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201-審議事項-第13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201
案件id
GitYDY
概要說明
- 說明:
壹、法律保障:
總而言之,本案能獲得土地法、都市計畫法等等法律之保障,又有發展成熟之條件,故獲高雄市政府「酌予採納」之決定與建議,且未附區段徵收之枷鎖。立行清正甚。
審議本案者,均是熟習有關法律者,加以本案向高市府陳情時,已將上揭法律內涵詳為列舉(如附件一),此時不宜繁錄,唯應。
鄭重說明,上開高市府函,25次會議記錄,兩種文件所錄本公司陳述理由之項目,似有差別?何故?不詳。(未依法申請閱卷)貳、區段徵收區段徵收之唯一目的,阻絕炒地皮。
有50年存在記錄之本公司,何來炒地皮事。法理,可以重建。
<63條>
- 一、有關用語:
何謂都市計畫?都市計畫法第3條,有清楚說明。
何謂新市區建設?何謂舊市區建設?同法第7條有詳盡之解釋。
開發,在都市計畫法中作何解釋,不詳。背憲法者(15條),請廢棄「並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榮總周邊及高速公路兩側農業區劃設公園兼滯洪池用地,以解決淹水問題。基於以上之公益性及必要性,透過區段徵收方式取得用地及闢建完成。
2.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3項、行政院79年8月10日台內字第23088號函及內政部80年4月22日台內字第914437號函示:「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2.本案經地政機關表示區段徵收係屬可行,並無內政部92年1月14日台內營字第090920084077號函規定之除外情形,自無需改採其他之開發方式。
3.綜上,本陳情案件建議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何謂農業保護區?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有詳細之解說。
- 二、工廠用地與法律:
本公司之工廠用地,非看不清之平川沃野,符合法律規定者有:
(1)是四週已被房舍包圍者。絕對不是農業保護區。是都市土地農業區。
(2)是被政府輕棄之磚廠用地,土地法第88條認定之窳陋地。
(3)是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所「准許者」。(詳後)(4)是高市府評定為已發展成熟地區。
(5)是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第11條規定用地。能配合市政自行規劃更新者。
(6)是舊市區建設,非新市區建設,是重建。本此:似與開發也無涉者。
- 三、所謂「並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決定,是錯置,是違憲違法者。都市計畫法第58條,第68條等等規定,激生民怨,喧騰鼓舞,鄉鎮、縣市政府均無力處理,內政部召集鄉鎮縣市政府及有關人員開會,經多次討論、考量,方有該92年12月14日內營字第920084077號函之誕生。依經驗法則,該函:有都市計畫法第68條中「依法」二字解釋文效力。有立法目地偏失之補救功能。該函重點中涉及本案者,有下列三點:
1、農業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者,應辦區段徵收。但:
2、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者,可免辦區段徵收。
法源應來自: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中總則二之一。另貳之十二。二之一(如獲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規範准許者,「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3、符合都市更新條例者,免辦區段徵收。
本公司之工廠用地,既非農業保護區加以所具備合法要件如上述貳之二,當然有免辦區段徵收之法定權益。
此權益,在現有法規中,找不到否定條文。依此復以:高市府洞悉民瘼,方做成「酌予採納」之決定與建議。且未附區段徵收之枷鎖。
高雄市都市計劃委員會所有成員,咸具專業素養,非不能味其意者,何故?在審議本案時,假專案小組工具,作成(一)同意採納。(二)並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決議。且獲25次會議認可、審決,致鑄成違背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同意採納應是同意高雄市政府之決定與建議,所謂概括承受。畫蛇添足,符合有關規章,不詳)第七條:應選擇對人民之損害最輕者。
第八條:應保護人民對政府之信賴。
第九條:應就有利(人民)、不利人民者,一律注視。
第十條:不可逾越授權範圍。
民法總則第148條有如下之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以損害他人為唯一目的。
大法官釋字第513號文中有:「涉及對人民財產權之剝奪,應嚴守法定徵收土地之要件」。
上開內政部92年函,必然是處理本案應嚴守要件中之一。
所謂「並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決定,或是在所有必須考量要件中,或擇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其樂者納之,或依己意而為之,對當事人有利有保護者,棄之。尤其把都市土地農業區視為農業保護區,主張區段徵收,驚悚!兩者不一,天地隔。
嘆!法律被噓吐。本此:
該審決不無以損害本公司為唯一目的之嫌,感之心側。
- 四、張直氣、扶正聲。保護本公司財產權。
內政部及其都市計劃委員會所有成員,有關人員之智識、視野、胸襟,足使人民、本公司之信賴。
嵩觀,本公司循政府之時政停工後,每思土地再利用時,所得面命,農業地農用。猶記20多年前,曾有稽查演花,如此,土地一任荒蕪,一去30多年。
依地盡其用原則,本公司之損失,政府少稅收,人我相乘,其數,豈止十億?何以致之?當然是市政府無遠畧願景,死抱章句所造成。瞪民苦,若等閒。
好不容易,挨到今日市政府(陳市長的都發局),以「揚棄不合宜的條文;考量實際發展須先」良政,推動都市計畫:寸心暗定,損失將可終止。詎知,又遭都計委錯誤決定。荒棄現有廠地,又要拖20年、30年?殘酷。
本公司之法定財產權又被政府強姦性剝奪60%縱暴畧與失智同。違憲。「民為貴」。免區段徵收,損害公益嗎?損害高市府權益嗎?都沒有,有權者,何必營營樂損人呢?圖利市庫,是學者們齊一怒斥的。法律許可嗎?請恕再說一句:農業保謢區中,若有:「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者,可免辦區段徵收」。
本公司之工廠用地,既不屬於農業保護區,又有現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者種種之條件,當然沒有實施區段徵收之理由,請獲法律授權者沉思之。
高雄市都市計劃委員們,如果依都市計畫法第32條:「前項各使用區,得視實際需要再行分劃」之規定,繼續同意本公司配合市政,自行實施更新規劃,愛齊玉山,去剝奪人民財產權之實之病,秀群作為,可使高市政府依有關之規定,控捉本公司,使市庫也有收益,市政府、人民均好之事。多好之事,唯賴內政部清鑑。
明鏡。鏟去織羅民破膽之害。
叁、結論請廢棄「並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決定,保護本公司法定財產權。「揚棄不合時宜的條文,考量實際發展須先」這兩句話一大目標,「看是尋常最崎崛,成如容易卻艱辛」(宋,王安石語),本案可列為明證。
也許是:「圖利他人」是本案發生之原動力吧?否,誰能找到其他理由。
難怪學者們、商界大老,齊聲高喊廢止圖利他人罪。「酌情採納」,未附枷鎖,是洞微穿密,「視民若傷」,毫無點點滴滴之私、之恥,人人唾棄之痛。何勞苦測思。「往事只堪哀」(李後主語)實施都市計劃的根基,是「法律為民」。非恣意害民。法理,萬理應森著。
只有決定,沒有說明,是傳統?有學理作基礎,均不悉。
行之有年,不等於合法、合理。
