺」。
(5)計畫書草案原第十八點條文內容修正為「十八、依第十六點、第十七點規定獎勵之容積及容積移轉移入容積之總額度,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之30%為限。但符合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所移入容積部分得酌予增加,惟其移入容積與前述規定獎勵容積之總額度合計不得超過該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40%。」4.有關新北市政府於本(第5)次會議補充說明擬將計畫區全區採市地重劃方式,並分三區開發(第一區面積約為35.14公頃、重劃總負擔比例44.12%,第二區面積為58.12公頃、重劃總負擔比例44.67%,第三區面積為15.35公頃、重劃總負擔比例44.79%),任一區整合完畢即可辦理開發乙節,建議原則同意,惟請申請變更單位先行洽商該府地政主管機關,檢核各區公共設施及工程負擔比列等財務計畫之可行性,並將該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三)本案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申請開發單位於本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建議恢復為工業區,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四)本案若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因變更範圍及內容較原公開展覽草案已大幅修正,建議請規劃單位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六)本案若經委員會審議通過,未來之開發行為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與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七)本計畫案之計畫內容若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建議規劃單位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八)公開展覽期間機關團體或公民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內容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1高玉似林口鄉南勢埔段頭湖小段306-2地號建請將林口鄉南勢埔段頭湖小段306-2地號土地納入本計畫範圍,以利土地整體開發利用。林口鄉南勢埔段頭湖小段306-2地號土地與本計畫範圍相鄰接,且位於第1期開發區與第2期開發區間,如將其納入計畫範圍,將有利本計畫之整體開發利用。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陳情土地,非屬本計畫範圍。建議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2張清南台北縣三重市民生東街40號關於台北縣林口鄉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乙種工業區及部分綠地用地、保護區為產業專用區)開發案,本人陳情能將銅線、銅條等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查本案細部計畫書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載明產業專用區容許使用項目。
2.另本計畫所在區位週邊均為住宅區及學校用地,較不適合供傳統污染性產業建議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五金進出口貿易及生產產業納入本工業區設立範圍內,提供貴局研議,無任感謝。廠房使用。
3陳長裕林口鄉南勢埔段頭湖小段306-3地號建議將南勢埔段頭湖小段306-3號納入本次乙種工業區範圍本人所有土地南勢埔段頭湖小段306號,面積3691平方公尺,已納入本次乙種工業區範圍,另本人原與306號相鄰之土地306-3號面積42平方公尺,因306號納入本次乙種工業區範圍,而306-3號未納入本次乙種工業區範圍,形成狹窄畸零地(如附圖),造成毗鄰工業區畸零地,無法利用。併人陳編號1案處理。
建議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4吳宜叡台中縣烏日鄉溪岸路2段270巷10號1.本人在尋找北部的企業營運總部用地,如有適合之地目、仲介,請將本人之資料給他/她,如下:
姓名:吳宜叡地址:台中縣烏日鄉溪岸路2段270巷10號電話:0928-2.請將本人的連絡資訊列入下次說明會通訊錄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陳情意見非都市計畫變更處理事宜。
建議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名單中。
5蔡再祿台北縣林口鄉湖北村1.請問依重劃方式開發,地主可分百分之幾2.產業專用區開發後帶動繁榮、人手增加,請問現有文化北路是否需要開拓至台北港接軌,否則文化北路會是個瓶頸道路,謝謝。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陳情意見非都市計畫變更處理事宜。
另文化北路亦非屬本計畫範圍,爰不予討論。
建議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6陳美麗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314號12樓之4(一)因購地已逾30年,戶籍地已變更多次,以後聯絡方式如下:
1.陳美麗2.郭清坤3.陳哲仁(二)盡速重劃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1.陳情意見非都市計畫變更處理事宜。
2.請新北市府儘速辦理。建議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7六上實業有限公司台北市林森南路4號7樓1.請充分經村長、鄰長及公務人員,向地主私下說明清楚,以降低阻力。
2.請盡快執行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1.陳情意見非都市計畫變更處理事宜。
2.請新北市府儘速辦理。建議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九)逾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案件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內容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逾1吳育昇、林德福、陳淑慧、建請行政院跨部會整合協助新北市政府,儘速完成林口因林口特定區內規劃五個工業區共計569公頃。目前僅林口工一工業區尚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
經查建議事項與本計畫之定位與建議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陳瑩、盧秀燕、羅明才、徐少萍、馬文君、朱鳳芝、劉盛良、郭素春、李鴻鈞、林明溱、趙麗雲、蔣乃辛、簡東明、羅淑蕾、王進士、孔文吉、紀國棟、蔡正元工一工業區開發計畫,將林口工一工業區打造定位成低汙染現代化科技園區、運籌中心或物流倉儲中心,吸引海內外企業或台商回流設置科技創新研發總部與營運總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未開發。允許使用項目相符合。
逾2黃茂峰林口區南勢埔段頭湖小段201-0/313-9/313-10/316等共十筆,總計面積9995平方公尺。1.建議原頭湖路應延續中山路之路寬,應考慮日後若局勢轉變台商回流,工業區之進出量大增,因此公共工程應以二三十年後的發展需求為考量,才不會浪費納稅人的錢。
2.是否能不要分成所謂的產一、產二。如此區隔會造成圖利某些地主,應全區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原頭湖路應已延續中山路之路寬三十公尺,未來將採以道路號誌系統,確保路口行車安全。
2.本計畫考量區位及產業規模優勢,規劃第三種產業專用區,其中產三之一與產三之二之劃設係考量其使用性質、區位條件及整體新興產業區發展,並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做為土地使用之依循。
3.陳情意見非都建議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在同一個規範下運用,有同一套使用標準,才不失公允。
3.政府的效率能提高,審議流程快速通過能以人民利益優先考量,政府為人民服務勿在牛步化,本區開發案已延宕日久人民損失巨大,盼政府此次能迅速通過。市計畫變更處理事宜。
逾3林口區湖南里里長洪福祿等46名該臨時土地公廟目前安奉土地公的地點於林口工一工業區內,請政府規劃林口「工一產業專區」時,於鄰近文化北路附近劃出2000平方公尺土地1筆,供興建廟宇及鄰里公園之用,以延續、關心里民之信仰。經查本里之土地公廟已有二百多年歷史,原建於林口新市鎮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