衍襲至今,政府念之在心者,應是「疑意相與析」;不是「白髮死章句」,死傳統(前為陶淵明語,後為李白語)。總之,依同理心:高雄市都市計劃委員會,沒有扔棄法律的權利;只有依法行政,保護人民財產的責任。試問:土地是妳們的,遇此凌虐,是痛哭?是抗拒?該會應非衰遲者,能不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沉思:「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逕10郭瑞美等15人澄清湖特定區自民國58年11月15日發布實施都市計畫,迄今已歷經44年,經多次通盤檢討,且逾法定年限,致「公五-3」土地地主權益受損,既是公共設施用地,徵收年限也逾期,土地利用及社區發展受阻,範圍內又是高雄母河-愛河的最上游,整治、徵收、解編都遙遙無期,歷經多次陳情均無著落,高雄市政府為配合仁武區北屋排水之整治計畫,考量防洪治水,加速公共設施取得,並解決地區低度之情形,將「公五-3」計畫採市地重劃方向,健全地區發展,近八公頃土地百餘位地主,逾半地主,超過半數面積門檻也已通過。
該計畫內容將土地分區編入「住三」用地,損及地主權益,有違土地公平正義原則,也捐棄毗鄰原則,依法、依理、依情,令地主有「有違公平,不符正義,情感落失」之感。
1.依法而言:「公五-3」依毗鄰「住四」用地編定為「住四」依法有據,也符合公平正義。
2.依理而言:該計畫區土地地主權益多年受囹圄之害,既被編入公共設施用地,也已承受,然而該地段北面重劃區,南區重劃區陸續開發,獨留「公五-3」任其荒廢,情何以堪,何況該地段處愛河上游,毗鄰社區截斷新曹公圳水源,根本無法耕作或利用,不符合公平原則。
3.依情感而言:該地段地主世代躬耕,既被編入公共設施用地,等同被判死刑,對土地的感情也同時被凌遲,讓地主有一股莫名的失落感。
今欣逢政府採市地重劃方式,解決「公五-3」陳年問題,也一併解決北屋排水問題,兼顧到政府財政困窘,公共設施取得困難,「公五-3」地主於法理情也均能配合,依都市計畫法45%上限的最低門檻,我們也配合,要求解編要求徵收陳情也採柔性,然而在顧及地主權益的法理情方面,却將分區使用編入低度利用的「住三」,與毗鄰的「住四」有背(附件1、2),此計畫「公五-3」市地重劃變更後計畫內容,建請將原計畫「住三」內容依毗鄰「住四」用地,變更為「住四」,以維護地主權益,兼顧法理情的土地公平正義。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
1.陳情基地北側為第四種住宅區,南側為第三種住宅區,故配合周邊調整分區。
2.本區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達46.35%,高於其他整體開發區之負擔比例,故酌予提升容積率,尚屬合理。1.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2.本案採納理由1併變四十五-4案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擬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附)部分,因本區公共設施用地負擔較高,建議變更為第四種住宅區(附),以提高市地重劃之可行性乙節,建議原則同意」部分,修正前段文字為「陳情基地南北側為第四種住宅區…」。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等同將地主權益再一次的凌遲。
「公五-3」地主基於法、理、情原則建請該計畫變更內容「住三」變更為「住四」,貴會基於不違法、不逆理、不背情之公平正義,盼貴會鑒核。
逕11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仁武區善德段291、292-3、485-2地號1.有關貴府辦理「九番埤及高速公路兩側農業區」都市計畫變更案,徵詢區段徵收後有無務農意願調查一案。
2.查本案工程計畫範圍內之仁武區善德段291、292-3、485-2地號土地,係供本公司社武變電所及161KV社武~屏山紅白線#2輸電鐵塔使用,爰無務農意願,惟該變電所及輸電線路目前持續送電中,為供電需要,請於規劃旨述計畫案時,保留該變電所及輸電鐵塔並避免徵收該土地。保留該變電所及輸電鐵塔並避免徵收該土地。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經查係位於計畫草案之公園用地內,於不影響住宅區環境品質之前提下予以保留。1.查所陳仁武區善德段291、292-3等二筆地號土地毗鄰變電所用地,且面積狹小,建議予以採納,併鄰近分區變更為變電所用地,並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
2.所陳仁武區善德段485-2地號土地部分係作為電路鐵塔使用,建議酌予採納,變更為電路鐵塔用地,惟是否納入區段徵收範圍,請高雄市政府研議,提大會討論。
3.上開剔除區段徵收範圍部分,建議新增為剔除區段徵收範圍原則規定,並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逕12黃昭順立委、高雄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1.本案關係澄清湖特定區廣大地主之權益,與部分業界生存之空間,而本案經高雄市政府於101年9月20日通過亦已於12月呈報內政部,時序延宕,會員引頸企盼,並於第時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中提案討論,請本會追蹤辦理,以保障同業於該地區開發之權益。
2.敬請委員協助敦促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儘速審議通過,交行政院備查發布實施,以維當地地主及業界開發之效益,並進而繁榮地方。同左。因變更案量眾多、案件複雜度高,建請營建署加速排會審議。考量本案案情複雜,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已採議題式逐步審議,並無延宕情形。
逕13陳茂村/仁武區公五-有關變更案第四十三案,現行計畫為住宅區且並無規定須以市地重劃開發之無附帶條件,只要自行留設1.附帶條件修正為「內政部都市計畫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避免整體開發地區遲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後續請依平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草潭埤附近住宅區(報內政部計畫書中變更案第四十三案)出入道路即可申請建築。然而今市府以地方有滯洪防災之迫切需要為由,擬變更現行計畫內容,要求由滯洪池鄰近地主負擔整個八卦寮地區防災所需之滯洪池用地,顯然不符合社會公平原則,但民等體恤市府推動地方建設之困難,原則亦願意配合,但建議修正本案變更內容,修正事項如下:
1.以目前都市計畫之慣例,通常只規定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後,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重劃計畫書公告,待重劃計畫書公告後再辦理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但未規定該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多久應完成重劃開發作業。若重劃工程一辦數十年,則地主要待何年何月才能申請建築。民等土地本為整體開發附帶條件之「住宅區」,若因配合政府建設,導致土地永遠無法使用,情何以堪。
所以建議變更案第四十三案發布實施之計畫書應附帶條件規定應修正為:「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後一年內應完成重劃計畫書公告,且待重劃計畫書公告後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兩年內完成重劃作業,否則另循法定程序回復原分區」,以確保重劃辦不起來時,地主可以原本之住宅區申請建築。
2.變更案第四十三案計畫書實施進度及經費記載:「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其中已徵收道路用地之工程費納入重劃負擔」,主要是避免涉及廢止徵收,影響全案進行。但本地區原無需重劃,今變更計畫後,地主辦理市地重劃已額外提供34.12%之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加計抵費地負擔後,地主損失甚具,故建議明確寫明「重劃範圍內公有土地均需無償提供作公共設施用地負擔,而相關之工程費納入重劃負擔」,以降低地主之損失。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一年內完成重劃計畫書公告,再辦理都市計畫公告實施,公告實施之計畫書應附帶條件規定:
於發布實施日起兩年內完成重劃作業,否則另循法定程序回復原分區。」2.實施進度及經費修正為:「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其中重劃範圍內公有土地均需無償提供作公共設施用地負擔,而相關之工程費則需納入重劃費用負擔」未辦理、限制地主土地利用之情形,參據內政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辦理:
(1)部都委會審竣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2)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有關陳情公有土地無償提供公設用地負擔乙節,按重劃區內原有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錄地等4項土地抵充供作公共設施用地負擔,為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是以,將來辦理市地重劃相關作業仍應按上開規定辦理。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逕14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鳥松區觀湖段22及30有關鳥松區觀湖段4、6、22、30地號等4筆土地,均屬山水自辦市地重劃區增設之道路用地,查觀湖段4及6地號已納入「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中變更為道路用地,另22、30地號土地本局漏列提案變更。將鳥松區觀湖段22、30地號土地變更為道路用地。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
依本案道路系統之變更原則及市地重劃辦理相關規定辦理。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並請將新增變更面積增列至變更內容明細表。
逕15陳進忠陳情土地係屬依法應予徵收而未徵同左。建議不予採納。建議准照高雄市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等13人/仁武區豐禾段667、672、685、686、681地號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園用地,因長期未徵收使用,為促進土地利用,請准予將上開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園用地解編,變更為住宅用地。理由:
1.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閭鄰公園按閭鄰單位設置,本案陳情之公園用地,係按閭鄰單位所設置。
2.另有關本案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容積移轉方式或本計畫變更案附帶條件要求回饋負擔者得以區內公設保留地辦理,故以多元之取得方式辦理。
3.本府公園主管機關(養工處)102年6月27日高市工養處園字第10272805600號函表示,本公園(公7)土地多為私人所有,預估開闢經費約需7億4,000萬元,由於開闢經費龐大,本案將錄案循本府預算編製程序,以分年分期方式列入檢討。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逕16金瑞億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淑惠/松浦段270、271、272、363、364、367、390、391、392、397、等地號1.金瑞億企業有限公司及高大興業有限公司配合政策,於101年6月4日經濟部公告經授中字第11130002290號,符合特定地區五大原則,劃分特定地區範圍內,具有優先輔導合法之必要。
2.金瑞億企業有限公司及高大興業有限公司業已分別於101年8月15日取得高雄市政府核發(發文字號為高市府經工工字第101654403660號)及101年6月21日取得高雄市政府核發(發文字號為高市府四維經工工字第10165404880號)之臨時工廠登記第一階段核准文在案,並積極取得第二階段核准中。
3.建請貴署將松浦段270、271、272、363、364、367、390、391、392、397等地號,納入本次「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範圍內敬請協助。建請將松浦段270、271、272、363、364、367、390、391、392、397等地號,納入本次「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範圍內敬,請協助。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參酌「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為符合區域計畫所指定城鄉發展優先次序,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應先檢討利用鄰近或原有都市計畫整體發展地區、推動都市更新地區及都市計畫農業區,應避免破壞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曾經辦竣農地重劃及農業專業生產區之地區。
2.本計畫農業區面積約950公頃,且所陳約2公頃土地面積中,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約佔1.3公頃(63%),又其擴大範圍非屬河川、地形、道路等界線。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另依行政院核定之「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方案」,本案係為非都市土地,已可循既有機制辦理,並非需納入都市計畫區內辦理。
4.綜上,就擴大都計範圍之合理性、必要性,及所陳事項可循非都市土地之既有機制辦理,本案所陳範圍並無擴大都市計畫之需要。
逕17楊淑綿/鳥松區山水段520地號1.陳情基地原屬高強度使用之旅館用地,詎料原高雄縣政府竟在所有地主完全不知情狀況下,「偷偷」將本旅館用地變更成變電所用地,完全犧牲無辜百姓之權益,實有很難不讓人有明顯圖利台灣電力公司之聯想。憲法保障人民擁有之財產,在全無任何受通知情形下,一夕之間被強行變成變電所,在號稱高度民主自由的寶島台灣,竟會發生如此蠻橫之事,真是令人無法接受。
2.經查原高雄縣政府曾於99年9月29、30日兩天於鳥松區公所辦理「公開」說明會,疑似技術性避開地主,所有相關地主無人知此訊息,地方含糊通過,逕送內政大部審議,想當然爾!任何人知道自己的土地將因配合台電而被強行變成變電所用地,肯定會拼命抗爭到底。
3.電業法第34條修正案明定變電所、高壓電纜、電塔不得設置於學校、住宅、醫院及周邊一定距離之內,經查本變更案距離東南方松竹街國小預定地(文12)不到200公尺、西南方距離南部地區最多病患之長庚醫院區不到500公尺、距離常數以萬人聚集之澄清湖棒球場亦不到200公尺、更遑論距離對面高強度住四土地及鄰近密集住宅區僅一街15公尺之隔....,若本案強行變更通過,除明顯違法外更罔顧民眾百姓之身家財產及健康安全。1.有關本案(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九-1)懇請恢復原本計畫之旅館用地,以保障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賦予人民基本財產與生存權!2.台灣電力公司仍屬營利之機關,其有變電廠所知需求尚可體諒,然其若用暗渡陳倉或強取豪奪方式取得需求用地,行徑與土匪強盜有何差異!故有關本計畫變電所用地敬請另覓他地!3.建請爾後相關說明會通知「務必真實」送達地主或當事人,而非僅僅含糊交代了事,公家機關承辦人員自以為已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考量本案旅館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建議配合私有土地之完整性檢討範圍,予以維持原計畫。
2.另有關反對設置變電所用地乙節,台電公司已表示其需求約0.5公頃,故請台電公司針對輸配線整體之需求情形及設置之急迫性與必要性表示意見後提請委員會討論。併變九-1案。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符合法定公開程序說穿了這只是怕事、自欺欺人乃至掩耳盜鈴之顢頇做法,讓一般老百姓實在無法苟同。(試問!現今社會有誰平常沒事會主動去區公所看公告)4.有關電磁輻射危害人體健康之研究,已有許多專案論文及評估報告提出警告,更有科學論文確認兒童長久處於高電磁輻射環境,幼兒罹患白血病機率將增加兩倍,本變更案基地位於醫院、國小、及住宅區環繞中央,明顯不適合作變電所用地,敬請明察。若政府針對此陳情案仍置若罔聞、一意孤行強行變更,只能敬請物忽視百姓反噬之強大力量。
逕18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鳥松區育才段32~111-1地號、仁1.查本案係本府為開發澄清湖鄰近地區新社區需要及促進鳥松區、仁武區都市整體發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爰依「擬訂澄清湖特定區(部分文大用地為住宅區、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綠地、道路用地)案」都市計畫規定,於101年執行市地重劃相關先期建議將上游之公園用地為住宅區,下游之住宅區變更為公園用地,並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意見劃設滯洪池,公建議同意採納。
1.本案係整體開發地區,為配合開發區內排水滯洪需要所調整。
2.調整前後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係為一致,不影響公共設施用地負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予以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武區慈惠段806~809地號、829~831地號、892~893地號、917地號作業(高雄市第74期市地重劃區,如圖2)。
2.因本開發區範圍內部分土地屬山坡地,經市府水利局判釋本區需辦理水土保持計畫,嗣於水土保持計畫審查階段,本市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審查意見建議,因受限原都市計畫規劃內容無設置滯洪池用地,未符現況實際需求(如圖3),致該水土保持計畫暫無法審查通過,實有暫緩開發及檢討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事宜之必要。共設施比例仍予維持,以有效解決原都市計畫未留設滯洪池用地造成易淹水之情形(如圖4)。擔之比例。
逕19黃國金/原高雄縣仁武鄉大灣段65-5、65-6、65-41、68、69、71、142及145-1地號等8筆土地1.陳情人代表地主為改制前高雄縣政府辦理澄清湖特定區文小四學校預定地,徵收其所有原高雄縣仁武鄉大灣段65-5、65-6、65-41、68、69、71、142及145-1地號等8筆土地,申請「廢止徵收」乙案,向高雄市府及內政部陳情(申請)在案。
2.據102年06月20日台內地字第1020235409號函,審議小組決議「保留再議」,決議理由:「請本部營建署儘速會同高雄市政府針對仁武區澄清淵特定區學校用地之必要性及替代性作審慎評估及通盤檢討,對於該區內劃設達10所國小用地,可優先可量以重新劃分學區或既有校區內增加容量之可行性具體說明,對於不需使用之學校用地,應納入本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3.今年6月5日召開之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32次會議林主席慈玲常務次長於會議中親口向本人承諾,本案三至六個月內會經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陳情人代表地主向該小組成員之睿智及體察民意,深表感念。惟查:最近一次之高雄市仁武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業於101年即已審議完成,並送交貴會審議中。而本案(文小四學校預定地案)並未列入該次之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中,且距下次之仁武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尚需等待5年,這對善良純樸的地主們是何等打擊,對地主情何以堪?4.補救之道,唯懇請貴會「專案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審議本案(「澄清湖特定區文小四學校預定地申請廢止徵收」乙案),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0條規定,逕予謹請將陳情人代表地主為「高雄市澄清湖特定區文小四學校預定地」申請廢止徵收乙案,儘速專案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0規定逕予廢止徵收,返還土地事。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左列陳情地號經地籍重測後依序為北屋段871(大灣段65-5地號)、872(大灣段65-6地號)、873(大灣段65-41)、867(大灣段68地號)、868(大灣段69地號)、881(大灣段71地號)、879(大灣段142地號)、876地號(大灣段876地號)。有關「廢止徵收」非屬都市計畫範疇,請主管機關依權責辦理。
2.本特定區未開闢之學校用地經教育局評估後,建議檢討變更文小三、文小六、文小七等三處學校用地。
教育局針對「文小四」之評估結果為「位於八卦國小南方、登發國小西方,三處呈三角區,未來倘有增設需求可服務該學區範圍學生。」3.依教育主管機關評估後,文小四仍有使用需求,故維持原計畫。併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下次會議續行討論。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廢止徵收,返還土地」,不勝感禱。
逕20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仁武區北屋段1509、1510、1514、1515、1518、1519及1530地號等7筆土地1.貴府為辦理仁武區九番埤及高速公路兩側農業區都市計畫變更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函詢本局管有七筆土地參與意願1案。
2.旨揭仁武區北屋段1509、1510、1514、1515、1518、1519及1530地號等7筆土地〉均位於國道路權範圍內,仍有繼續保留作道路使用需要,建請勿劃入區段徵收範圍。同左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查所陳地號土地,係為部分高速公路用地、部分農業區,係因其地籍尚未依都市計畫分區辦理分割。
2.本案係變更農業區之土地,屬於高速公路用地部分並未變更,農業區變更後將沿高速公路兩側規劃道路用地,不影響現況高速公路及平面道路使用,故建議未便採納。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並請高雄市政府妥予向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說明後續區段徵收辦理範圍。
逕21黃添銘/新赤山段162、170地號1.本市仁武區新赤山段162地號土地為貴府財政局經管的第三種住宅區,目前已簡易綠化並與公十三用地毗鄰,提供地區良好的休憩空間並有助提升環境品質。
因該第三種住宅區位屬囊底路,若開發為住宅社區,將對地區交通造成衝擊,也破壞目前公園綠化空間品質,為保持公園綠地使用完整性,建議將新赤山段162地號土地變更為公園用地。
2.至於原第三種住宅區建議等面積規劃為原公十三公園用地臨仁雄路一側,即變更部分公園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未來開發為住宅社區因鄰近大馬路,對地區衝擊較小,更有助提升市有地使用價值。新赤山段162、170地號土地作等面積變更。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
1.本案等面積變更後,住宅區面臨道路及區位之條件,均較原區位為佳,有助於開發建築使用並活化市有土地之利用。
2.本案公園用地(公13)係規劃為帶狀公園,維持原面積作區位之調整,仍可維持該公園之功能,且調整後公園用地活動空間更具連續性。
3.本案經權管機關(工務局養工處、財政局及地政局)評估咸表示無損及市府權益,新赤山段162地號土地現況已簡易綠美化且無涉重劃法令規定故調整前後不影響地主之權益。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並請高雄市政府併予考量公園之可及性與開放性後,將修正方案提大會討論。
逕22內政部地政司/文小
- 一、文小四、文小
- 六、文小九、文小十一、土地徵收委員會第32次會決議:本案經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32次會議決議:「保留再議」,其決議理由:「一、請本部營建署儘速會同高雄市政府針對仁武區澄清湖特定區學校用地之必要性及替代性作審慎評估及通盤檢討,對於該區內劃設達10所國小用地,可優先考量以重新劃分學區或既有校區內增加容量之可行性具檢討未使用之學校用地。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併逕向內政部陳情案件第19案。
2.本案經教育主管機關表示:
(1)查國民教育法第4條第2項規定: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併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下次會議續行討論。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體說明,對於不需使用之學校用地,應納入本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二、請本部地政司將近年高雄市仁武區澄清湖特定區內,對於已徵收未依計畫使用之學校用地眾陳情情形彙整後,函送本部營建署提報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供審議高雄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之參考。
- 三、有關本部營建署補助高雄市政府辦理澄清湖特定區文小4、文小9學校預定地環境綠美化工程,雖其性質屬臨時短期環境整理,惟民眾陳情認為係屬變更徵收計畫用途,請本部營建署日後避免類此補助,以免造成民眾誤解。四、有關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應考量學校用之取得方式(如: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徵收),基於維護民眾權益,應優先檢討徵收取得之學校用,並納入通盤檢討。」
- 二、已徵收未依計畫使用之學校用地民眾陳情彙整:
(一)文小一:
1.陳情人:陳勝億先生等向本部申請廢止徵收。
2.陳情、申請廢止徵收之理由:
(1)本案民國77年興建澄清湖特定區文小(一)學校所徵收,惟徵收迄今已逾20餘年,且己逾計畫所定至89年9月之計畫期限,仍未作學校使用,又擅自將徵收土地改做八卦休閒公園使用,未依原核准徵收計畫使用,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2項第3款規定,應予廢止徵收,將該等土地發還申請人。
(2)對於高雄市政府表示,考量近年仁武地區人口呈穩定成長趨勢,尚無興事業改變之情事,縱使都市計畫維持為澄清湖特定區文小一學校用地,應先廢止徵收後再重新擬定興辦事業辦理徵收。
(二)文小四:
1.黃國金先生等、蔡錦風先生等向本部申請廢止徵收。
2.陳情、申請廢止徵收之理由:
(1)有違土地徵收之必要性與公益性: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佈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爰有關學區之劃分係衡酌區域均衡發展、校舍空間容納及學生就學方便…等因素綜合考量後劃分制定。
(2)經檢討該區現已開闢學校及其學區學齡人數,考量該區人口仍有成長趨勢,且近期住宅建案增多,加上基地北側及南側均劃設為住宅區,未來發展確實難以預料,決議保留文小1、文小4、文小5、文小9、文小10等5處,檢討變更文小3、文小6、文小7,3處中以重劃取得之文小7優先變更,另文小6鄰近墓地、文小3鄰近高速公路,建議變更3處順序為文小7、文小6、文小3。
3.綜上,建議依教育局之評估,建議將文小3、文小6、文小7等3處文小用地予以檢討變更。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A.被徵收土地已閒置多年,自始未按呈經核准計畫使用:
a.改制前高雄縣政府為辦理澄清湖特定區文小4學校用地取得,78年間徵收渠等大灣段68地號等8筆土地,徵收計畫書所載計畫期限為77年9月6日起至89年9月5日止。惟原高雄縣政府於78年迄今,已任該地荒廢閒置20餘年,實際約2/3土地雜草叢生,或部分農耕以及垃圾隨意棄置,並未於該土地上從任何與預定計畫有關連性(如學校運動場)之設施,顯未依徵收計畫使用。
b.又依高雄市政府都發局委由高雄大學都市發展與建築研究所,曾梓峰教授所規劃設計之「先期行動方案(一)北屋中游水岸南側綠波休息草地計畫」,規劃期間為99年5月至100年3月。其摘要報告書內文指出:「本計畫基地位於北屋排水中游南側文小四用地,面積約2.46公頃,屬於公有地,目前由八卦國小管理,但已多年閒置,被使用為小規模農地耕作,高市教育局目前無確切設校計畫,造成管理維護上困難…」(第42頁)、「高市教育局未來五年於此基地無設校計畫」(第43頁),「土地使用調整:因應少子化的趨勢,未來可以透過都計畫通盤檢討時提出都市計畫變更為公園用地,以符合本計畫落實…」由此可知,需用土地人至少於105年前並無確切之設校計畫,故從77年核准徵收推算,顯已逾25年都市計畫之前瞻規定,此亦足證本案並無徵收使用之必要性。
B.學校用地尚有其他可替代地區,且少子化趨勢,現有之學校已堪使用:
a.有關少子化問題,101年9月6日新聞媒體報導,高雄市教育局統計表示,高市100學年度至105學年度國小學生人數,將減少3萬1千多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人,班級數將減少771班。
未來政策方向以整併、搬遷或改舊校舍用途為老人活動中心、社區活動中心。如此少子化趨勢下,如何說服原土地所有權人仍有增建校舍之需求?b.仁武區澄清湖特定區為建築低密度之高級住宅區,但其規劃國小預定定達10所,整個澄清湖特定區建築用地已開發達7成以上,但實際使用的國小僅文小二(八卦國小)與文小八(登發國小),且該2所小學之就學總人數也逐年遞減中。縱然假以時日,建地百分之百使用,人口再增多,也只需用1至2所學校預定地則足矣。
(2)有違土地徵收之正當性與適法性。
A.欲辦理興設之「高雄縣市相鄰水系景觀風貌規劃案」,顯與原徵收目的不符。
a.本案依徵收計畫書所載,徵收土地原因為:為增建校舍、教室擴充運動場地必需用本案土地。故有關事業之設計應皆與學校相關,即必須建造校舍之相關建築與設施(如教室),而非短期整理設施之公園性質供公眾使用,換言之,不可擴張解釋「提供鄰近學校生態教學及開放民眾使用」亦屬興辦學校、教育事業之正當合理範疇。
b.本案「不依核准計畫使用」之具體事實認定,在「密度」上,以整體土地為觀察對象,其呈現自始未依核准計畫使用狀態;於「強度」上,亦未有任何符合徵收計畫使用之意圖與逐步可見之程序或行動,此兩種判斷面向實屬清晰且無爭議,且依一般正常人之法律與良知情感為判斷,實不應恣意合理化其他無關緊要之利用行為,或羅織藉口,強化徵收土地之目的性、必要性或正當性。
B.被徵收土地未依核准計畫使用前即欲作其他用途之使用,不具適法性:依曾梓峰教授設計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之北屋水岸計畫,其主要功能係為配合北屋排水工程(為改善高速公路兩側易淹水地區,設置滯洪池),故利用閒置公有地,計畫於文小4基地上與建防洪之水利(乾式雨水調節池)設施,此事實足以構成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所謂興辦之事業改變。
(3)綜上,本案土地於完成法定程序後,需用土地人迄今未按核准計畫使用,且欲改變用途以興建與原徵收原因相違之工程,突顯其原徵收土地之公益性及必要性已全然盡失,與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及第3條之2規定目的相違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0841號判決略以「需地機首行判斷徵收土地無使用必要者,可自行申請撤銷收,其目的在於使客觀上毫無爭議地、一眼即可知無再行使用土地之必要情形,需地機關應主動撤銷(廢止)徵收。」此為明示政府機關本於政策與職權,如認該項土地之徵收已無必要時,即可主動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請求貴部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0條第4項規定,逕予廢止徵收。
(三)文小六:
1.陳情人:黃清一先生等向本部申請廢止徵收。
2.陳情、申請廢止徵收之理由:
改制前高雄縣政府為辦理澄清湖特定區文小6學校,徵收其所有之高雄市大灣段238-2、239-9地號等2筆土地,因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因情事變更(已變更為公園使用),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2項第3款規定。
(四)文小九1.陳情人:邱萬河先生向高雄市政府陳情廢止徵收。
2.陳情、申請廢止徵收之理由:
邱萬河先生認為高雄市政府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改變興辦事業(興建公園),符合土地徵收第49條規定,於101年9月21日向高雄市政府申請廢止仁武區慈惠段655地號土地。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文小十1.陳情人:陳炳鏗先生向高雄市政府陳情廢止徵收2.陳情、申請廢止徵收之理由:
(1)依2009年11月15日台灣新報仁武鄉文小10自行車道綠化工程動土典禮報導,仁武鄉公所在文小10學校用地內,設置自行專用道與休閒農園供民眾種菜。文小10及學校預地,其興辦事業計畫目的為取得學校用地,並非提供社區居民運動健身與休閒遊憩之使用。
(2)本案有違土地徵收之必要性,因土地閒置多年,自始未按核准計使用。
(3)本案有違土地徵收之正當性,欲興辦之計畫顯與原徵收目的不符,原所有權人因公益特別犠牲財產上之利益,文小10學校用地徵收目的為興辦學校、增設校舍、教室;擴充運動場,而非為改善環境髒亂、以提供民眾乾淨舒適生活空間,闢建為休閒公園等短期環境整理。目前整體土地施作綠化工程、蓄水池、人行步道、自行車道、涼亭、休閒農場及球場等設施,其並非屬設立學校之行為,故該土地之實際用途(設置自行車公園)與原土地所有權人所受損害(喪失所有權)之間顯失均衡,有違人民之正當合理信賴,違反誠信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
(4)有違土地徵收之比例性,因少子化因素,現有之學校用地已堪使用:原高雄縣仁武鄉澄清湖等定區,為建築低密度之高級住宅區,但其規劃國小預定地就多達10所。整個澄清湖特定區扣除公共設施用地後之建築用地,至今已建蓋完成7成以上,此可從特定區空照圖為憑,但實際使用的國小僅文小二(八卦國小)與文小八(登發國小)兩所學校,且其小學生之就學總人數也逐年遞減中(教育部官方統計資料可茲為憑)。縱然假以時日,建地百分之百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使用、人口再增多,也只需用1至2所學校預定地足矣,此突顯當時政府計畫嚴重違失。故此設校規劃宓度與實際土地使用強度,實有違比例性原則。
(5)綜上所述,高雄市政府早年濫用徵收公權力,徵收民地後逾越計劃期限閒置不用,復又變更徵收目的用途,且不知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之行政疏失進而影響政府形象之行責任,請求內政部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及第50條規定逕予廢止徵收。
逕23陳達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仁武區霞海段1125、1128、1129、1130、1131、1138、1139、1140、1162、1163、1123-1、1124、1126-1、1127-1等14筆地號本公司所有座落高雄市仁武區霞海段1125、1128、1129、1130、1131、1138、1139、1140、1162、116地號工業區土地,原面臨25M及17M計劃道路,出入方便(詳圖一)。詎高雄市政府逕變更都市計劃且未通盤考量現代大都會之交通流量及本公司之合法權益,將原本分隔商業區及工業區之25M計劃道路減縮變更為10M綠帶及4M步道(詳圖二),勢必造成交通重大堵塞,另原17M計劃道路變更為15M計劃道路,而產生霞海段1123-1、1124、1126-1、1127-1等畸零地(詳圖三),是此錯誤暨不當之都市計劃變更,不僅違反都市計劃本欲消弭畸零地之原意,反而製造畸零地,使本公司所有上開近2000坪土地,原本毗鄰計劃道路之南側及西側,變成未臨道路,致無法指定建築線請領建照興建廠房及倉庫,徒令土地荒廢,除造成本公司莫大之損失外,更無法有效疏解高雄市榮總商圈、高鐵社區長久以來存在之交通雍塞問題。1.商業區旁10M綠帶及4M步道變更為14M計劃道路。
2.霞海段1123-1、1124、1126-1、1127-1地號等畸零地變更為綠帶,以因應榮總商圈及高鐵社區夜通流量過大時,供未來擴大道路1M~2M時之用。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本陳情案件業於高雄市都委會審議期間提出陳情(編號第68案),市都委會決議「未便採納」,理由如下:
(1)有關陳情範圍南側10M綠帶配合本通檢案中綠地之處理原則,將修正為得兼供道路使用,可解決臨綠帶無法申請建築之問題,無須調整分區。
(2)陳情位址西側15M計畫道路為「變更高速公路楠梓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仁武部分)(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中變更案第三案,係為避免拆除現有工業區內8樓建築物,故配合將道路西移;陳情人所指未臨西側15M計畫道路之問題,仍可於南側指定建築線,或與該等畸零土地所有權人協商購地等事宜,故未便採納。
2.陳情範圍南側為10公尺綠地、4公尺人行步道,功能包含隔離、人行及車行,考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惟原擬劃設為10公尺綠地及4公尺人行步道變更為14公尺園道部分涉及綠地面積之減少,請高雄市政府妥予劃設補足。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量該部分空間設計彈性、功能及相鄰建築基地車道設計合理性,建議變更為14公尺寬之園道,惟建議工業區土地於申請建築時應將退縮空間妥為植栽綠化,以提升隔離效果。
3.本地區計畫道路15公尺屬於社區型道路,非屬通往高鐵主要幹線,故建議維持現有路寬即可,該等畸零土地維持工業區。
4.綜此,本陳情案雖經市都委會審議決議未便採納,但考量土地利用且兼顧道路功能,故建議部分予以採納。
- 八、報告案件:
決議
- 決議,變更為公園綠地。
2.上述地號位於大仁北路夢裡橋旁,目前曹公圳岸邊已設有約3米寬通道,如為防洪功能所需,只須再加寬5米,就足夠使用。請高雄市政府重新審議,將10米縮曹公圳兩岸河道之10米寬綠帶,請重新審議縮減,以減輕地主之權益。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陳情位置部分位於堤防預定線範圍內,故報部變更內容係部分維持河道用地,部分變更為綠(帶)地,先予敘明。
2.本市都委會考量近年來氣候變遷劇烈,常帶來大豪雨造成災害,河道邊實有設置洪氾緩衝區以減少災害之需要,故兩側仍維持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後續請高雄市政府妥予向陳情人說明後續變更為綠地部分之土地取得方式。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減為5米,以減少地主損失充分所土地價值。並將該地目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
- 二、經本席實地現場了解,確如陳情人所述,請高雄市政府對地主的陳情案由能重新評估,讓土地所用達到「地盡其所」的目標。10公尺之緩衝空間為宜;10公尺以外之空間則以變更為可建築用地為原則予以檢討。
3.故依上開原則,本陳案於堤防預定線範圍外之土地,係屬10公尺之緩衝空間,予以變更為綠帶地。
4.另本次變更為綠帶後,除以徵收方式取得外,其土地亦得配合周邊自行勘選辦理市地重劃,增加多元之開發方式。
逕4陳進興/土管要點一、依據高雄市政府函請內政部核定「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第8章表8-3第二點修正理由三(P8-51):為利土地有效利用,且配合澄清湖周邊「住一」之地形條件取得較佳之居住品質,故取消低密度住宅區四層以下連棟住宅不得「垂直分戶」之規定,且依現行計畫「住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分別為30%、180%,得興建六層樓之建物,而目前規定其僅得興建四層樓之建物,影響人民權益甚鉅,故取消該「四層樓以下連棟住宅」之規定。其次同樣表8-3第三點修正理由三(P8-58):為維護澄清湖週邊第一種住宅區之優良生活環境並參酌現行計畫之精神,規定不得做商業,並訂定高度管制(15公尺)。同樣第8章表8-3第二、三點之修正理由,卻迥然不同,影響市民權益,合予先敘。
- 二、查澄清湖特定區計畫區內住宅區區分為住一、住二、住三、住四等四類,其中住一規劃配置分成2大部分:
(一)澄清湖湖面東面:濱湖路(大埤路至文前路)東面,以及濱湖路(文前路至澄清路)兩邊規劃住一,期望藉著分區管制:低容積及限制樓高,塑造澄清湖開闊的都市景觀(如圖1都市刪除「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第十章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三點「第一種住宅區(澄清湖公園西邊)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15公尺」規定,開創多樣性都市景觀。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有關陳情人第一項意見,係因本次通盤檢討作業考量「住一」之建蔽率30%,容積率180%,限定「四層樓以下連棟住宅」確實造成土地無法妥善利用,故參照其他計畫區內住宅區之規定,將建蔽率修訂為60%,容積率仍維持180%,以促進土地有效利用。
2.本計畫區臨澄清湖周邊之地區係規劃為第一種住宅區,就規劃原意,為低密度之住宅使用,塑造為較佳之環境品質,避免高層住宅對周邊住宅造成之壓迫感,且影響民眾親近澄清湖之可能性,本市都委會為考量鄰近澄清湖地區之使用強度與景觀,故以住一之建蔽率60%、容積率180%,訂定建築高度不得超過15公尺之規定,應無產生無法建築之情形。本通盤檢討案已建議高雄市政府將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開擬定,本件陳情內容涉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係屬細部計畫權責,建議不予討論,並請高雄市政府錄案納入細部計畫審議。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計畫分區圖、圖2衛星地形圖)。
(二)澄清湖公園西邊:沿著圓山路西邊規劃長條型住一,距離澄清湖湖面尚隔著澄清湖公園及圓山飯店旅館區,因未考量區位、地形、地物,同樣經由分區管制:低容積及限制樓高,塑造澄清湖開闊的都市景觀(如圖1都市計畫分區、圖2衛星地形圖)。
總之,依據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草案)第十章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三點:
「第一種住宅不得做商業使用,僅得作住宅、社區遊憩設施、社區教育設施等使用,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15公尺…。」,原本立意頗佳,唯未針對特定區之區位、地形、地物等因素作精準個案分區管制(例如管制澄清湖東面),卻作通案性規定:住未再作細分,凡是住1皆受同樣管制,依此澄清湖公園西邊第一種住宅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15公尺,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無法達成創意性都市景觀。
- 三、陳情人茲提出澄清湖公園西面第一種住宅區,刪除「第一種住宅區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15公尺」規定之理由,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一)限制基地建築物高度應有都市景觀及都市設計之目的,否則剝奪地主發展權益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為塑造澄清湖東邊開放性都市景觀,避免建築物過高,造成封閉空間,乃針對澄清湖東邊第一種住宅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15公尺(如圖3),惟未考量第一種住宅區地區分布而全部適用,對於澄清湖公園西面第一種住宅區,遠離湖面320~550公尺(例如澄清路與圓山路交叉處住1)卻作同樣而無法達到原有都市景觀之目的,反而剝奪地主發展權益。
(二)基於澄清湖都市景觀,限制西邊第一種住宅區建築物高度,不切實際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澄清湖西面規劃一大範圍旅館區作圓山飯店使用,該區地形屬於小山丘自然地形,地形較澄清湖高,再加上圓山飯店主體建築物,已建構一優美天際線(如圖4),如基於澄清湖都市景觀,限制圓山飯店西面第一種住宅區建築物高度,似乎不切實際。
(三)塑造都市景觀,應考量區域地形特性及尊重建築創意,而非齊頭式消極限制高度澄清湖西面從南邊(澄清路與圓山路)往北至圓山飯店地形逐漸緩慢上升,屬於小丘陵地,與澄清湖東邊平坦地形不同,目前建築物依地形興建,已建構一優美生活環境,與原有東面湖面景觀之塑造無涉,如消極比照東邊限制高度無助景觀圍造,反而抹殺建築創意。
- 四、總之,依據說明五之3點理由,具體陳情建議:第一種住宅區細分成澄清湖東、西兩部分,澄清湖公園西邊第一種住宅區,刪除「第一種住宅區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15公尺」規定,並變更「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第十章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三點規定。
逕5謝秋江、許福三/仁武區公五-1、草潭埤附近住宅區(報內政部計畫書中變更案第四十三案)有關旨案報部計畫書中變更案第四十三案提出以下看法:
1.基於防洪治水需要規劃滯洪池用地,民等均表認同,惟該地區之住宅區原非屬整體開發範圍,只要民眾可留設出入道路即可申請建築,今大幅度調整周邊都市計畫配置內容(道路變更為住宅區、住宅區變更為道路…),不僅造成已徵收之道路用地需撤銷徵收,且造成擬辦理重劃地區之用地負擔,本來只是要取得公園兼滯洪池用地內0.58公頃之私有地,卻繞一大圈,反而衍生其他問題。
2.以市都委通過方案而言對市政府來說,已徵收土地未依徵收目的使用,必須撤銷徵收,作業及時間的難度都很高;對地主及地方發展而言:(1)綁1.依現行計畫規定,不增加重劃之附帶條件,讓開發有彈性且不影響原地主權益。
2.請調整該處配置,以對民眾影響最小為原則。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本陳情案經101年12月27日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5會審議,決議「酌予採納」,其理由為:「為避免廢止已徵收道路、考量防洪治水需求兼顧地主權益、確保計畫可行性原則下調整都市計畫配置,惟考量政府財政困窘,為取得滯洪池用地仍劃定為整體開發區。」,故建議照高雄市都委會決議辦理。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死重劃範圍,地主本來不用重劃即可建築使用,卻被要求一定要重劃,影響地主權益甚大且有礙地方發展。(2)劃的都是大街廓,一般面積不大之地主很難建築使用。(3)無端要求極高的重劃公共設施負擔,有失社會公平。整體而言,對政府及私人都不妥。
3.民等認為,市府因為防災滯洪需要,增加滯洪池用地,地主願意配合,但不應該損害民眾權益,才可創造三贏,因此建議該案土地使用配置以維持原計畫為原則進行微調(如附圖一),公園兼滯洪池範圍內之私有地則以一般徵收或保留與其他提高土地價值之整體開發區一併辦理,或找農業區或公設保留地整體開發,再將草潭滯洪池一起取得(如附圖二),則預期效益如下:
(1)對政府而言:A.可以取得滯洪池用地。B.不需編列經費辦理滯洪池土地徵收,加重政府財政負擔。C.不需辦理撤銷徵收。
(2)對地方:A.可免除地方淹水疑慮。B.道路及公共設施開闢後,提高八卦寮舊聚落生活品質。
(3)對所有權人:A.縮短土地開發時間。B.開發負擔減少最少,提高地主開發意願。C.土地規劃、配地較合理。D.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影響最小。
逕6南天台紫雲寺/鳥松區山水段673地號(報內政部計畫書中變更案第十一-三案)本寺曾於民國93年間陳情鳥松區山水段673地號之土地(本寺舊大殿周邊觀音殿、地藏殿、祖師堂、齋堂之用地)買回案,雖經貴府上開函文決議鳥松區山水段673地號之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寺方須回饋土地配合變更,惟經本寺向貴府財政局詢問竟發現高雄市議會99.9.29通過,市有地處分限制500平方公尺以上不得買賣,且行政院審核公有土地買賣之規範,五百坪以上不得買賣。現因法令變更,肇致本寺陳情案無法踐行,故請准撤回本陳情案。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
1.陳情案件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竣,決議酌予採納,並列入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一-3案,變更內容為山水段673地號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鳥松區公所徵收取得,1565平方公尺,約473坪),其回饋內容為自願捐贈山水段668、669、669-1、757地號及部分751地號,計607平方公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予以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尺。(產權為紫雲寺、法鼓山及私人)2.既陳情人建議撤案且法令已變更,建議同意採納,故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一-3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逕7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報內政部計畫書中變更案第九-一案)1.本公司為供應高雄市三民、鳳山及鳥松等地區用電,計畫於該地區內規劃興建變電所以為因應,所需用地業於高雄市政府辦理旨述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時規劃預留,並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1次會議審議通過,合先敘明。
2.查本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編號第九之1號,由旅館區變更為「變四」變電所用地,面積約2.14公頃,與本公司需用面積(約0.5~0.6公頃)差距頗大,考量本公司購地係以業務需用為原則,倘規劃預留面積過大,將造成絕大部分之剩餘土地無法有效利用,日後恐遭審計單位質疑購置需求等之必要性,此非本公司當初提案之初衷,爰此,本案懇請參酌原先所提用地面積約0.5~0.6公頃之意見審議,至紉公誼。「變四」變電所用地縮減為0.5~0.6公頃。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陳情案件業於公開展覽期間提出陳情(編號第35案),經高雄市都委會決議為:
「未便採納。
理由:公展規劃之變電所用地範圍尚包含退縮建築及綠化面積。故不縮減用地面積。」,建議維持市府核議意見,故未便採納。併變九-1案。
逕8鄭先淵/計畫區內10米以下計畫道路用地現行計畫區內道路取得方式為「徵收」,需由政府編列預算開闢,財政困難時開闢不易。建議增列10米道路以下以「市地重劃」方式進行,以供彈性取得計畫區內道路,節省用地徵收及開闢之財政支出。。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計畫書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之地區,均以註明以重劃取得;另非屬計畫書規定以重劃辦理之地區,均可市地重劃實施辦法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等規定,自由勘選辦理重劃之地區,其自由勘選之重劃區內之計畫道路,均係以重劃方式取得,無需再於計畫書中規定。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逕9合順興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王金釵/後港巷北側農業區)第一次陳情(102.2.2)接高雄市政府102年1月25日高市府都發審字第10230380000號函,得悉:高雄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12月27日第25次會議將我所有的:合順興公司釐清-將原有50年以上工廠用地,由農業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案,裁定為1.同意採納。2.並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此決定之是未洞微穿密,且絕對違法。絕對違法。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01年12月27日第25次會議中將該公司所有之農業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附帶規定「並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審決,是未洞微穿密,不適法。絕對違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本案高速公路兩側地區,經水利規劃分析,有必要將北屋及九番埤排水系統,由現行的未達防洪標準提升為10年重現期洪水設計及25年重現期洪水不溢堤目標。故將後港地區、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並請高雄市政府妥予向陳情人說明所陳地區之變更歷程及區段徵收相關規定。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68條之規定,提起抗告性之陳情張直氣,扶正聲。為爭取時效立案,特先函求足下依憲法規定,准將此請交有關權責單位立案。春節假期後,再依規定提出正式陳情,詳列絕對違法之事實及法律條文供有權者評鑑。往事只堪哀,不責備任何人,求諸已,詳述保護我之法律,有法律保護,偏失,不會鎮常在的。
第二次陳情(102.2.21)聲明:
(一)依該第168條規定,本案所有陳述,均是合法的。證據:大法官第416號釋文。
(二)本公司:十餘年前,依據土地法第19種法規之規定,有聲請地目變更之事實(詳附件二),請查察。
附件
- 附件一:
林市議員,賜鑒:
欲與妳面詳事,有二:
- 附件二:
此函只可看,不可留存。「外不就禍,禍據於外」。(晉代人語)敬陳者:那一天,黃、鐘二董座說:合順興公司的:地目變更案,由你胡顧問全權處理。「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違法事,不可做。據法力爭。當然!當然!地目變更案的初步結果:是兩種。
1.市都會要區段徵收。(不合法?)2.市府沒說要區段徵收。(可說為:免區段徵收)合法。
我向唐股長說:請告訴我,是那些人決定免區段徵收?我應向其請益。第二次說:請轉告那個團隊,必要時,我一定有應有的禮貌。第三次:當眾,大聲說出上開事實。這個事實,也曾向審議科的黃小姐說過,還託她向退休的陳科長致最高敬意,尤,某次還以書面表達過,可惜!唐、黃二人均沒給我回應,是純潔?是不更事?!我向鐘董說,應規劃陳市長競選時的政治獻金事。他說,「有的。你不知道,幾家公司給阿扁的政治獻金,應是200萬已上吧?只是,我未出名,由好友廖本煙等人出名字」。那一天,我去審議科,她們說:陳科長退休了!甫過50,何故退休?家庭需要-迫不得已吧?……耳語,會波及局本部?振正聲(報德吧),多次在有關文件中陳述,口頭上更多。「揚棄不合時宜的條文,考量實際發展須先」這種市政;「看似尋常最奇崎,成如容易却艱幸。」(宋,王安石語)陳議員給陳市長的文件中,有市政無特達,美化猶碌碌;市政有特達,誰與菊爭先?「揚棄不合時宜的條文,考量實際發展須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先」,應歸諸於市政特達內。這些文件,劉副市長細閱過,準此,陳市長也必知之。誠實的敘述,旨在,盼您能以法定職責糾正那些不看條文、卷宗,隨興錯置的行為,阿們!一件好事,到而今,居然負為背信?偽造文書?不得已,本合順興公司,只好求學法律的林議員,林律師與您們溝通,尋尋覓覓,找出去辱絕危的方案,阿們。餘不一一,敬求高市府都發局盧局長鑒正。
逕28山水社區自治管理委員會陳永滿(前福山里里長)/計畫區區段徵收區及原縣市界道路一、因澄清湖特定區為戒嚴時期訂定之落後都市計畫設計,早已不符現代都會區需求,茲為求高雄市之長久發展,特向貴局陳情,合先敘明。